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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临时建筑管理
第五章 违章建筑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西宁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军事机密的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第四条 市城建部门主管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旧城改建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六条 市城建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地政管理。
第七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经市城建部门审查其用地性质、位置和范围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或征用土地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扩大用地面积,不得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土地闲置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用地上安排料场、运输通路或其它临时设施,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规定的红线位置和规划要求设计的图纸,经审查签发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建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接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项目位置图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总体设计或单项设计时,由建设单位报请市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测绘标志,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因施工需要移动时,须经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报请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报告,并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提请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改造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旧房时,应修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修建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临时建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城建部门批准修建的下列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属临时建筑:
(一)建筑施工的临时设施;
(二)国家建设拆迁安置的过渡性建筑;
(三)集贸市场的轻型建筑;
(四)单位围墙内自建的生产、营业等用房;
(五)可移动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修建临时建筑,地点不临主要街道、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审查,由区城建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地点临主要街道或建筑面临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区城建部门审查,并报市城建部门批准后,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的修建,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地点、建筑面积、层数及结构进行,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筑占用期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国家建设需要时,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严禁修建临时建筑: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等市政设施范围以内;
(二)妨碍临近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道和消防要求;
(三)产生污染环境的粉尘、噪音、恶臭、高频电波等;
(四)影响防洪、泄洪和排水;
(五)处滑坡、塌方、洪水淹没危险地段。
第二十八条 修建临时建筑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临时建筑许可证之日起,按月缴纳临时建筑占用费。
临时建筑占用费由所在区城建部门按建筑面积和所在地段计收,可移动的临时设施减半计收,建筑施工的临时设施免收。
第五章 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未领取建筑许可证、临时建筑许可证,或不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等均属违章建筑。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修建的违章建筑,按西宁市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后修建的违章建筑,应一律拆除,并处以罚款。
单位修建违章建筑的,分别处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造价3-5%的一次性罚款。
个人修建违章建筑的,按工程造价分别处以居住用房3-5%、工商用房10-15%的一次性处罚。
第三十二条 买卖、租赁和转让违章建筑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对当事人分别处以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章建筑的单位或个人,须按区城建部门违章建筑罚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者,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限期退出侵占的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对裁决仍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本条例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城建、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临时建筑占用费和罚款,上缴当地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签订;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工程建筑项目施工管理的机构,是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主导,代表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该企业的效益和形象。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在项目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施工的法律意识浅,因而最终导致纠纷产生,给施工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常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就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方法与措施,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1、法律意识浅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签订的合同中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现今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了躲避业主的义务,不采用正规的合同,采取自制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定。通过自我的条件,对工程风险进行转嫁。等到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签合的签订,这时的合同根本没有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为了获取高的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而内容不一致样的合同,等到工程实施起来,只要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导致建筑工程严重经济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忽视了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实际上签订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均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首,违背了合同的条款。因而导致工程经济纠纷.触及双方权利、不平等的现象。现今的合同多数条款是发包方制定,更多的是承包方的义务,忽视了业主的职责,缺乏对业主违约、赔偿上有效的处罚条例。这是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原因。由于建筑界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很多施工队伍的严重失衡,业主将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偷工减料、非法转包等方式,给工程建设带来风险。
对策:建筑工程合同应该由有资深的专业人士在场,不能随意修改或变合同协议。工程合同是甲、乙双方出具的关于工程中认证的项目,合同涉及的内容多,合同相关人士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等知识。要设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士去管理合同,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事务性的工作。深刻认识到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和专业人员的支援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中心。也就是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归入合同管理中去。合同管理可以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导,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引导的作用。在我国现代工程中,往往没有合同意识,工程的整体目标不明确,项目的总体管理不易控制,难以实现项目的最终目标。合同管理作为项目部管理的重要的部分,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2、劳务分包主体不合法
施工单位与劳务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规定了劳务分包中的安全事故由劳务队负责。但施工过程中,因为劳务单位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工伤事故。依据合同约定,应该由劳务队去承担赔偿等相应的责任,合同明显写出这与总承包单位没关系。但是当打官司,法院会因为劳务队没劳务分包资质,而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的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内容都无效。因此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出现的安全事故由劳务队承担责任的签订也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施工现场,负有全部安全管理责任。法院判决,最终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民工伤死的赔偿及其他责任。当然,这也是有理可依的,工程项目也只得认可其最终的决议,总承包人对建筑工程的所有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由此可见签证很多合同在建设工程行业中是无效的合同,及合同无效以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正确的处理合同纠纷,预测风险的发生尤为重要。
对策:在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主导,施工单位和业主利益关系,都主要体现在合同上。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很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合同的管理,拥有风险意识,即使发现合同双方发生的分歧,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房地产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出发,积极分析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3、分包合同条款不全面
(1)承包人没有取得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来承包管理工程。
(3)在进行招标时,未中标的建设工程是无效的。
对策:所以在没有劳务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签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作用、无效的。假如该施工队伍有劳务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属于有效的,当然他是不能用包工头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现今很多企业都违背了这点,忽视了合同的主体应该是有资质的施工队,却不是包工头个体。
结论
建筑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资金的合同,施工合同具有合同的各条属性,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建筑施工合同未关系到的问题,应该参照合同法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的约定要尤为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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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国林;;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设备管理的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09期
自2014年12月1日新的《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我局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和建筑公司负责人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着力抓好责任落实,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一、具体工作
(一)明确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明确领导责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了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同时,要求建筑施工和燃气企业依法依规成立安全机构,配齐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行业安全监管网络基本形成。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局分管领导代表局党组分别与各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商砼等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施工企业、燃气营运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到实处。
(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为着力提高行业安全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营造全社会更加关注安全,更加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我们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把新《安全生产法》印制成册,以发放宣传小册子、播放安全生产知识专题片、张贴安全生产标语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二是通过举办集中培训班,对从事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企业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新法解读。新法实施以来,举办了2次专题培训班,受训人员300人。三是抓好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督促落实“班前安全喊话”、鼓励安全隐患举报等具体措施,从工作细节抓好安全生产。
(三)突出重点,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为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我们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方位、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开展日常检查督导工作外,强化了重大节假日前、事故高发时节的安全检查,重点对外墙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特种设备、深基坑防护、临时用电、“三宝、四口、五临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消防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和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对全县41个建筑工地,6个燃气营运单位,43辆公交及3个泵站运行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2次,专项检查3次,暗访4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勘验10次,进行项目阶段性安全评价30次,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50余份,停工通知书20余份。排查安全标识不齐全、防护设施缺乏、施工操作不规范、设备检查记录不齐全等安全事故隐患36处。
(四)加强预防,建立安全应急机制
一是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预案,配套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强化专、兼职安全救援人员救援处理能力。确保应急抢险力量、装备(人员、机具、消防设施、备用物质等)齐全、充足到位,通讯快捷畅通,24小时待命,一旦遇到险情,迅速出动,有效控制,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全县41处建筑工地、6个燃气营运企业及公交、泵站均有完备的应急救援预案。二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管。在全市率先启动了建设工程数字化工地建设工作,对县城区所有在建项目实现了全覆盖,做到了集中监控、分散处置、全面监管。三是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我局收集全县在建工地项目负责人的手机,建立手机联系平台,对安全隐患,极端恶劣天气通过发送短信进行提醒,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三是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015年一季度,我局组织县燃气公司进行了专项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了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正确处置能力,验证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总结了经验,增强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
(五)严格许可制度,做好安全评价
完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严格执行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项目安全报监、安全设施“三同时”方案、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等审查制度,提高了安全生产评估科学水平。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对各建筑企业新办、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了企业监管与项目监管并重的审批制度。对新办证企业,严格检查了企业是否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人员、安全设施、经费是否投入到位,以及是否具备新《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对证件延期或变更的企业,除了审查企业所报资料外,还对企业所承建项目进行了抽查,只有在资料齐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合格的前提下才允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变更。目前共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10家。
(六)强化监督,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了3名专业建设执法人员。与旧法相比,新法进一步加重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县建设监察大队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例,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局结合“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3个项目予以警告,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10人次予以教育;立案查处违法分包项目一个,处以罚金人民币9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一些成绩,但面对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安全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和执法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违法施工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工业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学校等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报监和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无法介入,监控手段无法实施,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较差。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一些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管理方式粗放,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投入欠账严重,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项目负责人、监理等安全工作履职较差。一些建设项目模板工程、深基坑开挖、起重设备、高空作业等,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够深入,存在规避监管、敷衍了事现象。
三是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建筑行业一线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基本操作技能较差。部分企业安全教育方式老套,往往走过场、搞形式,甚至不进行安全教育,多为应付检查。
四是民用燃气和城市公交等公共领域安全工作机制有待完善。镇乡对燃气安全经营和用户使用的责任不够明确、宣传教育开展不深入,燃气安全设施设备与技术改造、民用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投入不够。部分城市公交存在招手即停现象,出租车、客运班车、私家车等占用公交站台现象突出,公交运营和上下客存在安全隐患。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构建全过程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交底、承诺和动态管理计分制度,实现安全监督的程序性审查与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法规的原则性与现场监管的可操作性有机结合,严管重罚。
二是构建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签订标准化工地建设责任书,强化考核监督,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是构建信息化监督体系。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考核、巡查、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等工作自动化、信息化办公,并与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不良记录平台对接,强化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动态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关键词:噪音污染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 X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20-01
噪音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从物理学观点看,是不同频率和不同强度的声音的无规律的杂乱组合。从生理学观点讲,凡是使人们讨厌的、烦躁的和不需要的声音都叫噪声。噪声的来源主要有四种,它们是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生活噪声和商业活动噪声。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根据发生噪声的性质可以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生活噪声等。其中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对市民的影响比较大。噪声对环境是一种污染,必须加以控制。
1噪音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1.1损害听力
据有关检测表明,噪声损伤人类听觉,人短期处于噪声环境时,即使离开噪声环境,耳朵也会造成短期的听力下降,但当回到安静环境时,经过较短的时间即可以恢复,这种现象叫听觉适应。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噪声对语言交流也产生干扰 ,噪声对语言交流的影响,来自噪声对听力的影响。这种影响,轻则降低交流效率,重则损伤人们的语言听力。
1.2引起多种疾病
噪声除了损伤听力以外,还会引起其他人身损害。噪声可引起多种疾病,我国对城市噪音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在强声下,高血压的人会不断增多。某一地区的噪音每上升一分贝,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噪声还可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噪声可以引起心绪不宁、心情紧张、心跳加快和血压增高。噪声还会使人的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易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一些工业噪声调查结果指出,劳动在高噪声条件下的钢铁工人和机械车间工人比安静条件下的个人循环系统发病率高。
1.3影响睡眠,造成疲倦
噪声会对睡眠产生严重的干扰 ,人类有近1/3的时间是在睡眠中度过的。睡眠是人类消除疲劳、恢复体力、维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条件。但较强的环境噪声会使人不能安眠或被惊醒,在这一方面,老人和病人会对噪声干扰更为敏感。当睡眠不足后,工作效率和健康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1.4影响人的情绪
身处噪音污染严重的环境中,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和不安。长期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人会烦躁不安,精神紧张,影响人的情绪,严重时还会危害人体健康。
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噪声污染正在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之一。同其它污染一样不但影响一个地方的幸福指数,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和休息,产生各种相关疾病,噪声的存在还会影响一个城市地方的对外形象,会对这个地方的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治理。
2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
2.1强化宣传
通过网站、宣传栏、横幅和传单等宣传手段,加强了对环保法律法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不得喧哗和大喊大叫,环保部门应派人员深入工地、歌厅等噪声污染源宣传环保知识,宣传噪声污染处罚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倡导商家文明经商习惯,有效提高企事业单位法人、员工和学生及市民等的环保意识。
2.2加强管理
有关部门应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加强了建设项目的督察管理,拆除噪声源,对所有商业门店安置的音响或喇叭一律拆除。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城市噪音进行检测与监控;各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噪音审批手续,并按审批的噪音指标进行施工,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噪音较大的机械安排在非休息时间,从而减轻噪音扰民。砼振捣尽量采用小功率机械,楼层砼浇灌尽量减少在夜间施工。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加强维修保养或安装消声装置等减少机械噪音。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清除学校、医院、办公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源点,确保功能区噪声达标。加强了。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划定高噪声车辆进入市区的时间和路线,最大限度地降低在城区主要路段的交通噪声,设立禁鸣啦叭标志等。
2.3加强巡查
环保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超过施工噪音标准的单位均及时依法进行严格惩处并令其整改。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依据,完善各项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确保长期有效的治理效果。
2.4严管重罚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技术;施工问题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一、房屋施工的质量管理
1、建立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为了有章可循的进行质量管理,很好的利用IS09000族标准来进行是现代建筑企业的基本要求。项目经理部建立一整套质量控制规章制度,旨在严密对人的控制,通过提高人的工作质量来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对施工材料控制,主要是严格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等质量检查,对施工机具控制,就是正确选择、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方法控制,是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环境控制,主要是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的了解和掌握。
2、充分发挥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控制功能质量检验人员,用户,施工人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质量检验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它是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建筑产品。在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进度必须服从质量,但施工生产忙,抢工期放松质量治理趋势却时有发生,这加深了工程质量与进度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检查工程质量,有必要建立权威的质检人员,这对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
3、严格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国家《建筑法》明确指出;“建筑材料,零部件和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因此,为确保工程质量,使建设项目必须过“四贴近”,即采购,检验关,运输和使用。在选择建筑材料应有特别好的采购。
4、促进工程质量交流和总结(1)对工程质量较好的工程项目,公司应组织各项目部进行内部观摩学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及工程创优运行情况进行交流。(2)对创优工程验收时,组织其它项目部相关人员到场观摩学习,学习创优先进经验,对照他人找出差距。(3)组织外部创优项目的观摩,收集创优工程的相关资料,及时把好的范本或存在的问题,传递到其他创优工程项目,使资料编写与管理少走弯路,从而达到以质兴业、以优取胜的目的。
二、房建施工技术1、混凝土防裂的的搅拌技术
在房屋建设中经常会有混凝土裂缝的现象出现。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混凝土自身的自身结构的混乱、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原材料质量的低劣,生产模板的变形等。新型底板混凝土掺入缓凝性的减水剂和含有UEA的膨胀剂配合收缩混凝土,混凝土在配合比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科学划分混凝土浇筑部位,长刮尺在混凝土在未凝之前,将其刮平,等混凝土沉实晾干后,再用木抹将其表面搓平,使表面干缩的裂缝闭合;采用内降外包方式,在板内设置双层冷却水管,控制混凝土内部的水化热峰值,与此同时,板外覆盖包裹保温材料加以保温;使用科学的混凝土实时监测温度技术,检测混凝土厚板的温度测点,与此同时,对局部区域进行应变观测。在有关混凝土的搅拌及运输方面,必须满足连续浇筑的要求,并且尽最大可能降低其出罐的温度。在质量问题上主要做如下控制:
1、气温温度较高时,对于混凝土搅拌场、砂石等实施遮阳降温方式;
2、搅拌站的位置尽量要设置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附近,从而避免运输不便和成本的浪费;
3、假如是泵送混凝土的方式,应当使用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混凝土。
2、房建防渗技术外墙框架梁柱与砌体结构之间的裂缝和墙体的裂缝,都会引起房屋的墙面渗漏、饰面材料的渗漏和门窗接缝处的渗水,这无疑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及寿命,给建筑物的外观造成影响,对后期的维修带来麻烦。这都是因施工过程中,外墙的施工工艺不正确和质量监管不严格所致。
在施工前,要检查好砌块得质量,砌块进场时依照严格的要求进行存放,做好防水防雨措施;在砌筑前,严格依照施工要求将砖块充分湿润;在砌筑时,不得将密度强度不同的砖块混合使用;施工中,要注意框架结构的墙面每天的高度要在一米四之内,砌筑到二百米时要静停七天;外墙部分最下面的砖块要刷满专用面剂,起到防渗透的作用。
3、房建节能技术通过房建节能技术,不但可以有效保证房屋的功能,还可以节省很多施工上的成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太阳能是人类常用的能源之一,现在在建筑领域的施工技术中,也得到了广泛采用。例如:例如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所需的热水要求;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为楼内提供照明系统所消耗的电能;太阳能技术还可以很好的控制建筑物的采光,有助于建筑物的日常节能利用。在建筑施工中,有一种新型的蒸压粉煤灰技术制造的混凝土,可以作为建筑物的护墙,通过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形成的这种新型的材料,既有效地减少了建筑垃圾,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起到了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作用。
三、房建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相应措施1、施工安全管理缺少安全管理人员现在各工程承建方,工地多,地方分散,各个项目部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现象,在大型房建工程施工中时常出现专业安全人员昼夜连轴工作,但还是不能覆盖整个工作面,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中隐藏大量安全隐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将安全问题摆在施工首位,就应该加大安全生产成本的投入,舍弃过去效益进度第一的生产模式,切实将安全人员,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落到实处。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存在漏洞安全考核制度是项目组建的软件保障,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考核制度都是罚重奖轻,处罚条例无限细化,奖励机制却是缺乏鼓励性和可实施性,这样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而实际处罚措施在实际中往往不能真正落实到肇事人身上,而罚金埋单者往往都是劳务公司老板和工头,这样基层施工人员会对安全制度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种情况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花钱买违规”。针对此类情况,奖惩制度就应真正做到有奖有罚,惩罚分明。对于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组织应适当提高奖励程度,激发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积极性。惩罚措施应真正落实到实处,提高对个人震慑性,必要时可将惩罚名单惩罚措施公布明示出来,这样做一来可以显示上层安全控制的决心和态度,二来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