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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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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政策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第1篇

同志们:经市委市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也是全面落实我市“两代会”提出的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下面,我就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现实意义

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房改工作的首要任务,它对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都将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1、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主要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等。但住房这一城镇居民生活中最大的消费品,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进入市场,不仅限制了商品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使市场机制不能在住房建设、分配、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影响到其他改革的进行。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单位要建房、买房、分房,还要负责管理住房维修,加重了国家和单位的负担。对企业来说,严重影响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竟争。实物分配和低房租的分配方式,使得城镇住房分配成为收入分配领域最大的大锅饭。房子年年盖、年年分,再多也不够分配,并且在住房分配中出现过,多处占房,滋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干群的关系。城镇住房制度不改革,这些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单位调动职工个人资金购房、租房的需要。实行住房实物分配,职工对住房消费支出很少;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个人合理负担。这样有利于适应当前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引导居民调整消费结构,增大个人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同时带动住宅业以住宅建筑为主体的建筑业的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增长。

3、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减轻财政和单位的负担。在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下,夫妻双方只要一方在行政机关、自收自支事业或国有企业工作,另一方不论在私营企业还是有无工作,行政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和国有企业都将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给职工分配住房,实际上住房完全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住房分配将从原先对家庭分房改为对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工资,也就是说住房工资只能解决职工个人的住房需要,这样就减轻了财政和单位的负担,体现了合理性的原则。

总而言之,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从本质上能解决计划经济条件下实物分房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弊端,解决了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新体制。

二、我市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过程及主要内容

市委市府对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十分重视,姚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了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听取和研究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并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我市的房改工作紧紧围绕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这一主线,进行了一系列基础性工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①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试点过程。自1998年底停止实物分房后,房改办着手进行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调研工作,特别是去年以来,更是集中力量进行了调研,做了大量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先后召开了33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汇报会,采用走下去、请上来的工作方法,对全市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了排摸,为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同时,为掌握第一手材料,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电厂和港务局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试点单位。通过试点,摸索了工作的过程,掌握了工作的环节,找到了一些需要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断完善了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内容。

②围绕工作重点,开展住房普查。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市进行了干部、职工住房普查登记,建立起干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形成了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与全区职工住房档案为一体的住房档案网络。去年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又开展了实施住房清理工作,通过住房普查登记和清房工作,进一步健全了个人住房档案,为全面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打下了基础。

③瞄准住房货币补贴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切入点,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多种途征,其主要形式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单位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这一工作环节上我区抓住了三个工作重点:一是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比率从1992年10月开始,单位、个人按职工工资的3%计算,提高到现在各按12%计算,使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达到3.29亿,并有特色地开展了“一张表、一套资料、一个窗口、两种结息”的住房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二是逐年提高房改成本价和租金。我市房改成本价与市同步从1993年开始执行300元/平方米,逐步提高到现在的670元/平方米。保证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三是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廉租住房的供应体系。今年开始我市将建造100套经济适用房,先解决城镇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启动。

④做好补贴价格和资金总量的测算。住房补贴价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计算出来的,我市住房补贴价经过了三个测算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的1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20__年的1500元/平方米,第三

阶段为1800元/平方米。这一补贴价格是全省最高的,按该补贴价计算,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价为585元。经初步统计,需补贴资金8139万元;面积未达标职工2734名,需补贴资金3695万元;离退休职工1256名,需补贴资金6192万元;全市共需住房补贴资金1.8亿元。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主要内容: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为“住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住房补贴的计发办法”、“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住房补贴申领程序”、“其他相关政策”和“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共6个部分,35条款。

“细则”明确了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属于新职工,实行在正常性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另暂按月再给予职工本人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形式的补贴,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属于老职工,实行一次性形式的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细则”还明确了一次性形式的住房补贴只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两种对象进行补贴;“细则”提出了离退休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亡故职工可以由单位直接计发住房补贴外,其他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要纳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渠道,还规定了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可以适当放宽;“细则”针对各类情况提出了住房补贴的办法;“细则”规定了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上限、管理要求和相关操作程序。具体条款由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三、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中要把握好几个重点

1、认真处理清房与住房货币补贴的关系。各单位对职工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必须先进行仔细认真的清房违规处理,解决好干部、职工在住房方面有无问题,具体工作由区清房办负责办理,要求清房完成一个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一个单位,清房未结束的单位,不得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2、精心部署,细致工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它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政策,把握政策的界限,通读学习清房政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不清楚要及时咨询区清房办和房改办,以便操作过程的一致;第二,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研究和分析,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和矛盾,按政策把它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相互配合。

3、实现住房货币补贴要把握六个原则:①补贴资金充足的单位,要坚持一次性补贴到位的原则;②补贴资金不足的单位对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要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③先解决离退休人员(含期限内亡故职工)补贴的原则;④先使用自有资金,后财政解决的原则;⑤全额、差额拨款,由财政按比例解决资金的原则;⑥先清房后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分配;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

一、引言

随着货币化分配登上历史的舞台,保障性住房也随之进入了我们的视线。本文所探讨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住房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既包括政府通过直接建设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又包括政府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间接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房。其特点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的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二是保障性住房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

但是随着货币化分配制度的不断发展,保障性住房面临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包括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保障性住房的供需问题,这是伴随着保障性住房产生就存在的问题,也是保障性住房最为突出的需要解决的矛盾。其次是保障对象的确定上,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地将需要保障的人群纳入到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当中来。再者当前又一亟待解决的是政府政策的执行力的问题。毫无疑问的是政府在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上的决心,但是由于地域性差距的始终存在,导致了不同地区收入与文化的不同,使得政府在制定保障房政策的时候考虑的始终是大局,提出的更多的是总则性质的文件,而缺乏有效的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使政策的执行力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基于以上考虑,对我国的住房分配制度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并对两种制度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我们所探讨的住房分配制度的变迁,其实也是货币化分配的成长史,同时也是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体现了货币化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问题的优越性。以下就两种分配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成效进行了比较。

(一)住房实物分配阶段

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住房福利制度仍带来了不少问题:如住房不平等、住房短缺、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等。随着城市化加快与人们更高的要求,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末陷入严重危机:一方面,政府无法承受提供福利性住房所带来的巨大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民众的诉求压力增大,城市居民难以忍受糟糕的居住条件。所以由于住房建设资金的困难和居民对住房需求的增加,实物分配制度已经无法持续下去了。

(二)货币化分配阶段

由于实物分配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严重不足,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1978-1998年的20年是我国实物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探索,我国的住房分配制度渐渐地由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型住房制度向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转变。这就使得货币化分配登上历史的舞台。

从此,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解决住房问题。这一阶段,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中,主体地位更加突出,管理监督和宏观调控的影响也更加明显。随着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体系的逐渐完善,其在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这是与货币化分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的。

(三)货币化分配代替实物分配的原因

在寻求市场更为开放,使得资源能得到优化配置的动因下,如果再沿袭旧的住房制度,住房建设仍然靠国家统一调度,资金投入仍然靠国家和企业,则弊端多出,而且效率不高。体现在:一是资金来源方面,继续下去,国家和企业将不堪重负,难以为继。二是传统的住房观念继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城镇居民还保留着住房靠国家的思想,居民大量储蓄不能有效转化为住宅建设资金,形成一种高储蓄、低消费,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的畸形的消费结构。三是住宅建设缓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难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更难以满足多层次的住房要求。

因此,在设计货币化分配模式的时候,就赋予了其种种的历史责任,我们也可以看到其责任的重大。当然主要责任是保障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都能够拥有自己的住房,这种保障并不仅仅是房权的私有化,更有“有房住、住得起房”的思想在。

(四)货币化分配制度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缺陷

近两年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两会”的热门议题,其中保障人民住房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备受关注。这是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所导致的。除去建设标准不统一、监察不严、住户信息缺失、保障对象不明确以及担心保障性住房的市场化改革等多方面因素会制约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充分发展以外,“房困”真正难以破解的在于制度。

从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运行的过程展开,可以得出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建设以及与机构职能相关的投融资机制、法律制度、土地供给与规划制度、配建制度、进入与退出机制、住房实名制等核心机制无疑是新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当然,这些“着力点”同时也是当今保障性住房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三、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的完善

保障住房供给体系的建立中,供给对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三者存在重要的联系,从这种联系出发寻找保障住房体制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再者则是对国家政策在执行力上的探讨,各种政策实施的细则制定,以及保障房建设的配套措施。综合这些考虑,以下便是对于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的一些建议。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第3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1.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去库存政策措施。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20条去库存意见,开展房地产库存清理,摸清了库存底数,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结合我县实际并借鉴同类城市经验,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凡县城规划区内商品住房交易登记,一律按实际缴纳契税的金额奖励购买者50%,并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购房奖励200元/㎡,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核发预售许可门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刺激政策,政策出台后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去化了一定数量商品住房库存。

2.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消化房地产库存。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不仅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实现房地产去库存、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还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房地产及相关产业发展。我县县城环琵琶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后,大部分被征收户将直接到其他楼盘选房买房,可有效激活县城房地产市场,起到去库存、稳增长的作用。棚改实行货币化安置,被征收户可“拿钱走人”、也可选择“现房安置”,畅通了棚改助推房地产销售的渠道,消化了房地产库存。

3.鼓励农民等新市民购房,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一是全面落实房地产交易税费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二是农业银行放宽农民工贷款购房条件,采取灵活还贷“安置贷”方式,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购房。三是开展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购房业务,放宽了公积金购房贷款、提取条件,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代际互助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房。

4.抓好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商品住房供给。我县加强了住宅用地供应管理,管控好土地闸门,减少住宅用地供应,落实住宅用地调整政策;强化了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适当压缩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将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提高至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延长商品房上市时间;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减缓开发进度,实行分期开发;引导开发企业转型发展,鼓励开发企业向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5.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打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通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通过推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租赁,打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两者之间的通道,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消化市场待售商品房、盘活闲置房。同时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的配套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严格准入、退出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

二、实施效果情况

2016年10月份前,我县在建在售楼盘21个,已建和在建取得预售许可的待售商品住房面积约50万㎡(4400套),按照前三年全县年均25万㎡的销售量,全县的待售商品住房去存量周期在2年左右,去库存压力较大。

1.2016年9月开始我县实施的县城环琵琶湖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任务目标为5000套左右,其中有80%以上能够通过选择市场房源和约定房源货币化方式安置,基本解决了一大半以上的商品住房库存。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第4篇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密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区属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区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工作目标

在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力争用1至2年的时间,在我区基本建立起住房货币分配制度。

(一)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先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年上半年区属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及50%的企事业单位要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

(二)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为加快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不欠新帐,**年对区属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对有条件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企事业单位,坚持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全面推进的思路,分阶段推动:

(一)动员培训阶段(**年2月)。

召开全面推进我区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和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对各单位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摸底调查阶段(**年3月至5月)。

1.全面完成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及住房普查数据的上报工作。

2.抓好典型,重点推动区属企事业单位制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鼓励有货币分配条件的单位抓紧实施运作。

(三)检查验收、普查数据汇总和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测算阶段(**年6月)。

1.区房委办将对区级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驻津单位的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2.由区房委办测算出我区老职工实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资金需求量,为我区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提供准确数据。

(四)分步实施阶段(**年下半年)。

1.为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做到“新人”不欠帐。

2.二是积极落实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逐步为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四、主要措施

(一)依靠群众,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宣传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宣传我区住房货币分配的经验。通过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二)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是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前提。不进行职工住房普查和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能进行住房货币分配。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的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区财政不核拨住房补贴资金;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建档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财政不核准企业将住房补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坚持统一政策。各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中,必须坚持四项统一政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发放以房价收入比4倍为依据;住房补贴只对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实行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房改纪律。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货币分配政策公开,补贴标准统一,增加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房改中的不正之风。各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要坚决做到“三统

一、两公开”,即单位内现住房认定办法、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统一,现职工住房普查和认定情况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公开。各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必须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区房委办审核备案,区住房委员会批准。对提供虚假情况,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住房货币化政策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和重点工程地块,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房屋拆迁人将安置用房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货币化安置款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货币化安置款额=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房屋三类区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被拆除房屋所处房屋类区系数×80%。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增加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拆除1995年年底之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被拆迁人自住、别处确无住房的,不计算面积,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全部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房屋类区系数按四类区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房屋三类区普通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商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房屋类区系数:特、一类区为1.4,二类区为1.2,三类区为1,四类区为0.8.第九条  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区域内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进行拆迁安置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未按规定存入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每户搬家补助费500元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及3个月职工生活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两倍发给。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产权人及各使用人的单位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存入指定银行的货币化安置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分立二级帐户,由银行出具购房存款单。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使用货币化安置款可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可上市转让的房屋。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时,应当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存款单。存储货币化安置款的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购买房屋的价款低于所得货币化安置款额,且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本市同期人均居住面积水平,银行存款余额部分不超过货币安置款额50%的,可由被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拆除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所得货币化安置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必须全额用于购买房屋。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地块以外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

特类区:

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街;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洼桥;青泥街;青泥二街;青泥三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包括三八广场区域);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六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盖平街和中长街;南至胜利路;东至寺儿沟市场;甘井子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西南路百货商场附近商业区;解放路(南至桃源街)、八一路沿街两侧。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新起屯、白云山庄、老虎滩、转山、傅家庄、台山、黑石礁、民乐、荣华、北岗、候家沟、春柳、周水子、金家街、椒房、新甘井子、金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