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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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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技术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井下作业 污染 因素 工艺

1 石油开采的井下作业中重点污染因素

在石油开采中,操作最为复杂的就是在井下作业这一环节,绝大部分污染源就来自井下作业。为此,要想彻底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楚重点污染物,再对症下药,提出与之对应的解决方案以及改进技术

1.1 原油污染

作为首要污染物,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因素是操作不够到位,许多工人在提拉油管和抽拉油杆时不够细心,导致原油溅落到地面上或成滴淋落到四周,从而四周地面迅速被污染;另外,机械本身的问题也可能带来原油污染,譬如在试油的操作中,油井防喷盒容易因为长时间不间断高速工作而出现裂痕,从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原油泄漏地面,降低了石油的开采率,也极大程度上对周边地面造成了污染。

1.2 废水污染

虽然废水中含油量相对于原油来说十分少,但成吨的废水污染同样不可小觑。在转磨操作、洗井操作以及冲砂操作中,设备清理后往往会产生许多原油废水。很多石油开采施工单位不注意及时对废水进行净化直接排进地面或河流,对周边城镇的日常生活带来影响。

1.3 其他污染

除了上述两种比较常见的污染物外,废酸液等井下开采过程中使用过的化学试剂对环境污染程度也比较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外,不仅会对土壤水源和人类生活造成影响,还会破坏周边动植物的生活家园。

2 石油开采井下作业中防止污染的措施

井下作业操作流程复杂难度高,而且涉及的专业知识广,产生污染物的途径虽然不是不可避免但是想要减少污染物也必须想出易于操作且有效的措施来执行,从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2.1 前期工作

在每次下井工作之前一定要安排专业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调查本地的地质水况,着实分析排污方向,其次要认真检查机器使用情况(有没有破损、能否正常运行)以及探明油井内部原油分布,最后要抽查下井工作人员的技术质量,做到对“天地人”的全盘掌握,才能不仅能保障人员安全还能对防污做到前期控制。对于经常产生污染的操作环节要着重检查,及时对不合理的细节进行处理,使污染物能从源头减低到最少。

2.2 人员管理

许多污染问题的出现与操作离不开关系,所以在防污的方案中人员管理和培养是我们不得不把握住的一个方面,同时,机器的改进和技术的提高都需要施工人员的参与。对此,施工人员要在操作中一边累积经验一边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学习从而提升自我的操作水平。施工单位也必须制定严格缜密的工作制度,管理人员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来工作,使之能够保证井下每一个操作环节都能准确不误的进行。另外,作为石油开采的施工方,要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保证施工质量。

总而言之,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决定了防污的执行效果。他们要在日常作业中加强对防污控制的整体认识,并能自愿加入到防污的队伍中来,自主创新石油开采的作业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施工方的帮助使集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3 石油开采井下作业中技术的改进

技术改进是实现防污的最主要的手段,重点是要想出方法使原油、废水以及其他污染物能流至专门的收纳容器,从而使井内保持洁净,也不再对环境构成威胁。以下是几种需要改进的技术:

3.1 带压技术

井下作业使井内压强一般很高,为使之平衡,必须要选好相对应的压井液,同时也可以利用一些器具如桥塞来减小井内的压力,使之保障在井下作业的施工人员的安全。选择合适的压井液可以不破坏天然油气层,同时也能起到较好的压力作用,使施工时不会产生石油喷发的现象。但是目前来说,没有压井液不会对天然油气层产生一点破坏的,并且这种结果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恢复的,所以努力改进带压技术将是我们防污控排的第一步。

目前施工单位运用的带压作业都是在油和套压能被控制的情况下操作的,利用一些防塞工具不断控制井下油管中的高压强,并使用配套设备中的防喷器具来把握压力的变化。如果施工单位并未在油气井下安置相对应的配套解压机械,那么一定需要先进行井下压力测试,完成投堵作业的操作,从而在外对井内压强进行控制。

合理效率的运用带压作业技术,不仅能达到防污减排的目的还能提高采油率从而能附带巨大的经济利益。这种技术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压井液的使用频率,对油气层做了进一步的保护工作,一方面增加了开采量,另一方面也减少了酸液和压裂液的使用频率,进而也就减少了其他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它的运用为今后原油田的长期开采以及批量化生产打下扎实的基础,也能巧妙地避免因为定期防压而导致的产油量减少,简化石油开采的操作流程,减少开采的资金投入,降低了井下作业的风险,最终达到我们防止污染环境的目的。

3.2 井口导流技术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可以在抽杆和油管的连接处加置一筒形机械,让它能紧密连接抽杆和油管,那么在提拉的过程中,就能很好的对管内原油进行引流控制,减少原油溅落的污染。另外,为达到最佳效果可以在筒形机械内附带缓冲内置环,更能够有效防止原油喷发,将原油通过加载装置流到固定容器内,提高原油开采率。

3.3 其他技术

使用洗井废水处理技术,可以将原油和废液有效分离,然后分别收集,达到从源头减少污染的目的。

使用油杆刮油技术,通过弹性原理来进一步缩小油杆之内的空隙,提高原油的采集率,同时也防止施工人员在进行抽拉油杆和油管时因原油成滴溅落带来的污染。

4 结束语

现在全国许多石油开采公司都提出了不同环境污染防控技术,在实际运用中也切实解决了不少污染难题,但是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还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第一要在设计领域,材料选择时要尽量考虑绿色材料,能反复利用的材料要不断循环使用;第二在井下作业中,设备机械要不断维护和更新,同时注重人员的管理;最后要结合实践不断改进探井技术,做到全清洁流程,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达到防污减排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叶红,刘海明,等.防止井下作业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应用[J].石油化工环境保护,2012,(01)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范文第2篇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三级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三)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成因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二、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法》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二)区域性开发政策环评程序缺失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三、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完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监测制度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四)健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负责制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政治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特征对传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十报告中设单篇、用7个自然段、1361个字论述生态文明”。[36]可见,生态环境保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障碍。因此,在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细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开放的视野学习国外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经验。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产养殖引起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导致环境被污染的原因较多,主要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其中,就微观原因来看,主要在于养殖模式的影响;而宏观方面主要在于养殖管理方式和养殖人员的影响。(一)微观原因。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主要采取淡水池塘、工厂化和网箱3种养殖方式。就淡水池塘的养殖方式而言,其属于产能较高和密度较大的养殖方式,内部水体的整体稳定性和水体自身净化能力较差,而且水环境中水生动物的粪便与残饵较多,导致水体营养较为丰富,而且会出现水体缺氧的情况,这就会导致水产动物成群死亡,且水体内的浮游植物会在短期内疯狂生长,进而导致水产养殖失败。而就工厂化养殖方式来看,主要是外部投放饲料,并投放相应的鱼药,这样内部水体就能及时更新,同时把养殖废水排入周边水域,因为其中包含了诸多氮磷,导致周边水域被污染,且会导致周边水域被富营养化,甚至因此出现赤潮现象。而就网箱养殖模式来看,主要是在水中设置网箱而限制水产动物的活动,此时养殖环境直接和外部的水体环境连接,在网箱中投入鱼饵和鱼药之后,不仅会导致网箱内部水体受到影响,而且外部水体也会受到影响,导致整个水体被富营养化,进而极易导致大水面出现赤潮的情况,导致水体环境被严重污染。(二)宏观原因。当前,在我国的水产养殖业中,不管采取哪种养殖方式,养殖户(场)为了提高自身的同期利润,往往会扩大养殖规模,并投入大量的养殖资源,且生产方式较为粗放。在养殖过程中,放养的密度要比水体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值要大,进而使得环境被严重污染。而为了确保水体清洁,养殖人员需要频繁更换水体,此时大量的污染水体就会向外排放,进而引起巨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加之当前我国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的环保意识严重不足,且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忽视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例如,在养殖饲料选择方面,大多选用价格低廉且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鱼饲料,而且使用量较大;在用药方面,我国在水产养殖用药方面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实际上经常存在盲目用药与采用违禁药的现象,导致养殖环境受到巨大的污染和危害。此外,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严重不足,很多养殖户没有许可证件,缺乏对养殖户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养殖人员往往是非专业人员,加上对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不够,给很多养殖户难以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最终导致环境污染现象时有发生。

二、防治措施

(一)推广实施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实施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为了从源头上对水产养殖的范围、规模与从业人员进行控制。这就需要政府设置相应的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在特定区域对其实施全面的水产养殖审核,并明确特定区域内可以承受的水产养殖数量、规模以及可以采取的水产养殖方式。同时,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考核,切实加强对其水产养殖技术和装备的审核,并有效评估其在环保措施方面的可行性,只有评估合格才能颁发许可证件,并有效明确其环保职责。此外,还应加强对非法养殖的指导,督促其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需要及时取缔,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切实加强水域环境的监督,才能从源头上加强污染防治成效的提升。(二)切实提升技术人员的环保意识。为了提升水产养殖人员的环保意识,首先应加强对其的教育和培训。在教育过程中,应引导其意识到自身在整个水产养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尽可能避免环境污染的情况出现。而在培训过程中,主要应注重其专业水平的提升,同时结合其养殖规模和区域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培训,特别是在环保措施上应加强培训。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培训和考核饲料、鱼药的投喂技术要点,确保水产养殖饲喂的合理性,避免由于饲喂过多和饲喂方式不合理而给环境带来影响。最后,应加强对其在水产养殖布局方面的指导,建立健全养殖范围及其周边水域的环境预警评价机制,强化环保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应减少化学试剂的使用,降低对水体的污染。此外,还应采取针对性的水体净化措施,确保水产养殖污染得到有效的处理。

三、结语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必须加强对其原因的分析,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才能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家禽养殖;环境检测系统;污染防治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水平逐渐提高,畜禽的养殖行业发展迅速,而畜禽的养殖生产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地区在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污染来源。随着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我国所开展的污染环境检测工作与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话题之一,只有做好畜禽养殖环境的检测系统的开发与污染防治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1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现状

1.1管理制度环节脱节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效益的增长[1]。现阶段,我国各地方农业部门已经将畜禽养殖业发展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是,对于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还没有将其列入对应的发展规划中,从而导致禽畜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1.2执行制度过程脱节在农业部门的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对禽畜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导致管理过程中,没有制定出一项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1.3畜禽养殖业管理手段落后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我国各地区的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按照我国指定的工业环境污染监测标准来说,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2]。但是,我国相关部门并没有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在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时,也没有好的、可行的管理手段。

2畜禽养殖业环境检测系统开发与污染防治对策

2.1实施情境生产的源头控制在对农村畜禽养殖业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时,应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现状,制订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并将现有环境检测系统进行创新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养殖区域的发展现状进行合理规划,从而做好环境污染的控制工作。另外,通过环境系统的检测,可以对畜禽养殖行业所使用的饲料进行检测,并为其制订全新的环保材料,从而减少畜禽在生长过程中的污染排放量[3]。2.2农牧结合发展生态农业根据我国现有的农牧现状,将畜禽的养殖转移到较为偏僻的郊区,减少现有的养殖规模,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做好农牧结合工作,还可以将禽畜的粪便当作肥料进行合理应用,避免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并为农作物提供充足的养分。2.3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将畜禽的粪便通过良性循环的形式进行合理利用。另外,对一些畜禽养殖中所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全方面处理,减少污染,并进行农田灌溉或鱼塘补水等。对于一些固体的粪便,可成为农作物生长的原材料,不仅保证了这些粪便被合理利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然生态环境。2.4实现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现状,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优惠政策,从而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另外,我国相关部门应大力倡导畜禽养殖行业的农业生态系统发展,从根本上做好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工作[4]。

3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其环保意识也越来越高。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筱娇.吉林省松辽流域典型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空间分布特征及环境承载力研究.吉林大学,2016

[2]张云芳.南靖农村户用沼气生态处理模式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研究.厦门大学,2009

[3]贾丽娟.洱海北部流域有机固体废物氮磷污染及其控制对策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13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防治

1.引言

尽管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群众对于环境污染反应也愈发激烈。而其中大气污染同噪声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统作为城市污染中四大组成要素。如何应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主要议题,也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当前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空气污染

当前城市污染中,空气表现最明显。随着科技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长,机动车尤其是汽车数量普遍应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车尾气。尽管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但仍是当前城市空气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气排放而引起的空气污染,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在内的大部分区域均在承受着雾霾的污染,空气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运输噪声,具体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市交通干线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我国城市噪声源中4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

2.2.2工业生产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在对固定或辅助设备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其噪声波动幅度较大,从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职业性耳聋的主要原因。

2.2.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工业噪声之外的,因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生活废水、废气以及垃圾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体的主要污染源,具体而言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包括厕所、浴室和厨房等排出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严重危害着生态景观植物。当前对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积不断缩小,合适种植环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经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为水污染严重,如铅、汞等重金属向土壤中渗透,对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会造成大量的固体垃圾遗留,导致绿化环保植物的栽种必须另行购置土壤;

3.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气污染措施

调整能源结构,采用清洁型新能源;对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引起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完善资源分配结构,利用先进技术净化工业及尾气中的有害物质。从高污染车入手,抓重点排放源的消减。政府应加强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减少工业事故型无组织废气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声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实际难度更大。因此,对其的治理,必须应用多种方法配合综合进行。例如,将声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强化法律宣传力度,提髙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加强噪声声源、传播途径、接收处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城市绿化,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城市绿色、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处理城市工业及生活污水,建立专门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水质只有在满足城市下水道标准后,尽可能的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合并处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在工程内部先进性适当预处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节能节水宣传,提高城市用水循环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植被修复法,利用植物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质,而达到进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须做到“预防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及建筑固体遗留。

结语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范围仍在不断加大,而城市环境污染源也日益复杂,因此必须做好环保意识的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督与调控。通过政府与社会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创建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郑琳.浅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及低碳环保措施[J].黑龙江信息科技,2014(09):1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