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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院校学生是指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序列的学生。高等教育是一种比中学更高一级的教育,学院或大学所提供的教育。高等学校是大学、学院、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简称高校。
高等教育院校学生是指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序列的学生。高等教育释义:一种比中学更高一级的教育;学院或大学所提供的教育。高等教育是教育系统中互相关联的各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通常包括以高层次的学习与培养、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其主要任务和活动的各类教育机构。20世纪后半叶是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不寻常的扩展和质变的阶段,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需求的迅速增长以及个人对接受高等教育就学机会的迫切需要,使得高等教育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
高等学校是大学、学院、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简称高校。从学历和培养层次上讲,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中大学一般指综合型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包括了医学院、工学院、商学院、师范学院、青年政治学院、管理学院、农学院、政法学院、警察学院、旅游学院、戏曲学院、音乐学院、交通学院、美术学院,高职高专包括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
大学生是指正在接受基础高等教育和专业高等教育还未毕业或受过高等教育已经毕业走进社会的一群人。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专业人才,大学生代表年轻有活力一族,是具有开拓性的建设与创造的主力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人群。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质量观 转型 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经过了三十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实现了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型。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转型过程中,如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就成为了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要课题。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应确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质量观,并以这种质量观为基础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1 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认识
《教育大辞典》中将教育质量定义为:“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程度,”“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衡量的标准是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前者规定受教育者的一般质量要求,亦是教育的根本质量要求;后者规定受教育者的具体质量要求,是衡量人才是否合格的质量规格。”①据此,潘懋元先生将教育质量标准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一般的基本质量要求,另一个是具体的人才合格标准。对高等教育来说,前者所指的是一切高等教育,都要依据我国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一般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结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后者所指的是依据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具体培养目标是否合格的质量规格。”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质量标准是从教育系统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讨论的:一般的基本质量要求是从教育系统外部考虑的,旨在培养出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专门人才;具体的人才合格标准是从教育系统内部考虑的,旨在培养出符合各级各类高校培养目标的质量规格。
安心在《高等教育质量的本质探析》一文中,将高等教育质量定义为:高等教育机构在遵循高等教育客观规律和科学,以及学科发展的自身逻辑的基础上,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完成预定的教育目标以及提供的服务满足社会现实和未来,以及潜在需要的特征总和。③由安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高等教育质量的体现主体是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的发展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可以将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标准理解为: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高等教育完成预定的教育目标和提供满足社会现实、未来以及潜在需要的满意度。但是,高等教育质量的主体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学生,而非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质量的本质是使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获得更高深的知识和更卓越的技能,从而提升自身的素质,使之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因此,根据教育质量的定义,我们可以衍生出高等教育质量的定义,即高等教育质量是衡量高等教育水平高低和效果优劣的程度,最终体现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的质量上。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要保证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就必须注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将人文素质教育与科学素质教育相结合,把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相统一,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2 对高等教育多维质量观的回顾
高等教育质量观是人们依据不同的视角,对不同阶段的高等教育质量所产生的价值判断。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的重大转变,由于不同的人群所处的立场不同,因此必然产生多种多样的高等教育质量观。
王莉华通过研究发现,哈维和格林总结出五大类质量观:卓越、完美、“适于目的”、“经济价值”、和突破性。她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实践,认为:完美不适用于高等教育领域;“适于目的”或“经济价值”的质量观与市场化原则较为接近,在各类评价中几乎形成了垄断的局面。一小部分拥有“985计划”等专项资金的高额投入和最优秀生源的大学,维持着卓越的质量观。④张应强认为,在我国大众化进程中,要确立发展的质量观、多样化的质量观和整体性的质量观。⑤邱梅生在《大众化高等教育质量研究综述》一文中,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观划分为五类,即“树立发展的质量观”、“树立多样化的质量观”、“树立适应性的质量观”、“树立整体性的质量观”和“树立特色化的质量观”。⑥他们三人都认为我国的高等教育要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要面向市场、适应市场。教育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这只是教育在发展中的派生功能,教育最本质的功能应该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因此,只注重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以此建立起来的高等教育质量观也是有缺陷的。本文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若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树立全面的,发展的,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质量观。
发展的质量观是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基础。高等教育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因此,高等教育质量观也应随之而变化发展,我们要树立发展的质量观。此外,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应该顺应时展的潮流,遵循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
多样化的质量观体现了高等教育对人才培养的多元化。1998年第一届世界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21世纪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指出,应考虑高等教育质量的多样性。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基础是数量的增加,前提是高等教育质量的多样化。多样化的质量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多样化,即我国现在办学主体不单单是政府,除了公办大学,还有民办大学,公助民办大学,社会力量办学等形式,办学主体从政府扩大到了社会。二是培养方式多样化,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教育领域的运用,除了全日制教学、非全日制教学、学科性教学、职业性教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老年大学之外,还出现了远程高等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多种教育形式,满足了不同时空和不同社会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三是社会需求多样化,社会需要各种类型和各种规格的人才,有技术操作型的、学术研究型的、复合管理型等,不同群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形成了不同的质量观,这也是我国多样化质量观出现的基础。
适应性的质量观丰富了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内容。高等教育适应性的质量观是指高等教育使国家、社会和个人对教育需求满足的程度。我国高等教育适应性质量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内适性、外适性和个适性。内适性主要强调知识本身的学术价值,高等教育是高深知识再创造的过程,这是知识本位的价值观,教育模式为精英型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是学术性。外适性主要强调高等教育为社会的发展所做的贡献,这是社会本位的价值观,质量评价标准是满足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需求的程度。个适性主要强调学生的人文导向和自我导向,这是个体本位的价值观,质量评价标准是满足受教育者的程度。
整体性的质量观强调了高等教育质量观的统一性。高等教育作为一个教育系统,应该具备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观,另一个是高等教育所有功能和职责的整体观。也有学者用适应性的质量观作为标准来衡量整体性的质量观,例如,王全林先生就用这种独特的视角阐述了高等教育整体性的质量观。
特色化的质量观凸显了高等教育质量观的独特性。特色是指高等教育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特点。
虽然不同的学者认识的层次和划分的维度不同,但是以上五类高等教育质量观普遍被学界认同。然而这些质量观都是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的,并共同指出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类合格人才,这是社会本位论者的主张。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深入,“教育要满足人的需求和发展”这一观点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高等教育质量观也随之慢慢转型。尤其是在我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时代背景下,提出了“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战略目标,那么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高等教育质量观,才能满足人和社会的共同需求,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呢?
3 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要确立的质量观
在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是多种高等教育质量观并存,并以发展的质量观为基础。高等教育质量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质量观,全面协调发展的质量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质量观。
依据马丁·特罗的理论,将高等教育划分为三个阶段:精英教育阶段、大众化教育阶段和普及教育阶段。每个阶段都应该拥有属于自己这一阶段的主要的教育质量观,例如,在精英教育阶段,高等教育质量观就以卓越为主体,意在培养高质量的学术性人才,这是为了实现高深学问探究的目的,属于内适性的标准。大众化教育阶段,高等教育观以适应经济发展为导向,意在培养多样化的职业性人才,这是为了让教育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贡献,属于外适性标准。普及教育阶段,高等教育质量观以实现人的追求为目的,意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教育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属于个适性标准。
在精英高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是专门培养那些有天赋或出身良好的人的。随着社会发展及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高等教育需要为其顺利发展培养越来越多的人才,不但要满足社会群体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要满足国家、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由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人数的剧增,高等学校的建筑、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师资投入、后勤管理等方面跟不上这样的变化,因此不能固守精英型的教育模式,高等学校必须敞开大门,接受更多的学生,根据社会和国家的需求分层分类地进行培养,由此形成高等教育多样性的质量观,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不同类型的大学有不同的任务与培养目标,研究型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教学研究型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以教学为主导,培养大批应用型的人才,兼具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教学型大学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教学,培养国家和社会建设发展所需的各级各类职业型人才,这类人才具有很强的动手操作能力。由此可见,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观由精英型转向适应型。同时,那些以学术研究为主的研究型大学,还坚守着培养学术人才为导向的质量观,所有这些教育形式都使得学术型与职业型全面协调发展。
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由1998年的643万人提高到2008年的2021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也由1998年的9.8%升至2008年的23.3%,这说明我国的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阶段正式步入大众化教育阶段。政府对于教育投入的资金更加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扩大办学主体,改变只有靠政府的投入来发展高等教育的局面,实现社会与个人参与办学,出现公办、民办、公助民办等多种形式的高等院校,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对自身素质提高的需要,高等教育逐渐向特色化质量观转变。社会竞争的压力使得高等学校要办出自己的特色,争取更多更优质的生源,从而才能提高学校自身的知名度和教育质量,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特色是其生存的立足点。试想一个没有特色的学校,培养的学生也无特别之处,在同等条件下,他们的竞争力是无法提及的。因此,特色可以看作是学校和学生的生命线。
高等教育本身就是发展变化的过程,因此,高等教育质量观也应该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在精英教育阶段,高等教育质量观就被认为是学术性质量观,专门培养研究高深学问的精英。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当高等教育处于大众化教育阶段,高等教育更多的是要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并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因此,高等教育质量观转型为职业性质量观,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由于高等教育发展阶段并不是分离的,在大众化教育阶段仍然包含着精英教育,因而,大众化阶段的高等教育质量观也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质量观,职业性与学术性相融合的全面协调发展的质量观,科研、教学、生产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的质量观。
本文认为,在整个教育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论高等教育质量观是从学术型转向了学术型与职业型相结合,还是经历过精英质量观、适应性质量观、多样化质量观、整体性质量观和特色性质量观,每一步的变化发展都是根据当时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需要所变化发展的,在这一系列的质量观中,应该始终贯穿着发展的质量观,只有发展观的存在,才可能引起其他质量观的出现。无论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观转向哪个方向,发展观始终是基础。
注释
① 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上)[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798.
② 潘懋元.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教育质量观[J].江苏高教,2000(1):6-10.
③ 安心.高等教育质量的本质探析[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6(7):39-43.
④ 王莉华.高等教育的四种质量观[J].江苏高教,2008(1):20-22.
本文深入阐述了“管办评分离”的含义,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结合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状,尝试探寻黑龙江省提升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路径。
1 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的形成
上世纪50年代初,为了与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合,我国进行了以“院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改革,并将此方式延续至今。这种高等教育治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政府严格掌握和控制高等教育政策及方针的制定,并由政府统一领导全国高校治理工作,在高等学校的治理上始终延续着两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即一部分由中央政府各部委直接领导,一部分由当地政府直接管理。而无论哪一种治理方式,政府与高校在行政体制上都属于上下级关系,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指令是高等学校办学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缺乏独立办学的权力,而且政府具有对公立高校校长的任免权。
到了9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制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开始走上转型之路。在高教治理方面,政府职能从微观转向宏观,从原来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转为只做裁判员。毫无疑问,在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遵循教育规律,立足基本国情,从原来的由政府统一治理逐渐转变为政府、高校及社会三者联动式的教育体制改革。
2015年,教育部正式《关于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政府职能在教育改革方面的转变,建立一个“政府管、学校办、社会评”的协同机制。“管”是指政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办”的主体是大学,提升大学办学的自主权;“评”是指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中介组织客观公正地评价大学的办学水平,其评价结果能为教育部门政策制定和提升教育水平提供参考。
2 “管办评分离”的含义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管办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促进三个主体的作用方面需要考虑到各自的权责分配,在互动中考量协同机制的发挥。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制定相关政策,引领我国教育事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学校应当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如何办好学的事情上来,把提升教育质量作为主要任务,让高校去行政化,让教师们安心从事教育;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主要任务是客观、公正地评估测评大学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评的目的在于提升教学质量,为教育行政部门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由此可以看出,管办评三者之间管是基础、办是核心、评是导向。
在以往由政府分饰“管”和“评”两种角色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评估不仅仅是教学水平的测评,其评价结果也影响着教育资源的分配,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将对高校的控制之手伸向各个角落,影响高校办学的自主性。甚至有些高校为了迎接评估工作专门投入大量的人力,重新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评估需要“完善”教学文件、学生试卷造假等等。这些做法都严重违背了高等教育评估的客观性的原则,在评估中取胜的心态也无法使高校投入更多的精力在教育改革创新上。因此,要实现“管办评分离”,最终目的是实现“评”和“办”的分离,让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权。“管”和“评”的分离是实现“管”、“办”分离的基础,只有让“评”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的手段,保持价值中立,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政府对高校办学的干预。
3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状分析
首先,黑龙江省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虽然黑龙江在高教管理方面紧随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但是鲜有针对地方特点的政策出台,国家的政策是面向全国高等教育管理而制定的,缺乏针对性。同时,黑龙江高等教育管理在治理理念方面的滞后,管理模式的陈旧等问题都是制约其治理能力的限制因素。在高等教育治理能力建设方面,黑龙江省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针对本省的高等教育现状特点,制定适合本省特色的改革之路才是缩小差距的唯一途径。
其次,行政权力过度干预治学环境。这也是我国高等院校管理中的共性问题,高等学校不同于其他单位,高等学校是培养专业人才的最高学府。在高校内部治理方面,应当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分属于不同部口或个人,行政工作的原则应当是服务于学术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过度干预学术权力,利用直接干预或政策制定的方法影响学术权力,强行将学术部门和个人控制在行政管理之下。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错位或颠倒。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往往导致学术权力得不到正常的发挥。在高校治理中,主要由行政权力部门掌握着学校主要领导的任免权,并且由行政部门规定和布置教师应当完成的教学及科研任务。这就导致了学术权力依附于行政权力、学者听从官员的现象,即导致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上的上下级关系。这种关系长此以往必然会阻碍行政的服务宗旨和学术发展、科研进步,使高校教师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学或科研上面。对高校教师的考评,一方面要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同时为了职称评定等还要完成一定的数量、主持相应级别的课题,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催生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随着高等院校改革、升级大潮如火如荼地开展,黑龙江省在2010年前后也有一大批高校从专科升为本科或从“学院”更名为“大学”,随着招生的扩大也导致了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的增加和管理人员的扩充。院校升级严格意义上来说是高等教育的进步与提升,但是行政机构的膨胀与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使得本该服务于教学与科研的机构相比于教学规则更倾向于政治规则,使高校主体的师生 享受不到行政机构的服务,这严重地限制了高校学术的发展,本该是“净土”的校园也充满了“官气”。
4 “管办评分离”对提高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启示
要实现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促进高校管理理念和体制、大学办学模式和教育评价三个方面协调发展,并发挥高校管理理念和体制的主导作用,使其转变为一种管理能力的提高,进而促进公众社会评价办学的能力。结合当下黑龙江省高教治理能力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管办评分离”的含义,并将其运用到提升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工作中来。
首先,开创高等教育新格局,重构大学新型关系。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是正确处理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应该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职能权限,构建政府、高校和社会共同治理高等教育公共事务的新格局,即政府应主动向其他两个主体放权。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行业评价评判标准,逐步建立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建立开放、多元、立体的高质量评价机构与监督体系。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不断提高其对高校监测的科学性、专业性和社会公信力,完善治理监督机制。此外,以政府为引导,充分调动学校和社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有效参与、学校自主办学的教育新体制,各司其职,最终形成多方嵌入,合作育人的新型办学模式。
其次,建立中介组织体系,缓冲政府与大学关系。在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在社会参与机制和中介组织建设方面有所推进,但要改变当地政府与大学之间过于直接的关系,中介组织体系建设还需推进,需要加大政府对中介组织体系建设的扶持,很多规章制度尚待建立。中介组织的存在不仅缓冲了政府对高校的直接作用,还为大学诉求的表达和大学自治提供一定的空间,在政府与大学之间构建了充足的缓冲地带。除此之外,加强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合作,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对社会发展的掌握能力,并增强社会组织能力,这将有助于未来黑龙江省高等教育长远发展和实力的提升。
第三,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平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大学章程的制定标志着大学内部治理正规化的开端,但还不能说从此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权重的确立,或学术权力已经在两者博弈之前已经占有主导地位。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要帮助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提升学术水平在大学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推动大学的发展。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减少大学行政化的色彩,增进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和互利,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大学的实力水平和内部治理能力,也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
第四,多种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相结合,垂直治理和水平治理相结合。与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的高等教育的垂直治理水平较高,垂直治理的分权已经较为细化。在水平治理方面,虽然条块治理解决了一部分垂直治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对多中心治理方式的重视还不够,社会、学校或个人的发生得不到重视,政策研究机构提出的建议未予采纳,导致其在指导大学如何更好运转方面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毫无疑问,未来黑龙江省在提高高校治理能力建设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多种治理方式,并使用更多的治理工具运用到提高高校治理能力的工作中来。
第五,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理念的实现需要科学技术的做保障,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大规模多元化的管理、大学对内部资源的分配、复杂的财政制度、审计制度、研究评估制度等等,这些都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流通。在黑龙江省,虽然应用于高等教育中的技术不断发展,信息公开制度初露苗头,但还无法满足对复杂的高等教育体系进行治理的需要,推动信息技术发展、建设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将成为未来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重要方向。
综上所述,只有完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建设,加大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力度,才能实现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个改革的行进过程中,需要调动校内外各相关利益和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鼓励高校办学的自主性、发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潜在作用,并使之相互协调。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机制,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建设,进而将高等教育改革的构想转化为现实,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指以在职在业者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院(含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业余大学、函授学院。
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另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审批。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在职、在业而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中等以上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同发展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六条凡通过现有成人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联合办学、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或夜大学教育及发展广播电视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成人高等学校。
第七条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师资、设备等条件,在其服务地区或行业所辖县或县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校外直属教学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班”)。
校外教学班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岗位培训。
第八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其中设在地、市一级的教育学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办学形式、教学、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等方面,应当接受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成人工作、学习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确定办学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各类培训的办学形式为业余、半脱产、脱产三种。
提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学。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十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室)、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任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成人高等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2/3。其中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专业专任教师的1/3。
(二)本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必修专业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
(三)专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
(四)岗位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各门课程的教师来源应有切实的保证。除由专任教师任课外,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
(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及兼任教师总数的5%。
成人高等学校的级别和教职工的编制标准,根据学校不同类别,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学校建成时,专业数应当在三个以上。
第十三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计划规模,包括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各类在校学生数,总计应达到800人以上。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具有与学校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教学实习基地,保证教学、生活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所需校舍的占地面积和教学、生活用房设施的定额标准,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参照国家关于新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定额办理。
成人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十五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学生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及使用办法,应区别不同培训目标的规格、要求和办学形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校名称
第十六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其办学任务、领导体制、行业类别和所在地方等,确定名实相符的、规范的学校名称。
第四章审批验收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八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举办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制度及论证责任制。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类别、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以及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招生的地区、行业;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的来源;
(四)参加论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论证参加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论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论证报告上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的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本规定所附的《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保证性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成人高等学校,还应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成人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成人高等学校在筹建期间,经学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开展适量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成人高等学校,凡具备本规定第二章设置标准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的申请书,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本规定所附的《正式建立成人高等学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保证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组织论证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专科专业的设置,须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本科专业的设置,由学校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须纳入国家本年度招生计划;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招生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按第七条规定,校外教学班的设置,须按所属学校的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成人高等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班,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服务地区或行业的在职、在业人员岗位培训需求量大,学校本部校舍容纳困难,确有必要设立校外教学班的;
(二)已培养有一届以上专科(本科)合格毕业生;
(三)具有必要的师资、教学设备及管理人员,能够承担校外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新建成人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实行考核验收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对新建成人高等学校的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
新建成人高等学校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质量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检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一)不按本规定擅自筹建或建立成人高等学校的;
(二)在筹建期间擅自招收专科(本科)学生的;
(三)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筹建期限,仍未具备正式建校招生条件的;
(四)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五年内,生源缺乏或达不到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关键词:典型工作任务;能力递增;生产过程;三阶段;三转换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04-02
一、建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开发的必要性
(一)高职院校服务于国家发展的需要
1、高职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必要的补充
根据统计,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数量在全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已占据半壁江山,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对构建高等教育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结构,形成大众化高等教育体系;有利于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引领作用;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学习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2、高职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高等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人才规格明显区别于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它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这样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求是十分旺盛的,可见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是适应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也是具有生命力的,现在需要做的是,高等职业教育如何更好地做到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以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服务产业发展能力,这样,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而改革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开发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1、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合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轨道交通类院校的一个传统专业,在过去的几十年的办学过程中它在为各铁路局、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大型企业运输部门培养能够熟练运用铁路运输设备,具备铁路运输基本岗位技能和管理技能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各轨道交通类院校的属地化管理改革的进行,毕业生就业机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早已不再是铁路全接收式的传统就业模式,就业市场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各轨道交通类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一定要适应就业市场对人才规格需求的变化,适应铁路体制改革的变化,才能够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然也不例外。目前多数轨道交通类院校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制定时并不是完全适应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