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补偿性的财政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财政政策 农业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75-02

一、引言

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推进小微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将其作为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小微企业财政支持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和辅助服务体系,使小微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崔庆梅(2014)从财政政策的角度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建议。胡逢源(2015)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促使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财政部财科所(2015)从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层面对全面完善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提出了建议。但是,我国农业小微企业由于起点低、基础差,财政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在成长和发展历程中存在很多难题,特别是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市场失灵以及政策层面缺乏针对性扶持,给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多阻碍。因此,政府有必要针对农业小微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农业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功能问题分析

由于财政政策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要求财政政策在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社会再分配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资源配置功能指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等资源运作规则,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合理引导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达到最佳的公共利益。市场必须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通过价格有效反映出来,很难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市场内生缺陷也会影响市场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难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来改变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最佳的配置效率。

财政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来协调和保证经济稳定的,可以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些波动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一定影响,财政政策的经济稳定职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社会再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由于市场存在外在缺陷,即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适时调整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

(二)基于国家财政政策功能视角的理论依据分析

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经济稳定、社会再分配三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资源配置方面: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的市场常常会导致垄断的出现,垄断又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农业小微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常处于不平等和劣势地位;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的披露与获取制度不完善,也是农业小微企业的明显特点,因此农业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较低,融资能力明显低于大企业。这就需要财政政策在遵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来高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

经济稳定方面: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难以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导致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小微企业提供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消费品,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因此,熨平经济波动就需要财政政策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引导。

社会收入再分配方面:由于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容易造成收入的两极分化。财政政策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或加大对低收入者直接财政支出来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和工具

1.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国家财政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政府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措施。”常见的有两种不同的划分依据对财政政策进行区分。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时发挥的不同作用分成扩张性、中性、紧缩性财政政策;另外一种分类是按照其对国家宏观经济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划分成自动稳定的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当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时,政府会根据不同的供求情况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扩大财政支出。否则政府会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小财政支出,从而使供求处于平衡状态。

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来发挥财政政策内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变动情况快速自发的做出反应,无需依靠外力。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相反,相机抉择可根据功能不同细分为汲水性和补偿性财政政策,需要依靠外力的帮助才能调节经济发展。当经济出现波动时,采用汲水性财政,是在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恢复力前提下,通过公共投资诱导经济景气复苏,吸引民间投资的缺期财政政策。当需要对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反向调节时,常采用补偿性政策来稳定经济波动。经济过热膨胀时,政府增收减支;经济萧条紧缩时,政府减收增支。

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通过考虑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习俗因素来选择合适的财政政策。经济因素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实现财政政策的三大功能的经济手段,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现象、收入两极分化等问题,自然习俗因素主要是指本国的特有的自然习俗情况。

2.国家财政政策工具的选择。财政政策工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保证财政政策相应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财政政策主要包括预算、政府购买、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府发行的国债等。

预算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手段。预算通过直接和间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数量,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及市场的供给、产业结构,使预算支出倾向社会公平领域,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最终实现对资源配置、稳定发展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政府购买是政府作为购买方和支付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了社会需求。

当财政资金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单向支付时,称之为财政转移支付。其作用在于: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在经济蓬勃发展时,为了缓解消费需求膨胀的压力,减少财政支出;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为了刺激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支出。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政府将税收收入无偿转移给收入较低的入,来缩小国民收入的差距。三是以间接的方式调节经济结构。当需要增加产量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差额来间接降低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当需要刺激对某种产品的社会总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消费者来减少消费者的实际支出。

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和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收入实现资金从私人部门流入到政府部门手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变动征税对象、税率来调节总供求的平衡关系,间接进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现存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

国债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所发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政府通过设置不同的公债数量、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并且将其在市场上发售来获取资金,以此来改变市场上的货币供给数量;公债资金的运用,是政府将集中起来的公债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进行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改变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在实际对财政工具进行选择时,需要具体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承受的压力等相关因素,根据预期实现的目标来选择最合适的某种财政工具或者财政工具系列组合。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选择

财政政策作为一种调整经济发展的方式,可以通过改变财政收支结构的方式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起支持作用。财政支出政策包括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

优惠贷款政策在国外比较常见,是政府专门为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制定的政策,表现为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专项贷款来为农业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补贴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主要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进行财政补贴:一种补贴情况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使农业小微企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融资收入,保障农业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例如为了鼓励农业小微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研发水平。还有一种补贴情况是补贴农业小微企业贷款利息与市场平均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由于在贷款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的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贷款利息,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压力。

除了上述列举的财政支出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财政收入政策来改变农业小微企业的征税科目和税率,调整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结构,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调整税率,降低应纳税额,从而实现对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涉及到的具体税目可以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这种方式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小微企业的负担。第二种方式是延长缴款期限。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讲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金额并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收款时间,等同于政府向农业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予了农业小微企业更宽松的还款期限,缓解了农业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而对政府来说则相当于损失了一部分利息收入。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小微企业的某些应税项目进行税收减免,从最基本的源头上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金,例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具有关税和所得税的豁免权等。第四种方式是通过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政策间接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目的是为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增强农业小微企业的竞争优势。例如为鼓励农业小微企业将利润进行再投资,对农业小微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处理。第五种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来延迟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当期折旧费用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政府提供给农业小微企业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企业获得了延迟纳税的机会。

除以上列出的财政对农业小微企业支持的方式外,还存在其它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方式。例如,通过清理政府收费中不合理的收费,减轻农业小微企业收费负担,从而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财政政策支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并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作用于农业小微企业,促进其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第一,财政通过支持中介组织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中介组织位于政府和农业小微企业之间,政府通过对中介组织支持来间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财政可以通过改变外部环境来间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具体方式包括通过改变税收结构、财政支出政策等方式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所处的环境,引导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财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和税收等工具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交易主体,在交易时除了考虑成本质量外,有时还要考虑一些公共利益,通常并不遵从成本最低质量最好的原则来行事,而是体现了一定的倾向,政府并不一定为了自己真正的需求而购买商品,可能唯一的目的仅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改变税收结构和调整税率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价格,通过降低产品的成本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利润,扶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通过财政资金支出来直接调节市场上对农业小微企业产品的供求关系,引导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补贴刺激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间接引导其发展。

参考文献:

[1] 崔庆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政策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14(36)

[2] 胡逢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企业导报,2015(3)

[3] 财政部财政科研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5(8)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范文第2篇

所谓房地产开发风险,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活动过程中存在影响开发利润的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作用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使得企业实际开发利润可能与预计利润发生背离,因而使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地呈现出以下特征:1)综合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是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2)模糊性。即不肯定性,表现为风险形成的模糊性和由于风险导致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结果的不能事先肯定。3)损失性。风险既有因财务管理无法预计或无能力防止所致,也可能由于管理者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而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4)补偿性。既然风险会带来损失,客观上要求给予经营者适当的经济效益以抵补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失,即“风险报酬”。5)激励性。风险与竞争是同时存在的,承认和承担风险,将把企业推向背水一战的境地,必然使企业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4.2采用多样化(或组合化)投资

就是把资金有选择地投放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投资建造不同收入层次居民所需的不同类型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娱乐场等,以减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相应不同。一般而言,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风险大,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风险小。如果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开发的高收益去弥补个别低收益的房地产损失,最终获取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多样化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投入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资金比例,使得即可降低开发风险又可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4.3以财务方式控制风险

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1)通过正当、合法的非保险手段(如合同条款的拟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施工中危险性较高的工作转包给其他的专业性施工单位,从而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再如实行项目股份化,将经营风险分散到全体股东身上等。对某些超过开发商能力的风险,或保险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此种方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2)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合理的分摊损失和实施经济补偿的方式,一直是处置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保险的使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偿。3)以自身财力,直接承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如将预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直接摊入日常经营成本,又如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或建立自保公司。近年来,以组建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主要形式的自留风险手段,已在国内外成为一种十分引人注目和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手段,而这种主动自留风险手段的选择与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对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的风险标的能否自留,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还要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

4.4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到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4.5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都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

4.6通过签约尽量固定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

例如,利息支出增长的风险可通过签定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减小;建造费用增加的风险可通过与建筑企业签定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小;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

4.7尽早完成开发项目,以降低在开发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并在开发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成本,保证质量。

此外,还应根据开发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开发商自身的资产负债能力与获取资本的能力,合理确定开发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启明等编著房地产投资风险与决策[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范文第3篇

森林生态效益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所提供的各种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被人类社会实际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它主要体现在涵养水源、防护土地和保育土壤、固碳制氧、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和住区防护、景观游憩等方面。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典型的外在经济性和公共物品性。外在经济性在林业中是最普遍的现象。当森林发挥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制氧等多种生态效益的时候,这种生态效益却被非林业经营部门乃至全社会无偿地享用,而不必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同时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无形效用,不能贮藏和移动,生产者难以对其进行控制,于是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补偿费后才能享用其生态效用。因此,森林生态效益服务又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森林生态效益具有的这种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它超越了进行森林经营活动的林业经营组织以外的外部影响,即不通过市场机制反映的影响,进而会产生不能反映到私人收益中的社会收益。一般认为,森林生态效益产权难以界定,而且交易成本很高,主张通过庇古的方法加以解决――即强调政府的参与。为此,通过政府进行干预修正森林生态效益外在性就成为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及措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我国新《森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森林法》准确揭示了补偿基金的实质,即补偿基金由国家设立,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事,而是政府行为。因此,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讲,取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也就意味着取得一笔有特定用途的政府补偿资金,从实质上讲,它符合“政府补助”的内涵。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首先,它具备经营活动的特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作为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虽然属于预算资金,但它投入到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中来,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拔款。这是因为林业企业的工程造林和森林资源的经营管护,属于生产活动,应按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全面的森林经济效益核算,计算各项生产作业活动的造抚成本和管护费用,讲究经济效益。相对于商品林生产企业而言,公益林经营企业虽然其生产经营的性质有所区别,但都是以森林资源为核算对象,以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为核算内容,只不过产出的产品及补偿方式有所区别。公益林如果能集约经营,逐年增值,也就能发挥采伐林木的经济效益。国家林业局出台的《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也明确规定要立足于公益林森林多功能多效益的发挥,加大封山管护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经营力度,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按事权划分的原则,重点公益林由国家承担并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地方公益林由地方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可以理解为更宽泛意义的一种政府补助。因为政府补助从含义更广的角度理解,它可以定义为政府有关部门意在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条件的企业,提供某种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国际会计准则中一般的政府援助中的资助、补贴和奖励,还可以包括政府财政专项拔款等。2004年出台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性质: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显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强调的仍属于一种“补助”的范畴。最后,它符合政府补助的目的。政府将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以财政专项拔款等形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为此,林业经营组织获得中央或地方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属于一笔货币性的政府补助,其如何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等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按区域区划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而且,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等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

二、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与林业经营组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但其相关条文非常简单,仅在第7章将“补贴收入”定义为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补贴收入”和相关的“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使用作了说明。从科目使用说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仅仅规范了企业所收或应收现金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没有考虑补助的经济实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国内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的通过“补贴收入”总分类科目核算,有的通过“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甚至是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正是由于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科目,使得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种具有特定意义的政府补助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比较随意,从而使得现行核算不仅容易混淆财政补助资金的性质,而且难以做到单独完整反映各级公益林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实务操作中,使相关账户的内容十分混乱,会计科目的使用缺乏严肃性,造成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一的现象,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同时会计信息的失真,也使财务监督难以落实,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把国家补偿款用于垫付农业税或用于归还造林贷款等现象。

(二)关于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问题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处理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方式,在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款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等科目,或直接冲减当年培育、管护费,符合稳健性原则。但对于政府补质的款项,国际会计准则却要求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虽然在会计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样处理将影响林业经营组织的年度利润,不利于反映其实际的盈利水平,无法满足有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无法反映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

(三)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核算方法归纳为三种:资本法、收益法、资本法与收益法相结合。林业单位根据各自所需进行方法的选择,如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争取上市,突出净资产的数值,会选择资本法,从而可以

增加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核算中表现出在生态公益林项目完成时,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补贴收入”科目转入“林木资本”科目。采用资本法,在一个多元化投资主体企业,很容易引起产权界定不清等种种问题。首先,来自政府部门的补偿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体现在当期的利润表中,造成收入费用不能配比,歪曲了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结果;其次,这种会计处理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因为费用体现在各期的会计报表中,将直接减少各期的可分配利润,而相应的政府补偿却又贷记股东权益,而非为全部股东按比例共享。此外,有的林业经营组织在年终直接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者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又体现为收益法。有的林业单位干脆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因此,同一经济业务却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这势必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违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多元化投资主体下产权的界定,也会损害部分所有者利益。

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的思考

(一)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理论上讲,如果我国具备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了完全成熟的森林多效益市场交换机制的条件,那么林业经营组织可将森林生态效益转化成可以计量的碳汇等。形式通过市场运作的途径实现其本身价值,从而获得与其所发挥的森林生态效益相等效的收入。但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要想把生态效益进行商品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即使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展开这方面的工作也极其困难,而且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美国政府过去较长时期内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来提高生态效益。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说,由于政府采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行为构成了目前其森林生态效益实现的主要收入来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林业补助,它是指政府对森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纳入收入要素进行核算,而不能视作一种利得。为了规范林业经营组织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的会计核算,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重要会计信息,可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总分类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林业经营组织收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同时,为了详细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又可在该总分类科目下按其补偿途径设置“中央补偿”、“省补偿”、“市补偿”、“区补偿”和“其他补偿”等相应的明细科目分别对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会计报表项目的设置上,也可采用补充报告方式的模式,即在现有林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除了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以外,也可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项目的方式来重点披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重要会计信息。

(二)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时,收益的确认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我国准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国际会计准则(IAS20)倾向于权责发生制,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收付实现制。IAS20明确规定:“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在同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按照系统的、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若是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设。只有当将补助分配到收款期间以外的期间缺乏依据时,才能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一方面,因为目前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采取按面积补偿的方法,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业经营组织有经过林业部门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所以完全可以合理预计政府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因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是沿袭了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相一致的习惯做法,但是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来看,会计处理应当与税务申报相分离,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有所不同。所以,完全可以在合理预计财政补偿收入金额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其体现在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三)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其一是资本法,其二是收益法。资本法是指将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计入资产负债表。收益法是指将补助记作收益,计人利润表。采用资本法的理由有三:一是政府补助是一种筹资方式,并不是某种形式的收益;二是由于政府补助的资金不是经营收益,而是代表了政府提供的一种刺激手段,因此将政府补助作为收入是不合适的;三是政府补助应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来源,这些资本应保持不变。但是,IAS20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其理由是:(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收入,不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而应该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条件。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要由补助来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利润表中处理是符合逻辑的。同时,IAS20还规定了确认的条件: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所附加的条件;以及企业能够收到补助。可见,IAS20是采用收益法来核算政府补助的。此外,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范文第4篇

[摘要] 财政资金配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决策的重点和理论研究的热点。本文对西方主要经济学派财政支出理论进行了全面回顾,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中国财政资金配置必须要科学定位各级政府行为边界与财政资金的职能范围,财政资金配置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健全财政资金绩效的量化考核制度,要建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程监控制度。

[关键词] 西方财政支出理论中国财政资金配置启示

一、西方主要经济学派财政支出理论回顾

1.古典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西方古典财政支出理论是当代西方财政学说的理论渊源。威廉・配第(1623年~1687年)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他在《赋税论》中,依据政府职能需要,提出了财政开支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六项“公共经费”:军事费用,行政官吏的俸禄,“拯救人的灵魂,启导他们的良知所需的经费”,各种学校的经费,对孤儿和各种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赡养费,以及修筑公路、疏浚河道等公共福利事业的经费。他认为财政经费支出应以提高国家的生产力、振兴产业为目标,因此主张压缩非生产性开支,相应增加有关生产性支出以及社会救济方面的支出;并主张通过实行行政、法院、教会等制度的改革以缩减支出。亚当・斯密(1723年~1790年)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者。斯密于1776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全书贯穿了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斯密依据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学说,形成了他独特的自由主义国家观。他认为,政府的活动并不创造物质财富,属于非生产性劳动。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必须消耗的那部分物质产品,是社会财富的一种浪费,它严重妨碍了资本积累和国民财富的增长。因此,政府应当尽量缩小自己的职能,实行廉价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斯密将国家的职能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保护社会,二是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三是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斯密主张政府的财政开支要压缩到最低限度,主要用于与上述国家职能相应所需的经费,即国防费、司法费和公共设施建设费。大卫・李嘉图(1772年~1823年)是英国产业革命时代的著名经济学家,他继承了配第与斯密经济理论中的科学成份,并加以补充和完善,成为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李嘉图的财政支出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名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之中。和斯密一样,李嘉图亦极力鼓吹经济自由放任,同时,他把国家经费全部或几乎全部看作是非生产性消费,因而主张尽量压缩国家财政开支。

2.社会政策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19世纪中叶,社会政策学派指出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矛盾,强调社会改革的必然性,提出国家实行社会政策的主张,社会政策学派在德国财政经济学界具有很大影响。瓦格纳(1835年~1917年)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主要代表,也是近代财政学的创建者。他一方面反对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承认国家对经济活动具有积极的干预作用,另一方面又谋求改正所得分配的不公现象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此,他极力主张实行“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包括“树立有计划的生产秩序”取代自由竞争的生产方式;防止牺牲别人利益以谋求个人私利;对劳动者及其它小市民从财政物资分配上给予帮助。瓦格纳认为国家不仅有维持国内的法律秩序和防御外敌的任务,同时还必须使愈益增多的人口部分有享受文化财富的机会。而且国家目的高踞于私人经济目的之上,在这个关系上要限制私人经济活动,必须强制对国家尽责。为确保完成国家目的的财源,他主张扩大国有财产,实行铁路、保险、银行的国有化,施行新的特权及烟草专卖,坚决贯彻煤气、水道、交通设施的公有化,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社会的赋税政策积极地改变人民所得的分配。瓦格纳还联系国家目的、任务及其活动的财政需要论述了国家经费问题,认为国家活动应把法律与权力目的与文化和福利目的这两个国家目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加以实施,为此应形成一种给予机制,这就是财政的经费体系,构成财政需要体系。他提出了三条重要的财政经费原则:一是应有正当自主的财政监督组织;二是应遵守节约的原则;三是应兼顾国民所得与财政需要的原则。特别需提到的是,瓦格纳论述了公共活动特别是国家支出的膨胀问题,这就是被后人所称的“瓦格纳法则”。瓦格纳说:“财政经济就是为筹集完成国家总体经济机能的任务所必须的物质辅助手段,而不能不进行的活动。由此可见,财政经济范围必须随各时期的国家任务、国家活动的范围以及种类而决定”。

3.凯恩斯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20世纪30年代在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宣告了西方传统经济学的破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凯恩斯学派及其理论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和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凯恩斯学派的理论在现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凯恩斯(1883年~1948年)认为,为了扩大社会总需求,“最聪明的办法还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设法由社会来统制投资量,让资本的边际效率逐渐下降,同时用各种政策来增加消费倾向”。凯恩斯认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财政政策,二是运用货币金融政策。但他更注重财政政策的作用,认为货币政策只起辅助作用。在凯恩斯看来,货币政策是通过利息率而间接起作用,不如财政政策作用来看直接和有力。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在经济衰退时,应扩大政府开支和实行减税。他特别强调举债支出的作用。他认为,税收的变动,尤其是用累进所得税,虽可重新分配收入,提高消费倾向,以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但由于短期内消费倾向是比较稳定的,所以单靠税收政策不足以克服经济危机和提高就业水平。然而,扩大政府支出的来源,如果是靠增加税收,则又会减少私人投资和私人消费,结果依然达不到扩大社会有效需求的目的。因此,他主张实行举债支出以弥补赤字的财政政策。汉森(1887年~1975年)是美国经济学家,也是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忠实信徒和凯恩斯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着重研究经济周期,提出“长期停滞理论”,认为利用财政政策能有效地控制“停滞”,实现所谓充分就业和经济稳定。汉森主张政府扩大公共工程投资,这对于扩大整个社会的投资规模具有加速作用。汉森提出了补偿性财政政策,主张“逆风向行事”。萨缪尔逊是凯恩斯学派另一个主要代表人物。萨缪尔逊提出了“混合经济理论”,成为他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理论基础。他认为,当今的资本主义经济既不是纯粹的私人经济,也不是完全的公有经济,而是一种私人经济活动与政府经济活动同时并存的混合经济。关于财政支出政策,他提出以下一些要点:一是政府应扩大有益于社会的耐久性的公共工程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增长而言,这种支出比政府的一般开支具有更大的作用。二是增加福利开支。他认为福利开支既是“内在稳定因素”,可自动调节,又可利用它作为稳定经济的手段。三是政府应重视基础理论和应用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扩大这方面的直接投资或给予补助金。同时,政府还应重视旨在教育和培训劳动力的公共开支。

4.供给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供给学派是在美国70年代中期逐渐兴起的一个经济学流派,是围绕如何使资本主义经济摆脱滞胀困境这一问题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拉弗、温尼斯基、吉尔德、蒙德尔等。供给学派重新肯定萨伊定律,把滞胀的原因归咎于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他们认为,凯恩斯主义把需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因素,认为只要刺激总需求,就能使资本主义经济稳定发展,从而忽视了劳动、储蓄、投资、生产等供给因素。这种本末倒置的政策对于供给增加只能产生负效应。因此,要医治滞胀这一顽症,就必须彻底否定凯恩斯主义,推行注重供给管理的经济政策。减税是供给学派政策主张的核心和基本环节。他们认为,美国经济的主要问题既然是供给不足,那么,减税便是促使供给增加的基本手段,因为降低税率可以促进个人和企业增加储蓄和投资,这样自然就会促进供给增加。另外,供给学派极力主张减少社会福利支出,这是促进供给增长的又一重要措施。他们认为,政府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不仅不能使穷人摆脱贫困,反而会使失业增加,有损劳动力的供给,因为在庞大的失业队伍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失业成本太低而“自愿失业”的。再就是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需有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和众多的管理人员,繁琐的管理制度。因此,它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而且会助长弊端,腐蚀着人们的思想。他们认为,从摆脱美国财政危机的角度看,也需要削减日益膨胀的社会福利支出。这项开支已占到美国财政支出的40%,比军费开支增加得更快。他们认为这项支出在一定时期曾对经济危机和阶级矛盾起了一定缓和作用,但现在它已经走到了自己的反面,美国政府日益承受不了这种负担。

二、西方财政支出理论对中国财政资金配置的启示

1.科学定位各级政府行为边界与财政资金的职能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行经济改革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首先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这实质上就是规范政府与市场各自的活动领域与范围。理论研究表明,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构成公共经济部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并由市场来提供是明显不足的,只有依靠政府来配置和向社会供给才能得到满足;私人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并可达到充分供给的水平。从本质上讲,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分工就是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活动领域的分工。财政资金活跃于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领域,社会资金活跃于私人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领域。即使是财政资金活动的纯公共和部分准公共产品领域,也仍然可借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力量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通过财政资金的投资带动民间资本的投入,从而实现公共产品领域的跨越式增长。当前,应当进一步收缩国有经济部门的范围,将涉及市场能进行有效配置并能充分提供私人产品的国有企业通过控股或拍卖的方式转换成股权多元化的非国有企业。国有经济部门只保留涉及国计民生的、关系经济运行安全的基础能源、原材料行业的生产和纯公共产品领域,以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善于利用财政资金调控经济的职能,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投资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但决不可过度增加财政支出,否则,一方面会增加经济主体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和浪费,另一方面又会影响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

2.财政资金配置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要充分市场机制的作用,全面推进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市场化配置是指部分财政资金按市场方式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在编制和执行计划时偏好于政治利益,计划的可行性和政府行为的理性被随意性取代,导致资金的计划配置效率低下。为了实现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市场体系。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只有通过其自身在市场中循环周转来实现,市场的有效性是实现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以统一、开放、规范、有序为目标的商品、要素、资本、技术以及信息市场的建立是保证财政资金市场化良好运行的条件。二是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一定时期内,各行业的利润水平是不同的,按不同行业制定不同层次的优惠利率水平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条件。利率水平的确定,必须以市场利率水平为参照,才能实现企业收益与成本的对称,财政资金的有偿使用才真正具有约束力。同时,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也是财政信用顺利开展的条件。三是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和执法工作,保证经济参与者的公平竞争,坚决反对把财政信用作为保护落后的手段。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离不开财政资金市场化的规范管理。财政资金在投资领域的使用效益不高,其原因是在资金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市场决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经营滞后。应建立有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市场化决策程度,把财政投资计划建立在对市场综合考察基础上。

3.要健全财政资金绩效的量化考核制度

当前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财政资金配置绩效的评价机制,加强财政绩效管理,才能真正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绩效考评的概念、实施范围、步骤、主体、操作规程、指标设计、监督制衡、结果运用等内容,使绩效考评工作能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约束下,规范、协调、有序地进行。在财政资金配置绩效考核实施的步骤上,以项目绩效考评为切入点,项目绩效考评是其他层次绩效考评的基础。等项目绩效考评具备一定经验后,再进行部门绩效考评试点,在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真正实现部门预算的绩效考评。在财政资金配置绩效组织实施上,先以财政部门为主,再过渡到人大、审计、财政各自分工负责立体式的绩效评价模式。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先推行单位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局重点考评,财政协调部门共同制定评价体系,待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方法以及相关评价制度完善后,再过渡到以审计、财政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此外,要建立财政资金配置绩效考评工作信息库,便于监测项目预算周期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项目资料,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分析计算历史标准值。要科学合理地对财政支出进行分类,以便于绩效考评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要硬化财政资金配置绩效考评工作结果的约束力。不同的财政支出绩效监督机关和实施单位,对评价工作结果的运用目的、范围、程序、权限等做出具体规定,增加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权威性。

4.要建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程监控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一套连续有效的财政资金运行监控主体网。在财政资金运行的一个循环中,从纳税人纳税到财政支出、财政资金使用各环节应当有不同的监控主体。这些主体可能包括:纳税人群体、财政、税收、计划、审计、监察和人大监督机构,甚至有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要明确各环节监管主体的权责利,并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全程监控制度来规范和引导监督主体的监管行为。当前,应抓好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监控的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中,要明确全程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控制主体、控制职责、控制程序和控制的法律保障等具体内容。(2)严格预算支出约束和监督。一是考虑建立由各方的专家组成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搞好法规之间的协调。各级人大和有关执法机关,应认真清理与《预算法》相冲突的法律条款,以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三是严格预算支出约束。要追加预算必须按法定程序经人大批准,且每年预算变动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四是强化支出监管。各级人大要经常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要将财政审计作为重中之重,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支出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面推进财政绩效审计。

参考文献:

[1]保罗 A. 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威廉D.诺德豪斯(William D. Nordhaus):《经济学》(Economics),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2]鲁迪格・多恩布什(Rudiger oornbusch)、斯坦利?费希尔(Stanley Fischer)、理查德?斯塔兹(Richard Startz):《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4]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樊纲:《论“国家综合负债”》,经济研究,1999年第3期

[6]张新:《关于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的研究》,《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3期

[7]Keynes, J. M.(1936), 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 London: Macmillan

[8]Matsusaka, J.G. (2004), For the Many or the Few: The Initiative, Public Policy, and American Democrac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补偿性的财政政策范文第5篇

省级统筹的独特优势

县级单位基础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不仅存在着各县区之间的财政投入差距问题,而且往往会衍生出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义务教育经费管理问题频出。近几年,有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地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教育部副部长郝平指出: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相对于中央而言,省级政府具有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相对于市县而言,则具有较强的财政统筹和行政调控能力。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郝平认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有利于省级政府根据本地人口、产业结构确定教育发展目标,提高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有利于发挥省级政府财力统筹和资源平衡能力,切实加大对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困难群体的倾斜支持力度,加快缩小教育发展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有利于省级政府优化各部门职能分工,构建教育改革协同推进机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对“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一方面,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成本分担等实施标准;另一方面,统筹省域内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财力,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强化省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责任和对省以下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教育部也同时成立了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以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

2012年12月,财政部官方网站了《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落实省级财政投入,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对辖区内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以江苏省为例(见下表),这几年,该省为使省内教育资源走向均衡,积极强化教育经费的省级统筹力度,各市县之间的生均教育经费差距开始变小,特别是经济相对欠发达县市的经费支出增长迅速。

出台地方性法规保障投入

安徽省副省长谢广祥表示:“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许多教育领域的改革与社会其他领域(如人事政策、人口政策、财政政策等)紧密相连、互相制约,市、县政府教育统筹发展的力度已显得不够,需要在较高的管理层级上统筹谋划。教育改革中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问题,如现行考试招生制度弊端及农村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等问题,均非一市一县所能解决。只有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增强行政调控能力,才能做到举全省之力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只有在省级层面上统筹推进,才有可能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一些老大难问题才能逐步化解。”

近些年来,许多市县财政主要是“保吃饭、保运转”型财政,虽都落实了“以县为主”的教育投入政策,实现了教育经费的增长,但许多县级政府财力有限,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偏低,教育专项经费没有征足,并存在顶抵挪用现象,特别是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一些县市区显得无能为力。市县级财政投入的差距,是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同时,各地教育负债尚未有效化解,部分学校在“普九”债务化解之后又出现了新的负债。而且,未来几年,市县区教育投入还需大幅增长。显然,仅靠市县自身财力,实难跟上教育发展步伐。

据调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近3年来共下达教师招聘计划420人,实际招聘到399人,教师招聘到位后流失118人,流失比率达26.6%。

对此,湖南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姜正国表示:要促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层级上移”,探索“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省级财政对县(市)区教育投入机制,加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对欠发达地区倾斜的财政支持政策;同时,建议出台教育投入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他说:“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教育投入的来源与机制、教育投入的使用范围、教育投入的管理与问责机制、教育投入的监督体制、法律责任等;并进一步推动财政部门改革,建立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

城乡公用经费走向一致

由于财政来源不同、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农村和城镇学生的生均经费也存在差别。农村学生的义务教育经费低于城镇学生。实现城乡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统一,使公办校与民办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需要从根本上打破原来以县级财政为主的保障机制,强化省级财政对公用经费的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家长表示:只有在一省范围内,各地、各校的投入标准一致,才可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15年11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统一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定额标准给予补助。适当提高对寄宿制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对此,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城乡义务教育标准均等化,体现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突破,目前的城市生均补贴是高于农村的,今后是要统一基本标准,体现城乡共享和协调发展。

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需要。有网友表示:“好钢用到刀刃上,好政策执行到民众的心坎里。这个政策的出台,可能对城市家庭或者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村家庭来说影响不大,但是,对很多偏远地区的家庭却是减轻负担的好政策,能让所有孩子都有书读,保障贫困地区的人能接受基础教育。”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冬梅表示:河南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有大量的留守儿童,也有大量外出务工随迁子女。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有利于教育公平。公益性与普惠性的教育,彰显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与担当。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意味着学生城乡均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无论在哪里接受义务教育,均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足额领取补助。这些改革举措,顺应了学生流动性增大的形势要求,开启了义务教育发展的新篇章。

几个方面的服务与指导

对于省级政府来说,统筹保障教育经费投入,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的途径,加大对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有研究指出:教育投入需考虑薄弱学校的补偿性需求。省级统筹,应根据学生流动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区分普惠式和特惠式经费投入,以确保特惠式投入精准到位,提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这几年,教育部在“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曾多次发文强调省级统筹的重要性。2013年12月3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面改薄”联合发文,提出要“加强省级统筹,分步逐校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根据省域内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合理分配”。2014年7月18日,三部委又为“全面改薄”提出20项“底线”,要求各地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国家标准、教育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将“底线要求”作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优先保障、必须完成的建设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以学校为单位予以优先落实。2015年5月11日,教育部对“全面改薄”再次提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强化省级统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