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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文教学;概念图;支架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68(2017)18001001
在建构主义理论体系下,支架式教学法被证实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对于语文教学来说,开展支架式教学,可以有效提升教学实效,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潜能。将概念图运用到语文支架式教学当中,可以有效提升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概念图的概念
作为一种现代教学模式,概念图又被称为思维导图,是利用图形要素,将课堂中所要呈现的知识点,通过网格或者树状图的形式,向学生进行直观的展示。从学科特点来看,语文学科具有较强的体系性,不同知识点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内在联系,通过概念图进行思维引导,可以帮助学生构建知识体系,强化学生的言语理解和文字运用能力,进而实现语文学习效果的提升。
二、支架式教学策略简析
从概念来讲,支架式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当中,通过科学的课程设计,为学生设置较为合理的学习目标,通过知识的层层导入,引导学生开展探索式学习,并最终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语文教学过程中,运用支架式教学法,即先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当学生形成自身知识体系后,拆除“支架”,让学生形成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强化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摸索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路径。而教师在开展支架式教学的过程中,不是直接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将复杂的知识进行解构。通过解构知识,引导学生由浅入深,从小问题着手,积少成多,最终建构起整个知识体系框架,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概念图的语文支架式教学策略研究
1.化课程设计,明确教学目标
基于概念图方式开展语文支架式教学,要强化课程设计,明确教学目标。语文教师首先要对学生的情况进行有效分析,根据学生现有的学习状况,设计思维导图,预设教学“支架”,进而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对于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点,要在课程设计中埋下隐藏点,帮助学生巩固记忆;对于陌生知识,教师则要强化节点设计的科学性和趣味性,进行有效引导。
举例来说,在学习《多彩的非洲》一课的时候,教师就可以根据课程目标,运用教学概念图,设计教学脉络,可以把教学主体分割成不同部分,激发学生对非洲大地的想象,再引导学生深入思索,并鼓励学生自主搜索和非洲相关的材料,开展支架式教学,最终使学生能够自行解决问题。
2.创设教学情境,构建教学支架
利用教学概念图,开展支架式教学,教师要为学生预设好“支架”,对不同的教学节点和阶段,应赋予其不同的教学意义,激发学生深入探索学习的兴趣,提升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于概念图方式开展语文支架式教学,离不开现代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支撑,绘制教学概念图,进行支架式教学,最常用的软件就是现在流行的XMIND思维导图软件,利用软件可以清晰表现出文章的主干和框架,并且可以突出其中的教学节点和重要知识点,强化知识内容的直观性。
举例来说,对于《多彩的非洲》这样“总―分”结构的课文,就可以利用XMIND思维导图软件直观表现出文章的总体脉络,让学生对文章有个更清晰的认知,以方便学生进行细致知识点的学习。
3.引导学生积极探索,激发学习活力
基于概念图模式开展语文支架式教学,最为重要的目标就是引导学生自主探索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活力。通过思维导图,让学生逐步深入地探索知识,可以帮助学生建构起自身的知识体系,并通过知识内容的不断补充添加,对概念图不断进行完善,实现知识的不断丰富,从而强化学习效果。
1医学人文学的内涵及概念
医学人文学的出现既不是文人学士的附庸风雅,也不是书斋里的思辨清淡,而是随着现代医学所遭遇的伦理困惑和当代生物医学遭遇到的种种难题,由社会和医学本身为解决上述难题和当前医德医风问题并思考未来医学性质及目的而主动提出的。但是其概念较为含糊,人们常常把它和人文医学作为同义词,相互取代。其实医学人文学一词迄今尚无规范统一的定义,但有一点为学者们都认同,即它是一个学科群而不是一门学科。当代的医学人文学是以生命伦理学为核心的一个学科群,由于直接促成医学人文学的兴起的原因,是发生在医学领域中那些生死两难的问题,生命伦理学首当其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但是,伦理问题不是孤立的,常常与社会、法律相连,因而当代的医学人文学是由医学社会学、医学法学、医学哲学等学科群构成,其核心价值指向是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人的权利。
医学人文学既然是一学科群,那么到底要涉及哪些核心学科?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论,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如湖南医科大学贺达仁将医学人文学划分为6大类4个分支约118门课程,北京大学医史研究中心张大庆则主张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学以及医学社会学作为医学人文学的核心课程。一般来说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医学人文学的内容应涉及或包括医学伦理学、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法学、医学美学、医学社会学、军事医学、医学战创学、医学与文学艺术、医学与宗教等。
2医学人文的内涵及概念
相比医学人文学,医学人文的概念更为含糊,一些学者认为医学人文一词不规范、不甚严谨,在应用上与“医学人文学”、“人文医学”等混淆使用。有学者认为医学人文包含了两层意义是指“人道的”医学,强调的是对待他人的善行,如医学研究、临床治疗中的伦理价值。另一层意义则是指人类的终极关怀与人性的提升,如批评人类控制自然的傲慢,承认“医学的限度”;王一方认为医学人文是一种姿态:关注人,注重人的价值,思考人的价值。它也是—种立场,基于一份学术与良知的平衡,一种理性与情感的张力,通过哲学、历史、宗教的反思和批评,文学、艺术的滋润;实现医学目的不断廓清,医学终极价值的永恒追问:那就是“人的医学”,以避免现代、当代生命价值的迷失。杜治政释义,医学人文是医学技术中凝结的对人类生命关爱与尊重的精神,是医疗保健服务以行善为目的宗旨,它涉及医学及保健服务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定位,因而可以认为医学人文是医学的灵魂。
综上所述,医学人文的概念属形而上,也可以说是—个哲学的概念,是探讨医学内在的人文性。由于医学研究探索人的生命规律,是以人为中心的研究领域,这就意味着医学与其他自然科学相比有着极大的特别,就是医学人文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①生命运动是人体的物质因素、精神因素的双重作用,是主客观的统一。人的心理、意志、情感、性格、意识,乃至人类社会的自我意识、文化等精神要素的运动,是生命运动不可或缺的基本内涵,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决定因素。生命运动不仅仅是人的物质(生理的)运动,同时更是精神(文化的)运动。医学关怀生命,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极其重要的方面是人文关怀。生命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生存,更多的是尊严、价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因而,医学应当成为求真、求美、求善的整体过程,而绝非仅仅看中人体的器官。③作为个体的生命运动的社会性,决定了医学本身的社会性。从终极目标和价值而言,任何自然科学都是为人类社会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人类价值追求服务的。而医学更具特殊的是,它直接以人为研究和服务对象,涉及人的一切,医学就不能视而不见,自然将其纳入自己的思考领域,进而自觉地把对个体的生命运动研究置于人类社会价值的思索一并进行。
医学人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一是突出医学人文精神,就是人类关爱生命,在医学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二是医学人文关怀,体现的是在医学活动实践过程中除了为病人提供必须的诊治和康复,还要为病人提供精神上的、文化上的和情感上的服务,以满足病人的身心健康需求;三是医学人文价值,体现的是医学的求真、崇善、尚美和医学达圣。医学人文价值的存在,不仅是理论上的,更是实际存在,这种存在是医学内在的本质属性。
据此,医学人文可定义为:人们在整个医学领域或医学活动实践中所涉及、所形成、所追求的精神方面的内容以及驱使人们进行医学活动的心理指向和意志动力,是对整个医学领域或医学活动实践中关涉医学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以及对人的本质与特性、意义与价值等终极问题的探究。其内涵是:人性之上、生命之重、健康之高、人格之尊、追寻医学的仁爱;集中体现“以人为本”重视、尊重、关心和爱护人。
3医学人文学与医学人文相互间的关系
首先,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属性不甚相同。医学人文学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对现代医学面临的危机和挑战不断反思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兴起的。由于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物工程和医学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创造了现代医学的辉煌,但同时也使现代医学出现了难以摆脱的困惑。医学人文学以历史、文化、宗教、哲学的视角,审视医学的演化、追问医学的意义、重塑医学的价值,从而更好地理解健康与疾病,理解病患与治疗,重新定位医患关系,重建卫生政策和医疗服务的基石。因此它具有强烈的学科交叉性特质(学科内部、学科间交叉,其外延(内容)包括医学美学、医学伦理学、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人类学、医学法学、医学社会学、军事医学、医学战创学、医学与文学艺术、医学与宗教等。而医学人文广义上是较大的领域,涵盖伦理、法学、医德等,谈及医学人文,人们常常将之与人文精神相联系,比如加强医学人文教育,主要是指加强医学伦理道德方面的教育,以提升医学人文精神,所以医学人文是一哲学概念,属形而上,侧重探讨医学内在、普遍、本质的问题。如关于医学的人文理念、人文精神、人文关怀、人文价值等,是与医学科学、医学技术相对的一个概念。
其次,两者产生时间、背景各异。医学人文伴随医学的诞生和发展,其生成时间要远远早于医学人文学的出现。医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原始(本能)医学、经验医学、现代医学三个主要阶段。医学自产生之曰起即蕴含丰富的人文精神,散发着浓郁的人文气息。医学人文是伴随医学的产生而产生的,因为医学是以人为研究对象,医学过去不是、今天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一门纯自然科学。
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往往并非如此。原因在于宏观的“多民族文学史观”建构与具体的口头文学研究是学者们的使命和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工程。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中存在着由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形成的博弈,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遗产工程”的内容、过程未必会受到遗产学和文学学理的制约,其走向也不一定顺应学者们的学术意愿。明显的事实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一直伴随着民俗、民间文化研究者们对“遗产工程”所造成的“保护中的破坏”等负面作用的质疑和批评。学界的批评话语焦点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程式化的问题表述:怎样的遗产?为谁保护?谁来保护?怎样保护?应该说,学界的这种“固执”的发问所表达的批评与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因为以上问题在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中确实有诸多表征。进而成为民族口头文学传承不得不面对的新的危机。学术界指出的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物质化”,过度“商业化”。不少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想让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入国家甚至世界“遗产名录”,但是,他们热衷于“申遗”并非为了保护“遗产”,而是把申报“非遗”当成了地方政府的一种生财之道,看作是开发旅游或者是兴办其他文化产业的大好机会,于是对一些文化遗产不遗余力地过度开发、进行商业化包装、“打造”。因此造成了“遗产”被破坏或被“异化”的种种不良后果。可以说,在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许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表现出了急功近利的思路。以口头文学中的西北民歌“花儿”为例,“花儿”作为多民族民歌,是被甘、青、宁等省列为重点保护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但是,正如有文章所总结的:“近几年各地花儿活动实践中所表现的‘六个结合’,实质就是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们应及时总结,加强引导。这‘六个结合’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培育地方土特产品、创建地方品牌相结合;与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相结合;与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相结合;与形成特色农业、创建新型集镇相结合;与提高群众文化水准、活跃城乡文体活动相结合……总趋势是由群众自发的山歌传唱向政府牵头树立文化品牌的理性发展,由单一的局部歌会向大范围多层面的综合性文化活动进展。”使“花儿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现代化产业”[2]。很显然,在申报遗产的过程中,“花儿”同样被捆绑了种种地方性的重任和使命。一种自身濒危、亟需保护的地方民歌,竟然成了带动地方“全面发展”的火箭推进器,处在各种强势利益格局中的脆弱不堪的“花儿”,会被打造成怎样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本?同样,由某些文化部门标榜的“原生态”概念引发的如火如荼的民歌大赛,也使原生态民歌正面临着被商业化开发,舞台化改造、从而丧失其文化内核、迅速被“异化”的趋向。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倒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常的提法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民众为主体。然而在实际中,政府大包大揽了一切,不仅是保护行动的主导,而且也成了保护行动的主体。于是遗产由民间文化资源,变成了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工具。固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单独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它总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然而,我们更要关注的并非是这一遗产的物质层面,而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那一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3]。但是,“在一哄而上的”申遗热中,文化遗产的本义———其杰出价值、濒危性、独特性被忽略了,一些真正需要尽快保护的遗产,因为种种纠缠不断的利益冲突被搁置的现象十分普遍”[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还在于,它是人民大众的生话方式中天然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旦这种生话方式被产业化、商品化以后,它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其后果是“一旦某些遗产申报成功,不仅没有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反而使它们不再发展,而成为脱离生活、展现给他人看的文化僵尸,进一步推动了它的灭亡。这不是对遗产的保护,而是对它的折腾和。我们不愿意看到这种保护”[5]。因此有学者感叹:“说到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想没有哪一个题目会像它这样包含着那么多的悖论。”[6]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四、结语
二、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童先生的各种文论教材和相关论文,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层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论著对“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释,各种解说之间不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说自身也有诸多不尽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面三种解释都把文学的属概念规定为一种“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却并不一致。解说一、三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解说二认为它是一种“话语活动”,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社会意识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认为,所谓“话语活动”不过是说话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在一定话语情境中通过文本进行的一种信息沟通过程。而话语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话语双主体(说话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沟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体有两个存在形式,即所说的话与所写的文字。我们知道,如社会习俗、幻想、集体无意识等社会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构成“文本”和“话语系统”。因此,从意识活动的角度说,社会心理因素不能构成话语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边认为意识形态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一边又认为它排除了社会意识的某些内容,两个意识形态概念在外延上发生了矛盾。在内涵上两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把它视为静态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认为它是“话语活动”,即是包括说话主体、接受者、文本、沟通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动态过程。其实话语活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如果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在更大范围上等于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意识活动,那么,一面说,意识形态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一面又认为它是“意识活动”本身,孰对孰错?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解释充满矛盾,已经提前决定了对“审美意识形态”和“文学”不可能再有科学合理的说明了。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对“审美”的解释之中。解说二,把审美视为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解说三又把它变成了人类对“美物”的“观照、感悟、判断”的精神活动。应该说,单就“审美”一词而言,它确实拥有包括上面两种含义的多重内涵。然而,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判断中,“审美”充当的是被判断事物“文学”的“种差”,即文学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质。严格说来,这个种差——“审美”必须是确定而统一的,否则,就会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歧义和模糊。
从第二个层面来说,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每种解说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说一把文学规定为“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在方法论上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形态”和分属领域。一般而言,事物的形态是人的感官能够直接把握的事物外貌状态。例如,人们能够直接把握H[,2]O的“形态”只能是气态的、液态的、固态的水,亦即我们说H[,2]O只能形态化为汽、水、冰三种形态,而不能说它“形态化”为了黄河、太平洋和喜玛拉雅雪峰。同样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也只能是为人所直接感知和把握的语言、文字、文本、话语及人的自觉不自觉的动作行为等,而不能形态化为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就像河流、雪山不过是H[,2]O的形态——水、冰的存在领域一样,哲学、文学也只是人类社会意识的某种外化形态——哲学性文本和话语、文学性文本和话语的存在领域。
以撷取现实生活中的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特质”,理由并不充分。童先生的说法是:“当我们说文学艺术的独特对象是客观现实的审美价值的时候,不要把现实的审美价值当成是独立的存在。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它就像有熔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溶解于其中。”(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然而世界上任何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一般都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不仅事物的审美价值不是独立的,其实用价值、认识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也是如此;不仅实用价值、政治价值等可以渗透溶解于审美价值之中,反过来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渗透溶解于实用价值和其它价值之中,那么既然文学可以撷取溶解其他价值因素的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撷取融合审美价值的实用价值或其它价值。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撷取审美价值呢?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要用审美价值去溶解其它价值呢?童先生并没有准确把握到文学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关键之点。
解说二在属概念上把文学视为一种话语活动,把“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命题的种差——“审美”解释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紧接着又说:“它(审美)可以从目的、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形象的;从态度看,审美是情感的。”(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然而,我们知道“方式”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它与“目的”、“态度”等一起构成实践活动的下位概念,我们只能说人类在掌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抱有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方式,表现何种态度,而不能说“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一)的目的如何,方式如何,态度如何。“关系”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它至少在双方之间方可发生,审美关系必然发生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审美关系(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二)的特征也必然是审美主体与对象互相作用所形成的特殊状态的特征。如所周知,在审美发生过程中,就主体的心理状况而言,最终并不报有任何目的,主要采取形象方式,并表现出某种情感态度。这只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所呈现出的特点,而并不是主体与对象间形成的审美关系的特点。
如此的“意识形态”与如此的“审美”,两者“复杂组合”而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应是什么呢?我们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解说三与前两种解释最大的不同是提出了“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的观点,而问题也恰在于此。我们知道,审美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审美活动包括审美欣赏与审美创造两种含义,狭义的审美活动单指审美欣赏。显然,上述对审美(活动)的理解指的就是狭义上的。让人不解的是,童庆炳先生一向坚持文学活动论,即认为文学是世界、作家、作品、读者四要素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审美欣赏不过存在于读者——作品的环节之中,说文学是一种狭义的审美活动,实质上等于说文学仅是一种读者对作品的鉴赏活动了。我们宁愿认为这是童先生的疏忽。问题是我们把这种疏忽的因素考虑进来,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审美活动,即把“审美创造”也看做是审美活动的重要内容,可否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呢?我认为,广义的审美活动仍涵盖不了文学活动。首先。“审美创造”不等于“艺术创作”。为了表达对传统艺术的反叛,杜桑为微笑的蒙娜丽莎画上两撇胡子,又把夜壶摆上大雅之堂供人观赏,名之曰《泉》,我们说不清是在创造美还是在破坏美。但由于这些作品确实蕴含着某种艺术意义,我们还把这些艺术家的行为称为艺术创作。其次,审美活动中的审美欣赏也不等于文学活动中的读者接受。我们认为,审美欣赏是审美主体在非功利状态下对事物形式进行的非功利情感的知觉过程。但在文学艺术的接受活动中,往往要经历阅读——鉴赏——评价(不只是审美评价)的过程。其中,只有在鉴赏的某个瞬间读者是完全排除功利性考虑的。另外,文学活动中“世界——作家”的加工过程,“读者——作家”的反馈过程,“读者——世界”的体认过程等环节也很少与审美结缘。由此可见,文学活动不等于审美活动。
三、我的几点看法
如所周知,文学现象的无限丰富性和复杂性,为阐释文学提供了巨大的理论空间。在多元化的阐释背景下,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角度解说文学,不过是多音合唱中的一种声音。至于是否可以担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要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视角审视文学,就应挖掘出它本来已拥有的深厚的理论内涵,进而明晰地、系统地、合乎逻辑地将其阐发出来。由于篇幅所限,现将几点看法粗列如下,详细论述笔者另有专文。
现代人类文明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说来,文明意识可以分为实用意识、审美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三大类。实用意识遵循的是现实实用性原则。它具有明确的实用目的性和功利性,即满足人类的物质性存在的需要。实用意识又可分成两小类,用来专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相关技术发明以及指导思维活动和语言交际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工具意识;专门对组织、团体、国家、社会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制约和管理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规范意识。审美意识是在实用意识中分化产生的一种超功利性意识类型。首先,只有当人类形成了完全的抽象能力,具有了把事物的形成与属性相区分的能力,人才有条件和可能以非功利的态度和非功利的情感专注于欣赏事物的形式,于是审美欣赏在人类历史上发生了。其次,如黑格尔所言:“人有一种冲动,要在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中实现自己。”(注: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而当实践水平发展到人们的精力可以不必全部投放于事物内容和属性,而有能力集中于对承载事物内容和属性的形式的创造上时,我们说审美创造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在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活动的共同推动下,人类的审美感觉、欲望、兴趣、情感以及审美观念、理想等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形成了由这些因素统一而成的完整的人类审美意识。与实用意识相比,审美意识的特征表现在三大方面:非功利性、超越性、自由性。
文学可以成为各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由于各类意识内部结构不同,承担职能不一样,它们分属领域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实用意识内部,观念、认识等理性化因素与欲望、情感等感性化因素相比处于主导地位。按其特点与职能,工具意识分属于了自然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领域;规范意识分属于了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伦理等领域。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在意识内部处于主导地位的审美意识,主要分属于了文学、音乐等艺术领域。某一意识归属于某一领域,以某一形式表现,并不具有天然合法性。在人类所有意识类型中,情感、想象、理想等作为不稳定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突现成为主导因素。此时,该种意识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文学艺术。换言之,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审美意识的存在领域和表现形式,也可以成为实用意识诸种类的表现形式,还可以成为实用意识之下的个人潜意识和社会集体无意识的泄导渠道和形式。
意识形态指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包括审美意识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各种意识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面貌和样态。按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一定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必然决定着该社会形态中存在于各种具体社会意识形式中社会意识的性质。因此,具体的社会意识无论归属于什么领域和分工形式,其社会性质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支配,从而产生社会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和划分,各自形成特定的样态、面貌。另一方面,不管何种意识形式、何种意识因素只要产生并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之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显露或隐曲地体现出该种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同时,它们会以体现社会同一性质为磁石,聚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意识样态。我们把这个体现一定社会形态性质的统一的、意识样态叫做“意识形态”。
文学不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表示的不是意识的实体自身,而是意识的性质、样态,它不是由各种具体意识自身组成的,而是由各种具体意识的社会性质组成的。它要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存在载体,却不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自身实体的构成要素。具体说来,从社会结构划分看,每一具体的意识即可以从水平层次上归属于社会心理或社会意识形式;也可以从分工形式上归属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艺术。从社会性质上划分,每一意识都只能现实地、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社会中,该社会的特定经济形态决定着该意识同该社会全部其它意识因素一起,构成了具有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注:参见李志宏《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讨论综述》,见吴光正《文学基本理论问题论稿》,吉林美术出版社,1996年1月,第31页。)。
关键词:文学革命;新文学;欧化;直译
陈子展在《中国近代文学之变迁》第八章《翻译文学》结尾谈到翻译对新文学语言的影响时说:“翻译的文体大都是用白话文,为了保存原著的精神,白话文就渐渐欧化了。”{1}陈子展在这里指出了一个新文学变革中最基本的现象,即文学翻译推动了新文学的语言变革,而这个变革的最终方向,就是“欧化”。
后来不少关于五四文学“欧化”的研究,也大多沿袭这一思路,并且将“欧化”的动力,归结为翻译层面上的要求,即为了贯彻“忠实”的原则。不过,今天当我们重新回顾五四时期关于“欧化”的讨论时,我们会发现,“欧化”问题的提出,一方面确实是“为了保存原著的精神”,实践所谓的“忠实”这一翻译标准,然而,在更深的层次上,“欧化”则与五四作家对新文学的构想、对中西语言差异的认识有关。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在翻译领域内部讨论新文学语言的“欧化”现象。
一、的白话文学观与翻译方案
文学翻译对中国新文学的发生所产生的推动力,体现在许多层面上,比如输入新的文学观、体裁类型、创作方法等等。然而,一开始,文学翻译却并没有直接地和语言变革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的理论设计中。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的白话文学观谈起。
在讨论五四文学革命的时候,我们常常会面对这样几个似是而非的概念:白话文学、国语文学、新文学。在当时,人们对这几个概念的使用就十分混乱,尤其是“白话文学”与“新文学”这两个概念,常常被等同起来。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在继续。其实,在当年对它们已经有所区分。
首先,什么是“国语文学”呢·在《建设的文学革命论》中,说:
我们所提倡的文学革命,只是要替中国创造一种国语的文学。有了国语的文学,方才可有文学的国语。有了文学的国语,我们的国语才可算得真正国语。国语没有文学,便没有生命,便没有价值,便不能成立,便不能发达。{1}在看来,文学革命的第一个目的,是创造“国语的文学”,但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为国民创造统一的“国语”。为什么建立一门统一的国语,必须通过文学革命而不是其他的方式来实现呢·对此,曾经举出当时的反例说:
现在各处师范学校和别种学校也有教授国语的,但教授的成绩可算得是完全失败。失败的原因,都只为没有国语的文学,故教授国语没有教材可用。{2}
语言必须借助文学这一手段才能得到更好地普及。因此,才提出,文学是国语的“生命”的保证,可以提升国语的价值,不然,国语“便不能成立,便不能发达”。这样,国语运动就必须借助于文学变革了。在那里,文学革命及其所提倡的“国语文学”,都应该是晚清以来的统一国语运动的一部分。他后来又多次直白地表达过这种观点:“若要造国语,先须造国语的文学。有了国语的文学,自然有国语。”③“我们以为先须有‘国语的文学’,然后可有‘文学的国语’;有了‘文学的国语’,我们方才可有算是有一种国语了。”{4}
那么,什么是“白话文学”呢·认为,国语的基础就是“白话”。创造“国语”,首先要发展“白话文学”:
我们尽可努力去做白话的文学,我们可尽量采用《水浒传》、《西游记》、《儒林外史》、《红楼梦》的白话;有不合今日的用的,便不用他;有不够用的,便用今日的白话来补助;有不得不用文言的,便用文言来补助。这样做去,决不愁语言文字不够用,也决不用愁没有标准白话。中国将来的新文学用的白话,就是将来中国的标准国语。造中国将来白话文学的人,就是制定标准国语的人。{5}
在那里,“国语”仍然是首要的目标。要建设国语,就必须做白话文学。白话文学一旦通过学校教育等方式被普及开来,就成了“国语文学”,中国的国语也就成型了。因此,“造中国将来白话文学的人,就是制定标准国语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白话文学”是建设“国语文学”的第一步。
那么,什么是“新文学”呢·
认为,仅仅是采用了白话的文学,还不能说是一定具有“永久价值之文学”,不能说是“第一流的文学”,因为“白话文学”不过是创造“新文学”的“工具”而已。在他看来,真正的文学必须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包含人的感情、思想等等:
我们以为若要使中国有新文学,若要使中国文学能达今日的意思,能表今人的情感,能代表这个时代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状态,非用白话不可。{6}
这段话虽是强调白话的重要,但也明确提出了对“新文学”的要求,那就是“能达今日的意思,能表今人的情感,能代表这个时代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状态”。与“新文学”相比,“白话文学”与“国语文学”都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文学,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文学,具有明显的功利性。而“新文学”,则具有相对长远的价值。这种价值的载体,就是文学本身所包含的精神品格,而不是文字:“文字为无精神之物。非无精神也,精神在其所记之事物,而不在文字之本身也。……文学为有精神之物,其精神即发生于作者脑海之中。”{7}
到此,我们可以对“白话文学”、“国语文学”、“新文学”这几个概念作出大体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