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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继续开展以创建“安全学校”活动。各校要根验收的标准,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安全”的活动中。
2、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知识教育。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识资源,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增强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安全管理。继续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有督促,期末有评比、有总结,努力减少和遏制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4、通过学校宣传栏、广播、家长学校等阵地和学生大会、安全例会、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信等途径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到师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学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内外强大合力,上下齐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为学校创造一个安全系数高健康和谐的环境。
二、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坚持以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为载体,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素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首先,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两公开”为载体,扎实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也是搞好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各校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治安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对学校内部的治安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内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实,设施是否过关,特别是要对学校内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电教室、办公室、财务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继续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书育人的环境不断优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稳。
关键词:和谐社会;职业安全;规制角色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47-08
一、我国职业安全的现状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规制供给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职业安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从安全生产形势观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工伤事故呈现持续高发态势。2001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业工矿发生各类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别上升10.2%(11.7%)和16.0%。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14817起(同比减少780起)、死亡877人,分别下降5.0%、5.1%。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826起,死亡15396人(同比减少1878起、1101人),分别下降12.8%、6.7%。2006年1―11月,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10407起,死亡12424人,同比分别下降14.1%和13.8%。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事故2584起,死亡4236人,同比分别下降12.2%和20.9%。虽然最近两年工伤事故有所减少,但仍呈现持续高发态势。
二是煤矿等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约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从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继发生了6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2005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数增加66.6%。2007年1―5月份发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侥幸而没有造成更为惨重的伤亡。这些群死群伤的事故主要集中在矿山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以煤矿为例,近2年几起特别重大事故震惊中外:2004年]O月20日河南大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此外,其他行业特别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例如,2005年6月21日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同样令人担忧。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当前职业病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据卫生部统计,2000―2002年的三年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统计,职业病统计发病例数由1999年的10238例增加为14821人例,增幅为44.76%,年均增长14.92%,2003―2005年发病例数有所下降,2003年为12511例,2004年,全国15个省(区,市)各类职业病发病4423例,2005年发病12212例。2001、2002两年,因患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分别为4432人和4651人,占当年发病例数的33.54%和31.38%。
在我国发生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和职业中毒是最为常见和高发的职业病类型。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在2000―2002年的三年中,尘肺病新增病例占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是77.66%、79.49%和82.64%,病死率分别为29.94%、21.34%和19.13%。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5000人到20000人的速度增长。2005年10月份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理事会议传出信息,尘肺病发病率不断上升,发病、死亡年龄呈年轻化趋势,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尘肺病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其中近一半在煤炭系统。目前煤矿尘肺病发病特点一是发病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二是发病、死亡年龄越来越低。40岁以前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已由1997年的8%上升到目前的11%,发病工龄由10年前平均15年降低到目前的平均3―5年。三是乡镇煤矿尘肺病危害异常严重,农民工成最大的受害者。此外,全国每年有数千人因从事有害作业而中毒,数百人死亡。根据统计,1991―2003年我国累计发生职业中毒3,3万余例,其中,慢性职业中毒1.9万余例,急性职业中毒1.3万余例。在2001和2002年,职业中毒报告病例分别为1925例和1890例,占当年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为14.5%和12.8%;其中急性中毒死亡报告病例分别为165人和196人。但是由于各地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实测率一般只在50%左右,加之各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受检率低于30%以下,有的甚至只有百分之十几,在一些企业和地区还存在着伤亡事故漏报、瞒报和“私了”的现象。因此本文引用的报告病例数字远低于实际发病情况。
由于重视不够和防护、管理工作滞后,我国职业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由经济较发达东部地区向欠发达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二、我国职业安全状况的成因与政府规制缺失
我国职业安全严峻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经济根源和制度缺失两方面来寻找。
(一)经济根源:投入不足与利益驱动
1 职业安全投入长期不足
职业安全状况主要反映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始终是关键。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主要取决于职业安全投入强度。要想扭转事故、职业病多发的局面,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维护劳动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必然会增加隐患。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都拨出大量款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而且通过发行国债用于增加煤矿等行业的安全投入。但是,在市场化进程中,企业安全投资欠账太多”’,不少企业不肯进行安全投入,“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每年在劳动安全卫生资金上还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减少;在国有微利或
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这类企业设施设备老化陈旧,但因资金紧张,无力更新改造,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虽有改造方案却难以实施。2005年国家组织专家对54个重点煤矿、462个矿井进行了安全技术“会诊”,查出5886条重大隐患,治理费用需要689亿元。一批老工业基地和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据调查,国有煤矿在用设备约1/3应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矿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蛮作业。此外,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乡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时,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急于收回投资成本,获得利益回报,对包括安措费的非经济效益性的资本投入是极不情愿的,使企业早已存在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从职业病防治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支持不足,全国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2 受利益驱动,不良雇主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雇主无视国家法律,违法生产,以低廉的生产成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1)节约生产设备成本,使用简陋的生产设备,损害工人健康。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煤矿主降低成本、削减最必要支出的情况。“在煤矿主之间……盛行竞争的情况下,除了为克服最明显的肉体上的困难所必需的费用之外,不再花费别的费用;在煤矿工人(他们的人数通常总是过多)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煤矿工人情愿冒极大的风险,忍受最有害的影响,为的是争得比附近农业短工略高的工资,此外,还因为矿山能使他们的儿女找到挣钱的机会。这种双重竞争,……使大部分煤矿只有极不完善的排水设备和通风设备;往往是竖井建造的很差,支架很遭,机械师不够格,坑道和车道设计和修建得不好;结果是生命、肢体和健康遭到损害,关于这方面的统计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2)节约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成本,缩小室内劳动空间,造成工人的身体伤害。马克思曾经写道:空间节约“使呼吸器官的疾病大量增加,从而使死亡人数增加”,“工人在同一工厂里大规模地集中,一方面是资本家利润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劳动时间缩短和特别的预防措施作为补偿,也是造成生命和健康浪费的原因”。马克思还引用西蒙医生提出的一条规律,并用大量的统计数字加以证明:一个地方靠室内工作共同劳动为生的人越多,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那个地区由肺病引起的死亡率就会越高。原因之一是通风设备差。
近年来,在我国,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经营采煤业可以获得十分丰厚的利润。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很多不良雇主不惜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触碰人类道德底线。国家已经多次严令关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屡禁不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国家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规定置若罔闻,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更有甚者,事故发生后,还想方设法帮助肇事矿主逃避责任。在这种气氛下,一些黑心雇主采用简陋生产设施,降低生产成本来追求不当收益,同时压低工资,榨取工人的最大利润。《安全生产法》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一些煤矿企业却心存侥幸,违法生产,对安全的投入只维持在能够生产出产品的低水平。《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但是一些黑心的雇主为了尽可能减少成本的支出,连最基本的安全技能的培训和安全保护设施的提供都免了。我国很多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中,80%的采煤工都是不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又未经任何正规培训的农民工,而且在发生矿难时保障这些农民工逃生的工具也往往不配备,虽然《安全生产法》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但是,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者寥寥。
(二)制度缺失:政府规制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在职业安全领域,一些企业和不法雇主之所以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收益却充满诱惑。所谓违法成本,是指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违法收益是指由违法行为本身带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满足。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有利可图时,人们就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违法行为,违法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人们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规避违法,从而减少违法行为。我国经济的转轨特征决定了包括职业安全问题在内的许多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而政府职业安全规制制度也缺乏相应配套支持。这是现阶段职业安全问题凸显的制度根源。
1 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共280项o,初步构成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提高职业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远未达到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危害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制订和修改相对滞后。我国现行职业安全方面的条例、规定、标准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出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另外,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已经成为受职业伤害的主要人群,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对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立法上空白较多。
(2)处罚力度不够,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我国《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处罚条款力度过低,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例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的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也不过20万元。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这些惩罚对漠视安全生
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3)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现阶段大量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我国有关职业安全的现行立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很差。例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很不具体。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工伤事故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也不明确,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涉及伤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但对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者,我国《刑法》却很难适用。同时,在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致使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法定责任。正是因为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一些业主就趁机规避法律,或者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不进行安全投入,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不参加工伤保险,甚至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度外,把职工置于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榨取超额利润。
2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不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历经多次变化,但是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监管效率较低。
(1)规制主体不明确、职能分散。国外的职业安全规制机构一般都设在一个部门,如美国贯彻实施《197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最高监察权力机关是劳工部,其下设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澳大利亚是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日本是厚生劳动省。而我国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却由四个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卫生监察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上述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情况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责任并不明确,更缺乏相互配合。
(2)基层规制机构设置不规范、缺乏权威性。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开始在原地方经贸委等部门内设机构的基础上陆续组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但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难以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经常的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无力承担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同时,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权限的手段不多,监察结果往往难以得到落实,预防措施与处罚手段也不能真正实施。例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没有依法投入必需的资金,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对违法生产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事实上,在一些事故中,雇主仅仅只被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与他们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成比例。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重罚轻刑,将安全生产监管简化为罚款,导致违法雇主知法犯法的现象日益严重。
(3)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却相对滞后,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体现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不按期发放,职业病危害严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等。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的政府监管制度盲点很多,监管机构普遍存在不具有执法权、监管人员无编制、现有人员缺乏培训、素质较低及执法装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
(4)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并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监管力量与国外相比相差悬殊,若按照目前国际较低的水平,我国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人数至少需配备3万人,但是我国目前的专职监察人员还不足2万人;同时,职业安全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支撑保障体系。例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只有吉林、重庆等少数省(直辖市)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大多数地区在安全生产咨询、宣传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展缓慢,省级以下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缺少执法装备,又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支撑保障体系,安全监管人员到企业执法,仍然只能靠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
3 工会维权乏力
中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工会法》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可见,捍卫职工利益不仅是各级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利,更是工会的义务。然而,由于现行体制下各单位工会组织对其单位依赖性极强,国有企业的不少工会实际上成为该单位的准行政科室,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利益情况,工会常常难于坚决同其单位斗争。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成员首先是企业雇员,面对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工会几乎不敢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与企业主平等协商谈判。而且,由于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比较空洞,没有实际措施作保障,在私营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极低。
三、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改进我国职业安全规制
主要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十分健全,其主要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是:
第一,职业安全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且细化。发达国家一般将《劳动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基本法,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门类齐全,法案设计得比较细致,可操作性强。
第二,建立独立、专业的综合规制机构。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机构,来监督和检查雇主执行强制性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情况,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格、科学、公正的处罚。
第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对职业安全与劳工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认证、鉴定,是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已成为联邦和州政府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发展;德国针对生产事故而建立的职业协会技术力量雄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机构。除联邦设立的职业协会外,各州和各行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协会,劳动保护协会设有专门的办公和研发机构,并有一批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和专业研究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研究和防护用品的研发工作。
第四,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机制。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1884年德国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也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在欧洲少数国家开始实行,并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拉美、亚洲一些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比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更加普遍,也取得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一些行业、企业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蔓延,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害,也破坏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条件,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职业安全绝不仅仅是技术和生产管理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目前职业安全状况与政府规制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实施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我国职业安全立法,加大违法成本。
一是从立法目的看,应把职业安全规制定位于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的保护,而“促进经济发展”则属于职业安全立法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效果,不应该成为职业安全立法的目的;
二是职业安全立法关乎人的生命和健康,应尽量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维护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煤矿、化工、石油等不同的行业,可以分别制定《煤矿生产安全法》、《化工生产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法》等等。在此基础之上,适时制定《职业安全法》替代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安全进行全面保护,改变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保护面过窄的缺陷。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知法犯法现象非常严重,恶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有关。例如,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这些规定都很难起到震慑作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美国多数州取消了死刑,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因此,我国的有关法律亟待修改,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的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也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理顺职业安全规制体制,落实职业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覆盖全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工作,避免了管理漏洞和空白;二是明确政府和企业两个责任主体,建立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职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保险与风险
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幅”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说法。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无论企业还是家庭,人们都想出种种办法来对付风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风险管理的一条总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安全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于事故风险的风险管理。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预防、自留和转移等4种方法。
回避风险。这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如:无氰电镀的技术,就完全回避了氰化物中毒的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于安全管理来说,是指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两种手段。
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非理性”是指对损失发生存在侥幸心理或对潜在损失程度估计不足,从而暴露于风险中;“理性”是指经正确分析,认为潜在损失在承受范围之内,且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比购买保险更经济合算,这适用于对付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风险管理和保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学中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是风险管理理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风险管理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保险研究的深入,风险管理学后来的发展也在不断促进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实践中,一方面保险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通过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可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同时风险管理的发展对促进保险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的方法主要来自保险公司内部业务工作的实践,也来自对办理保险进行财务控制的立法影响。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保险分类也不一致。
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可把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政府颁布有关的保险法规,凡在法规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须依法参加保险。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可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此外,国际上还有一种分类方法,把保险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所谓寿险,仅指与人的生存和死亡有关的保险,其范围较人身保险为窄;而非寿险则比财产保险广泛,除包括各种财产保险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目前,世界保险费统计就使用这一标准。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4大类。这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业务。它又分为两种,凡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为保证保险;凡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的为信用保险。
按照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按照保险经营的目的分类,可分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和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及政策性保险等。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但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方面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而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的需求的条件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有不同的分法。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及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预防工伤事故,补偿职业伤害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实施原则如下:
强制性实施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实行工伤赔偿,并依照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依照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均依法按规定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词:乡镇幼儿园 安全教育 不足之处 改进方法
前言
作为人生启蒙教育的幼儿教育,仅在幼儿生命有保障的前提下,方可谈到幼儿的未来教育。笔者认为,幼儿教师首要的任务就是引导幼儿如何保护生命。任何的教育,皆应以人为本、以尊重生命为前提。培养与强化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展开安全教育,是家庭以及幼儿园教育的关键。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幼儿的安全教育,但近年来幼儿的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甚至不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相关事件也成为了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开展安全教育,避免幼儿安全意外事件的发生,已成为当下幼教工作者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1、乡镇幼儿园安全教育的不足之处
1.1幼儿自身的安全意识还不具备
对世界充满好奇的幼儿,其活泼、爱动的探索性格,因天性无知,无法对危险进行正确判断,常常将自身陷入风险之境。如:幼儿玩耍时,攀爬过高导致下不来;在玩滑梯时,不顾前面的小朋友出现冲撞行为;在面对危险时不知躲闪……这些都是幼儿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安全意识缺失的表现。
1.2家长对幼儿安全教育的欠缺
用时下流行的话来说,现在的一个孩子都有八个大人守着。吃饭怕烫着、走路怕硌着,八个大人十六只眼睛,火眼金睛一般地将孩子圈在自己的视线里,限制孩子的活动。这种不对孩子采取主动积极的安全防患教育,而去被动选择大人包揽责任的一厢情愿的做法,往往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提高有弊无利。还有一种情况,家长忙于工作,对孩子放任自流,更是对孩子安全的不负责任。上述两种情况,皆疏于对孩子进行日常安全隐患的防范教育,容易导致幼儿安全意识缺失。
1.3幼儿园对孩子实施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够
1.3.1幼儿园教师层面的问题
幼儿安全教育中,幼儿教师思想上都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的教学中,对安全教育的渗透程度不够;还有一些教师,基本就忽视了安全教育。不少教师对幼儿园突发事件处理方案也没有个轮廓,有的幼儿园尽管有应急预案,但可操作性却不强。模拟的紧急疏散及演练活动,包含躲避危险、逃生及自救与互救等方面安全教育的不足,直接造成了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
1.3.2幼儿园陈旧设施的安全隐患
一些幼儿园,在消防安全设施上,存在器材不足、设施落后、消防通道与要求不符等现象。除此之外,供幼儿玩耍游戏的设施陈旧、老化现象也比较严重。如滑梯、转盘、秋千、木马等玩具年久失修,都将给幼儿的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1.3.3幼儿园管理制度的缺失
一些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管理缺乏重视,直接的表现就是幼儿安全制度的不完善及幼儿园内部的安全管理缺乏。例如,幼儿常常趁门卫不注意,偷偷地溜出去,这都是安全意识不强带来的隐患;再如,某些幼儿园在饮食的管理上,存在食品进货的渠道缺乏规范、硬件设施落后、食堂工作人员无证上岗、卫生设备差等影响幼儿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上述情况皆为幼儿园安全管理缺失是例证。
2、乡镇幼儿园安全教育改进方法
幼儿安全教育,是帮助幼儿学习及掌握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安全保护知识,是让幼儿学会爱惜自已及他人的首要条件。家庭与社会及幼儿园,皆应将幼儿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交通安全、生活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用火安全、用电安全、体育运动安全、紧急撤离、疏散、逃生安全等教育。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是实施安全教育的重点。幼儿园应定期展开培训学习,提高教师安全教育技能。
2.1教会幼儿在灾害面前学会自保
为了尊重生命,我们首先要学会保护生命,不能让没有救灾能力的人做无谓牺牲。幼儿教育,应以人为本,让幼儿建立起科学的生命理念。在幼儿的教育活动里,教师应教会幼儿在危急关头首先学会自保。当然,自保与自私自利并非等同,对于弱小的幼儿,自保才具有科学性与道德性,若无自保,无能力救灾的幼儿便可能丧失生存的基本条件,在失去自身生命的同时,对灾害亦无改变。
2.2日常生活中对幼儿开展安全防范知识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教师要教育孩子不要与陌生人搭话及跟陌生人走;独自在家时,不要给陌生人开门;过马路时懂得红灯停、绿灯走,走路要走人行道,不要在公路上与小朋友打闹;不能乱摸电源、插座及电器与电线等,不可玩火;不要由高处向下跳,不可爬窗户及阳台;在活动时不要把刀等危险物品放在身上,不要把异物塞进耳朵、鼻子、口腔内;遇到火灾、坏人及生病懂得应打什么号码等……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每种危险,教师可根据相应的危险,以游戏的方式让幼儿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为幼儿营造友爱、和谐、温馨的人文环境。
2.3家庭、幼儿园及社会合作开展幼儿安全教育
家庭、幼儿园,无论哪方面的单一教育,对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都是不够的。一定要让幼儿园、家庭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才能给幼儿的安全教育带来质的飞跃。家庭为幼儿情感的成长摇篮,社会为幼儿的生活环境。所以,幼儿的亲人、幼儿园及社会,应各自承担起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只有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及社会教育相结合,共建一个崇尚自然及人文的安全教育环境,才是幼儿园安全教育能够成功的关键。
2.4排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
幼儿园在设施管理上,应设置专人专责,对幼儿园的安全通道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畅通,并对防火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功能的有效性。对幼儿日常玩耍用的滑梯、转盘、秋千、木马等,也要定期进行故障排查及维护,确保其安全性。除此之外,应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拟定切实可行的规章条例,对违反规章条例的教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杜绝危害幼儿安全的失职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振鹏.让孩子安全成长[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11
为了构建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法制教育十分重要,要让法制宣传走进社会,走进学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2020年学校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总结范文5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学校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总结112月4日是我国的宪法日,为推动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我校将每年的12月份定为法制安全教育月。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在全校开展了法制安全教育月活动,重点开展了国家宪法日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充分利用班级板报、电子屏、学校广播站等渠道做好学习宣传活动,使师生做到知法、守法、护法,营造了宪法教育的良好氛围。并精心做好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号召各班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开展一次“知法、守法、做合格学生”、“法律与我同行”主题班会活动,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
为了更有效地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宪法日这天我们特邀请边门镇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边门镇派出所副所长郭峰来到边门镇中心小学,为全校的师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带领学生观看视频,短剧表演,法律常识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郭所长针对小学生的年龄特点,结合自己办案当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为同学们讲解法律常识,给同学们敲醒了警钟。同时围绕现在很多校园中存在的校园欺凌事件进行分析讲解,让同学们对校园欺凌有了新的认识,虽然这一现象在他们身边偶有发生,但他们并不是真正意识到它的危害性。他们通过这次讲座,知道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及应对办法,同学们受益匪浅。在进行互动的时候,大家踊跃参加,用惟妙惟肖的表演生动地再现了校园欺凌时的场面,同学们在观看的同时,也受到了一次教育。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法律,社会才会有和平和秩序,大家要知法懂法,更要遵法,还要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利益。
我校在国家宪法日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开展,营造了守法光荣、违法耻辱的良好风气,使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也使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提高,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学校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总结220__年的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了进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市教育局指示精神,以及《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我校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重要工作来抓。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我校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2014年11月6日郭校长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及活动内容。学校利用每周四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学校门前悬挂“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横幅标语,在学校最显眼的地方悬挂上名人画像及其格言,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夕会课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活动;进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报比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主要工作:
1、利用11月6日教师例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工作要求。
2、组织学习: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加大培养法制观念的力度。
3、宣传板报:学校开辟一个法制园地,采取板报等形式,以学生学法为内容、定期搞好法制宣传。
4、11月18日各班班主任还利用班会、夕会课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活动。
5、11月25日校园广播台做一次普法专题广播。
充分利用校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向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人人懂得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6、开展班队会活动。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张娜以“法律助我成长”为主题的少先队法制教育活动。
7、法制讲座:12月2日学校举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8、12月5日各班以手抄报的形式把法律知识向同学展示。
9、12月9日__老师国旗下讲话“做一个守法小公民”
“12.4“法制宣传日虽然告一段落,但我们决心继续开展好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上好法制课,利用各种薛传载体,搞好宣传,使广大师生不断增强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总之,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学校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总结3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我们以班主任工作为主线,通过班会、校报、校广播站、宣传栏及专家学者报告等形式,把革命传统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结合起来,以“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
一、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与活动
学生入校伊始,我们就把校规校纪教育作为新生入学的第一课,严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
各年级各班级将法制与安全作为学生教育的头等大事,利用班会、班级、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并于今年10月份和所有学生签定了“安全协议书”。
二、开展专家讲座,提高学生思想意识
结合改革开放30年宣传教育,我们在全体学生中开展了“法制、安全、健康成长”主题征文,引导学生反思自小学至今亲身体验到的教育巨变,增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自觉性。
我们于今年10月份,聘请老校友,南京军(!)师大学教授徐福庆专门回校做“人生成长”报告,徐教授以自己的成长经历给全体学生以启迪,坚定学生热爱祖国、奉献社会的积极性。
三、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学校广开宣传渠道,新竹报、校广报站开辟了专门的“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栏目,学校宣传栏期期都张贴法制与安全内容。
结合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又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法制与安全检查,对管制刀具、非法音像、书刊,对教室、宿舍内的用电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集中整治。
“依法治校、以德治教”,通过我们的工作,全校学生法制意识强、依法行事观念浓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获得积极进展。
学校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总结4为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我们努力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通过扎实而有效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学生的基础道德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文明行为习惯得到基本养成,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得到了及时的预防和矫治。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在法制教育中,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负总责,抓好法制教育制度的制定、健全和贯彻实施。德育主任为副组长,做好各项具体的安排、组织和教育工作,班主任等其他老师工作者充分认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德育处、教务处、班主任、少先队等各方面,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过共同探讨,统一思想,确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者的自身素质
通过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通过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大教职工增强了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现象,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与法律责任。帮助教师确立了转化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等生更重要的意识,加强帮教转化工作。在工作中多给后进生一份理解、一份关心、一份爱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转化环境。
三、学生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出现了护法典型
我们先后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保护自己。同时,利用课堂教育,配合重大节日、活动和课外阅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
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见义勇为的观念开始树立,出现了护法典型。
四、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实施立体化教育
积极组织对学生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家庭开展各种学法活动,充分发挥好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在校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图片展示让每个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两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使学生听课后,知道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懂得了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
我校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利用晨会、班会活动,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学习,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总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将不断努力,扎实开展具体工作,勇于开拓创新、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径,以提高工作的实效,确保我校的违法犯罪率为零,争创平安学校。
学校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总结5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为响应上级活动通知,做好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校根据学校实际,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制定一系列活动方案,并践之以行,力求有效对全体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我校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认真学习《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及活动内容。学校利用每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学校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