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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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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排水户 普查 排水监管 污染治理

0.引言

重点排水户的监管工作是我国城市水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排水户的超标排水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排水管道的损坏与污水厂处理效果的降低,对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与水环境的改善保护工作造成巨大影响。

在《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排水户的义务、对纳管排放行为的约束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然而,有别于对用户用水行为的可量化与可主动管控,用户排水行为因其无法准确计量且在问题发生较长时间后才能被发现、控制,其监管被动性较大,时效性较差。结合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资源普查,上海市在2011年对全市重点排水户进行了对象普查、数据整理与情况分析,为科学制订重点排水户的监管机制提供了翔实、规范的基础数据资料。

1.普查对象与内容

排水户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本次普查的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工业、特种废水量在100m3/d及以上或者排放生活污水量在300m3/d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排水户。其中,特种废水指冶金、化工、医疗等行业单位排放污水,工业废水指一般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生活污水指商场、学校、酒店等单位(居民住宅除外)排放的纯生活污水。

普查工作按重点排水户所在行政区划为统计单元,对重点排水户名称、地址、排放类型、纳管位置、年排放量、排放去向(终端污水处理厂)、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对各类指标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录入普查数据库。

2.普查成果

经本次普查统计:全市重点排水户共计1547户,排放量为44016.57万m3/a。其中,工业废水排水户为1021户,排放量为28546.29万m3/a;生活污水排水户为437户,排放量为13300.15万m3/a;特种废水排水户为89户,排放量为2170.13万m3/a。

2.1 按排放量分级

全市重点排水户以排放量在500m3/d以下的数量居多,占总数量63.09%;排放量在1000m3/d及以上的重点排水户数量占总数量15.26%,但其排放量占总排放量58.4%;排放量在1000m3/d至5000m3/d区间的重点排水户排放量占总排放量36.1%,排放量比重最大,该排放区间重点排水户数量靠前的依次是浦东新区、闵行区、杨浦区和徐汇区。

2.2 各区(县)分布

在上海市各区(县)中,浦东新区重点排水户数量最多、排放量最大,占全市总数量与总排放量20%左右。其余排放量靠前的依次为闵行区、松江区和奉贤区。中心城区排放量靠前的依次为杨浦区、徐汇区和黄浦区(含原卢湾区)。

按排放类型分区(县)来看,排放生活污水的重点排水户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闵行区与嘉定区,三个区排放生活污水的数量占全市排放生活污水总数量的53.81%;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与金山区,四个区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的数量占全市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总数量的52.41%。生活污水排放量主要产生在浦东新区、徐汇区、奉贤区与黄浦区,四个区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全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53.17%;工业与特种废水排放量主要产生在浦东新区、闵行区、松江区与嘉定区,四个区工业与特种废水排放量占全市工业与特种废水排放总量的61.82%。

2.3 排放去向(终端受纳污水处理厂)

接纳重点排水户排放量较集中的污水处理厂依次是白龙港污水处理厂(280万m3/d)、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170万m3/d)和石洞口污水处理厂(40万m3/d),接纳的排放量分别占总排放量32.27%、14.04%与6.46%。接纳重点排水户排放量最少的为商榻污水处理厂。

在全市污水处理厂(站)中,接纳重点排水户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比重最大的是崇明县庙镇污水处理站,达92.50%。其余比重较大的依次为上海化工区处理厂与安亭污水处理厂。全市该比重达20%及以上共有15座污水处理厂(站),其中设计处理规模在5.0万m3/d及以下的有11座。

2.4 自建处理设施设置情况

全市已建处理设施的重点排水户共1095户,占总数量70.78%。排放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最高,共65家,覆盖率81.25%;其次是排放工业废水的重点排水户共756家,覆盖率74.05%;排放生活污水的重点排水户共274家,覆盖率61.88%。

在全市排放工业、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中,设有自建处理设施的共821家,其覆盖率最高的是黄浦区,其余覆盖率较高的依次为奉贤、徐汇、虹口、浦东与青浦等区,均在90%以上。未设置自建处理设施的共280家,其覆盖率较低的为闸北、杨浦、崇明与闵行等区县,均在70%以下。

3.成果分析与存在问题

3.1 总体分布与上海产业布局相符,但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

全市重点排水户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闵行区、松江区等经济开发区、人口迁入区与重工业区,郊区(县)重点排水户数量与排放量明显多于中心城区。老城区的重点排水户排放类型主要以第三产业生活污水以及医疗机构特种废水为主,但杨浦、闸北与徐汇等老工业区仍存在排放量超过1000m3/d的工业企业。在崇明县,位于崇明岛的重点排水户较少,排放量基本少于500m3/d。然而,长兴岛的大型工业企业较多,重点排水户较集中,排放量基本达到2000m3/d及以上。

然而,目前各区县(特别是郊区县)排水管理部门对重点排水户监管能力有限,仅有部分区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监管办法,专业工作人员不够多,信息化管理水平也不高,无法对重点排水户有效管理,偷排乱排现象频发。

3.2 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总体较高,但个别排放行为仍产生严重危害

从全市总体情况上来看,排放工业、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较高,均超过70%。然而,闸北、杨浦、崇明与闵行等区(县)的覆盖率较低。排放生活污水的重点排水户,其自建处理设施多以处理餐饮油污的隔油池为主,但也存在部分老旧设施未废除的现象。对于未设置自建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其水质是否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需进一步检测核实。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工业污水与特种废水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与监管难易程度并非成正比,有的区县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很高,但是个别超标排放行为对污水处理厂却屡屡造成危害,上海青浦区的几家污水处理厂就曾经是严重的受害者。青浦区排放工业污水与特种废水重点排水户中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7%,但个别工业重点排水户排放水质仍旧超标,导致污水厂生物处理系统崩溃。最终只有通过多部门联合调查整治,并建立长效的执法监察机制后这一情况才得以遏制。

3.3 最终受纳处理情况较好,但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易受排放行为影响

白龙港污水处理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石洞口污水处理厂与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是接纳处理重点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四大主要污水处理厂,2011年接纳处理量占全市重点排水户年排放总量的58.03%。

然而,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接纳处理的重点排水户工业与特种废水量占该厂(站)2011年处理量的20%以上,并且其设计处理规模也较小,不足以缓释进水水质波动的冲击,部分服务范围内重点排水户的不稳定超标排放将对其生物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影响。在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中,有些厂在进水水质、水量波动时,只能进行超越排放,直接污染附近水体环境。此外,重点排水户的超标排放会造成污水厂处理后剩余污泥成份愈加复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受到很大制约。

3.4 多部门均有部分基础数据,但信息数据缺少统一管理机制

本次普查是上海市首次对重点排水户进行全面调查,以往的数据仅有企事业单位在水务部门主动申请办排水许可证信息、通过用水量大户折算排水量的推算信息以及环保部门通过污染源普查获取的重点排污单位信息,两部门间也缺少数据互通联动。在实地调查获取数据时,普查员发现许多原本登记在册的重点排水户已搬迁或停业,原址上新排水户的排放类型变更或排放规模已不属于重点排水户的调查对象范围,给普查工作带来困难。全面、详细的重点排水户基本信息数据库亟待建立、完善与更新。

4.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4.1 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能力

应注重对污染源头的监管能力,强化重点排水户集中、排放量较大的区(县),特别是个别乡、镇的监管力量。在现有检测、监察、执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考虑对大排放量或重污染行业排水户的排放水质与水量在线监测名录进行扩充,增设在线监测设备。同时,应将环保与水务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共享,提高行政监管效率与远程监控水平。

4.2 推进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督

企事业单位应对其生产废水水质与自建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未能达到处理效果的处理设施进行设备改造;对产业结构调整后生产废水水质已符合纳管标准要求的处理设备进行报废拆除,降低二次污染风险,减少企业运行成本;对生产废水水质未能达到纳管标准要求的,必须选用适合的处理工艺,加设处理设施,使污、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环保部门应根据普查名录进一步对各单位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监督;水务部门应根据普查名录进一步对排放工业废水与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的排放水质进行监测。

4.3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运行风险能力

对于进水中工业与特种废水比重较大并且处理规模小于5.0万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理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单位要加快研究生物处理系统运行风险应对措施。对于服务范围中存在超标排放隐患与重点污染行业排水户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全面调点排水户行业特点和排放行为特征,进行预处理设施建设与应急方案制订。通过设施建设与应急措施的结合,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缓释进水水质波动的能力,有效处理处置剩余污泥,降低危害影响。

4.4 建立重点排水户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机制

应以此次普查成果为基础,开发数据应用平台,建立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并与日常统计工作、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紧密结合。定期通过污染源调查、排水许可证办理、用水户管理、工商登记等渠道更新、完善数据库,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与延续性,以支持区域污水排放情况分析、污水处理厂运行风险预警等后续深度开发应用。

4.5 加快完善重点排水户监管机制

广州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订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重点排水户的定义、监管工作、许可办理、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与要求。上海市水务与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明确在重点排水户监管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互补,对重点排水户实行联合监管,加快对“最严格重点排水户监管机制”的研究。此外,水务部门还应进一步严格排水户的纳管审批条件,从源头把控,加强办证信息管理,为数据库的建立提供准确、全面的基础数据。

5.结语

随着“水十条”、新《环境保护法》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颁布,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引起全社会的空前关注。在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日俱增的同时,系统化、网格化的排水监管体系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重点排水户普查成果,能够为排水监管体系的研究、制订与应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更好地服务城市排水监管工作,为城市水污染防治提供及时、有效的对策与措施。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1

2.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资源普查公报, 2013

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并承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二)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三)街巷、居民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及院落,由本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八条县建设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编制本区域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一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四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群众、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在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七条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十九条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县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七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场所建设,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条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七)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县城周边乡镇的垃圾处理,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运输,集中到县垃圾处理场处理。偏远乡镇也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设置完善垃圾收集设施,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县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三十六条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县市政公用事业局或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三十八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督促检查,实行层级考核监督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人。

县政府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考核;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起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区责任人、路段负责人、环卫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考核到位。

对各环境责任单位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四十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执法检查,建立并实行执法巡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社区(居委会)和所属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应当提出批评、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与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阻碍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承担市核、县核指标完成情况

(一)承担市核指标2项。

1、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今年,市下达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廉租房108套、公租房298套,预计投资4250万元。为完成市核任务,我县多次召开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出台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XX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根据我县实际,采取政府购买、项目配建等多种渠道,确保完成市核任务。在名仕嘉苑购买廉租住房68套。建筑面积3434平方米,已完成简装,正在组织验收。在博阳花园10#楼配建廉租住房40套,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目前,已开工建设。在博阳花园10#、11#楼配建公共租赁住房84套,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目前,均已开工建设,正在进行主体工程。在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配建公共租赁住房100套,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现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已正

等待验收。在保定本草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配建公共租赁住房120套,建筑面积2760平方米,共两栋,已全部开工建设。其中一栋主体完工,一栋主体一层。

2、危房改造。年我县危房改造任务是:完成270户危房改造任务。我局成立领导小组,印发《博野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并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分解到各乡镇,现已完成改造任务的96%。

(二)承担县核指标项

年,市政工程、公共建筑项目计划投资4.5亿元,已完成2.7亿元;总投资12.38亿元,建筑面积62.64万平主米的博阳花园、博雅嘉园、盛世家园小区、兴华鸿景小区、琴园小区、四季花城小区、和谐家园小区、通达园小区、裕丰小区、汇赢中央公馆、博中高层等11个住宅小区进展顺利,完成投资8.4亿元。

1.恒鼎国际商贸城项目。项目投资2.5亿,占地50亩,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投资2.3亿元,一期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正在进行道路、供电、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预计元旦投入使用。

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定河线、博程路(石港高速引线)、县城南环(博爱路),打造工业区路网总体框架,南环已建成0.6公里,其他路段正在征地,预计年内开工建设。

3.谋划星级酒店建设项目。初步确定拆迁粮食局旧楼,建设星级酒店。该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现正着手前期准备工作。

4.博爱路项目。投资1500万元,全长2000米。目前已完成勘测,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和征地工作。

5.两场建设项目。抓两场(厂)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投资500万元,建成垃圾转运站一座,垃圾处理率达到70%。

6.县城排水设施改造和排水管网新建工程。计划投资1500万元对博明路等既有管网进行升级改造,新建硝化棉至污水处理厂、橡胶工业园至博成街、通达泵业至白沙街三条排水管道。现已制定新建排水管网设计方案,正在进行征地和清障。完成对博明路既有管网的清淤改造工作。

7.城区防洪河道整治项目。目前正在清理垃圾,改造工程预计明年开始实施。

8.城区道路改造和综合整治。一是改造兴华南街,已拿出建设方案,正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二是制定《博野县景观大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县城主要街道进行了综合整治。今年4月初在县城博兴路十字路口安装led电子广告屏1块。县城路灯设施完好,亮灯率达到以上。与汇盈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投资530万元,对县城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进行更新和亮化。现正已安装彩虹桥15座,更换部分灯箱广告。

9.小街小巷升级改造。县城目前需改造小街小巷5条,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10.新汽车站项目。总投资0.1亿元,占地25.2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主体完工,正在进行扫尾工程,预计11月份投入使用。

11.地下商场项目。现正论证招商。

12.博阳花园。总投资2亿,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现在8栋已竣工,4栋完成主体封顶,正在进行内外装修。新开工3栋,正在进行主体工程。

13.博雅嘉园。总投资3.6亿,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现在三期工程一栋主体完工,完成内外装修,一栋完成3层主体,物业楼完成外装,准备验收。

14.盛世家园小区。一期四栋,基本完工,待验收。

15.兴华鸿景小区。总投资1.1亿,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1号楼正在进行内外装修,2、3、4号楼基本完成,准备验收。5、6、7号楼完成主体,正在进行内外装修。

16.琴园小区。共4栋,内外装修基本完成,准备验收。

17.四季花城小区。7号楼主体完工,正在进行内外装。8号楼主体完成,正在进行内外装修。

18.和谐家园小区。二期共3栋,完成内外装修,准备验收。

19.汇赢中央公馆小区。总投资1.5亿,建筑面积6.8561万平方米。一栋正在挖槽。

20.通达园小区。总投资0.7亿,以高层为主,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基础施工

21.博中高层小区。总投资0.18亿,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22.裕丰小区项目。总投资0.9亿,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一栋开工,正在进行内外装修。

23.低洼区改造项目。投资0.2亿元,完成石油公司、妇幼家属院改造。现已基本完成拆迁。计划建成4栋住宅楼,现一栋主体完工。

24.旧汽车站改造项目。总投资1亿元,建设面积3.87万平方米。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25.县社大楼改造项目。总投资0.3亿元,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26.商业大楼改造项目。总投资0.2亿。元建设面积0.7万平方米。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27.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我们制定整顿方案,公告,对房地产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一是抓基点,强化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优化开发企业结构;二是抓难点,切实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源头管理;三是抓热点,加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四是抓弱点,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不护短。对无证销售等突出问题,我们采取突击检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通过强化资质管理、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增强企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意识。

28.完善县城排污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75%以上。我县排污管网已建成15公里。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1万吨,我县日产生污水5000吨,实际处理污水4000吨,污水处理率达到80%。

29.深入实施县城建设“三个一百”(县城面积增加100平方公里、县城人口增加100万人、县级财政收入增加100亿元)工程。认真抓了项目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载体功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改善县城居民居住条件;整治县城街道环境,突出风貌特色,力促县城面积、人口和财政收入增加。

30.按照“责任、效率、精细、服务”要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县城环境,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解决县城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抓重点,破难点,积极探索城管执法长效机制,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1.开展城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城区主街主路达到“七无一规范”标准。实施全民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城市街道卫生保洁新机制。一方面,制定《博野县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每周动员机关干部上街开展大扫除活动,实行县级领导包路、科局包段、定岗定员、全天保洁。大力开展“样板街道、样板社区、样板门店创建”活动,引导各社区、住宅小区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发动居民搞好社区容貌整治,督促各门店认真搞好门前三包,形成了搞好环境卫生整治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实行街道卫生保洁市场化运作方法,对县城兴华北街进行市场运作,向社会发包,探索实施分段分块认养、认购等管理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县城管理。堵疏结合,积极探索“野广告”治理新方法。“堵”就是组织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清除野广告,“疏”就是在县城所有十字路口处设置了广告展示墙,定期更换内容,“野广告”治理初见成效。

32.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市容管理办法,对城管、环卫队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城管队伍实行措施上下班制度,环卫队伍实行“所包面、组包片、人包段”制度,不间断清理整治县城街道环境,县城面貌明显改观。

33.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城管队伍对学校周边乱摆摊点等违章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保障学校周边秩序和通行。

34.坚持依法拆迁。新《拆迁法》实施后,我局对拆迁办进行了重组,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培训班,以尽快掌握新法,熟练运用。现工作已全面展开。

二、项目争跑情况

今年以来,共争取上级资金852.4万元,已到位。

1、争取中央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333万元;

2、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312万元;

3、争取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13万元。

4、到市住建局村镇处与董芙莲处长联系,争取中央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62万元,争取省级危房改造专项资金32.4万元。现已到位。

正在申请资金1537万元。

1、申请垃圾处理体系建设项目资金300万元,申报材料已上报河北省财政厅。

2、与市住建局城建处李振川处长联系,积极谋划县城排水管网新建工程。拟新建管网长度23.7千米,泵站三个,争取中央、省以奖代补资金1237万元,现已填报项目基本情况。

三、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是加强管理,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严把市场准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等各个关口,严禁违法项目开工建设。二是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作,打造诚信平台。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内部机制,强化招标投标监管力度,规范招标行为。今年上半年,枣应招标工程招标率100%,杜绝了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工程承发包竞争有序。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受理条例》进行了处罚。四是查找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整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建设工程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建筑墙改与节能等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工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五是加大监督力度,提升工程质量。六是转变管理模式,狠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针对已往企业抓安全生产只为应付检查和评优的现象,安监站加强施工现场全过程的监管,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对施工坍塌、高空坠落、起重机械、施工用电等安全薄弱环节开展了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停工。七是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提高企业技术人员自有率,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和市场执行力,切实依据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九是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完成清欠工作目标。为促进清欠工作稳步、有序开展,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目标要求,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按照拖欠工程类别分别制定了清欠计划。截至目前,清欠目标已顺利完成。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对企业用工行为及工资支付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了违规处罚办法。凡在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缴纳了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工程竣工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

(二)整治县城容貌。制定《博野县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博野县城镇容貌整治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办法,力促我县县城的容貌、形象、品质实现整体提升,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创新机制,提高县城环境卫生水平。实施全民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城市街道卫生保洁新机制。一方面,制定下发了《博野县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每周动员机关干部上街开展大扫除活动,实行县级领导包路、科局包段、定岗定员、全天保洁。大力开展“样板街道、样板社区、样板门店创建”活动,引导各社区、住宅小区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发动居民搞好社区容貌整治,督促各门店认真搞好门前三包,形成了搞好环境卫生整治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实行街道卫生保洁市场化运作方法,对县城兴华北街进行市场运作,向社会发包,探索实施分段分块认养、认购等管理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县城管理。堵疏结合,积极探索“野广告”治理新方法。“堵”就是组织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清除野广告,“疏”就是在县城所有十字路口处设置了广告展示墙,定期更换内容,“野广告”治理初见成效。二是建管结合,提升市政设施建设水平。投资500多万元,建成垃圾转运站1个,在县城增设地下垃圾池、垃圾点12个并配备专业运输车辆,垃圾日产日清率达到100%。加强市政设施日常管护,实行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领导,细化工作标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市政设施完好。今年以来,共实施县城道路交通标线及停车位施划等交通疏导工程,修复交通标识标线3000余平方米。三是加强施工工地管理,与施工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目前,县城内11个在建工程,全部做到了围挡作业,整洁有序。强化摊位管理,坚持主干道、次干道严控,部分街道有条件放开的原则,今年以来,共清理违章占道180余处、店外经营400余处,基本上杜绝了乱摆乱设、违章占道问题。

四、2012年工作谋划

住建局2012年工作思路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以城市品质提升为主题,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健全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重点,强化队伍建设,坚持服务创新,扎实推进我县城市建设步伐。

(一)加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力度,确保不出任何安全事故。

(二)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和垃圾转运站稳定运行,并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垃圾处理体系,力促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

(三)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并保持完好率。加快实施县城道路改造和街道景观综合整治,提升县城形象。

(四)继续做好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五)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继续加快指挥场所信息化建设,实现人防应急指挥平台与市人防办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运行高效的指挥体系。搞好人防专业队伍年度组训,完成2012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七)整治县城容貌,全面清理整顿违章建筑、乱摆摊点、乱贴乱画和大型户外广告。力促城市管理服务上水平重点项目包括:

1、道路建设。启动投资4500万元的北环路、西环路建设;

2、启动投资5000万元的星级酒店建设;

3、投资3000万元,开展防洪河道整治,对原有河道进行整治,达到景观与防洪双重标准;

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二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九条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二十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九条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三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三十一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五条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三十八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四十一条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三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四十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投诉、举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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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1379078;51379079;51409103);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2011-22);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4IRTSTHN028)

作者简介:

王富强 (1979-),男,河南济源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水循环模拟与调控、生态水文学等方面研究。E-mail:

摘要:以郑州市为研究对象,构建了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优化配置等6个方面、20项指标的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对2013年郑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状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18分(得分率72%,下同)、水资源优化配置9分(60%)、防洪排涝体系6.5分(65%)、节水型社会建设14分(70%)、水生态保护与修复9分(45%)、水文化建设6分(60%),总分62.5分,整体刚刚达到水生态文明城市标准。可见,郑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相对较好,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体系建设等方面稍显欠缺。

关键词:水生态文明;现状评价;评价指标;评价标准;郑州市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1683(2015)04-0639-04

Assessment of current construction situation of urban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Zhengzhou

WANG Fu-qiang1,2,WANG Lei1,WEI Huai-bin1,2,ZHAO Nai-li1

(1.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Zhengzhou 450045;2.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Water Resources Efficient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Engineering,Henan Province,Zhengzhou 450046)

Abstract:An evaluation system of urban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as developed with 20 indexes from six aspects,including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ptimal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and was applied to assess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ituation of urban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Zhengzhou.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has the score of 18 (scoring percentage is 72%,same hereinafter),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has the score of 9 (60%),the flood control and drainage system has the score of 6.5 (65%),the water-saving society construction has the score of 14 (70%),the water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e system has the score of 9 (45%),and the water culture construction has the score of 6 (60%),thus the total score is 62.5,which indicated that it reaches the standard of urban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water-saving society construction perform well in Zhengzhou,whil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water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e system need more work.

Key words: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current situation assessment;assessment index;assessment standard;Zhengzhou City

水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水和谐理念,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地支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主体的人水和谐文化伦理形态,是生态文明的重要部分和基础内容[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2013年1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1 号),提出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以及水害防治的各方面和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2]。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生态环境优美、水文化底蕴深厚为主要内容的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基础、重要载体和显著标志[3]。目前,国内针对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已取得了初步进展,如左其亭[4]、李原园[5]、王树鹏[6]等分别从水资源管理、河湖水系连通、用水效率考核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郭唯[7]、张旺[8]、陶洁[9]等分别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三条红线”指标体系构建等方面对我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研究。

准确评估试点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现状是科学合理制定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基础与前提。刘海娇等[10]对滨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状进行了评价;黄茁[11]、唐克旺等[12]对水生态文明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高华等[13]对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体系进行了研究。但是,整体来看这些评价指标体系尚不能系统全面的评价郑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情况。因此,本文试图构建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优化配置、防洪排涝体系、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对2013年郑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状进行评价。

1 基本情况

郑州市地跨黄河、淮河两大流域,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为广阔的黄淮平原,总面积7 446.2 km2。全市有大小河流124条,流域面积较大的河流有29条,水资源总量为13.23 亿m3,地表水7.04 亿m3,地下水7.72 亿m3。郑州市按流域分为6个流域水资源四级分区,其中淮河流域3个区,黄河流域3个区,分别为沙颖河平原区、沙颖河山区、涡河区、伊洛河区、小浪底-花园口干流区和花园口以下干流区(见图1)。

2 评价指标体系

2.1 指标选取原则

按照水利部《关于对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应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眼流域整体布局,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条件,依据可定义、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可追究的原则选取评价指标,构建科学、合理、全面的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指标体系[3]。

2.2 评价指标体系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工作采取对评价区域各项指标进行分级评分的方式,共包括20项评价指标,各项指标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中、差、劣5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评分值为5、4、3、2、1,总分为100分。

参考《防洪标准》(GB 50201-94)[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5]等相关行业标准及国内外研究进展[16],根据实际调查郑州市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对可量化指标的赋分标准进行了量化,不可量化指标根据建设目标对赋分标准进行了界定,具体见表1。

说明:用水总量控制程度指评价区域年用水总量是否达到当地用水“红线”要求,只考虑达标和不达标两种情况;各项指标等级的临界值采取向上兼容的评分方式。

2.3 评价标准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根据总得分情况进行确定,总分在60分及以上认定评价区域达到水生态文明城市标准,总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区域不予认定为水生态文明城市,具体评价标准见表2。

3 结果与分析

3.1 郑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状评价

根据上述建立的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指标体系,选取2013年作为基准年(试点建设期为2014年-2016年)进行了实地调研及数据收集,对郑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价,结果见表3。

3.2 结论与讨论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郑州市十分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2000年相继颁布了《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7年重新修订颁布为《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02年颁布了《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又进行了修订);2006年编制完成的《郑州市节水型建设规划》获得水利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予以实施。但是仍存在制度体系不健全、管理基础不完善、制度执行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尚未出台;计划用水、节水设施“三同时”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重点管理手段执行不到位。评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得分为18分。

(2)水资源优化配置。郑州市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的水资源优化配置、黄河水源的循序高效利用,2002年启动了生态水系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2007年编制完成的《郑州市生态水系规划》通过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法规;2012年又编制完成了《郑州市生态水系提升规划》,规划拟通过补源工程、河湖连通工程等,构建具有多水源保障和水动力特征的水系网络;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编制完成了《郑州市水资源配置规划》,制订了城乡重大用水调整的战略格局和水资源配置方案。按照“循序利用、健康安全、生态环保、优化配置”的理念,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黄河水源的循序高效利用,实现了“城市用水―生态用水―农业用水”的循序利用,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补给了地下水资源。但受现有引黄工程能力的限制,河道生态用水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城镇集中供水普及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均处在全国中等水平。评定水资源优化配置得分为9分。

(3)防洪排涝体系。“十一五”期间,郑州市水利投入资金35亿元,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列入国家规划的37座水库工程建设任务全部完工,防洪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对贾鲁河、七里河、索须河、溱河、双洎河、五渡河、伊洛河等进行了综合治理,已治理河道标准大部分为5~10年一遇,个别堤段达到20年和50年一遇。对城区河道清淤、积水点改造,城市排水系统逐步完善,城区防洪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但是,郑州市水少、人多、地多的本底条件导致供水安全保障的压力较大;另外,由于部分排洪除涝河道淤积、行洪断面小,雨水泵站建成年份较早、设备老化,排水管网干支管系统不完善,整体防洪能力有待提高。评定防洪排涝体系得分为6.5分。

(4)节水型社会建设。2005年以来郑州市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郑州市逐步完善以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强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控,2010年被授予“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 2013年郑州市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62(目标值0.65,下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5%(100%)、城镇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85%(100%)、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漏损率为18.8%(13%)。由此可以看出,郑州市整体用水水平仍处于全国中等水平,水资源利用效率、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条件不相匹配等问题依然存在。评定节水型社会建设得分为14分。

(5)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从2009年开始,郑州市相继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城区自备井安全用水监督检查等工作。近两年水质监测显示,郑州市水资源质量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淮河流域全部河流和黄河流域的坞罗河、后寺河、汜水河等。主要原因是本地区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部分生产、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致使河流污染严重。评定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得分为9分。

(6)水文化建设。郑州市十分重视水文化建设,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的水文化活动,主要有河洛文化日、中国象棋文化节(荥阳楚河汉界)、黄河湿地文化节等。同时,结合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生态水系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文化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通过会议、网络、报纸、画册、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工作,使得水生态文明建设深入人心,形成了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但是与水生态文明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水文化建设体制尚未建立,促进水文化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居民亲水区域和亲水设施较为缺乏等。评定水文化建设得分为6分。

结果显示,2013年郑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状综合评分为62.5分,说明整体刚刚达到水生态文明城市标准。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仍需加强。

4 结语

2013年郑州市刚刚达到水生态文明城市标准。在此基础上,郑州市将在试点期(2014年-2016年)全面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在建设中应充分利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良好条件,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体系建设。

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任务中,第一批试点城市建设已进入中间阶段,其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关评价标准及建设任务考核办法,为更准确、更全面考核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左其亭.水生态文明建设几个关键问题探讨[J],中国水利,2013(4):1-6.(ZUO Qi-ting.Discussions on key issues of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J].China Water Resource,2013(4):1-6.(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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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利部.关于对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R].2014.(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About the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mplementation Plan Compiling Outline[R].2014.(in Chinese))

[4] 左其亭,马军霞,陶治.现代水资源管理新思想及和谐论理念[J].资源科学,2011,33(12):2214-2220.(ZUO Qi-ting,MA Jun-xia,TAO Zhi.Modern water management ideas and the concept of harmony theory[J].Resources Science,2011,33(12):2214-2220.(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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