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活动范围越广泛,信用就越重要。开展诚信企业建设,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诚信建设的核心。近年来,县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诚信企业建设活动,诚信企业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重视,企业诚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信用缺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创建诚信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开展企业诚信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对于降低企业经济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对于扩大招商引资、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诚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制度先行,统一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总目标,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以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为突破口,以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纽带,以金融带动、政府推动、企业参与、部门协作的方式,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力争用3-4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和披露应用系统和与其相配套的技术支撑体系、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信用政策体系、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效遏制企业失信行为,打造企业诚信品牌,树立信用企业良好形象,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社会环境,为建设诚信提供良好的信用保障。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任务
一)建立诚信企业建设工作机制
1成立县诚信企业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诚信企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整体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研究制订诚信企业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诚信企业建设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应用系统和与其相配套的技术支撑体系
1研究制订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标准,统一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征集格式和信用报告规范文本,并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管理。
2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互平台,初步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和共享。
3建立依法安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机制。
三)建立完善信用政策支撑体系
1研究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行为。
2根据部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相关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优惠政策,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3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办法,按照评定等级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4研究制定企业成长计划,对符合标准的信用状况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给予各项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诚信经营。
5研究制定加强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确定行业准入制度,规范中介组织的信用行为。
四)建立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
1培育现代信用服务市场,大力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的信用服务业。
2组建或引进1-2户有较强实力和公信力的评价中介机构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业务。
3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价试点工作。
五)建立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及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
2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信用联防机制,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主动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六)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体系
有关部门要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企业信用状况及信用等级等)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四、实施步骤和任务分工
一)实施步骤。诚信企业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初步建设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诚信企业建设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体制,研究拟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引入或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试行电子数据系统自动规范诚信等级管理及。
2扩大发展阶段: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互平台,初步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和共享;扩大企业资信等级评级范围;经济生活各领域逐步应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大力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初步建立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3巩固完善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整理、使用、披露系统和技术支撑体系;全面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级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产品得到充分应用,形成“守信收益、失信受损”良好氛围,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任务分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诚信企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开展诚信企业建设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成立县诚信企业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局、人行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中小局及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诚信企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经贸局和人行共同负责诚信企业建设具体工作。
二)精心组织。由县经贸局、人行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将企业诚信状况作为是否纳入中小成长计划的首要条件,对进入成长计划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信用授信、贷款、支付结算、评级、财务管理等一揽子优惠服务。要积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
三)强化协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方案落实,加快推进全县诚信企业建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要制定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形成以政府诚信为表率、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支撑、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北京”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鼓励开发利用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现代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各部门分工协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政策、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订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建立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跨行业联合征信;结合本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建设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政策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重点
(一)*年至2008年为建设阶段,工作重点是: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制订并实施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研究拟订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制订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快完善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向社会有序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促进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大力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征信和增值服务。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功能。
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加大对社会信用的教育培训力度,营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环境。
(二)2009年至2010年为完善阶段,工作重点是:
进一步完善信用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形成较为发达的现代信用服务业,既有专业化、公信力强的联合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群体。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产品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体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信息办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
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口”为依托,加强对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现有信用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共享企业信用基础数据,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为支撑,加强政府与银行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整合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行信用信息交换提供目录和数据交换服务,为银行建设个人信贷系统和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通过专用网络对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访问,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
(二)做好信用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完善信用政策体系。
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方面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方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加快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环保、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仲裁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逐步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
(四)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要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要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五)大力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
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
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京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支持本市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设计信用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行业统计及数据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对信用服务中介及信用产品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
(六)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市有关部门应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七)建立健全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守信行为。
建立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市征信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
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八)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信用教育和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启动“信用北京”宣传工程,开通“信用北京”网站,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
五、工作要求
当前,社会信用的恶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信用制度建设的呼声很高,而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又是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现实的发展使得理论思考成为必要,从逻辑上说,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或者说对社会信用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当下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现实的建议。
一、社会信用立法的现状
要从理论上思考社会信用立法的依据,首先有必要了解社会信用法律发展的现状。鉴于我国的社会信用法律的发展刚起步,所以有必要先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然后再讨论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的现状。
1.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信用立法的现状
西方国家信用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以美国和德国为例作简要介绍。
一是美国。 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主要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建立起来的。从历史缘由来看,二战后,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信用交易成为日益重要的交易手段,各种信用的供给和需求也日趋旺盛,伴随这种增长,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跟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公平授信、消费者隐私保护、诚实贷款等。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才从6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信用立法。美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法律框架是由《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十七部法律构成的,分别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甘恩一圣哲曼储蓄机构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这些法律的直接规范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①。
限于文章篇幅,这里主要介绍《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律是美国信用法律体系之基本法,于197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律主要规范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对于资信调查报告的传播范围和消费者了解自身资信报告及申诉不实报告的权利。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消费者资信报告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必须在限定的范围,该法列出了五种可以合法使用的情况:(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除了这五种情况外,其他的使用皆为非法,即使消费者同意也仍为非法。在消费者权利方面,该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利取得资信调查报告的原件以及副本,有权利申诉资信报告中的不实信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该法律进一步规定,对于资信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指定年限后,可以删除,例如破产记录在10年后可以删除②。
二是德国。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到现在为止,德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信用相关的法律分散规定于民法、破产法、商法、数据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在基本法律层面,德国的《商法典》、《破产条例》、《民事诉讼条例》都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例如《商法典》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载于商业注册登记薄上的信息要开放给公众查询;《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破产目录,该目录也向公众公布。《民事诉讼条例》规定对债务人名单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了明确的规定。无偿还能力者可到地方法院做代替宣誓的保证,地方法院将此记录在债务人名单内,并在全德范围内予以公布。有关个人信用的负面记录将保留3年。作了EV的消费者3年内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③。德国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和很重视,这方面的主要法律是《联邦数据保护法》和《信息和电信服务法》,同时德国作为欧盟的一分子,还要受到《欧盟数据保护指南》的规范。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征信机构必须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如消费习惯、生活方式、银行存款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在信用报告中公开。同时还规定了征信机构有义务以各种方法为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保密④。
此外,德国的《反不道德支付法》和《信贷法》分别对于催帐程序和信用监督进行了规范。
2. 我国的社会信用立法现状
从现状来看,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信用立法,相关的规定也都散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但这些规定很少直接针对信用制度,并且很多重要的内容,这些法律没有涉及。以信息公开制度为例,对于公司的信用信息公示,《公司法》及其相关附属法律中没有规定⑤;又如,破产法中也没有设立破产目录制度,而该制度可以有效地传递破产企业的信息。更进一步,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也是信用社会所急需的制度;在诉讼法中,对无能力偿还债务者和恶意逃避债务者,也缺乏信息公开制度。这些缺陷都使得我国的信用信息传递极其不畅通。
在征信方面,无论是对于征信机构还是具体的征信行为,在国家层面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当然,在地方性法规的层次,已经有些零散的法规,例如上海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在信息公开方面,地方性立法也有突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出台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但这些零散的地方性规范还只是试点性质,涉及的面也有限。在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我国也缺乏类似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法律,使得被征信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信用消费方面,我国法律也是远远落后的,对于公平授信、账务催收等问题,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总的而言,我国社会信用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立法空白,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
二、社会信用法律规制生成的理论依据
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我国社会信用立法仍处在初步阶段,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我们应该发展社会信用立法。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从理论上来说,为什么要制定社会信用法律?或者说社会信用法律规制生成的理论基础何在?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以从不对称信息理论入手。
所谓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合作)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一方所知道的信息多于或少于另一方。当然,这里的信息是指影响交易的信息,而非所有信息。比如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对保险风险的信息远多于保险公司;在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效率的信息高于用人企业。应该来说,不对称信息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常态。因此,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当事人如何制定合同及规范彼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说,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内生的不对称和外生的不对称。所谓外生的不对称,是指这种不对称是先天、先定的,而非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最典型的如交易当事人的品格、能力、偏好等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外人很难轻易获知。内生的信息不对称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并且这种不对称是发生在合作之后。如果用人企业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形成后,劳动者是否努力工作,尽忠职守,用人企业往往是难以精确掌控的。在保险关系中也是如此,签订保险合同后,被保人是否尽力去规避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也难以掌握。
各种内生和外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功能紊乱和市场效率的降低,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导致交易的不能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是常态,而现实经济在常态下也运转正常,这就说明必然存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机制。对于这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博弈论模型的分析开始:
在图中,甲和乙在订立契约后面临着守约还是违约的策略选择。假设双方的效用函数如下,双方都守约的话,收益均为5,双方都违约的话,收益均为0。一方守约,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收益为-10,而违约方收益为10。对于这个模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在双方都不了解对方信用状况时,也就是信息不对称时,甲、乙双方的最优策略都是违约。因为当任何一方在选择守约时,都担心对方会选择违约,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选择违约是最稳妥的选择。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违约,违约}是这个模型的纳什均衡解。
从常理可知,{违约,违约}显然不是一个效率高的解,这意味着在信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合作是不可能的。要走出这一低效率的均衡陷阱,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一种机制传递双方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即双方的履约能力、以往的守约、违约记录等。通过这些信息的取得,双方可以判断对方的履约取向,从而影响选择。在上面的博弈论模型中,如果甲知道乙在过去所有的交易中都是选择守约,甲就可能推测乙在这次交易中也会选择守约,这就极大的增加了甲选择守约的可能性,从而走出{违约,违约}的陷阱。
通过这种博弈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实生活中一定存在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传递人们的信用信息,从而促使人们走出囚徒困境,进行合作。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将现实生活中的信息传递机制分为两种:非制度机制与制度化机制。非制度化信息传递机制主要是指通过个人之间的信息传递这种形式来传递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这种传递既可以是交易方之间进行的,例如交易一方信誓旦旦保证将履行合同;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进行,例如人们会通过“流言蜚语”的形式传递有关的信用信息。例如,甲借乙3千元不还,乙将这个信息告诉甲乙共同的朋友,那么甲的这个欠钱不还的行为就转化成为了一个信用信息在他们的朋友圈内传递。当甲再向这一朋友圈内的丙借钱时,丙就有可能因为这一信息的获取,而拒绝借给甲。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技术原因,信息的传递主要都是依靠这种非制度化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巨大的局限:第一,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熟人社会,因为“流言蜚语”一般只在一定范围的熟人圈内传递,所以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无法依靠这种机制取得信息。第二,由于这种方式依靠的是人们之间的语言传递,由我们的日常经验可知,这种传递中伪造、夸大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这使得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也成为问题。第三,由于人际信息传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信息被传播对象的隐私和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还有我们日常语言中所说的“众口铄金”效应,被传播对象面对强大的舆论时,往往难以纠正不准确的信息。
正由于这些局限性,在现代社会需要大规模的陌生人之间交易的时候,非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已经不能够承担,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应运而生。制度化机制通过专业化的征信主体采集信息,然后又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传播这些信用信息,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机制功能的发挥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规范相配套,或者说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这是因为:第一,在制度化机制中,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或为商业化的信用企业,或为银行。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行,都是建立在基本的商业法律基础上的,如《公司法》、《银行法》、《破产法》等。在这样一个法律基础上,征信主体的行为得到了基本的规制,而正是由于这种规制,这些征信主体本身的基本信用赖以建立,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从而信任法律规制下的征信主体,这也就是所谓的制度信任。在非制度化机制中,信用信息往往只能在熟人圈中传播,这是因为传播的主体是人,这种传播的可靠度是建立在人和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上,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很难去相信一个陌生人传递的信息。而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制度信任,使得征信企业能够超越特殊信任的束缚,赢得陌生人的基本信任,从而满足现代社会大规模陌生人交易对信用信息的所需。 第二,对具体征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非制度机制的一个很大弊端是由于人际传播的随意性,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通过基本商业法律对征信主体的规范能够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仍需要对具体征信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从而在信息采集的源头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第三,在非制度机制下,信息被采集对象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这表现为隐私被侵犯;“众口铄金”效应导致错误信用信息难以纠正以及社会对失信行为惩罚过度等现象。在制度化机制下,需要相关法律的安排,来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个人隐私问题,现代信用法律往往会划出一个范围,规定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范围,明确有些信息不得采集,如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家庭出身等;赋予信息被采集者知情权、支配权、维护权等权利,防止信息采集和传播过程中个人隐私的被侵犯,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权要求赔偿。对于“众口铄金”效应,则通过赋予信息被采集者信息更正确的方式加以解决,信息被采集者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正或删除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最后,法律还要确保对失信行为的适度惩罚,确保失信人不会因为一次失信行为而延误终身。按照国际法律惯例,—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但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总之,只有在法律规制之下,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才能大规模地传播准确、及时的信用信息,并妥善协调其中涉及到的信息被采集者、征信者、信息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从而在现代商业化社会的环境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对我国社会信用法律规制的思考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要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有良好的信用法律规制。这种规制既要有基本法如民法、公司法、银行法、破产法等法律的配合,也要有具体的专门规范信用问题的法律存在,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法律体制。从这点出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制定信息公开法。由于我国的大量信用信息都掌握在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司法、海关、银行手中,而由于相关信息公开法律的缺乏,现在的征信企业难以从这些政府部门取得信用信息,造成征信困难。所以应该通过立法规定这些部门有公开信用信息的义务。从立法实践来看,《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在这方面做出了示范性探索,对上述内容都做出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这仅仅是地方性法规,涉及的地域有限,且法律的等级不高,所以实践效果有待观察。另外,该条例只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则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制定机关的地位问题,无法与更高层次的法律协调,只是笼统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而并没有明确划分信用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限,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这些理由不公开信用信息。因此,应该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开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范围应涵盖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两大块,并且要细化公布信用信息的方式和程序,保证信用信息使用者能够公平、迅捷、经济地取得信息。同时,还应明确划定信用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限,防止相关部门滥用“涉密”借口,拒绝公开信息。
第二,应制定征信管理法。正如前文所言,在制度化的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的可信度首先由征信机构的可信度来决定,人们基于对征信机构的信任而相信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这种信任是一种制度化的信任,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因此,应制定征信管理法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权利义务、市场退出、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公众对征信机构的信任是建立在牢固的法律基础之上。从实践来看,我国现在的征信机构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对信息的管理不良等问题,通过征信管理法的规范,可以推动我国的信用中介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尽快建立起我国独立的信用服务产业。与此同时,该法还要具体规范征信机构的具体征信行为,规定信息采集的程序、可采信息的范围、信用信息的加工以及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利益回避等问题。通过这些规定进行征信行为的规范,从而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应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参考美国等国家的经验,该法主要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信息被采集者了解、维护信用信息的权利。该法是在兼顾征信机构和信息被采集者的基础上,侧重保护信息被采集者的利益。具体而言,该法应明确列出信用信息可以使用的范围,并禁止在这些范围之外使用,以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如果发生滥用侵权的情况,信息被采集人应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应赋予信息被采集者有权利了解自身的信用信息,有权利申诉资信报告中的不实信息。另外,为了防止过度惩罚,对于资信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指定年限后,可以删除。
第四,制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力求在信息开放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应有的平衡。这种保护应该贯彻在信用信息的征集、保护和传输过程中。在信用信息的征集过程中,应明确界定信用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范围,规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征集;在信用信息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信用信息被用于正当目的;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应该在技术上保证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窃取、擅改、毁灭⑥。
最后,应考虑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基本法。打造信用,立法先行,这是法治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为了有序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防止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混乱格局,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建设全局的社会信用基本法,对我国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有效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同时也为制定其他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立法依据。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断点;无缝对接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81-05
一、引言
大力扶植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增加就业、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但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惧贷情绪不断上升,企业续贷难度不断增加,“信贷断点”问题愈发突出,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如何有效续接信贷断点、降低融资成本,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山东省巨野县创新推出的小微企业续贷新模式,有效修复了信贷断点问题,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续贷成本。
二、信贷断点修复方式综述
目前,弥补信贷断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狭义上的企业自筹资金,主要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以及折旧资金、资产处置收益等自有资金。二是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介入解决资金需求方的周转问题。如财政出资设立“企业还贷周转金”,供符合规定的企业无偿使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刘吉运、曹黔然,2010)。三是市场第三方的介入,即借贷双方以外的商业化机构介入其中。这里的市场第三方可以是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商业化担保公司(曹黔然、王安国,2010)、商会等具有俱乐部性质的合作组织(郑现中等,2010)。
以上三种解决信贷断点的方式都是通过外部力量来修复断点,而不是通过借贷双方协调沟通的方式来解决。这三种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企业自筹资金的机会成本较高,不符合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政府直接干预虽然简单,但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容易出现寻租问题,滋生腐败,且审批效率低下。对于市场第三方的介入,如果第三方机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要考虑运行第三方组织的成本收益比,这决定了第三方组织的运行效率和可持续性;如果是纯商业性机构,一般情况下,其所提供的过桥贷款的利率也要高于普通贷款利率。
总的来说,靠外部力量修复“信贷断点”的成本是较高的,修复过程是低效的,无法避免地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较大的负担。那么又为什么必须通过高成本的外部修复,而不通过内部制度优化来修复断点?内部修复断点真的无法实现吗?人民银行巨野县支行推出的小微企业续贷无缝对接模式对此给予了回答。该种制度模式证明了在不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制度优化可以修复信贷断点,即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着续贷制度的优化空间,同时也说明了以往通过外部修复断点行为的实质是对强势银行的妥协。
三、信贷断点修复的新尝试:续贷无缝对接模式
(一)信贷断点的困扰
2015年初,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菏泽中支)以辖内巨野县为试点,指导巨野县支行开展了百家企业走访活动。该活动共联系9家银行业机构,走访企业179家,深入了解小微企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量身定做信贷产品。从调查情况看,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经营更加困难,盈利能力下降,续贷需求意愿更加强烈。走访的179家企业中,153家有存量贷款的小微企业表示“原贷款到期后将办理续贷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是各银行业机构对企业续贷条件的苛刻要求和审批条件的烦琐。从续贷申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到最后批复,时间较快的也要在15天左右,慢的大概需要30天,近9成小微企业面临“信贷断点”问题的困扰。
“信贷断点”的存在导致高融资成本的“过桥贷”业务快速发展,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巨大“包袱”。为了弥补“信贷断点”,企业不得不拆东补西、东拼西凑,甚至借用高利贷。同时,撮合“过桥贷”也成了银行信贷员的一项“灰色业务”。巨野县就发生过一起某乡镇农村信用社负责人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赚快钱的案子。据对小微客户相对集中的3家金融机构调查显示,75户小微企业中,通过“过桥贷”进行续贷的企业占70%,资金额高达1.7亿元,民间融资已成为企业“过桥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高成本民间融资往往把企业拖入困境之中,甚至破产、倒闭边缘。比如,巨野县某公司是一家集皮革和皮毛加工、购销于一体的公司,年销售皮革300万平方尺。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公司通过企业担保在当地信用联社贷款1500万元,解决了其资金困难。然而在贷款即将到期时,新的问题出现了。贷款到期后,要办理新贷款,从申请到审批大约需要30天的时间,严重干扰公司的生产,如果在贷款“空档期”向民间借贷融资,按月利率45‰,资金额1000万元来算,30天将产生45万元利息。
(二)对信贷断点的思考和判断
整个国民经济就是个完整的共同体,其内部各个成分之间相互依存,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银行之间均存在着共生关系,各自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小微企业发展滞后,也将制约大中型企业、商业银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转。“信贷断点”的存在给小微企业造成巨大的债务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信贷断点”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很多小微企业将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停产、倒闭,对整个宏观经济将会造成致命冲击。因此,“信贷断点”的修复问题势在必行。
菏泽中支通过深入企业调查了解,认识到了“信贷断点”的危害以及修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以往的修复方式存在着各种问题,政府过桥资金有限,资助范围过小,丛生寻租问题;其他渠道的过桥资金来源不稳定,难以持续修复。既然过桥资金难以解决问题,那么有没有不动用资金,通过改进银行制度、实现修复的可能性呢?
经过走访各家银行,菏泽中支发现了信贷流程改进的空间:原有小微企业续贷流程中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批复等环节均在企业原贷款归还后进行,而且效率很低;而对待大企业则在贷款到期前,甚至企业还没申请续贷,就启动了续贷前的各项工作。如果商业银行对待小微企业的续贷工作也能采取同样的流程,并且每个环节都限时办结,小微企业的续贷时间将会明显缩短。那么,商业银行为什么不能像对待大企业那样尽力地优化续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呢?
菏泽中支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商业银行信贷服务是有门槛的,不同级别的客户享受不同质量的服务,小微企业作为商业银行的非优质客户,享受不到大企业的“VIP”级别的服务,享受不到优化的续贷流程和较高的续贷审批效率。同时,商业银行对续贷工作的改进是缺乏动力的:首先,与大型企业的贷款利润相比,小微企业的贷款收益显得微不足道,商业银行不愿意为此花费功夫;其次,由于商业银行把持着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他们相信即使现在的信贷制度存在问题,小微企业也不得不找他们贷款;再次,商业银行普遍认为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能够获得充足的安全收益,因为大企业有政府的隐性担保,一般是不会破产的;第四,他们先入为主地对小微企业有种排斥感,认为小微企业信用差、贷款风险大、交易的成本较高。
与此同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大企业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的稳定,支持大企业发展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因此政府不得不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大企业,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商业银行不谋而合。在精力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难免顾此失彼。小微企业势单力薄,在缺少权益保护的情形下,只能被动接受。
僵化的制度范式、强势的市场地位、天然的风险厌恶特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对待小微企业的态度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意识到,如果没有强大的外部力量介入、督促,内部优化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应该具有充分的决策自,外部力量介入的同时必须扼守权力的边界,不干涉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不增加银行的市场风险,尊重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
通过多次总结和分析,菏泽中支做出以下判断:一是信贷断点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亟须资金解决续贷问题;二是靠外部资金弥补“信贷断点”成本高企,难以持续;三是商业银行内部的技术性优化,可以修复“信贷断点”,即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着信贷断点的修复空间;四是由于银企地位的不对等,商业银行不会主动地去修复“信贷断点”,需要有外部力量充当信贷交易的仲裁者,做好督促、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要尊重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判断。于是,就有了续贷无缝对接业务的制度安排。
(三)续贷无缝对接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在不增加商业银行风险的前提下,实施续贷无缝对接既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又要充分体现贷款手续的简便快捷。为此,管理办法从办理无缝对接贷款业务的对象和范围,申请与受理,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合同的签订、审查、审批以及贷款的管理等七个环节对续贷模式流程进行规范。
与原有续贷模式相比较,新的续贷模式同样要在续贷申请后对企业的续贷条件进行调查,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同样进行审查、审批、批复等工作,续贷发放工作也都在原贷款归还后进行,这就确保了新的模式没有增加原有续贷模式的风险。但新的模式下(见表1),对符合条件且有续贷意向的企业,银行业机构提前30天开展续贷调查,且从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批复等环节分别设置2天、15天、5天、2天和1天的办结时限,要求贷款到期前5日内审查审批手续全部办结。
(四)续贷无缝对接模式的风险控制
为了提高信贷资金投放的安全性,有效甄别企业信息,人民银行巨野县支行联合辖区银行业机构制定了续贷无缝对接业务办理的“七准”和“七不准”原则(见表2)。对于同时符合“七准”条件,且不存在“七不准”所列任何一项情形的企业,纳入续贷无缝对接企业“白名单”库管理,作为续贷无缝对接重点支持对象。入库企业每年确定一次,对后续管理中发现入库企业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出。
为了强化贷后资金风险监控,对续贷客户在正常贷款监控的基础上,增加了贷款欠息、逾期等四种重点监控内容(见表3)。如出现任一情况,贷款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企业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商业银行修复“信贷断点”的帕累托改进
(一)提升了商业银行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续贷无缝对接模式在尊重商业银行风险判断、不增加银行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督促商业银行对贷款流程进行了优化,实施以来,得到了商业银行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办理无缝对接业务98笔,受惠企业94户,到期贷款金额累计7.13亿元,续贷金额6.74亿元,续贷率达到了94.58%,其中续贷效率比较高的村镇银行和中国银行,实现了归还贷款的当日或隔日款项到账,效率最低的5―7天到账,续贷天数比以前大大缩短。
(二)企业融资成本下降,经营更加有序
续贷无缝对接模式抑制了“过桥贷”业务的快速膨胀,企业融资成本大幅下降,企业在贷款“空档期”如果走民间借贷的路子,平均月利率要远高于45‰,而通过无缝对接贷款,月利率仅10.5‰,利息支出显著减少。另外,企业可以获得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实现更加有序的经营状态。
(三)有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银企关系
银企关系的深化不仅会影响小微企业信贷可得性,同时也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定价和抵押产生重要的影响。当前金融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不够密切,缺乏良好的协作机制和有效的对接措施。续贷无缝对接模式为县域企业尤其是县域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有利于重塑和谐的银企关系,对于银行延续客户关系、防止优质客户流失等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拓展性分析
综上所述,相较于由外部提供资金修复“信贷断点”的高成本、低效率模式,商业银行内部修复“信贷断点”具有显著的帕累托改进效应,理应成为拓展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重要着力点。但现实问题是,面对普遍和严重的小微企业“信贷断点”困境,为什么企业总是首先想到靠高成本的自筹资金予以弥补?政府部门也总是想法设法设立各类过桥资金予以协助?为什么没有怀疑过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商业银行为什么不主动优化自身的信贷制度?这一系列问题,从本案例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一)外部推动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在金融体系尚不完备、企业融资渠道较少的情况下,银行贷款仍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因此银行一定程度上垄断了资金的供给,造成了僵化的体制和长期存在的垄断利润,抑制了信贷制度的改进和创新,使得内部制度的有效供给与外部现实需求之间形成了亟待优化的空间。小微企业无法与强势的银行进行平等的谈判,只能被迫接受目前的信贷服务,也就不得不依靠高成本的过桥资金来弥补断点。在现有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不会轻易放弃固有垄断地位,自我革新的动力也会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关部门的强力推动。本案例中,人民银行的外部干预,客观上提升了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的谈判能力,相对均等了银企双方的谈判地位。
(二)外部干预的合理边界
干预“信贷断点”修复的实质,是将不对等的银企关系尽可能对等起来,维护小微信贷市场的金融秩序,促进市场出清。本案例中,人民银行干预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很好地遵循了市场规律,尊重了银行和企业的意愿,而不是乱作为、乱干预。新模式并未对商业银行信贷制度进行伤筋动骨的颠覆性革新,也没有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价体系施加任何影响,最大的变化只是打足提前量,提前准备,限期兑现续贷承诺。这些做法正是尊重市场、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行为的直接体现。同时,续贷资金风险监控主要事项也说明人民银行在续贷工作中站在了公平公正的位置。由此可知,人民银行干预的行为和目的是对商业银行续贷承诺和对企业进一步筛选的双边约束,是对小微信贷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这也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活动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银行的干预行为必须扼守边界,否则适得其反。
(三)未来展望
截至目前,无缝对接模式已实施近一年,巨野县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总额达到7.13亿元,续贷总额达到6.74亿元,续贷成功率达到了94.58%,续贷天数缩短了4―27天,续贷利率也较续贷前下降0.5个百分点。未续贷的企业除了个别贷款到期、未按规定偿还本金、不符合续贷规定外,其余主要是提前偿还贷款,无续贷意愿。这说明,巨野县的信贷修复模式并未增加银行信贷风险,得到了双方的支持,具有长期性。但是,人民银行干预的目的是将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不对等的关系矫正过来,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旦交易双方能够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现内部的自我修复,那么干预存在的意义也就微乎其微。这个时候,人民银行就应该逐步地退出干预。然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满足多个条件:首先,通过外部的强制性干预以及先进信贷模式、信贷技术的推广,逐步将商业银行续贷的动力来源由外部干预向内部利益驱动转变。其次,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使得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同一机构的不同分支之间形成有效的竞争,通过竞争促进金融机构的信贷创新。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后,构建相对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打击失信行为,优化信用环境,金融机构也要有一套完善的、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技术,合理控制信贷风险。
六、政策建议
在不增加任何操作成本、不增加商业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新的“信贷断点”修复机制是切实可行和具有可持续性的,因而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由此,本文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确立更高层级的外部干预机制。建议以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部门为单位,设立金融协调委员会,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设立相应部门,对辖区小微企业续贷工作专司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商业银行开展多元化的信贷制度创新,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
第二,规范小微企业续贷操作流程。组织和指导各家商业银行通过协商的方式制订《小微企业续贷管理办法》,推出全省统一的、内容更完善的无缝对接续贷模式,对续贷条件、办结期限、风险监控进行明确规定,将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并对企业风险状况、续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若企业出现风险状况违背风险监控注意事项,应将该企业从“白名单”中剔除。
第三,加强小微企业续贷工作的监督管理。金融协调委员会在全省设立小微企业续贷信息库,根据续贷信息变动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对续贷工作不力、违反管理办法的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定期对外公布,形成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另外,要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制度安排,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沟通联系,整合各方资源,完善小微信贷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吉运,曹黔然.信贷断点与政府守夜:陵县企业还贷周转金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09.(4).
[2]曹黔然,王安国.比较优势下的过桥融资:商业化担保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J].金融发展研究,2010.(9).
[3]郑现中,王伟,郑方敬.俱乐部机制下的企业互助金:邹平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10.(6).
[4]王锦玲,唐功爽.中小企业融资断点链接的激励相容设计:龙口港物流链商品融资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10.(9).
一、**区工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区工业是在建区初期几乎为零的基础上,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全区年销售额100-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41家,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有17家。20**年至20**年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3.4%,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2.3%,二产比例由2002年的18.1%提高到20**年的32.6%。今年前三季度,全区工业总产值实现31.3亿元,增长43.2%;工业增加值实现7.07亿元,同比增长34.3%,拉动经济增长9.9个百分点。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实现销售收入9.94亿元,同比增长95.2%,实现利润7211万元,同比增长167.22倍,上缴增值税5653万元,同比增长164%。工业企业发展势头较好,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优势产业型企业带动明显。经过多年的发展,**区初步形成水泥建材、冶金化工、农林产品加工为支撑的优势产业。在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涉及水泥建材、化工优势产业的有13家,占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企业总数的17.2%,其中,500万元以上的有12家,为规模以上企业的70.6%。2007年1—9月,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2.86亿元,同比增长79%。
2、配套产业型企业不断发展。新上了一批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主要有为华润(贵港)水泥等公司生产配件的华宁耐磨公司、福盛橡胶制品公司等。
3、劳动密集产业型企业发展迅速。充分发挥**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怡合玩具厂投资规模不大,但安排了100多个就业岗位,还有50家针织制品企业、90家中板厂和12家胶合板厂共提供了4570多个就业岗位。
4、产业聚集趋势明显。港桥水泥、华宁耐磨、福盛橡胶、台泥、盛通锰矿等企业纷纷进驻工业集中区,全区工业企业呈现出向石卡工业集中区、黄练峡工业集中区聚集的态势。
二、存在问题
1、投资环境有待改善。当前**区上下思想不断解放、发展工业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部分单位和干部职工缺乏全局意识,思想观念保守,服务意识不强,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区财力薄弱,收支矛盾突出,每年对工业发展的投入比较有限,工业基地配套设施滞后,这成为影响**投资环境和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2、企业产业化水平低。**区工业企业整体表现为: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支柱产业不够强,产业关联度和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层次和协调水平低,辐射带动能力弱,链条短,附加值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产品结构单一;部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仍处在低水平,设备老化,产品档次低,企业发展后劲不足,还没有走出以粗加工、初级产品为主的格局。
3、企业贷款融资难。相当部分的工业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企业本身资本积累、民间借贷或合伙入股等渠道,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筹措难度大。尽管企业在各级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下,金融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资金短缺仍然是制约工业,尤其是规模以下工业发展的“瓶颈”。融资困难致使有的新上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有的扩建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有的企业因缺少流动资金不能正常生产。
4、工业项目用地紧张。国家实施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后,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越来越严格,项目用地问题难以解决,影响了一些重点项目的建设。同时,工业项目用地紧缺,也影响了项目选地和拆迁工作。
5、企业人才匮乏。全区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搞策划高层人才奇缺,也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制约因素。由于人才缺乏,导致管理手段落后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再加上相当一部分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生产型的经营管理模式,缺乏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缺乏对市场的适应和把握能力,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不够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
三、发展设想
1、进一步明确工业发展方向和思路。要对全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业发展作出全面规划,确立工业发展方向、工业布局及工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把培育支柱产业作为工业强区的重中之重。按照“开发优势资源,构建特色产业”的总体思路,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原则,发挥交通优势,突出水泥建材、糖纸、化工、农产品加工、港口物流等比较优势产业,每年新发展一批中小工业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力争每年都有5家左右的企业实现梯队发展目标,不断扩充工业经济总量。依托华润水泥、台湾水泥、港桥建材等企业,聚集扩张建材工业;依托甘化公司、安丽纸业等企业,扶持糖纸业的发展;依托弘昌石化、恒泰化工、桂兴公司、金燕子农药等企业,加速发展以油、化肥、低毒农药为主的化工产品的系列开发;加快以叠峰淀粉、高品木业、美源木业等企业为主的农林产品加工基地建设。
2、千方百计优化工业发展环境。把优化环境作为工业强区的有力保障,坚持用“诚信和环境优于政策”的理念抓环境建设。一是抓好硬环境建设。加强209国道武宣——**段升级改造工程、兴六高速公路贵港联线至台泥专用码头二级公路、台泥项目铁路专用线等项目的协调,加快建设进度,多方筹集资金,对全区乡村道路进行升级改造或挖补修复,加快郁江**区段的防汛工程和排涝体系建设步伐,彻底打破基础设施建设的制约瓶颈。二是抓好软环境建设。营造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落实好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利用自身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的,可以考虑所缴纳税收年底按一定比例由财政奖励给企业;制定倾向性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由第三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扩大全区工业经济总量。营造快捷高效的服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部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3、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把加快石卡工业集中区和**林产品加工区建设作为工业强区的有效载体。加强与市江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林业局的合作,解决工业园区的土地、资金等瓶颈问题。打破乡镇地域界限,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区发展。在工业园区大力建设标准厂房,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谋划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环境污染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占地面积少的重大项目,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完善工业集中区的服务功能,时刻关注先进地区、周边地区的政策动向,吸纳有利于**工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条款,打造工业发展平台。
4、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把招商引资上项目作为工业强区的支撑点。转变招商观念,树立“你发财,我发展”的观念,算大帐而不算小帐,算长帐而不算短帐,舍小利而求大利,让近利而谋远利。创新招商方式。推动全区引资工作由阶段性招商向常年招商转变,由热情招商向素质招商转变,由普遍招商向重点区域招商转变,由资源招商向搭建平台招商转变,着力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立足本地资源优势,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行全区资源共享,鼓励各乡镇各部门采取异地招商的办法,激发各乡镇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