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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位病人家属打电话到医院咨询家人的病情诊断。护士十分礼貌地拒绝了他:“非常抱歉,我们不能在电话上和你讨论病人的详细情况。如果您很想知道,请先让病人签署《病情资料第三方解密同意书》。”这是在美国医院里经常发生的一幕。
从医生到护士,从文职人员到管理者,医院里凡是可能接触到病人的人,都学习过保密课程,也都要遵守《隐私和保密制度》。早在199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医疗保险可动性及责任法案》,其中明文规定,凡是申请医院工作、应聘医疗行业的人,必须通过《隐私和保密制度》考试。该制度规定,病人的个人资料、病史、各种检查结果、金融保险资料等相关书面资料、电子文件全部属于保密内容。
保护病人的隐私不只依靠法律条款,还需要具体的措施和医护人员的身体力行。医院电梯和走廊里都贴着明显的提示: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病人病情。医生和护士在打开电脑查阅病历时,不会将显示器暴露在与病人无关的人员面前;所有病历夹的表面都不会出现病人全名,只有姓名开头的字母和床号;而工作人员在放文字资料时,都会反扣在桌上;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都由医生和病人或病人指定的医疗负责人讨论,医护人员不允许在电话中向他人谈论病人。
“如果医护人员违背了这一保密制度,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一般会按照刑事犯罪处理,罚金最高达25万美元,牢狱之灾可达10年以上。”一位做护士的朋友说。她曾护理过许多好莱坞明星和政府官员,不光了解这些人的病史,还包括他们的生活习惯、家族史等,但这些都属于保密范围,不能随便与他人谈论。
正因为病人的病情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美国,对于病情诊断、检查、下一步治疗计划等,病人都是第一知情人,医生会亲自和病人本人讨论,大都不会隐瞒病情。与医疗相关的文件也必须由病人本人签字,例如最常见的手术同意书,只要病人清醒,都要由本人和作为见证人的护士签字,签字前护士会重复询问:“医生是否已经对你详细解释过这个手术?”如果回答没有,护士们会拒绝在“见证人”一栏签字。如果病人神志不清,服用过影响意识的药品,如麻醉剂、止疼药,或病人理解能力出现问题,则必须由病人指定的合法医疗负责人签字,如果情况紧急,实在找不到可以负责的亲属,要由两名医生共同签署同意书。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知识产权的概念己深入人心。国际型企业越来越多,其利益己经不限于国内,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巨大投资,使这些企业只有通过全球市场才能回收,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法律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利益。商业秘密保护从而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的重要内容。WTO中的TRIPS协议第7节“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搜自披露、获得或实施其商业信息、技术信息。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法协调方面必须遵守TRIPS协议的所有条款。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一旦商业秘密失“密”,就进入公知领域,权利人无法收回其商业秘密,损失将无可弥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每个权利主体所关注的问题。采取怎样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是恰当的,一旦出现侵权纠纷,是否可以寻求并实现法律的救济,对企业来说,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目前的商业秘密纠纷中,许多企业因对自身的经营秘密管理失当,造成不可追回的巨大损失。
一、商业秘密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独特的配方、图案、设计、工艺流程、销售方法和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与不知道或不使用它的竟争对手相比,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所以,商业秘密是在现代市场竟争中获利的重要条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经济性或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竟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所谓适当的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根据不同信息的特点或特性,采取的能够有效地对该信息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经营者是否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是判断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的一个标准,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秘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商业秘密保护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的因素,这给保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从当前看,一些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保密意识不够强。一些企业管理者对商业秘密保护重视不够,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密意识不强。在对外交流、对外发表文章提供宣传材料时无意泄密。一些员工在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上存在误解,认为商业秘密只跟高科技联系在一起,存在企业没有什么秘密可去保护的思想一些员工对商业秘密的区分还存在差距,分不清哪些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哪些该保护,哪些不必保护。个别员工大局意识差,认为企业秘密事不关己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甚至有人因个人利益的驱使出卖企业秘密,损害了企业利益!
2.保密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一些企业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组织体系没有健全的保密组织,缺少系统的保密机制。在划分保密范围,界定保密事项和商业秘密的确认方面还存在差距。
3.保密措施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些企业虽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外来人员管理不够规范;二是网络信息防范措施还不够系统;三是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保密管理手段还比较单一等等。
三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应着重在教育引导、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等方面下功夫。
3.1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
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它涉及企业大量的未公开的情报资料。企业对这些情报资料首先要“心中有数”。而企业的情报资料并非都属于商业秘密,属于商业秘密部分的也有主次之分、重要与非重要之分,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具体地说,可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分为最重要的或者关键性的、核心的商业秘密,重要的商业秘密,一般性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历来被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商业秘密的未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独家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机密情报资料,重要的商业秘密如图纸,商品的具体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的工作文件,企业综合性内部注册,实验数据,一般性的商业秘密如财务、会计、法律及有关保安方面的情报资料,销售、采购、政府征购、客户及公司计划等情报资料。
3.2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必须加强保密教育。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企业职工是否具有保密意识,能否自觉遵守保密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企业只有坚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有效防范商业秘密被侵犯。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方式很多,可以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简报、广播电视、编发材料、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进行,并把握好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加强保密知识、保密法规、保密案例教育,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爱厂敬业教育,使职工不断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我们坚持抓好三个方面的教育:
一是保密形势教育。教育职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靠自己的优势在激烈竞争中生存的。公司把报刊上失泄密案例整理印发给职工学习,使职工在一个个失泄密案例造成的重大损失面前,受到震动和教育,从而不断强化保密意识。
二是利益关系教育。使职工认识到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保住企业的优势,才能保住企业的效益,最终才能保住自己的“饭碗”,从而把保护商业秘密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
三是保密知识教育。让人员既自觉保管,又知道怎样保密。组织人员学习掌握保密知识、保密法规、增强保密工作能力。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保密教育,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的保密观念,为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3.3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不仅是企业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直接体现,同时也证明企业秘密的存在。一个企业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将职工对企业的忠实义务明示化,既使职工有了行为准则,也有利于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和在诉讼中举证。因此,企业必须注重保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护商业秘密的各项制度,规范商业秘密的管理。
企业保密规章制度,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处罚等等。我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制订了三大类制度。第一类是指导人员如何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型制度,包括保护商业秘密规定、商业秘密业务部门负责制,以及领导保密责任制和保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第二类是明确各业务系统保密范围的单项型制度,包括经营管理、科学技术、计划信息、市场运作等15个方面的商业秘密范围和密级的具体规定;第三类是规范具体工作方法的操作型制度,包括内部文件资料管理和回收办法、商业秘密印章使用办法以及泄密处罚办法等,使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制度制定出来后,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由于保密工作难以同其他管理一样能见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因而在一些单位、部门仍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在此情况下,企业保密主管部门,就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约束机制,督促检查各项保密制度的落实。我公司坚持对单位、部门进行保密检查,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查制度是否落实,查设施是否配套,查有无失泄密问题,以及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等。检查后在有关会议上进行通报,落实奖惩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及时消除了失泄密隐患,确保了商业秘密的安全。
3.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泄密防范。
首先,加强商业秘密确认,划定保密范围。一是建立商业秘密确认保护机构按照保密法规,根据企业开发,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或掌握的未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交易秘密等拟定保密范围;二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照保密范围,提出具体的保密事项,按程序由部门领导签字、保密确认机构提出意见、业务部门根据意见做出调整、并报请登记、核准、成为正式的保密事项。同时根据确认的保密等级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是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确认,对部门(部位)列为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根据商业秘密事项产生、制作、储存、传递、使用的流程环节,确认保密等级、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以便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管理。
其次,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资料显示约有80%的商业秘密是被员工跳槽时带走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每位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保密协议中,与完成、使用、实施、掌握、接触该保密技术或者经营信息的员工或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保密合同,约定保密范围、种类、期限、方法、补偿和泄密责任等,明确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协议或合同可规定关键岗位员工调离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相同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利,同时对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除了一般的奖励之外还可以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提高其工作和保密积极性,最大限度地留住员工,以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员工的管理。
第三加强现场管理。一是重视现场秘密的保护,制定和落实管理办法,规范对重点保密部位内外部人员的进出管理,加强外来人员在保密部位拍照录像,实地查看和资料查阅的管理,以防范泄密;二是加强网络信息保密。在现有防范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及机密材料查阅登记系统,采取加密、认证等措施提高机密信息的安全性;三是加强办公过程中的秘密保护。以制度等形式规范信息外报审批程序,加强对外宣传、信息披露等环节的管理及对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交流材料的审核把关。加强对技术文件的保管,注重对废旧资料等载体的管理,防止商业秘密外泄。
第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组织和个人,企业要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侵权,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维权,根据侵权之前企业与侵权人签订合同与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采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仲裁解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的,可采取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方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根据情节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向法院提讼,追究责任,要求赔偿,以法律的手段使企业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总而言之,重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保护意识,提高保护能力,会给企业减少很多不必要是损失。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实用策略.企业活力-经营谋略.
[2]魏安庆,贾元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几点对策[J].山东冶金,2006年8月第28卷第4期.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管理制度 合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特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具体有重大意义。
一、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大意义
1.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具有自身的优越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几乎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选择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企业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和垄断。特别是对技术难度大,其他企业和个人在若干年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可以考虑选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无形财产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权性质,属知识产权的范畴,属于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 ,可以为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而商业秘密的失窃则可能导致企业巨大的损失,所以法律就应当按照一般财产的保护原则予以保护。财产不可侵犯正是商业秘密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础。
3.有利于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规范。商业秘密的获得及使用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拥有核心商业秘密,就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所以竞争对手往往为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不择手段,这导致的结果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整个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范的。当这种破坏作用造成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则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这种理论来规范商业秘密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二、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有效识别。许多企业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将那些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分散了人力、财力,重要的秘密反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秘密性,即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实用性,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2.缺乏对商业秘密系统有效的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许多企业缺乏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最后,还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进行综合保护 。
3.重技术信息而轻经营信息的保护。许多企业十分清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者认识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而对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事实上,企业的发展战略、市场开拓计划措施、供销渠道、营销策略、财务状况等等,同技术秘密一样,泄露后都会给企业带来危害,轻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重者导致竞争优势的丧失,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经营秘密的保护必须并重。
三、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1.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事实,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对方违反了保密义务,则权利人可依合同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无论是权利人或与权利人为交易对象的相对人,都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些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2.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以某种产权安排来保护商业秘密。比如,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在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里正是这么做的。日本许多中小企业中的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工艺的职工,往往是“基干社员”(一般不予解雇,终身雇拥的职工)或是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南方的部分企业中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在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中,由于技术对资本、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相对来说,有更重要的意义,就更需要精心做出一定的产权安排。、美日等国的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崛起之初,产权安排往往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3.以管理制度和合同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首先,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用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定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动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工作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其次,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对方违反了保密义务,则权利人可依合同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被侵犯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明文规定,但只是概括性的,在具体实施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在权利人和侵权人签有保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权利人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可证明:被告一方明确知道特定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已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将秘密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利用这些秘密与原告展开竞争;被告业已知道,违反合同约定将给原告带来损失,并预先同意自己在违约时赔偿原告的损失。这将使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参考文献:
[1曲三强: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3.(2)
[2]吕明瑜: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企业活力 2003(9)
[3]罗襄珑: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 ,2003(4)
[4]徐英华李志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师2003(9)
【关键词】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信息化管理
现阶段,档案管理工作面临众多挑战,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设计需求,难以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如何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和信息化管理已经成为困扰档案管理人员的难题。因此,文章针对加强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及信息化管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是以档案资源为对象,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为手段,以档案工作为依托,以档案管理学理论为指导,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档案信息社会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展档案采集、保存、管理、开发以及利用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过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加快档案信息化管理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样才能够充分地利用档案资源,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但是,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面临众多威胁,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管理工作在档案安全保密、信息化管理中的作用,就应该创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同时,档案记录国家及其服务机构的重要历史活动,和一般的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别,其内容可能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际机密等,尤其是政治方面、科技方面、军事方面以及经济方面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重点保护,一旦不法分子盗窃或者篡改上述信息,将会对国家、社会以及民族等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和巨大的危害,由此可见加强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和信息化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一)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首先应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责任意识,以此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上。同时,单位或者企业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档案资料保密课程以及行业发展形势培训,让所有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行业档案资料安全保密的手段以及新形势,不断提高其安全保密意识和技术水平。此外,还应该通过企业或者单位档案安全保密水平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薪酬相挂钩的方式,然后创建科学的奖惩体系,如果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并且档案管理效果良好,企业或者单位应该给予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一定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相反则给予一定的处罚,这样能够充分的激发所有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显著提高档案管理的安全性、保密性。
(二)创建科学的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制度是保证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关于档案资料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空隙侵害或者盗窃企业或者单位的档案资料,增加了企业或者单位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的难度。因此,现阶段企业或者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应该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或者改造,更多地应用网络技术、计算技术进行档案资料的管理,创建科学、完善的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恶意删改或者盗取档案资料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的惩罚。因此,我国应该不断的完善网络、计算机关于档案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进而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制度体系,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加强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注入一支强心针。
(三)加强档案传递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档案资料在传递的过程中并不是单个部门或者企业独立完成的,而是通过众多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的。因此,为了保证档案传递过程中的安全保密性,必须做好档案传递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档案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为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防写技术和加密技术的应用。为了提高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防写技术和加密技术,对于防写技术,该种技术的优点在于将档案资料设置成“只读”模式,在该种模式下智能通过客户端对信息进行读取,但是不能够对档案资料进行修改,采用不可逆的技术进行档案资料的保存,防写技术的典型应用为一次写入光盘和只读光盘,只读光盘只能进行信息的读出,不能够进行续写和删除信息,一次写入光盘只能一次写入,但是能够进行多次读取;对于加密技术,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核心思想对档案资料进行加密管理,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密码技术是档案安全技术的核心,能够将档案的资料处于不公开或者保密状态,将机密的资料转化成乱码进行保存,这样即使档案资料被盗窃,没有相应的密码依然破解不了档案信息,现阶段,档案信息化管理最常采用的加密技术包括对称性加密技术和公钥密码算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性,同时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并采用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加强管理,以此达到档案安全、保密管理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刘红晶,白洪云.基层单位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兰台内外,2011(5):24.
[2]王若璇.宿迁市档案局部署档案安全保密检查工作[J].档案与建设,2011(10):76.
一、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都以同样的语言作出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这里的非公开性,仅指上述信息没有公开,并不以新颖为必要条件。虽然信息新颖,但公开于众了,则不成为商业秘密。
二、鉴定在认定商业秘密上的地位
无疑,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无需鉴定的。只是在认定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才存在着是否需要专家鉴定的问题。
所谓需要鉴定,也仅仅是通过鉴定证明某技术信息有用,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它并不能证明该技术信息的非公开性和秘密管理性。即使鉴定作为技术秘密有用性的证明,也不是惟一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完全可以用生产经营中技术秘密产生经济利益的事实证明其实用性,或者提出因商业秘密的侵害人侵害商业秘密而权利人受到损失、侵害人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且,商业秘密权利人更可以不限于有用性,而在商业秘密要件构成的总体上提出证据。譬如,一旦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商业秘密的侵害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或者,提出已经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商业秘密的侵害人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这些,都可以成为认定商业秘密或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据。
三、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