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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督察组织
成立由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组成的矿产督察小组,明确分工。督察小组成员一般3—5人,原则上应为单数。如需进行联合督察、会诊式督察,应向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督察员办公室进行组织。
(二)熟悉资料
预先熟悉拟督察矿山有关资料,包括: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采矿权登记档案,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资料,矿山储量动态测量资料等。
(三)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确定督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四)发出督察通知
提前10—15日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向矿山企业、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矿产督察通知”。寄发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到矿山进行督察的时间、依据;
2、矿产督察的内容;
3、矿产督察的程序;
4、对矿山、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配合、支持、协助督察工作的要求;
5、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7、矿产督察小组成员名单。
二、开展现场督察
(一)持证上岗
到达现场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督察员证。
(二)阐明来意,听取汇报
召开由矿产督察组、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矿山企业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督察工作动员会。由矿产督察组阐明督察工作依据、目的、内容、程序以及需要矿山如何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汇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三)查阅资料
查阅矿山企业的设计资料、地质报告、统计报表、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储量动态变化统计台账、“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测统计台账等技术资料,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章制度等资料。检查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指标、年度报告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规费的缴纳情况。
(四)现场检查
到矿山企业的采、选现场,实地检查矿山的采矿方法、开采顺序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开拓和回采矿量是否合理;选矿方法、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切实得到回收和利用。
(五)核实计算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核实相关图纸资料、台帐、设计等,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其他相关数据。
(六)形成初步督察意见
矿产督察组汇总各种情况,综合分析讨论,形成初步督察意见。
(七)形成督察结论
与矿山企业交换意见,质疑、座谈,形成督察结论。
(八)填表备案
由矿产督察员填写《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相关市国土资源局和矿山企业分别备案。
三、报送矿产督察报告、下发矿产督察意见
(一)报送矿产督察报告
现场督察结束后,由矿产督察员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报送矿产督察报告(提纲见附2)。在报告中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查处或其他建议。
(二)下发矿产督察意见
针对矿产督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的督察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督察,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处理决定,向被督察的矿山企业下发矿产督察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跟踪督察意见整改情况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矿山企业定期报送督察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督察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五、上报、公告矿产督察情况
(一)上报矿产督察工作总结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编写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向聘任单位报告。
(二)公告矿产督察情况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对全省矿产督察情况进行公告。
附: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2.矿产督察报告提纲
附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一、矿山概况
矿山企业位置、性质、开采史,采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规定开采范围、实际开采范围,产品、年产量、产值、利润,从业人数等情况。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过程中的矿产资源保护情况,探明的各级储量、已开采利用储量、保有储量及服务年限、年度动用储量及损失量,生产性勘探情况,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执行情况,选矿方法、选矿工艺流程、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情况。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矿山“三废”治理的工艺和措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已使用治理费用的分析等。
四、依法开采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制度制订与执行情况;采选方面的管理工作情况;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及产生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地测机构、地测人员及其职能的执行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出让金、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是否积极参与矿山的年度检查、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度报告(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权限内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经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审核,报设区市政府批准。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以及中型及以上生产规模矿山的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审批、登记,在颁发许可证前,须报省政府同意。
(五)新办矿山申请采矿登记,已有矿山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可采储量等资源利用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六)按照分类出让的原则,严格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优势企业发展。对大宗整装及其他重要的矿产资源产地,按有关规定优先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勘查开发,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集约化水平。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引入大企业,形成大投入,争取实现新的找矿突破。
(七)国有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吸收社会资本进行勘查、开采,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依法批准。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设立的探矿权,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转让,《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58号)下发后设立的此类探矿权,不再进行转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对符合转采条件的探矿权,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有计划地转为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要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按批准的设置方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九)深入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规定收缴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对已有采矿权尚未缴纳价款的情况进行清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坚持“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逐步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整合后的矿山要进行重新设计,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大中型矿山必须按规定对矿区范围内及矿区范围周边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整合其他矿山的资源。
(十一)对已有勘查区及矿山及深部,不宜单独设立矿权,可利用一套开采系统进行开采的资源,不增设探矿权、采矿权。通过资源整合或扩大勘查范围、矿区范围,提高勘查开采规模和集约化水平,减少探矿权、采矿权数量。
四、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十二)各级政府是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十三)加强对超贫磁铁矿和其他零星分散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的原则,结合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土地开发等,对部分环境有保障、适合开发的区域进行规范操作,有组织地进行开采。使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利用、矿区群众得到利益。
(十四)妥善解决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因矿业权纠纷、国有矿山企业改制、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一事一议,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实事求是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积极妥善解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行政,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工作目标: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利用1个月时间,集中力量重点对马城镇境内非法采矿进行整治,同时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反弹和无证开采。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及各有关乡镇,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区域是:马城镇孝仪境内矿区、涂山风景区禁采区、城关镇荆山禁采区、唐集镇平阿山矿区。对于无证开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要通过依法打击,消除非法开采生存的空间。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对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开采、整治的,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自拆阶段(。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部署,强化依法采矿意识。动员非法开采企业自行拆除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
(二)阶段。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依法强拆,做到“三不留一清除”(不留人员、不留场地、不留机械设备,彻底清除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对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未按标准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做好此项工作的总结。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马城镇、城关镇、唐集镇、涂山风景区等乡镇(区)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非法开采企业的设备、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县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处无证矿山火工材料的来源,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
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林业部门负责因非法采矿毁坏林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渎职、失职行为实施问责。
县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县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五、工作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同时,触及到矿产资源开发业主的利益,难度比较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这次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力度,迎难而上,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一)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必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县政府已经成立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精干力量,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主要任务、整顿措施、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552—8010075)。同时,强化对矿业权人的培训,提高矿业权人依法探、采矿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要认真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遇有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键字]矿产资源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重点 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4-104-2
0引言
云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作了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规划要素的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协调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推行云浮市“生态矿业、绿色矿业”的科学理念,在开发矿业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各种自然资源。
1矿产资源规划概况
1.1 矿产资源特点分析
云浮市矿产资源丰富,截止2007年,共发现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矿产274处,优势矿产主要是水泥灰岩、硫铁矿等非金属矿。矿产资源的开采,对水、大气、声以及生态环境均会产生一定影响。矿产资源规划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累积效应,同时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均匀和环境影响复杂等特点。
①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是在上千万年乃至上亿年的漫长地质年代中形成和富集的,相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而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1]。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找矿方法和手段的更新,过去无法探测或者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伴随着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能够得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加强。
②矿产资源分布广泛且不均匀。在云浮辖区范围内,各县(市)乡镇均有不同的矿产产出,资源丰富、种类繁多。由于矿产资源分布不均匀,在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无法像其它专项环境影响评价一样,用单一的环境指标来限定和评价矿产资源规划,再加上涉及面广还可能叠加了其它工农业污染源。因此有效的评价方法就是在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价。
③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影响比较复杂。由于矿产资源种类繁多,不同的矿种开采方式各不相同,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各不相同。例如云浮市水泥用灰岩、花岗岩等非金属矿露天开采,如果环保措施不当,爆破过程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噪声,又因为采取地表层层剥离的方式开采,对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植被生态等破坏明显,同时还会产生大量的废石堆积;云浮硫铁矿露天或尾矿石堆放场受雨水和地下水流经淋浸而产生酸性水污染附近的地表和地下水体,加上开采时间较长还造成了大面积的地表或大量的尾矿堆积,对地表生态的影响明显。金属矿产的地下挖掘、选矿或者尾矿废水涉及到重金属的排放,对地表和地下水系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另外,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周期一般较长,对水体、土壤的污染具有累积效应,尤其是云浮大型硫铁矿山和金属矿山的开采涉及到重金属的排放,对环境影响的累积效应不可忽视。
1.2矿产资源规划内容概述
矿产资源规划也称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涉及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还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图件。
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规划目标可达性分析和规划方案环境可行性研究。另外,规划图件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对矿产资源规划图与上级规划、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图件进行叠图分析。
2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重点
根据云浮市典型开采矿山的自然环境概况、矿产开采涉及的环境敏感问题、区域的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等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针对矿产资源规划时间跨度大、生态、景观和社会经济影响大的特点,总结提出四个重点评价内容。
①确定合理的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包括识别环境功能及环境敏感区、识别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因素,并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各个指标设置相应的评价目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云浮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总体特点,主要考虑以下六类环境因子:水资源与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与土地、水土、地质和社会经济,针对每一类环境因子选择具体的评价指标。
②规划符合性与协调性分析。包括与上一级规划的协调性分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分析、与同层其他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③规划的环境合理性综合论证。分析规划目标(指标)的合理性、开发利用总量及结构的环境合理性、开发利用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规划保障措施的环境合理性以及环境目标可达性。
规划目标的合理性分析,分析采矿权设置、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等目标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上层规划;分析矿产品产量与产值目标、矿业结构调整是否适应当地矿业经济发展需求;分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率等目标能否实现,是否符合云浮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且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开发利用总量及结构的合理性分析,分析规划提出的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指标,能否满足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要求。规划开采规模结构的调整是否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否有利于采用先进高效的抑尘技术,从而有效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规划要求调整技术结构,能否有效控制矿山水土流失、降低地质灾害风险,有利于生产矿山的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
开发利用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论证,分析勘查规划和开采规划分区及采矿权投放是否综合考虑了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矿产资源现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是否具有促进作用,规划实施是否有助于实现禁止区内关停、限制区内收缩、鼓励区内集聚的优化开采布局目标[2]。
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达性分析,通过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影响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分析,并结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论述环境保护目标能否实现。
④环境影响预测。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后对水、大气、土壤和声环境的影响,分析、预测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分析、预测不同开发强度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和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另外还要预测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源;明确各种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评价规划布局的生态适宜性、规划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功能区和各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并提出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推荐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以及替代方案。
3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主要方法
规划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云浮市享有“硫都”的盛誉、素有“石乡”之称,是典型的矿业城市,矿业产值在全市工业产值中占有较高比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有一定依赖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动,矿产资源规划的产业结构、规模、布局会有所调整,因此,规划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单一的评价方法难以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实际工作中必须综合利用多种评价方法。
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中的核查表法、矩阵法等简单易懂的方法,仍然可以运用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但由于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和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在运用这些方法时应考虑其适用性和可行性。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流方法可归纳为4类。①政策和措施分析方法。如设立可持续目标和环境目标、加权比较法、环境承载力预测等。②稍加改动的传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如资料收集与分析法、现场调查与监测法,核查表法、强度分析和情景分析等。③现代信息技术方法。由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信息量大,利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MAPGIS等信息技术方法对矿产资源规划涉及的影响区域和环境背景进行识别,对环境变化进行预测和监测。④其它的一些专业性评价方法,包括模糊评判、层次分析法等数学模型和景观指数法等。
4 结论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从根本上、从发展的源头上注重环境影响、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后患,使很多的环境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根治。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有效工具,能为规划编制和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云浮这个矿业城市尤其重要,有利于推行“生态矿业、绿色矿业”的科学理念,实现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付建飞,王恩德.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及实例研究[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5(5),85-89.
[2] 李川,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方法[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S].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2003.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资源是指涉及本省支柱产业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水、矿产、土地、林业、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资源。
第三条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协调。
第四条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原则。要坚持对项目的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使整个审批过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要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除应予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在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五)坚持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健全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事后监管、社会参与的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把责任追究要与公务员考核和纪检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制定专项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逐步形成由开发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新机制。
第七条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水能、地下水和水源等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使用权流转等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林产品的利用、林木采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占用征用林地等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依法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一)制定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标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决定取得开发使用权的资格。
(三)与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项目申请人签订协议,项目申请人缴纳资源出让费后,正式出让开发使用权。
第十条对取得开发使用权的项目进行预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项目预评估: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开展专家评审。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易造成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