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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市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在市区内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确保燃放安全。①限定燃放时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年1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六)至2月13日(正月十六);②限定燃放品种。允许燃放的品种为鞭炮、小型烟花和小型双响(直径不超过3.5厘米、长度不超过15厘米)。为确保燃放安全,不允许以下品种在市内销售、燃放,如: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③限定燃放区域。在允许燃放时间内,可在地面空旷的安全地段燃放。下列区域不得燃放:楼梯走廊内、阳台、楼顶、室内;公共娱乐场所、游览场所、公园、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繁华街道;火车站、汽车站及公共交通要道;机关、医院、学校、重要单位部门;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地、仓库、汽油、煤气、液化气罐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等。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批发单位,应按《**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由省安监局签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固定和临时销售商户,应按《**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由县(市、区)安监局签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上述证件者,任何单位和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市区内由市日杂总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批发供应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批发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商户必须到指定批发单位进货,否则不得销售。严禁流动销售,严禁乱购乱销,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加油站及周边地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
三、举办燃放活动时,主办单位要提前10天写出申请,报公安机关逐级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燃放烟火活动。
四、对违反上述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视情节对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