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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动车环境税;重复征税;居民收入;预算基金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自由征收碳关税,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70美元。“呼吸税”这一名词走红。而对机动车的污染排放物征税(下文简称机动车环境税)则无异于机动车的“呼吸税”。2010年1月27日《新京报》提到环境税税费改革,机动车将可能纳入征税范围,环境税再次吸引公众眼球。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指出,环境税税制正在研究之中,具体的征税范围、开征时间,管理机关尚未确定。本文在此仅讨论机动车环境税能否带来空气质量的改善等问题。
一、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权衡
现行与机动车有关的税收至少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等6个税种。机动车、燃油的增值税普通税率是17%,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从1%~40%不等,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00元/L,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40元/L,柴油消费税税率为0.80元/L,车辆购置税普通税率为10%,车船税年定额税率36~660元每辆或者16~120元自重每吨。资源税在原油开采、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及其附加在机动车、成品油的生产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购置后入户时征收,而车船税则在车辆保有环节按年征收。所以综合来看,机动车的税负已经不轻了。仅就汽油消费税来说,无铅汽油1.0元/L的定额消费税税率意味着其税负已经超过15%(93号无铅汽油现含税价约为6.5元/L)。如果不调整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机动车环境税至少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重复征税:
1.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如果说消费税中乘用车和汽车轮胎这两个税目的设置主要是抑制奢侈消费和长线产品调节,还没有着重考虑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的损害,那么成品油消费税、资源税就已经包含了环境污染与保护的因素,所以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明显会造成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征税。
2.征税环节上的重复。首先,机动车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机动车所有者或者实际管理人,选定的征税对象应该有利于税款的便利征收。其次,顾名思义,机动车环境税应该是对机动车所排放的尾气征税,而将尾气作为征税对象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从税源管理的角度看,源泉扣税有利于征管,那么只能将燃油或者机动车本身作为征税对象;或者将废气排放换算至燃油消耗,这样还是将燃油作为征税对象。另外,为实现税负公平,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税负重,机动车环境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与燃油相关。所以,如果征税对象确定为车辆本身就与车船税重复;如果确定为燃油又与成品油消费税重复。事实上,由于机动车负担的相关税种已经涵盖了机动车生产至保有、使用环节以及燃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在征税环节上必然会与现有税种重合。
如果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以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提高,则又会在一定时间内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目前有效运行的税种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无论从征收效率还是保证财政收入水平来说都还是可以接受的;而现在应当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促进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笔者欲强调的只是近期,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还不适宜推出这一牵涉面广的税制改革。因为造成现在的空气污染等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源不是税制上的问题,而是财政上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税制与环境问题
本文讨论的机动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尾气排放,也就是空气污染,如氮氧化合物。目前对机动车环境税的研究不多,而更多是从环境税这一更广泛的领域去研究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应对方法。西方学者提出了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即所谓的“双赢”目标:一是环境目标,能够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境状况改善;二是非环境目标,利用其税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劳动和资本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孙刚等认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有限,也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现有文献所做的研究大多没有涉及这两个目标都要依赖于经济增长方式和财政支出结构。笔者认为,我国环保方面税收措施的不足是充分考虑了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果。
事实上,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别,尤其在经济增长方式上。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2003年我国单位CDP能耗是日本的10.40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33倍。
2008年我国可比价格单位GDP的能源消费是0.152千克标准煤,反比2003年的0.129千克标准煤上升了17.83%,说明我国能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上的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此抑制能源消费显然会对GDP增长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环境税对我国是一个折衷,并不是“双重红利”。开征环境税能不能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取决于环境税所组织的财政收入形成的财政支出能不能弥补其带来的经济增长损失,机动车环境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也是如此。笔者认为,税制能不能做到“绿色”,关键要看财政支出是否“绿色”。
三、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空气污染治理;三是经济效应,也就是为了特定的经济目标,如鼓励某些行业或者抑制特定行业的发展。国家政策研究机构暂时还没有提到机动车环境税的具体政策目标。按主流观点,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下面笔者分别就上述三个政策目标具体展开讨论,说明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否能够实现这些目标,进而说明在我国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时机是否成熟。
1.筹集财政收入的政策目标。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不低,许多学者明确提出我国宏观税负过重了。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3535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全国财政收入预计达到68477亿元,增长11.7%。这可以初步估算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20.42%,如果考虑政府土地拍卖等其他收入,则比重会更高。而中央政府已明确表示2010年要执行一系列的政策性减税措施,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不应该定位为筹集一般意义上的财政收入。当然,从财政收入的绝数额来看,财政资金不是充足的,特别是对承担了大量具体事务的地方政府
来说,环保支出确实不足,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但这是财政支出调配和支出效率的问题。我国财政支出方向是固定投资、一般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支出,而环境保护支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2008年人均环保支出只有112元,仅占财政支出的2.32%。(详见表1)。近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幅比较大,均超过GDP的增幅,而其增收的部分主要被基础建设和一般公共服务所消化,环保方面支出的绝对增长量并不高。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财政还无暇顾及太多的“绿色”支出,那么“绿色”税收先行就值得商榷。
2.治理空气污染的政策目标。我国目前实际有效运行的18个税种所组织的收入在原则上是纳入财政整体预算体系的,并没有建立起严格对应的专项支出基金,不像美国等国家的许多支出项目采取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文笔者已经论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支出过低并不是因为政府财政收入不足,而因为其不是财政支出的重点,而且这部分环保支出还包括了环保部门的部分行政、检测等费用,因此,财政支出中真正用于污染治理的费用额度会更低,而污染治理的重点又是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废水,对空气污染治理的投入微乎其微。2010年中央预算环保支出1412.8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55.26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1357.62亿元,因此预计2010年全年环保支出大约是1600亿元(在环保支出中,中央预算支出通常占总支出的90%以上),而且本年度的环保支出重点也不是空气污染治理。如果机动车环境税不能有所突破,及时建立空气污染治理的专项支出基金,那么其治理空气污染的作用就会受到广泛的质疑。因为如果不能将机动车环境税所组织的税收收入建立起用于治理空气污染的专用基金,机动车环境税收入就会被挪用至其他方面,政府预算大幅提高空气污染治理资金预算支出就很有可能落空,进而希望其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愿望就会落空。如果不能达到改善环境这一目标,那么机动车环境税最终相当于执行了简单的增税政策,与当下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内需的大方针是不符的。所以,如果不是为了建立专门的空气污染治理基金,就没有必要开征机动车环境税。
3.经济效应目标。那么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为了发挥其经济调节效应?环境税的经济学基础是负的外部性。根据庇古理论,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上这是帕累托改进,实际则因为开征环境税的负面影响而变得复杂。要想获得机动车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就应该在征收机动车环境税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税收收入循环收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机动车环境税也是如此。机动车环境税主要是为了消除机动车对环境的负外部性,其直接经济效应包括两个:(1)组织为治理空气污染所必需的财政资金,这个目标无法实现(已在上文讨论过);(2)对机动车行业、居民消费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机动车行业的发展。首先,汽车业是我国产业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其次,财政部刚,2009年实施的“汽车下乡”政策延续到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延续到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指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财政支出将给予补贴,主要是轻型客货车和摩托车,均是关系到进一步促进农村客货流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车型。如果近期内推出机动车环境税,则明显会抵消部分乃至全部财政补贴,农民将难以得到实惠,还会间接损害国家政策的信誉。而且,在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上国家政策也明显向小排量乘用车倾斜,2008年9月1日起1.0L以下(含1.0L)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而今年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以,近期内推行机动车环境税也会明显抵消之前的政策效应。如果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目的是抑制高排量汽车的消费,那么简单提高其消费税税率即可。事实上,2008年就是如此,对排量3.0L至4.0L(含)和4.0L以上的乘用车大幅提高了消费税率。
二是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抑制居民消费。机动车现已成为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出行的必需品,尤其是摩托车之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并不能显著降低居民对机动车的使用率。机动车环境税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不能转嫁,开征这一税种无疑会直接加重居民的负担,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降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居民分配份额,这与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有冲突的。事实上,我国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已经很低,杨卫华呼吁改革税收制度,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和运用税收手段,减轻税负,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而安体富、蒋震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我国居民最终分配率一直在下降,至2009年仅为58.9%,远远低于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平均73.4%和日本2005年的73.4%;而导致居民最终分配过低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四、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工程 建设 难点 方法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154-01
前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各级政府越来越加强对环境工程的管理,污水、垃圾、公园建设等都被列入政府重点工程,同时加大了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环境建设的基础设施水平也得到了提高。雾霾治理、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也都有了一定的提升,大气、水环境质量对比以前有了显著的改善,本文通过对环境工程建设的难点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好环境工程建设的一些建议,供广大环境工作者参考。
1 环境工程建设的难点
1.1 生活垃圾没进行分类处理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比重不断加大,城市生活消费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因此而带来了很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城市生活垃圾来源有很多方面,包括家庭生活垃圾、商场垃圾、餐饮服务行业等等方面的垃圾。据调查统计资料显示,大型城市每天产生的垃圾多达几千吨,小型的城市每天产生的垃圾也在几百吨以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城市很有可能变成一个堆满垃圾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人们的生活。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还停留在传统的做法上,或者采用运输到郊区进行掩埋的办法或者是进行焚烧处理而已。这种办法存在着投资大、运转成本高,同时垃圾中的有用资源也会被烧毁,加上,现有国内焚烧厂运行均比较困难。没有进行生活垃圾的无公害处理是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1.2 园林绿化建设没跟上发展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也相对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各地的城市发展当中,建设水平也不一致。园林建设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降低城市的噪声和空气污染,还能够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但是在当前的城市建设当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重视不够,片面地强调加大商品房和高档住宅的建设,导致很多城市密切在一起,没有足够的绿化空间,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相对落后于城市的高速建设发展,将会严重限制未来城市的进步城市环境工程建设难点。
1.3 城市的污水处理不完善
城市生活的污水主要有三个来源: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城市径流污水。其中,城市的生活污水是城市污水的主要来源。生活污水主要来自于家庭、商业区和城市的卫生公共设施等等。这些地方产生的粪便、洗涤污水经由城市的排水道进入地下污水区。对这部分的污水进行处理主要采取的办法是把它们送到城市的污水厂进行相应的处理之后再排放出来。这部分水具有明显的周期循环使用特点。城市当中的工业废水在城市污水当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工业污水在全国各个城市当时的分布是不一样的,那些以工业为主的城市,污水排放相对严重些。
对城市工业污水的处理要求更为严格,因为这部分污水当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腐蚀性、难化解的污染物。需要采用更为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最后的一个污水来源主要是城市径流污水。他们具有比较明显的季节特点和复杂的成分。主要是由城市上空的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的影响造成的,也有一些是地面上的垃圾和废物经由流过城市的河流造成的。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污水的处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污水处理实施比较落后,在每个区域建设当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性。污水处理不及时,污水的回收率差,没有进行集中处理等等,这些都是城市环境工程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
2 环境工程建设的应对方法
2.1 改革工艺和设备,开发全新流程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抓清洁生产工艺较早,不仅改善了工作环境,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而且降低了物耗和能耗,也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极大地减少了“三废”排放,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
2.2 物料闭路循环,废物综合利用
工业生产中的“三废”实质上是生产过程中流失的原料、中间体和副产物,尤其是化工、农药、燃料行业的主要原材料利用率一般只有30%~40%,有60%~70%以“三废”形式排入环境。在生产过程中比较容易实现的是用水闭路循环,供水、用水和井水一体化,一水多用,分质使用,净水重复使用。目前已研制成功的利用磷石膏联产硫酸和水泥,利用硝酸生产尾气制亚硝酸,利用硫酸生产尾气制亚硫酸钠,从硫铁矿烧渣中回收金、银、铁,从乐果合成废水中萃取回收乐果等.都是很有使用价值的“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2.3 鼓励社会多元化的投资,强化环境工程建设的体制建设
城市环境工程是一项耗资比较大的工程,在发展当中不仅要求政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还鼓励社会上多元的投资力量参与到其中来。包括在城市生活污水的建设上,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公害处理上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上,都需要有比较规范的一套体制系统进行维持。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有利于城市环境工程的良性运行。建立起必要的环境引导机制,加强宣传,加大政府对这些参与者的奖励和维持,调动他们的建设积极性,推动整个城市环境建设的发展。
2.4 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二次资源
在工业生产中,通常原料、燃料费用约占产品成本的60%~70%。一些基础工业原料,如煤、石油、矿石、盐等大多具有多种化学成分,一些生产厂家仅利用其中的“有用部分”,其余的“无用部分”均作为废物弃置,不仅产品成本高,而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当前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仅为30%。随着工业的发展,各种废弃物量与日俱增,一些企业已认识到废品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利用二次资源的紧迫性,认识到必须把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看做是一个整体,把原料―工业生产―产品使用―废品―弃人环境这―传统的开环模式变成原料―工业生产―产品使用―废品―二次原料资源的闭环系统,使原料资源进入社会后,能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实现多次循环,不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二次资源的利用列为国家优先考虑的经济战略之一,使二次资源的利用率逐年上升。每年有300多万吨废钢铁、600多万吨废纸、200多万吨废玻璃,70多万吨废塑料、30多万吨废化纤、30多万吨废橡胶未被回收利用,大量的可利用资源作为废弃物流失,而且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回收利用二次资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潜力很大,任务也相当艰巨。
3 结语
环境工程建设的耗资使十分巨大的,在建设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还需要社会各界多元化的投资。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加强对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主动的参与到当前的环境工程建设工作中,这样能够有效的促进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良性运转,并且可以加快环境工程的建设步伐。
现代程序价值观的演进中实际暗含了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利益本位的法律精神,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在WTO的框架交往所遵循的金科玉律。在美国精炼汽油案例中,程序制定、程序遵守、程序制约的意义更是体现无疑,美国通过程序上的制约实质上给与了他国的不平等待遇。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参与者,更加应该注重程序在国际交往中的重大意义,促使国际经济法生成在人域之外获取更多资源的“必须的新秩序方式的一种形式” ,从而其价值可以通过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体现。
[关键词] WTO无歧视待遇,程序价值,理性,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一、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性原则及其程序价值
《建立WTO协议》在序言中宣称:本协议各方“决定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所包含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推进其各项宗旨。” 协议并没有明列出“各项基本原则”,而是明示隶属该协议的“一揽子协议”所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包含了这些基本原则。WTO这一世界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该体制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或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它融合在该体制各个方面,通过具体的规则予以表现,或者说,在WTO管辖的各主要协议中,均应有所规定。基于这一认识,可以将无歧视待遇原则以及相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推进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列为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WTO体制的基石之一。它本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最惠国一词虽然17世纪末才在国家间的航海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联合国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己任。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9年开始工作。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了供编纂的14个项目清单,其中即有外国人的待遇一项。最惠国条款是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研究的一个项目。
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授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规定有上述内容的条约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以给予第三国利益作为是否赋予缔约对方为标准,这些利益包括旅客、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财产的保护、营业活动、工业产权、征税、有价证券的转让、关税、对进口贸易的国内管制、公司、船舶、领事职务等等。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依托性。即具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只有缔结最惠国条款的当事国又缔结了其他条约,该条约有关待遇才会转致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中来,使其产生最惠国待遇的实际效果。GATT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效应在WTO体制中得到发扬光大,并且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保证了世界经济在最有效率的状态下运转,具有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效果。由于WTO把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而各成员方要实行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就受到了最惠国待遇的重大制约。这就把维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因为WTO不必设置庞大而代价高昂的监督机构。实际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比,WTO用极少数的职员和机构就能维持其机能的正常运转,不能不归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此外,由于成员方实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性,大大方便了成员方双边贸易谈判的进行。最惠国待遇也无条件是用于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大致与GATT规定的精神一致。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国际条约缔约国一方对本国境内的它方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给予与本国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同等权利和待遇。只要在国际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其相关条款就被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在缔约国之间国民待遇具有相互性,必须在国民待遇条款中明确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企业以国民待遇。但是国民待遇在形式和范围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不一定非得完全一致。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一国内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国内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换言之,最惠国待遇创造了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相同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创造域内生产的产品与所有成员进口产品在域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条件。在这个意义山,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两则犹如两大支柱,构建起WTO体制范围内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大厦”。即如图所示的一样MFN的调整范围在圈与圈之间,而国民待遇的调整范围在于圈内。
迄今,法律程序价值观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它对法律程序的评价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这里法律程序价值被概括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 ;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其评价程序的标准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法律程序价值在此被归结为“程序自身的德性” .在这种样式的程序研究中,程序已被看作法治的“焦点”、“关键”、“枢纽”、“基石”、“瓶颈” 而关于法治的讨论也几乎无一不关涉程序问题,这便让我们不只意识到程序对于法治的意义,而且也有些意会到程序研究对于法治的意义。在国际经济法上程序更加偏重国际贸易利益的实现,在部分的论述将在第二部分“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着重论述。
二、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浅析无歧视原则的程序意义
该案引起争端的《汽油规则》是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为了实施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洁净空气法》而制定的,于1993年12月5 日颁布。根据《洁净空气法》,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汽油分为精炼和常规两大类。凡是被认定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一些美国大城市地区和未达到美国国家空气洁净标准,且由所在州州长要求列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其他地区,均不得销售常规汽油,而只能销售精炼汽油。为此,《洁净空气法》规定了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的技术标准。正如上诉机构在复审报告所强调的,任何WTO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都可以自行决定其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只要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在本案,《洁净空气法》本身并没有引起任何争端,而是实施该法律的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汽油规则》,因为该规则要求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来测定其产品质量——究竟属于精炼汽油,还是常规汽油,而美国国内汽油的测定则可以适用有关提炼厂商或合成厂商的单个基准。于是,委内瑞拉和巴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就抱怨美国以环境保护为由,以具体的技术标准为手段,歧视性地对待进口汽油,由此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法律、法规与措施的国民待遇原则。当然,申诉方还提起了诸如美国违反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2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争端事项,由于合议庭和上诉机构未加以认定或认为没有必要认定。
凡是在1990年之后开始经营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美国国内提炼厂商必须适用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水平的法定基准;外国提炼厂商生产汽油的进口商或合成厂商也必须适用法定基准,除非能够根据上述方法1提供实际数据。
本案关键:可见,就汽油质量基准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而言,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国内提炼厂商生产的国内汽油和外国提炼厂商生产的进口汽油得到了不同的待遇。这就是本案争端的关键,即,美国国内的《汽油规则》是否与WTO的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如果抵触,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证明为是正当的措施。至于涉及GATT第1条第1 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的“75%规则”,即,若某一进口商同时是外国提炼厂商,且在1990年向美国出口其当年总产量的75%以上,其进口汽油视为美国国内汽油,则必须利用上述方法1、2、3之一建立其单个基准,由于没有任何外国提炼厂商能够满足75%的要求,因此,该规则未实施。
按照第20条引言,这种所谓“滥用”是指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为美国没有就需要合作的安排,与委瑞内拉和巴西政府努力展开适当的对话,同时,美国也没有充分考虑歧视待遇给进口石油的厂商带来的成本。这证明:“导致歧视待遇是可预见的,而不是偶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这种主观上的可预见性和客观上的必然性,最终使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虽然符合第20条(g)款,但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根据这一结论,虽然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总体上不具备作为整体的第20条所要求的例外正当理由,但是,该规则本身确实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征,而且是通过“合理”的使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保护环境的名义。但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积极的通过程序制约的手段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为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可见,无歧视性原则的实践中操作、适用的意义重大。
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在WTO的框架程序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设定、实施、救济、监督等程序系统组成的体系。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立场必然导致程序设计和运用中的实用主义态度和程序虚无主义现象。因为既然程序仅只是工具,则其是否被设计和运用只以其是否于实体目的有用为转移。程序应该被认为“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这意味着: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在形成一个符合正义、安全和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的结果方面是有用和有效的以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具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和及时终结性等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这种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直接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程序独立的程序主体,可就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和其他各方展开平等的协商、交涉、论证、说服和争辩,并通过理性的参与活动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强调的程序主体权和程序主体性原则。 在这种正当、合理的程序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三、中国对WTO无歧视原则的践行与未来探索
行文至此,我们基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对国际经济法中WTO无歧视性原则程序理性之价值分析的原因乃在于面对法律尤其是程序理性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我们不能不随时提醒自己任何理论的最终落脚点乃在于其实践化。在这一点上,康德曾经毫无余地的指出,理性的界限“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对象,而在这些对象里,仅限于在经验里能够被认 识的东西”。我们的构建也仅限于现阶段“中国经验里能够被认识的东西”,并不着重于理想主义式的冲动,即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交往的主体,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应认真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WTO规则赋予我们的义务、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平等的参与国际交往、贸易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面对其他国家在无歧视性原则应该给与我们平等待遇而变相的以程序为幌,逃避其应负义务是,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坚决抵制,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
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
既然程序并非无生命的形式,而是具有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的实体过程,因而,依照民主的、理性的、人道的精神和价值指向设计程序,完备程序要件,并通过程序的操作“进行正当化”,以此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以大国的姿态在WTO框架内认真践形义务,显示发展经济的强大生命力,提供所有成员方用“中国筷子”尽情品尝有中国特色的菜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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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
俗话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暴雨来了,只要准备充分,也能把损失减到最低,何况城市暴雨只是短时内涝,只要抵住了最初的积水“三板斧”,后面都好说,不过,这最开始确是最难熬的。
首先,及时的预警和预警响应至关重要。一般来讲,暴雨预警分成4个等级,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12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为蓝色预警,一旦蓝色预警,城市各有关部门就应该做好排涝准备,学校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驾驶员就应注意积水和交通安全;6小时内达到50毫米以上的,为黄色预警,此时就应开始交通管制,终止空旷地区的户外作业,切断部分高危电源,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至安全地带;3小时内达到50毫米以上,则应橙色预警,此时就应该注意防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了;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则对应最高级别——红色预警,除特殊行业外,应停产、停业、停课,做好因暴雨可能诱发的各种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其次,城市应当备有应急预案,并实时跟踪降雨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城市管理者要事先进行分析,确定易损区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危险因素辨识,构建暴雨灾害演化链和灾害演化网,提出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和对策措施。现在,基于计算机技术,已经可以结合城市的布局特点构建城市暴雨雨水管理模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和遍布城市的雨水收集点,实时精确分析和预测城市积水、排水情况,能够为城市暴雨响应争取主动权。这一技术在国外已经开始应用,在国内也有了相关研究。
钻进世界名城的下水道
城市的地下排水管道系统,在排水过程中至关重要,被称为“城市的良心”。在我国,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速度过快,排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标准较低,这是造成暴雨积水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外有许多成功的例子,可供借鉴。
法国巴黎海拔较低,是一座盆地形城市,年降雨量超过600毫米,但是却很少发生内涝,这就归功于它完备的排水系统。早在1852年,巴黎的排水系统就被纳入规划之中,现在它的地下排水系统总长已经达到2 400千米,规模比四通八达的巴黎地铁系统还要大。巴黎的下水道都在地下50米处,分成小下水道、中下水道和排水渠三种,其中排水渠十分宽敞,中间是3米的排水道,两边是宽1米、供检修人员通行的便道。此外,巴黎下水道的每一个岔道都有名称,和地上街道名一致,熟悉巴黎街道的工人在地下工作再不必担心迷路,如果大街上某处发生阴沟堵塞,工人们直接通过地名就能在下水道中找到相应的位置进行处理。这样的工程虽然初期投资很大,但是后期维护简便,也不用挖开路面、切断交通后再处理。不仅如此,在这个管道系统中还设有各种闸门、蓄水设施、净化设施,形成了一个复杂的调控系统。现在,巴黎人又给这些下水道安装了电子系统,可以在办公室里随时监测、管理它们啦。
日本东京的排水设施建设起步较晚,但也在迎头赶上,最典型的就是“首都圈排水工程”。该项目在1992年开始施工,历时14年,建成了一组总长6.3千米、内径10米的地下管道,另外还有5处单个容积为4.2万立方米的储水池和一个容积数十万立方米、配备4台航空发动机改装的强力排水机的地下水库,堪称世界最先进的排水系统,全程使用计算机遥控,并在中央控制室进行全程监控。整个工程总储量可达67万立方米,一方面具有巨大的蓄水容积,另一方面具有很强的泄洪能力。建成后的那一年,所在区域雨季浸水的房屋数即从最严重时的41 544家减至245家。
排水不用高科技 北京团城有奇迹
2012年7月21日,身处暴雨中心的北京团城,却无一例积水报告,它的雨洪灌排系统,已有600多年的历史,这足以令暴雨中积水成河的现代都市反思和羞愧……
团城被称为“世界上最小的城堡”,始建于宋金时期,是我国著名的古代园林文化遗址。270多米长的城墙,看不到一个泄水口(吐水嘴),4 500多平方米的地面上,看不到一条排水明沟,但无论下多大的雨,雨水很快就渗得一干二净。这其中的秘密就在于它古老却又先进的排水设计理念。
团城不仅使用吸水性很强的青砖铺地,而且砖形上大下小,呈倒梯形,砖与砖之间也没有灰浆,这使得渗水非常容易。团城的土壤层也有很好的透气透水性能,这些土壤按结构自上而下清晰地分为支撑层、有机质层和黄沙壤层。10厘米厚的支撑层主要成分有谷壳、石灰等,这能使地表水快速渗透,透气透水性都很好。
此外,团城中还有11个石质的水眼分布在古树周围,而且每个水眼的下方都有一个竖井,竖井与竖井之间有涵洞相连,整体形成一个“C”形,同样是用青砖建成的。若遇到大雨,多余的雨水便会借北高南低的走势流入到石质的水眼中,在涵洞内储存起来,形成一条地下“暗河”,既涵养水源又滋润植物。
“软化”的生态城市不怕雨浇
现代都市高楼林立,犹如钢筋混凝土森林一般,整洁的柏油或混凝土马路纵横交错,道路两侧用水泥砖堆砌成行人路面,就连种植树木的池子也被装饰过了,树根处的缝隙被小心地抹上水泥,再把小石子按上去粘牢。瞧,整个城市都被水泥以各种方式覆盖了起来,一尘不染,被塑造成了一个完全硬化的干净城市!但住在这种“干净、整洁”城市里的人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除了那零星的下水孔,这里就像游泳池一样密不透水,又怎能在下雨时不积水呢?一座适宜居住的城市,应该是一座能渗水、可调水、会用水的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需要大量“软”的草坪、树林等绿地,它们不仅有利雨水的渗透,而且在气温较高时能通过蒸腾作用将水汽释放到空气中以调节城市温度,还能吸附各种空气污染物,净化空气。
同时,对那些必须铺设的路面,应尽量采用透水材料,以透水混凝土、透水沥青、透水砖、草皮砖等替代普通混凝土、沥青、釉面砖等传统建材。这样雨水将能渗透至路基下,甚至到达地下含水层,减少产生路面积水。其实,在我国古代用大块青砖铺地就是一种透水性施工方法,但当代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却忽视了地面透水的重要意义,结果引发了一连串的城市灾害和负面影响,有的可谓损失惨重。
此外,城市建筑的顶部也还未得到充分利用,应当重视屋顶绿化,增加城市屋顶的蓄水能力和小气候调节能力。
城市需要“近自然型河流”
河流是城市的血液,是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大展台,是装点城市的自然景观,也是排涝的重要通道,同时输送水汽,调节小气候。可以说,处于水网中的城市是幸福的。
但近年来,城市河流治理过程中,往往盲目采用建筑工程手段,造成自然河流人工渠道化、河流形态直线化、河道横断面规范化、河床防护硬质化,最后形成“三面光”的渠道。这样不仅建设和维护费用较大,难以持续投入,而且河流含蓄功能基本丧失,河道生态遭到毁灭性破坏,自净能力完全丧失,最终造成水体富营养化严重,藻类大量繁殖,水质降低,变黑变臭,蚊虫滋生。最后,有些地方干脆眼不见为净,把“第四面”——顶棚也扣上了,自然河流逐步改造成了地下河兼下水道……
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近自然型河流”概念正在发达国家兴起,德国、美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国纷纷大规模拆除河床上铺设的硬质材料,反思河流整治工程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步实施回归自然的生态修复。要想让河流清澈美丽,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它回归生态平衡。
此外,西方城市还在大量兴建“近自然”的人工河、人工湖和护城湿地。这些水体不仅能在暴雨中吸纳雨水,还具有强大的自净能力,大量的水生植物和微生物通过吸附、沉降和分解作用,能将污物净化。特别是被称为“城市之肾”的湿地,堪比污水处理厂,解决生活污水游刃有余。在我国,湿地的生态价值也正逐渐被认识,很多城市开始建造湿地公园替代旧有污水处理厂,既净化了水质还美化了环境,更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雨水收集能够变害为宝
雨水是大自然的礼物,是一种重要自然资源,让它顺着排水管道白白溜走岂不太可惜啦?理想的城市要收集和管理雨水,减少能源的消耗,并将它视为防洪蓄涝、减轻水污染、缓解水资源短缺、创造人水和谐城市景观的有效途径。
现在,很多城市和设计师都在进行此类尝试,并且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形成一种产业。以新加坡为例,这个地处热带的城市国家年降水量超过2 000毫米,雨水充沛,可是谁能想到它竟是一个淡水缺乏国,因为地质原因,新加坡禁止开采地下水,狭小的国土又缺乏地表河流,几乎所有的生活用水都要从马来西亚进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加坡人打起了雨水的主意,为了收集雨水,他们大力修建水利设施,兴建水库和蓄水池,同时所有的街道两旁以及居民小区都修建了雨水收集管道,收集雨水加以利用。经过多年努力,新加坡共有15个蓄水池/库和一个在暴雨时启用的防洪雨水收集系统,集雨区域占到了全国面积的2/3,整个城市已经变成了一个巨大的水库。现在,新加坡政府雄心勃勃,正计划将这一范围扩展至国土面积的90%,他们的一位部长曾说:“每滴落在新加坡土地上的雨水,我们都会想办法把它收集起来。”
我国城市也对雨水收集进行了一些探讨,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便大量利用了雨水收集技术。世博轴安装了发光二极管的巨型玻璃漏斗与白色的帐篷结构建在一起,它与一个7 000立方米的蓄水箱相连,用收集的雨水浇灌地面植物。造型如同帽子的中国馆不仅能够收集太阳能,还能收集雨水,净化后用于冲洗卫生间和车辆。只是像世博会这样的应用,在我们的国家还是太少,规模也太小。希望这些技术能够早日在我们的城市遍地开花,结合城市生态湿地形成生态城市水循环系统,到时,大雨不仅不是灾,还是城市的宝了!
暴雨启示录
7月21日的北京暴雨,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教训深刻,我们反思这场灾难,当有所启示,有所改变。
一方面,暴雨反映出了城市公共信息传播的不畅。当日,气象台连发5次预警,级别一路提升到橙色,预警虽然了,但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都不够,有关部门缺乏协调,有市民根本不知道事态的严重性。暴雨之后,痛定思痛,北京市计划在未来两到三年内,建设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广告屏和手机短信在内的统一的预警系统。
另一方面,暴雨也反映出了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滞后。整座城市发展规模远远超过了排水设施的建设速度和设计能力,扩大排水系统规模势在必行,此外,加强城市地面的吸水和渗水能力也极为重要。同时,在道路设计时应增强易积水区的排水和截水能力,如下沉式立交桥中有一条道往往是低于地面的,极易积水,这次北京29处主要积水点中有22处就是因为立交桥成了“临时湖泊”,结果导致交通瘫痪。
从人的方面来讲,相关工作人员和市民对突发自然灾害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在暴雨中,人们仍在“正常生活”,甚至曝出了当晚北京某奥赛补习班20多个孩子竟无一迟到的消息。面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人们普遍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应对方法,也暴露出了城市公共安全宣传和科普不足的情况。
作为普通市民,我们也应该对暴雨、积水和洪水有所了解,掌握一些基本的自救知识。如雨天保持警惕,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预报;家中应该常备至少3天需求的矿泉水(每人每天大约4升)和不易腐败变质且食用方便的食物,还应备有退烧药、泻药和创伤药等药品;为防止停电,手电筒和备用电池也必不可少;雨具和安全绳,在必须撤离的时候也很有用。一旦需要撤离,要关闭总电源和煤气开关。
在雨天户外行动时,要远离地势低洼的封闭区域,如地下室、地下通道和停车场等;要远离孤立的高大树木,防止雷击和被断枝坠落砸伤。如果涉水,如水深没过脚踝,那一定不要下水,因为我们无法判断浑浊的水下到底有什么,积水处往往都是地势低洼、有沟或者有洞的地方。车中常备安全锤和灭火器。不要试图开车冲过不明深浅的水区或激流,洪水造成的伤亡事故中,有近半数与车辆有关。0.6米深的流水,就可以冲走大多数小型汽车和货车。如果车在水中熄火,请迅速弃车逃生。
尽量避开河道,一旦看到水位上涨或者河水变浑,迅速撤离到地势较高的安全区域。一旦情况危急,逃跑路线应和河道流向尽量呈90度角,向高处奔跑,切不可沿着河道方向奔跑。不要试图捞取水流冲下来的木料、家电等物品,水的流速加上漂浮物的自重,会把你直接带到水中。
回到家中后,先不要松一口气,要仔细观察有没有受损的电线、煤气管线,确认地基墙体等是否受损。如果闻到煤气味,或听到气体泄漏的嘶嘶声,请迅速撤离并通知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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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格的“移动城墙”
再好的设施也有应付不了的暴雨,面对这种情况,捷克首都布拉格就有一个好的应对办法——快速组装防洪堤,构建一道可以移动和拆卸的城墙。平时,一块块铝合金防汛板被储存在仓库里,一旦需要,在一天之内就可以组建起全长17 116米的防护系统。
荷兰的“水广场”
荷兰鹿特丹市开创了其独有的“水广场”防涝及雨水利用系统,水广场顺地势而建,由形状、大小和高度各不相同的水池组成,水池间有渠相连。无水时是市民娱乐休闲的广场,暴雨来临,则变成一个防涝系统,雨水流向地势低洼的水广场,街道上就不会积水。而池中收集到的雨水,还能被抽取储存为淡水资源。
城市的热岛效应和雨岛效应
城市人口密集、工业发达、交通繁忙,人类活动会产生大量的热量,同时,城市的硬化表面还会吸收更多的太阳光能量。这些巨大的热量使得城市变成冷凉郊区环绕中的“温暖岛屿”,因此得名 “城市热岛”。热岛效应虽然使城市的冬天变得略微好过,但是夏季却更为难挨。不仅如此,热岛效应使城市拥有了自己的风场,由于热气不断上升,周边的空气向城区补充,形成了特殊的小气候,同时也对周边的生态环境起到了干扰作用。科学研究发现,与热岛效应同步,城市还更加容易降雨,称为“雨岛效应”。科学家推测可能是因为市区气温高,携带大量水汽的上升热气流在高空遇冷形成降雨云层,从而引起降雨。
创意设计:雨水收集大楼
处处都需要水时,为什么不能利用整座大楼收集雨水呢?雨水收集大楼拥有一个碟形顶部,外壳由水槽构成,用来最大限度地收集雨水,然后用这些水冲马桶、洗刷机器、打扫卫生,或者用于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