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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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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责任体系;专项设计及审查论证体系;施工安全风险监控平台体系;

预警应急响应体系

DOI:10.13939/ki.zgsc.2016.39.060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一般是指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等特点的交通方式,包括地铁、轻轨、快轨及有轨电车等。当前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如不能有效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将严重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1世纪以来,具有节能、快捷和大运量特征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受到众多城市的关注,特别是地铁日益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一个主流发展方向。截至2015年底,中国共有41座城市获准修建城市轨道交通,26座城市建成并正式运营通车了116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总里程达3618公里。其中仅2015年,中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就高达4448公里,其中地铁3790公里,全年完成投资3683亿元,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发展的“地铁新时代”。

二、国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状

国内地铁建设规模大、发展快的客观事实加上地下工程严峻的安全形势决定了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规模、高风险”的工程特点在地铁建设中体现得尤其明显。地下工程具有隐蔽性大、岩土物理力学参数不准确、施工技术复杂、作业空间有限、作业环境恶劣、施工周期长、不可预见风险因素多和对社会环境影响大等特点,而以地铁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更具有这些显著特点,并且绝大部分地铁都位于城市中心地区即周边环境复杂,各种建筑物、地下管线多且对施工变形控制要求高。因此,施工难度大、工期压力大、社会影响大、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等特点,都集中表现为地铁工程的高风险性。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加上对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的认识不客观,风险管理不科学,风险管理的投入不到位等主观原因,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中,事故频发,形势非常严峻,令人堪忧。随着轨道交通工程规模的快速增长,安全事故总体呈上升趋势,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7年南京地铁发生地铁施工导致燃气管断裂,引起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引起大火的事件;2008年杭州地铁发生基坑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在经济损失方面,上海地铁4号线越江隧道坍塌事故最为严重,虽然报警及时、人员疏散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逾人民币6亿元。面对国内地铁工程的安全形势,传统的经验型、事后型、人盯人的安全管理模式已无法应对,进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相关标准研究已经刻不容缓。

国内安全风险管理在地下工程中的应用虽然刚起步,但是地下工程安全风险及其相关学科的研究自20世纪末已陆续开展。2005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召开了中国第一次全国范围的地下工程安全风险分析研讨会,推动了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研究的全面开展。2007年,建设部编发了《地铁与地下工程建设技术风险控制导则》及《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初步实现我国地铁及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2011年,《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 1则作为我国首部工程风险管理规范,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近几年在安全风险管理的实际应用方面,在我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地铁建设方面,新建地铁项目大都进行了风险分析与评估,北京、广州及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另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开始发展,如上海地铁依托“安程地铁工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基于网络传输、无线通信、网络数据库、数据分析以及自动预测预警等技术,综合了施工、监理、监测、管理以及多媒体等多种信息,已在上海地铁工程中得到应用。2012年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总结大型水电地下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测系统经验基础上,基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建设期间风险管理的要求,开发完成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集成了施工工况录入及回放、监测原始数据采集、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数据比对,实现了风险源的、更新、跟踪等功能,并在杭州、宁波、福州、南昌、武汉及郑州等地铁建设城市应用开展风险管理的工作。中国地下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研究与实践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部分成果已服务于各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但并没有达到“风险管理化解地下工程建设之痛”的程度。

三、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管理内容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是参建各方单位,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预防与控制的全过程,并贯穿于自身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中,以一定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工程实践总称。2010年,广州地铁受住建部委托牵头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试点应用研究”项目,通过研究、应用、创新和总结提炼出“六评六管一平台”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目前,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都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监测和第三方风险咨询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构建风险管理责任体系

建立以建设单位为龙头的矩阵式安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工程参建单位遵循法律责任和相应合同s定的工程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开展了基于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工作。

(二)构建专项设计及审查论证体系

目前,国内各大城市均开始实施地铁安全风险分级。基于地铁工程与周边环境的接近程度、工程影响分区、周边环境的重要程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对不同工法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进行专项设计。同时,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构建施工安全风险监控平台体系

国内开展地铁建设的城市,基本上都通过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业主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咨询、评估、监控与监测管理。借助于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建立施工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建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监控的多方协作、全方位的科学化、信息化风险管理模式。

(四)建立预警应急响应体系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一般采用两类预警,即单项预警和综合预警。各类预警均设置S色、橙色及红色三道预警标准,并相应建立预警管理体系,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响应模式,严格把控。一般情况下,还会结合配备专业的救援队伍,一旦出现综合预警或突发险情,启动应急救援模式。

四、国内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地铁工程建设风险控制随其所处阶段和地域的不同,相应的风险也不断变化。虽然国内各大城市地铁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方面已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取得了相关经验,但对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上仍存在许多误区和实施中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需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规范有的已落后于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对实际工程已失去或部分失去指导意义。实际工程表明,在某些风险等级较高的地下工程施工中,常会出现现有规范中的某个控制标准取值偏松,导致预警滞后;而有些工程的控制指标取值又偏严,常常出现“狼来了”的假象。即使同一控制指标,也不一定适用于各种地质环境。因此,编制地下工程施工不同工法的技术规范,研制不同城市、不同工法适应不同岩土地质、水文地质、环境条件的风险控制标准已是当务之急。同时,风险分级也有待统一认识并进行科学划分,使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达到经济、工期、质量和安全间的平衡。同时,分级体系应充分体现地区的地质、环境、工法、风险事故等特点,更加具有针对性。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在安全管理方面,建设单位普遍设立了专门机构(质量安全部或安全监察部)对在建的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安全管理。但在人员配备及经验积累的要求上把关不严,很多城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仅数量上无法满足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要求,而且专业素质上参差不齐,多数为一线现场管理岗位淘汰下来的技术人员。此外,部分建设单位管理层对专职安全机构的授权不够,职责划分不明晰,导致这些部门难以正常履职。

(三)第三方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水平不高

国内对安全风险管理咨询评估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没有明确的资质管理,许多工程实践中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还停留在由院校科研单位以科研项目的形式承担,对于工程安全风险咨询评估工作的内容、质量评价标准、咨询工作的责任认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法律地位、风险管理档案及成果移交等都没有统一的管理,使得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如果进行风险评估的专家队伍水平不够,可以想象,再好的风险监控体系也不能保证全线工程的安全。

(四)安全风险控制信息化程度不高

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是安全风险控制的趋势,目前各地铁建设城市已经开始应用安全风险信息平台,但在实际应用效果方面存在不足,大部分信息平台还只是立足于监测数据管理平台,缺乏针对地铁建设施工的主要风险兼具的监控预警、分析处理、总结交流等风险事务处理功能。同时,大数据时代还应将工程参建各单位紧密结合,自动收集、分析、汇总涉及监测数据、巡视数据等各方面的监控信息,进行预警信息上报、、处理、消警全过程的综合性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

五、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理发展建议

近年来,安全风险管理的思想逐渐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者视线,利用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梳理城市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源,并对风险源进行预报、跟踪和处置是目前各大城市常见的做法。但是,如何在构建科学、合理的安全风险体系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现安全风险控制的精细化,是我们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施工事故频发问题的一个新思路。从技术保障层面,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适合本地区的风险指标管理体系

目前,许多中小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刚起步,技术储备严重不足,各参建单位常参考国家和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及行业和区域相关规程规范,提出监控指标的参考值。但各城市地质条件与环境条件千差万别,市区周边环境错综复杂,当前所制定监控指标值,与各城市的实际条件不一定相符,极有可能造成控制的失误以及建设成本的提高。此外,若要制定一个通用的指标控制值是不可能,也是不存在的,所有的监控指标值均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及工程本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制定,指标本身应带有明显的地域和地质特殊性。因此,结合本地区的地质条件、环境条件以及实测积累的数据,统计分析当地类似工程受力和变形规律,进而提出并确定监控指标值并应用于后期工程中,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南昌市区大部分地区属富水砂层地质条件,大部分为赣江冲积平原地带,且车站基坑和隧道下层处于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层与砂砾层的交接部位,具有其独特的地质特性,国内已有或可借鉴的地铁施工经验和控制参数基本不能直接利用。正是由于1号线初始的缺乏本地区的经验数据,照搬上海的盾构施工经验,1号线第一台盾构机的选型和参数设置不是很科学合理,导致最终采取竖井吊出,更换盾构的惨痛代价。到2015年地铁1号线建成通车后,施工现场通过多种监测项目,采集了大量的有用数据,为研究形成具有地质适应性的、符合南昌地质及环境条件的、综合考虑基坑及盾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监控指标体系提供了条件和基础(详见下图)。

(二)对于重大风险源的应对措施应考虑冗余的设计理念

建立了基于本地区的风险指标后,根据地铁工程与周边环境的接近程度、工程影响分区、周边环境的重要程度等综合因素,划分工程风险等级,开展专项设计,也是各个城市的通常做法。但是很多专项设计往往局限于结构本身的安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因素考虑欠缺。南昌地铁1号线穿越中山路的围护结构设计中,虽然考虑了对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措施,但未将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类区别对待,导致有的建筑物保护措施不够,或者现场实际情况难以实施保护措施,后来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增加了许多施工措施费用。同时,对一些围护结构外是市政主要道路的部分,也没有考虑加强措施,仅仅考虑一道防线保证深基坑的安全,本身也是一项重大风险。因此,参考机电设计的冗余概念,在面对重大风险源的情况下,专项设计的标准也应当适当提高,从技术层面上多方位地保障自身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三)严格执行施工阶段重大风险源的条件验收

在重大风险源实施前,根据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照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开展一项前置条件验收工作,是南昌地铁一项基本经验。也是检查现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深入开发信息化平台的运用

南昌地铁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已经从单纯的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发展成兼具监控预警、分析处理、总结交流等风险事务处理功能。但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监测数据依然依靠人工被动上传,不能做到自动采集、分析、汇总同步,导致有的时候预警滞后;视频传输系统经常性地损坏严重,不能及时修复。因此,通过项目建设,形成一套系统的、贯穿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并开发一套符合南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特点的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平台,综合应用于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是全面并有效地控制工程风险,提高安全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有序,强化工程建设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并为后期南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风险管理积累经验,深入开展“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应用”项目的研究,建立南昌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并开发与之配套的安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必定能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为避免重大工程事故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系统地提出了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风险分级原则、风险工程划分、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估等方法与手段,提出了全面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了包括安全风险控制技术体系、安全风险责任体系、风险技术管理体系、预警告警及其响应体系、第三方风险管理保障体系在内的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为保障南昌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奠定了基础。同时,体系建设中的安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网络通信传输、无线通信传输、网络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综合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多方信息,及时进行风险分析、预测、预警、报警,协助工程的各级管理部门及参建各方及时掌握地铁施工的安全状况,并对报警事件进行处理,有效规避或降低施工安全风险。为南昌地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一个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大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字】城市轨道交通 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城市轨道交通具有经济、环保、客流量大等特点,是解决困扰全世界各个大中型城市的交通问题的有效方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已经拥有、正在或者即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较为封闭,人员流量非常大,一旦出现意外,轻则运营延误,乘客的出行受到阻碍,重则人员群死群伤,设施系统严重损坏。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容忽视。“安全第一”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中的永恒主题,是相关从业人员的职责所在。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才能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顺畅与高效运营,对于满足乘客需求,提高运营服务质量,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轨道交通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听到轨道交通出现故障,就容易和安全问题挂上钩。其实,这是很容易引起混淆的两个概念。安全同事故及突发事件相对应,而故障同可靠性相对应。一般来说,有些故障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日常保障及维护来降低它的发生率。就事故和突发事件而言,理论上是可以通过规章制度以及处置措施予以防范和杜绝的。明确运营安全和可靠性的基本定义及其相互关系,对于确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安全的对策很重要。

二、轨道交通安全性的影响因素

从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来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因素主要是人、车辆和线路。

1.人的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要以人为本,轨道安全管理也要以人为本。应充分考虑乘客的因素,保障广大乘客的安全。由于乘客的素质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事故都是由于乘客没有遵守乘车规则造成的,所以应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减少由于乘客拥挤造成对轨道交通安全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疏忽引发事故的比例也较大,而且后果严重。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与工作人员的失职有关系。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足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2.车辆因素

以火灾为例,国内很多车辆出于防止的触电的考虑,内部没有安装火灾报警与自动淋水灭火装置,部分车厢虽然使用的是耐燃材料,但在燃烧后会散发大量的有毒气体。因此,车辆所使用的阻燃材料是否合格、安全装置是否充足有效,对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车辆是否符合运行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好与坏,会直接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

3.线路因素

轨道交通是一个封闭式的交通系统。线路是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的产生与线路情况有一定的关系。如地面轨道交通平面交叉口的密度较大、区间隧道内的照明条件差、缺少信号标志等都会影响交通安全。

三、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策

1.加强人员培训与设备维护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非常复杂,对于工作人员而言,高质量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要求,是保证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高效运营的关键,因此,必须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所依赖的交通设施,在长期复杂多变的外界因素干扰下,发生随机故障在所难免。只有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保证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运行。

2.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保障体系

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未能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体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构建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全生命周期的各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其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在与我国现行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的安全法律规范制度等兼容的前提下,积极吸纳国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最后,要在建立起系统的框架基础上,根据各阶段、各环节的保障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策略。

3.建立运营安全仿真平台

运营安全保障不是基于最大概率的理论值,而是基于最小保证的实际值,所以通过典型案例汇编,系统仿真模拟,现场演练实测,融合各种实际环境因素,针对不同城市、不同线路、不同车站等差异,从宏观进行把控,促进运营数据收集汇总,可以使工作人员对轨道交通的安全有一个更为系统的把握,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还可以提高他们在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使得人员、设施与环境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四、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对于经济的建设与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关系到广大乘客是生命安全。加强人员培训与设备维护,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仿真平台,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性,才能更好的满足乘客的需求,为城市的发展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伍建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保护执法体系研究[J].铁道工程学报,2012,(11):94-97.

[2] 朱沪生.上海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中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2,15(10):1-5,16.

[3] 燕飞,郜春海,唐涛等.轨道交通安全相关系统评估方法[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34(z1):230-233.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研究范文第3篇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有什么新变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研究范文第4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ity rail transit has developed more and more quickly, but security issues have also been highlighted. Through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characteristics of emergencies in China from 2009 to 2015, it points out the common problems existing in dealing with emergencies in China, and from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the emergency plan, emergency identification, diagram adjustment and emergency feeder, provides measures for city rail traffic to deal with emergencies.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标示;紧急预案

Key words: urban rail transit;emergency;emergency identification;emergency plan

中图分类号:U23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193-02

0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乘客良好出行条件的前提和保障,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模逐渐扩大,选择城市轨道出行的客流迅速增长,运力与运能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运营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运营安全不仅关乎运营商的利益,也关乎广大乘客的切身利益,随着乘客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安全、可靠的运营环境已成为乘客出行的基本需求。

1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统计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业的快速发展,运营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各类突发事件逐年上升。通过统计分析2009年至2015年间全国各个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典型的突发事件案例,得到以下结论。

①城市轨道交突发事件大多发生在早、晚高峰时期。如图1所示,2009年-2015年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比较集中,大都在早晚高峰时间,其中早高峰突发事件率达到了47%。

②城市轨道突发事件持续时间比较长。通过对突发事件持续时间进行统计汇总,发现一旦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均会造成很大的后果,因为其持续时间普遍较长。其中,持续1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达到了65%,持续30分钟的达到了90%,如图2所示。

③造成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因素众多。2009-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典型的突发事件原因与后果见表1。这些突发事件具有随机性、传递性以及扩散性,突发事件均会不同程度造成网络的局部中断、客流拥堵和列车的延误,轻者造成乘客出行不便,降低运输能力,重则路网瘫痪,危及人民生命财产。

④疏散难度大。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大多空间密闭、出入口通道比较长,突发事件极易造成乘客短时间聚集,而且乘客不可控因素较多,利用有限的楼梯跟扶梯将客流快速疏散出去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地铁车站工作人员应对正常情况下客流问题不大,但是对于突发事件的疏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 我国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未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相比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在稳定性和清晰性方面相差甚远,这样为城市综合安全管理带来了隐患。

2.2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难度大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涉及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多个部门。目前,我国部门城市虽然制定了综合的应急预案,但是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有效协调沟通以及统一指挥难度大,突发事件后很难迅速赶赴现场分工配合,容易延误应急最佳时机。

2.3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但是安全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各大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模式相近,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均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突况下,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自防自救能力低,应急能力不够;很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将安检部分外包管理,安检员工作量大且待遇低,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强,管理难度大;城市轨道交通虽进行定期紧急演练,但是大多在夜班时举行,没有乘客参与,对实际突发事件下乘客的主观性因素应对不足,突发事件时紧急演练很难适应现场。

2.4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卫力量比较薄弱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安保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专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机关,但人员编制少,难以负担日益繁重的地铁治安防范、消防监督等任务;另一方面是外包的安保人员,这部分员工大都专业素质不高,工作积极性不高,在突发事件面前应对能力存在问题。

2.5 地铁商业网点、广告箱影响乘客疏散

地铁由于客流大,乘客多样,吸引了许多商家。一些城市运营公司在站台、站厅设置了大量的商业网点与广告灯箱,突况下,严重影响了乘客的安全疏散,降低了地铁的安全系数。

3 城市轨道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3.1 启动紧急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型,迅速启动紧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人员率人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坚持“安全第一,处置第二”原则,尽快疏散乘客,保障乘客安全。

3.2 使用应急导向标识系统

突发事件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导向标识系统将乘车信息及车站等信息传递给各类乘客,引导他们顺利完成从进站到出站一系列的过程。针对突发事件可以优化广告牌的位置,广告牌的设置要以不影响导向标识为前提;设计图形类导向标识,合理的增大导向标识的密度,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导向标识的连续性;增加语音导航功能,保证在人群过度拥挤导致导向牌被遮挡的情况下,通过语音提示帮助乘客导向;在换乘主通道上,一路不间断的设置箭头,乘客跟着箭头并参照其他指引性标识就可以完成换乘。此外,还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临时导向措施,如工作人员手持扬声器引导乘客,车站进出口位置增设信息牌和导向牌等。

3.3 调整列车运行图

突发事件下,列车无法正常运行,造成列车晚点,某些车站会出现客流积聚的现象,容易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正常情况下的时刻表不再适用,必须对发车间隔、运行线路进行有效的调整,才能使列车按表运行,不依靠实时的调度指挥行车,车站调度员需采取相应的手段来,一般情况下采用小交路、大间隔调整运行图。

①线路区间采用小交路行车,整个区间分为故障区间和正常区间。其中,故障区间运行小交路,非故障区间正常运行,并在有折返能力的车站折返,如图3所示。找到小交路开始时间的在线列车,改变每列车的到发时间;对于始发列车,则将运行方式变为中途折返,改变每列车的到发时间。

②改变列车发车间隔,变为大间隔。对于在线列车,发车时间不变,发车间隔不变,根据降级运行速度和降级停站时间调整在线列车的时刻表。对于始发列车发车间隔变为大间隔,改变每列车的到发时间,其中大间隔期间需要发车的列数=预计事故持续时间/发车间隔。

3.4 启动公交应急接驳

①接驳车沿地铁站点停靠上下车。当处于中心城区的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导致大量乘客滞留在车站,为了及时的疏运乘客,安排应急公交沿着中断的运营路段运行,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为站点停靠上下客。

②接运滞留乘客至周边交通枢纽。当处于郊区的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故,周边交通不便,可以通过调度公交至故障站点将滞留乘客运送至周边的交通枢纽,乘客自行换乘其他交通方式最终到达目的地。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突发事件下,城市轨道交通有效应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突发事件下,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如何对突发事件进行更为有效的预防,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防灾救援体系,更为快速高效地应对突发事件,降低突发事件对地铁运营安全的影响,依旧是一个比较紧迫的课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高雪香,杨其新.地铁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初步研究[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5):12-15.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网络化 运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7-0124-01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因素问题

有地铁到达的地方,很多人都会选择乘坐地铁,方便快捷。但由于很多乘客对交通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从而出现很多不文明的乘车行为。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不能尽职尽责也是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重要因素,比如,巡查不到位等现象,均能成为运营安全的隐患。

(二)技术设备问题

在轨道交通的运营过程中,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是运营安全的基本前提条件。设备操作不当或故障均可引起轨道列车的不正常运行,比如运营延误、秩序混乱等,严重时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导致机械设备出现问题的因素很多,比如日常维护不到位、设备长期使用老化、操作失误等。

(三)规章制度问题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具体规章制度有待完善。近年,针对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因素,国家正在逐渐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的管理制度,强化规范管理,确保运营的有序开展,做到有法可依。

二、网络化运营措施

(一)创新网络化运营的机制体制

创新网络化运营机制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以“顾客导向、服务社会”为根本,建立健全区域运行中心的管理职责,如交通故障处理、车务车辆维修等;同时提升管理层的便民意识,最大程度的满足乘客的需求,形成“统筹兼顾、适度竞争”的运营机制,为运营管理的创新提供源动力,也为各条线路的安全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提供良性竞争。从根本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效科学的促进网络化运营趋于最优化;健全严谨的维修体制;前台具备技能综合化专业平台,及时准确的应对故障,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合理分配,建立一支高效率、高技能的精英队伍;后台技术实现专门化、精深化,前后差异的维修体制有利于推动技术持续发展,更好更快的实现网络化运营。

(二)夯实网络化运营的管理基础

实现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使各个岗位、每位工作人员有章可循,高效实现网络的统筹管理,以及区域自主管理,使运营流程最优化,提高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其次,提升员工的培训质量。维护网络化运营的基础是员工专业素质。重视员工培训,健全员工培训机制,对每位在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培养多技能多专业员工,提升员工的综合业务能力。

(三)筹划网络化运营能力的提升

提高轨道交通的综合运营能力,首先,要根据城市发展程度来综合预测客流量与客流需求;其次,科学合理的做好运输规划和创新运营组织,再根据运营过程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运营组织,综合统筹运输规划,促进网络化运营最优化;最后,以客流量预测和运输规划为基础,对设备设施进行提前改造,以保证未来网络化运营用车需求,并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检测与修护保养,提高设备设施运营能力,确保设备的安全管理运营。

(四)强化网络化运营的安全风险控制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强化网络化运营的安全风险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健全综合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管理体系的不仅要涵盖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还要及时预测并反馈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确保网络化运营的安全性;其次,全面安全体系的建立要具备可评估性。城市轨道工作人员要具备极高的专业素质,准确判断故障来源,并及时做出定量分析,及时作出风险处理决策。强化网络化运营的安全风险控制,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五)优化应急事件处置程序

针对运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对处置程序设计进行严格周密的设计,最大程度的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在不断的工作积累中,处置程序需要对突出事件进行识别和分类管理,根据识别的数据选择处理方案,对处理方案做出合理的O计,使处置程序满足快速响应要求,强化运营管理的需要。只有处置程序管理的最优化,才能提升程序的判断效果并减少管控所引起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的避免由于人为的经验不足或判断错误等主观因素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促使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更加有序、高效、实用。

(六)提高员工技能和安全意识

对于工作人员,恪守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要求,是确保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工作人员对安全意识的认识,并提升专业业务技能,充分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测试故障判断能力,进行应急预案实地演练。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责任意识。

(七)加强技术设备保养维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系统设备以及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尽管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但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长期运行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随机发生一些故障。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系统设备故障,严格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管理,从基础设施方面保障运营安全。

(八)与乘客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以安全乘车、安全出行为宗旨,与乘客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首先,广泛普及轨道交通安全知识,通过各种形式(比如,轨道交通电视、轨道交通宣传栏等)加大宣传力度,加深乘客安全出行的理念。特别在安检方面,运营管理部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安检机制,并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使乘客接受乘车禁携物品,并且自觉抵制他人携带,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抑制安全隐患的发生,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三、结语

随着城市交通的迅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原有的单线运营已不能满足现代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所以必须W络化加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就需要创新交通运营管理,更新交通运营体制,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体系。本文系统地论述了网络化运营的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创新网络化运营管理体制、完善运营制度、注重员工业务技能等。

参考文献

[l] 何琳.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挑战与对策[J].城市快轨交通,2014(3):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