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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国家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将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
按日连罚 上不封顶 环境违法企业必需付出惨重代价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法不责众必须从源头得到根治。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让所有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接受同一把标尺的考量。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就是要敢于亮剑,就是要罚得其倾家荡产。
根据《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当然,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仅仅做出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除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外,还必须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抓人的抓人,该判刑的判刑。
查封扣押 制止违法 环保部门必须给违法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对于频现的重雾霾天气,《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预案限产30%或50%,就会采取紧急措施和紧急手段来制止这样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一定的威慑性,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应企业的生产随之停顿,适用于较为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违法行为。一般的调查、处罚程序耗时较长,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罚单往往还要做听证。如果被处罚者再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证据损毁、污染损害扩大等问题。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填补了“发现行为、尚未处罚”的空当。
同时,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作为配套措施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限产停产 果断亮剑 注重经济发展与环保相协调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新环保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目的决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需要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如某农药企业可能有多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考虑到经济发展,程序设计要留足空间,需要有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业仍然违法排污怎么办?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行为,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系列情况,就可以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据了解。《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信息公开 公平公正 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权利
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在新环保法中把公众参与列入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只要确立了公众参与,其他法规条例就一定要参照执行。
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环保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这几项措施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举措,这就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新环保法的施行要达到公众预期,需要周密准备,政策配套必不可少。新环保法有70条,涵盖我国环境保护各个方面,因此不可能对所有细节规定明确。如果没有相应实施细则,“新环保法”就可能难以落实。新环保法既有许多直面环境现实问题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有对既往条款的修改。新条款、新内容需要与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相适应、相衔接。只有制订出台和实施一批结合实际、与新法相配套的执法规范、操作细则及标准制度,才能为新法顺利施行打下坚实基础,为新环保法装上“铁拳钢牙”。
新环保法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环。希望装上“钢牙”的环保法真正成为破解我国环境困境的利器。
新环保法倒逼药企抓管理
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终于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这是民心所向。农药企业应该怎么办?必须严格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奉公守法、执法如山。
“把人的素质摆在首位”。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才、物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人力是最活跃、最富有创造力的因素。人是唯一能动的资源要素,是第一资源。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不仅能动地支配、运用生产资料,生产预期产品创造价值,而且带来新的价值增殖,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要素,管理人重于管理物。在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发生人和人的关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企业发展前途命运举足轻重。提高人、完善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本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现代企业的目标之一,是现代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创新。万事人为本,一个企业,只有全面提高人的素质,才能无往而不胜。新环保法亮点很多,生态文明、保护优先,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新”理念都写入法律。如果人的素质提高了,再严的法律,也能执行到位。
“把严的管理变为常态”。 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我们常说:严是爱、松是害。面对日益加重的环保压力,企业如果不敢从严管理,放松要求,就是缺乏对员工的爱,就是对企业、对社会的害。只有我们在管理上真正严起来,切实不放松,处处都抓紧,时时都严管,才能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才能体现对员工的爱,才能记取松就是害的教训。不严就难立规矩,不严就缺乏执行力,不严就不能引起触动,不严就不能以儆效尤,不严就会常常挨打。在企业管理上,我们必须严字当头,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严一时很容易,难就难在把严格的管理常态化。只有做到时时一个样、天天一个样、月月一个样、年年一个样、永久一个样,把严的管理变为常态,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为,才能从源头、从根本上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
20*年8月份,我县全面开展了规范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相继制定并执行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处罚裁量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提高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
各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裁量权行使是否规范,不仅体现了其依法行政的水平,而且间接影响着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规范处罚裁量权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工作需要,更是创造我县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现实需要。当前,各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与实践科学发展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自觉性,变要我规范处罚裁量权为我要规范处罚裁量权。要通过大力加强学习培训和制度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
二、健全制度,切实增强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可操作性。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已有的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健全和细化行政先例、裁量审核、说明理由等配套制度,使规范处罚裁量行为程序到位、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保障合理行政,同时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一是建立完善行政先例、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执行处罚裁量标准后,处罚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当的首例处罚决定,作为今后处理同类违法行为的先例;要注重处罚案件的日常积累和登记,完善行政先例的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自动化管理。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核把关时,要将是否遵循行政先例原则、正确适用裁量标准等作为审核的重点,基本实现同案同罚。
二是严格执行裁量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有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案件,在处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法定处罚幅度、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等内容,体现在处罚前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实行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作出处罚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的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使行政相对人罚得明白、罚得放心。
三是推行教育警示和罚前约谈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可实行“首次不罚”,但应予以告诫,并将违法行为及教育警示情况进行登记,发放行政违法行为教育警示书由违法行为人予以确认。对依法确需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可以视具体情况与其进行约谈和沟通,向其解释裁量的过程等情况,进一步达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目的,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部门行政执法裁量行为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为确保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监督上狠下功夫。
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有力地促进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环保各项任务的完成。但是,在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力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大,一些环保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二是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县级环保部门多年来没有正式立案查处违法案件;三是执法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还不够完善,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工作重点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所有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做好调查取证、采样监测工作,获取足够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迅速从严查处。凡在执法工作中因环保部门失职而使执法工作不到位、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继续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
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一)要组织执法人员,继续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近期新修订、出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检查证或环境监理证。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要认真执行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通过统计报表,上报处罚案件统计数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如仍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将予以通报,并在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同时,各地要认真执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凡作出责令停产或停止使用、吊销许可证或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的,在依据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不具有行政处罚制裁性质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制裁或惩戒性质的行政行为,制裁性是行政处罚最本质的特征。而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具体表现为:剥夺或限制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资格或权益,给当事人增加新的义务负担。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从表象上看责令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与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结果上是一致的,但本质却大相径庭。
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而言,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只是因为违法经营才被有关行政主体责令停产停业。而予以暂时限制其经营资格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依法所享有权利的一种剥夺,其性质是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一种惩戒,显系行政处罚行为,且属依法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
而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无照经营者而言,情况则不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核准登记无权开展经营活动,核准登记是对禁止的解除。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经营,不是对其法定权利的剥夺或限制,而是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原本就应当履行的不得无照经营的义务。其目的就是要求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使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了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是实现行政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行政处罚的制裁既然在本质上具有损害权益的性质,那么为促使违法者恢复守法状态和纠正违法行为显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亦无需履行听证程序。
二、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不具有行政处罚终局性质
一、大练兵目的
(一)推进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磨练执法队伍,切实提高整个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树立先进榜样,振奋队伍精神,提升凝聚力,提高士气,调动整个队伍加强环境执法的积极性。
(三)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调动各环境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研究执法技能的主动性。
(四)树立环境执法队伍新形象,提高社会和公众对环境执法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程度。
二、工作目标
完成1个以上行政处罚案件和1例移送公安案件。
三、大练兵内容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环境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监察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和《____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信息公开、后督察等执法工作制度、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必须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必须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并按要求填写制作。
二是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加案件查办数量,尤其是大案要案查办数量。要依法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要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是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理念。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认真执行《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坚持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坚持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坚持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坚持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要高度重视环境工作,积极调处环境纠纷,加大对损害群众环境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执法过程成为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养的过程,更加有效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四是注重提升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在大练兵活动中要注重提升执法人员工作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环境执法基础知识和现场检查、查办案件的技能培训,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对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步骤
集中__
__个月(____月-____月)时间,结合日常或专项执法工作,分4个阶段开展大练兵活动。一是排查阶段。集中____个月的时间,重点对工业园区企业、涉重企业、在线监控企业进行“地毯式”大排查,主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等。(时间节点: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责任股室:监察大队、管理股、监测站)
二是整改阶段。充分运用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对排查出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法规限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时间节点:____月____日至____日;责任股室:监察大队、管理股)
三是督察阶段。对违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挂牌督办,并在政务网进行公开公示。(时间节点: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责任股室:管理股、人秘股)
四是总结阶段。对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进行总结提高,对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时间节点:____月____日之前;责任股室:人秘股)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成立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由____局长担任组长,____、____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股(室)大队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监察大队,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大练兵活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大练兵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