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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 外事工作 应急机制
中图分类号:G47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外事交流活动数量逐年增加,外事工作已经成为现阶段国内高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外事工作水平不仅仅是院校科研、教学、管理等综合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外事工作水平的一次集中展示。因此,提高高校外事工作水平便显得尤为迫切。
众所周知,外事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业,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概率非常之高 。对于外事部门来说,必须要具备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机制作为保障。高校外事部门并不具备外交部门处理突发性应急事件过程中的各项保障条件,但是高校外事工作同样要面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因此笔者认为,今后一个阶段构建和完善外事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高校外事工作的重点。
一、 高校外事工作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
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当前国内高校外事工作中突发性事件的基本类型和特点,并列举如下。
1、国际交流活动中的突发性事件。国际学术会议、论坛等国际交流活动是现阶段高校外事工作中突发事件的高发区域。由于会议规模较大,参会人员较多,经常会出现各种突发事件和情况,如参会人员各种证件遗失、突发性疾病、会议交通及后勤保障问题等等。2007年某高校举办了一次大规模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与会专家来自7个国家和地区,会议临近结束时,某国高校4名专家在外出参观途中将护照遗失,导致不能按期归国,影响到了会议的日程安排。2009年某高校举办的一次国际学术年会中,来自某国的几名专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性急病,不得不中途退会。
笔者认为,这类突发事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也很难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只能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将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尽量保证外事活动能够完成计划中的各项议程。这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都是被动式的,同时也是对高校外事部门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
2、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目前,国内高校在校留学生数量十分庞大,留学生来自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文化、生活习惯、信仰等的巨大差距。留学生在高校学习和生活的时间较长,而留学生的管理模式也不同于普通的在校大学生,因此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各类突发性事件。2010年,北方某高校十余名非洲留学生在外出期间与社会闲散人员发生冲突,并演变成群体殴打事件,冲突中非洲留学生将一名闲散人员打伤,非洲学生也有一人身负重伤。该事件引起该国驻当地领事馆的高度关注,当地公安部门也介入调查,并作出了最终的处罚决定。此外,留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与教师、管理人员等发生冲突的突发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这类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是事发突然,后果比较严重,并且往往会牵扯到经济赔偿和纠纷,有些还会演化为外交事件。高校外事部门在处理这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熟练的外事工作技巧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
3、外派人员交流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现阶段国内高校外派人员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多,大量的国内教师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到国外高校授课或接受培训,这些外派人员在国外期间也容易发生一些突发性事件。例如由于语言障碍或习惯问题,易于当地高校产生意见分歧或冲突,由于生活环境改变导致突发性疾病等等。
虽然这类突发事件可以求助于当地使领馆,但是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还是需要高校的外事部门承担,而这对于外事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个难题。
二、 高校外事工作应急机制的含义和特点
1、高校外事工作应急机制的含义。笔者认为,所谓高校外事工作应急机制,是指高校外事部门根据本校外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外事工作的主要特点,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的用于防范和解决外事活动中各类突发性事件和问题的制度化工作方式。这种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体制机制是提高高校外事活动应急处理能力的根本保证。
2、高校外事工作应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高效性。外事活动突发事件处理要以高效率为前提,面对突发事件,只有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针对性的措施,才可能将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通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外事部门将改变以往事件发生后责任主体不明确、措施制定和实施时效性差等问题,做到权责统一,分工明确。二是有序化。以往高校外事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往往都是采取层层报告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校领导拍板制定应对方案,这种方式不但降低了处理效率,而且主观性和随意性非常强,容易因个人原因导致事件处理不当。通过建立应急机制,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得到明确,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之时,都会根据岗位职责实施相应的行动,以保障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三、如何构建高校外事工作应急机制
笔者认为,构建高校外事工作应急机制,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充分动员校内资源。处理外事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不仅仅是外事部门的职责,也需要校内各单位给予配合,因此高校在制定外事工作应急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将各行政部门、院系等等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职责。二是建立外部沟通协商机制。对于高校外事部门来说,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熟练掌握各项政策法规,与有关涉外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联系主管部门,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三是充分借鉴外交机构的经验和做法。外交机构是外事活动的主管部门,自身具备一套完整的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对于高校外事部门来说,必须要借鉴外交机构的先进经验,提高本校外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水平。
(作者:辽宁大学国际交流处副主任科员,研究生学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应急物流 应急预案机制 全民动员机制 政府协调机制 基金储备机制
一、引言
与一般物流相比,应急物流具有特殊性,其主要是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在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进行紧急供应的一类物流活动。它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值。衡量普通物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物流效率,一个是物流效益。普通物流追求二者的最大化,而应急物流更强的物流效率。
物流效率最大化取决于系统高效程度。在我国,物流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很多的弊端。如历史形成的物流定式、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物流模式等,这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应急物流的实现。我国2003年3月SARS疫情时期曾呈现出的应急物资保障混乱状态便是一强有力的佐证。从表面看,应急物流主要是对应急物资的采购、筹措、运输以及储备、分配等,但从根本上来说,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有效的救灾措施,建立应急机制是关键。
二、应急物流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应急预案机制
为及时迅速地接收到应急事件信息,要做好监测与预警工作。日常生活中,各级各部门需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归纳分析等工作,并对这些相关信息进行上传下达,畅通信息渠道。对于极有概率发生的灾害性突发事件,以及发现较早、可能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潜在隐患,要及时上报,以便为防疫、消防、气象、环保、卫生等专家进行风险预测评估争取时间,在最短时间内提出预警建议,快速采取应急措施。应急物流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应急物流的多方面特点,要求其在平日里就要加强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以确保当应急事件的来临时,能够对预警情况处置做出迅速决策。真正做到“未雨绸缪,患而不乱”。
当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时,负责管理救灾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规律,提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应急物流保障预案,同时加强应急反应队伍建设,完善应急反应预备队伍,依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信息化建设。要对各类专业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公务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应急技能以及应急防护方面的培训,因为在突发事件中,这些人极有可能会参与其中。另外,还要注重提高应急反应队伍及预备队伍的业务素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他们的技能熟练程度、防护意识、实战应对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人员结构调整,实现人员结构的最优化。
(二)构建全民动员机制
当灾害降临时,不管是地震这样的突发性自然灾害,还是泥石流、山洪暴发等过程性灾害,人们的内心都会受到一定程度地影响。全民动员工作目的就是让民众及时了解灾情,正确认识灾难,通过教育引导、实施心理干预等方式尽量消除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灾民能够正常生活,开展生产自救。
全民动员机制分为两大类,即主动式动员和被动式动员。主动式动员是通过媒体的正面宣传,鼓励奉献,舍身忘我,激扬社会正能量,激发民众的爱国热情,使民众自觉广泛的参与到救灾工作中。如,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消息、专题、特写等体裁对涌现出的先进人物,给予了多角度地报道,生动刻画了众多感人至深的英雄人物,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同时,更大程度地激起了广大民众的斗志和爱国热情。在应对“禽流感”疫情时,这种精神和爱国热情空前高涨,中华民族紧紧地团结在了一起,共同击退“禽流感”疫情。被动式动员则是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人民群众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是一种强制手段,通过这种强制手段,加强行为规范,使一部分存有自私自利之心的人也加入到抢险救灾中来。
(三)组建政府协调机制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我国各级政府均建有“突发性事件协调处理机构”。政府协调机制则是通过“突发性事件协调处理机构”来实施的。当发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临时赋予这些机构一些特定的权利和资源,从中央到地方迅速建立起相应的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形成独立的运作系统。
(四)应急基金储备机制
在应急物流活动中,资金流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环节。应急物流中要建立应急基金储备机制,以更加有效地应对不可预知的突发性事件。就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水平来看,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便会对当地乃至全国造成各方面的严重影响。为应对、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国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都有预留资金。但是,遭遇突发性重大事件时,预留资金可谓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所以,日常中,我们动员社会各界、各方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利用各种途径建立应急基金以应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目的是当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保障财力供应,使受灾民众维持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减小灾害损失,降低对社会造成的不理影响。应急基金的建立尚在探索,能不能纳入到社会保险范畴还有待商榷。接受社会捐赠是各国普遍认可并通用的形式,也是运行较成熟的一个模式。应急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规划化和法制化都极其重要。
参考文献:
[1]欧忠文,李科,姜玉宏,等.应急物流保障机制研究[J].物流科技,2005,(9):124-126.
[2]陶倩.应急物流建设迫在眉睫[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8,(6):42-43.
[3]魏际刚,张瑗.加快应急物流体系建设 增强应急物资保障能力[J].现代物流,2009(5).
一、深入贯彻学习,提高认识
为充分提高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损失,我办充分利用每周星期一政治和业务学习时间,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全国、省、成都市和*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安排布置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确保我办应急管理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确保在突发事件面前能沉着应对。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我办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市上有关文件精神,经办党组和主任办公会研究,成立了*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处理移民突性领导小组,由办党组书记、主任蒲良全任组长,全面负责各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副主任赵新天、宋海燕,调研员王其林、范开明、王志福任副组长,分别负责我市河东、河西片移民安置乡镇和移民搬迁乡镇的移民突发性的应急管理工作及其它公共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协调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对口联系乡镇,配合乡镇移民办搞好移民政策的落实和稳定工作,开展应急演练,协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科学编制预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我办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我市*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今年初,我办制定了《处理移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可能会出现的移民突发性,制定了相应的处置应对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认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为了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实战能力,结合《应急预案》,上半年,我办组织了*次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在演练过程中,领导小组沉着应战、果断指挥;各科室紧密配合,互相协调,组织干部职工立即停止工作,并迅速关闭电源,抢救重要资料,然后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成功应对了突发事件。通过实战演练,达到模拟运行应急机制、管理体制,调整、充实预案的内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解决在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救援机制。下半年,我办还将组织*次应对移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演练活动。
今年5月12日下午两点二十八分,当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来临时,我办立即组织干部职工疏散救生,并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由于平时认真演练,措施恰当,此次地震中我单位人员无一受伤,所有移民档案资料均完好无损。
五、组织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为保证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合理,使预案真正能够在突发事件中发挥应有作用,我办聘请了市上有关部门有经验的同志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责任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等。
六、认真排查隐患,防止移民不稳定事件发生
由于移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移民群体性上访。针对此,我办对容易引起移民突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问题和可能会进京上访人员逐一进行清理,彻底清查危险源,并将危险源的事由、涉及人员、形成原因、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及应对措施等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重点加以解决和应对。同时,组织包乡干部对自己所负责的乡镇每月进行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查,排查结果由科汇总后上报市上有关部门和成都市移民办,如遇重大问题立即上报,确保我市移民稳定。
七、加强应急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为了有效防控因治超检测引发的突发事件和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确保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在道路治超或站点治超过程中出现的道路堵塞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发生抗拒检测,强行冲卡、闯关,暴力抗法,围攻执法人员等恶性事件造成交通堵塞;
(二)影响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国家重要物资正常通行;
(三)在治超工作中,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发生爆炸、泄漏、火灾等突发性事件。
二、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积极动员,全力应对”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专业处置与动员相结合”和“团结协作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由治超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
三、组织体系
组 长:汪 东(**分局局长)
副组长:韩 锋(**分局副局长)
崔宝玉(**分局治超科科长)
成 员:高 鑫(治超一大队队长)
高 遥ㄖ纬二大队队长)
徐迎伟(治超二大队队员)
张正律(治超一大队队员)
齐紫轶(治超一大队队员)
崔 岩(治超二大队队员)
配备车辆:辽D07777、辽DG46523、辽DG7458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治超办公室,应急值班电话:024-57717709.后勤保障由**分局办公室负责。
应急机构职责:
1、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改。
2、组织好各治超成员做好应急车辆运力储备。
3、负责对全县道路非法超限超载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路面动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根据所制定的应急措施展开工作。
4、对突发事件处置实施统一领导;
5、组织、指挥、处置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四、启动标准
突发事件应急启动级别分为:Ⅰ级、Ⅱ级。
(一)Ⅰ级启动标准
1、因治超检测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生活必需品和国家重要物资正常通行;
2、治超工作中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发生爆炸、泄漏、火灾等突发性事件;
3、治超工作中发生恶性事件导致人员伤亡。
(二)Ⅱ级启动标准
1、因治超检测省道干线公路堵塞12小时;
2、治超工作中出现恶性事件但未构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五、应急响应程序
当达到Ⅱ级事件启动标准时,应急指挥部带班领导联合公安局、交警队当地负责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并迅速组织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
当达到Ⅰ级事件启动标准时,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并迅速组织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同时上报市局应急办。
六、具体处置办法
车辆因治超检测发生道路交通堵塞达到Ⅱ级、Ⅰ级时,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紧急预案,公安部门疏导交通,治超检测站点记录没有检测的货运车辆号牌,统计车辆数量并通过市治超领导组应急机构,通知前往其他治超检测站点对其进行处理。
在治超工作中,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发生爆炸、泄漏、火灾等突发性事件,应急机构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妥善处理。
因治超检测引发交通堵塞,影响生活必需品和国家重要物资正常通行时,应急小组要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疏导交通、分流车辆,交通部门要开通应急通道尽快放行,治超检测点要记录没有检测的货运车辆号牌,统计车辆数量,并通过市治超领导组应急机构,前往其他治超检测站点对其进行检测处理。
七、保障措施
各治超成员单位储备必要的人力准备和物质储备等,做到随时应急支援。应急保障队伍应由驾驶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基本要求: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办公室负责车辆和物品的日常储备和保养。
八、责任与奖罚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1、应急处置解决不当引发事件升级的治超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2、对处置突发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目前,我国现行的一些防灾抗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达到系统化、条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没有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2013年4月,我国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度、东经103.0度)发生7.0级地震。多灾多难的四川人又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时,也看到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体系的不足。公共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应急机制的缺陷导致了突发性事件责任归属不清、紧急处置程序繁琐、快速反应能力差等问题。所以,确有必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体系进行探究,及时填补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提供依据。
一、我国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正逐渐形成并趋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应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别是在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使得该法成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法,从而使各行各业以及各种领域的单行应急法作为补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由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立法、灾难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组成。这些法律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近几年来相继发生的突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具有显性和隐性的现代社会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突发事件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用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对多变的突发事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法规之间协调性差
目前,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比较单一且处于分散状态,主要采用部门法和行政规章。这种立法体系的优点是,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行政应急处理机构,如颁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应对洪涝灾害时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灾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操作;颁布防治传染病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及时指导如何应对突发传染病危机,并由防治传染病指挥部进行统一预防诊治;颁布相关消防法令,可以从容应对突发消防问题,并由消防指挥部统一领导;颁布地震灾害方面的相关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并由抗震减灾指挥部统一管理等。虽然目前的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较有针对性的解决困难,但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应急行政机构及其权力,这种分散状态导致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的职能部门间无法很好的协调配合,缺乏沟通和协作,只针对自己负责的事项设立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法律法规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各部门法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和相互弥补,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与合作,无法形成更有力的整体力量。
2.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
因为有些立法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则性、概念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只强调了上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指导性作用,只强调纵向关系上的统筹与规划,强调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了下级机关和一些有力的社会组织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忽视横向层面上的配合与协调,忽视对其进行实施程序上的约束,忽视对具体突发事件过程中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有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方法阐述不多,过于宽泛,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易灵活运用,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地震灾难发生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详细阐述事后恢复重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救济补偿的标准等。这种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实际执行的法律法规,将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求。
3.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够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法》等多部具体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适用于应对某一类公共突发事件,不具有规定限制所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还缺乏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重建和恢复工作的法律规定,目前此项工作的开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国家法律效力没有适当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许多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法规规章,“一刀切”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规规章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我国还需要适时制定用于对突发事件发生后针对其严重后果进行善后处理的法律、法规。
4.突发事件执法体系责权规定不明确
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责权,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缺乏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职责和特殊权力的明确规定,缺乏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具体执行机构的具体职责和具体的执行权利范围的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法规体系可能会造成紧急状态下权利的扩张、滥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国家各种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组织和运用,还不利于及时准确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会加长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时间。由于法律法规中责权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应急权力时,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凌驾于法律之上,还容易造成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失职、不作为和相互推脱的情况出现。
5.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其法律执行过程不够规范,缺乏对于整个过程的监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包括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程序的步骤、执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例如,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在这种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在紧急状态解除后,这些征用的私有财产和对这些财产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补偿,对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补偿的公民,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这种救济程序是否繁琐拖沓。缺乏对民间自发的救援的法律规范,这种自发无序的救援行动,会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误,对政府在最快的时间内开展救援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救援资金的运用也存在执行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健全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要求、执行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是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力的保障,应急行动有理有据、有力有序、责权明确、执行规范、协调联动。
1.系统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
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颁布,表明了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导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门在开展救援工作时有了统一的执行纲领。同时还要系统地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现有法律资源,打破各级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对原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弊端进行修正,对原有法律法规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删减和更新。
2.形成科学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对应且配套的,涵盖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法律法规。当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就需要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及应对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规作出中明确规定。完善突发事件法律中关于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具体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防止其处理紧急事件时失职、推诿、不作为,防止紧急权利超出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和非法使用。
3.赋予突发公共事件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在保证应急措施顺利的实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突发事件法律法规来对政府可以行使紧急状态下特殊权力的条件、时效等给予明确的规定。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所享有哪些权限比非紧急状态获得更多的具体的强制性的应急权利,以及明确执行范围和实施时的附加条件。例如,在那些与紧急措施相冲突的公民权利则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诉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游行示威权、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会对有关机关紧急权力的行使造成影响和阻碍。
4.增强应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法律能否顺利准确的实施,发挥其法律效力。突发事件应急的实际工作证明了,以法律体系为主的应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内容原则化、执行步骤繁琐、过程不明确的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用于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突发公共事件。因此,在未来突发事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我们要注重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统一指导作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急的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加强各级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横向与纵向的协调配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仔细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特点,从中寻找出事件发生规律。针对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生特点及规律,制定与其想适应的法律制度。当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应急处理法律依据。
5.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发事件法律执行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法律授权,这里包括一些强制执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时还会逾越一定的法律约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权利。如果这些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还会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当成立专门的行政部门或应急处理监督小组,由其对政府应急权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着重对应急权力执行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机关在应急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强问责制度的建立,完善与问责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各项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开,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问责工作中来,更好的推动问责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