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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在全市169个乡镇设立了440个动物检疫报检点,在15个生猪定点屠宰场、所有活畜及肉品市场派驻了兽医检疫员,大兴、大龙、沙子3个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报检点及驻场官方兽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流通环节监管和消毒工作,认真执行畜禽标识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我市2009年贵州铜仁梵净山文化旅游节、2010年全省旅发大会和国际龙舟赛等重大活动期间无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完善疫情应急防控体系近年来,我国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规律不断变化,事关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切实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市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坚决有效控制动物疫情。完善各级应急防控机构:市、县两级充实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时修改完善《铜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铜仁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实战演练:为更加细化工作流程,制定了《铜仁市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方案》,组建“动物疫情扑杀组”、“紧急免疫组”等应急小组,将工作预先落实到部门及人,加强实战演练。
市、县畜牧部门购置储备消毒药品、防疫器械、扑杀器具等应急物资,能够为快速处置疫情提供充分的物资保障。重大动物免疫工作成效明显全市各县(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落实“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责任制,坚持“三个结合”(即春秋集中免疫与程序免疫相结合,强制免疫与疫病监测相结合,防疫与检疫相结合),抓好“四个重点”(即重点疫病、重点畜禽、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做到“五到位、六不漏”,消除防疫空白点和死角。实现了“三大转变”,即人们对动物防疫的认识由原来的技术、经济性问题向社会、政治性问题转变;防疫工作由原来的“无人做事、无钱干事”的尴尬境地向防疫体系初步建成、强制免疫免费服务转变;疫情处置由原来的临阵磨枪、仓促应对向预案启动、果断处置转变。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达到了“应免尽免,不留空挡”的要求。
为此我市应加大部门的联动工作,成立畜禽污染治理工作小组,加强畜禽污染管治工作,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三区,既“可养区、限养区、禁养区”。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基层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确保每年春秋两季强制免疫所需的人工费、交通费、易耗器械设备、药品消耗购置费及疫苗调运、储存费能正常支出,同时争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牲畜扑杀等经费逐年增长的投入机制。加强基层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建设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分期分批高标准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备必要的实验检测和化验设备,形成办公有阵地、防疫有设备的良好局面。设立动物防疫风险补偿基金,实行资金滚动使用,对在强制免疫过程中,因注射疫苗出现过敏反应死亡或流产的动物,进行适当补助,不断增强我市畜禽抵御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我市生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席锋 洪猛 郭小江 王卫东 侯芳 陶沿竹 张晨旭 陆安法 单位:贵州省铜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铜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保障经费,改善装备。要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工作实现从收费保工资和运转为第一目的到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为全部目的的根本性改变。建议逐步过渡到只检疫不收费的途径上来,使人民群众消除检疫是为了收费的错误认识。解除利益上的困扰,这是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环节,实现不了这种转变,其余工作就会成为摆设,动物检疫工作的改观就会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装备,特别是要装备快速检测设备,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要配备好检疫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逐步解决办案难的问题。
二、理顺体制,统一管理。《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检疫员,要依此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乡(镇、办事处)工作的检疫员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原乡镇畜牧水产站按放开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和防检分开的原则,进行彻底改革。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搞好诊疗、去势等经营性工作;设立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全额拨款的乡镇动物防疫站,做好动物防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具体工作;将所有检疫执法人员人事关系全部调入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再按照便民、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动物检疫派出机构(数个乡镇设立1个检疫分所),承担动物检疫具体工作。要统一动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动物饲养、运输、动物屠宰和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进出口的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制度,由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对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解决职能分割、部门扯皮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只能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而无更多约束力和监督力的问题。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三、提升素质,严格考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检疫人员文化、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财务管理、案件办理、抱怨处理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提高检疫标识真假鉴别力,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严格考核,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通过数年的努力,力争基层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得到较大的改观,建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勤勉务实、保障有力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四、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总结《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的意见,利用《动物防疫法》重新颁布实施之际,将规模养殖场、冷库、超市、宾馆、饭店和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纳入动物检疫监督范畴。借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成功的立法经验,对“违法所得”、“运输费用”等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活动中的作案工具设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封存、拍卖权,尽快解决办案难的问题。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作用。
五、强化行业公关,提高社会认可程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利用一切媒体和机会,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开展行业宣传。做好行业形象策划,宣传行业英模,彰显行业精神。建立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快速反应体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保障群众的权益。协调与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讲求大局,密切配合。谨慎稳妥地进行检疫承诺,对依现有检疫规程能够检出的病种名录进行承诺。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检疫工作,支持动物检疫人员进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检疫执法环境,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保好驾,为畜牧业发展护好航。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第九条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二十五条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第三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条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四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坚持四个面向宣传,即“面向领导,面向有关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民知法懂法、经营者守法不违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
2 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动物检疫监督目标责任制
针对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对象复杂、不能出差错的情况。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领导尤为重要。因此。畜牧兽医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监督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再和监督员及各镇派驻检疫人员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有奖惩。对、、巧取豪夺、违法办案、执法枉法、买卖票证、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者。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后要从严处理。坚决清除这些害群之马。保持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的权威性。真正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3 搞好检疫监督管理 提高“两员”素质
我县现有监督员8人,检疫员25人,新聘5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5人。分布在14个镇中。针对检疫力度薄弱,基层检疫任务量大、面广。检疫设备落后,检疫人员素质差等问题。我县主要从“两员”的培训、考核、整顿人手,重点从业务技术、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方面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继续录用上岗工作,对不合格的解聘待岗。对违法、违纪、的及时调换,形成人人自加压力、自觉学习、严格执法的氛围,提高整个检疫队伍的素质。
4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严格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我们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全县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经营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动物及其产品仓储单位和个人、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进行一次清查摸底,组织管理相对入学习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诊疗、仓储、经营加工者的动物防疫意识,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审核时,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顿,限期整改。凡是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予以处罚。通过监督检查,树立执法权威性,促进了办证的自觉性、主动性,并逐步扩大了办证范围。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办证随意、无证生产加工的混乱局面。形成了先办证、后开业,主动申请办证的制度。凭证守法经营已蔚然成风。
5 加强动物防疫监督。促进检疫工作开展
经常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县规模饲养场、农贸市场和屠宰场的检疫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要求活畜禽凭证运输、经营、屠宰加工比例达到100%。对猪、牛、羊出售、运输、屠宰等凭耳标及免疫证检疫率达100%。屠宰场合格产品凭证出场率100%。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加强屠宰管理和市场管理,打击私屠乱宰,严格控制未经检疫畜禽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使肉类市场达到规范化管理。同时加强对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监督管理,建立24h值班制度。严查过往畜禽运输车辆,逐车登记,严格消毒。通过实地查证验物和监督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产地检疫及运输检疫的开展。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促进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全县的检疫、监督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6 制定规章制度 建立执法办案程序 完备业务档案
我们制定了“考勤奖惩制度”、“检疫票证管理和审核制度”、“检疫员技术操作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程序”、“稽查队工作职责”、“动物屠宰检疫规范”、“畜禽产地检疫
规范”等,通过制度程序,制约监督员和检疫员,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检疫工作全面开展,提高整个检疫监督队伍素质。
[关键词] 动物防疫工作 现状 建议 分析
[中图分类号] [S85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217-01
一、前言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和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传统型的兽医工作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不断发展的畜牧业需求,需要有更为高效的体制去保障畜牧业的良性发展。新的《动物防疫法》正式在这样一个时机下产生了,对新型动物防疫工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同时,动物防疫工作的准入门槛不断提高,采取压迫式手段提升动物防疫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当前已经建立了由动物检疫、疫情监控和卫生监督三个部分组成的动物疫病防控新模式。新的动物防疫法不仅仅规定了包含了我国动物产品以及动物的检疫,更对动物疫病流行、传播以及预防的管理进行了详尽的表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是对于我国兽医工作的完善以及补充,更加是科学、合理预防动物疾病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同时是新动物防疫法全新的体现。
作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提升农村发展速度,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 动物防疫是人民吃上“放心肉”、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畜牧业持速、健康、稳步发展的前提。随着重大动物疫病公开公布制度的实行,各级政府开始高度的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各级领导力度明显加大,防控措施落实有力,防疫队伍不断壮大,防疫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免疫密度明显提高,防疫成效十分显著。但是,从当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国内仍然存在动物免疫空白区,一旦爆发疫情,后果不堪设想。
二、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现存问题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待遇过低,缺少财政补贴,各项政策得不到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员不断流失,已经成了阻碍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主要限制因素。此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群众缺乏动物防疫知识
基层动物防疫主要是进行定期动物检疫,由于养殖户缺乏动物检疫知识,因此对于偶然发生的疫病不够重视,常常拒绝配合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此外,由于基层动物防疫设备落后,导致防疫工作成效并不显著,因此也使得群众并不任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因此散养畜禽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开展难度很大。
2.动物防疫员职业素质低
由于当前动物防疫工作设备落后,财力不足,导致工作难以开展。此外,由于动物防疫员普遍知识水平低,缺乏系统性的培训,且待遇低,使得其在开展工作时不能认真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缺乏岗位责任心,使得很多有效的管理措施流于形式。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缺陷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先进设备的引入。
三、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发展建议
针对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提高认知,强化管理
政府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主体,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对畜牧业发展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政策扶持,强化对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管理。同时制定基层动物防疫法规,严格执行技术措施,明确管理目标和范围,切实将基层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宣传动物防疫法律
在群众中间进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养殖农户能够意识到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群众能够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牲畜死亡率,增加养殖户收益。同时宣传各种动物防疫知识,让广大养殖户能够在日常饲养过程中通过观察及早发现疫情,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3.增加经费投入,提高防疫人员技术水平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支出,要将每年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在保证现有村级防检员补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特殊免疫补偿,使得配合动物免疫的用户中,一旦有动物出现免疫反应死亡,能够获得赔偿。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技术培训,对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步伐,不断提高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防疫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动物防疫员队伍。
4.强化执法,倡导规模化养殖
强化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各级监督机构,确保现有畜禽和畜禽加工品都经过了相关检疫,杜绝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加大执法和惩罚力度,遏制问题牲畜的市场流动。同时,鼓励大规模养殖,促进散养模式向现代化养殖场发展,即便于管理,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实现以上目标,就需要争取到政府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因此需要政府部门正确对待畜牧业的发展保障问题,积极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
四、结束语
虽然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的施行,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已经采取了各种举措促来进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发展,如增加财政投入、培训技术人员、引进先进设备和加强地区间动物防疫工作交流等,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必将在飞速的发展中为我国畜牧业提供更可靠的后勤保障。
参考文献
[1]吕良西.做好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思考[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5):59.
[2]陈立元.浅析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0(4):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