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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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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处罚条例

农药经营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总体按照“引导、教育、规范”原则。重点对人参种植、加工业户和市场经销业户进行规范整治,塑造人参市场品牌,树立良好形象。

二、整治重点

1人参栽培种植环节。重点整治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使用的行为。如“五氯硝基苯”六六六”等高残毒农药的使用情况。

2人参加工领域重点整治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白参、用胶粘接人参以及其它加工伪劣人参的行为。

3人参流通领域重点整治违规加工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1严禁销售“三无产品”

2严禁糖煮人参。硫磺熏蒸人参、用胶粘制的人参进入市场。

3山参销售必须出具资质单位的鉴定证书。

4工艺参、山参要分区销售。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5严肃查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无照经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6经营者必须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以人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7货真价实,经销的各类人参产品要明码标价。产品包装说明与内在实物相一致。

三、工作安排

以乡镇自查自纠为主,这次整治工作以各乡镇自查和全县检查相结合。全县重点检查为辅。各人参种植、加工销售重点乡镇都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做好工作安排。

1宣传动员:宣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条例》《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县里将在相关乡镇、人参企业、集贸市场等地发放材料、张贴标语。

2清理检查:清理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抓好清理整治。从栽培种植到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主要产品、产量、质量等。特别要深入到加工企业,对当年所加工人参的数量、时间、品种要进行登记和统计,发现加工违规产品立即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规范落实:工作重点主要在流通环节。对清理检查所查出的一切问题要纠正、解决和规范。

四、责任分工

牵头部门:县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

参与部门:县工商局。做好全县流通领域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销售人参制品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人参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参保健产品质量检查监督。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全县人参加工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治。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整治工作治安秩序。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全方位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五、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规范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检查整治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不徇私情。

2明确任务目标。检查组要对人参种植、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违规业户,立即警告纠正,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严厉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农药经营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5、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因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地址的除外,变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变更地址的相关材料,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军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2、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独立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0、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对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发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材料,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办事,在许可证发放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为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申请须知材料,公示办证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和当地合理布局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农药经营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保障体系 监管 完善

中图分类号:F42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51-01

1 我国食品安全体保障系现状分析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们生活、生产中最基本的物质资料。人生的每一天都离不开食品,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让食品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且这一市场伴随人们消费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扩大。在这种市场背景下,我国各地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我们每天在生活中都能面临众多的食品广告,不管是街头、商场还是地摊,食品都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近几年,随着我国食品生产制度的日趋成熟及各种新型媒体的兴起,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曝光,这不仅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从内心深处给人们恐慌。

1.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础,也是关乎人们生命安全的内容,更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目前,食品安全已被我国政府列为继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分析,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方面。首先,食品包装、卫生工作不到位,造成食品中各种真菌、细菌以及寄生虫滋生严重;其次,在食品生产中对食材选择不合理,食材中存在农药残留、有无污染、食品添加剂等化学因素等。这些问题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现象,它并非一个朝夕之间就能得到改善和处理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懈努力、长期钻研,从而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1.2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举世瞩目,是世界各国政府大力整改的公共安全问题,也让各国政府工作人员纷纷加大了相关的管理监控力度。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作为当今食品安全监控的主要途径,它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有着一定的作用,有效的推动食品加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但就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分析,其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所谓的食品安全主要是与人民日常生活挂钩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类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更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密切相关。就我国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分析,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主要是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条例》、《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等法律共同构成的,它是我国立法意识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基础,是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平台。但在具体的执法当中,许多有害物质都以蒙蔽过关的方式存在,同时各种先进技术和工业产品的出现让食品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给整个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造成新的影响。就先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而言,其中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执法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惩罚力度过小等。

2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相关建议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也引发了许多的食品新问题。就这些问题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框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本身存在缺陷,让整个食品安全制度并没有得到深入的落实和开展。面对这种情况,在目前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面进行。

2.1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方法和体系

2.2 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

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2.3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4 推进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2.5 做好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3 结语

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政府,应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体系、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认证体系、宣传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作为企业,应守法经营,主动采用先进的标准和体系认证,生产出安全的食品;作为消费者,则必须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把好“从田间到餐桌”的最后一关,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做到能够识别、拒绝消费、积极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只有全社会总动员,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构建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