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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洋污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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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洋污染的建议

对海洋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一、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结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对海洋污染的建议范文第2篇

造成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因素分析

虽然在海洋旅游资源的污染损害过程中它们产生影响的程度不尽相同,但都使海洋旅游资源的美观度和可再生性受到破坏,不利于海洋旅游的持续发展.在海洋旅游研究中,有学者采用两层次定量评价法[4]对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价,发现产生污染损害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引起的,更多是人为造成的.新罕布什尔大学的自然资源教授安德鲁•罗森堡(2008)表示,人类不能再独立看待捕捞、沿海湿地流失或污染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人为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重叠,需要全面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来保护海洋环境.由此可见,在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的控制过程中,应该重视人为破坏方面的重点治理和预防[5].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影响因素,从自然和人为两大因素剖析了造成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的主要原因,自然因素在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产生过程中有一定的影响,大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阻止或控制其发生,但人为因素方面可以通过海洋旅游及相关海洋行业采取措施减少对海洋旅游资源产生的破坏,合理科学地利用海洋旅游资源.

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控制的相关研究

海水污染、海滩萎缩的现象明显加强.基于当前海洋资源的污染损害情况,学者专家在各自领域内提出角度不同的控制海洋资源污染损害的方法.针对海洋污染损害控制及预防评价的最新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视角进行.从海洋环境评价指体系的角度,王勇智(2010)提出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后评价,开展一次系统的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实际影响评价从而更有针对性提出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在海洋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6],谭映宇(2010)建立了以系统动力学模型、状态评价模型为主的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承载力复合系统研究方法,实现了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和环境承载力的分析、模拟、预测,对比和决策支持[7].Kuji等人(1999)分析了造成海洋海水污染的原因,包括粪池、污染处理系统泄漏、陆源污染物、邮轮等.Campbell、Ritter和Marsh等人就游船活动对不同地区及海域的环境影响情况作了研究,丰富了人们对游船活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认识.Monika等(2005)在从事整合海岸带管理可持续性研究项目(ICMS)时,以菲律宾中部米沙郡群岛为例,详细探讨了旅游业的成功与该项目进程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海洋旅游业水平与地区的遵从性和可进入性指标成正相关关系,而与生活质量指标和活动可持续性指标成负相关关系.[1]基于上述研究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控制研究集中在环境工程、生态、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海洋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控制研究很少关注,国外学者虽有涉及海洋旅游环境评价和管理方面,但仍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和有效的解决措施.

对海洋污染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海上污染;渤海;濑户内海;对策

中图分类号:[S94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81-02

一、引言

由于陆源污染的研究依据及相关数据较多,加之海上污染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很少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导致很多学者认为陆源污染是影响渤海环境的主要因素。但是这些不能消除海上污染对渤海环境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伴随着康菲漏油事件在国内各界引起的关注以及思考,为了引起群众与相关部门对海上污染的重视,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影响渤海环境的海上污染状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来预防和治理海上污染。

二、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渤海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发表的文章多研究渤海污染与经济的关系,从经济角度分析渤海环境问题。海上污染的具体方面,林贤在2007年[4]、余江[5]等人在2006年对海水养殖自身污染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2008年,林凤翱等人对渤海赤潮发生的历史、现状及发生特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污染治理方面,2009年,王书明等人对渤海污染和关于污染的治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回顾[1];2010年,潘书策将日本成功治理濑户内海的方法与我国渤海的治理工作进行了对比,为渤海的治理工作做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2]。同时,韩俊松等人利用风险评估理论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研究出单位区域传播污染事故分先的评估运算方法。然而专门将海上污染作为研究对象,对海上污染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仍然很少,因此,需对各方面的文献与资料进行研究与总结。

三、海上污染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及在渤海的主要表现

1.海上污染的特点

笔者通过分析总结,得出海上各类污染有以下三个特点:

(1)扩散速度快、污染范围广且影响深。由于海上污染在广阔的海域,海水的水平流动与垂直交换能力均比近海岸地域强烈,因此海上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能够较快扩散,甚至有些污染物沉于海底,很难清理。

(2)离海岸远。大多数的海上污染源与陆地距离较远,导致预防监测及污染的控制与治理方面比较困难,因此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船舶进行海上巡逻并及时处理海上污染源。

(3)很难界定海上污染源的影响程度。海上污染的界定比较困难,一方面,由于海上污染的污染源来源于海上,污染一旦形成,很难将污染影响从海洋污染中明确的分离出来;另一方面,由于海上污染的影响范围广、扩散速度快等特点,导致很难确定海上污染的污染影响及污染范围。

2.海上污染的表现形式

(1)海上工程与石油开采。海上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会破坏海洋的原生态环境,还会改变洋流路径,造成海底生态环境的破坏。石油开采主要源于海上石油开采事故和石油平台正常作业的漏油等造成的海底管道破裂及井喷等。渤海湾是我国的第二大油区,大概有200亿吨的石油储量,其中占较大比例的是质量较高的轻质油。我国工程院院士翟光明表示,渤海湾将会成为我国石油主产区之一。

(2)船舶污染。船舶污染指其在航行、装卸货物及停泊过程中由于船舶碰撞、搁浅或者船舶自身事故导致的沉没等,造成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及产生的化学物品、废气等而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渤海海域的船舶污染分布较为分散,在近岸地区分布较多。总体来说,船舶污染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但是近年来,天津、曹妃甸、大连三地建立了30吨原油码头,导致油类和化学品等专业化的船舶频繁出入,加大了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

(3)海水养殖污染。在海水养殖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固液态废物,会导致养殖水体及其邻近水域污染含量超过正常水平,水体功能随之受到影响。[4]近年来,在渤海沿岸地区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虽然渤海滩涂面积很大,沿岸有辽河、海河等流入海,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是鱼虾的主要索饵和产卵的场所。但是养殖的密度较大,且一些渔民向海里撒化肥及抗生素等,造成海水养殖生态系统物流和能流循环受阻。养殖产生的大量残饵、鱼虾粪便及生活垃圾等的排放,产生大量氮磷营养物质,导致渤海养殖水体的富营养化,为赤潮生物提供适宜的生态环境。

四、日本成功治理濑户内海的启示

1.濑户内海的治理历程

跟渤海一样,濑户内海是半封闭式的内海,气候干燥少雨,原是天然鱼仓,是日本列岛最富足海湾[3]。直到1940年代末日本战败后,为了经济发展,工业布局向沿海集中,濑户内海沿岸成为重要的工业基地,导致濑户内海成为了各种工业部门的共用下水道,工程任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富含大量铜、铅、汞等重金属废水。1955年以后,濑户内海污染越来越严重,成为了水俣病的发生地。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着手治理濑户内海,到1980年代初,濑户内海水质已基本恢复到良好状态,海洋渔获量超过1950年,前后30年的时间,成功把濑户内海还原成基本清洁的海域。迄今,该海域和沿岸资源、环境都得到恢复和发展,地区经济发展已超过1960年代的水平。

2.主要治理手段及借鉴

(1)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都作了明确的分工。如全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环境厅协调,海上污染事宜由海上保安厅处理,其他各个省厅、各级地方政府也都要负责各自管辖海区的污染监测。还建立了海区沿岸13个府县和5个市的知事、市长参加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制度。在防止海洋污染的过程中,这种联席会议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2)大力加强内海环境调查与监视、监测的投资。上世纪70年代,整个濑户内海共设数700个观测站,自动化监测设备可以连续观测,并多次开展海洋污染综合调查,对濑户内海的污染现状、如何治理一目了然。

(3)成立了防止濑户内海水质污染研究会、海洋生物环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许多省厅和地方政府的研究所、大学和民间团体也都从事着与防止海洋污染有关的环境科学研究工作,这些相关的科研配套机构为海洋的生态保护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

(4)社会各阶层的宣传。社会各阶层都在宣传保护濑户内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半官方的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协会对濑户内海的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且民间环保组织更是大量诞生,规模之大居全世界之首。

(5)为了切断污染源头,将污染严重的化工厂迁离濑户内海,并大大减少填海造地面积,濑户内海的大部分区域都被规划为国家公园,建立了800多个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五、海上污染预防与治理的对策

1.加强海上检测力度,多样化检测手段。渤海污染仍需要以预防为主,首先,要加强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提升沿海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其次,强大的海监力量、网络式的海监巡逻系统是预防的主要手段。除去巡逻船巡逻外,还可以在在沿海和渤海海域建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有效减少船舶事故发生。最后,可以在渤海地区广泛设立海洋污染监测站点,尤其是在主要航道与养殖场周围,通过卫星遥感等系统及时发现污染源。

2.充分发挥海岛的作用。海岛被誉为“永不沉没的航母”,将海岛作为海上检测的重要根据地和中转站,通过加强海岛建设,缩短海上污染治理的反应时间,对海上污染做出最快速的反应。建立各种检测机制,加强陆源污染物的产生、输移以及排放的监管,严格控制沿海地区各项工程的审批和建设制度,在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倾废管理、渔业污染事故监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3.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知识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很难解决渤海海上污染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人来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我国NGO组织的积极作用。NGO既不是政府,也不是经济体,不依靠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的NGO及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以及污染监测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具有巨大的差距,充分发挥NGO的作用,加强政府与NGO的合作,不但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动员更多的人力与社会资金进入到渤海治理的进程中。

4.政府投入与支持是重要保障。渤海环境的治理工作仍是政府的职责,海监力量的建设、人员的福利、海岛的建设等多方面均需要政府足够的重视与资金。NGO组织的顺利运转与宣传,也需要政府多方面的配合。

六、结束语

影响渤海环境的海上污染预防与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社会各界尤其是相关的政府部门不仅要反思在渤海治理过程中的失误与不足,还应该从国外的先进经验中获得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措施,为渤海的治理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王书明,周艳,李岩.渤海污染及其治理研究回顾[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2-44.

[2]潘书策,张焱.参考成功经验――治理渤海污染[J].世界海运,2010(2):42-44.

[3]林凤翱,卢兴旺,洛昊,等.渤海赤潮的历史、现状及其特点[J].海洋环境科学,2008,27(2):1-5.

[4]林贤.海水养殖自身污染的现状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7(15):143.

[5]余江,杨字峰,叶长鹏.海水养殖环境污染及控制对策[J].海洋湖沼通报,2006(3):111-118.

作者简介:高天航,22岁,男,河北石家庄人,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2008级海洋经济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是海洋经济,环境与资源经济学。

郑思远,20岁,男,浙江长兴人,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2009级海洋经济学,本科生,研究生方向是港口、海岸带综合管理

对海洋污染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水 保护绩效 建议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7-125-02

1 “十一五”广西近岸海域海水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分析

根据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常规监测结果统计可知,2006~2010年广西近岸海域全年平均达《海水水质标准》中一、二类标准的水质比例分别为70.8%、72.9%、79.1%、87.5%和83.3%;海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分别为75.0%、77.1%、85.4%、91.7%和89.6%。由此说明,“十一五”期间,广西近岸海域整体环境质量保持稳中有升势头,逐步达到良好水平,大部分海洋环境功能区达到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进行检验可知,2006以来,广西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具有显著变好趋势。

2 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成效

2.1 污染减排成效明显,陆源污染物入海量逐年减少

“十一五”期间,沿海三市政府以“节能减排”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海量逐年减少。目前,沿海三市直排入海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完成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并正常投入使用;沿海三市(镇)已建成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日,且还有8座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在建或筹建之中。另外,3个市本级垃圾处理项目均已建成投入使用,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也正在建设之中。

据监测,2006~2010年,由独流入海河流、直排入海工业、市政排污口、养殖废水和船舶废水等途径进入广西沿海的污染物量分别约为58、43、37、31、35万吨,年,2010年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比2006年减少约23万吨,减幅达40.2%。用spew-man秩相关系数法进行检验可知,2006以来,广西入海污染物总量具有显著下降趋势。由此说明,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得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2.2 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到位,相关污染得到控制

广西通过积极落实《1972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90年国际油污防德、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公约中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要求,指导和督促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配备相应的滤油设备、油污水舱和垃圾贮集器及如实记录船舶污水、船舶垃圾处置处理情况,并通过严格施行《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规定,促使含油污水通过各自船主与油类回收处理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予以回收利用,船舶垃圾通过各港口设置的船舶垃圾回收装置回收、定期清运至当地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全面加强了对海洋倾废的监测管理,有效地防治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的不良影响。

2.3 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响应能力得到加强

广西环保、海洋等部门定期开展了广西近岸海域海水、表层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及入海污染源监测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对海洋环境实施了监控管理。并在广西近岸重点海域设置了1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及一个监控中心,建立起了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最完善的海水自动监测网络,加强了海洋灾害(特别是赤潮)的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各涉海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广西海事局船舶危险化学品和溢油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等环境事件应急要求,逐步增加应急物资配备并分别开展了应急演习,初步建立健全了广西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体系、预警预报体系以及应急监测体系,不断加强了海洋环境监控与监理能力。

2.4 国际合作领域逐步拓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日益提高

近年来,广西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全球环境基金会(GEF)”合作开展“南中国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和“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之广西合浦海草示范区项目,在红树林、海草、湿地保护、防止陆源污染海洋、海岸带综合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有力的推动了广西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农业污染防控难度大,面源污染影响较明显

近年来,广西近岸海域年度内海水水质分布均表现为丰水期水质较差,枯、平水期水质较好的趋势,说明海水水质受面源污染影响较重,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及农药、各种禽畜养殖(特别是散户禽畜养殖)所产生的禽畜废物等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呈现加重趋势。

3.2 海水养殖废水直排现象依然存在,污染影响未得到有效控制

沿海滩涂高密度、大量使用人工混合饲料以及高度集中、废水直接排放的养殖方式和养殖区普遍存在,尤其是大面积连片对虾养殖场大量生物代谢物和养殖有机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了局部养殖海域海水水质下降,如北海党江海养区、钦州茅尾海、防城港北风脑海养区3个养殖海域出现三类、四类海水水质。

3.3 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然薄弱,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配置尚不完善

虽然广西的涉海部门,如环保、海事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了一些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了应急演练,但是,这种以部门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的层级低,无法动员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沿海三市政府至今尚未制定并实施政府层面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没有制定相应的船舶溢油应急救援物质储备规划,广西沿海基本没有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库,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不足,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滞后,专业性、社会化的溢油应急救援队伍尚未组建,严重影响应急反应工作。

4 “十二五”广西海洋环保工作建议与意见

(1)继续加快沿海城镇和临海工业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开展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提高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率,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2)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不断优化工业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业生产的集约再循环。

(3)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与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影响调研工作,推广普及生态农业及测土施肥技术,减少氮、磷流失对河口及海洋污染影响;加快沿海地区畜禽养殖集约化、规模化进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工程,解决沿海地区畜禽养殖的污染影响。

对海洋污染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浅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海珍品增养殖取得显著成效

为实施“海上辽宁”、“海上山东”的战略,辽宁、山东两省充分发挥地处辽东、山东半岛和北黄海、渤海湾的优势,利用浅海、滩涂积极发展水养殖业。1996年,辽宁、山东两省海水养殖产量分别达到111万吨和259.7万吨,占海产品总量的43%和54.5%。为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两省又积极开发海水增养殖业,实施了对虾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辽宁省自1985年开始生产性放流以来,共放流1~3厘米幼对虾125亿尾,回捕产量达1.9万吨,直接经济效益6.5亿元,社会效益达2.8亿元,投入产出比为1∶10,居全国领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来新兴的生产领域,有较好的开发前景。大连市长海县是一个海岛县,全县底播增殖面积40万亩,重点发展鲍鱼、海参、海胆、虾夷扇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杂色蛤、魁蚶等品种,产量共达8万多吨,初步建成了一个以底播增殖为主的海底庄园。山东省长岛县的海水养殖区现在已由近岸浅海扩展到深水大流海区,养殖品种由传统的海带、扇贝扩大到鲍鱼、海参、虾夷扇贝等海珍系列养殖,养殖形式也由单一的筏式养殖转变形成为海上筏养、海底播养、陆上工厂化养殖等多种养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岛周围70万亩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层综合利用的“蓝色牧场”。1996年全县海产品产量30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达20.87万吨,养殖收入6.58亿元。浙江省在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之后,也确立了以养殖业为主的发展思路,海水养殖取得显著发展。1996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达到85.82万亩,产量达39.51万吨,列全国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渔业公司和象山港渔业公司,分别从福建省引进欧鳗和大黄花鱼种苗,采取大面积海水人工养殖,并获得成功,由于经济效益显著,预计将会有更大发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捞机制,积极发展远洋渔业

浙江省濒临东海,大陆架渔场面积达34050万亩,是浙江省陆域面积的两倍多。著名的舟山渔场是我国最大的渔场,丰富的渔业资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捞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渔业总产量达342.14万吨,其中海洋捕捞占259.72万吨,居全国首位。针对我国近海传统鱼种结构的变化,浙江省积极采取对策,使海洋捕捞结构从以沿岸近海为主,初步实现了向外海发展的转变,远洋捕捞作业已发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极大地促进了海洋渔业的发展。1996年,全省外海渔获量已占海洋捕捞总产量的61%。远洋渔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并具有了一定规模,去年产量达13.4万吨。

(三)积极开发水产品加工业,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

辽宁、山东、浙江三省渔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带动了本省水产品保鲜加工业的迅速掘起。水产品加工是水产品增值的重要环节,也是今后海洋经济增值的发展方向。为瞄准国内国际市场,浙江省首先发展冷冻小包装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础上又开发了海洋药物等产品,使水产品获得显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产品加工总量达60余万吨,加工产值63.8亿元,水产品加工综合能力列全国前茅。

二、对我国水产品需求潜力和海洋渔业资源潜力的分析

据农业部渔业局测算,1995年全国人均水产品占有量为20.5公斤,人均消费量为11.6公斤,但消费极不平均,沿海地区有的高达40公斤,而内陆一些地区人均消费不到1公斤,所以内陆地区水产品的消费潜力是很大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高蛋白、低脂肪,食鲜味美的水产品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产品消费来计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万吨的产量。而根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后几年每年人口将净增加1400万左右,满足新增人口对水产品的消费就需增加水产品产量16万吨。因此,应充分挖掘渔业资源的潜力,以满足人民对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提高养殖单产的增产潜力

我国海水养殖单产整体水平不高。“七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平均为442斤/亩;“八五”期间,海水养殖单产已提高到677斤/亩。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迅速发展,相应的良种体系、渔用饲料体系、病害防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养殖优良品种的引进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间,我国海水养殖单产达到800斤/亩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扩大养殖面积的潜力

我国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和滩涂面积约为2亿亩,按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可进行人工养殖的面积为4000万亩。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浅海和滩涂面积为1074万亩,仅占可养殖面积的26.8%。由于养殖技术、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用于养殖的面积将不断扩大。如:山东省长岛县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进行养殖,并获得成功。另根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我国近海3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为4.8亿亩;40米等深线所围浅水面积6.2亿亩。由此足以说明,我国扩大海水养殖面积潜力是很大的。

(三)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资源的潜力

据资源调查,我国部分外海还有一定的渔业资源蕴藏量。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万吨。稳定近海,调整远洋捕捞结构已势在必行。外海海域特别是公海海域渔业资源还有相当大的潜力。随着我国远洋渔业生产能力的扩大和同第三世界国家渔业合作的日益发展,远洋渔业产量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可能的。据农业部渔业局提供的资料,预计到本世纪末,远洋和外海渔业产量将增加50万吨。

三、目前我国海洋渔业生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近海捕捞过度,造成渔业资源渐趋枯竭

近海捕捞是一项投入高回报率也高的产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而我国渔业生产管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又相对薄弱,因此海洋捕捞出现了无度、无序的现象,造成我国海洋渔业传统资源渐趋枯竭。以舟山渔场为例,大、小黄鱼和墨鱼等传统经济鱼类已形不成渔汛,带鱼也趋于小型化、低龄化。如1996年冬汛结束后,在捕获的带鱼中,每尾在100~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渔业总产量中带鱼比例与1995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减少4~5万吨。

(二)渔业病害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近年来,受综合因素影响,海区生态环境恶化,海洋渔业病害日趋严重。对虾、扇贝、鲍鱼、海带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响,且危害品种有扩大蔓延之势。1993年爆发流行性虾病后,全国对虾产量由1991年的22万吨锐降至1994年的6.4万吨,养殖、加工、销售等环节累计经济损失年均达100亿元,对虾养殖业遭到毁灭性打击,极大地挫伤了虾农养殖积极性。虽然一些地方坚持以防为主和以混养为主的方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大面积对虾养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没有某个地方或单位研究出彻底有效的解决措施。渔业病害已经愈来愈成为制约我国海水养殖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三)我国近岸海洋污染日趋严重

渤海、东海、黄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来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陆源污染占整个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养殖、海洋矿藏开发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营养化,诱发赤潮。如辽宁省1996年出现赤潮32次,每次最长时间达7~8天,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法,加大实施休渔制度的力度

为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应加强对海洋渔业捕捞的管理,严格划定我近海休渔区域,建立健全休渔制度。据了解,浙江省舟山渔场在对带鱼实行了两个月的休渔期后,今年捕获的带鱼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宽。辽宁省今年比往年晚一个月捕获海蛰,增收5亿多元。这充分说明休渔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严格执行休渔制度,以确保我国近海渔业资源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科研院校联合攻关,加强渔业病害的防治研究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面积的海水养殖一旦发生病害,很难找到立竿见影的方法和技术。因此,建议国家科委与沿海省、市、县各级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积极扶持科研院校加紧进行渔业病害防治的基础性研究和预防性研究,并将其列入国家计划,以确保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国家从大农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把用于引进农业高新技术和良种的1亿美元专项经费,划出一部分用来支持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

(三)在黄海北部海域建立渔业经济技术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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