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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市民: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历史以来,我县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由于错误观念的误导,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资溪的文明形象,与当今世界倡导的绿色消费、文明生活的主流格格不入。党的十提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精神,提高全县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幸福资溪作出积极贡献。为此,我们郑重的向全县人民发出倡议:
从现在起,在全县范围内发起保护拒吃野生动物的全民行动,并长期坚持下去!
坚决反对落后、野蛮、残酷的消费陋习,提倡健康、环保、文明的生活消费方式!
坚决不捕杀野生保护动物!
坚决不吃野生保护动物!
坚决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
勇敢举报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的行为!
让我们的郑重承诺传播到全社会,落实到每一个人。
范文二
亲爱的同志们:
现在我国的一些野生动物正面临着灭绝,他们面临着很多灾难,人们的捕杀、生物之间的捕食关系、自然灾害他们现在很危险,我倡议: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
我们不但要自己做到保护动物,还要不断的提醒身边的人要保护动物,因为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请大家想一想,我们这个世界,如果没了动物,我们人类会怎样?如果没有动物,我们的生活会怎样?或许是无聊,或许人们会挨饿,但是无论会怎样,对人来说,没有了动物,人们将会和动物们一样,活不下去的!
大家不要忘记,人类虽然比其他动物聪明,但我们也是动物。如果有人像我们残害动物一样残害我们的话,我们将会怎样?
我们不应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结果,只会让人类自己受伤!
亲爱的同志们,让我们一起保护动物,创造一个更美丽的生物圈,让濒临灭绝的动物们有一个最后的家!
范文三
亲爱的市民:
你们好!
鸟类和野生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也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每年4月1日7日是宜昌市爱鸟周,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市民朋友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我们向全体市民朋友们发出倡议:
主动学习鸟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知识,积极宣传爱护鸟类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多植树、种草、养花,爱护一草一木,保护绿地和湿地,制止环境污染,保护好鸟类和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为鸟类和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生活的空间和生态环境,让人类与鸟类、野生动物共享大自然;提醒自己的家人不伤害、捕杀和经营贩卖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不掏鸟窝,不捡鸟蛋,不笼养野生鸟类和野生动物。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在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的特点,认为区是的西南门户,南临杭州湾,西连浙江省,交通便捷,门户众多,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繁重,同时意义十分重大。
为了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和指挥,农委成立“绿盾2号行动”领导小组,由农委主任陆水平任组长,农委副主任王元珍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农林办、农委办公室、区林业站、区野保站为成员单位,下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站,站长杨文良任主任,由资源管理科具体操作。
二、全区排摸,重点打击
根据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要求,结合本区的客观情况,首先发动各镇林管员全面摸排非法收购、加工木材的情况;非法加工、销售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尤其对加工销售蟾蜍和青蛙、蛇类的加工、批发的主要场所;再次对还林补种的履行情况和保存率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朱行工业区和枫泾新华村的保存率进行检查。
计划在7月中旬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联合工商部门,对非法收购加工木材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进行一次专项行动;8月初对各镇的还林补种的落实情况和保存率情况进行核查;继续与各公安检查站和动物检查站紧密联系,严格控制木材和野生动物的非法入境,力争堵住源头。
三、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利用报刊、新闻媒体等形式正面报导和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市民摒弃不良饮食嗜好,提高市民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自觉性。
2、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继续与公安、动物检查站建立紧密协作关系,杜绝野生动物的非法入境和木材的非法运出。
[关键词] 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 保护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增加生物多样性,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当地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对安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对安阳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西部太行山区东部平原,中间地带为丘陵,地形地貌复杂,且汤河、洹河、卫河、漳河、淇河流经我市,水域丰富,特别是漳河湿地和汤河湿地形成了湿润的气候,使我市的野生动植物非常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境内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91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43种,河南省重点保护的48种。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鹳、玉带海雕、白鹤等13种,二级保护的有雕^、大天鹅等32种。陆生脊椎动物占全省39.6%、两栖类占全省的25%、爬行类占31.6%、鸟类占全省41.6%、兽类占全省的38%。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安阳的生态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虽然安阳境内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特别是近年来生态环境影响和人们对食用野味趋之若鹜,造成野生动动植物逐年减少,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力量的薄弱,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较大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安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时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阳市根据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每年结合“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无数次地救护野生动物,但相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仍显薄弱,大多数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猎捕、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事件仍频繁发生,作为林业部门宣传力度感觉很大,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2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难度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多头立法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出现重野生动保护轻野生植物保护之现象; 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小。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没有执法职能,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
2.3 缺乏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野生动植物中的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时,会出现损害家养牲畜或者粮食作物、甚至伤人的现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机制,应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出现的损失赔偿机制。
2.4 猎捕工具管理收缴难度较大。由于猎捕工具多为私人订制或者收藏,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仍有个别人制作或者拥有猎捕工具。
3 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固长城。首先建议制定或修改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避免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立法造成野生动植物平衡保护脱节,且有重野生动物轻野生植物保护的现象,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要纳入其中;其次严禁多头立法。避免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想死争权和推诿责任现象;再次立法的内容要一致,避免造成执法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明显的冲突。由此可见,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强壁垒。
3.2 强化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日”等为主题活动为契机,制作宣传版面、赶庙会、科技下乡等形式宣传外,重点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使野生动植物产品没有市场,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3.3 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严格猎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由于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措施,有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出现糟蹋农作物甚至伤害家畜、人员的事件,各级政府要把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
4 小结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才是自然的本来面目,全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法律制度到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但相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法律法规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动植物的迅速减少等诸多威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强化部门协作、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建立起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屏障,才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大学生;教育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2-0087-04
收稿日期:2013-06-03
作者简介:李倩(1986―),女,黑龙江绥化人,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研究。
基金项目:2012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大学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研究与实践”
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用硫酸“泼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2011年北京大学生“虐杀小猫”事件以及菲律宾高校学生虐待动物入罪等一系列大学生虐待动物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何高校虐待动物事件频发?从高校虐待动物事件反映出大学生生态德育教育的哪些问题?近年来社会热点关注的“活熊取胆”、“动物狩猎权拍卖”等关于动物保护与利用的争论,作为当代大学生是如何看待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等在主流媒体倡导的动物保护思想如何科学地理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和领导力量,他们对动物保护的态度和行为将对动物保护行动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那么,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方面,尤其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这个国内外最为关切的问题上,该如何做,才能形成科学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的生态意识?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自然观形成的关键阶段,那么,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保护教育则是高校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
目前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动物园保护教育的研究,主要是关于游客利用园区说明牌、对动物的认知度和对观赏教育效果等方面的宣传教育[1-6];另一方面是对中小学生生物学知识普及和爱护生物的角度研究,而在大学教育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研究较少。本文有针对性地选取大学生这一群体,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比分析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效果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探寻,来探讨高校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必要性,为大学生树立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提供一定理论基础。
一、研究方法
本调研于2012年6月到10月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讲座对东北林业大学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所做的问卷调查,来对比在同一样本条件下,讲座前后学生对若干相同问题的不同态度。讲座共有253名学生参加,有效问卷242份,占总人数的95.65%,其中男生115人,女生127人。问卷包括背景资料和主体问卷两部分,背景资料包括:性别、来自省市、年级、专业、是否素食、是否有、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途径等方面;主体问卷以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养殖野生动物[7]、养熊取胆的利弊[8] 、人与野生动物冲突[9-14]、狩猎[15-16]、执法查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17]、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态度等七个方面去陈述[18],最后加之学生对媒体舆论宣传态度的调查。其中将变量分类为消极因子、不能协调发展、积极因子、能协调发展和媒体舆论宣传这五类(见表1)。对每个陈述,学生可以选择五种可能中的一种:非常同意、比较同意、不知道、比较不同意、非常不同意,将非常同意到非常不同意分别赋值为5、4、3、2、1。消极因子、积极因子和媒体舆论宣传的值即为各自所包含项目的平均分。
表1 变量名称表
在样本分布特征分析中:用配对样本T检验,分析讲座前后效果的差异显著性;用相关分析,判断讲座前后的积极因子和消极因子分别对保护与利用能否协调发展的相关性。用非参数检验,分析基本信息对积极因子、消极因子、媒体舆论宣传等有无显著差异。用多重响应分析找出学生获得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主要途径。数据分析均由SPSS17.0统计软件和Excel软件完成。
二、研究结果分析
(一)保护教育讲座前后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变化
从表2可知:从消极角度陈述的各个变量得分讲座之后均低于讲座之前,即趋向于不赞成,其中利用、养殖、养熊取胆、冲突、狩猎这五项与讲座前相比有显著性差异(P=0.000
表2 保护教育讲座前后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变化(x ± s)
(二)影响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对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影响分析发现,性别、专业、素食、宗教等四项在讲座前后对积极因子、消极因子和媒体舆论宣传均没有显著的影响。年级对积极因子(P=0.01,0.04
表3 不同基本信息的学生对各项目的多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结果
图1 不同年级的学生在讲座前后对媒体舆论宣传态度
在做积极和消极两种因子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性分析时发现:积极因子与积极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存在差异显著性(P
表4 两种因子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态度的关系
(三)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主要途径
电视、网络和学校是学生获得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最多的三个途径,电视的响应人数为202,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84.2%,响应百分比为27.1%;网络的响应人数为154,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64.2%,响应百分比为20.7%;学校的响应人数为121,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50.4%,响应百分比为16.2%(见图2)。
图2 学生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途径
三、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效果与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一直在进行,但随着社会背景的逐步变化,人们的保护观念却仍只停留在单纯的保护层面,只认识到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却缺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策略、方式、方法等方面的认知,导致了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误解[19]。对大学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探索影响大学生保护观念的因素,对构建野生动物保护教育体系,提高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积极作用。基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实际情况,结合本次研究结果及相关资料,对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效果及其影响因素探讨如下。
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及是否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时,有90.1%的学生的选择是肯定的,但综合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来看,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理解和认识的均值多在3分(即“不知道”)上下浮动,说明虽然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有一腔热情的关注度,却对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本质和内容理解不够充分。在讲座之后得分都向着预期结果进行转变,说明经过教育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认识有些许提高(见表1)。可见,对大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是改变大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认识误区的前提条件。调查结果表明,利用野生动物、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养熊取胆、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狩猎、执法查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等6个因子变量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能否协调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见表4)。说明学生对这6个因子变量的态度直接影响了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态度,而学生能辩证地看待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正是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重要内容之一。学生的年级和来自的地区是影响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效果的主要因素(见表3),不同年级的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态度有所不同,年级越高学生受舆论宣传的影响越小,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对舆论宣传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的时候要对不同的人群做不同的调整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当今主流媒体正在对大学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获取野生动物保护信息的主要途径是电视(84.2%)、网络(64.2%)和学校(50.4%)。当前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在激发公众保护热情的同时,客观上形成并加强了舆论对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思想,特别是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借助发达的媒体进行的“将野生动物全部放归野外”、“尊重所有动物的生命”和“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等片面引导,使得舆论对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思想更趋于坚定。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例来分析,“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作为引导国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语,其动人之处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通过拒绝消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动物免遭杀害。可是,经问卷调查显示,杜绝一切利用野生动物及产品能否实现这一问题,有26.7%的人群认为是可以实现,67%的人群认为不可以实现,6.3%的人群选择不知道,这就很明显地看出杜绝利用一切野生动物这一问题是不够现实的。如果姑且认为人们都拒绝消费,那么就能免除杀害吗?事实上动物界内部的杀戮是普遍存在的,否则,哪有生态平衡。其实我们可以把这句似是而非的广告词改写成“没有非法买卖,就没有非法野生动物的杀害”这样的公众教育宣传也就不会引起似是而非的误导了。舆论中反映的许多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已经超脱于生态安全之外,背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们对这些保护理念稍微作一番深入思考,便会发现,其中隐含的片面、孤立并可能制约生态安全等不科学问题。如果非科学、非理性的绝对保护理念一直占据上风,将会误导野生动物保护的方向,阻碍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科学化进程,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面对人与野生动物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过于极端,应理性地去看待野生动物保护,消除以往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的认识误区,以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使野生动物野外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使野生动物的生态效益显著增强,使野生动物的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最终达到在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同时,兼顾人们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真正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生态平衡状态。
四、加强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的建议
从研究结果可知,在东北林业大学如此小范围内所开展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在讲座前后就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差异,说明:1.大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仍具有可塑性,建议在高校开设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课程。2.大学生本身所具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不具备足够的科学性,即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根基不稳不扎实,易受极端片面的宣传思想误导,建议在高校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同时,也应从学生接受教育的最初阶段,即中小学开展教育,打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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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现行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综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性质认识及归类不准确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就表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规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它让人觉得国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是为了维护管理制度才对此类犯罪进行制裁的,从而降低了国家惩治环境犯罪包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狭窄
从罪名的设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要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将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确保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都非常广泛,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也应规定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扩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3 罪名设置和规范结构不科学
一是罪名设置不科学。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明确犯罪对象到底是纯粹野生的,还是包括人工养殖的,这种不确定性就给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增加了难度,很可能直接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罪名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不统一,这无形中为执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乱,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时,应当从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出发,将罪名间所体现的犯罪对象的矛盾之处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以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尽合理,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二是规范结构不科学。1997年刑法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绝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就使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立法质量直接左右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诸多法律法规,操作上的不便和烦琐显而易见。另外,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出台,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与现行刑法严重脱节,影响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无疑给执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4 对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部分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规制
一是《刑法》遗漏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草原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毁灭会造成生物种群灭绝,因此,我国刑法典有必要专门设立破坏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犯罪的规定。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我国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坏,草原上的珍贵野生动植物遭到掠夺性的乱捕乱挖,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剧扩展,草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然而,对此类问题的刑事处罚却无具体刑法条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设置破坏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国刑法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行为。该罪的规定不包括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单独设立专门的罪刑条款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正是由于刑法没有将伤害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才导致刘海洋案件出现后发生争论不休的状况。
5 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不科学
一是刑罚过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罚过轻,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如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再者,对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那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违法哪个应处重罚?理论上讲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
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一些主张轻刑化的国家对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罚则同惩治其他犯罪的刑罚相比是更为严厉的,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实行的是轻刑化,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不合时宜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二是刑罚种类过少。在我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当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刑罚,这样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尤其是对单位犯罪来讲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单位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否定性评价。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的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处罚方式,这本身就造成了刑罚力度的弱小和刑罚方式的单一。应该在刑罚措施之外,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多种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这样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综观国外环境犯罪,普遍规定了多种刑罚手段,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里共规定了七种刑罚: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仅在第256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罪”中就规定了五种刑罚。对这样多种刑罚手段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设“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罪除了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环境权是主要客体。不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罪所保护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特殊社会关系简单地归入一般经济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体。将主要侵犯环境权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单列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理论和规则,又使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觉地爱护环境,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专设“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一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有利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体系的完整以及罪与罪的协调统一,从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 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内容规定得过于单一、片面。笔者认为,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应对刑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做出重新界定,确保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看,其出发点是肯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利用的,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各物种的数量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物种间具有相互的制约作用,一种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若干物种在一个地区的消失,各物种的数量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法律难以预料具体哪一类物种才是迫切需要保护的,而且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内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环境刑法的内在合理性。现代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在对其刑法保护上有清醒的认识,从野生动植物的自身价值来确定刑法保护问题,勿要以人之好恶,将一个物种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扩大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样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针对现行刑法中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存在法条竞合、犯罪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从保持刑法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角度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整合,确定较为科学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确犯罪对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到底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动物也可以是驯养动物,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出来,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应明确规定为野生的水产品。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人工繁殖的水产品,则应按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论处。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同时,为了保持此类罪内部的协调统一,将这些罪名相应地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
二是将非法狩猎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做这样的修改有三个目的:一是使之区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并同时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考虑,便于保护其他野生动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可以消除公民认为在非“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为法律允许的误解;三是这样立法既减少了过多的法条竞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随时代的需要,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即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体系内的协调。协调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典。为此,首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其次,以决定、补充规定的立法方式对相关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式,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责任条款,而新刑法中又无相关罪行罪名刑罚的犯罪,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规范变成完整的刑法规范。
4 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
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
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
一是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使85%的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较好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效不能说不显著,但是,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种源地的行为在各地仍不时发生。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进行惩治。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设置一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设破坏草原罪。我国草原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为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国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扭转。加剧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合理开垦、工业污染、鼠害和虫害等对草原的破坏,三是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的破坏已达到如此惊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增设破坏草原罪,以改变惩处破坏草原的行为仅在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刑法上却无相应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设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与捕杀行为无异。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将之规定为犯罪,且扩大到一般的动物,如《法国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为“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地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伤害、虐待一般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尚不现实,但处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再出现类似刘海洋案的尴尬立法境地。此外,还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发展而建立起来。
5 改革和完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及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乃是我国刑法改革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惩罚与补偿作用。以财产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现代刑法转换刑罚机制的方向之一,特别是在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时其有效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行为人受经济利益所驱动,且单位犯罪也为数不少,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可以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符合刑罚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财产刑运用得当,可以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双重作用。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甚至可以为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系统工程落实一部分资金,直接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推行,其意义更加非同寻常。我国现行刑法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罚金刑处罚数额偏低,这不利于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我国现存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应当成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控制对策中广泛适用的刑罚手段,并适当提高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