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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hange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direct exposure to our country's existing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 has functions do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coordination and means, authority is not strong and so on, this paper through to th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 has some problem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some suggestion, only supplies the reference.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城乡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管理职能急需迫切的转变,以此来解决职能不健全、缺乏有效协调能力和手段、权威性不强等问题,使规划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城乡规划是政府为了合理配置城乡资源。给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空间而采取的行动。
2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2.1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和有效的政府离不开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就是有效的政府,维护国家的利益,公众的利益是城乡规划的核心任务,以此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调动原有的资源。城乡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乡建设和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能有效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协调有序,更为重要的是能加强建筑实体建设的控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产生和蔓延的作用。
2.2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存在的问题
如今的城乡规划已迎来了“第三个春天”。但与此同时也遇到了“规划滞后”的现象,从而需要积极主动的推动城乡发展,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规划管理体制是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时代承继下来的,城乡规划管理由于行政区域的分割而各自为政,因而表现出较多的矛盾:
(1)政府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机制。越是违法的建筑,越出现机构之间的互相职能不清,互相扯皮,导致规划管理体制不顺,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体制,使城乡建设丧失了原有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2)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规划管理部门既是规划的编制、审批单位又是规划的决策、执行机构,导致了规划只是政府与规划专家之间的单向交流,政府缺乏对规划的宣传,群众对规划缺乏了解,缺少了群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支持。
(3)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质量不高,规划部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专业结构单一,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滞后,难以适应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4)新的《城乡规划法》缺乏有力的司法解释,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如实际工作中计划部门对新法规中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理解有分歧,造成工作中矛盾突出,破坏了城乡规划实施的整体性。
3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转型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要求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同时,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强对社会的宏观管理,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充分协调和广大市民的参与。城乡规划的综合、规划与协调职能,依靠行政系统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是现代政府实现其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对提高管理的效能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体现政府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城乡之间、城乡与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为了协调城乡的公共发展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应加强我国城乡规划机构的建设,建议参照新加坡的做法,国家设立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机构。
4 现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转型的措施研究
城乡规划管理职能是规划管理者为了实施对城乡资源有效管理所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它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动态关联结构,职能的转变涉及业内业外,受众多因素制约,但它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城乡管理要强化以法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以法律规范各项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对严重违章建设工程要依法严惩。而对其他类型则可以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酌情处罚。随着城乡规划市场的发展,要以追求空间发展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的和谐统一。城乡规划需要设计,而设计需要收费。正是由于设计市场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政府在市场价格形成的初期规定收取标准有其合理之处。长期以来,设计费的价格被确定为一种费用,没有被纳入竞争性的范畴。价格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即对于城乡空间发展的法定限制量最小化、基础化、留出更大的余地。特别在设计市场上,这一仍然略显稚嫩的市场,为使得设计市场保持活力和新鲜感,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出更多设计师品牌和优秀作品,
5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趋势
5.1 法制化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摆在每一位城乡规划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这一“龙头”作用,把纷繁复杂的各项城乡建设活动纳入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轨道,使整个城乡的运行机制活而不乱,协调和谐,充满生机?很显然,只能依靠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实行法制管理,既是搞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乡规划管理热切呼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可以说,法制建设是搞好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的“生命线”;是实行“依法治市”、“依法治城”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城乡各项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
5.2 民主化
民主化实际上指的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共参与。在我国,一方面,政府在社会中的职能不再是以往的直接干预、大包大揽,而是注重市场调节、法律引导,这为市场、社会领域提供了必要的生长空问。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社会精神的变迁,促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化组织,正是这些组织,成为了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新载体。而对于城乡规划管理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要素(土地、住房、公共设施等)进入市场领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部门所采取的单边、独断式的决策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出了其不足和低效,难以平衡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群体利益;同时,由于城乡规划决策越来越紧密地与私人的利益相关联,公共对于该领域的关注理所当然。“公共参与”的社会基础与日俱增。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调整角色,学会使用大众媒体的语汇,积极主动地融入到大众媒体交流中,与公众参与者在沟通、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实现城乡规划早方法论上的“交往理性”化。
5.3 数字化
随着城乡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的高度密集,传统的以手工作业为主的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城乡迅速发展的需要。城乡数字化工程服务于城乡现代化建设,符合高新技术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正确方向。数字化可提高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服务社会化水平,扭转传统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方式落后的局面,同时数字化城乡对于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丰富表现手法,增加信息含量,提高分析能力和准确性;使城乡规划管理与设计更加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也能提高城乡规划行业动态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信息技术近十几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广泛的传播,其重要的意义和对人类深远的影响举世公认。数字化的意义不仅是体现了一种技术,而是向人类展现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城乡规划这个“龙头”部门入手,可以说抓住了关键环节,为其他行业的数字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因此,数字化城乡规划将成为建设“数字城乡”的核心工程之一,并可提供基于网络化的基础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必然,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保证规划的前瞻性、科学决策,同时要掌握新技术,才能跟上世界的潮流。
关键词:城乡规划 可操作性 对策
1.引言:
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是一个历久常新的话题,编制出可操作性强,实施性强的规划,是每一位规划师极力追求的目标。但规划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规划的有效实施,也需要从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创造促进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从规划师自身角度而言,如何从改进规划编制的方法出发,制定出科学性强、透明度高,广泛反映社会意愿的规划,来加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是每一位规划从业人员所认真思考的问题。
2.当前城乡规划可操作性不强的缘由
“城市规划的问题,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从根本上说,城市规划并不是为了“纸上画画”去编制文本,而主要的是付诸实施,它是一个从编制到管理、再到实施和反馈的连续过程”。[1](马武定)这一论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乡规划的本质,也揭示了规划编制与实施之间的关系。
规划与实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建设实施,规划只有实施才能体现价值。不能实施的规划不能算是合格的规划。同时,实施可以反馈规划中的一些问题,以便于更好的编制规划。然而,由于存在规划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很多情况下规划与实施的脱节,规划成果成为“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摆设。规划的可操作性成为规划工作者的软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2.1偏重对空间形态等“硬”规划的研究,缺乏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
规划的实施分析需要实施机制的强力支撑,而实施机制往往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由于受传统“技术工具型”规划编制技术路线的影响,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偏重对空间布局、空间形态等“硬”规划技术的研究,而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不够。而一个规划的实施与政府的财政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实施机制关系密切,如果规划编制不能与现行的实施机制有效衔接,规划的可操作性就无从谈起。
2.2缺乏对实施路径、建设时序的考虑,使规划缺乏弹性。
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都要求规划方案有一定的弹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然而,目前“静态蓝图式”的规划模式,使规划人员往往忽视对实施路径和建设时序的考虑,不能帮助实施者对规划实施的路径、时序做出较为明确和清晰的把握。现实情况稍微有点变化,规划就无法应对,导致规划应变性差,操作性不强。
2.3规划方案的唯一性,使规划缺乏科学性
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然而,目前规划过程中往往是强调规划方案唯一性,把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方向,最终规划成一种发展可能,对规划的实施发展诉求存在的更多的可能条件分析不足,这使规划缺乏一定科学性。也就降低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2.4、规划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反映民意,闭门造车,缺乏民意基础。
我国规划师往往存在一种观念,认为规划是一项需要复杂技术的职业,甚至受计划经济时代自上而下观念的影响,视为技术官僚和技术精英。在内容上往往偏重在建设形态,空间形态的研究,缺乏对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规划受外部各种变化的力量所作用的连续进程这一点,漠不关心。对民意诉求和社会各界其他的意见吸纳不够。使规划不能体现多元主体利益的要求和充分反映民意,缺少可操作性的基础。
2.5 对实施主体认识的缺位,缺少与大部分实施主体的沟通
目前,规划阶段对实施问题研究的偏少,跟广大的实施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也是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规划人员往往偏重与规划编制组织主体的沟通联系,在城乡规划领域内规划编制组织主体一般是规划建设部门,但是在现行的体制背景下,建设规划部门不是一个综合、全局的部门,她仅仅被赋予了一个专业部门的职权,只承担了规划实施一部分职能。这种工作方法导致规划与相当多的实施主体的沟通不足,在规划编制阶段没有充分暴露矛盾,揭示问题,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的可操作性也大打折扣。
3、提高城乡规划可操作性的对策与思路 3.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规划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了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为规划更具有科学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3.2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
公众参与是多元主体思想和观念的交流、碰撞和整合过程,为不同利益主体对话 ,协调乃至最终走向合作构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2]。。公众参与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从而有效减少规划过程中的失误。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3.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3.4 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挥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一、辨方正位―― 城乡整体格局及其定位原则
《周礼》开篇在谈到立国之本时,明确提出:“惟王建国,辩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意思是天子建立都城,要辨别方向,确定位置,划分王城与郊野的疆域,然后分设宫职,治理人民,使他们能各得其所。《周礼》中比较辩证地阐明了城市的用地选择与规划布局、城市与区域的关系等等。
中国古代都城往往都是经过精心选址和规划布局以后才建设的,而且很早就使用了规划平面图,从而使之布局井然有序,美观大方。都城选址是综合考虑政治、军事、经济、交通等诸要素的结果。
《周礼・大司徒》云: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
可知周代就有官员专门从事规划建设中现场踏勘的工作,使用平面图设计,框定城市的范围,从而进行城市的整体规划。辨方正位是我国古代城市形制,是从选址择地、规划布局到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等一系列过程中首要的一步。其方法如《周礼大宗伯》云: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影) ,以求地中。日至之景(影) ,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这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
可见,周代的城邦建置,就是顺应天地,先利用土圭以测日影(景),将四正方位辨明,然后依照礼制建设邦国,使城市整体布局井井有序。“君人南面以治天下”,帝王坐北朝南治理天下万民,在《周礼》看来这叫居于天下之正位。
二、体国经野 ―― 城乡整体规划之分区模式
周代城乡有国、野之分,国为城区,野是农村,先秦时期的的城市建设者已充分认识到周围广阔土地对城市的依托作用,将城市周边的乡村地区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倍加重视。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具有了“区域”观念。
《周礼》明确提出了“体国经野”的制度,所谓“体国”,是指合理确定城郭的等级与规模,布置城池;“经野”是指规划建设城郭周围的土地和奴役的居邑,处理好城乡关系。周代建城,实际上是建立一个以城为中心,连同周围乡野田地而共同构成的城邦国家。《周礼・夏官・大司马》云: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可知九畿的分布,是以方千里的王畿为中心,其四外的五千里之地,依次划分为: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蕃畿等九层,大小相套,依次迭远。相邻之畿的间隔都是五百里。
三、画井为田――城乡整体规划的基本手段
《周礼》所谓“建国制度”,实际就是以井田制为基础,通过国土规划来实施“封邦建国”的政治方略。“画井为田”体现出井田制最鲜明的规划方法:其一,田地以人工水源的“井”为中心;二是田畴划分的基本形态呈结构性的“井”字型(将边长一里的土地等分成九个称为“夫”的方田);将这种九宫型方格网的土地规划形态进一步推广为井田制的基本构成单元。在区域以至国土规划中,井田的“九夫为井”,曾被作为基本构成单元,也作为基本概念,基本形态和方法,推广成“画州井地”,产生了四进制的井、邑、丘、甸、县、都以及十进制的井、通、成、终、同的各级规模的组合单位,还有与之配套的水利及道路系统,即所谓遂、沟、洫、浍、川及径、畛、涂、道、路等建置。
《周礼・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以上所载为四进制的井、邑、丘、甸的土地和社区规划。其中“经”就是经界,即规划分界。其中所说“辨方正位,体国经野”的“经”,也就是这个意思。
四、结论
《周礼》将国野体系、城乡规划、设立官职及分职管理等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不仅重视建设而且重视管理,追求着人与天地、建筑之间的高度和谐,体现着“天人合一”的规划理想。并以突出中心,强调中轴,面南为尊等一系列的“礼”序和习俗的布局程式清晰地勾勒了“辩方正位”、“择中而立”、“五方为体”的都城礼制布局。同时,《周礼》还阐扬了“方位在天、礼序在人”和“以礼为本、以为民极”的规划准则,这些宝贵思想对当今城市及乡村建设中“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仍旧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期研究;层次与深度;可操作性
0.引言
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价值在于“承上启下”,它以量化指标将总体规划的原则、意图和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土地乃至三维空间的定量、微观的控制,从而具有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双重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严格了控规等规划的修改程序。本文结合作者近几年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践,就前期研究、指标体系、编制深度和层次控制方面等出现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思考,希望能寻求合理的控规编制工作方法,更好地服务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
1现行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发展快速推进的今天,城市建设用地在全市范围内快速蔓延,而控制性详规编制相对滞后以及编制过程中科学性的不足等原因使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出来。结合作者这些年来对控规的编制和实施情况来看,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控规的制定缺乏足够的前期研究
由于规划前期研究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导致控规编制的依据不足,编制成果不合理。目前的很多情况是城市建设处于开发的热潮,规划成果往往作为“政治任务”要求在较短的设计周期内完成。一方面,由于上位规划的指导意见不明确,完成控规所需的前期研究内容存在很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控规编制的表达形式简单规范,很多内容即使没有深入的前期研究也可以完成,而且在审批过程中难以发现其科学性和依据不充分的缺点,因此在城市控规的编制过程中,较多设计编制单位不会进行深入和多方面的前期研究工作,对城市建设现状资料未进行充分仔细的研究以获取充分且具有科学性的设计依据,自然出来的编制成果就带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付诸于规划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问题。
1.2产权地块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某市现行的行政体制中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是分开设置的,地籍资料由国土部门单独掌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进行资源共享;规划设计单位在控规编制阶段很少结合土地部门的土地权属资料进行设计,新区建设问题不明显,但是在旧城改造规划时同样对待,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当我们把看上去制图规范、内容齐全、设施布局合理的规划方案对照国土部门的地籍图纸后,常常会发现规划的绿地、公共配套设施横跨几个产权地块,给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路网的设计线型合理、间距密度符合规范但却将很大量难拆迁的现状建筑划到道路中央而导致道路设计脱离现实无法付诸实施等等。没有充分重视产权地块是导致控规成果难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1.3控制指标体系与市场操作的不适应性
以控制性详规中重要指标容积率的调整为例,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城区建设,有的是一再调整,而且每一次的调整都有充足的理由。指标的调整与突破固然是开发主体追求经济效益和自身社会效益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控规自身技术体系不严谨,指标的选取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在编制规划时,设计单位并未就规划地块作充分的相关经济分析和论证,出来的成果要求是改造后的容积率应控制在1.8,或者更低,这和新区建设容积率控制在1.6左右并没有多大的本质区别。试想,在容积率本来就是接近1.8的旧城区地块,这样的控制指标如何能使一个开发商做到在考虑拆迁成本和建设成本的前提下获取合适的建设回报?接下来的发展情况很自然的是开发商先拿下地块,然后申请较大幅度的调整容积率等相关利益指标。容积率的指标调整,又直接受影响的环境容量、配套设施等指标却没有跟上同步调整,这种连环影响变动就导致出现了上面所说的控规控不住的情况。
2.对当下控规编制问题的解决思路
2.1做好控规的前期研究工作
控规编制的前期研究,不仅包括梳理上一层次规划即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控规的要求,还包括各类专项研究如城市设计研究、土地经济研究、交通影响研究、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控规的编制受时间和资金安排的影响很大,等控规任务下达再开始按工作计划进行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前期研究工作存在相当的难度,多数是设计者匆匆忙忙收集分析资料,审批者走马观花草草了事。如何才能落实控规的前期研究工作,让控规编制能够在前期研究充分、规划依据明确的条件下,专注于技术的理性过程呢?具体来说,就是结合近期建设计划,提前对要进行编制的控规列入年度计划,有针对性地明确需要完成的相关研究内容,并安排专项资金和时间进行方向性研究,将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结论纳入控规的编制成果。这样一来,在审查控规编制成果时就可以将前期研究的成果和结论一并评估,既节约了研究时间也保证了研究质量,同时也方便为控规调整和修编时提供充足的基础资料和背景情况查询。
2.2建立科学的控制指标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就是控制指标体系的确定,指标体系是控规的灵魂所在,控制指标的选取,以及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有针对性的区分选择,成为控规编制成功的关键所在。建立科学的控规指标体系,应该结合城市性质及其不同的建设发展阶段,做有针对性的指标研究,以避免出现过多的主观臆断。针对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建筑、不同规模的开发等提出了相应的一些建设控制指标,并确定了规定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的区分,体现了不同的赋值标准,为我们建立科学的控规指标体系提供了一条思路。但要使控规指标体系体现控规编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及地域特色,尚需要投入大量的相关研究工作。
2.3重视现状处理,提高控规的可操作性
控规的编制和切入的这一阶段,所面对的建设情况较复杂,有已形成的建设现状、正在建设的项目、已经获得建设许可但还没有展开建设的项目以及拟建的项目等,这些都是影响控规编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关键性因素。重视现状处理,对已形成的建设现状如何与控规良好衔接过渡,将这些地段逐步纳入正常合法的建设轨道是控规编制所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2.4区分控制、分步展开进行控规的编制
我们要结合城市的发展节奏,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分步、有序地推进城市控制性规划的编制,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科学的规划发展观要求。按区分控制、分步编制来进行控规的编制应该是当下比较积极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区分控制,是指针对城市建设区域划分为一般控制区域和特殊控制区域。对于诸如新住宅区建设、远期开发区等建设条件较好的区域可以制定一般深度的控制性规划,而对于旧城区、近期开发区、小规模开发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则应进行特殊控制,在一般性控制的基础上加深一层控制内容。根据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建设情况制定深度的控规,使控规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也使规划具备更强的适应性。
3.结语
本文结合实际规划编制工作中所面对的具体问题做了一些思考,试图找出一些更切合实际的办法。但由于城市规划复杂性的存在,我们不可能找到一劳永逸的问题解决办法,这需要我们转变规划编制和管理理念,更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努力学习和探索,以寻求一条既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需要,又能保证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之路。
参考文献:
[1]控制性详细规划.夏南凯.田宝江.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8.
[2]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10.
关键词:市政工程 规划编制 问题 对策
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道路工程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燃气供热工程规划等。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专项规划是城市合理发展的前提,因此要针对当前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提高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为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1、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城市的发展规模与发展水平。合理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却暴露出种种问题,导致工程建设与城市化进程不能协调发展。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规范性不强。由于缺乏统一的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办法,导致规划编审程序和编制技术的规范性不强。目前,关于市政工程规划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相对较少,没有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编制办法,这是造成规划编制规范性不强的主要原因。
第二,缺乏宏观指导。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基本上停留在微观层面,对于城市的总体布局缺乏宏观指导,造成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等问题。没有科学合理的宏观指导,城市与工程规划之间会产生矛盾,不能协调发展。
第三,缺少理论研究。关于市政工程规划的理论研究工作非常少,没有建立起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系统理论科学。很多市政工程并没有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进行规划编制,不经具体分析和研究便随意制定工程方案,使规划编制演变成花样文章,无法发挥指导工程建设的作用。
第四,缺少技术优势。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含量不高,编制人员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无法从实质上提高编制的质量。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低水平编制技术,使规划编制陷入技术倒退的困境。这种缺少技术优势的现状,导致无法实现规划编制的综合协调功能,抑制了城市的规划与发展。
第五,重视程度不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科学的工程规划应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需求,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则是保证工程规划编制质量的重要前提。但是,受到政策不健全、政府分管不明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工程规划编制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规划编制无法实现应有的作用。
第六,编制与管理工作脱节。在规划编制中,规划管理手段和管理目标不明确。规划管理中涉及到的控制要素、工程建设时序等问题,规划编制中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解决措施。这些问题通常都交给工程运营商自行解决,导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脱节,规划编制成为形同虚设的环节。
2、加强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对策
针对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相关工作经验,提出一些改进规划编制的相应对策,希望能够对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所增益。
第一,重视工程现状的现场勘查工作。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之前,要详细了解工程的现状。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并及时搜集工程资料,绘制工程现状图,认真分析工程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合理的管线分布方案。重视工程现状的勘查工作,能够确保现状与规划之间有效融合,提高规划编制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
第二,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国家应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统一的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办法,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总体规划体系,制定统一的编制技术标准,提高规划编制的规范性,进而增强规划的法定性。
第三,协调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用地布局和用地性质,使工程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发展。专项规划要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在规划编制中要充分体现城市整体规划的发展策略,紧密联系实际完成专项规划工作。
第四,从实际出发,合理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如果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的条件不足,可考虑先编制亟待解决的工程规划。例如,独立编制城市给排水工程专项规划。通常情况下,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应该优先编制。由于排水管线占地空间较多,位于其他管线的下方,直接影响其他管线的布置,所以要优先编制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部分城市由于排水系统不完善,导致下水道中的污水经常溢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往往需要很多行业和部门的参与,所以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规划部门、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等的合作机制。通过加强沟通,达成规划要求的一致性,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第六,做好道路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道路工程规划是工程总体规划的基础,道路工程规划的合理性将决定工程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城市道路的合理布局是准确布置各种工程管线的前提,只有做好道路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这个基础工作,才能确保其他各项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合理完成。
第七,实现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市政工程将不断更新,市政工程规划也会随着向前发展。因此,规划编制工作不能驻足不前,而是要形成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编制技术,实现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是为了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与城市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解决工程建设随意和不合理的现象。因此,要重视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针对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更新更好的解决办法,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城市的规划与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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