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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学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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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学科评估

城乡规划学科评估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本科教育;城乡规划;职业化;技能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TU98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2909(2015)060005052010年教育部启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提出本科教育要注重与企业深度合作,按照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化培养学生的工程能力和创新能力。2013 年城乡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也提出了城乡规划专业本科人才的基本素质,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坚实的应用实践能力。大学本科阶段所学的知识是个人职业发展的基础,应该以职业教育为主[1]。在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城乡规划师的职业角色也呈现日益分化的发展趋势,城乡规划专业高等本科教育面临着专业与职业化教育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职业化能力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思考城乡规划专业本科人才的职业化能力培养问题。

一、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职业化能力培养现状分析

(一)规划师职业角色的分化与单纯规划技能教育存在脱节

城市规划职业在传统上浸透着人道主义和乌托邦的精神,该理念坚信改造城市是改革社会的有效途径[2]。国外将城市规划事业作为一项社会职业的社会认知度较高,城市规划服务的主体除了城市政府部门和相关规划设计机构外,还有公司企业、社区、社会团体甚至个人。英国的p.Healey教授就曾将规划师职业角色归纳为城市建设管理者、公共官员、发展政策分析者、中介者、社会变革者五种类型。张庭伟教授以职业规划师和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三方面的关系为主线,认为中国城市规划师具有作为“经济转型期普通中国人、中国知识分子和中国规划师”的三重社会身份,反映了中国当前复杂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划师角色正从单一属性向多重属性的转变[3]。目前城乡规划职业从业人员的主力军依然是本科毕业生,主要面向规划设计院所、规划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设计咨询等相关行业。由于中国本科教育的职业化教育发展还不够成熟,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注重单纯的专业技能教育,缺乏完善的职业技能培养机制,忽视或欠缺规划职业角色模拟和职业能力的训练,专业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衔接存在脱节。部分学生由于本科阶段对城乡规划的职业认知和训练不足,导致对专业学习和社会就业的茫然失措,难以适应社会对职业规划师人才的要求。

(二)城乡规划专业职业化技能认证和评估制度尚不完善

国外发达国家的教育评估和职业认证制度,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比如英国的城市规划教育管理机构是英国皇家城市规划协会(RTPI),由其制定全国规划教育认证准则,专业学生只有在通过其认证的院校学习毕业后,才有资格和有可能获得规划协会执业资格,而不用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美国则由注册规划师协会(AICP)和大专院校规划教育协会(ACSP)一起组成城市规划评估理事会,对全国规划类院校进行专业评估,专业学生必须毕业于通过评估的院校才有资格参加美国注册规划师协会的考试。

高等建筑教育2015年第24卷第6期

戴军浅议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职业化能力的培养

中国自2000年以来实施注册规划师执业考试制度,1998年设立了高等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实施了普通高校城市规划本科专业评估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向规范化和职业化方向的发展。但由于现行的规划师执业考试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很大程度上都由政府组织和主导,缺乏城市规划行业和职业协会的认证和评估,造成了高等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背离。同时教育评估制度与执业制度考核的重点和内容不统一,缺乏与社会职业需求的接轨和衔接,造成城乡规划职业准入门槛较低,专业评估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下降。

(三)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存在忽视规划师职业道德教育的现象

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造成了对规划师职业道德标准界定的复杂性,不同服务对象和工作性质的规划师往往存在不同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解释。目前专家学者界定城乡规划职业道德标准的主流思想认为规划师应该是城乡发展过程中的“道德倡导者”、“利益协调者”、“公共利益倡导者”、“价值中立者”等。中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强调了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注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要求规划师职业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职业道德的核心。

规划职业道德教育应该成为本科专业教育中关键的一环,目的是加强学生对规划职业价值和社会责任感的专业认知,对培养学生求真务实、心系社会的时代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现行高校规划教育的重点放在规划理论与技能的培养上面,这无可厚非,但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对规划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忽视或缺位,造成学生对职业价值观认知的不足。

二、城乡规划专业职业性和职业化能力结构分析

(一)国外经验与借鉴

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表1),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借鉴:第一,国外职业规划师供职部门比较广泛,职业规划师的社会认可度较高。规划职业教育认定与评估紧密联系职业规划师执业制度,比如英美两国的专业教育评估或职业教育认定的是否通过会直接影响到职业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获取。第二,美国和德国的本科教育生源来源广泛,学科背景也多样,办学模式和教学体系开放程度高,采取了多元化教学形式,比如互动式教学、分组讨论教学、案例式教学等,课程体系体现专业教育评估要求与学生职业个性发展的相互结合。第三,美国和英国的规划教育职业导向性明显,与职业规划师能力培养结合紧密,比如两国都非常重视规划过程中学生交流与沟通能力的培养,注重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与可视化技术软件的教学与应用等。第四,重视职业规划师价值取向课程设置,注重规划师职业道德价值观的树立,并采取多样化教学方式体现在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过程中。表1英、美、德三国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教育组织与对比[4-6]国家美国英国德国人才培养特色生源来源背景广泛,人才培养与学位设置以市场为导向,偏重基础素质教育,重视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和参与实际项目从职业考试转向依赖教育保证规划师的素质,体现了单一管理与多元化教育形式的结合单一梯级制和组合型学习制相结合,不同学科背景与知识领域的学生混合教育是其重要特色。课程体系组织框架核心课、限定性选修课和非限定性选修课知识、技能、价值取向和实践体系规划理论基础、规划操作、规划技术和规划实践教学方法与模式互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协作学习法、实际项目工程规划与可行性研究、跨院系选课和学分互认等职业规划师兼职授课、对口单位实习、分组课题讨论等体验式教学、集体讨论与交流、专业实习(BPS)、国际联合课程设计等规划师供职部门通才型与专业型结合,供职于政府公共部门、私营公司,以及各种社区发展组织、老龄人权益团体等非盈利组织主要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规划部门任职政府规划部门、私人规划事务所、各类建筑或住宅开发公司、高校研究所及社区发展协调部门。职业导向的专业技能课程教育职业导向明显,职业技能训练主要包括规划中的组织与交流、可视化分析与模型模拟、艺术与图形交流等方面体现了本科生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的结合、理论教育和实际科研工作的结合。强调与城市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分析和调研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并根据就业形势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学位与职业认证制度 由美国规划院校联合会(ACSP)、规划教授组织以及职业规划师组织、美国注册规划师学会共同组成“规划专业评估会”(PAB),评估标准由执业规划师和规划学者共同制定。英国皇家城市规划学会(RTPI)是唯一执行城市规划职业资格审定和教育评估机构,实现了本科教育与专业资格培训的结合欧盟教育部在2003年提出的以学士/硕士学位(Bachelor/Master)作为统一学位分级标准规划新技术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空间统计学、定量分析等规划方法应用数据与信息分析、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项目可视化技术应用等对各种相关信息的分类、加工和分析技术的应用,如统计学与数据处理、信息与交流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规划等职业道德与社会价值观教育不专门开课,贯穿于各课程教学过程中,按美国持证规划师学会(AICP)和美国规划院校联合会(ACSP)提出的职业价值标准进行评估设置价值取向课程,通过课堂讲授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向学生传授公平、公正的规划价值观体现在规划技术和规划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与其他理论教学过程中,注重体验式教学和多种实践教学手段的结合(二)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就业去向与职业能力分析

城乡规划专业就业去向比较宽泛,就业岗位类型比较多,主要就业去向为规划技术、规划管理和相关研究教学机构。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及不同的工作类型对城乡规划职业能力要求也有一定差别,但总体来说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等(表2)。城乡规划专业本科人才培养需加强与社会职业需求的对接,充分发挥各高校本科教育优势和地域特色,妥善处理好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相互关系,不断强化学生的职业化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从而提高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职业竞争力。

三、加强城乡规划专业职业化能力培养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本科教育理念,注重城乡规划专业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

目前城乡规划专业学历教育和专业评估并没有紧密联系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专业评估是否通过与学生是否能从事规划师职业和获得规划师执业资格并与直接联系。截至2012年底,中国开设有城市(乡)规划本科专业的学校有190余所,在校生人数3.67万人,但其中仅有30所高校的城市规划专业通过了全国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的评估[7]。总体上来看,中国城乡规划教育规模居世界前列,城乡规划教育已呈现遍地开花的发展态势,需要从数量的扩展往内涵式发展转变,应进一步完善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专业评估机制,重视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同时,还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岗位特点,转变教育理念,加强职业能力训练和规划技术应用,强化职业道德与价值观的教育引导,不断加强本科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导向。表2中国城乡规划专业主要就业去向与职业能力分析城乡规划专业就业去向城乡规划专业职业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面向规划技术、规划管理、规划教育和规划研究等职业领域培养高素质人才从事城乡规划师职业或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与价值观念等。1.规划设计院所(城乡规划设计院所、建筑设计院所、园林与景观规划设计院所等)

2.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发改委、住建局、规划编研中心、园林、环保等单位)

3.开发公司与企业(房地产公司、工程策划咨询公司等)

4.科研与高等教育(高等院校、相关区域与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院所等科研单位)

5.其他相关单位1.协调与团队协作的能力

2.规划设计交流与沟通能力

3.收集、整理和分析信息资料的能力

4.规划设计相关规范掌握与运用能力

5.图纸绘制与文字撰写的能力

6.学习、研究与创新能力

7.职业道德素养与价值观取向

8.其他方面的能力(二)引入职业导向与训练课程,加强职业能力教学体系的改革和建设

目前多数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对背景学科过分关注,造成课程体系过分强调单一学科的封闭式学历教育,忽视了多学科综合开放式职业教育的问题[8]。课程体系结构也相对固化,缺乏必要的职业性、开放性和可选择性。学校应提供机会引导学生系统地观察和有条理地分析自己的经验(模拟、个案),从中吸取知识和启示,然后再通过学科教育去弥补其他知识和技术上的不足[9]。建议各高校充分调研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能力素质的意见,关注城乡规划职业发展趋势,引入相关职业导向与训练课程,注重与市场职业需求和国家注册规划师考试的对接,从理论和实践课程设置与教学过程两个层面落实职业技能训练的具体内容和教育实践。

(三)大力改革和采取多元化教学方式,加强城乡规划新技术的实践应用

城市规划人员不能成为简单的“工匠”,而应成为纵览全局、了解城市发展过程和城市发展脉搏的城市建设总参谋部的“智囊”[10]。面对当前中国新型城镇化、智慧城市发展和“三规”合一等城乡规划建设与发展的新常态,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必须大胆改革与实践创新。高校应根据自身特色优势和地域背景,积极采取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场景式等多元化教学方式,加强学生团队协作意识,建立校际和校企教育联盟和实习基地,促进校企和多边师资交流,推进教育学分互认和教育资源共享,共同提升相关院校的知名度和职业技能水平。根据美国和英国城市规划教育经验,面对日益变化的城市发展问题和职业需求,对规划信息的分类、加工和分析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要,需要加强学生的数据分析和可视化技术的应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职业技能的培养提供了最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地理信息系统(GIS)、城市空间虚拟技术(VR)、统计学与数据处理等各种软件培训与应用尤为重要。

(四)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专兼结合”的“双师型”队伍

加强职业教育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教学的真题比例,通过校外职业教育基地、校企合作项目基地、在校设立企业分院(分所)等多样化形式,提升学生对口单位实习效果和职业化技能培训内涵。英国和法国等国家成功的经验说明必须依靠教育界和职业界的密切交流与合作,才能切实解决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把富有实践经验的职业人士请进学校参与教学,或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讲座。另外也要鼓励青年教师积极进行企业实践,参与国家执业注册规划师考试,增强职业技能。相关职业技能教育课程组织应注重规划师职业能力的训练,由具备职业经验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并可聘请相关高校、企业或行业专家等专业人士进行教学过程的质量评价,为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提供优质师资基础。

城乡规划学科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区域分布 专业定位 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4(b)-0024-01

科学须为社会服务,要促进人类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高校的人才培养应符合时代的需求,专业的设置要紧密联系社会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趋严重[1]。城镇体系建设、城市规划缺乏长远目标,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广大的乡镇地域甚至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这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都亟需具备地理科学、资源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管理科学和城乡规划技能的综合型人才[2],因此,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的办学要求、培养模式、教学质量需要有更高的要求,来进一步满足国家社会和区域的发展目标[3~4]。

1 专业存在问题

1.1 专业定位不明确

该专业在我国开设10多年来,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专业定位模糊、课程体系欠缺、实践能力不足、毕业生去向不明确。高校不能回答诸如该专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人才培养如何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等问题。在相关研究中有学者指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培育出来的人才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尴尬境遇:论规划绘图功底,不如工科的城市规划及建筑学专业的学生;论空间综合分析能力,不如地理科学专业的学生;论资源环境评价及管理能力,不如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及资源经济学等专业的学生[1]。

1.2 课程设置不科学

受学校传统专业特色及片面追求学科完整性的影响,学校按照各院校师资优势开设了不同的方向并设置了不同的课程体系,各院校在构建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存在许多盲目性和随意性[4]。部分院校在设置课程体系时遵循“多学科、宽口径”的培养模式,力求面面俱到,由此导致学生通而不专,课程体系过于宽泛。强调计算机以及软件应用,但忽视相关的基本理论;重视规划设计的课程,但忽略了地理类课程的基础地位,这种状况必然导致毕业生知识结构的不完整,学科综合性不强的局面。

2 专业办学建议

2.1 合理布局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人口、资源、环境、城乡规划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等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城镇体系规划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大乡镇地区尤为突出[2]。规划不是一种理论上的规划,而是规划要素在空间上的科学合理地分布,是一种区域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实践科学。在广大的西部地区,许多大型的规划包括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都由国内著名的规划机构来完成,而这些大型的规划团队往往都不是本土机构,因此所作的规划并不能符合区域特色。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规划偏离了规划的根本目的,所作的规划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需要壮大本土的规划队伍,这样更能科学有效地制定相关的规划策略,从而避免了异地规划队伍制定规划时背离区域实际情况的种种弊端。

2.2 明确专业的办学理念,准确定位学科方向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需要学生掌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的技能,能解决资源环境评价与管理及城乡规划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教学之中,该专业所开设的课程非常多也非常杂,既有地理学也有规划学所的众多的规划课程。但是蜻蜓点水式的教学方式,形成了什么都学实际上什么都不会的尴尬境遇,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本科教学的目的,忽略了当今社会需要的是综合性的应用型人才,而非高级专门人才这一实际情况。应根据学校特色和师资状况,确定实践教学环节主干课程体系,加强动手和实践能力的锻炼,增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应用性,加大实习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时,进一步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课程设置要为毕业生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准备。转贴于

2.3 根据学校特色完善课程设置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作为地理学的一个学科方向,培养的大学生需要对区域的规划特点、对地理区划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并能掌握大量当地区的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等相关的专业知识。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所开办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更注重城市建设、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创建、循环经济的发展、人居环境的改善,而在西部地区高校开办的专业更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如山地生态保护、地质灾害勘察、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资源环境调查、城镇建设等[1]。

从办学特色来讲,不同的学派办学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测绘学派应为数字城市、国土资源调查、资源环境管理与开发为主要研究方向;地理学派应以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规划、生态保护与规划为发展重点;资源学派以农业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为特色;规划学派应以城镇体系规划、新农村规划、居住区规划、旅游规划为主要特色;经管类的学校必须发挥其在经济、管理上的优势,强化资源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管理能力的培养等等。

参考文献

[1] 赵小风,黄贤金,陆汝成.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高等农业教育,2009(7):58~60.

[2] 宋戈,袁兆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的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81~82.

城乡规划学科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方高师院校;实践教学

0 引言

国家教育部2013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原来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被拆分成两个本科专业即“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以及“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1]。在新形势下,国内众多学者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了探讨[2-6],但鲜有学者从 “地方高师院校”的视角对该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相关研究。传统上,地方高师院校开设的专业主要是师范类专业,培养的人才主要是基础教育教师即中小学各科教师,但在高校转型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方高师院校结合自身特点,逐渐开始开设非师范类专业,培养非师范类人才,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根据地方高师院校的特点,有效开展非师范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论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韶关学院为例,提出了“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培养创新应用人才;以提高学生就业质量为目标,扩展学生就业面;以地方实践教学基地为平台,强化实践教学”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思路,以期为同类学校提供参考与借鉴。

1 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培养创新应用型人才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明确提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7];教育部高教评估中心函[2012]22号文件明确指出,教学合格评估工作的核心内涵之一就是突出服务地方或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文),要求有条件、有意愿的试点高校率先探索应用型发展模式,在国家政策驱动下,我国将有众多高校向应用高校转型,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言时指出“全国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将向应用技术型转,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培养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是指面向生产、 建设、管理等领域的需求,介于“学术性与理论型”研究人才和“职业性与技能型”岗位人才之间的一种人才,应用型人才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量急需的人才类型[8]。应用型人才应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良好创新能力,具有基础知识丰富、实践动手能力强、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等特点。

韶关学院作为地方本科院校(以师范类为主),主动融入国家政策需要,学校现在办学宗旨为“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地方大学”,积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韶关学院于2012年招收“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生,2013年开始招收“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专业建设和发展,依托韶关学院地理科学专业建设基础优势与办学特色,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服务区域(粤北山区)经济发展,培养“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学生通过大学四年的专业学习,基本了解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理论前沿和应用前景;较好地掌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备对中小城镇及村镇进行规划设计的理论、方法和技能;大学毕业后能在地方国土管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企事业单位部门从事城乡规划、村镇规划与管理的相关工作,也可进一步报考人文地理学等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2 以地方实践教学基地为平台,强化实践教学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信息化特征(3S技术现在被广泛用到城乡规划各相关领域)和社会化实践特征(融合了地理科学、城乡规划学、园林学、建筑学、生态学等学科知识)非常强的学科,地方高校由于办学经费、师资力量的影响,很难在这些方面达到完美,更多地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实践教学。韶关学院积极与韶关当地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如韶关市规划局、韶关市旅游局、韶关市规划设计院、韶关市测绘院等进行沟通和协调,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好的“校地”、“校企”合作氛围,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从二年级开始就可以在这些单位进行长期或短期的专业实习、实践,并得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精心指导,为以后迈入社会奠定了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提高了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

3 以提高学生就业质量为目标,扩展学生就业面

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由“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高校特别是普通高校和地方高校近年来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人数与年俱增,多数专业的毕业生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就业压力大、就业难成为了当下毕业生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9]。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培训成本,需要的是“招之即用”的人才,其看重的不仅是毕业生理论课程成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毕业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实践应用能力。

相对于“985”高校和“211”高校,地方高校的毕业生较难得到相关行业的认可,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在市场竞争中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地方高校的职前实践教学显得尤为重要,韶关学院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提高就业能力,提升就业质量”为目标,针对市场需要,面向地方和行业经济特点,在实践教学中全面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第一,加强基本功的实践。如针对城乡规划中较多的会涉及到相关制图软件的应用,开设了多门制图软件应用课程如CAD、ARCGIS等,在手工绘图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计算机绘图能力。第二,让学生积极参与相关项目的实操。一方面,根据韶关学院与韶关各县市政府部门签订的“校地”战略合作协议,有意识地让学生参与相关规划项目如旅游规划、主题公园规划等的资料收集、实地调研、图件制作、文本整理等工作;另一方面,韶关学院积极与韶关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如城乡规划设计院、丹霞山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等等进行“校企”合作,既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也解决了这些企业某种程度上的人手不足问题,实现了彼此间的“双赢”。第三,结合师范高校的特点,提高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师范能力。韶关学院是传统的师范类高校,师范生占了很大部分的比重,对于有意愿从事中学地理教学工作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他们可与地理科学师范专业学生同修教育学、心理学、地理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等课程,可从事中学地理教学工作。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2011TJK351);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5年);韶关学院教学改革项目(SYJY20151652)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34-139.

[2]李渊,束良勇,舒永刚.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亚太教育,2016(8):101-102.

[3]杨莉,康国定.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探索[J].教育现代化,2016(1):90-93.

[4]吴亚琪,朱恺军,陆张维.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以浙江农林大学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4(2):44-45.

[5]⒏桓.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建设思考[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4,12(6):165-167.

[6]杨立国,邹君,邓昕等.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产学研结合实践教学体系建设[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4(15):71-72,75.

[7]邢亚林.大众化背景下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教育与职业,2013(20):32-33.

[8]朱梦冰,刘晶如,杨燕.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改革[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6,35(7):186-189.

[9]甘金明.地方性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探析[J].梧州学院学报,2013,23(1):1-4.

城乡规划学科评估范文第4篇

最新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体系规划与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提请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纲要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旧城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复杂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模较小的县城和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驻地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直接编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关规划以及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规划批准后15日内,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城乡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八条 全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规划许可证书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属人已经取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变更规划条件和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权属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

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核发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和现场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以及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规划变更许可。

第四章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体规划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

(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涉及多项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新版规划的程序进行;

(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建设用地规模、发展目标和整体功能布局及规划区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专题评估,编制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修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由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中具体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一)新编制的总体规划或者修改的总体规划对规划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察意见、建议,在规定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工作,并向其作出报告。监督检查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相关权益人对取得的规划许可有异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向作出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许可或限期办理、责令纠正、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纠正或重新办理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报批、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确定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又未按程序修改规划的;

(五)未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的;

(六)做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

(七)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条例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三)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或者房屋预售许可;

(六)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验线的。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附则

城乡规划学科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字】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司法仲裁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根据国家法律及河北省法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完成立项,划拨地项目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依据条件出让后,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在持有出让合同立项时审查。其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现实逻辑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立项申请的要件,设计方案在项目立项策划阶段(建议书的初步设计),报批策划阶段(扩初设计)必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回复。而对于设计方案审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评价既统一又矛盾,规划评价往往侧重开发策划,而忽视环境制约;环境影响评价往往侧重于加重环境制约因素,而忽视社会历史阶段开发的迫切需要,所以在报批阶段,跨专业对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是目前可行抓手,部门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的博弈是推动行政体制改造的抓手。

以厦门PX事件为例,很多公共事务专家认为应该形成“规划评估方法”,使之具备法定性、科学性、经济性、社会性和民主性。以笔者看来,上面的意见成立的假设是规划的权力很大,能够统筹环保、交通、建设、产业等各方面,对于一个项目从立项到选址、从建设到运营的各环节都能够有效干预,但是这个假设并不成立,否则就不会有PX事件的发生。从环境影响评价角度而言,环境影响评估是具有一票否决权的,但是在这个事件上环境影响评估并没有法定权力般的硬气,成了谁都可以质疑的行政设置,失去了权威的概念。从上面两个角度可以看出,“两证一书”制度设计和“一票否决权”由于各自的独立运营,或者一方的沉默,并没有形成各部门的博弈和公信力的竞争,司法仲裁更是成摆设,PX项上是规划部门选址不当,还是环境影响评价不科学,没有结论。这个逻辑说简单了,可以把规划局和环保局比作两个住户,如果其中一家多占了土地,或者一家少掏了物业费,那么稍明白事理的就会去仲裁物业甚至法院去上诉,现实的逻辑就是,规划部门与环保部门并没有形成互动产生有益的化学反应。

在制度层面,规划环评被视为环保部门对其他部门行政权限施加的一种外部障碍。尽管环保部门一直宣称规划环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工具和手段,并力图通过规划环评制度设计提高环境保护在经济决策中的地位,但这种努力无论在《环评法》的立法过程中还是在《环评法》实施过程中,都受到了非环境管理部门的强烈抵制。在《环评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曾就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的组织权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其争议的结果使在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中采取了折中和模棱两可的制度安排,这种情况直到2009年国务院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才解决,即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组织权赋予环保部门。在《环评法》的实施过程中,从2003~2009年,一些部门规划环评执行率很低甚至为0。在这种背景下,规划环评只能是为满足法律要求而实施的一种行政程序,而不会对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操作层面,规划环评过程与规划制定过程分离,两者不能很好融合。规划环评开始的时机较晚,很难对规划制定过程产生实际的影响;规划环评过程缺乏与规划过程的互动,不能为决策过程提供及时有效的环境信息;规划环评被视为技术工具,用以获得科学准确的环境影响数据,忽视了部门协商与公众参与的功能。

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建立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机制,并从操作层面开发规划环评融入规划编制过程的切人点,只有在这2个层面实现融合,才能使规划环评真正起到促进可持续发展工具的作用。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了我国新的城乡规划体系,此外这部法律还明确了城乡规划编制内容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程序。这为厘清规划环评与规划的关系、促进规划环评参与规划综合决策提供了机遇,也为规划环评制度自身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了机会。

国际经验表明,尽管有综合性的规划环评导则存在,编制专项规划环评导则的工作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城乡规划(如交通规划)由于其在国家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其专业技术导则的研究工作开展的较早,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规划环评过程与规划过程紧密结合。国际经验表明,为了使规划环评取得成效,有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非只是流于程序性过程和学术研究,规划编制部门应尽可能在规划过程的早期阶段就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作,将规划环评纳入规划的编制计划,并且与规划的各个阶段相互配合。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具有浓厚的规划传统,但规划体系紊乱、规划数量多、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规划程序随意一直是影响。政府行政程序化和法制化的顽疾,也是规划环评难以有效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数量逻辑

防护距离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最重要也最敏感的内容,退线也是规划最敏感的内容,其数量逻辑就是计算公式的科学性,而在方面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上要细致很多,而规划并没有形公式或者公理,交通影响是唯一准确可行的抓手,但是规划上退线绝不是交通影响评价这一个因素,还要涉及财产权的明确与划分,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及司法仲裁的界入,但是司法在这方面没有国家规范的法条,也没有凝聚公识的判例。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虽然细致但也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内容,如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12月31日并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要求,“对正常排放条件下的无组织排放源,应计算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明确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概念和设置要求。而卫生防护距离主要是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的计算公式和相关行业标准所确定的。在新并实施的新大气导则中未给出“卫生防护距离”这个概念,也未明确大气防护距离是否取代卫生防护距离。这就使环评工作中具体到实际防护距离的设置上,会出现诸多问题:(1)有行业标准存在时,若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小于或大于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以哪个为准;(2)没有行业标准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该执行哪个标准。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审批是我国从西方民主社会引进的一套社会管理和现代科学体系,使用和研究的时日较短,而我国产权现状较之具200年多年产权整理史的西方社会要复杂的多,司法独立、科学与透明也差之很多,所以,我们既要大量参照学习,也要向其它诸如信息专业善于学习,重点完善学科的基础知识,从基础学科入手把环境影响和规划编制做到有基础而不是空中楼阁的提升,再到社会运用中去,不要用行政权力温室娇惯,那么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审批真正成为科学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