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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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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

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5月至9月,全国公安交警部门处罚减少80%,扣留车辆减少40%,扣留证件减少74%。

杨钧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年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法确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部署工作进程,调整工作措施,制定和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进程。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全国交通秩序总体情况有所好转。新法内容在较短时间内为广大交通参与人所知晓、理解并遵守,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有所提高。

杨钧介绍,很多地区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一些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带来交通事故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比如北京,交通法实施以后,原来每天有交通违法400人到500人,现在经常不到100人,违法行为大大减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在处理违法行为的时候要把教育的手段用到位,要适当减少处罚,特别是对轻微的违法要减少处罚。”杨钧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这个理念在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过程当中得到更好的执行,我国的交通致死数量会减少,我国的整体交通环境会有较大改观。

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实现城市道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使交通管理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司《关于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公交管〔**〕19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主要内容

城市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点)、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过街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

三、明确经费来源,进一步加大对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相应的评定指标,要确保我市达到二等(优秀)管理水平标准,我市实施城市道路新、改建工程,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占道路基础设施总投资的比例应不少于4%,由市财政拨专款解决。

四、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由建设部门牵头,委托设计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时,应对交通管理设施进行同步设计,通知交警部门组织会审并监督实施,交警部门参与道路的竣工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不齐全或明显不合理,给行车安全带来许多隐患的道路,实行交警部门一票否决制,不予验收、启用。未经验收的不得开放通行,擅自开放通行,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在城区内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开发时,建设部门应责成开发业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送交警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一直处于交通设施不配套,事故多,秩序乱,群众意见较大的城市道路,由公安部门牵头,委托设计单位对交通设施进行设计,通知交警部门组织会审并监督实施,市政府将交通设施经费列入总投资预算,施工完毕后,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验收。

城管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保洁工作和对已缺失的交通标线的施划工作。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和对已损坏,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标志牌、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安全隔离护栏等进行更新或维修。

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进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以保证道路交通系统功能实现的最大化。对此,本文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了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道路交通是影响城市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性因素之一,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道路交通量急剧增长,造成了全国范围内严重交通拥堵问题频繁出现,给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运输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与我国之后的道路交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交通发展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效道路资源的高效利用。实时准确的交通统计信息是实现交通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出行信息和加强交通领域交流的基础。因此,公路交通“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交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都是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前提和重要支撑。

    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公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管理策略中加强道路建设的方法相比,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充分发挥道路网络的潜在功能,全面提高运输效率,缓解道路交通紧张局面,投入少、见效快,更具有现实意义。在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为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规划建设与管理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对于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面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动态的交通信息服务,有利于满足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为道路交通管理思维智能化发展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建设功能完善的公路交通枢纽信息系统,对于加强交通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的问题

    道路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交通管理建设的一直我国社会建设发展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交通事业发展的影响,大力推广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显着成果,极大地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但就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而言,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具体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认识缺乏系统性

    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认识的系统性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信息系统建设水平的落后,其自身功能得不到发挥。忽视管理思想与理念的转变,过分依赖信息技术,认为高科技无所不能,计算机系统可以轻而易举解决各种业务问题等错误认识的存在使得难以在交通管理中进行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

    (二)交通统计数据信息受人为影响严重

    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交通统计的指标和数据不能满足多主体、多样化的需要。同时,信息化系统缺乏整体的规划和设计,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造成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低。

    (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缺乏资金保障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交通管理信息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处于较低水平,信息化建设项目往往受经费来源不稳定的影响而被迫终止。此外,由于地区并未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划,造成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交通管理信息化发展甚至处于空白状态。

    (四)交通管理信息化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较少、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等因素造成的交通流参数不准确、信号控制机故障频率过高等现象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分析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是解决现代道路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道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我国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道路交通管理以及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要求,必须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交通管理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战略分析。 (一)对交通信息化管理进行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保证交通管理信息化高质量建设实施的基础,决

    定着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质量水平。因此,完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在体现权威性、综合性和计划性的基础上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建设重点,实施统一的建设标准与规范。同时,必须明确各阶段的建设目标,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序、持续的发展。

    (二)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需要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并实行统一的规范标准。这就要求软硬件建设的推行必须将运管业务的规范作为基础,在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整合业务需求,优化业务设置,以保证各项工作流程能够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业务操作,加快软硬件更新升级,满足运管行业的发展需要。此外,要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实现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数据及软件平台的标准化,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确保交通管理信息、数据的安全

    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安全保密体系,坚持内网外网分离,通过实时检测与监控、数据备份与恢复、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病毒防护等手段的实施来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同时,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和防护意识,避免安全隐患,确保交通信息及网络运行的安全。

    (四)及时更新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

    基层交通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系统硬件设施建设,对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及时更新,改变其陈旧、技术水平低的现状,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五)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

    人才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影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因此,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要重视行业信息化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要求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人才的使用、交流和激励等机制,建立一支交通业务熟悉、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能够适应交通信息化发展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交通运输业管理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于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尚存的诸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不完善,迫切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弥补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推进交通信息化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欧居尚.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

    25(2): 96-99.

    [2] 石力.公路交通主枢纽信息系统设计[J].公路交通科技,2006, (2): 141-143.

    [3] 张士林,宋荣兵.谈谈如何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 (14):22.

    [4] 林达铭《信息化是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J] 交通世界 2004(7)

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3月25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人分别解读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了介绍。

“《条例》的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源头治理,为上海道路交通常态长效管理提供新的、更为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做好“三个平衡”,即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平衡、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平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吴偕林介绍,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更加注重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倡导绿色交通理念,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上海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在优化公交线网的调整上,将结合公交专用道的建设,优化线网以提高运营效率,并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在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丰富公交层次上,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在强化轨交骨干作用、完善大容量网络上,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全面启动基础上,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冯健理介绍,上海全市公交专用道长度目前已达325公里,“十三五”期间还将新增200公里公交专用道,“下一步,交通部门还将对既有300公里公交专用道及时开展评估并提出改善措施。”在市民关心的解决停车矛盾上,他介绍说,“十三五”期间,上海将以“适度供给、调控需求、动态平衡、集约共享”为基本原则,采取差别化的停车供给及需求管理政策。同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条例》将为推动交通大整治持续深入常态长效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执法保障,“目前市公安局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针对《条例》修订后新创设的部分规定,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具体执法意见,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要求。”

俞烈表示,为确保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市公安局将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同时,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在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上,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应用。

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拓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上,上海公安机关将构建多方位、全领域、跨平台的网上便民服务体系,深化推广应用“快处易赔APP”,推出周六开放驾驶员考试的便民惠民措施,推进完善保险行业提前进驻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事故处理“窗口”落地实施,做好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工作,让路于民、还路于民。

相关解读

昨天上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和市公安局负责人解读了刚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介绍。

条例将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法治办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4项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启动

公交优先是上海这样的超大型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由之路,此次《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本市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优化公交线网调整,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

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

强化轨交骨干作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已全面启动,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保障公交专用道路权优先,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

缓解城市停车矛盾,规范停车行为。

见违必纠 纠违必处 处罚必严

此次《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目前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

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

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

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有效缓解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导致受害人难以支付抢救费或死亡后无法解决丧葬费的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县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导致受害人难以支付抢救费或死亡后无法解决丧葬费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救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政策;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对符合本法第二条的救助对象实行以补助为主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名单附后)。办公室为救助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上交财政部门后的划拨。

(三)救助资金管理机构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孳息;

(五)市、县每年财政专项资金;

(六)其它合法资金。

第六条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委托县交警大队负责管理。

第七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且受害人无力支付的,适用救助资金进行补助;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者需要抢救的;

(三)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受伤需要抢救的;

(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受伤人员需要抢救的;

(五)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第八条适用救助资金实施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抢救费的暂付程序:

1、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对需要抢救的交通事故伤员,应开通绿色通道无条件进行救治,不得推诿、拒绝;

2、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抢救费用,无法追回的,由医疗急救机构向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医院的医疗证明和已经抢救的费用清单,对适用救助资金进行救助的,由县交警大队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审批表》,经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讨论,并由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救助资金管理机构对经批准同意使用救助资金进行暂付的抢救费,在每年6月、12月定期与相关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抢救费用的结算。

4、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抢救过程中医疗费用的管理,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抢救费外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二)丧葬费的暂付程序:

1、由死者亲属或合法人向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调查结论和死者所在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对适用救助资金进行救助的,由交警大队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审批表》,报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直接向死者亲属或合法人暂付;

2、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丧葬费的暂付金额,原则上参照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赔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贰万元/人。

第三章资金的追偿和核销

第九条由救助资金暂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救助资金管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予积极协助。

第十条救助资金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对本年度上半年救助的费用和次年6月对上年度下半年救助的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丧葬费用在贰万元以内的,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转作支出处理;

2、其他救助费用,由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并经组长审核批准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转作支出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救助资金收支接受审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救助资金暂付、追偿、冲销、转支有争议的,经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向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基金使用情况、资金收支情况以及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抢救费”,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死者丧葬费用。

第十四条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其人身伤亡的救助,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