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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应商管理库存;销售努力;供应链协调;突发事件
中图分类号 F2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537(2013)03003906
Supply Chain Coordinating Emergency with Sale Effort
Dependent Demand under Vendor Manage Inventory
QIN Yanhuaa*, CAO Xiyub, CAO Leic
(a. Management School, b.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Commerce, c. Computer School,
Zhongshan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ongshan 528402, China)
Abstract The two stage supply chain implementing VMI is considered. Based on the fact that market demand and retailer sales effort has correlation in the stochastic market demand, the coordination function with compensation strategy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is analyzed firstly. Then, the impact of emergency which changes the marketing demand on supply chain is studied.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is coordination may be broken off by an emergency in the original compensation strategy. Thus, an optimal strategy for the supply chain to the disruptions is given as optimal response to the emergency, and an adjusted compensation strategy is verified to have the ability to effectively response to an emergency.
Key words vendor manage inventory; sales effort; supply chain coordination; emergenc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需要更为紧密的合作,而供应商管理库存(vendor manage inventory ,VMI)作为加强供应商与零售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减少供应链牛鞭效应及提高供应链协作水平的一种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14].在随机市场需求下,零售商可通过促销广告、培训营销人员熟悉产品并对产品耐心详细的讲解、货架展示等销售努力来影响市场需求,因此,VMI环境下如何在库存水平与销售努力水平间进行科学决策,将对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收益产生重要作用,并直接影响供应链能否实现协调.唐宏详研究了VMI环境下零售商销售努力的影响因素及供应链协调问题[5];张旭梅等研究了VMI环境下需求受库存和努力水平同时影响的供应链协调[6];李新然等研究了VMI环境下生产不确定且促销努力影响市场需求的供应链协调问题[7];刘鹏飞对VMI环境下需求与零售商努力水平满足相乘型时的供应链协调问题进行了研究[8].
近年来频繁发生突发事件对供应链产生了巨大的破坏性与影响力,使原本协调的供应链失效,供应链各成员利益受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供应链应急管理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Huang等研究了突发事件导致指数市场需求变化时如何利用价格折扣契约来实现协调应对[9];胡劲松等将二级供应链扩展到三级供应链,指出价格折扣契约可使三级供应链具有抗突发事件性[10];雷东等研究了突发事件导致市场需求规模和生产成本同时变化时的二级供应链协调应对问题 [11];马成等指出突发事件导致零售价格和制造商生产成本同时变化时可通过期权契约来实现供应链协调应对 [12];曹细玉和覃艳华研究了突发事件导致市场需求和零售商边际成本同时变化且信息不对称时如何利用回购契约来实现供应链协调应对[13].吴献金等研究了突发事件导致生产成本和需求同时变化时多个零售商的供应链协调应对问题[14];王传涛等研究了突发事件导致生产成本、市场规模和价格敏感系数同时变化时供应链的协调应对[15].
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第36卷第3期
覃艳华等:VMI下考虑销售努力因素的供应链协调应对突发事件研究目前,研究VMI环境下供应链协调应对突发事件的文献非常少.王文斐等指出VMI环境下突发事件导致市场需求变化时可通过引入缺货惩罚函数来实现供应链协调应对[17];张菊亮等指出VMI环境下突发事件导致生产费用发生变化时可通过对供应商未售完货物进行补偿来实现供应链协调应对[18].本文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考虑市场需求与零售商销售努力具有相关性的情况下,研究突发事件导致市场需求变化时的供应链协调应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正常情况下,通过供应商对零售商的销售努力进行补偿及零售商对供应商销售季节结束后的剩余产品进行补偿的双补偿策略能够实现供应链协调,但当突发事件导致市场发生变化时,供应链在原有补偿策略下的协调将失效,但调整后的补偿策略不仅可以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前的供应链,而且可实现供应链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应对.
1 正常情况下的供应链补偿策略模型
假设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供应链实施WMI,零售商面对的市场需求是不确定的,市场需求x与零售商的销售努力e有关,设市场需求的密度函数和累积分布函数分别为f(xe)和F(xe),且有F(xe)e0,h″(e)>0.设供应商的库存量(或生产量)为Q,则零售商的期望销售量为S(Q,e)=Q-∫Q0F(xe)dx,销售季节结束后的剩余产品数量为I(Q,e)=Q-S(Q,e).假设供应商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零售商单位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p,供应商给予零售商单位产品的批发价格为w,销售季节结束后未销售完的单位产品残值为v,且c>v>0.在VMI环境下,零售商对供应商未销售出去的单位产品补贴价格为m>0,供应商承担零售商销售努力成本比例为β(1≥β≥0),则零售商的期望收益函数πr(Q,e)、供应商的期望收益函数πs(Q,e)和供应链的期望收益函数πC(Q,e)分别为:
πr(Q,e)=(p-w+m)S(Q,e)-mQ-(1-β)h(e),
(1)
πs(Q,e)=(w-v-m)S(Q,e)-(c-v-m)Q-βh(e),
(2)
πC(Q,e)=(p-v)S(Q,e)-(c-v)Q-h(e),
(3)
设Q*为在给定销售努力下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由式(3)知Q*须满足下列式子:
πC(Q,e)Q=(p-v)S(Q,e)Q-(c-v)=0,
(4)
设e*为在给定库存量下供应链的最优销售努力,由式(3)知e*须满足下列式子:
πC(Q,e)e=(p-v)S(Q,e)e-h′(e)=0,
(5)
在供应链协调的情况下,供应商的库存量和零售商的销售努力也是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和最优销售努力,即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Q*和最优销售努力e*必须满足下列式子:
πs(Q,e)Q=(w-v-m)S(Q*,e)Q-(c-v-m)=0,
(6)
πr(Q,e)e=(p-w+m)S(Q,e*)e-(1-β)h′(e*)=0.
(7)
比较式(4)和式(6)、式(5)和式(7),可知当m=(p-w)(c-v)p-c且β=w-cp-c时可实现供应链协调.
2 供应链在突发事件下的影响分析
在供应链系统协调的情况下,供应商确定好最优的库存量并安排相应的生产计划,这时突发事件发生并导致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设此时市场需求的概率密度函数和累积分布函数为g(xe)和G(xe),令G(xe)=1-G(xe),则期望销售量为SG(Q,e)=Q-∫Q0G(xe)dx,销售季节结束后供应商的剩余产品数量为IG(Q,e)=Q-SG(Q,e).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供应商新的库存量大于原来的计划生产量时,对于新增加的产品量(Q-Q*),供应商每单位产品将增加新的成本为k1>0;当突发事件导致供应商新的库存量小于原来的计划生产量时,则对于剩余的产品数量(Q*-Q),将导致供应商每单位产品增加新的处理费用为k2>0.此时,零售商的期望收益πrG(Q,e)、供应商的期望收益πsG(Q,e)和供应链的期望收益πcG(Q,e)分别为
πrG(Q,e)=(p-w+m)SG(Q,e)-mQ-(1-β)h(e),
(8)
πsG(Q,e)=(w-v-m)SG(Q,e)-(c-v-m)Q-βh(e)-k1(Q-Q*)+-k2(Q*-Q)+,
(9)
πCG(Q,e)=(p-v)S(Q,e)-(c-v)Q-h(e)-k1(Q-Q*)+-k2(Q*-Q)+.
(10)
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有可能增加(或减少),即[19]:对于任意x≥0和e≥0,有G(xe)≥F(xe)(或G(xe)≤F(xe)).设突发事件下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为Q,即Q=arg maxQ>0πcG,则有
引理1 如果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增大,即G(xe)≥F(xe),则对于任意的Q≥0和e≥0,有Q≥Q*;如果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减少,即G(xe)≤F(xe),则对于任意的Q≥0和e≥0,有Q≤Q*.
证 先证明对于任意的Q≥0和e≥0,当G(Qe)≥F(Qe)时,有Q≥Q*.采用反证法,假设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增大时有Q
πCG(Q,e)=(p-v)S(Q,e)-(c-v)Q-h(e)-k2(Q*-Q),
由于πcG(Q,e)关于Q的二阶导数小于0,所以πcG(Q,e)为关于Q的严格凹函数,而Q=arg maxQ>0πcG,因而Q满足其一阶最优性条件:(p-v)G(Q,e)-(c-v)+k2=0,即G(Qe)=c-v-k2p-v.
由于突发事件下市场规模增大,即对于任意Q≥0和e≥0,有G(Qe)≥F(Qe),因而有G(Q*e)≥F(Q*e).另外由于G(xe)是Q的严格减函数,且由假设QG(Q*e),进而有c-s-k2p-v=G(Qe)>F(Q*e)=c-vp-v,而k2>0,矛盾.因此,当突发事件造成市场规模增大时,有Q≥Q*.同理可证,当G(xe)≤F(xe)时,有Q≤Q*.
定理1 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发生变化时,则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为
Q=Q^, 当市场规模增大时;
Q*,其他;
Q#,当市场规模减小时.
其中,Q^是方程G(Qe)=c-v+k1p-v的解,Q#是方程G(Qe)=c-v-k2p-v的解.
证 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增大时,由引理1有Q≥Q*,此时供应链的期望收益为
πCG(Q,e)=(p-v)S(Q,e)-(c-v)Q-h(e)-k1(Q-Q*),
此时π″cG(Q,e)=-(p-v)g(Qe)
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增加较小时,它使得Q^≤Q*.由于πcG(Q,e)为严格凹的,所以πcG(Q,e)在[Q^,+∞)为严格减函数,所以此时Q=Q*为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增加比较大时,它使得Q^>Q*,这时函数πcG(Q,e)的最大值点Q^处于约束集Q≥Q*内,所以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为Q=Q^.
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减小时,由引理1有Q≤Q*,此时供应链的期望收益为
πCG(Q,e)=(p-v)S(Q,e)-(c-v)Q-h(e)-k2(Q*-Q),
此时π″cG(Q)=-(p-v)g(Qe)
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减小较小时,它使得Q#≥Q*,由于πG(Q,e)是严格凹的,所以πcG(Q,e)在[0,Q#]为严格增函数,因而Q=Q*为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减少比较大时,它使得Q#
由此可见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发生变化时,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为
Q=Q^, 当市场规模增大时;
Q*,其他;
Q#,当市场规模减小时.
定理2 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发生变化时,如还采用原有的补偿策略(m,β),则供应链的协调性将被打破.
证 如果还采用原来的补偿策略(m,β),把m=(p-w)(c-v)p-c及β=w-cp-c代入式(9),并与式(10)比较可得供应商的期望收益为
πsG(Q,e)=(w-v-m)SG(Q,e)-(c-v-m)Q-βh(e)-k1(Q-Q*)+-k2(Q*-Q)+=
w-cp-cπCG(Q,e)-p-wp-c[k1(Q-Q*)++k2(Q*-Q)+].
可见Q不可能是maxQ>0 πsG(Q,e)的最优解,因而供应商的最优库存量不是使供应链收益最大的库存量,因此,供应链在原有的补偿策略(m,β)下不能实现协调.
3 突发事件下的供应链协调应对策略
由定理2可知当市场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发生变化时,原有的补偿策略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下面我们给出如何调整补偿策略来实现供应链的协调.
定理3 供应链在调整后的补偿策略(manti,βanti)下能够实现协调应对,这里
manti=(p-w)(c-v)p-c+(p-w)(p-v)(p-c){k1min[1,(Q-Q*)+]p-c-k1-k2min[1,(Q*-Q)+]p-c+k2} ,
βanti=w-cp-c+p-wp-c{k2min[1,(Q*-Q)+]p-c+k2-k1min[1,(Q-Q*)+](p-c-k1)}.
证 如果市场需求规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变大,采用调整后的补偿策略(manti,βanti),则供应商的期望收益为:
πsG(Q,e)=(w-v-manti)SG(Q,e)-(c-v-manti)Q-βantih(e)-k1(Q-Q*) ,
则供应商的最优库存量和零售商最优销售努力要满足如下条件:
πsG(Q,e)Q=(w-v-manti)SG(Q,e)Q-(c-v-manti+k1)=0,
πrG(Q,e)e=(p-w+manti)SG(Q,e)e-(1-βanti)h′(e)=0,
此时供应链的期望收益为πCG(Q,e)=(p-v)S(Q,e)-(c-v)Q-h(e)-k1(Q-Q*).
当市场需求规模变大时,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和最优销售努力要满足如下条件:
πCG(Q,e)Q=(p-v)S(Q,e)Q-(c-v+k1)=0,
πCG(Q,e)e=(p-v)S(Q,e)e-h′(e)=0.
供应链要实现协调,则有manti=(p-w)(c-v+k1)p-c-k1,βanti=w-c-k1p-c-k1.
如果市场需求规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变小,采用调整后的补偿策略(manti,βanti),则供应商的期望收益为
πsG(Q,e)=(w-v-manti)SG(Q,e)-(c-v-manti)Q-βantih(e)-k2(Q*-Q),
则供应商的最优库存量和零售商最优销售努力要满足如下条件:
πsG(Q,e)Q=(w-v-manti)SG(Q,e)Q-(c-v-manti-k2)=0,
πrG(Q,e)e=(p-w+manti)SG(Q,e)e-(1-βanti)h′(e)=0,
此时供应链的期望收益为:πCG(Q,e)=(p-v)S(Q,e)-(c-v)Q-h(e)-k2(Q*-Q),
则供应链的最优库存量和最优销售努力要满足如下条件:
πCG(Q,e)Q=(p-v)S(Q,e)Q-(c-v-k2)=0,
πCG(Q,e)e=(p-v)S(Q,e)e-h′(e)=0,
供应链要实现协调,则有manti=(p-w)(c-v-k2)p-c+k2,βanti=w-c+k2p-c+k2.
因此,当manti=(p-w)(c-v)p-c+(p-w)(p-v)(p-c){k1min[1,(Q-Q*)+]p-c-k1-k2min[1,(Q*-Q)+]p-c+k2}且 βanti=w-cp-c+p-wp-c{k2min[1,(Q*-Q)+]p-c+k2-k1min[1,(Q-Q*)+](p-c-k1)}时,供应链能够实现协调,同时也能实现突发事件前的供应链协调,因此,调整后的补偿策略(manti,βanti)能够实现供应链协调应对突发事件.
4 结束语
通过对随机市场需求且VMI环境下供应链协调应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可知在正常情况下通过供应商对零售商的销售努力进行补偿及零售商对供应商销售季节结束后的剩余产品进行补偿的双补偿策略能够实现供应链协调,但当市场需求规模在突发事件下变化较大时,在原有的补偿策略下供应链协调将失效,但调整后的补偿策略能够实现突发事件前后的供应链协调,使调整后的补偿策略具有抗突发事件性.当然,本文只考虑了随机市场需求且VMI环境下突发事件导致市场需求变化的供应链协调应对,在实践中突发事件引发变化的因素存在多样性,影响的时间可能是多个周期的,因此,如何针对这些更为复杂情况且VMI环境下的供应链协调应对将是未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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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应急预案”?铁路制定应急预案主要针对哪些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预案,即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一些突发事件,事先制定的紧急应对处理方案、计划、措施等。包括对事件的分类、分级,处理主体、原则、程序、措施,应急技术手段、队伍组织、信息沟通等一整套制度体系。建立预案制度的目的是为加强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将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我国铁路制定的应急预案,主要针对以下五类突发事件: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突发铁路治安事件;三是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四是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五是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突发性事件。
二、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理铁路运输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什么是突发铁路治安事件?
突发铁路治安事件,主要是指在铁路上发生的爆炸、涉枪、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治安事件和冲击铁路、拦截列车、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等群体性治安事件。这类事件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必须事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发现,果断处置。
160平方米库房内的物资,初步估计总价值近10万元――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当天,极重灾区北川县漩坪乡,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承诺补偿的情况下,“万家乐”超市店主姚兵的所有物资被紧急征用。
由于登记册被乡政府遗失,姚兵被征用的物资成为无头账,其自称有近10万元损失,只能获得7000元象征性补偿。
如今,失去生计的姚兵举家迁到绵阳,成为校车司机,妻子待业,一家三口的生活全靠其微薄的工资,生活拮据。
姚兵或许已属幸运。漩坪乡党委书记杨启元透露,北川县很多乡镇在地震前期都曾征用物资用于救灾,没有给商家补偿,只有该乡象征性地稍作补偿。
作为地质灾害频发的省份,四川即将诞生本省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规章。2010年9月29日起,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开始就《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下称《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办法甫一公布即引发争论,舆论的焦点集中于第四十七条,即对公民个人财产应急征用的条款上。
较之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将征用的主体下放至县级政府,进一步强调,“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这无疑涉嫌对私人财产权最为严厉的侵害,坊间舆论均联系暴力拆迁案,认为其与《物权法》保护私产的原则相悖。但多位法学家更关注对征用权的约束,尤其是征用程序的正义,“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
上位法溯源
2007年11月正式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对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立法,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该法颁布后,全国范围内,各省市级政府机关乃至区县多有组织学习贯彻。但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北京、湖南、辽宁、广东、山东等省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省级法规或规章。这些办法都在不同程度对上位法的征用条款作了诠释。
事实上,应急物资征用与《物权法》并不抵触。《物权法》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此外,该条款在《传染病防治法》《防震救灾法》等法律中亦有所体现。
关于对应急征用的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此基础上,各省制定的办法对应急征用做出规划或深化。如《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规定,“经营性财产被征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生活补助”;《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对前述省份,此次四川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又有所细化,如明确规定了征用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需署名备查、履行公证程序,对征后的财产补偿也进行了修改,除了毁损、灭失,还增加了“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从一定程度上使征用程序更加透明、合理,被征用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进一步尊重、保护。
不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部分法学家仍认为,虽然相对细化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征用条款,但仍然未能有效解决突发事件中征用规定粗糙的问题,因而也未能进一步提升征用的立法层次。
“下位”规定“倒栽葱”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突发事件中征用的立法,出现了“倒栽葱”的态势。
一方面是诸如《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基本法律规定得含糊和笼统,一方面是北京、杭州、太原等立法层次更低的政府,却专门就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征用出台了十分详尽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办法》。从应急征用的主体、原则、对象范围、程序、补偿原则、纠纷救济途径等都予以有针对性的规范。
以今年3月生效的《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为例,其就价值评估问题规定:“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发生前被征用物资、场所原始状态的评估,其过程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针对可能存在的“多头征用”,该办法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对口征用单位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所有省级《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北京市的规定最为特殊。其立法过程相当审慎,尤其对征用的规定变化最大,通篇没有提到“征用”的字样,只在第五十八条中若隐若现地提及。
但是,在这个办法实施前的草案中,至少有四个条款提及征用。为什么在正式实施的办法中去除,原因不得而知。
立法者的审慎,表明了征用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但也会给具体事件的处理带来隐患。
无论立法形式怎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政府应急专家小组顾问莫纪宏认为,解除人们在突发事件中对征用规定的疑虑,当务之急是要在《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明确“合理补偿”的定义。过去在制度和实践中因为缺少“合理补偿”的传统,所以,法律规定与公众的心理期待之间有很大落差。因而明确“合理补偿”是按市场价格计算,还是按折价计算,或是按国际惯例溢价计算,十分重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补充强调,除对“合理补偿”的定义十分重要外,明确补偿的周期,对平息公众疑虑也有重要作用。他建议,补偿时间应当以突发事件结束后三个月为宜。
“《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在征用制度规定上的不足,主要是整体的立法环境所限。”莫纪宏举例说,《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和《国家补偿法》均未出台。这样苛求一部本不以征用为重点的地方规章,做出十分细致的征用规定,显然超出了地方立法者的职责范围。
症结所在
立法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困境。
据报道,2008年12月9日,在广州市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汇报会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国强提出质疑:“什么才算是突发事件?”他以广州市萝岗区2007年以来处置的500多起突发事件举例,“突发事件如此多,问题就会很严重。”
广州市应急办人员解释,《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定义包括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而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等级又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萝岗区处置的500多起突发事件正是按照这四级来统计的,并不是只有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才能算是突发事件。
包括四川省在内的有关应对办法,也正是沿用了这样的概念。在如此宽泛的外延下,如果不能出台对公民个人财产征用的具体细则,势必会加剧公众的疑虑和担忧。余凌云认为,因此,必须厘清突发事件中“应急征用”的前提性条件:必须是在公共资源耗尽或无法满足时所进行的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强调,应急征用应满足四个法定情形:是不是在法定的应急区域以内;是不是在应急期限以内;是不是行使应急权的权限承担者;是不是应急的需要,即这个领域的问题是不是属于为克服突发事件需要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除了突发事件概念上的症结,征用的主体、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的标准等,亦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应急征用行为被滥用、错用的几率将大增。莫纪宏认为,在突发事件应急时期,对公民财产的征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命令来进行,不能政出多门,至少必须是授权或者是委托的单位和部门,否则,不得随意征用财产。“要真正保证征用程序合法,还需要尽早出台《行政程序法》。”
对比四川、辽宁、广东等省份的办法,在征用主体上也明显混乱:川粤两省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而辽宁则笼统表述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另外,补偿资金能否及时落实到位,以及资金从何而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按每年财政总支出额的1%至3%建立防灾减灾预备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政府并没有落实此项基金或者数额明显不足,导致无法及时给付征用补偿款。
莫纪宏对此的建议是,给付征用补偿款要以政府财政为依托,而不是仅仅以防灾减灾预备金为限。防灾减灾预备金占财政支出额的比例应当不断地进行调整。为了保证补偿到位,可以在防灾减灾预备金之外,从机动的财政预算项目中支付。
补偿标准之惑
在各省市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对于征用补偿的表述寥寥,多以“给予一定补偿”“给予合理补偿”或“根据有关规定”带过,但何谓“合理”、据何规定却模糊不清。这让公民在个人义务与财产权利之间无所适从,上文提及的姚兵无奈地表示,找乡政府讨要当初承诺的补偿是被逼无奈,“国家帮助我们那么多,我都感觉到不好意思,可是生活所迫,没有办法。”
对于征用的补偿问题,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四川省救灾指挥部交通组在全省征用了1000多辆公共汽车,用来转移受灾群众,“政府对他们应该是给予了补偿,补偿的手段很多,但首先是低于正常运营回报的。也可能会一定程度减免单位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或者对这些公司近期购买的新车进行贴息等。”
以美国相关财产法律为例,其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贴现价格。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邻接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
莫纪宏期望以出台《国家补偿法》的方式,迫使地方政府或执法机构执行比较“合理的补偿标准”。余凌云则更为具体地建议:应当建立以金钱补偿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通行补偿方式。提供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业等多种形式,供当事人选择。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范卫生应急处置
应急法律法规是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宣传、贯彻、实施应急法律法规,有利于深入把握应急管理工作内在规律,使应急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专题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学习,对从事卫生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二、健全机构,夯实卫生应急基础
组织卫生应急工作专项调研,继续推进各县(区)卫生应急机构建设。重点加强仍未单独设置应急办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业务单位纵横交织的卫生应急体系。认真贯彻《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职能,规范卫生应急职责,加强卫生应急业务技术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三、预防为主,做好卫生应急准备
认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按照卫生部《*—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要求,认真抓好应急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医疗一线医务人员、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全员培训。组织考核型应急演练,着重考核卫生行政和业务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不断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卫生应急预案科学检验和动态更新修订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预测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新发传染病检测技术体系,做好技术储备。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加强对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督导。
四、着眼长远,落实卫生应急发展战略
认真落实卫生部《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调研,对比发达地区,找出差距,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推动我市卫生应急工作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战略研究,解放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谋划全局,促进我市卫生应急工作科学、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人才与技术建设,重点加强应急管理、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等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建立我市现场流行病学和卫生应急实验室网络,提高我市卫生应急管理、现场调查处理和检验检测能力。
五、加强督导,推进卫生应急工作
加强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实施5周年,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督导。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评估,不断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开展。
六、重心下移,开展卫生应急基层工作
不断强化县(区)政府的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加大基层卫生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人物财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完善“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和义务宣传员队伍。
七、联防联控,协调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继续加强与农业、林业、检验检疫、工商、交通、教育、气象、宣传等部门和周边市的协调合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首先产生了三部主要的法律,龙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匹配程度最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其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最主要、最基础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随后出台了多部自然灾害的救助条例,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护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
再次,国务院各部委还了22部部门规章,包括《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如今,各政府机关已逐渐习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公共卫生的管理,而非以往“政策管理”的思路。
此外,各地方人大共制定了136部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自治条例,均涉及公共卫生方面。在多达99部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制有所规定。
可以说,中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数量繁多、体系相对完备、几乎涵盖立法体系各层面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同时,中国已形成完备的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卫生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然而,应急预案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归属于哪一层级?应赋予何种法律地位?能在何种程度上调整社会关系?如何平衡人们的权利义务?这些重大的法律定位问题,现在仍无法可依。
而且,立法过程中存在法律冲突,且立法质量不高。很多法律制度就像俄罗斯套娃,大的套小的,存在法律雷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