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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2477.5万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41人,其中高级职称19人,博士、硕士23人,10人具有国外大学、研究所学习和工作经历。下设果蔬加工与贮藏、粮油加工、功能食品与活性物质、畜禽水产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等5个研究室和1个中试示范工厂;建立了质谱、色谱、元素分析、氨基酸、病毒与转基因、理化等测试分析实验室。拥有3000多平方米的检测实验大楼,装配有先进的精密仪器与全套欧美进口果蔬加工中试设备,价值3000多万元。
先后主持承担了国家和湖南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60多项,取得科研成果40多项。其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各1项,获授权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制定标准9个,发表科学论文210多篇,主编出版《柑橘加工概论》等著作7部,约160万字。成果已被湖南熙可食品有限公司等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用,创经济社会效益20多亿元,出口创汇近3亿美元。
“柑橘酶法脱囊衣和去皮技术研究”成果简介
我国是世界柑橘第一大国,2010年面积221万hm2、产量2645.2万t。湖南是我国柑橘第一大省,面积38万hm2、产量410万t。我国柑橘加工主导产品是柑橘罐头,约占加工量的90%,年产量80多万t,出口30多万t,占国际贸易量的70%左右。目前,我国柑橘罐头基本采用传统的人工剥皮和化学法脱囊衣,存在以下问题:每生产1t柑橘罐头,产生NaOH废水40~60t;NaOH的使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劳动密集、生产效率低。
近年来,发达国家针对我国柑橘工业存在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采用越来越多的技术壁垒甚至法律措施来限制我国柑橘罐头出口以保护本国产业。为保持我国柑橘工业在国际市场的优势竞争力,打破日益严峻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在国家“863”计划、农业部优势农产品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的支持下,项目组研究橘皮和橘瓣囊衣的化学组成特性,创造性地应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加工工艺,重点研究酶法脱囊衣和去皮新技术,同时开展微生物降解柑橘囊衣和柑橘全果酶法脱囊衣的技术研究,并研发配套设备,形成了完整的工业化技术体系。项目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
应用该技术,不但解决了柑橘加工传统工艺中产生大量NaOH废水污染问题,而且有效降低了劳动强度和成本,显著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生产效率。
2007年12月12日,由中国工程院方智远院士、孙宝国院士等10多位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复合酶法柑橘脱囊衣技术属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08年4月2日,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和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主办了全国性培训班,来自8个省市30多家柑橘加工和设备企业以及科研单位共130多位代表参加学习。
1.农产品加工业的现状
各省区应充分发挥各地的自然资源和传统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工业在探索中不断提高,在提高中不断发展,无论是加工规模、加工技术还是结构层次,都有了较快的进步,基本上形成了以粮食加工、畜禽产品加工、林特产品加工等为主导的特色产业。区域农产品加工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已经具备了进一步提升加工业档次和发展精深加工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并且在提高区域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繁荣,以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中国食品加工业发展水平较低,损失浪费十分严重,年折合经济损失约 1800 亿元,相当于全国年浪费1.4 亿亩耕地的投入和产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势在必行。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总体可以保持年均 13%以上的增长速度,到 2015年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将在现在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2.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瓶颈
2.1农产品安全问题将长期处于高压态势
我国人多地少,资源有限,城市化加快了土地流失和环境压力,保障农产品的数量供给将是一项长期任务。而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2]。
2.2农产品的质量不能满足现代加工业的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人口压力大,土地资源少,农业生产一直强调高产稳产,对农产品的质量重视不够,特别是对食品工业用途及加工质量性状研究不够,不能满足现代食品工业对质量性状的要求。
2.3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缺少系统技术支撑
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业在工程技术领域的特殊性、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产业链的全过程研究不够,使整个产业的发展缺少总体战略考虑和系统技术支撑。
2.4农产品加工科技投资和项目设置缺少长期战略规划
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从部门、行业、技术或眼前需求的角度考虑得多,从产业链、产业发展、高新技术需求方面系统考虑得少。
2.5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基础薄弱
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创新、技术集成、技术消化能力不足。在国家科学研究体系中缺少专门的研究机构,缺少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工程的核心研究队伍。
3.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点,调整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即在现有产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加工业的管理与规划。
3.1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支持体系
农业是弱质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离不开政府有效的支持与倾斜。建议出台有关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贷款贴息政策、土地优惠使用等政策,开展政策落实大检查,建立一整套支持加工企业建立、生存、发展、扩张的政策体系,从产业链、产业发展、高新技术需求方面系统考虑战略规划,使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优惠政策能真正变成惠民政策[3]。
3.2加强部门协调
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成立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联合会,协调部门关系,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通过“超部门”的协调组织,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引导和调控,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建立一个稳定和开放的宏观经济环境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3.3支持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确实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经理人人才库,完善经理人监管措施;三是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技能。从而使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自觉推行现代管理的主体。
参考文献:
[1]盘明英.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与探索[J].江汉论坛,2006.11
[2]刘巽浩编著.农业概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3]杨永坤,赵华.浅议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思路与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1.1
[关键词]西部;农业;信息化;协同电子商务;.NET
农业发展的主旋律是“以信息化推动产业化,以产业化实现现代化”,而信息化的推进过程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企业的实施和农户的参与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业信息化已成为世界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农业现代化的新内容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西部农业和农民受到的冲击会更大西部地区要发挥比较优势,既要考虑国内特点,也要考虑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竞争力无论是从农业生产者经营者,还是从政府的角度看,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西部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中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引 言
简言之,协同电子商务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利用以Internet等为特征的新兴技术为实现手段,通过改变业务活动的模式在企业群各业务单元的供应链内及跨业务单元的供应链间进行各种业务的合作,提高企业群各种业务活动的效率和实现实体资产的互补,并建立有利于企业群的各业务单元间信息共享和知识创新的新型组织,最终通过激活企业的隐性资产,实现企业群知识网络的正反馈而获得协同效应,从而创建企业持续的竞争优势
协同商务思想的提出以及相应的发展,主要是来源于供应链管理的思想和发展,以及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对企业能力的提升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能力来实现供应链优化的思想成功地应用协同商务,实际上就是帮助企业与供应商以及上下游合作伙伴建立协同商务链
协同电子商务具备两个层次的目标:第一层次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群价值链各个环节的电子化,提高企业群各种业务活动的效率,充分利用企业群中的实体资产创造互补效应,即互补电子商务第二层次的目标是利用信息技术,打破组织间影响知识创新与传播的障碍,激活企业群的隐性资产,引发企业群知识网络的正反馈效应,即创造企业群的协同效应,这也是协同电子商务的最重要的目的和本质协同电子商务的本质是由于技术的进步而打破了原来组织间的障碍,大大降低了企业群实现协同创建协同效应的组织成本,因而使企业群能够实现真正的协同,创建企业群的竞争优势新的技术条件为企业群创造了更多的协同机会,并为实现协同提供了网络环境及技术的支撑并且由于降低了组织成本中的共享协调成本,降低了协同效应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由于组织成本过大而无法实现的机会在新技术条件下变得更容易了因而,实现了协同电子商务的第一个层次的目标,并不能使企业建立起长久的持续的竞争优势,而只有实现或者部分实现协同电子商务的第二个层次的目标,才能真正地激活企业的隐性资产,使企业的核心能力难以被竞争对手仿效和替代,为企业创建长久持续的竞争优势
二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系统的开发
信息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电子商务则是终极目标面对我国西部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交易手段落后,组织化程度产业化程度信息化水平较低等现状,利用先进网络开发技术为农业行业客户提供农业行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并根据行业客户的信息化需求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将成为推进我国西部农业企业信息化发展构筑西部农产品流通新战略的重中之重
按现有的农业结构,主要的层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集中调控和协调,各地生产资料部门的销售分发渠道,基层组织的统一代办和服务,农产品的储存基地,农产品的运输和农业人员的最终生产等如果加上进出口业务,还会涉及外贸部门的管理,大型的运输系统和仓储系统,涉外经济的相关部门协作等在农业应用信息平台上实施电子商务,从单纯地提供信息到大环境成熟的条件下,实现面向终端客户的商务服务,对改善我国西部农业价值链和提高西部农业企业竞争力是有很大帮助的,是我国西部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协同电子商务系统的开发方面,随着Web Service-.Net Framework下的分布式处理技术,即Web Service(Web服务)的推出,Web服务能够为多个应用程序而不仅仅是浏览器提供数据,并通过外置数据以允许其他的客户机使用在同样的端口和传输层都起作用的标准协议(如HTTP)来执行操作将Web服务定位于基于开放的标准,能够用于任何平台,使协同电子商务平台拥有作为跨平台和跨供应商的集成技术的潜力,实现Web服务和Web服务构架后,农业企业及用户就可以利用Internet上许多现有技术另外,利用.NET框架的安全系统和配置系统协同工作,还能有力地遏止运行不安全代码的可能性,并大幅度减少了“DLL Hell”对应用程序进行配置时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利用.NET技术开发的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系统结构可以参考如图1所示的功能结构协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农业行业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1. 内部协同办公平台提供人事文档项目产品客户财务等一体化管理功能
2. 外部农业电子商务网包括:采购网(招投标)和销售网(电子商务),使得企业的外部资源可以通过外网与内部的员工进行协同工作
3. 与行业性农业网站进行对接和集成
4. 外网(公众门户)实现局域网与Internet的联入,以便获得世界上有关农业科技研究的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动态实现农业企业的自我宣传 同时供应商和客户都能登入系统进行电子化交易和信息查询
5. 全套电子商务套件:
(1)进货管理系统主要完成各类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开票以及有关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功能
(2)销售管理系统主要完成各类农产品的销售开票结算以及客户档案管理和相关的查询及统计等功能
(3)库存管理系统主要完成各类农产品的入库/出库管理库存台账管理盘盈盘亏报废等处理,以及相关的查询统计打印等功能
(4)统计分析系统主要完成对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各类农产品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以及农业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费用统计财务状况基础设备等方面的报表工作,并加以分析
(5)知识管理系统帮助农业企业积累分享利用和创新各种知识和经验,完成农业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6)办公自动化系统帮助农业企业完成内部办公的自动化和电子化,例如:各种公文管理各种会议管理各种任务的布置各种办公流程的管理各种资产的管理等
(7)查询系统提供各种查询和各类分析报表处理
三西部农业企业信息化与协同电子商务建设的重大意义
1. 西部农业生产者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在比较优势战略逐渐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平台的大背景下,不仅国内外的市场营销信息科技信息,而且有关国内外农业政策及其变化的信息,甚至WTO农业多边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及其前景的信息,都对西部农业生产者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价值
2. 提高西部农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农业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西部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西部农产品价格竞争力西部农产品质量竞争力和客户信誉竞争力三方面复合而成的,完善的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西部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1)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西部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因为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农业投入产品价格农产品市场行情和国内外农业政策导向的信息更有利于西部农民确定自己的比较优势,而按比较优势配置资源有利于提高西部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2)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西部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国内外农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变化的信息是完善的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基本组成内容之一当西部农业生产者能够从网络上便捷地得到有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信息,并以质量标准来规划西部农业生产时,西部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无疑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3)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西部农产品的信誉竞争力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讲究诚信的经济对讲信誉和市场影响大的客户进行介绍,并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是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重要功能之一
(4)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完善有利于推动西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进而提高西部农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竞争力从最终来源看,西部农产品质量竞争力价格竞争力离不开西部农业技术进步和西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支撑西部农民渴望高新技术,但对于经营规模小收入水平不高的小农户来说,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往往足以使他们望而却步由于农业高新技术的最新进展应用前景获取途径技术咨询方式均是完善的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构成内容,因此,完善的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有利于缩小农业高新技术供给者同农业高新技术的需求者特别是广大西部农户之间的距离,进而有利于降低西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推动西部农业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西部农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竞争力
3. 降低西部农业风险的需要西部农业生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加强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风险对西部农业的不利影响从市场风险看,西部农业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西部农业信息不充分而引起的生产和经营的盲目性所造成的西部农民可获得的信息越充分,投资和生产决策越准确,市场风险就越小因此,加强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有利于降低西部农业的市场风险
4. 政府支持和保护西部农业的需要诸多的数字反映出“西部等于贫困”这样一个事实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国家整体实力较弱,经济发展的重点在东南沿海,对西部采取的是扶贫性发展战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东南沿海经济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西部正从大面积的贫困中走出来,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这一切为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农业始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虽然受到了WTO农业协议的约束,但政府对西部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仍有很大的空间政府支持和保护西部农业的目标是提高西部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西部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对西部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必须立足于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农业形势,提高有限的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政府对西部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离不开完善的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支持
四加强西部农业企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的对策建议
西部农业信息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趋势,根据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外部性强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具有公共产品等诸多特点,为了尽快完善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特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 充分发挥政府在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由于收集和处理市场信息的一次性投资很大,而一旦得到信息又可以以供给的边际成本为零的方式让众多的农户和企业分享,农业信息的这一公共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从国内国外已有的经验看,政府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制订规划完善政策加强立法和增加投资,建立和完善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框架,带动社会力量参加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政府支持和参与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因不会对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和贸易产生直接的扭曲作用,属于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范围,因而政府在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建设中不存在发挥作用空间约束的问题
2. 通过政策优惠推动西部农业龙头企业的信息化进程西部农业龙头企业的信息化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西部企业自己的网站,融入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让西部企业网站成为社会了解西部的窗口和西部农业向社会推介自身的桥梁;二是建立和完善西部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前者是西部企业对社会整个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的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网络效应和社会效应,因此,国家应对西部企业网站建设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后者属于西部企业的私人产品,是西部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因而无须国家干预
3. 大力发展西部农村教育,提高西部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西部地区的状况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将是西部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因此,西部农业信息化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如何推动西部农户农业经营的信息化由于西部农业信息化的实质是在西部农业领域广泛开展和深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因而,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能否充分发挥效益,西部农业信息化能否获得最终成功将取决于西部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4. 大力整合新兴信息媒体和传统信息媒体Internet技术出现以前,我国西部农业信息服务主要依赖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随着IT技术的发展,Internet等新兴媒体不断出现并开始向西部农村延伸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优势在充分开发利用新兴媒体的同时,整合传统的西部农业信息媒体,利用.NET技术建立完善高效安全的西部农业协同电子商务系统,并通过协同电子商务系统为西部农业搭建一个现代电子化运作平台,不断提升西部农业核心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 西部开发课题组. 中国西部大开发指南[M]. 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
[2] 林榕航. 电子商务学系列教材——电子商务学概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3] 刘. 信息管理基础[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行政伦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082-02
食品一直以来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则是影响国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当代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与环境健康意识的普及,市场对食品的健康化、无害化要求愈来愈高。安全食品消费也逐渐成为可被引导的趋势。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食品安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被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内涵以及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质量问题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也是对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日益紧迫的课题,如果想要解决好这个课题,首先,需要对食品安全有一个充分科学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解释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
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例如瘦肉精事件、塑化剂风波、上海染色馒头、地沟油、速成鸡等事件都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面对如此频繁的食品安全危机,老百姓们谈食色变。这些事件的背后是食品生产水平不高、生产条件脏乱差,同时,食品的生产规模普遍为作坊式生产,不能达到规模化、产业化,生产过程十分不规范。而且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出现之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改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惩罚性有限。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伦理分析
1.食品安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行政问责的伦理实践基础薄弱。从理论上来说,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和法律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外在硬性约束,它从“人性本恶”的伦理道德上出发,主张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规定外在的权力制度制约与约束构成了法律的内容。但是执行法律的主体是人,人并非都是理性而公正的个体,虽然行政官员他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执行的是公共权力,但是很可能存在着公权私用甚至滥用公权的情况,所以只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应当内化为行政主体的自我意识以及自觉行为,这样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有效避免行政官员的不作为,行政官员的道德自律意识修养有助于行政责任的履行。但是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基础实践上却非常薄弱。
其次,行政问责主体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我国关于行政问责的方式大多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权力问责,这种问责只是停留在表面,是一种十分单一的主体内部的责任追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问题没有深入彻底解决,自然也就难以令公众信服,我国在很多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面前,先是中央或省市领导引起注意,然后高层领导直接批示后开始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这种方式依旧没有脱离传统官员“为民做主”的阶段,是在行政压力下权力高度集中的表现。所以行政问责主体的单一化阻碍了问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过于形式化,停留在表面。例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官员对问题展开临时性的责难和施压,而当社会公众对事故的关注度减小或者注意力转移时,行政问责有可能小而化之了。整个过程没有真正实质的内容,也没有做到公开化以及透明化,随意性过大,更多的也是追究个人责任,这样政府的权威性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2]。
2.食品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酿成伦理失序
第一,生产者企业实质上应是“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结果,他既应该去追求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应履行“社会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水平,以保障社会各成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基本准则[3]。但是当代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却遵循“企业无道德性神话”,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减少成本,增加短期机会,甚至触犯了法律,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这样的劣质商品利用成本优势,利用低廉价格打压正常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第二,食品监管者应当是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守护者,应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始终关心、关爱、关注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各项检查的程序。立足于现状,食品监管者道德缺失现象严重,在监管行为中见利忘义,,,或者和从业者利益联盟,完全没有道德底线,对生产者的不道德行为熟视无睹。
第三,食品消费者的不健康心理也诱发了伦理失序,食品消费者的需求是拉动生产者进行生产经营的目的,目前,我国的食品消费者还没有形成科学公正的消费观念,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侵害时缺乏道德责任意识,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选择沉默,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追求廉价商品。面对即将过期的打折产品趋之若鹜,表现出了一种冲动非理性的消费,缺乏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滞后
第一,食品安全法律的适用性差。尽管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只是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括性规定。而且在新形势下并没有充分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当前的现实情况有所脱节[3]。
第二,食品安全法律的操作性差。由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的基础链上面,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目前,全国各地一般都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着食品安全管理,混淆两者概念,在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对其安全操作不够重视。同时,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方面都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4]。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的惩罚性差。有部分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受到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了决策的公正性。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关于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但因为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1.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安全体系
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该分级。以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责任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各个级别的问责应有相对应的制度法规,从而建立起这种层级体系。同时,应该建立起以民为本的核心思想,在保证国民食品安全事件中,各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应树立起“有权必定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地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最后将食品安全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去,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长负责制,实现各个环节的紧密结合,形成环环紧扣的监管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起三级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央级、地方级以及私营(行业协会)级。另外,我国应发展私营性质的保护消费者机构,它是由一些企业联合创办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遭不讲道德厂家的危害。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应从两个方面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管制:一方面,加强完善国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准入管制。由于我国地域的发展有些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对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食品采取纵容视而不见的态度,这种做法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的力度。同时,也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建立道德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准入管制,尽快建立一套国际化的检疫技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察机制的各个环节。尽管当前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很多,但这种多头执法容易产生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影响工作效率,所以可以考虑合并食品检验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这样可以使监管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不给市场监管留下任何漏洞。同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大惩罚力度。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和其他成本加起来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厂商的这种不道德行为。国家应当制定严厉的法律来打假。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保证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母法的地位,包括食品种植、培育、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整个过程,确立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的影响和作用。要达到这一目标,应当完成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清理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的管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呈现出数量多、内容分散的特点,因此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平行法之间相互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标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废止过旧且未贴合实际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的起草修改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并且出台相关的单位法律和配套法规,扩大其覆盖面,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地带,保证食品安全法有效可行[5]。
参考文献:
[1]魏益民.食品安全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熊水龙.行政问责制与行政自责文化建设[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5):90~93.
[3]王艳林.食品安全法概论[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关键词] 耕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 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 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 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 & Cole 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 Muraki Gottlieb 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M].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