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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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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处罚条例

城乡规划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一、工作任务

全面清理我区城乡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本次专项整治的基本任务:年全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对四岸、二十七条主干道、内环沿线、居住小区的违法建筑及城中村改造片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四山”管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从年1月至年12月。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实施拆除,对环境和建筑进行适当整治,有效遏制城乡违法建设行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组长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成立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法制办、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房管局、区征地办、区工商分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等部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规划分局,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邓烽担任办公室主任,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政园林局抽调专人组成,区规划分局负责牵头处理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领导、协调全区城乡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

指导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统计等日常工作。

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具体开展。

区规划分局负责擅自在屋顶搭建、下挖地下室及取得用地许可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要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占道、占绿地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全面清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构筑物,并负责拆违后的垃圾清运,对拆违后原属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尽快恢复使用功能。对拆除违法建筑后原属城市绿地和宜于绿化的用地,负责进行绿化。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森林公园、河道和水工程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消防支队负责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拆违资金的落实。

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要严格执法。

对涉及违法建设拒不改正的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区监察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做好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区办要积极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五阶段开展。

全区上下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二是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年1月—4月)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大对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三是党员和各级干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宣传拆违工作,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

全面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城乡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第二阶段:清理核查阶段(年2月—5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有碍城市发展的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的占有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制订拆除计划,并于年5月30日之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违法建筑分类由各执法部门核发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第三阶段:限期拆除阶段(年4月-5月)对拟定拆除的违法建筑。按法律程序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

一是动员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二是对虽愿意自行拆除、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第四阶段:组织拆除阶段(年5月—11月)对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筑。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协助拆除;三是对拒不拆除的各街镇、园区管委会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实施强拆。

对按时全面完成任务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年11月—12月)一是各街镇和园区管委会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区城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任务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拆除整治的重点范围

对四岸、二十七条主干道、内环沿线、居住小区的违法建筑及城中村改造片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四山”管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年全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六、工作要求

落实责任。为保证全区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领导。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搭建工作班子,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制定实施意见。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相互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

依法拆除。此次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土、消防、规划、安全、市政园林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认定。

拆违与整治相结合。违法建筑拆除后必须尽快进行整治。对拆违后的垃圾清运、路面整治和需要进行绿化的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实施;对拆违后应恢复耕地的由区国土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复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