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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与发展
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植物育种对农林、园艺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植物育种者的贡献愈来愈突出。但育种者由于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殖自己的植物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未经其同意即以商业目的的品种销售行为,以致培育品种所投入的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品种培育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削弱,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植物品种提供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1961年由法国、比利时等五个国家签署通过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为UPOV)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面对世界上各国都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我国于1999年加入签署该公约,把植物新品种列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1985年《专利法》实行,这部法律里面也包含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尤其显著。来自农业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近10年的年均增幅始终在40%以上,2005年年申请量达到950件,跃居UPOV成员国第4位。到2005年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996件,国内申清来源已扩大到30个省市自治区,在国外申请数量109件中,2005年达到了77件,超过了前5年的总和。而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10年来农业部受理品种权申请累计4049件。其中,国内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六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年均增长19.3%;国外累计有150个花卉、蔬菜、果树的新品种得到中国申请保护;国内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累计推广面积达到6.4亿亩,新增社会效益223.7亿元。总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进一步的加强,也相应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较晚,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对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极为不利。综合起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不名确,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就很难受到切实的保护。其问题具体包括:一是植物品种保护立法亟待完善。依据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育种者除了可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权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获得品种权,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种的生产方法专利权人与品种权人相异的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二是动物品种保护未纳入立法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并不对动物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考虑到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动物品种已经成为现实,这一规定已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四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处于松散、混乱状态,保护力度较低。五是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不力。
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加上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导致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技术成果被偷运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加强,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个人。此外,由于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
第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
第四,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体制还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并未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救济措施。这样的规定,使得农业知识产权具体产权受到侵害后,不能通过明确的措施来得到救济。
三、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众多问题的存在,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经济因素。政治经济学认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也就要有相应的上层建筑与之配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是否完善也必定和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改革的三十多年间,我国的经济面貌也有了大的改观,但是农业生产依然是较为落后的粗放型生产模式,与美国农业的规模生产相比相形见绌。在规模生产模式下,生产者关注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力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更加注重农业科技的创新。农业新技术产生之后也就更加注重在新技术上的保护,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相反,在粗放型的生产模式下,生产者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就没那么急迫,对农业新技术的保护上也就没有太多的关注。
第二,制度因素。目前,我国农业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也决定着我国政府的一切行为为了人民的利益。在我国14亿人口中有8亿人口是农民,农民的利益也就摆在了前面。我国由政府推进的农业技术创新,目标是惠及众多的农民。也就是说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大多数是属于公有。早农业知识产权的界定中存在三种模式: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以公有为主的情况。但是,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中,农业知识产权的公有并非是一种好的选择。农业知识产权的公有往往会懈怠人们的创新精神。因为,他们无需投入就可以享用农业新技术带来的效益。
为方便说明,笔者将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转基因动物和植物品种专利保护;(2)转基因微生物及基因遗传物质专利保护;(3)基因诊疗方法专利保护;(4)获得生物体或生物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专利保护;(5)其他相关基因技术专利保护,如基因产品及其用途专利、基因提纯制备方法专利等等。[1]
1.关于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即是说,无论是采用传统生物学方法繁殖的动植物新品种,还是利用现代基因DNA重组技术获得的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目前在我国均不给予专利保护。不过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作为例外,仍可授予专利权。另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须加注意,尽管不可给其授予专利权,但根据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我国1999年加入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C)1978年文本,在我国,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类似“专利权”的植物专门立法保护,这也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内重要的TRIPS协议并行不悖。[2]但是,这种植物新品种的独立保护的模式使得对动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相对落后,后者既被排斥在专利保护之外,又无像UPOVC之类的公约给予特别保护,而这种区别对待在法律上并无什么理由。
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对动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的规定更多地是从避免增加农民的额外负担、提供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水平角度出发,而并没有产生如国外那般激烈的、尤其是针对动物是否会因此受虐待的伦理争论。毫无疑问,这与各国社会风俗、历史传统密切相关。伦理准则本身就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色,没必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2.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及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
1993年我国专利法首次修正后,化学物质被正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尽管我国专利法对微生物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的相关规定,微生物作为“生物材料”的一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当然转基因微生物因而也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对基因遗传物质的专利保护在我国则较为复杂,也是近年产业界和理论界研究、争论的热点。实际上我国专利立法已为基因遗传物质打开了保护通道。就像微生物一样,“遗传物质如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都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因而也可以像其他化学物质一样被授予专利。”[3]实践中,全国基因专利申请已达数千件,仅上海联合基因科技集团公司截止2001年3月就已申请了近3700项基因专利;但至今国家专利局尚未授予一例专利权。目前行政主管机关对授予基因专利存在三大顾虑,其中在伦理层面存在着“对人体基因授予专利是不道德的”的反面意见。[4]认为,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是一种现代形式的奴隶主义,相当于将人类的人身作为了权利人赚钱的工具,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纯属误解,基因本身并不是物质生命,基因专利不同于如胚胎、克隆人似的“生命专利”,对其授予专利是在他人自愿捐献的基础上克隆人体基因,以后无限制地用来造福人类,而不会影响个体的自决权,不会造成人身控制。
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在即,面临着国际间愈演愈烈的基因专利抢夺战;同时98年下半年最初提出基因专利申请的一些企业已经提出了实质审查要求,三年的实审期即将届满,目前专利局加快了这一领域的政策准备工作,在对欧美国家进行考察之后,我国的立场已经日益明确化,如倾向于对具备明确功能、可实现产业应用的cDNA,在申请产品专利的同时授予序列本身专利权,而任何只是简单提纯、分离所得的基因序列将被排除出专利主题范围,同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基因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实质审查标准的制定上。不过对基因专利的最终态度和具体审查标准仍有待于新的《审查指南》出台后方能明朗。等待的时间将不会太长。
3.关于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因此,包括利用基因技术在内的所有“疾病的”诊疗方法不在专利保护之列。但非诊断和治疗目的的生理参数测定方法以及为诊疗而使用的药物、医疗器具等,在我国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我国目前不对疾病诊疗方法授予专利权,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人道主义出发认为,医生的职责和医院的性质带有强烈的社会公益色彩,不宜过分强调商业营利的动机;第二,以人体为实施对象的疾病诊疗方法受个体特质影响较大,因而缺乏可重复性,无法达到专利实用性的要求。但后一原因已不构成拒绝授予基因诊疗方法专利权的充分理由,因为就当今基因技术而言,使基因诊疗方法在不同个体的疾病诊疗中重复再现困难并不大。另外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全国医疗机构作出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区分。针对上述两个变化,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基因诊疗方法的专利申请已有所松动。不过,我国人口众多、医疗水平落后、医疗费用偏高的国情,是政策制定者决定是否在该领域实施专利保护时所须思考的另一左右因素。
4.关于获得生物体或生物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的专利保护
这里必须区分人和其他生物体。
对于获得一般生物体及其组织的基因工程学方法,如采用基因重组或遗传变异技术生产转基因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及其部分生物组织的方法,在道德伦理层面并无太大障碍,各国大都将其纳入可专利主题范围。如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这些方法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否满足实用性的要求,即它们必须是可重复再现的非生物学方法,像常规的疾病诊疗方法一样,传统的生物学繁殖、饲养、培育方法将因受个体特质影响缺乏重复性,而不具备授予专利所要求的实用性。
对于与人类生命现象密切相关的获得人体或其部分组织的基因工程方法,这主要包括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遗传同一性的方法、为商业或工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的方法等,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作出了激烈反应,坚决反对对其授予专利权,而且对这些方法的实施行为本身也加以禁止。目前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均顺应了这一呼声,明确排除了上述方法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如欧洲联盟《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第6条。[5]通过适用《专利法》第5条“公序良俗条款”,我国对此问题的态度亦不例外。但对于上述方法实施行为本身是否也应一概禁止,各国态度并不一致。如包括法国、德国在内的多数欧盟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人类胚胎克隆行为,欧洲议会也通过了相同内容的议案,而英国却允许进行治疗性的胚胎克隆行为;[6]实践中,美、意科学家甚至已公开宣布将进行克隆人类的试验。对于这些实施行为本身如何加以伦理调控不是本文主旨,笔者无意多加评论;况且各国专利法对此如何取舍,目前并无不同声音,但是,这些行为的进展以及社会伦理观念对其相应的变化足以对专利法的态度产生潜在影响,这是值得关注的。至于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则类似英国,相对宽松,对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人类胚胎的工商业应用明确禁止,但有条件的允许开展以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等的克隆复制。
实际上,理论与实践中对在专利法中应否设置严格的道德伦理标准是有争论的。反对者的意见提醒我们,鉴于专利法浓厚的技术色彩,对其的公序良俗评价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人为地设置技术发展的障碍。但这不足以彻底否定专利法中相应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只是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发挥影响。国家授予一项技术以专利权的行为,即是意味着法律对其的赞许,国家公权力对其的保护。此种赞许与保护如不包含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判断标准,则有悖于我们的立法目的,破坏法律的基础。从此角度,我国《专利法》第5条作为专利法中唯一涉及对技术专利保护进行伦理调控的条款,其设置是必要和应该的;其采用的弹性表述也是适宜、合理的。[7]
总之,基因技术的研究、运用需要伦理调控,基因技术是否应当获得专利保护也需要伦理角度的思量。然而,伦理道德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及文化等诸多方面,还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范围,无疑专利法已经不可能独自担负起捍卫人类伦理的责任。就像西方关于堕胎、死刑的争论一样,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只能在国家和社会的系统协调体系中逐步认清、解决。我们在此探讨各种基因技术伦理议题的目的不仅仅是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而哪些不可以做,更多的是希望大家培养科学道德意识,不但要学习科学知识,更要学习如何澄清、印证此科学知识的价值,成为一个具有责任感的参与者。
注释:
[1]参见高建伟、须建楚:《论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7—18页。实际上,关于基因技术发明专利的种类,理论及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划分,其原因在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主题本身即是一个开放性概念,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伦理评价的变化而变化。
[2]TRIPS协议第27.3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
[3]张清奎:《中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11月8日第2版。
[4]其余两大顾虑,一是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二是授予基因专利是否会阻碍生物科学基础研究。前者曾一度成为是否给予基因专利保护的焦点问题。但笔者认为专利实践中从未真正关注基因的发明、发现之分,对于基因发明、发现之争的解决思路以及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专利“三性”的基础上已经达成统一,归结为对基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参见、陆飞:《基因专利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载《复旦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至于后一顾虑,虽须谨慎对待,但面对基因专利巨大的市场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垄断的国际竞争优势,科研活动也不得不对产业利益作出妥协。参见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和利益分享》,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285页。
[5]参见姜丹明译,文希凯校《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载《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
[关键词]高校科研文化 科研管理 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150-02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高校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学科、人才、信息、学术环境等优势,使其成为我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攻克高新技g的重要阵地。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教育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尚不健全、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不力、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现象。这不仅挫伤了高校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高校优势,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更不利于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硕果累累。为了更好地促进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吉林农业大学不断加大对科研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管理的新思路,通过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贯通管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创新成果产权化和市场化,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创新成果价值实现;提升了专家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科技源头创新和科学规范管理,重视加强与县市区(企业)沟通合作,加速成果推广与转化,推动了区域地方经济建设发展。
一、完善机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科研成果规范化管理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基于学校基础状况和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目标并予以实施,旨在引导高等学校建立可与其他管理要求有效融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学校实现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目标。为有效开展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吉林农业大学早在1985年就已设立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学校科技奖励和知识产权工作,并严格对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主线,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统筹优化高校创新资源、增强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核心,不断完善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着力厘清、破解制约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展的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全面实施树立标杆,力争形成知识产权贯穿教学科研全过程的新型管理体制。
吉林农业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最高管理层、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主要负责拟定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适应的目标;审核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方案;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吉林农业大学还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专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综合科,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等。
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社会服务科,主要负责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统计、分析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成立资产运营公司,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知识产权运营的日常工作。
吉林农业大学先后修订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等管理办法,用制度统筹形成建立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学校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增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一)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保护条例,已经组织50余名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教师参加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培训班的培训;鼓励管理人员考取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努力建设一支既懂知识产权法规又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骨干队伍。
(二)注重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近几年,针对部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吉林农业大学先后邀请到知识产权专家和知名专利人来校,就“专利申报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从研究课题选择可申请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等,举办了多场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或报告会、专题座谈、案例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学院(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科研秘书、相关项目的科研人员参加讲座或报告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我校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使全校科教人员不仅了解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使其充分认识到知识,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学校科研骨干、科研管理队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步渗透到了学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注重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在校科技处网页上,友情链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申请流程;并开展服务提供查询相关领域专利申请情况,为专利申请提供参考资料。另外,全校科教人员可到学校图书馆利用数据库资源进行专利采集、检索、分析等,为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科研人员在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技术引进过程中,学校要求查新首先要查专利数据库,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等过程,做到心中有数,为项目的申报奠定基础,同时规避技术引进过程中出现专利纠纷的可能性,逐步培养科研人员利用专利信息的习惯。通过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使立项研究内容及引进技术的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学校在同各类企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的过程中,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的工具,避免了在技术交易中使用失效或无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学校和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促进吉林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和科学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吉林农业大学的整体科研水平,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吉林农业大学先后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后补助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吉林农业大学奖励发明专利8000/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项、动物新品种30000/个、动物配套系6000/套、大田作物新品种6000/个、其他经济作物新品种4000/个。同时,吉林农业大学也对专著、论文、行业标准等进行奖励。近两年,共投入科研奖励940余万元,奖励教师千余人次,共计奖励科研成果1700余项,不仅调动了广大科教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促进了我校的技术创新活动健康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作出了一定贡献。
四、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一)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探索出面向“三农”,以示范区、专家大院等为载体的新型r村科技服务之路。探索技术研究和现有成果的集成配套转化模式,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推动大学和科研院所走进产业园区、推动产学研模式的创新、推广校企合作模式等方面为重点,几年来,共承担各类项目千余项,建设科技示范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新农村建设帮扶点总计54个;选派科技专家赴企业帮扶300余人次,组织科教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8000余人次,培训地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200余万人次,5个作物新品种、1个动物新品系得到成功转让,单个成果转让金额达到240万元;累计技术增收90亿元。“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的办学特色得到进一步彰显。
(二)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探索崭新的科研合作模式
逐步向社会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推动技术创新,推进并完善重大横向科研成果的培育转化机制。按照“项目启动、互惠互利”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相关县(市、区、企业)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共建活动。与35个市县区(企业)签订了共建协议,通过与企业、社会的合作来提高专利技术转化运用能力;如与安图县签订长期共建协议,定期开展校企科技成果转换对接大会,双方围绕主要中草药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多项实质性合作。同时,率先建立了院级董事会办学体制,按照开放式办学的思路,注重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争产学研用联合办学,推广自主创新技术,谋求社会、企业、学校的全面共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辽宁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发展。“十一五”来,学校两个学院累计与董事单位开展横向联合科研项目近百项,专家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改进、转让新技术近百项,为企业增收数亿元。
几年来,吉林农业大学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一系列规范化知识产权的政策。2016年,吉林农业大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3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外观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6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在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专利工作还存在着与科研项目开展、与技术创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还停留在数量大于质量的阶段,特别是对专利的产业化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重视不够;在促进专利审查与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以及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等方面还做得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积极开展专利信息利用以及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利用专利战略,抢占技术与市场竞争制高点,积极组织申请国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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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镇林业绿化工作,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农村绿化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突出生态建设主体地位,坚持保护优先、完善提升为主的方针,加快绿色通道、绿色河道建设步伐,加大森林生态示范村创建力度,狠抓林木抚育管理,着力推进花卉苗木等绿色产业发展,加快林业发展转型升级,“建设美丽古溪,打造绿色家园”,全面提升古溪林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以“绿色通道、绿色河道、村庄绿化、特色园艺、资源管理”五大工程建设为抓手,全镇建成和完善提高绿色通道18公里,建成1公里标准示范段;周庄村、野芹村建成森林生态示范村;完成古宣线、分雅线等森林抚育1500亩;新增成片造林面积300亩;栽植四旁树53000株;巩固完善农田林网2000亩,每村建立一个400亩的林网、路网、河网示范方;完成东姜黄河、增产港湿地保护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五大工程:
1、绿色通道示范工程。狠抓绿色通道的新建、巩固、完善和提升,着力提高绿色通道建设成效。一是突出建设重点。今冬明春,将古滨线作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标准为10米以上,栽植3行以上,以常绿树种为主,做到乔灌木结合,高、中、低搭配。二是加快推进古高线、官横线绿色通道巩固、完善和提升工作。主要做好补缺、整枝、断档补栽、清理隔水沟和排水沟等工作,做好镇与镇、村与村、村庄与农田之间绿化衔接工作。新建5个以上高标准节点绿化工程。古高线尹垛段建成绿色通道标准示范段。三是强化长效管护。加强绿色通道管护,所有绿色通道与农田之间都要建好隔水沟,确保沟沟相通、排灌顺畅。落实绿色通道管护主体,明确管护报酬、管护职责及奖惩措施,确保林木栽得下、长得好。全面推广林下复合经营,在绿色通道下套栽小灌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2、绿色河道建设工程。结合河道疏浚和整治,重点抓好古马干河的绿化、美化工作,利用河坡和青坎打造10-15米宽的高标准绿色河道示范样板工程。重点抓好境内干河、中沟及村庄河道的整治绿化工作,因河而异,坚持树种的多样性,在保留现有乡土树种的基础上,流经村庄、集镇的河道绿化要以景观树种为主。对部分已绿化的河道要查漏补缺,全部完善到位。
3、森林生态示范村创建工程。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对照“村庄周围森林化、道路风景化、庭院花果化、绿地园林化、河渠林荫化、农田林网化”的森林生态示范村创建要求,进一步加强村庄绿化规划,集中整合资金、项目等要素,着力打造特色鲜明、品位较高的森林生态示范村。今年周庄村、野芹村新建成森林生态示范村,其他各村(居)要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申报。一是道路绿化。通村主干道每侧栽植2行以上常绿乔木树种;其他路道每侧栽植1行以上常绿乔木树木,建成多树种、全覆盖、纵横交错的绿色生态长廊。二是河道绿化。将河塘整治和河道绿化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河坡整治到哪里,树就栽到哪里,科学合理地进行树种配置,在河坡两侧栽植2行以上乔木树种,努力构建“水清、岸绿、景美”的农村河道环境。三是农田林网。继续加快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把农田防护林建设与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农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在主干道、生产沟、排水沟两侧栽植水杉、意杨、落羽杉等树木,优化农田林网结构,积极营造一级林网,完善提高二级林网。四是庭院绿化。保护乡土树种,禁止随意乱砍杂树。动员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枇杷、梨、桂花等经济林果和绿化树种,见缝插绿,发展立体种植,有条件的可在庭院中布设盆景,栽植高档绿化树种。森林生态示范村要在入村道路主道口或公共休闲场所建设3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发展经济林等特色产业。
4、特色林果花卉园艺建设工程。积极整合水利、农业资源开发、科技等各类项目要素,向现代园艺工程发展倾斜,激发全镇林果园艺发展活力,建成一批以葡萄、花卉苗木为主的特色村,如横垛居委会、尹垛村、谢荡村等。将高效林业与休闲观光农业紧密结合,依托生态环境、田园景观、农业生产设施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建成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或示范点,如刁网村、野芹村等。要突出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更新推广,发展工程化育苗中心、温湿控制中心等现代化的栽培设施,加快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
5、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程。坚持一手抓植树造林,一手抓森林资源的保护。一是抓好森林抚育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通道要降低密度和优化树种结构,重点抓好密度控制、整形修枝和病虫害防治。各村(居)要做好档案管理、落实抚育资金、明确抚育措施,将森林抚育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发展林下经济等紧密结合,扎实做好除草松土、施肥、灌溉、间套作、修枝等工作,确保森林抚育任务全面完成。今年重点是完成古宣线、分雅线等森林抚育1500亩。二是抓好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要根据美国白蛾等主要有害生物防控要求,成立班子,设立监测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苗木调运、检疫工作,防止其入侵和蔓延。三是抓好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工作。在抓好依法办证、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率已于2012年纳入省“八项工程”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监测统计指标之一。各村(居)要根据湿地保护条例要求,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原则,充分利用河坡、青坎进行种草、栽树,进一步净化水源、修复生态,切实抓好境内干河、中沟河流湿地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效益。2014年重点完成东姜黄河、增产港湿地保护任务。
四、实施步骤
时间: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3月25日。
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现场准备阶段(2月19日至2014年2月25日),主要任务:
1、进一步核实各村(居)实栽区域内尚缺株数。
2、进一步核实各村(居)补栽及应栽未栽区域内实际栽植总株数。
3、科学制定栽植规划,拿好2014年林业绿化栽植方案。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及栽植前期准备阶段(2月26日至3月5日),主要任务:
1、全面动员,组织民力清理干河、中沟等离汛期水面1米以上未清理芦苇、芦竹、杂树等影响树木生长的障碍物。
2、全面清理生产沟、排水沟及绿化范围内的芦苇、芦竹等杂物,确保树木栽植及正常生长。
3、全面整治河坡、青坎及公共闲置土地,填塞低洼地、缺塘等,确保成行、连片栽植。
4、寻找能人,完善落实各村及其单位林业绿化机制,实现林业绿化投入机制,土地流转机制和管护责任机制的根本转换。
5、搞好绿色通道及相关绿化地段的土地流转。
6、组织落实所需苗木。
第三阶段:栽植实施阶段(3月5日至3月20日),主要任务:
1、对照镇交目标任务,及其栽植规划,村(居)及各单位,统一放样,组织民力按标准开塘,确保塘塘达标,并作为栽植数量考核的依据。
2、组织民力按标准栽植、培土、浇水、夯实、刷白等,确保“三网”工程建设、意杨成片林、主干道及庭院绿化等目标任务的完成。
3、进一步落实管护工作,做到人员、任务、报酬、责任明确,并完善好实际栽植示意图及其一切软件资料。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3月21日至3月25日)
按镇政府制定的《2014年度林业绿化考核奖励意见》,组织专业人员,逐村(居)组织考核验收打分。主要验收绿色通道、干河、中沟、生产沟、排水沟、沟塘及应栽区域清理是否到位,整治是否达标,镇交绿化栽植任务是否完成,质量是否合格,管护责任是否到位,软件资料是否规范等。
五、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林业绿化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各分工村联系人
同时成立林业绿化工作班子:
成员:全体分工镇干和农服中心、水利站全体分片人员及农路办、经服中心、财政所、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负责同志。
各村(居)也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村(居)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居)主任具体抓,全镇上下形成条块结合,分片包干,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林木栽植及管护规范、有序。
2、加大投入力度。各企事业单位绿化按镇统一规划,自行负责绿化经费。各村(居)必须采取机制创新、资源置换,多途径上争等办法,筹足绿化经费,切实解决林业绿化资金瓶颈问题。要进一步活化机制,按照“谁收益、谁投资”的办法,实行行政推动和市场动作相结合,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社会林业健康发展。
3、注重科学造林。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认真做好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时把造林任务、造林方式、实施主体、管护措施等落实到具体地块。进一步强化科技意识,充分发挥林业科技队伍的作用,注重林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严把整地关、苗木关、栽植关和管护关,千方百计提高造林质量。镇农服中心技术人员一线,掌握实情,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确保造林成效。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一、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三、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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