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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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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总则 管理内容 违纪类别 处理程序及标准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的实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自主用工已经不存在障碍。可事实上一些企业对于失去行政手段后的管理模式还很不习惯,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受惯性思维影响严重,经常出现违法违规用语和无效条款,而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一旦引用这种规章制度则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违法的,员工可以据此随时提出辞职,而且企业还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严重的后果都是企业管理者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理解不透造成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充分的自,对于这一点企业管理者不但要看到,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充分利用。首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需要马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一部适合自己的合法的内部管理办法,以填补管理依据上的空白。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的充分体现,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根据劳动纪律的内涵我们知道: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它的外延几乎涵盖了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所以建议这部内部管理法可以叫《XX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XX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标准》。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它就是一部受法律承认的企业内部法,是企业自的具体体现形式,所以企业在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时,必须要做到合理合法、严谨规范,尽量做到细致全面。

只要遵循上述原则,具体内容视各企业自身经营特点而定,但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总则、管理内容、违纪类别及采用术语、处理程序、处罚标准、争议处理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制定格式大致如下:

一、总则

1.引用的法律法规;

2.法律所赋予劳动纪律的含义及现实意义;

3.制定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4.规定的执行;

二、管理内容(职工守则)

本规定的管理内容也可以称为职工守则,它是企业文化的一种体现形式,内容涉及职工在本企业劳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与职业道德。此处不必过细,可以宽泛笼统,但涉及要全面。

三、违纪类别及采用的术语

1.违纪类别

按照造成违纪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通常可分为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和经常违纪等。

2、采用的术语

对企业特定的各种违纪行为及采用的一些术语必须做出明确合理、简洁严密的解释;常见的违纪行为也是常用的术语包括: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经常违纪;睡岗、脱岗、串岗、聚岗、迟到、早退等,有些不好细分的违纪行为也可以归纳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些需要着重强调的违纪行为要明确列出,如:酒后上岗、班中饮酒或打扑克等;

四、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违纪行为查出后,由相关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或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并经本级或上级工会组织审核后,填写违纪扣款单,送交财务部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由公司办公会审批、工会组织审核后公布执行,同时予以公示。

五、处罚标准

(一)、处罚形式

企业失去行政处罚权后,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将以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为主,建议处罚形式可分为:1、警告;2、经济处罚; 3、解除劳动合同;4、赔偿经济损失;5、或降级使用;6、其他处罚形式

(二)、处罚标准

1、警告。

警告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警告以教育为主不作实质性处理,但书面警告要做好记录、违纪者要上交书面检讨;

2、经济处罚

(1)、一般违纪行为

A、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发(或减发)当月绩效工资X元(或X%);

比如:迟到10分钟以内的;运行岗位睡岗的;

B、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发(或减发)当月绩效工资XX元(或XX%);如:早退没有影响正常工作的;脱岗时间较短没给生产、工作带来影响的;迟到10分钟以上不足30分钟(达到30分钟以上的比照旷工一天处理)的;日勤人员睡岗的;

(2)、较重违纪行为

A、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如:给工作造成混乱但损失较小的;旷工一天或因迟到、早退、脱岗等违纪行为造成旷工不足一天的;

B、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X月绩效工资;如:班中饮酒没对公司生产、财产造成损害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二天的;

C、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XX月绩效工资及相关奖金;如:、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直接损失xxx元以上或间接损失xxx元);有侮辱谩骂管理人员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且本人有悔改表现的;班中饮酒或未经允许搞娱乐休闲活动对公司生产、财产造成损害但不明显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的;

3、严重违纪行为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营私舞弊、损公肥私、、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xxxx元以上或间接损失xxxx元以上)损害或给公司声誉、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严重过失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xxxx元以上或间接损失xxxx元以上)损害的;因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受到法律追究的;受到刑罚处罚的;经常违反劳动纪律的;不服从正常管理或打骂管理人员的;12个月内发生旷工三次或累计旷工达到四天的;

4、赔偿经济损失

因员工为主要因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本规定其它条款处理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x%--xx%)赔偿公司损失。

5、或降级使用;

具有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违纪或对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考虑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或降级使用,一定时间内不予提薪、晋级。

6、其他处罚形式

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触犯法律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造假、隐瞒事实等欺骗手段获取公司提供的利益或便利的,在追缴非法获利部分取消便利的同时,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另外,可以规定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提薪、晋级、不享受某些特殊待遇等等。为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也可以适当采用公司内部公示、通报等形式。

六、争议处理

首先要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工会领导、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及法律顾问,其次制定投诉的受理程序和答复机制。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与员工产生争议的问题,接受员工投诉、维护员工权益,是争议诉诸法律程序前的缓冲,也是为企业合法管理的把关机构,该机构建议设在工会。该机构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的要坚持,错误的要更正,各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对接到的调解结果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为了示以公正,总经理的赦免权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原则上员工应接受调解结果,但如果还不满意,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某外资企业是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公司。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

今年春节后,公司突然接到国外的一份定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欣喜若狂,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他向全体员工宣布:“由于公司刚刚接到的这批活儿,时间紧、数量大。为了确保按时向人家交活儿,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完成这批活儿后,公司将比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

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因连续工作感到疲劳或因家中有事儿需要处理,而申请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绝,并被告知:谁若在星期天擅自休息,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有些人对公司的此种做法十分有意见,便来到公司工会进行反映。当时工会主席没在,一位专职工会干部出面向大家作了解释:“此次公司因生产的需要,安排员工连续加班,曾经与工会商量过。咱们的工会主席同时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也要从生产考虑,并且,他也要受总经理的领导,所以他当时同意了公司的决定。”员工们一听,工会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个个气愤,质问到:“我们员工的利益,工会怎样维护?”“其实,你们大家的利益也没受到什么侵害,因为工会认为,这批活儿完成后,全公司放假,大家一起集中休息,跟平常分别休息也没什么实质区别呀。”这位工会专职干部继续解释道。

员工们听完工会的解释,非常失望。无奈之中,经有人提议,大家一起来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阐述了事情的经过后,他们提出了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他们的休息权。

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吗?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章,此章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工作之后,能够通过一定的休息时间来’弥补身体的消耗,从而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法律对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没有绝对禁止,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并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

劳动法在第39条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到:“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也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

本案中,尽管公司征得了工会的同意,为完成这批急活儿而暂时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让职工连续上班三个月后,再放长假集中休息。此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由于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它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因此,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实例]

胡某等人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市一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能保证劳动者按照标准工作时间上班,也不能保证每周休息一天。胡某等考虑到当地雨季与霜冻期较长,每年真正能建筑工程的时间很少,遂同意了该条款后胡某等人也了解到,公司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是合法的。于是他们欣然地服从了公司分配给他们的司机岗位,负责运送原材料、工人、设备等。

可是,当年气候一改往年状况,气温回升很快,雨水也较少,胡某等的工作任务因此就比较繁重,起居不定,昼夜兼程简直是家常便饭。到入冬前,较之往年已经多工作了一个半月左右,但考虑到收入较多,胡某等也未提出任何意见,想着忙完这项工程就好好可以休息一段时间了。

往年入冬后是公司的淡季,按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工人们应集中休息,而这年冬天,公司却在南方承揽了一项工程,领导决定入冬后马上南下。于是胡某等人找到领导,提出由于天气变化,在本地已经多干了很多活,现在又要去南方,没有像往年那样充分的休息,身体和心理上都很疲惫,希望能够留在本地休息一个月。不料,领导却说:“咱们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一点,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白纸黑宇,你们也都同意了的,既然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就不可能像标准工时那样保证你们的休息。现在公司要求南下,你们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不要自以为是,不然公司将按旷工处理你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可完全由企业安排?

本案中,这位领导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胡某等人早已完成了该工作年度的工作时间。如果再南下,工作时间将大大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中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的(劳部发11996]106号)文件中更明确地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企业也只能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应的周期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而无权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简言之,不管企业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要做到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为借口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

[操作提示]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是依照《劳动法》第39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六、其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5U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HR来信:

我公司现有一名员工,2008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地点为上海。2012年12月5日,该员工申请当天下午半天事假,获批。2012年12月6日、7日,该员工未能来公司上班,7日下午,该员工电话请假,说是母亲病重,需要请假5个工作日。由于是电话请假,没有请假单。2012年12月17日,该员工应该上班,却并未出现。公司联系该员工母亲,发现其并未生病也未见过该员工,公司遂联系员工的合住人,同样声称未见过该员工。12月18日,该员工母亲来沪,和公司人事部同事一起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现已备案。

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3天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可用这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该让谁签收?

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首先,从旷工的事实上来说。该员工5日下午请假半天,公司批准。6日、7日,员工均未出勤,也未请示延长假期,故构成旷工两天。7日下午,员工又向公司电话请假,理由为母亲病重。基于该理由,公司应该准假。但后经调查发现,其母亲并未生病,也就是说该员工的请假理由为假。但这个假期能否定性为旷工,还需要看贵公司的具体规定。很多公司并未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定需要解释理由,在这种前提下就不存在请假理由为假的说法;如果贵公司对于请假的理由有特别规定,如“请假理由虚假的,视为旷工”,那么就可以按照旷工来操作。对于17日后该员工未出勤的事实,就可以直接按旷工来处理了。

对于贵公司是否可以以“旷工3日以上”来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该员工是否签收过《员工手册》,如果员工签收过,就可以直接解除,否则就存在风险。目前对于无有效《员工手册》规定旷工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都是等到员工旷工达到15天以上才予以解除。而这种方式,实际上运用的则是一般意义上的“长期旷工”,参照的则是已经废止的《企业奖惩条例》。

关于签收问题,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员工本人来签收。员工本人不在或者不予签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EMS并注明解除通知书字样快递给员工。如果员工下落不明的,可以将解除通知书交由紧急联系人来签收,如其母亲等。

“红眼病”可否请公假

HR来信:

我公司近期有一员工因患“红眼病”要求请公假。请问,国家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红眼病”可以请公假?关于公假,国家相关法律条文是怎样解释的?

专家回复:

“红眼病”又称“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属于国家规定的丙类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也就是说只有与甲类传染病相关的情况,如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等,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即员工可以请所谓的“公假”,其他情形则只能请病假。

附:甲、乙、丙三类疾病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等。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病、产假员工补偿金基数如何确定

HR来信:

我们南京分公司有位员工,双方协商后拟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在前12个月中休了病假和产假,经济补偿金补偿基础该如何计算?如果她的基本工资级别是6500元,休产假或病假的实际工资只有2000元。补偿基数应该按6500来计算,还是2000元来计算?

专家回复: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基数,为员工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员工休病假的,则按该月实际的病假工资计算。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按月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是:将前12个月的正常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相加后除以12,所得平均值即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主动辞职还是违纪解除?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员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我们准备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沟通,该员工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离开了。根据该员工劳动合同上的地址,我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邮局挂号信的方式送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面含有“请于2012年11月26日前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的内容),并在信封上注明该员工的电话号码和“XX公司对XX同志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说明。12月2日,邮局将此挂号信退给我单位。接到退回的挂号信后,我单位及时与该员工联系,发现该员工手机已停机。

如果我公司完整保留了未拆封的挂号信(挂号信上的地址与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地址及现在该员工所在的地址是一致的),是否已及时尽到义务?我公司想上门送达“再次送达《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和档案转移手续、社保等转移手续的通知》”是否必要?

专家回复:

贵公司如此操作存在一定问题。首先,该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劳动合同应当在30日后才能解除。此时贵公司在一个月后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就行了,并不需要再发解除通知书。因为此时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员工辞职,离职时间为一个月后。贵公司10月26日邮发解除通知书的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变为公司单方解除,解除时间为即日。贵公司单方解除的原因,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

第三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管理及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四新技术应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或在抢险抢修中挺身而出,使人员及财产避避免受较大损失的。

(四)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制止、揭发违法、违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本岗位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对公司填补业绩、增加资质、开拓新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或者组织评选,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经公司批准。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公司给予员工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二、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第九条 公司员工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条 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周内两次以上擅离岗位,懈怠工作的。

二、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下的。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的。

四、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火区吸烟,但未造成损失的。

六、一周内两次半小时以内的迟到、早退的。

七、不按规定填写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原始记录的。

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九、年度内一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十、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8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十一、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十二、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的。

十三、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所在单位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常违犯劳动纪律,如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干私活等,一年内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四、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五、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内两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4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0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八、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九、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二、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的。

三、造谣惑众诋毁公司,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的。

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给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七、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八、对下属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九、拒绝主管人员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十、年度内两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调遣以及正常工作安排的,态度恶劣的。

十一、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或其他材料、数据、图纸、领导指示决定等。

十二、试图掩饰、包庇其他员工所犯过错行为,对其他员工所犯的错误行为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情况。

十三、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十四、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十五、年度内累计记过两次的。

十六、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十七、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十八、年度内连续旷工4天以上、7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内煽动罢工的。

二、上班期间酗酒的。

三、任何时候吸食的。

四、参加不法组织的。

五、故意伤害其他员工或客人至轻伤及以上的。

六、偷窃公司财物,金额超过1000元及偷窃业主及相关方财物的。

七、私自伪造公司重要文件的。

八、故意进行危害公司或其他员工安全的行为和事宜的。

九、故意给公司的设备、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直接损失超过1000元的。

十、故意违反公司行为准则,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的。

十二、请假在外单位从事本人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的。

十三、被判任何刑事罪的。

十四、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十五、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十六、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不含节假日)的。

十七、一年内受两次及以上记大过处分的。

十八、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纪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十九、年度内三次及以上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二十、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二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处分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采取一事一议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除经济处罚外,还可对违纪员工并处停职检查处理,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停职检查期间的停发工资或生活费。

第十六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警告满3个月、记过处分满半年、记大过处分满一年以后的员工,在评奖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十八条 处罚权限及程序

对违纪员工给予处分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报劳动人事部审核后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何处理决定必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受处分者本人有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辩的权利。

二、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劳动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三、员工对公司处分不服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动法对旷工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目录

第一章公司文化1

第一节公司文化体系的整体架构1

第二节公司理念文化的内涵1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8

第一节总则8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8

第三节人事调配9

第四节员工行为准则9

第五节劳动纪律10

第六节工资福利及劳动时间11

第七节劳动保护11

第八节休假与考勤12

第九节外来务工的管理13

第三章员工奖励和处分办法15

第四章员工着装管理规定21

第五章员工投诉及申诉办法23

第一章公司文化

第一节我公司文化体系的整体架构

1、公司文化的集中展示。

公司精神:诚信、团结、务实、奉献。

公司宗旨:真诚服务社会、同力建设未来。

公司经营理念:优质产品奉献社会,丰碩业绩回报股东。

第二节公司文化的内涵

公司精神:诚信、团结、务实、奉献。

其内涵是:

诚信:从公司整体的角度讲,诚信代表着本公司的社会公众形象,公司对社会、对客户、对股东、对员工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公众形象是真诚的、可信赖的;诚信同时代表着一种责任,为维护公司真诚、可信的公众形象,我们必须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一诺千金的言行不断充实、完善、提高公司整体的真诚度和可信度。

从员工个人角度讲,诚信是公司对每位员工的道德要求,要求本公司的每位员工对待公司、对待工作,对待同事、对待公众必须要讲诚信,以诚实、可信的言行来赢得别人的尊重和信赖。

团结:团结就是力量,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团结出生产力,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对个人来说,团结就是个人之间的协助,要摒弃个人英雄主义的思想,增强团队协作精神;对集体来说,团结表现为集体中每个人的集体荣誉感和集体责任感,我以集体而自豪,集体因我而荣耀,“精诚团结,金石为开”,用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智慧、真诚和信心、荣誉和热情铸造出坚强的战斗集体,我们就可以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任何困难,向着我们的目标奋勇前进。

务实:“务”是指从事某项工作,“实”是指实事求是,就是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干好每一项工作。大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建设和发展,任何方面的决策和行动都要依据企业实际,做脚踏实地的工作,讲实际、干实事、求实效。坚决杜绝浮夸做作、华而不实,坚决杜绝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小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件日常工作,都必须做得扎实,经得起检验。只有务实,才能在任何时候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既看到成绩,又看到不足,永远保持进取、创新的精神;只有务实,企业和每位员工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中准确定位,进而有一个明确的追求目标,获得干事创业的无限动力。

奉献:奉献,是一种真诚自愿的付出行为,是一种纯洁高尚的精神境界。在当今社会,提倡奉献和奉献精神,绝不是陈年老调,绝不是空洞高调;奉献和奉献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奉献既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也是一种平凡的精神;既包含着崇高的境界,也蕴含着不同的层次。英雄模范人物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慷慨赴义是一种奉献;科学家、艺术家以其诚实的劳动和不朽的作品推动社会和人类的进步也是一种奉献;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持之以恒、埋头苦干,同样是一种奉献。奉献的表现方式是丰富多彩的,但不论表现方式有多么不同,奉献精神是永恒的,也永远为人们所景仰。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奉献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岗位敬业奉献。每个人,不论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的形式为国家和集体做奉献。敬业是奉献的基础,乐业是奉献的前提,勤业是奉献的根本。在本职岗位上,都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干一行,爱一行,争一流,创一流。要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倡导奉献精神,绝不是漠视个人利益。这里关键是处理好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讲奉献不是对个人利益的否定,而是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当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同时,作为一个集体也要重视和依法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提倡奉献精神,不是用集体主义否定和取代个人的正当利益,而是引导员工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和保证集体利益,在保证和发展个人正当利益的基础上,推动集体利益的实现。

公司宗旨:真诚服务社会、同力建设未来。

我们将真诚服务社会作为公司宗旨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强调我们的企业首先是社会化的企业,具有我们当今社会的鲜明的时代特征,企业整体、企业的产品、企业的员工都必须融入这个社会,不断适应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从中汲取能量,获得丰厚的回报。换言之,我们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以优质的产品、诚信的精神实实在在、诚心诚意的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社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打造出属于我们自己的一片天地。

同力建设未来是公司宗旨的另一个方面,在这里,“同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司上下同心协力;二是指我们公司本身也是同力集团的一分子;但这两者又是统一的,无论从员工个人角度,还是从公司整体角度,只有我们紧紧地团结在一起,结成一个坚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战斗集体,我们才有可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任何困难,共同建设我们美好的未来。

公司经营理念:优质产品奉献社会,丰碩业绩回报股东。

内涵是:从经营角度讲,创造优质的产品是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用优质的产品去占领市场、赢得客户,取得丰硕的经营业绩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用现代企业制度的观点来理解,一个企业首先是出资者的企业,也就是股东的企业。股东出资建设企业的最终目得是为了取得经营成果,赚取经营利润,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以最大限度的赢得利润,用丰硕的业绩来回报股东。股东赚取利润和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是不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股东必须通过经营者的辛勤劳动才能实现其投资的最终目的,经营者也必须用辛勤的劳动来取得丰厚的收入,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目的是相同的,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运行机制,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主管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一律执行定编定员管理。公司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职数各岗、级人数由公司决定。公司本着职责分明、配置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定员标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修订各部门定员指标。(附件1:公司定岗定员编制表)

第四条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由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合同制。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皆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凡本公司员工,必须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被公司聘用担任主任工程师及中层管理职务的员工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长期合同和二年期合同两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中层管理人员、主任工程师和其他员工签订二年期劳动(聘用)合同。

第九条第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按照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制度执行;二年期聘用合同的适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公司统一规定的条件外,可以约定其它享受和不享受的待遇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节人事调配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借调、抽调各部门人员从事临时性的工作,被调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各部门内部人员调配原则上按原从事工种调整。跨工种、岗级调配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员调配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调出公司的,应首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15日内办理离厂手续。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予调出:

1、涉及经济问题,拖欠公款尚未结案者;

2、所经手的业务、所保管、使用的公司财物交接不清的;

3、公司选派进行培训或到高等院校深造研修或出国培训,尚未完成服务年限者。

第四节员工行为准则

公司提倡员工遵守以下准则: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同公司理念,培育健康向上的公司文化。

3、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完成工作任务。

4、尊重知识,崇尚科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文化素质。

5、举止文明,关心同事,尊老爱幼。

6、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节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没有到岗的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下班的为早退,上班时间过后30分钟没有到岗或提前30分钟下班、又没有请假手续或出差证明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内容无关的事。

第二十八条非因工作需要私自到其他岗位的为窜岗;未经带班人员或部门领导允许离岗15分钟以内为擅自离岗,15分钟至30分钟为脱岗,30分钟以上者为旷工。

第二十九条禁止员工私自顶班、替班、买班、卖班。

第三十条严禁酒后上班。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岗位、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的处罚:

1、迟到、早退、窜岗、擅自离岗、脱岗每人次扣发岗位工作的10%,月累计3次以上者扣发岗位工作的50%;

2、旷工者每次扣发岗位工作的30%,月累计旷工两次扣发岗位工作的50%。

3、私自顶班、替班,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每次均扣发岗位工资的20%,被顶替者承担所在岗位的所有责任;买班卖班者每次扣发岗位工资的30%,出卖方承担所在岗位的所有责任。

4、睡岗者每次扣发岗位工工资的30%,月累计两次睡岗者,作调岗处理。

5、酒后上班者,一经发现即勒令离岗,并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否决当月岗位工资。

6、在岗位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扣发岗位工资的10-50%。

第六节工资福利及劳动时间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遵循效益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所属员工上月工资造册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公司在每月15日以前发放上月工资,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月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障,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各种社会保障金的个人应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质量部、销售部工作人员及信阳分公司的行政人员采取定时工作制;各车间和信阳分公司生产系统人员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七节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发给员工的用语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防止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并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工作服装、鞋、帽、手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防护用具。工作服装、鞋、帽、手套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发放;特殊工种的防护用具由生产技术质量部负责制订配发标准并采购和配发。

第四十条公司工作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销售部业务员每年发放一套外,公司其他员工每年发放两套;后勤部室人员每年发放劳保鞋一双,其他员工每年发放两双;后勤部室人员每月发放手套一双,其他人员每月发放两双。

第四十一条公司公司发放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属公司财产,员工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穿戴或佩带劳动防护用品。若发生损坏、丢失,应通过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所需费用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常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备临时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使用。

第八节员工休假与考勤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出勤的,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即刻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各类假期规定

1、事假一次事假不超过七天,全年事假不超过两次;

2、病假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休息,须凭公司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病假的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3、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的员工结婚时可享受连续三天有薪假期。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如属国家规定之晚婚年龄时结婚,则可获得连续十天晚婚假期(包括节假日、休息日)。申请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半年内,假期必须一次性用完。

4、产假凡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可享受90天带薪分娩假期。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按病假处理。在公司服务满十二个月的男性员工,如属初婚、未生育的再婚者,其妻子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三天(连续工作日)。(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5、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三天(连续工作日)丧假,旁系亲属过世,可享受一天丧假。

6、探亲假父母和配偶在省外有固定住所且长期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探亲假20天(含路途时间),假期必须一次性用完。

员工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第十五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属总经理,各专业工程师的请假审批权限属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一般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属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须制订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工作日考勤,准确反映职员的出勤、各类休假、加班、调休及缺勤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

第九节外来劳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外来劳务的主管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未经批准,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使用外来劳务,必须与法人实体、经济或行政主体签订劳务协议,不得针对任何个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如需使用外来劳务,由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注明事由、具体劳务项目、人数、期限以及对劳务人员的技术或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劳务手续后,交由使用部门管理。

第五十条外来劳务人员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期间,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部门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外来劳务人员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总经理办公室依据劳务协议追究其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使用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违法外来务工的管理规定,私自安排劳务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所在部门或责任人承担,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三章员工奖励和处分办法

第一条公司的奖励分为对员工个人的奖励和集体奖励。集体奖励由公司党支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对员工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晋一年一级工资、晋岗、授予称号。

第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量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工艺、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创造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对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员生命安全,防止或抢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对检举揭发不法行为,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立足本职,敬业奉献,被评为年度先进个人者;

9、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三条除以上奖励外,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员工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批准后实施。给予通报表扬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给予其他奖励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个人的处分分为:警告、扣发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降级、降岗降级、留用待岗。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2、工作不负责任或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

3、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

(1),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4、接收礼品、礼金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

5、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500元以内;

6、隐瞒安全、设备等事故不报,或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原始资料,给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一天以内(含一天)的;

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

(2)私自涂改考勤记录;

(3)酒后上班;

(4)私自委托他人代班;雇人上班,或自行搞小倒班;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书刊、干私活;

(6)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

8、其他应给予警告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扣发岗位工资的处分:

1、旷工一天以上的;

2、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指挥的;

3、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或不遵守公共秩序,寻衅闹事情节严重的;

4、越级反映个人困难和要求,不听解释、劝阻的;

5、因主观原因,当月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6、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

(1),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7、接收礼品、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

8、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

9、其他应给予扣发岗位工作或绩效工资处分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1、旷工3天以上的;

2、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

3、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

(1),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4、接收礼品、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5、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6、恶意攻击、诽谤,或作伪证中伤他人,直接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

7、歪曲事实,损害企业形象的;

8、其他应给予降级处分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岗降级、留用待岗处分(留用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1、员工在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1)生产、工作时间饮酒、干私活、睡觉;

(2)吵架、闹事、斗殴、逞凶,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3)迟到、早退、脱岗、窜岗、擅离职守;

(4)有意违反工艺纪律、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停产一小时以上;

(5)因本人责任造成损坏设备、工具、浪废原材料、能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

(6)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

(7)个人私事纠缠领导,不听劝阻。

2、旷工达7天以上(含7天)的;

3、使用暴力殴打或伤害他人的;

4、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0天以上的;

5、涂改、盗用单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领导签字,侵吞公司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6、行贿受贿、索要礼品、敲诈顾客或腐化堕落、造成极坏影响的;

7、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含20000元);

(1),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8、接收礼品、礼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9、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10、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11、其他应给予降岗降级、留用待岗处分的。

第十条给予员工警告处分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所在部门或总经理办公室实施;给予员工其他处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办公室实施。

第十一条员工的奖惩材料应由所在部门负责整理,总经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除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外,可同时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同类别的奖惩以董事会的奖惩决定为准。

第四章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根据公司劳动保护及文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各车间、部室,信阳分公司。

第三条工作服的分类:春秋装、夏装、冬装,并予以编号;2004年底发放的第一套春秋装及2005年4月初发放的第二套春秋装统一编为“05-1号”。

第四条员工着装原则:按规定着装,保持服装整洁。

第五条岗位员工着装:员工进入公司必须着工作服,并按照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内的着装要求与岗位员工相同,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社会活动时可以着便装。

第七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着装不作统一要求,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着装;在建设工地、生产区一般情况下要着工作服。

第八条公司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所有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

第九条着装的换季按公司要求的时间统一进行,不得反季节着装。

第十条着工作服的具体要求:着全套工作服,佩戴本人的员工胸卡,衣扣、袖扣要扣系整齐;在室外作业时要戴安全帽或工作帽。

第十一条公司销售部部长、业务员的着装要得体、大方、正规,在参加业务活动时要求着成套西服,穿皮鞋,系领带。

第十二条男性员工蓄发不得过耳,不得留长胡须;女性员工戴安全帽或工作帽时,头发不得露出帽外;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佩戴饰物。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员工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着装者,每次扣发岗位工资的10%。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5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章员工投诉及申诉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员工对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违法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对本人或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一种举报及合法权利的诉求;申诉是指认为本人或他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公司或部门对其做出的处分、处罚违反政策、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下进行的申辩和合法权利的诉求。

第三条投诉和申诉是公司赋予员工的权利之一,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或剥夺员工的投诉申诉权利,更不得利用职权对投诉或申诉的员工打击报复。

第四条员工进行投诉和申诉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不得借此大吵大闹,或携私报复,诬陷、诽谤、诋毁他人。

第五条员工投诉及申诉的受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员工的投诉或申诉后,在7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的答复或解释。

第六条员工进行投诉和申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以便查证、备案。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诉或申诉的员工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在调查处理投诉申诉事件时,可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所涉及的部门或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员工投诉或申诉的事件经查证属实,必须予以纠正,相关的责任人应当面向投诉或申诉人道歉,投诉或申诉人所受的损失应予补偿。

第九条员工的投诉或申诉经调查与实事不符,只要不涉嫌有意报复、诬陷、诽谤、诋毁等情况,对投诉或申诉人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