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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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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行为

保护动物的行为范文第1篇

关于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通用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於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於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於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我报进行的采访调查表明:我市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关于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通用

  亲爱的同学们:

  如果朋友有了困难,你会袖手旁观吗?如果朋友遇到危机,你会见死不救吗?我想你当然会说:“不会!”

  现在我们人类的朋友——动物,有的已濒临灭绝,有的数量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城市沙漠中,生命将逐渐枯萎,色彩将消失……

  同学们为拯救动物,拯救人类,拯救唯一的地球赶快行动起来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5、如果我们捡到或发现了珍贵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居委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

  我想:只要大家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自觉维护生态环境,那么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未来会更加美丽富饶。

关于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通用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当我们听不厌鸟儿的欢歌,看不见那亘古的飞行;当我们出不到搬家的小虫,闻不到象鹿的臭腥;当我们渴望米罐中出现以老鼠,夏日里多有些文英;这时的我们,又能如何呢?

保护动物的行为范文第2篇

保护动物的倡议书范文

亲爱的全体同学: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有记者采访调查表明:很多地方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倡议: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保护动物的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如果朋友有了困难,你会袖手旁观吗?如果朋友遇到危机,你会见死不救吗?我想你当然会说:不会!

现在我们人类的朋友动物,有的已濒临灭绝,有的数量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城市沙漠中,生命将逐渐枯萎,色彩将消失

同学们为拯救动物,拯救人类,拯救唯一的地球赶快行动起来吧!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小学生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现在有许多卖田鸡的。田鸡又叫青蛙,它可是人类的老朋友了,所以我们不仅不应吃它,还应告诉大家爱护它保护动物的倡议书作文。

3、目前,伤害鸟类的事时有发生,致使许多小鸟无家可归,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些巢,让它们安家落户,为人类做更大的贡献。

4、如果我们在路上遇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三不:不恐吓、不打击、不捕捉。

保护动物的行为范文第3篇

张某家住在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内,随着景区知名度的提升,来旅游的游客日益剧增,头脑灵活的张某利用自己的农家小院搞起了农家乐生意。为了将自己经营的农家乐办出特色,张某决定利用野味吸引顾客。

2014年2月7日,张某在邻村村民汪某处以6400余元的价格,购买到黑熊肉、鬣羚、毛冠鹿、小麂、竹鼠、野猪腿等野生动物制品。张某将这些野生动物制品运回家后进行分解,用手机拍摄数张黑熊肉图片,通过微信上传至朋友圈,照片经转发后引起社会关注。

2014年2月9日,群众将这一情况举报至森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森林公安人员对张某住所依法进行了搜查,查获野生动物制品共计120公斤。

经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证实在张某家里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中黑熊、鬣羚为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毛冠鹿、小麂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竹鼠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张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批准逮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至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张某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中包括了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不仅会被逮捕,且因收购总量达120公斤,可以想见必然还会面临法院的定罪和处罚。张某标新立异办出特色的想法本无可厚非,但法律的底线不能触碰,餐饮经营者应当提高此方面的意识。

案例二

周某经营着一家野味馆,前不久,当地林业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在这家野味馆厨房的冰柜里找到了三袋东西,都被保鲜膜裹得严严实实。打开一看,里面装着一只穿山甲和两只黑熊掌。穿山甲和黑熊,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这家野味馆的经营范围只包括蛇、兔子、野猪等一般野生动物。

餐馆工作人员说,这三袋东西是老板娘买来的,没人知道保鲜膜里的“秘密”。老板娘也承认,确实是自己买的。她说,大概一年前,自己在菜市场买菜时,花3500元钱从一个外地人手中买来了这些东西。之后,她把穿山甲和黑熊掌冷冻在餐馆厨房里,直到被执法人员查获。

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味馆老板娘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穿山甲和黑熊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野味馆老板娘的收购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系初犯,且购买数量不大,故法院从轻判决了缓刑。由供需关系定律可知,如果对珍危野生动物的“尝鲜”需求得到抑制,销路减少,则相应的猎捕亦会减少。这也是刑法对于购买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因――在源头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案例三

沈某今年56岁,一直喜欢捕蛇捉蛙,除了自己吃一部分外,大部分卖给饭店以及喜欢吃野味的人。对他来说,这活路既轻松,来钱又快,是个挺不错的副业。

2014年5月27日晚上,沈某带上电瓶灯、钳子和网兜,来到附近的村子,开始了他的赚钱营生。临近夏季,水稻田里蛙声一片。沈某用电瓶灯一照,很快发现了一只大青蛙。在强光灯的照射下,青蛙呆若木鸡,瞪着眼睛一动不动。沈某轻轻伸出网兜,青蛙就成“瓮中之鳖”。

捕蛇同样容易。看到蛇以后,一只手在蛇面前慢慢摆动,吸引它的注意力,另一只手从侧面慢慢伸过去,用钳子钳住蛇的7寸处,放进蛇皮袋,扎住袋口就可以了。这对经验丰富的沈某而言,实在是小菜一碟。

不一会儿工夫,沈某就收获满满,正当他准备收工时,当地派出所夜巡队员来到他面前,现场查获青蛙90只、蛇7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沈某捕获的2条短尾蝮蛇属省一般保护动物;5条赤练蛇属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90只黑斑蛙属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沈某一度百思不得其解,“逮些青蛙也犯法?”但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沈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夜间照明属于禁用的狩猎方式,狩猎20只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抓青蛙是小事,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却是大事。法律上可没有不知者不为罪的说法,增强法律意识刻不容缓!

案例四

周某、金某、刘某都有打猎的爱好,平日无事时,爱上山打点野鸡野兔。2014年9月17日下午,三人电话相约到当地一山上狩猎。到达后,金某和刘某背着猎枪,牵着猎狗在山上赶猎物,周某则负责端着猎枪在山下蹲守。金某由于经营着一家木材行,在山上赶了一会儿猎物后,因有人打电话向其买木材,遂开车先行离去。金某卖了木材后开车去接周某时,电话中得知周某被公安民警发现了,已在去公安局的警车上。次日,金某、刘某分别携带自己持有的猎枪到派出所投案。

三支猎枪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均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武器,被认定为枪支,射程达二三十米,能将野鸡、野兔之类的猎物打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金某、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三人分别被判处管制十个月至一年。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护动物的行为范文第4篇

文中这样写了王晓勇与他爸爸的的情景:“爸爸告诉我,这只鸟叫红嘴相思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一听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心急了,急忙对爸爸大声吼道:既然红嘴相思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应该把它交给稀有动植物保护协会,不能把它关进鸟笼里……王晓勇说:我们大家都应响应国家的号召,和世界人民一道保护稀有动植物,让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地球更美好。”从王晓勇的话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他是多么爱护动物,又多么地热爱着我们人类居住着的这个地球。

从王晓勇的行为中使我想起我曾遇到的一件事。那是去年的春夏之交的一天下午,我刚下学回到院子里,看见住在我家隔壁的几位叔叔正在院子里的大树下围在一起,不知在干什么。我走近一看,原来树枝上吊了一条大约五六斤重,一米多长的蛇。一个叔叔拿着刀说:“谁来下手?”我忙问:“叔叔,这是什么蛇呀?”,叔叔并没有回答我,是旁边的老爷爷回答了:“这可是百年一遇的百花锦蛇啊!我还是在年青的时候看见一次,今天可是我第二次看到。”听老爷爷这么一说,我好像在哪里听过。我跑回家里,翻看有关动物的资料,啊,我找到了,百花锦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急忙跑出来说:“叔叔,快把百花锦蛇放了吧!这种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呀。”说完,我朝吊着的蛇一看,那百花锦蛇的血正一滴一滴地滴到碗里,那血红艳艳,特别耀眼。看到这我愤怒地说:“你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一位叔叔小声地说:“别那么大声,你不说,我们不说,谁也不知,等一下我们煲好蛇汤,请你喝一碗,那味道好极了,你喝了,会长得更漂亮的。”我气愤地说:“我才不喝。”说话间,只见另一位叔叔拿着刀,往百花锦蛇的头下割了一条缝,然后用手捏住蛇皮往下拉,很快地把蛇皮剥了下来,露出了雪白雪白的。见此情景,我恨恨地跑回家,憎恨这几个贪吃鬼,同时也恨我自己没能把百花锦蛇救回到大自然里。

叔叔们的贪吃和无知,使我深深感到王晓勇的品质是多么高尚,如果我们人人都有王晓勇这样的思想境界,那人和动物将会和谐地生活,地球将会变得更美丽。

保护动物的行为范文第5篇

一、我国关于动物资源刑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动物资源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然而,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为较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1997年,我国《刑法》也增加了对濒危、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的刑事立法,加强了对其的保护,但是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也仅有《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1]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形式的不断变化,上述法律法规也随之出现缺陷,略显滞后;另一方面,上述法律法规也仅仅保护那些“濒危、珍贵、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而日常生活中与我们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我国关于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践行不当

中国儒家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主张“仁者爱人”与“仁者爱物”,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仁爱、恻隐。“尊重生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动物保护思想和立法实践而言,中国早已具备了善待动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础。[2]而在现在的中国仍然会出现活熊取胆、残忍虐猫、城市打狗、虐实验鼠等虐待动物的事件。对此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中国经历了“”以及实行市场经济等一系列大规模的“反传统”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冲击巨大,文化传承的断裂是我们不希望发生却又不得不面对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观念也发生着转变,过分考虑现实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商品意识强烈,动物所具有的食用、药用、工业用价值等引起了人们贪欲、物欲,人们对动物的伤害是无所顾忌的,贪婪的欲望也永无止境。信仰的缺失,对生命的冷漠,动物保护的思想早已微乎其微。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并继承中国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将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理念相结合,提高对动物保护的思想认识。

(二)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范围十分狭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刑法大多保护的是野生、珍稀、濒危的动物,而不是任何动物,有的也只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非保护动物本身的目的。我国涉及动物的刑法中,对于非野生动物,例如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网络上时常会出现虐猫、虐兔等虐待动物的视频,拍摄内容极其残忍,网友们纷纷谴责这种残害虐杀动物的行为。然而,刑法对于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范,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行为,对于动物本身,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层面上同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人对此行为深恶痛绝,而有的人却争相效仿。

(三)刑罚处罚存在处罚不当现象

我国主要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作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我国刑罚存在重刑情节,判处的自由刑相对过重且单一,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纯的强调重刑可能会对不法分子予以震慑,但是又极易忽视生态法益的修复,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例如,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法条中还有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刑法法条中罚金刑数额规定不明确。例如,《刑法》中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我国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传承及提高动物保护思想认识

传统的儒释道思想中有着超前的动物保护思想,是朴素的平等观,对动物的保护与关爱只是传统文化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主体。中国文化更多的在意人和人的生活,关爱动物是人对自身生命价值认知的扩展与延伸。

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动物保护思想的基础上,还要把“仁”真正的扩展到动物上,坚决树立人与动物平等的思想理念,在法律思想上真正确立动物本身的“主体”地位,从而加强了动物保护的力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动物的科学性研究,打破思想束缚,运用科学和理论来证明人与动物的同质性,确立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积极组织多种宣传活动,提高动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影响力。要做到尊重大自然,特别是要坚持“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要坚决树立尊重生命的思想观念,生命形式都是独立的,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尊重生命是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思想基础,善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人类必须受到行为道德的约束,本着人道主义,树立良好的动物保护思想。

(二)扩大动物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制度大多针对野生动物、国家自然保护区动物以及进出口动物。与较发达国家立法中关于受保护动物宽泛的范围相比较,我国与之存在较大距离。早在19世纪中期,法国、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并且将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任何动物”;1987年欧洲各国又签订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共约》,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引起宠物动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等;美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3]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中,动物保 护范围应将“任何动物”加以具体诠释,例如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等。科学有效的整合动物资源体系,也是完善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重要基础。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根据基本国情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思想,将罪刑明确具体,在立法时应当尽量采用详细说明的方式明确罪刑;破坏动物资源罪的立法保持高度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修改,以致与所立刑法协调统一。

增设故意伤害、虐待动物罪名。故意伤害、虐待动物,尤其是对珍贵、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应将以上行为规定为犯罪,且范围扩大到一般动物。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补偿政策以及配套法律的处罚依据。

增设关于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犯罪的罪名。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屡见不鲜,却迟迟不见解决办法。刑法应增设“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罪”,并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4]

(三)完善刑罚

在刑罚处罚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刑罚轻缓且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立法趋势相适应。首先,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进行刑罚处罚,尽量减少死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适当将死刑降至无期徒刑,对破坏动物资源犯罪实行重刑重罚可能会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只强调严惩犯罪,应当充分考虑如何恢复和补救被破坏的动物资源;其次,适当的减轻破坏动物资源罪的自由刑,重视罚金刑的适用,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应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进行衡量。这既能从经济上有效地惩治犯罪,又能利用资金对动物资源进行保护及补救;最后,统一量刑也是我国刑法完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在不同法条中所对应的处罚不一致也是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法条的同时应当注重量刑相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