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突发事件的性质

突发事件的性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突发事件的性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突发事件的性质

突发事件的性质范文第1篇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 社会稳定 预防 处置

“十一五”期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于多发、高发态势,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成为我们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通过对电力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研究,将对预防和处置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电力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

一般来说,电力企业的发生和发展并不偶然,而是许多因素长期酝酿、长积累、相互碰撞后,由一个看似偶然的问题或事件而引发的。因此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固本清源的长效机制,提前化解各类利益群体性矛盾,从而保持长期稳定的企业发展环境。

(一)依法经营,减少发生风险

一是要坚定不移谋发展,将企业做大做强,为广大员工与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形成各类利益群体共赢的局面;二是在研究电力企业内部各种改革方案时,要准确把握有关政策和精神,在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群体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而导致利益格局失衡,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三是在电网建设征地等问题上,既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杜绝因电网建设用地问题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安排用工形式,有效规避因劳动关系纠纷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规范管理,增强预防能力

由于电网企业的特殊垄断地位,容易引起社会各类利益群体的特别“关注”,有涉“电”的事件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因此要求电网企业必须规范管理,增强预防水平。一要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包括因农电体制改革不规范而遗留的养老保险、工伤、劳动关系问题,因电力企业用工性质多元化而引发的待遇问题,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讨薪问题,因电网建设征地而引发的赔偿问题等进行梳理分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二要规范决策程序,强化过程控制,完善合同和档案的管理,防止因程序失误、证据不全而处于被动状态;三要提高接待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熟练应用有关政策去引导可能产生突发事件的群体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诉求问题,有效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稳定因素,有效降低处理成本,避免小事逐步酿成大事,大事逐步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改进方法,提高预防水平

一是抓好法制宣传。对利益诉求群体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使利益诉求群体通过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问题。做到畅通有序、多渠道化解;二是坚持长期化解。耐心细致地做好长期的疏导、化解工作,逐一解决问题,每个环节都狠抓落实,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电力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早”,及早防控、及早介入

要立足“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建立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机制。一是要成立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领导班子共同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要综合企业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涵盖人员组织、现场处理、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异常情况,能够迅速启动,及早介入;三是要建立信息排查机制,建立纵横有序、畅通灵敏的信息网络,针对不同时期的热点、难点特别是周期性、反复性的突出问题,通过排查,提前获得预警性、超前性、深层次的信息;四是要建立高效的政企联动机制,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离不开政府的指导与支持。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一旦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发挥政企联动优势,提前控制、共同处置。

(二)“稳”,稳定人员、稳住现场

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工作经验的人员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稳控措施。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人员往往情绪激动、要求强烈,要通过平和的对话、劝解、安慰等方式耐心听取人的意见和诉求,要以冷静、负责的态度稳定人情绪,切忌因语言不慎、态度不当刺激人导致矛盾升级。同时要稳住现场,避免发生争执和冲突,避免增加人员的参与,避免事态的蔓延和扩散。如现场事态危急无法控制时,要及时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寻求必要的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的力量以维护现场秩序,但切忌发生暴力冲突。

(三)“摸”,摸准情况、摸清领头

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要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主动与人在进行面对面交流、安排有经验人员紧急从调查,摸清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上访诉求、人员构成、主要的组织(策划)者等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找准问题的症结,掌握人员的主要策划者或实施者,以及人员社会背景情况。

(四)“疏”,疏导情绪、疏散人员

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症下药”,对人员的诉求及时进行梳理和甄别,主动出击,不回避,快速对人员提出的诉求进行答复。对正当合理诉求,尽可能现场明确解决方案予以答复;对要求过高或事实尚不明确诉求,讲清政策依据和道理,或者明确答复时限;对无理取闹诉求,在劝说无效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当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积极的工作态度、耐心的疏导劝说,缓解人的焦躁情绪和敌对心里。必要时,主动与事件的组织者或领头人在特定地点进行对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强之以威、示之以法,努力予以疏导和说服,力求通过组织者或领头人做好人员的疏散工作。

(五)“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人员疏散后,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力量快速进行调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多因体制改革不彻底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所致,成因较为复杂。要组织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深入基层和一线,准确掌握事实材料,拟定解决方案,反复与人员沟通,,发挥各方力量合理合法化解矛盾,解决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跟”,跟踪结果、跟踪反馈

解决方案制定后,就要迅速落实、严格按方案一一兑现。如果解决方案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承诺没有最终得以兑现,其结果很可能导致事件进一步扩展,发生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届时,平息事件花费的代价和成本就更大了。因此对已确定的解决方案,要按承诺时限尽快予以兑现,取信于民。要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定期回访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跟踪方案的落实情况,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查漏补缺。通过信息的跟踪反馈,全面掌握事件处置的结果,避免新问题的产生,确保“案结事了、息诉宁人”。

参考文献:

[1]秦启文等著.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M].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突发事件的性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突发性;媒介事件;议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0-020-02

关于媒介事件这一词汇的内涵,各国学者根据论述的社会和文本语境对它们进行了不同的界定。结合既有文献及其论述语境,我们可以把有关“媒介事件”、“伪事件”、“新闻事件”、“奇观”等具有相似性的概念所包括的内涵归纳为下述两种理论范式:范式一:真实事件媒介化(编码:聚焦、放大、删减、扭曲)媒介事件(奇观);范式二:媒介化的动机(个人、社会组织、媒介、政府)导演事件(预编码:人为安排、表演)媒介化媒介事件(伪事件)。

由此可见,突发性媒介事件属于上面的范式一。突发性媒介事件肯定是真实事件,在传播的过程中,经过媒体高度选择(聚焦),夸张性的文学描述加工以及高度集中类似素材一并播出(放大、删减),经过网络、电波、报纸传递出去,使得广大受众接收到信息后产生的理解和真实事件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有的时候可能会相差甚远,而且继续通过人际传播进一步影响更多的人,所以产生了突发性媒介事件的奇观。

危机在希腊语中,有“转折”的意思。也就是说,危机管理如果不当,则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危机管理得当,那么反而会使社会和组织迈向一个更高的起点。而大众传媒的危机传播在危机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出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媒介必须更快更好地进行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

坦克德认为议程设置是新闻的中心思想。在对新闻议程设置的形成因素的研究中,Woo等认为,议程设置是新闻工作人员、消息来源、受众、社会情境之间的互动的结果。综上,议程设置的基本定义可浓缩为“人们或组织(包括新闻媒体)对事件的主观解释与思考结构”。

一、社会责任的议程设置

当时灾难刚刚降临的时候,总理在飞机上通过主流媒体,表示在重大灾难面前,我们一定要镇定,树立信心、勇气战胜灾难;到了灾区又发出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要做百倍努力的救援指示。这些信息都在第一时间通过大众传媒传遍大江南北。

在这次灾难报道中,新闻记者注意抓细节,如那个刚刚被从废墟中救出来的孩子向敬礼的镜头;在电视镜头前,那些依然还被埋在废墟中人们坚强的话语,通过电视画面呈现在受众的面前,还有我们的主持人那些发自肺腑的感慨和言论,都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弥补了电视传播单向交流的缺陷。在这次报道过程中,由于电视媒介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人们更多的是从电视媒介中获取信息,而从新闻会上获取的信息成为了一种原有信息的强化和补充。

Dayan和katz在1992年的一项研究中提出,电视展现的重大社会活动常会引起全世界的关注,这实际上起到了不可多得的社会黏合作用。但是对于电视上所展现的由于地震带来的死亡、毁灭等画面会给很多青少年造成负面效果,包括会引起他的恐惧、紧张害怕的心理,甚至噩梦连连、失眠等。这些负面影响,作为主流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介需要引起注意,在后续报道中如何来宣导和抚慰这些公共情绪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在突发性媒介事件的议程设置过程中,注重人文关怀

在5.12大地震这类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在以前,我国媒介对于灾难中的损失报道仅仅是数据。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冰冷的数字产生了一种隔阂。他们需要更多死者和伤者的信息,需要充满同情和痛惜的文字。只有这样才能表达出公众心中对于死者和伤者的怀念与同情。在报道死亡和伤亡人数的时候,增加很多人性化的话语,不但有面上的数字,而且还有一个个由于灾难而丧失生命的例子,让冰冷的数字在一个个案例面前都变成了受众心目中鲜明的形象。这种人文关怀渗透到我们的报道中,会极大地激发埋藏在中国人民内心深处人性最光辉的一面。从这一点,我们认识到新闻报道的功能不仅仅是告知,还应该是“阐释”、“剖析”和“预警”,应该以理性的事实选择和诠释使新闻报道具有建设性意义。

三、通过议程设置实现媒介的政治功能

在这次5.12四川地震危机报道当中媒体通过其议程设置实现了两个政治功能,一是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全力配合政府救援行动;二是突出共识两个方面。

当总理对着电视镜头向全国表示,“广大军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时,正在灾区受苦受难的民众以及对痛苦感同身受的中国其他地方人民,在这样坚定的声音中,都听出了其中的决心和斗志。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的华人都从中感受到了一种抗震救灾、众志成城,一种人文光辉的情绪油然而生。所有的这些新闻报道营造了一个中国人民全力抗灾,众志成城,只要有一线的希望,就要尽百倍的努力营救被困人员的人性关怀的舆论氛围。

与此同时,大量报道成功救人的事件,鼓舞了救灾人员的士气,通过这样的议程设置来实现媒介的政治功能。

四、通过议程设置调节社会动员时的平衡点,使社会稳定,国家安定

李普曼这样形容大众传媒:“报刊(媒介)它就像探照灯的光束一样,不停地照来照去,把一件又一件的事从黑暗处带到人们的视域内。”被媒介照到的内容也许就进入到受众的视野里,而那些没有照到的,就不会被受众关注。而这其中的原因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在5.12地震的当天,由于通讯中断,没有及时准确的信息传输,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将全部火力集中在都江堰这个局部地区,使得救援人员、观众等产生了一个误解,以为都江堰是受灾最严重的地区,因此将各项救灾物资、人力全部投向都江堰,从而延误了映秀镇、北川县、青川县的救援工作。在5.12当天,媒体的这种议程设置信息本身不精确,量大且迅速,造成的影响巨大,使得映秀镇、北川县、青川县错过了救援的黄金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也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直到第三天开始,信息逐渐恢复,才知道受灾最严重的是映秀镇、北川县、青川县这几个地方,而不是都江堰。那么媒体在这个过程中,就是通过议程设置来及时调整了平衡,到第三天报道全面展开,救援的方向基本明确。

媒体选择报道力度的方式是经过其操作者主观筛选的,而议程设置的选择的准确性要受到新闻事件本身复杂性的限制以及客观因素的制约。虽然媒体的责任在于将社会上发生的重要的事件告诉给受众,反映社会现实是媒体的主要职责。但是完全客观真实的反映社会现实是不可能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肯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化。而这种由于媒介从业者主观上刻意或者无意间造成的扭曲,正是我们所说的媒介事件议程设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注意危机报道的策略议程设置,危机刚刚爆发时也许我们没有意识到,但是在后续的报道中我们要把握危机报道的平衡问题,这是保证社会动员全面平衡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沃尔特・李普曼.舆论学[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1984,(11).

[2]施拉姆.波特.传播学概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

突发事件的性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突发性事件;宣传片;电视媒体;品牌

有数据显示,新闻节目是电视媒体提升收视率的灵丹妙药,尤其是突发性事件的出现更能在短期内迅速聚集注意力。因为“人的好奇心表现为一种对不幸事件的倾向性。相对于好事情而言,灾难总是更容易成为某个社区的谈资”[1]。正如2008年5月12日14:28发生在四川省汶川县的7.8级大地震,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最快的速度于当天15:00开始对此事件进行全面报道。据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5月13日央视新闻频道的收视份额高达7.58,5月18日央视综合频道、新闻频道和中文国际频道对抗震救灾294小时不间断的直播报道吸引了超过9亿的电视观众。

在注意力经济下,媒体间的竞争实则是注意力资源的竞争,而这些注意力资源不仅与媒体内容有关,也与媒体自身的品牌形象有关。德国学者马莱兹克在他的大众传播过程的系统模式中指出,受众对媒体的印象是制约媒介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受众对媒体的选择更多的时候是感性多于理性,更多的时候是由媒体品牌所拥有的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所决定的。[2]

凤凰卫视宣传创作总监、品牌管理人李青芬指出:“品牌是永续经营,就是在每一个点上,在每一个能够接触消费者或观众的面上去策划它。”[3]突发性事件的爆发其意义绝不仅仅是短时间内飙升的收视率和广告收入,更重要的是为电视媒体品牌形象的树立和巩固创造了时机。如凤凰卫视从“9·11”事件、美伊战争中脱颖而出,并在此后的别斯兰人质事件、汶川地震、内蒙古越狱事件中均有杰出表现,成就了它以“新闻资讯”为强势的品牌形象。凤凰卫视提出“还你资讯自”、“我们在路上”、“我们在现场”等口号,坚持“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多形态”的报道方针,在全球华人圈中具有广泛影响力。

宣传片是电视媒体品牌经营与管理的手段,它直接传达媒体产品的信息,承载媒体的精神、理念和宗旨,具有强大的传播力度与广度。在特殊时期里,为突发性事件制作的宣传片是新闻报道的重要部分,不仅为节目的整体视觉效果提供亮点与冲击力,更是在危急时刻媒体凝聚人心、拉近与观众距离的最佳方式。它是媒体传递信息,以舆论引导社会,弘扬真善美的辅助手段;是媒体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真情流露;是媒体传播理念和品牌价值的体现。[4]

在对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中,宣传片的创意与制作和以往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更为突出时效性,速度第一。其次,内容的公益性远高于以商业为目的的宣传。它既服务于短期的收视率,也着眼于更为长久和深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制作要按照团队的整体部署,紧跟事件报道的步伐,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美国学者斯蒂芬·芬克(Stephen Fink)提出危机传播阶段论,把危机划分为爆发期、延续期、解决期,并指出危机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媒体在各个阶段要履行的职责与义务也有所不同,宣传片要发挥的作用和具体创意制作的手法也不一样。

事件爆发期:辅助新闻信息,锁定观众注意力

突发性事件的爆发期,媒体的首要任务是要告诉公众发生了什么,阐明危险,并提醒受众正视事件。这一阶段公众的感觉最为强烈,对信息的需求极为迫切。宣传片的作用,一方面用简洁的方式消除人们的“不了解”,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度,多频次地告知观众正在发生的事情,辅助新闻信息的;另一方面,它也是媒体表明对事件的关注态度,迅速聚拢观众注意力的强力手段。

如2011年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地震及海啸,凤凰卫视在新闻的同时迅即推出形式简单的标题式片花,画面以日本地图为背景,标注出地震发生地福岛的位置,字幕推出“日本大地震”,共计5秒。随后又制作了1分钟的宣传片,用文字和新闻画面告知观众“2011年3月11日北京时间13:46,日本东北发生8.8级超强地震,情况紧急,这是日本国内发生的最强地震……”。宣传片中剪辑组接了海啸吞噬房屋、田地,掀翻船只,摧毁电力和公路设施,引发火灾,核电站爆炸等镜头,用直观的方式告知观众这是一场来势凶猛、破坏力强、破坏范围广、破坏程度深的灾难。最后,又将地震发生时日本议会官员慌乱的场景和灾难发生地被困人员等待救助的镜头加以对列,并打出字幕“日本面临自然发出的世纪考验”。

事件爆发期,电视媒体凭借宣传片高频次、高力度的播出,使观众了解事件发生的大致情况,如时间、地点、危害程度等。激发了观众对未知信息的好奇心,第一时间锁定观众,赢得大量注意力资源,并为事件的系列报道拉开序幕。

事件延续期:体现“人文关怀”,从公益的角度号召全社会动员起来

突发性事件的延续期,媒体一方面要继续关注事件发展的状况,及时报道政府对于事件解决的进程;另一方面要稳定社会秩序,缓解公众心理压力,疏导不安情绪,进行有效说服或动员。这一时期,宣传片不但要继续配合新闻事件的报道,而且要具有浓重的公益色彩,目的是激励全社会、全民族、全人类在危难时刻凝聚在一起,以坚定的自信心和强大的责任心直面困难,共度难关。宣传片的公益性是电视媒体社会价值的体现,凸显了媒体“人性化传播”的特点,能够大幅提升媒体的美誉度和公信度。

突发事件的性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群体性突发事件;萌芽;作用;措施

【中图分类号】 B8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44-2

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稳定和社会管理造成影响,甚至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局面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

一、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重要性

(一)思想政治教育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有预防作用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定会有导火索,某件事经过导火索事件的刺激而爆发。这使得事件看似发生的很突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在导火索事件发生前,矛盾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量,而在导火索事件发生时,整个矛盾发生了质的变化,并突然爆发。思想政治工作的预防作用则是要在导火索事件发生前进行。这是巨大并艰难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者,包括政府官员、基层工作者,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要深入各类人民群众中,了解各领域的群众的思想以及他们遇到的困难,在能尽力帮忙解决的时候就不要拖;很难解决的时候要尽力跟群众做沟通,让他们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得到群众的谅解;无法解决的时候要跟群众说明情况,并充分了解他们的需求,商讨其他可以妥协的办法。另一方面,在了解了群众的情况后,要如实的报告给上级,不可把事情说的太过严重或是无足轻重,这样会影响上级做判断和决定,这对是否会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非常重要的。由此可见,如果与群众的沟通良好,并能在了解情况之后及时的解决问题,那么就不会发生,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在突发事件中的预防作用。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引导和平息的作用

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包含了人员参与、利益矛盾、行为样式以及事件场合等因素,加上工作人员的应付能力和制约力量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事件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一方面可能在很短时间内消失掉;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演变成更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所以,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责任便是尽全力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加以引导和平息,来使事件向好的方面转化。

二、思想政治教育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政治教育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1.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前,缺乏敏锐的觉察

任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是一定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都有矛盾酝酿和积累的过程。很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刚开始是不引人注意的小问题,但由于长期不受重视,或者没有及时的解决这样的小问题,在日后涉及更多群众利益时,便转变成大问题,从而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所以,思想政治工作要维护好社会稳定,就必须做到未雨绸缪。

比如说云南孟连事件就是很典型的事前没有敏锐觉察,以至于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的案例。该事件表面上看起来是警民冲突,其实不然,实质上是橡胶胶农与橡胶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较为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没有对群众做任何思想政治的工作

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没有任何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或者思想政治工作者出面与相关群众进行沟通,没有了解矛盾的起因,没有通过沟通的方式试图解决。而是一开始就采用警察等强制性的手段进行控制。这样做也许会在当时控制住局面,但反而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

(二)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1.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严重忽视

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显而易见,但真正发生突发事件时,思想政治教育却很容易被忽略。比如云南孟连事件,在橡胶企业与胶农发生冲突时,政府没有出面与胶农进行沟通,没有做任何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才直接采取了警力措施,反而导致问题更加严重。有些突发事件是完全可以通过沟通,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的。而云南孟连事件由于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不仅造成了伤亡,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更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严重忽视,影响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

2.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运用不当

比如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于群众进行沟通时,一听到群众有错误的观点,就加以堵塞、压制,让群众无法表达心中真正的想法;又或者对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也一并应承,姑息迁就,放任自流;再比如说谈话的语气以及用词,既不能低三下四,也不能高高在上,要和蔼可亲,让群众愿意与之交流;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进行说理教育时,一定要有理有据,使群众受到教育,既不能不加批判的扩散反面案例的观点和行为,也不能毫无根据的无限上纲。能否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引导和平息一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教育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运用不当,后果将更加严重。

三、将思想政治教育运用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中

首先,加强预防意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事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公安机关各部门的作用,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基层展开各种调研,及时地发现矛盾冲突的隐患,尽早地发现苗头,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使事件在萌芽阶段就得以解决。

突发事件的性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刑事拘留 法律监督 国外法律控制 借鉴意义 途径选择

一、我国刑事拘留适用现状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正确、适时使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对于保证及时、准确查处刑事案件,打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就日前而言,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时存在一些问题:

(一)错误理解刑事拘留条件,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从拘留的法律条件来看,拘留具有“应急性”,即拘留是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应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羁押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基层侦查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存在刑事拘留优先适用的情况。

(二)以刑事拘留代替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和用刑事拘留追逼债务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程序提高到与实体并重的地步,对于行政处罚的对象要告知其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先告知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裁决还不能立即执行,程序比较复杂,而刑事拘留则不存在这些程序。所以个别办案人员因怕麻烦,对一些无刑事拘留之必要的案件,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行政处罚。

(三)存在多头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慎重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在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其主管局领导相应的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力。

(四)存在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

1、对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延长拘留期限的三种情况进行曲解:(1)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即视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延长拘留期限;(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却将一些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而延长拘留期限;(3)多次作案也是公安机关“合法”延长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

2、编造理由,延长拘留期限。这些理由有可能是案件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却不是法定的延期理由,如“涉嫌其他案件需查证”“案情复杂”“需赴外地取证”等。

3、违反程序,延长拘留期限。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改变强制措施,但有时公安机关不但不释放,反而以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对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

二、域外审前羁押进行司法控制的借鉴意义

确切地说,我国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相当于国外的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审前羁押无疑会使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从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因此,必须对这一措施施加较之刑罚更为严密的法律控制。国外大多将审前羁押的决定权归属于司法权的范围,归属于法院行使。

国外对审前羁押的控制严密而慎重,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即法官来审查决定,颁发司法许可令状,人权保障理念较为深入,审查机制、程序较为成熟,对羁押期限规定较为严格,并有一整套救济手段和制度保障。这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拘留法律监督机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持。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刑事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设置或者适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当今法治国家都十分重视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和具体运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也不例外,在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中都有详细且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几率却非常的低。在中国,根据调查9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以前都处于被羁押状态。在中国之所以出现这种司法机关普遍适用羁押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除了执法观念、侦查模式方面的原因外,主要是因为立法上对取保候审的担保措施不力,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难以操作,实际适用时感到“不方便”,不足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加之拘留、逮捕后的羁押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查机制、羁押以后对调查取证和讯问工作非常有利,公安机关自然会“优先”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当然除了上面所谈到的原因外,我国刑事诉讼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重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权力的行使,却轻视对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又进一步强化了权力行使的力度,与之相反则弱化了对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刑事拘留实施法律监督,符合司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的国际做法,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国家体制意义的司法独立,我国法院只是一个审判机关,并非国外绝对中立机构,且审判与侦查结果紧密关联,故我国法院不适于承担侦查活动(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由检察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法律监督,于法有据,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

四、中国特色的刑事拘留法律监督制度设计

1、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指法院在审判时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但检察机关也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就作出了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在根据之外的规定。滥用刑事拘留措施期间取得的被拘留人供述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非法证据,检察官在权衡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对诉讼公平正义的影响后可以予以排除,以此遏制公安机关不当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行为,真正保障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2、建立侦查活动监督调机制。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的经验,检察机关建立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对公安机关是否合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等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程序正义和合法办案意识,有效制约侦查权力,及时救济公民权利,保障侦查活动依法、高效开展,全面保障刑事诉讼的权威性和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