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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安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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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安管理法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MG教学 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187-02

一、案例教学法与MG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对现实问题和某一特定事实进行交互式的探索过程。它具有与实际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提高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注意力、增强教学效果等优点。但也存在占用课时长、难以提供系统理论知识等不足之处。

(二)MG教学法

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从日本引进MG(Management Game,简称MG)教学法。对于从未接触过管理知识的学生,如何让学生更深刻地了解、掌握管理知识,MG教学法的运用,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模式。但是管理游戏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为了做游戏而做游戏”的局面。

二、《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与MG教学方法的相同点

(一)师生地位相同

案例教学与MG教学都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与学生处于平等与合作的地位,共同选择论题和讨论方式,共同对学习活动和学习内容负责。

(二)教学目标相同

案例教学与MG教学均通过案例或游戏资料,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的分析、思维、概括、论辩能力以及提升其说服力和信心,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与MG教学方法的区别

(一)趣味性不同

案例教学法一般通过案例背景材料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分析、解决问题等各方面的能力。而MG教学主要通过管理游戏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综合管理能力,其趣味性、娱乐性较案例教学法强。

(二)学生参与性不同

案例教学法学生参与性较MG教学法广,通常要求所有学生都对案例材料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而MG教学法通常会受课堂时间或人员等的限制,要求有兴趣且敢于表现自己的学生自愿主动参与,从而学生的参与性不够案例教学的广,不能使所有学生得到锻炼。

(三)后续工作不同

案例教学法一般在学生对案例材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之后教师再加以综合总结,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印象和理解运用。而MG教学法在游戏结束之后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整个游戏过程进行总结,培养学生的管理思维方式和综合能力,这样才不会造成为了做游戏而做游戏。

(四)适用范围不同

案例教学法适用于大多数管理职能的教学,适用范围广。而MG教学法一般只涉及管理的少数职能,比如沟通职能,相对于案例教学法而言其适用范围较窄。

四、案例教学法和MG教学法各自优势和局限性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局限性

1.《管理学》案例教学的优点

(1)实践性强。可以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学生通过案例讨论中的角色扮演,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教学中的主角,由过去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接受知识与主动探索并行不悖。案例是没有标准答案的,讨论可以大胆假设,可以从多个反面寻找答案,这大大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3)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开拓了视野。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要求学生在上案例讨论课之前广泛阅读参考书,拓宽知识面、开拓视野,培养自己的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2.《管理学》案例教学的局限性

(1)有限的课时限制了案例教学法的广泛运用。由于教学课时有限,而案例讨论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因此不能保证所有的知识点都能结合案例进行讨论讲解。

(2)案例教学方法并不适应所有的管理问题。案例教学方法对于运用数学较多、精确定量手段使用较高、问题清楚明了、逻辑严密的管理问题成效较差;仅限于问题模糊性高、可做多种解释、综合性、艺术性要求较高的管理问题使用。

(3)案例教学方法难以提供给学生系统的知识和理论。案例所描述的特定管理情景,学生一般学到的是具体而琐碎的知识和经验,不易学到具有一般规律意义的系统原理和方法,所以案例教学方法并不一定优于MG教学方法。

(二)MG教学法的优势与局限性

相对于案例教学法而言,MG教学法具有它独特的优势和局限性。

1.MG教学法的优势

(1)趣味性和娱乐性强。MG教学法能够活跃课堂气氛,形象、生动,能结合教学内容寓教于乐,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

(2)实践性强,印象深刻。MG教学法通过学生亲身做游戏来掌握管理学的相关知识,印象深刻,培养了学生综合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思维。

2.MG教学法的局限性

(1)适用范围有限。MG教学方法不适应所有的管理问题。它对于问题清楚明了、逻辑严密的管理问题成效较高;但它对于问题模糊性高、可做多种解释、综合性、艺术性要求较高的管理问题成效较差。

(2)参与面较窄。由于课堂时间和人数的限制,MG教学的参与人数一般有限。通常都是性格比较开朗,胆大且活跃的学生参与,而对于内向和沉静的学生来说,没有参与的机会,因而不能达到学习的效果,影响了普遍教学的目的。

(3)过程控制难度大。教师在实施MG教学的过程中要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否则学生可能陷入纯粹的娱乐之中,为了做游戏而做游戏,忘记了学习的目的。

五、关于有效实施案例教学法和MG教学法的几点看法

为了提高《管理学》课程的教学质量,达到教学目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将案例教学和MG教学多种方式相结合,采用合适的教学手段,扬长避短。

(一)注重两种教学方法教学中教师的作用

学生是两种教学的主角,教师是“导演”。两种教学法虽然都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和主体地位,但同样不可忽视教师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教师应做好足够的准备,要有驾驭课堂讨论秩序的能力。

(二)建立对学生的有效激励机制。

两种方法教学成功的关键是学生的积极参与。为了保证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有必要对学生施以有效的激励。比如:将学生在教学中的表现纳入考核范围,告知学生课程成绩的构成为:平时课堂成绩(30%)+期末卷面成绩(70%)=总成绩,使学生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实践和课后总结的撰写。

(三)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教学的效率

在两种方法教学中,引入现代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将声音、动态图像与案例讨论和游戏充分结合起来。加大信息输出量,节约板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同时可以提高趣味性,有助于学生获得对管理者所处环境的真实感知,使其加深对管理原则与概念的理解,融会贯通。

(四)优势互补,扬长避短,选择最适合教学内容的教学方法

充分考虑两种教学法的优劣,结合教学内容,扬长避短,选择其中比较合适的方法。比如:对于管理过程中的组织结构设计、激励机制的制定等,可采用具体的案例材料进行教学,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在讲解沟通职能时,可采用MG教学法进行教学,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和综合思维,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第2篇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

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第3篇

一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公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范围以交通部门依法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实地放线钉桩为准。自本通告之日起,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沿线土地用途。

三凡公路建设范围内需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依法依规补偿后,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搬迁。

四公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服从全市公路建设的整体规划,并按照我市城市规划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及村庄布局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距公路两侧水沟外缘不得低于规定距离(距国道不得少于20米,距省道不得少于15米,距县道不得少于10米,距乡道不得少于5米)。

五凡未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业主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在规定期内未拆除的,由业主所在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

六公路建设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第4篇

英国中央政府设立环境运输和地区事务部,负责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具体主管地方政府的改革;控制环境污染;负责地区开发和地区性规划的审批,协调城市设计;主管住房政策和资金筹集,制定住房政策、财务管理和建筑的规章;负责有关建筑和土木工程等。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进行城市管理。其他管理事项充分发挥区域自治和NGO(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各个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和计划。总体来看,英国城市环境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城市管理重视规划

在英国城市建设和管理中,规划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按照《乡镇规划法》的要求,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要非常注重生态保护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合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确定总体规划的原则。如,明确要求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相结合、优先使用城市空闲地、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等;二是制定区域的规划原则。主要包括住宅建设、土地利用对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处理等;三是制定地方发展规划。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如居民区、工业区、商业区的选址布点。

2.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科学完善。一是规划超前,效率较高。伦敦等老城区在道路规划建设时,大多采用放射状的路网结构,平交路口较少,大的交叉路口使用环岛转盘,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二是道路路网和公共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在伦敦、牛津等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规划建设一体化,城郊重要出口设置若干免费大型停车场,并有公交专线或地铁驳接,极大分流了进城车辆。

3.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科学超前。英国城市历史都很长,但至今基本保持了原有布局。因为在建城伊始就充分考虑了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而且规划建设超前。如,伦敦、曼彻斯特、牛津等城市在200多年前规划建设排水、排污等地下管道时,就设置了很大空间,甚至可通汽车。这为城市发展预留了充足的地下空间。城市地面上基本看不到管线。再如,英国的城市公共绿地相当多,甚至像伦敦这样的世界城市,其核心区也是成片的公共绿地。公共球场、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在每个社区也都有配套。

(二)道路交通管理智能高效

英国城市大都道路较窄,在没有改变路面结构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通过科学管理,提高道路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1.智能化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一是清晰完备的“道路语言”。英国的路标非常清晰,无论主次干道、乡村公路还是路口,都有明确的交通标识;路面分隔线、斑马线清晰,路面分等级竖立着“减速”、“缓行”、“停车等候”等电子标牌,全部实现自动监控、动态管理;二是高度智能化的交通管理。在英国道路上基本看不到警察(处理交通事故除外),道路都安装了复合型智能交通系统和众多的道路监控设施。每个城市都建有高度智能化的道路监控中心,除对路面交通进行有效管理外,还对城市的停车场实行动态管理,这对疏导和管理交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发达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伦敦为例,该城已建成了包括地铁、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为一体的立体交通,形成了方便快捷的交通网络。公共汽车异常发达,主要道路上开辟了公共汽车专用道,在主要出入口和地铁站附近修建了免费或收费低廉的停车场。同时在市中心道路设有自行车专用道。现任伦敦市市长鲍里斯·约翰逊每天就骑自行车上下班。

3.科学有效的交通管理。英国交通的一大特点是没有人车混和交通。伦敦中心城区设置了很多的车辆单向行驶路线,能有效提高车速;对进入伦敦市中心8平方英里范围的车辆,通过电子监控设施自动征收“进城费”;在伦敦打的士基本上都要预约,可有效减少的士空载运营。

(三)城市治安管理高效严密

英国是世界上治安监控最为严密的国家之一,也是治安较好的国家。究其原因,就是充分利用新科技手段加强治安管理。

1.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实行全天候监控。英国主要城市已实现治安监控高度智能化,借助无处不在的视频监控探头,监控指挥中心将整个城市处于实时监控中。在伦敦,每人每天出现在视频监控平均可达400多次。平时路面基本看不到警察,临街门窗基本看不到铁护栏,但人们的安全感很高,治安事件较少。

2.快速反应的治安警察。借助高度智能化的治安监控指挥中心,一旦有治安事件或紧急情况出现,辖区内的警察可第一时间接到通知并赶赴现场。笔者曾亲见一个商场保安发现了两个小偷,在他们刚跑出不到30秒,就见有警察及时赶到并抓获小偷,效率惊人。

(四)城市管理法制完善

1.严格执法的城市管理。英国城市的执法非常严格,车辆行驶闯红灯、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监控系统都会记录在案。如伦敦中心区“进城费”的收取,必须当天缴交,逃交者会被处以每天80英镑的重罚。居住在收费区内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伦敦交通署登记居住减免税费资格。前英国首相布莱尔曾因为公务繁忙忘记给家人的汽车登记,结果被累计罚款超过1000英镑。

2.遵纪守法的市民。据笔者所见,英国人是遵纪守法的模范。平时,不论在路口还是人行道,驾车人和行人都非常遵守交通规则,驾车者在路口遇到行人时会自动减速停车让行人先过。城市没有车辆乱停放。

(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已经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如,伦敦、爱丁堡等城市的果皮箱、电话亭、消防栓、公交站台、地铁站口等公共设施都统一建设,所有人行道、横过汽车道路口都设置轮椅无障碍通道,公共场所都有轮椅使用道,各体育场馆都设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座椅席。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治安管理;平安油田;对策

前 言

随着国内外原油价格居高不下,受经济利益驱使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铤而走险,肆意破坏油田生产物资设备,哄抢原油,私拉乱接水、电、气。这些治安问题严重影响油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问题十分突出,给社会稳定和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带来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油田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加强其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油区严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企地联动,开展油区集中整治行动,堵塞漏洞,保持油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因此,各级领导应根据油区治安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把油区的内部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 油区治安的现状与工作重点

当前油田盗抢、破坏油气资源和生产设备问题十分猖獗,已经严重影响油田正常生产运行。近两年不法分子涉油犯罪日益猖獗,砸井放油接连不断,在长输管线打孔放油时有发生;盗窃水、电、气行为屡见不鲜;持枪抢油也开始出现;不法分子依靠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雇用操纵当地或外来人员,形成销售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另外,一些犯罪分子疯狂盗窃和破坏油田工业用电、变压器、电缆、油管等设施和物资。油田外输油气管道频繁发生重大破坏案件,危及输油、气安全,破坏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犯罪分子将眼睛瞄准在外的油气管线,疯狂地钻孔盗油、窃气、窃电,多次发生漏电、漏气和特大泄油事件,造成油气污染,严重影响了油田企业生产。同时,犯罪分子在输油、输气管道上违法建筑等问题也是屡禁不止。随着油田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周边地方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一些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落后的人把手伸向周边油区。

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建立健全油田严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油区严打整治工作重点应放在六个方面:一是盗窃哄抢原油、油田生产物资器材以及盗用油田电力、水力资源等问题。二是阻碍油田施工、强装强卸、强拦工程、阻拦原油运输通道等影响油田正常生产秩序的问题;三是非法收购油田物资器材,倒卖原油;四是小型化油点、土炼油炉等问题;五是非法占压输油输气管道、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等问题;六是加强油区“三无”人员、外来施工队伍的清理和造册备案工作,要把排查整治油区治安混乱区块和突出治安问题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具体措施是:

1 落实社会治安领导责任制

落实领导责任制,就是体现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在油区实行“区域性管理”,实行分层次管理法,将油区管理的责任指标层层分解,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油区管理网络体系。使每一个单位、班组、井站、个人都有切合实际的行动目标和具体任务,充分调动全员职工参与油区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了油区管理工作“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以点带面,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从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严肃查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妥善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健全上下贯通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2 加强治安防范调查研究,建立治安防范机制

加强油田企业内部治安防范机制,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抓好油田内部治安防范,增强各类治安问题的控制能力。调查研究就是解决问题、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只有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才能找到问题的所在。油区综合治理工作也是这样。对油区内部管理及油区治安深入广泛地实施了调查研究,了解到不法分子向组织团伙化、作案手段专业化、通讯交通工具现代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等特点及盗油和破坏电力设施现象严重的情况。针对性地探讨新思路,研究新措施,制定出符合本油区实际的科学的治安防范方案。

加强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形成治安防范的良好机制,实行群防群治。进一步加强石油企业治安巡逻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素质、严明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油区治安防范主力军的作用。大力加强油区内部治安防范机制建设。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治安防范工作,认真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防群治的新路子,着重解决好岗位职业化、责任落实和经费保障等问题。

3 加强对外来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

针对石油企业因用工量大、暂住人口多、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强的状况,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坚持逐人登记,严格把关审查,发函调查,摸清底数,掌握详细情况。同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治安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定期清理整顿,防止藏污纳垢,及时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的“三无”人员的管理,不断净化油区治安环境。对油区内部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和轻微违法青少年,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重点控制,结对子帮教协议,实行帮教转化责任制等激励措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