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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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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危害

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传播环境;企业品牌危机;化解途径

所谓企业品牌危机一般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或企业品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而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并在很短的时间内波及社会公众,大幅度降低企业品牌价值,甚至威胁企业生存的窘困状态,它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测性、破坏性、扩散性、广泛关注性等显著特征”[1]。在当前网络传播的大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一旦发生,其危害会更大,影响会更加深远。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品牌危机,就成为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

当前网络传播环境的新变化

众所周知,传统的大众传播手段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群体的迅速壮大,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国家。因此,不论对于企业经营还是个人生活,网络已与之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已成为当今时代人类的第二生存环境。而网络传播的效率和效果与传统媒体相比也后来者居上,且有进一步提升和扩大的可能。所以,网络传播手段本身所塑造的传播环境与传统传播环境相比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作用也不可同日而语。

在传播速度上,快速和及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信息传播速度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一是从传播主体制造信息来看,传统媒体需要经过采访、撰写、录制和审批等多个环节和多人之手才能进入阶段,这样耗费时间长,有时会使新闻成为“旧闻”,而网络传播主体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随时随地及时地信息;二是从传播平台传播信息来看,传统媒体中的纸质媒体要经过印刷、运输和销售才能到达受众手中,而电视媒体也要经过编排、选择时间段的播放才能传递信息,从而导致信息传播的迟缓,而网络媒体只要能够上网任何人都可在转瞬之间信息;三是从受众接收信息来看,传统媒体的受众接收信息要受到时间、地点和费用等的限制,而网络媒体的受众则可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另外,今后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速的提高,会使信息的制造、和接受变得更为迅速快捷,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和及时性。一分钟前被新浪刊出的一则信息,一分钟之后就可能被搜狐、网易等其他网站转载,几十分钟后,就会传遍全世界。

在传播内容上,量大且不可控制。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二是信息传播内容上的差别。传统传播模式中的传播主体是报纸、杂志以及电视等少数传统媒体才有的传播机会,而且每种传播媒体承载的信息数量有限,再加上要经过各个不同编辑层次的审核才能最终信息,因此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数量小且内容受到诸多限制。而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无门槛化的传播主体、高速化的传播速度,几近无限化的存储空间,就使得海量信息的传播成为可能;再加上不断创新的传播形式,例如大量的博客、论坛以及聊天室和各种类型网站等层出不穷,赋予了各种传播主体更多地传播各种信息的可能。这样其优势一是可使传播主体根据自己的喜好发表各种形式的东西,使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释放;二是可发表任何数量的信息并且瞬时转发出去。而其局限性是传播内容的难以控制。尤其在目前情况下,不论对于传播的载体,还是传播的形式以及传播的理念,全社会都在努力营造一种自由宽松的氛围,又由于第三方监督的缺失,其结果虽然使传播主体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但是也必然会造成传播主体传播信息时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加,而且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令人质疑。

在传播手段上,多样与经济。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主要区别之三是信息传播手段上的差别。传统媒体由于本身的特点只能运用一种或少数几种传播手段来传递信息且费用较高,这样就使信息的传播空间和时间范围狭小,承载的信息内容也少,从而直接影响了信息传播的数量和质量。而网络传播媒体则跨越了传统媒体手段之间的技术鸿沟,可以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手段各自具有的优势,还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文字、数据、声音和图像等多媒体手段来传递信息,而且价格低廉或者免费。因此这种在传播工具和方式上的再次突破和超越,使受众对象的范围又进一步拓展,其听觉和视觉又进一步得到延伸,是人类信息传播史上的巨大进步。

另外,网络传播还使传播过程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匿名性、传受双方的平等性等传统媒体所欠缺的优势。因此,网络传播必将迅猛发展。

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的表征及后果

应当说,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内部原因,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品牌策略不当以及组织内部矛盾等。[2]但由于外部传播环境的变化,使危机的爆发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就是,与过去相比,今天的品牌危机无论是危机的兴起、扩散还是深化,无不依托于网络载体,无不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例如近年来,许多行业领导品牌、跨国企业都纷纷出现品牌危机,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王老吉夏枯草事件、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以及双汇“瘦肉精”事件等,无不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即是网络传播的结果。可见,对网络媒体在企业品牌危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应当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品牌危机爆发的突然性。目前许多企业品牌危机的爆发事先毫无征兆,极具突然性。它们多是由各种论坛帖子或BLOG文章引爆的,之后被迅速转载,广泛传播,进而一发不可收拾。例如2008年万科的捐款门事件即为一典型例证。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巨大的地震灾难,举国同悲。同日,地产业龙头企业万科集团宣布捐款220万元并引发网友的广泛质疑。而5月15日王石的博文《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答网友56)》更是把他和万科集团推上了风口浪尖,立刻招来铺天盖地的指责和谩骂,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即使在王石道歉、万科追加1亿元善款之后,网络继续对万科狂轰滥炸,导致万科股票连日持续下跌。[3]由此可见,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行为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消费者的共怒,掀起轩然大波。因此,看似偶然发生的令人难以预料的品牌危机的爆发也就成为必然。所以,苦练内功,加强企业和品牌各方面的管理,谨言慎行,提高危机意识,才能避免品牌危机的发生。

品牌危机传播过程的不可控制性。由于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者对企业的负面新闻关注程度就较高,尤其是著名企业的品牌产品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再加上上述网络传播的优势,会使负面信息一旦出现就像病毒复制一样令人恐怖地迅猛传播,并使信息消费从个体行为迅速汇聚成群体行为。进而品牌危机快速蔓延,加剧恶化,迅速升级发展,令企业措手不及。如2011年3月双汇的“瘦肉精”事件,虽是首先由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抛出的一枚食品安全重弹,但各大网站的跟踪报道无疑提升了“瘦肉精”的“知名度”,使企业品牌形象受到很大影响。然而,在网络传播环境下,虽然品牌危机具有不可控制性,但是企业不能无所作为,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危机,控制住事态的发展方向,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品牌危机发展后果的严重性。由于品牌危机的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使企业猝不及防,同时,网络传播还不断催生新的危机,加剧冲突。因此,在目前网络传播背景下的品牌危机往往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轻者不仅品牌形象受到打击,而且产品销售量减少,股价下降,利润损失巨大;重者倾家荡产,破产拍卖。即使度过危机,负面信息也会长期遗留在互联网上,而且很容易让网民找出来,这样就会一直影响企业的形象。所以,企业作为一个对外部环境极其敏感的组织,品牌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载体,企业品牌出现任何一次过失或者事故处理不当,其后果都有可能是致命的。

网络传播环境下企业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

如前所述,企业品牌危机产生的原因还主要在于其自身存在问题,网络只起了推波助澜和监督的作用。因此,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主要还在于自身“功力”的提高,如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采取合理的品牌策略、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等等。[4]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以网络传播为载体的企业品牌危机的化解途径。

危机发生前建立预防机制。墨菲定律称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企业品牌危机即是如此。而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未雨绸缪,建立有效的品牌危机预防机制,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企业潜在的品牌危机,把危机消灭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即使危机发生也能充分准备,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转危为安。目前外国许多企业已形成较完善的危机防范机制,如设立首席风险官等,对危机管理高度重视。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品牌危机预防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树立高度的品牌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因为意识决定行动,企业居安思危才能避免危机的发生;其次要设立相应部门和职位,专门负责危机管理,管理人员平时研究处理危机的各种方法,培养和协调消除危机的各种关系网络,这样在危机来临时才能从容应对;再次要建立独立的针对网络的信息检测和预警系统,并制订相应的针对危险级别的应急处理方案;最后在网络信息监测范围方面不仅要对准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同时还必须将包括竞争对手信息在内的行业信息等也纳入舆论监测的范围之中,以防受到来自外部危机的波及。[5]

危机发生时反应快速及时。现代网络传播环境下,对品牌危机认识不足,进而反应速度迟缓,就有可能导致品牌危机的大爆发。因此,品牌要生存,就要对企业在网络上的各种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把握,对信息的细微变化在第一时间做出及时反应,才有可能把将要发生的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这里一方面在危机刚刚发生时要立即启动预警体系,在保持理性和冷静的同时,要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尽可能完善的危机应对策略;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即时沟通,要以最快的速度、诚恳的态度向他们说明事件的相关情况,以达到没有问题能尽快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制止谣言,有问题能主动承担责任,给外界一个负责任的感觉和效果。切不可一味推卸责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例如三鹿公司在危机发生时拒不承认自己的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最终引起全国消费者的愤怒,导致企业破产。

危机发生后补救措施得当有效。品牌危机发生后,除了及时采取上面的行动外,还要针对危机的成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通过网络大肆宣传,以此来赢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谅解,从而使品牌危机的危害降到最小程度。其主要措施首先是企业领导者在网络上要抛头露面。因为领导者形象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备受外界的关注。因此,如果企业领导者能及时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坦诚负责,必然有助于重塑企业形象。其次,产品质量问题是企业品牌危机产生的最主要和最多的原因,所以企业要把重心放在改进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对此,企业要及时和详细地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让消费者尽早放心。此外,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品牌管理。在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机制。这样才能及时避免危机的发生,或者在危机发生后减少危机的危害性。

参考文献:

[1]王文丽.品牌危机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1(5):73.

[2]李琳.我国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09(12):47.

[3]刘璇.Web2.0时代的品牌危机公关[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0(5):126.

[4]李琳.我国企业品牌危机的成因与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09(12):48.

[5]詹轩.网络危机公关 防患于未然[J].创意传播,2011(3):89.

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第3篇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社会公众使用作品,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个桥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采用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程序”。《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互联网中上传的作品侵害了其权利,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删除作品或断开链接,此时服务商接收到要求后则有义务删除或断开链接;而服务对象有权要求其恢复链接,此后,服务商则可以在此纠纷中免责。此规定让服务商涉及网络侵权时承担一定的责任,打破了权利人的绝对优势;赋予服务商一定的责任,利益协调机制下的立法既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构建双向平衡的法律体系。[3]此外,在《条例》二十三条确定了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构成侵权的主观状态是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的原则,并非只是为了处罚侵权行为,法律并不将惩罚作为目的,惩罚措施恰恰是为了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责任的分配是为了约束不同的主体,实现权利人、提供者网络用户及社会各界利益的平衡。如果权利人处于主观不存在故意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就不属于这种直接侵权的行为,而是间接侵权,指:“没有实行受‘独占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故意诱使他人实行了‘直接侵权’,或在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准备货正在进行‘直接侵权’的时候,为他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特定情形下准备实行‘直接侵权’和扩大侵权结果的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的出现对构建数字图书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数字化作品进行的传播具有速度快、容量大、成本低的特点,是数字图书馆产生的基础。但是信息网络传播却对数字图书馆的建立造成巨大挑战,数字图书馆的建立离不开下载、链接等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密切相关的程序,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加大了数字图书馆信息采集的成本与工作量。这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否的争议中很大的一个原因。

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建议

如何能够在构建新型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对于发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社会功能至关重要,良好的法律体系在于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达到平衡。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得以顺利运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协调好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著作权保护和公众自由获得信息之间保持平衡,是衡量一国著作权法理论发展成熟的标志。

(一)反垄断机制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适用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今天也应通过法律遏制权利垄断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并没有对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协调《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市场经济领域,我国规制市场主体垄断行为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运用最多的仍是《反垄断法》。现阶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对权利主体构成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已有的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可以确定这种垄断必须是发生在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垄断行为已经达到违法程度以及危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主体不限于普通的市场主体,而且包括了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因此必须要有新的立法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中增加反垄断规定,反垄断工作有法可依。

(二)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化传播背景下的适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在完善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处于平衡的状态。在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救济渠道时,法律通常采用市场经济回报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就是其中之一。著作权法鼓励社会采取物质回报的形式满足著作权人的精神与物质需求,从而实现激励权利人创造出更多作品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与这种经济模式相违背的制度,立法者必须谨慎的设立其适用条件。数字化背景下,合理使用的保护可以通过反规避技术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对权利进行限制。对于公益性质的暂时使用以及暂时复制行为,允许使用者在原有合理使用基础上通过反技术措施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

(三)完善数字图书馆立法,协调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数字图书馆的构建改变了传统图书馆的模式,方便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对现代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其开放式资源获取模式,传统授权许可模式会导致巨大信息量都被授权而难以实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又存在利益失衡等诸多问题。现阶段,关于公益型数字图使馆并没有完整的法律界定以及立法保护,如果让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与非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承担相同的社会义务,对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在立法上应当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对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当允许对作品的免费获取;对于盈利性的数字图书馆则应当与权利人通过许可合同或其他方式付费使用,区分二者,使各方利益得以协调。

三、结论

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受众 角色 主动 匿名性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

2008年11月份的猫扑大杂烩和天涯论坛等社区差不多整月充斥着一个话题。那就是“南昌大学的50美女图”。11―12月份在百度风云榜。排在“今日上升最快Top50”第一、“今日搜索量”达10100多次。遥遥领先于其他关键词的同样是“南昌大学50美女图”。

在经过一系列的网络传播之后,“南昌大学50美女图”成了在全国网民中热议的一个话题。在随后的事件调查中,笔者经过走访调查得知了事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过程。事件的起因是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女生出于自我娱乐的目的,在校内网上了原始资料(即一组南昌大学漂亮女生的相片)。随后"50美女图”的相关信息在短期内被众多校内网网友争相欣赏,并被一些好事者转帖传阅,之后在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下“南昌大学50美女图”越传越广,不断占据各种搜索排行榜的头名。在整个信息传播中,“50美女图”的资料也被知情者不断地丰富,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等私人资料也被知情者更新,这样越来越完备的资料让“南昌太学50美女图”成为了轰动的话题。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这一网络事件的传播路径我们不难看出,这个点击率超高的网络事件并不是传统的由传播官方所进行的传播,甚至是在没有记者参与下而完成的网络事件,在传播中的信源信宿都是网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众。这一事件也最能体现出受众的角色特点。

一、受众的概念

受众,指的是一对多的传播活动的对象和受传者。简而言之,受众指信息传播的接受者,包括报刊和书籍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影电视的观众。第四媒体网络和第五媒体手机的兴起使得受众的范围越来越大了。

在早期的大众传播学研究中,不少传播学者认为受众实质上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受众在大众传媒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面前是被动的、缺乏抵挡力的。代表理论有“魔弹论”、“皮下注射论”等。但是随着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和传播手段的不断进步,随着对受众研究的发展,传播学者们发现受众并不是单纯被动的接受者,受众的需求使媒体扩充内容来满足,受众的角色转变开始受到重视。

真正实现从传者中心论到受众中心论的转变是在20世纪60年代。受众中心论的研究者认为,受众是传播的主动者,媒介是被动者。受众并不是消极地“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这也就是所谓的受众本位意识论。施拉姆曾这样解释:“受众参与传播就好像在自助餐厅就餐,媒介在这种传播环境中的作用只是为受众服务,提供尽可能让受众满意的饭菜(信息)。至于受众吃什么,吃多少,吃还是不吃,全在于受众自身的意愿和喜好,媒介是无能为力的。”换句话说:“这个理论假设的中心是受众。它主张受传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的需求和兴趣来决定的,人们使用媒介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和愿望。”

网络传播是一种点对点的双向或多向的交互式传播方式,是人通过机器与他人的实时互动与交流。网络传播中受众的被动地位被消除,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可以主动搜索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信息的内容,通过网络与信息者对话,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节目的制作过程等等。网络中的受众不仅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与提供者。总之,受众的概念在网络传播中发生了变化,它是指网络传媒的使用者,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也包括信息接收者。

二、网络受众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形成的角色特点

互联网造就了一个新的信息空间。网络传播是来自不同终端的、数字化了的人脑思维的交流与互动,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主体之间的互动。网络传播中的人具有极强的个体性、自主性和参与性,而主体之间以网络为共同载体,通过其对信息的传递实现意义上的共享。与传统受众相比,在网络新闻传播活动中,网络受众具有信息时代鲜明的印记,体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事件的发展演变体现了网络受众“个性化”和“互动参与”这两个主要的角色特点。

(1)网络受众的个性化

在传统媒体中,受众是一个“规模较大”、“分散异质的”概念。而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受众作为一个“个体”存在有了意义。网络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介“点对面”的传播方式,使“点对点”的传播成为可能。网民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所想接受信息的内容。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了可能性。面对海量的网络新闻,网络受众具有主动权,表现出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独立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新闻。新闻的传播也由传统的报社“送出”新闻。转化为网络受众“拉出”新闻。网络受众依靠网络这个交流平台。追求在群体面前将自己的优势体现和个性表现。比如网友常常会提出个性的观点,发表独到见解的帖子,并以帖子被大量回复为“荣”。“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源头只是一名在校生无意在自己的网络空间上公开了部分照片。而后众多网友对这系列照片进行发帖评论,彰显了网民的个性化。帖子的不断刷新和增多,网民各种各样的评论在这一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同样体现了网络受众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可以说,网络媒体的传播优势使满足对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成为可能,也成为一种必然。

(2)网络传播下受众充分发挥互动的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受众不仅可以摆脱对媒介的依赖从而主动、自由地从媒介中获取信息。而且可以适时由接受者身份转换为传播者身份,实现受众在传播过程中应有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而这在传统媒介传播中是被长期剥夺和忽视的。在传统媒介中,受众往往扮演接受者和旁观者的角色,传播者在传播活动中拥有强势。然而在网络传播中网络受众更多的是能动地参与到传播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需求和发表意见。网络独特的即时交互性,使网络受众拥有了在网络上的话语权,传递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在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进行转载过程中,他们将自己搜集的最新资料。如QQ号、专业、年龄等内容进行更新,“50美女图”的资料就像雪球越滚越大。网民之间通过评论、回帖、留言等交流形式形成网络舆论,影响着网络媒体。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可复制性也使

得受众更容易发挥互动性。“南昌大学50美女图”在网民阅览之后。被部分受众复制、粘贴,放在不同的网络论坛和社区中,作为一个新的网络新闻存在。围绕“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网络新闻而产生的人际互动交流、辩论和思考,成为网络传播的热点,网民之间的这种互动使他们表现出作为一个整体的力量。网络受众的能动平等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我们可以加深受众这两大角色特点的认识理解,网民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展示的相片,却被众多网民争相转帖,传播越来越广。如果没有受众的“个性化展示”和 “主动地参与互动”,那么“南昌大学50美女图”将不会像现在这样能引起网民轰动,而仅仅仍是在南昌大学学生校内网上存在的一些相片而已。

三、受众角色引起的道德思考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是一件由网民主导的网络事件。而同样更是一件典型的网民道德缺失而引起的网络事件。“南昌大学50美女图”的私人资料(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的外泄,给她们带来了很多生活上的麻烦。网络传播道德的缺失该如何正确认识,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民道德缺失主要是由网络受众的匿名性所直接导致的。匿名性使网络受众的身份不需要明确和认知,网络上受众的参与只是一种符号,网络传播中身份的隐匿。使人们能够抛开各种局限,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这种虚拟角色不受身份及环境的影响,并且完全遵从于个体的意愿。这一匿名性导致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失去了作用,进而出现种种失范行为,最终会对网络传播条件下的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络的虚拟匿名性特点对受众心理、对受众之间的交流互动、对网络传播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网络传播中受众可以虚拟身份,且彼此之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这便使得匿名性心理的发生机制得以存在,网络受众之间互动,也许互动机会仅此一次,但由于受众人数众多,每个人都追求自我满足,再加上网络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网络受众能根据自己的心情、自己的喜好去编辑网络新闻发表在一些论坛或者是贴吧或者是新闻社区中,很容易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出现各种帖子。“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就是由于匿名性的特征,众多网民发表各式观点,才由简单的相片发展为有众多跟帖的热帖,甚至演化热点网络事件。

日常的社会交往,我们通常是在获悉或者熟知对方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身份的确认。然而,现阶段的网络传播多是一种“虚拟”的文字交流,受众的真实身份被符号所代替,匿名心理的作用造成了受众社会身份的隐匿与社会角色的虚拟,这就使得道德约束失去了根基与权威,因而,网络传播进入“失范”状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发展也是一种必然。

网络传播的危害范文第5篇

关键词: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控制;稳定性

1引言

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计算机病毒感染是一类较为严重的安全问题,不仅会对于网络信息安全造成影响,甚至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较为严重的损失。为此,强化针对计算机病毒传播模型的研究十分重要。

2计算机病毒的特点

2.1非授权性

一般来说,常见的计算机程序中去除系统关键程序,更多是由用户进行操作,计算机负责为用户的操作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因此,可以将计算机的运行过程看作是用户使用意愿的体现,这一过程是透明的。对于计算机病毒而言,病毒和计算机的运行过程恰恰相反,它是隐蔽性的,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并不知晓计算机病毒的存在。如果用户使用了受到感染的计算机程序,病毒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计算题进行操控,不仅不会执行预期结果,还会“自作主张”,从而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

2.2破坏性

计算机病毒之所以被称为“病毒”,最主要的原因是其给计算机程序带来了负面影响,具备着明显的破坏性。此类病毒会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基础程序造成恶性影响,甚至会损坏计算机硬件系统,属于一种破坏性极强的恶性软件。在计算机病毒破坏系统的过程当中,会对计算机整体系统进行攻击,受到影响最为恶劣的就是计算机系统。而当计算机系统受到损害时,用户的其他操作都会受到影响。

2.3寄生性

计算机病毒寄生性主要体现在它可以不受控制的寄生在其他程序中,当用户运行此程序时,隐含在程序中的病毒就会起到破坏作用。而当用户未运行此程序时,很难发现计算机病毒的存在。

2.4传染性

计算机病毒具备明显破坏性。但是相对于破坏性而言,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性和危害性更强。一旦病毒被复制到其他系统中或产生变种,想对其进行控制,难度是非常大的。

2.5潜伏性

计算机病毒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其中部分病毒的存在就如同隐藏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当中的一枚定时炸弹,在一般情况下不易被察觉,但是到了预定的时间就会大规模爆发,给计算机系统带来的破坏性极大。

2.6隐蔽性

计算机病毒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它不易被察觉。部分网络病毒可以通过病毒查询软件查出,而部分计算机病毒根本察觉不到,且极易发生变化,很难进行预防和处理。

3常见的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模型分析

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模型种类多样,常见的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模型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3.1SIS模型

在此类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模型中可以将网络节点分为两类状态,即感染状态和易感染状态。这两种状态在某类特殊情况下又可以实现互相的交替转化。比如,当S状态的节点受到病毒感染时,会转变为I状态;反之,当I状态的节点受到病毒的感染时,会转变为S状态。

3.2SIR模型

SIR模型是SIS模型的完善,此类模型赋予了网络节点更多的状态呈现。SIR模型在SIS模型的基础之上,增设了一种免疫状态,这一节点的出现强化了模型的抗病毒功能。可以说,SIR模型弥补了SIS模型存在的不足,可以有效避免病毒感染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避免病毒扩散问题[1]。

3.3SEIR模型

SEIR模型是在SIR模型的基础之上进行完善,在SIR模型的基础之上增设了一种新型的状态——E状态,也就是潜伏状态。在此模型中,某节点在受到病毒感染后,系统体现出来的状态可能并非感染病毒状态,这是由于病毒感染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这些节点受到病毒的感染后,很多时候会呈现出短暂的良好状态,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会逐渐显现出被感染状态,并持续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3.4SIDR模型

SIDR模型是在SEIR模型基础之上进行完善的,相对于前面提到的几类模型,又增设了一种优势性较强的新状态——D状态。当节点受到了病毒的感染后,被感染的节点会被系统捕捉,难以进行再度的传播。SIDR模型在前几个模型的基础之上,引入了更为丰富的技术内容,随着模型中节点数量的逐渐增多,各个节点之间的转化也变得更为复杂。

4计算机病毒网络传播的控制研究

针对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中的不同传播形式,应当充分依据病毒传播的网络环境和不同的病毒种类进行考虑。

4.1局域网病毒控制

局域网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由多台计算机互联成的计算机组,一般是方圆几千米以内。局域网可以实现文件管理、应用软件共享、打印机共享、工作组内的日程安排、电子邮件和传真通信服务等功能。一般在局域网中,病毒的扩散和传播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一旦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感染了病毒,不仅容易损坏现有的文件和数据,甚至需要通过清理硬盘中的全部文件才能彻底清除病毒。因此,局域网中的病毒会给用户造成恶劣的影响。相对来说,破坏性十分显著,并且很难通过简单的形式完全清除[2]。因此,十分有必要寻求有效的局域网病毒传播控制方法。首先,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终端保护工作的重视。计算机用户可以通过下载相关安全卫士软件避免病毒入侵问题的出现。还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杀毒软件病毒库进行清除,备份电脑中存在的重要信息资料,从根本上确保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安全,避免因病毒入侵造成的数据遗失问题。其次,应当充分利用网络管理平台,对于规模较大的局域网来说,在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构建相应的计算机病毒检测中心,实现对局域网整体运行情况和病毒防范情况的掌握,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发现病毒入侵行为,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举例来说,可以通过采取快速截断被感染的计算机网络连接线路来确保整体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广域网病毒控制

广域网是人们常说的远程网,能够实现很大物理范围之间的跨接,能连接多个城市或国家,或横跨几个洲并能提供远距离通信,形成国际性的远程网络。一般来说,病毒的传输普遍是在局域网用户访问广域网数据的过程中进行传播。想要寻求有效广域网病毒入侵的方法,应当从保障局域网不受到病毒感染入手。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实现对广域网内病毒的控制。第一,应当不断强化和完善局域网用户的保护方式。比如,可以在局域网用户的计算机终端安装相应的安全防护软件。第二,应当快速发现入侵局域网和广域网边界设备的病毒,快速识别病毒类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3电子邮件病毒的控制

电子邮件是一种通过电子手段实现信息交换的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电子邮件系统,用户可以无需花费金钱即可在短时间内实现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网络用户联系。随着新时期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已成为人们传输信息的一个有效途径,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电子邮件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推广应用,一种新型的网络病毒——电子邮件病毒应运而生,给网络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十分有必要寻求有效措施实现对电子邮件病毒的控制。许多大型企业、公司中涉及较多的数据和文件内容,仅仅依靠人工很难实现系统的控制。因此,在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较为广泛,而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电子邮件服务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成分。为此,可以在邮件服务器中融合防御和监控系统,阻碍包含网络病毒的电子邮件的传播,对其进行拦截,在确保病毒完全清除之后,再将邮件传输给用户。对于非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而言,在收到未知来源的邮件时,应当开启计算机安全防御软件,从根本上避免病毒入侵问题的出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