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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围绕安全生产,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下发了配电网安全性评价项目检查表一册;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办法及习惯性违章事例300例。制定了*年度安全指标分解及考核奖罚规定;*年安全工作计划;*年反事故技术重点措施计划;*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年安全用器具、消防器具购置计划;*年安全工作重点安排,并实施完成。加大了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使安全考核奖罚有章可循;安全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前做。
2、就四个工种分别编写下发了《危险点预控及安全措施卡制度》;危险点预控措施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人为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此措施要求在各单位在各项工作前对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危险点进行分析、判断,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变被动防范为主动控制,确保生产现场工作安全。安全措施卡是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发展的趋势而建立的新的监督与约束制度。使生产运行在安全措施卡的约束下安全作业,是实现生产现场不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可控、在控的重要途径。从而起到控制危险点和控制违章作业目的。
3、与公司六个基层单位签订了*年安全责任书;*年消防责任书;;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使安全安全责任、消防责切实落实到位;人人身上有责任。
4、下发变电
一、二种,线路
一、二种,检修
一、二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安全领导小组名单的调整通知。*年,我们针对新设备、新技术、新的“两票”标准,加强了“两票”执行的管理力度。在每次的安全检查中,我们都对“两票”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两票”的执行进行严格考核;全年共执行变电工作票873张,操作票2001张,合格率均达到99.6%,千次操作(仅11个110KV变电站)共计126769次;线路
一、二种工作票109张,合格率100%未发生误操作事故。确保了生产经营正常安全运转。
5、开展冬季百日安全行车无事故竞赛活动;开展车辆超载、超期、带病上路的治理,保障车辆交通安全,开展各种集体场所消防检查整治工作,确保集体场所消防安全,加强了安全生产整治,落实了安全责任制、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6、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围绕安全生产我们订购了班组学习材料,并督促组织学习。开展了“安全月”板报比赛活动及张贴标语、横幅、电教等宣传工作。将安全警句、标语、横幅就张贴到在变电检修现场、线路施工改造现场。在“119消防日”做了宣传图板,开展了消防演习工作。努力构建公司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7、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监督并参与两期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班(站长)学习班授课;举办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培训班一期及消防演习工作;提高了全体员工交通、消防、触电急救方面的知识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了职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8、协助综合办完成操作权、安规考试工作;变电运行上岗考试改卷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保证运行人员、检修人员持证上岗。4月份组织了《安规》考试,考试合格率均为98%。
9、我们还着力抓了班站的安全活动和现场练兵。参加变电安全活动及事故演习;全年,三个变电运行单位共组织安全活动932次,组织技术问答2741人/次。线路工区组织安全活动128次、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活动开展了296人.次)、班组组织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活动开展了216人.次。如今,职工群众“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了,安全意识也已深入人心了。
10、进行节前保电、防火、冬季防鼠、防寒、防冻及春秋季消防大检查;每季度安全大检查;配网线路农机井进行专项普查72口井;技改、大修现场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变电检修现场、线路施工改造现场的安全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5份。用电安全普查2663户,发出整改通知书7份,查出违章用户8户、窃电行为9起。为防止事故监督砍伐树木600多棵。做到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11、开展标准化活动,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出公司以技术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各工种专业规范和工作标准,淘汰了部分繁琐、浪费的装备和不规范标识;使线路标识、变电所标示牌、公共场所标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完成了变电运行、线路工区、车队、用电营销单位安全用器具、消防用器具登记、汇总工作。对部分输电线路同杆(同塔)架设编号确认并购置;对缺损的、不规范的标示牌、警示牌、设备编号进行了补充、拆除、更换。确保安全警示标志的正确完整。对破损、失效的安全用器具、消防器具进行了淘汰购置;保证设备人身安全。
12、参与变电所、线路增容、技改、大修验收。确实把好工程质量关。把“三同时”落实到实处。
13、进行日常事故调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使事故处理公平、公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安监部门通过安全生产例会、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4、为防老鼠造成设备短路事故,购买子鼠药并制定《鼠药发放保管、处置管理办法》与防鼠药一道下发。
15、安排交叉跨越线路交叉点相对距离、对地距离排查并对安全距离不够的线路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37处。
16、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主动的向兄弟单位学习、交流和合作,加快先进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方法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步伐,使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有了根本好转。
17、完善安全指标的奖罚办法并进行重新调整,使奖罚办法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既突出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本年度安全奖罚本着公平、公正、照章处罚、大力宣传、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的原则;全年度发放百日安全奖98200元;对在*年中安全工作有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14100元;对单位、个人违章处罚2900元。
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次日17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发热待诊。入院后医生钱某给予治菌必妥以及其他对症治疗。患者于19:30分头痛加剧伴恶心、胸闷,给予甘露醇250ML.20:30分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考虑左心衰,给予对症处理。21:40分病情明显加重,给予抢救治疗。21:50分患者突然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心肌炎、心力衰竭。
赵某亲属认为诊疗过程中医生钱某“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药物”,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进行了不停止的上访、申诉。2002年1月 28日、2002年3月12日,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做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1月15日,省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赵某父亲遂于2004年4月20日持省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到县公安局报案。2004年6月29日,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赵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100万元。
2004年12月6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12月13日,经法庭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
案件分析
本案中省医学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属于非法证据之列,不应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何谓非法证据?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由地市级医学会组织,省医学会没有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力,因此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尤其是被告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再次鉴定的权利,因此,该鉴定结论属于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
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是患者自身疾病转归的结果。对这一事实,在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予以了认定。在这里援引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承认其取得途径的合法性,仅为便于讨论而已。其次,本案中因患者方仅把患者当作一个“普通感冒”的孕妇,所以没有遵照医嘱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没有遵照医嘱及时服药,这一系列疏忽,致使延误有效的诊断治疗时机,对于心肌炎的发展、加重,患者方具有一定责任。在本案中,患者起病急,病情复杂,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凭借临床经验,先行抗炎、对症治疗、先用药,再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符合临床常规。
本案中钱某显然不存在重大过失。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往往是指有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钱某及医院没有上述行为,其对患者的诊疗态度积极,表现在及时收治病人,并给予了积极的救治措施。加之,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患者死亡,即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仅限于“轻微”责任,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患者死亡,不属于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本案的过程中,几乎所有案件参加人员包括公诉人、法官、辩护人都感觉到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少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司法解释。回忆以往的几起涉嫌医疗事故罪案件,越发感觉有必要针对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异议的几个问题谈一谈:
(一) 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
在合法医疗机构中,异地“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否能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那么,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确因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的严重损害,既然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以“非法行医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因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笔者认为,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许多人认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但是笔者认为应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当然主体;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如:财务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等,这些人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的职责范围既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系的内容,如:医院的业务副院长,对于这类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关键看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在行为人行使哪种职责时,如发生在履行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但是,如果医院业务副院长,长期疏于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造成医务人员普遍业务水平低下,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对该副院长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纳入医疗事故的主体范畴中,确有轻纵减轻此类人员法律责任之嫌。因为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惩治力度,是充分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特殊性的。党政干部或后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如系一般主体,可构成过失类犯罪的主体。
(二) 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曾经将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就仅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作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显然也就不再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了。司法实践过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或其人,进行无罪辩护时,如果能够证实医疗行为并未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则当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如果未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当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三) 关于“严重损害”的认定问题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究竟造成怎样的损害结果才算得上是“严重损害”呢?目前,在医疗事故罪损害后果的认定上,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的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的标准。这两套标准包含的后果又分为若干等级。有的学者认为,“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级以上医疗事故。有的学者认为,作这样的理解过于宽泛,应当限定在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还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是指按人体伤害标准,经鉴定属于轻伤害以上结果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损害结构至少要达到重伤。
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医疗事故罪中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什么。二是我们对医疗事故罪应采取什么样的刑事政策。首先,我们回顾一下1997年刑法典颁布前的几个刑法修改草案中关于本罪的规定,就不难发现刑法草案最初曾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后果是造成病员重伤、死亡,只是到了修改后期才改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变化本身并不重要,问题的焦点在于产生这一变化的背景是什么。我们知道,重伤作为法律术语,是刑法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它是故意伤害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是过失造成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其他一些可能给人体造成伤害的案件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或罪与非罪的界限,“重伤”,不仅在刑法上有明确的概念(1979年刑法典第85条、现行刑法第95条),而且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0年制定并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可以说刑法中重伤的认定,在标准上相当明确,在实践中经验也相当丰富。那么现行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为何最终抛弃了这个刑法中相当重要,且在实践中又有成熟经验的标准呢,答案显然要从医疗事故罪的来源中寻找。现行刑法的医疗事故罪直接来源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的等级认定上采用的是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而根本未考虑刑法上的重伤问题,这与当时解决医疗事故案件以民事赔偿为原则,以刑事处罚为例外的指导思想有着相当重要的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打击面不宜过大,即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程度应等同于或至少近似于(但不低于)重伤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与现行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的概念(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人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加以比较。显然,患者的残废、功能障碍都属于重伤范畴的。
(四)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掺杂有许多偶合因素,例如原发疾病的参与。因此,在判断损害是否严重时,还必须考量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责任程度。笔者认为,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上述理解,只是笔者一家之见。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应当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五)国外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立法例
国外刑事立法因法律传统和医疗伦理的差异对医疗事故采取的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作为犯罪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寻求侵权行为法救济。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等条款中,如法国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也有将其规定业务过失致人死亡或伤害的条款中,如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德国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联邦德国、瑞典刑法典均无相关的医事犯罪的特别规定,而是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或杀人罪中,西班牙、巴西、加拿大也采取同样办法。
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致伤”,是指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的,也同样处罚。
法国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怠慢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致他人在超过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蓄意不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所受的刑罚加至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蓄意不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致他人在3个月或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
最新学校假期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希望家长、学校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健康的成长。
1、学校及家长要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游泳、防火、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不骑摩托车,不乘坐摩的以及三无车辆。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2、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腐烂变质、过期、三无食品,坚决杜绝饮食中毒事件发生。保持教室及集体场所的卫生,避免流行性疾病的传播。
3、参加体育活动时注意安全,活动时要检查体育场地和器材是否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剧烈活动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听从教师指挥,以确保安全。
4、正确处理同学关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不喝酒、不打架、不盗窃他人财物,不与校外不法青年勾结。敢于同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增强消防意识,不违章用电、用火,不抽烟、不点蜡烛、不放鞭炮,杜绝火灾发生。
6、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要及时通知班主任。中途离开校园要先向班主任申请,班主任批条、门卫老师登记后方可离开。
7、按时作息,准时到校,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也不准留宿其他人。
8、不准带水果刀、管制刀具及其它伤人器械入校。
9、不准勒索他人钱物,如被勒索,要及时向班主任,家长或有关部门报告。
10、不看不健康书籍,不进游戏厅、网吧、录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
11、注意人身安全,禁止翻越围墙、攀登楼梯扶手及其它栏杆、窗口等,上、下楼梯时按规定慢速、有序、靠右行,不在楼道打闹、玩耍。
12、不穿奇装异服,不戴首饰及装饰物,不烫发、不染发、不留长发、女生不化妆。不带手机、随身听、高档微型等设备入校。
13、 学生之间发生冲突后,家长要按正规渠道向学校反映,冷静、理智、妥善的解决。禁止教师、家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杜绝违纪现象发生,每个同学都要认真遵守《学生安全目标责任书》,如有违犯,学校将依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以及我校校规执行。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保存,一份由家长签字后班主任保存。
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最新学校假期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二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共同教育、管理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提出以下规定,请学生及家长严格执行,家、校齐心协力共建平安校园。
1、学校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敲诈勒索、小偷小摸、赌博,违者将从严从重处理。课间做有意义的活动,严禁奔跑、打闹;与他人发生争执、摩擦时,应及时报告班干部或老师,严禁骂人、打架。
2、严禁学生擅自离校,离开校园必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出示出门卡(班主任亲笔写的出门条),不得进入舞厅、录像室、网吧、游戏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3、上微机课、音乐课、实验课、体育课,应提前两分钟在课代表的组织下,整队静静前往各专业教室或操场。
4、严禁在校园、楼道、教室等场所进行危险性游戏、操作或攀爬;严禁攀爬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严禁在江河湖泊等水域游泳,严禁在公路、铁路上及其周边玩耍。
5、严禁玩火玩电,严禁接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携带刀具、手机等非学习用品入校。
6、学生有事有病不能坚持到校上课,家长应及时和班主任联系,严禁无故旷课,对旷课、逃学者将从严处理。
7、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班主任、科任老师及值日老师的管理,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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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最新学校假期安全责任承诺书范文三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辅导班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本辅导班,辅导班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辅导期间辅导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全体补课学生都要接受领航辅导班的法制纪律安全教育,保证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领航辅导班纪律安全制度,服从本辅导班纪律安全管理。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有病必须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提前向辅导班老师当面或者打电话请假,说明情况,不得代别人请假。 4注意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注意横过马路和马路拐弯处的车辆,骑车回家的同学更要注意。由于冬天天气寒冷,路面遇下雪天气比较湿滑,寒冬腊月路上车辆较多,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5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气枪、红外线手电筒等进入教室。不玩危险性的玩具。
6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书刊、音响视频。不进网吧等各种娱乐性场所,不打架斗殴,不滋事寻非。在上课期间外因打架斗殴或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自己或者他人受伤的,由学生及其参与者负全部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严禁私下纠集他人或者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或以威胁、恫吓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不准私自去水库等外出游泳 钓鱼、溜冰,不到施工场地和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危险地带游玩和逗留。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因上述行为出现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辅导班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辅导班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辅导班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注意火炉、煤气罐等煤气中毒、电热毯触电、着火等安全隐患,不住危房,晚上应该熄灭火炉并且保持烟筒以及房间空气流动畅通,发生事故的,辅导班不负任何责任。
11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6、7、8、9条处理.
12学生应该学会自救和互救。若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报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辅导班补课期满为止
补课单位 (盖章) ;
我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这一科学发展理念,年初纳入局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全市旅游安全工作由局长姚照平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亲自督查,分管副局长吴晓和责任科室具体抓落实,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省、市组织的“百日安全”活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责任。上半年各项安全工作做到了有部署、有计划(安排)、有行动(检查)、有总结。通过组织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进一步落实了两个主体责任,为构建全市旅游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形成了旅游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周密部署,工作到位
按省、市安全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先后制定和转发了旅游安全工作文件,结合旅游行业实际,认真执行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针对“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春节”、黄金周、“五·一”、“酒博会”等安全工作,制定了检查方案,明确了要求,同时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上半年,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深入到各涉旅企业,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增强旅游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加大宣传,措施到位
为强化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上半年,我局组织开展各类培训4期共计500多人次,印发宣传资料上万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知识竞赛、培训、讲座等活动。组织涉旅企事业单位以学习《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懂得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对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进行安全法制、法规的教育之外,还系统关于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了安全管理和业务的培训和学习。
四、治理隐患,督查到位
上半年在全市旅游行业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活动中,市、区(县)旅游局主动协调涉旅职能部门,切实把旅行社租用车辆和团队运行安全、旅游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假日旅游安全、水上安全和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联合开展旅游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在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治理隐患、完善制度等方面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确保全市旅游安全工作督查到位,万无一失。
一是我局认真制定了黄金周期间以安全为重点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方案,在市、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涉旅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旅游安全大检查。二是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行动中,通过明查暗访了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检查做到了全面、细致,一个单位不漏,一个环节不差,检查内容不仅局限于旅游重点设施安全,还要涉及食品卫生、治安、旅游交通等安全工作,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领导带队督查。2月4日,由市政府副市长李小端带队,有卫生、规建、质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春节”节前旅游市场综合检查,分别检查了古蔺太平镇红色旅游区、兰尊大酒店、黄荆景区等涉旅单位。局领导分别带队检查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合江县等重点区(县)旅游部门和涉旅企业安全工作情况。
上半年,共检查涉旅企业93家,出去检查人员600多人次,向涉旅企业发出书面整改和口头意见200余条,发旅游安全和卫生健康资料11700余份,确保了全市未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今天,我想以“毕节七星关区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事件”为例说起,对于无辜的孩子来说是不幸的,孩子的家长心里那道伤口永远不会愈合,留给学校、社会不尽的反思,亦把全省校园安全推到了风口浪尖。我作为凤冈政协教育界的一名基层政协委员,针对校园安全形势,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言献策义不容辞。笔者多次走访我县中小学,现就我县校园安全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凤冈校园安全的过去与现状
“十五”前期,学校没有安全防范意识,管理是无序状态。大大小小的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但是没能引起有关部门、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家长的高度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不了了之。“十五”期间,城里的中小学、乡镇中学和部分片区以上完小陆续实施学校围墙工程。虽然多数学校还没有安排专职门卫,加强对师生和外来人员进出进行管理,但对校园安全管理还是起了很大的作用。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联合制定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安全管理也随之有了真正的法律支撑,学校开始设置兼职安全员,县教育局组织开展了学校安全员岗前培训,随后校园安全管理逐步规范化。县委、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增强,一些安全演练、安全汇报演出、安全现场会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十一五”期间,城里开始创建“平安社区”,乡镇开始创建“平安村寨”,学校也开始创建“平安校园”,教育主管部门设安全办公室,后来名法安股,随之关于校园安全的文件也多起来,管理更细,范围更广。逐步的把校园安全分季节、分类别地进行规范管理,诸多的责任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追究和排查制度严肃起来,一些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手段也开始出现,建立了校安工程管理系统,保安公司为乡镇中学、中心完小以上学校安排了保安人员,部分学校安装了校园监控系统,一些学校也编制了安全教育读本。安全例会、安全隐患排查、月工作小结、各种工作方案(预案)、节假日值班制度等得到落实,全方位筑牢校园安全这张网。校领导时时事事讲安全,天天讲安全,睡觉也绷紧安全这根弦,完全把学校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
是的,“安全稳定就是成绩”、“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安全不保,何谈发展?”。回顾新世纪的十余年,凤冈校园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档次,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取得可喜的成绩,为凤冈基础教育的发展营造了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无毒县”、“平安校园”、群众幸福指数检测等一些形式和名义性的东西我们可以引以为自豪,但这些殊荣只是表面上的东西,它不能说明和证明凤冈校园安全的本质。事实上,近年发生在校园内的安全责任事故,尤其是县城里的中小学,已经给政府工作带来很大的负担,给家庭带来灾难,已经足以说明我们管理上还存在疏漏。我不是在向县城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泼冷水,这是事实,当校园出现安全事故后,是谁在为校园安全保障着想?有谁在思考校园安全今天该怎样,未来该怎样?我们只有承认客观事实,不断查找问题,分析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实实在在地去做,凤冈校园安全才有保障。
二、目前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今年发生在我县中小学校园的几件安全事故看,我们的校园安全管理已经再次升级,校园安全管理将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校园周边环境需要长期整治,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麻将室、假发廊、游戏室、饮食摊点、黑网吧等依然存在,在校园周边敲诈学生钱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家长安全意识淡薄,对孩子过分娇惯,留守儿童、问题孩子增多,社会群体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社会趋势及相关制度导致学校教师不敢大胆教育与管理,未形成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网络。三是校园缺少安保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由保安公司为学校提供的保安人员不适应保安工作,年龄大,综合素质不高,工资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就是简单的门卫而已。四是营养餐给学校带来的食品安全不利因素多。五是一些偏远学校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不及时,开展演练走过场,师生安全意识淡薄,齐抓共管的氛围不浓。六是安全管理督导人员严重不足,政府、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均身兼多职,力不从心,导致很多工作只停留在完善资料上。七是社会不正之风时时侵袭着校园,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八是对校园安全管理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以上现象对校园安全保障极端不利,这就需要我们增强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其实所有安全问题的出现其根源在于人的思想麻痹大意,当一切的不正常变成正常时,安全问题就随之而来了。加强危机意识是让我们时刻正视安全问题,抓好安全工作的原动力。
三、关于校园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由县政府牵头,开展中小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所有学校的安全工作和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治。每学期开学前和学期结束,由各乡镇政府牵头,联合安监站、工商分局、派出所、卫生院、中心校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各学校认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矛盾纠纷、“五类”人员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流于形式。只要有政府牵头,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像抓拆违章建筑、抓县城整脏治乱和茶产业发展那样来抓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我们就一定能够还校园一片净土,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乐园。这应该是领导们明智的选择,是提前实现小康目标的需要。
2、各学校都要完善并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卫生、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及时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尤其是寄宿生管理,学校要严格他们外出的时间,周末和每天夜间必须有学校领导值班看守。
3、中小学校长必须是校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专职或兼职的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检查、维护、维修中小学基础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还要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考核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若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年度内不得评优、晋级和调动。
4、学生和教师的心理问题不可忽视,力排矛盾纠纷。学生的心理问题往往出现在学习压力、学生与家庭沟通不畅、学生与学生产生矛盾等方面。它所反映出的是学生自我意识较强、在群体中的沟通能力差以及不善于解决分歧等问题。如今,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学生往往处于家庭的主导地位。在学校,人人都认为自己是“老大”、帮派意识强,当与同学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心理上就无法承受,容易把小问题、小矛盾扩大化。再比如学生的离家出走,这就反映出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不够,不能帮助家长与学生及时沟通。现在教师的教学任务很重,压力也比较大,也非常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现有一些学校对教师各方面的状况了解和关注不够,即使有所关注,也不是动态的关注,这有可能为“师源性伤害”埋下隐患。不管是学生的心理问题还是教师的心理问题,目前学校都还没有能力进行动态管理,而心理问题的矫正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等到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时,才引起重视,要做到防微杜渐。
5、县政府编委办把保安人员纳入事业编制,从刚退伍的武警干事中招考保安,要严把保安入口关,提高保安待遇,严格考核,要根据学校实际配备保安人员,强化培训,配齐保安所需的器材(如监控设备、警棍等),大型学校成立护校队。
6、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开发地方教材,送培训到学校、到家庭、到村寨,强化师生、家长安全和法制教育,尤其是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的学习。从而增强学生、教师、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7、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台账,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监督相关人员尽职尽责管理。
8、县政府行文实施好“七长”工程,把“控辍保学”切实拿在手上。即教育局长、校长、法制校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院长、班主任、家长责任落实,实行年终考核。积极落实关爱留守儿童制度,化解问题学生,把“控辍保学”工作抓出效果,该入学的一个不能少。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要预算校园安全管理专项经费,认真贯彻落实省教厅“六灾一渗透”的督导管理,加大对校园安全管理的设施设备配置投入力度与监察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