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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务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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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务处分条例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第1篇

处分条例》的内容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政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收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也比较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下面,我主要就《处分条例》的实施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热点问题、对处分设定权的规定以及《处分条例》的贯彻落实等方面和大家作一下交流。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惩戒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影响了行政纪律惩戒作用的发挥。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行政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公务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xx总理在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行政权力,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建设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规范、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二、《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

《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地规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一)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二)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三)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处分条例》涉及七类热点问题

《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条例》中的不少规定,都反映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将被开除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将受处分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处分

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公务员若包养情人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六)公务员参与赌博色情活动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嫖娼、色情****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七)公务员企业兼任职务情节严重将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四、《处分条例》对处分设定权的规定

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政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处分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而《条例》的贯彻落实意义更加重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好《处分条例》,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是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县区基层,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处分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大力开展《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要加强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二是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违纪公务员。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第2篇

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为全面从严治党重新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在法律之前划清纪律底线,让纪律要求更加具体化。

从严治党,标清"界线".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修订后的《准则》全文仅281字,但是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更将适用对象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公与私、廉与腐、奢与俭、苦与乐的关系,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并且首次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对从政伦理道德作出规范。《条例》是管党治党和匡正党员行为的尺子。更将旧版《条例》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将纪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突出了纪律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会明确标示出来。就新的《准则》和《条例》来说,新《准则》"重在立德",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正面倡导;新《条例》"重在立规",明确了"六项纪律",更加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纪在法前,执纪更严。众所周知,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多元化,治党、治国的能力渐显疲态,旧的《准则》和《条例》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如党员收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能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组织推荐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原来的"一年内"变成"一年半",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学思践悟,知行合一。"行源于心,力源于志".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对于新《准则》和新《条例》,如果仅仅只是浮于表面的学习或者干脆将其束之高阁,不能将其精髓和内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那么一切都是空谈。两项法规的出台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有力依据,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带头学好《准则》和《条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坚决不触碰党纪法规的"高压线",自觉避开"负面清单",推进正风反腐新高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政党。修订颁布《准则》《条例》,把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学习党内两部法规心得体会800字(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第3篇

新《准则》及《条例》试题及答案一1. 《条例》是根据(B)制定的。

A.宪法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D.廉洁自律准则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D)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B);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4.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 《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C)。

A.新《条例》B.20xx年《条例》C.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D.《准则》

8.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 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0.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严重警告

11. ( A)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党章 B.廉洁自律准则 C.纪律处分条例 D.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新《准则》及《条例》试题及答案二29.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然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 B )留党察看期限。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30.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D )。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31.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 D )。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2党员受到( C )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 C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3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C )内不得重新入党。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3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 D )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

3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 D )处分的,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37.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 A )给予处分。

A.最高处分加重一档;B.最高一档;C.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

38.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 C )处分。

A.严重警告; B.警告; C.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

3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 A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4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 D )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1.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 C )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周;B.十个工作日;C. 一个月;D.两个月。

4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B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五个月; B.六个月; C.七个月;D.八个月。

44.《条例》分则六章共85条规定,其中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在原《条例》中属于(C),在修订后的《条例》中属于( )。

A.生活纪律 组织纪律 B.廉洁纪律 政治纪律

C.组织人事纪律 政治纪律 D.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45.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___的具体化。(B )

A.习讲话精神; B.党章规定;

C.精神; D.xx届三中全会精神。

46. 20xx年10月12日召开会议, ____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A )

A.中共中央政治局; B.中共中央;

C.中共中央书记处; D.中共中央办公厅。

47. ____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A)

A.党的纪律; B.党的理论; C.党的经验; D.党的要求。

4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D )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9.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 C)。

A.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除名 D.开除党籍处分

50. 《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___大纪律。 (B )

A. 五 B .六 C .七 D. 八

新《准则》及《条例》试题及答案三多项选择题

51.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中,设有兜底条款的是(CD )。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群众纪律

52.对实事求是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BC )。

A.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B.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C.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D.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 宽严相济。

53. 修订后的《条例》的规定,党员具有下列( ABCD )情形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A.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B.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C.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D.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招投标活动的

54.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ABCD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A.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C.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D.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55.《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包括(ABCD )。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ABC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老乡会 B.校友会 C.战友会 D.同学会

57.不按照规定公开(ABCD )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党务 B.政务 C.厂务 D.居务

58.党员犯罪,有下列(ABC )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5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ABCD )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D.歪曲党史、军史的

60.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ABCD )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61.有下列(ABCD )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提高对《条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记制度,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明确了政府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限,把公民的权力归还公民,既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责任自负、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体现了公民权利的最大自由,更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基本内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婚姻登记体制的改革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为此,对我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规范如下:

(一)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对外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在农村,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少数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点办理婚姻登记。县(市)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则上每个县设立的婚姻登记处不超过4个。

以上各项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在20**年年底以前完成。自治区民政部门应将重新确定的全区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

三、要为婚姻登记机关创造良好的环境

婚姻登记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各地都要努力解决婚姻登记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和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每个登记处至少要有3-4间办公室,包括不小于40M2的办证大厅、颁证大厅和不小于20M2的技术处理室和档案室,做到宽敞、庄严、整洁。各地要确保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

各地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婚姻登记员专职队伍,必须人员固定、业务熟悉、工作专职。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专业培训,要创造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网络系统。20**年实现涉外婚姻登记数据与全国联网,并力争实现全区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数据联网。

四、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依法确认的制度。各地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必须切实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加强登记管理,取消各种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要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区别依法登记和婚姻服务的界限,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包括促使当事人不得不“自愿”接受的收费服务项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加强印章刻制和证件的管理

最新政务处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结构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204-02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陆委会”的组织架构、人事设置及组织运作等事宜的相关准则,“陆委会”另外先后制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议规则》、《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事细则》、《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业务协调会报设置要点》、《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咨询委员遴聘及集会办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顾问遴聘办法》等相关具体条例,对于组织运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及设置。

一、“陆委会”的机构架构

“陆委会”的组织架构分为两层,一层为委员会议,一层为业务单位。“陆委会”从建立之初到现在除了业务单位有部分调整和增加之外,其组织架构一直维持此一两层架构,组织结构变化不大。

“陆委会”上层是委员会议,委员会议是“陆委会”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陆委会”下层是业务单位。“陆委会”成立之初,根据《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主任委员之下设七处(即经济处、文教处、法政处、企划处、港澳处、联络处和秘书处)以及二室(即人事室、会计室)分管“陆委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务。1997年1月台“立法院”通过修正过的《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规定,增设政风室。另外考虑到香港和澳门要先后回归祖国大陆,该修正条例别规定“为业务需要,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设办事机构”。之后“陆委会”先后研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条例》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澳门办事处组织条例》,分别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和澳门的回归祖国大陆之际,由“陆委会”主导重新统筹规划台湾在港澳地区机构,在香港和澳门分设香港事务局(对外宣称中华旅游社)和澳门事务处(对外宣称驻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至此,“陆委会”形成了目前的组织架构。

“陆委会”所属本部之七处、三室以及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为其业务单位。根据“陆委会”组织条例规定,各业务单位分别按规定任务展开工作。企划处掌理台湾地区大陆政策的研究及规划、大陆情势之研判以及相关资讯的搜集、分析及出版等事项。文教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学术、文化、体育、新闻等交流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事务以及大陆政策文教业务之建议与拟办等事项。经济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财税、金融、经贸、交通等交流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事务以及大陆政策经济业务之建议与拟办等事项。法政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流中有关法务及内政业务之处理,文教、经济、法务、内政以外业务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业务,大陆政策交流、经济以外业务之建议与拟办,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法规之研拟、审议及协调,大陆法制问题之研究以及其他法制等事项。港澳处掌理香港与澳门政策之研究及规划,有关事务之处理及协调,港澳同胞之联系、服务等事项。联络处掌理台湾地区大陆政策之宣导、新闻及联络,旅居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团体之联系,海外研究中国大陆机构之联系等事项。秘书处掌理“陆委会”议事、事务、出纳、文书、印信、档案、业务管制、资讯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软体应用系统之发展,硬体设备之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等事项。人事室掌理“陆委会”之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等事项。会计室掌理“陆委会”会计、岁计、统计等事项。政风室掌理“陆委会”政风、机密维护、安全防护等业务。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则分别统筹处理台湾当局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事务。

根据掌管业务的不同,“陆委会”下属各处、室、局(处)得以分设各科(组)。分科(组)情况如下:企划处设四科、文教处设四科、经济处设四科、法政处设五科、港澳处设四科、联络处设四科、秘书处设六科、人事室设两科、会计室设两科,香港事务局设五组(服务组、商务组、新闻组联络组、综合组),澳门事务处分设三组(服务组、联络组、综合组)。从“陆委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看,上层委员会议负责大陆政策的研究、规划及决议,下层各个业务单位则具体负责台湾当局的大陆政策在各个方面的实施。“陆委会”的业务单位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主理的业务并非“陆委会”特定的业务,而是台湾当局每个行政机关都必备的共同业务。而其他各处的设置则涵盖两岸交流中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两岸交流的重要内容。而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的设置则体现了台湾当局贯彻“一个中国”的原则(这两个机构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主要由台“外交部”掌管)。这两个机构的设置表明台湾当局实际上承认了港、澳成为大陆一部分的事实,并将其港澳政策视为其大陆政策的组成部分,这是务实的做法。总的来说,“陆委会”在组织机构上的设置比较能够适应两岸交流的发展,对于台湾当局的大陆政策和两岸交流采行的措施能够做到各司其职,联合汇通。

二、“陆委会”的人事设置

根据《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陆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陆委会”会务;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襄理会务,其中一人得为特任。“陆委会”置委员十七至二十七人,由台湾“行政院长”派兼或聘兼,目前委员包括“行政院秘书长”、“政务委员”及“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新闻局”、“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家科技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劳工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等机关首长。另外“陆委会”因业务需要,由主任委员选聘台湾地区学者、专家为顾问或咨询委员,目前选聘之顾问有六人,咨询委员二十二人。顾问及咨询委员任期一年,期满视情况续聘。“陆委会”委员、顾问及咨询委员皆为不给职,但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香港事务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置副局长一至二人,襄理局务。其下置组长、副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雇员,合计八十一至八十二人。澳门事务处设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其下置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当地雇佣人员,合计二十二人。需要指出的是两家机构其中一些人员的编制,并不属于“陆委会”,而是分别属于台“外交部”、“内政部”、“境管局”、“新闻局”、“经济部”、“教育部”等。

根据台湾的政府机制及公务员条例,“陆委会”除委员、顾问和咨询委员之外的常任人员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是属于台湾的政务官体系,需和内阁同进退,而其他专任人员则属于公务员(或称事务官)体系,他们是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在行政机构中长期担任文职工作,并具有一定等级的工作人员。因此十几年来,“陆委会”的人事特征是政务官系统变动较大,事务官系统则较为稳定。

根据《行政院组织法》规定,“行政院”各部会首长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因此,“行政院长”对于“行政院”各部会首长的人事任命起着主导作用。然而在事实上,自1990年台湾政坛爆发“二月政争”,内“主流派”战胜“非主流派”后,李登辉的权力地位近一步牢固,当选“总统”后逐渐形成一条潜规则:“行政院中的各项业务,并非全由行政院长主导。其中属于国家安全体系的外交部、国防部、陆委会,应由总统直接掌控。”[1]此后,这个制式被固定下来。

“陆委会”主任委员是“陆委会”的最高首长,先后任职的主委都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皆为高学历政治精英,具备高学历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二是具备长期的学界经历。多位主委长期在高校任教,而出身于台湾政治大学,尤其是台湾政治大学国际研究中心。政治大学国际研究中心是台湾地区研究大陆政策得重要机构之一,是台湾当局“研究大陆问题、东欧问题和国际关系的重镇。”[2]三是都具备长期的内阁经历,都先后在“行政院”其他部会中任职,具备长期的内阁资历和经验。四是长期受到台当局最高领导人赏识。“陆委会”设三位副主委,其中一人为特任,即为“陆委会”首席副主委,首席副主委同时兼任“陆委会”发言人。“陆委会”首席副主委和副主委虽然都是副主委,但是在政治待遇和薪酬待遇上却有实质性的差别。当年,在出任“陆委会”副主委之前,已经是正部级的“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员会”主委委员。在“研考会”主委任内,为设立“陆委会”及开放大陆政策主持草拟了不少法案,对大陆事务及政策颇为熟悉,兼任“大陆工作会报”执行秘书期间的表现更是有目共睹,而且也有兴趣从事大陆事务工作,故而由其担任“陆委会”首席副主委和发言人最为适当,但是此时他已是正部长官员,因此“行政院给予特别处理,决定陆委会首席副主委的职级相当于正部长。”“陆委会”副主委中大都具备和主任委员同样的特点。同一时期担任“陆委会”正副主委的人选,都会针对“陆委会”的性质和执掌,对其专业背景有所要求,并作合理分工配置安排。“一般上,是要求他们分别具有法律、政治、大陆研究、经贸、国际关系等方面的专业背景。”[3]其中需要提到的是,由于两岸经贸的重要性,“陆委会”在同时期担任正副主委的四人当中,一般是安排一名经贸出身的人选,以符合两岸经贸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陆委会改制案侵蚀权力使其提前跛脚[N].[澳]新华澳报,200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