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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前旅游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旅游文化的本质及其特征一直是被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在遵循旅游文化的定义原则对其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旅游文化的本质,指出旅游文化实际上是一种文化活动,并对旅游文化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概括总结,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旅游文化;本质;特征;定义原则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我国当前的旅游经济面临着巨大挑战,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促进我国旅游业走向国际化、现代化的步伐,必须将发展旅游文化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去完成,将旅游文化的发展作为保障旅游经济发展的坚实后盾。为了促进旅游文化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对旅游文化的定义原则、内涵、本质和特征等重要内容进行深入探索,从而保证其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一、旅游文化的定义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定义旅游文化的首要原则就是整体性原则,它指的是我们在定义旅游文化时,必须立足于旅游文化的整体性,无论在探究、研讨的过程中经过了怎样的分析讨论,在最后进行定义时都不能将其分成若干个部分去进行分别定义,而是要回归、总结到旅游文化的整体上来。[1]此外,如果我们要对旅游文化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时有必要将其分割成主体部分、客体部分和中介部分,仍要遵循整体性的前提,这是保证对旅游文化定义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前提。我们在对旅游文化进行定义时之所以要强调整体性的重要作用,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因为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它所包含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为了避免定义过程中忽视了对这种内在联系的描述,就必须时刻注意遵循整体性原则。在旅游文化的定义过程中,一定要十分重视对整体性地把握,从而保证定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逻辑性原则
定义旅游文化时要遵循逻辑性原则,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以偏概全和以点带面等现象应该避免,定义时的每一步推理、每一次判断都应该时刻注意对逻辑规范的遵循。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旅游文化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和旅游中介文化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绝不能简单地用“部分+部分=整体”的逻辑去对其进行定义,更不能将其中单独的一部分或单独的两部分等同于旅游文化。其次,在实际的定义过程中,要注意用基本的逻辑规范去约束所使用的语言表述,类似于“旅游文化就是……各种旅游文化现象的总和”之类的存在一定逻辑错误的表述是一定不能出现在最重的定义中的,这要求我们在定义旅游文化时要首先搞清楚基本的逻辑方法和逻辑思维,并在定义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对象性原则
在定义旅游文化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对象性原则,这也就是说,研究视角应该是由所研究的对象来决定的,而绝不能是由研究视角来决定研究对象。我们要下的定义是旅游文化,在这里定义对象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旅游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几种完全不同的方法、通过不同的视角来定义旅游文化,但是无论视角如何变化,方法如何不同,定义的对象都始终是旅游文化。在定义旅游文化时之所以要遵循对象性原则,是为了更好地探究旅游文化的本质,并对其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二、旅游文化的内涵与本质
(一)旅游文化的内涵
作为旅游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旅游文化的内涵是研究旅游文化的基础所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相关学者对旅游文化内涵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纷争和不同的看法。但是当前学术界对于旅游文化内涵的共同认识是:旅游文化是一种文化,它是在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并在旅游活动中进行整合。[2]
(二)旅游文化的本质
旅游文化本质是一种人类文化,是伴随着人类旅游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融合和发展的一种文化活动,从这一角度来说旅游文化的本质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因为是在具体的旅游活动中产生的,所以旅游文化实际上是一种原生性旅游文化,也就是说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伴随着我们人类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如果没有人类的旅游活动,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旅游文化,人类旅游活动的产生和发展是旅游文化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重要基础;第二,作为旅游文化过程中被整合的一种文化,旅游文化又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非原生性旅游文化,在人类旅游活动的发展过程中,旅游者和旅游业者逐渐将其整合到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中去,从而形成;第三,旅游文化中既有静态的文化现象,也有动态的文化活动,它是一种将二者进行统一的文化,也就是说,旅游文化既可以指旅游文化活动,也可以指旅游文化现象;第四,文化本身就是物质和精神相统一的产物,而旅游文化当然也不例外,它也是物质外显和精神内涵的统一,在物质方面旅游文化主要包括服饰、饮食、园林、建筑等客观有形的存在,在精神方面则包括审美追求、思维方式等无形的事物;第五,创新是文化的本质,因此旅游文化绝不是将旅游和文化简单相加后得出的产物,更不是种种不同文化的杂糅,实际上它是旅游活动和文化相互交融后产生的一种过渡性文化,是全新的文化形态。
三、旅游文化的特征
(一)双向扩散性
旅游文化的第一个特征是双向扩散性。作为一种移动的传播文化,旅游主体的运动往往会带动不同地域的文化在广阔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进行不断的扩散和飘移,在这一过程中,旅游主体身上所带的客源地文化、民族文化和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价值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等都会被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扩散和传播到目的地,从而对目的地文化形成冲击和影响。而与此同时,旅游主体也会受到旅游目的地文化的吸引和反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甚至接受目的地文化,从而反叛和背离自己原有的客源地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主体在从旅游目的地返回自己的客源地之后,目的地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被带入到了客源地之中,并对客源地的旅游文化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是旅游文化的双向扩散性。这种看似平等的双向扩散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因为从较长一段时间来看,目的地文化所受到的旅游主体文化的冲击往往较为严重,甚至其传统文化会被彻底瓦解,而旅游主体和客源地文化所受到的影响则远远没有这么严重。
(二)民族性
民族性也是旅游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旅游文化的表象和内涵往往会因为民族的不同而存在比较明显的民族差异,以旅游性格(指旅游主体的旅游性格)为例,内敛稳健是大多数中国游客的性格特征,而西方旅游者则多表现为热爱冒险、开朗外向;对于中国人来说,内心体现在旅游中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而西方游客多重视外在观察;道德塑造功能在中国人眼里是旅游的重要目的,而西方人多重视旅游的求知价值。这种明显存在的旅游文化的民族差异使得旅游目的地的美景和风土人情对旅游主体具有十分强烈的吸引力,感受异域文化的魅力和韵味成为广大旅游客的精神向往。并且在旅游过程中旅游文化的民族差异让不同民族各具风格和特色的民族风情得以被展示,成为吸引游客的魅力所在。
(三)地域性
地域性是旅游文化的又一重要特征。作为旅游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地域文化的差异也成为旅游文化存在地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旅游文化的地域性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首先,我们可以从旅游资源在空间分布上存在的差异看到,无论是东北还是华北、西北,无论是华东还是华中、华南,地域上的特征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地域上的差异往往具有十分显著的文化韵味和文化魅力,吸引着广大游客纷至沓来;其次,旅游动机的差异也是印证旅游文化存在地域性的有力证据,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大游客出于对原始风貌和原始生存状态的向往,往往会选择去欠发达地区旅游,而欠发达地区的广大游客则始终憧憬着大都市的繁华,从而希望去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旅游;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不同地域在文化传统上存在的差异中看到旅游文化存在的地域性,不同地区的文化在其旅游文化中都会有不同的体现和表达,为了和其他文化形成显著区别,不同地区会利用自己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形成吸引游客法宝。
(四)阶层性
从旅游主体的角度出发,旅游文化实际上是带有一定的阶级性的,这是旅游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3]通常来说,相对上层的旅游者往往矜持、端庄、大方、优雅,中层社会的广大游客大多情况下是自信、敢于冒险的,而下层社会的游客则多是怯懦保守的。这也就说明,在实际的旅游活动中,随着旅游者的身份越靠近下层社会,他们对于旅游实用价值的重视程度便会越来越强,反之则越来越重视观赏价值。
(五)大众性
大众性也是旅游文化的重要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现代旅游已经越来越向大众旅游靠拢,旅游文化也更加成为一种大众文化。这并不是说旅游文化越来越好曾宪底层次和低俗化,也不是说原本为少数社会精英和上层社会人们所拥有的雅文化已经被旅游文化所摒弃,而是说旅游文化已经逐渐成为雅俗共赏的大众性文化,这是旅游文化与时俱进的结果,也是旅游文化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在当前旅游经济发展遭遇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旅游文化的重要作用已经开始凸显,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对旅游文化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中国的旅游业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使得文化成为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作者:桑翠红 单位: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何丽芳.试论乡村旅游原生态文化的本质特征[J].商业时代,2012(12):87-88.
唐 雪
旅游细分市场中的生态旅游、自然旅游及以探险旅游为代表的特种旅游便应运而生。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期,生态旅游、自然旅游、探险旅游这3种特殊旅游细分市场才得到快速的发展。
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把探险旅游定义为:发生在非同一般的、异国他乡的、遥远与荒野的旅游目的地的活动,涉及一些非传统的交通与各种难度的活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探险旅游的外延已经扩大,不再是少数专业探险者们“勇敢者”的游戏,已经开始渐渐向大众旅游形式过渡,以登山探险旅游研究为例,贝蒂就认为在登山运动中。专业登山运动员和旅游者的界限已经慢慢模糊,这就使得探险旅游的研究具有更广泛性的意义。探险旅游活动也可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而分成“软探险”旅游和“硬探险”旅游。“硬探险”指旅游者愿意到偏僻的环境,挑战内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自然真实的而不是人造的,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高危险性、高参与性,富有挑战性,并且对于参与者的身体条件有极高的要求,包括登山,高空速降,洞穴探秘,跳伞运动以及潜水等;“软探险”旅游者相对而言是初学者,他们寻求一种被设计好的新奇活动。促使旅游者寻求可以带来满足的假期经历的内在需求。由于探险旅游的不同特性,参与者的动机也就各不相同。利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探险旅游是为了实现较高层次的需求:自尊和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大多数旅游者选择探险旅游是因为一系列不同的原因而不是一个。在美国的世界探险旅游展览会上,对200个展览商的调查报告指出“获得新的经历”、“自我成长”、“高兴与激情”是选择探险旅游的重要原因。外在因素,即探险旅游者外在条件,譬如年龄、能力、活动的类型等。探险旅游与大众旅游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危险性,导致对探险旅游者的年龄、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有一定的限制。直观的认识是那些追求硬探险旅游的旅游者。而忽略了软探险旅游者。而探险软――硬系统更有助于增加旅游产品类型以及扩大旅游市场。软探险旅游具有一定可知的、较低水平的危险,对旅游者的初始技能要求不高。而硬探险旅游者参与的活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其技能和以前的经历有较高的要求。学者分别对法国、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等一系列旅游目的地展开了实地研究。某种特色旅游产品项目也被置于一个更具体的背景下加以研究。
探险旅游涉及面广及诸多复杂因素,所以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要做好安全预警,政府首要做的就是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由于旅游者的不安全行为以及个人原因。不按规范操作行事、卖弄炫耀、不按照统一的步骤,安全意识不足、过分自信和无经验导致事故发生占到多数就近几年的沙漠探险指出现阶段旅游者自身安全意识较弱,未对可能遇到的危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得到诸多学者的认可。与常规性的探险旅游相比:旅游者需要从技术、体能以及心理都要做好准备。针对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对旅游者的要求是不同的。
由于国外社会保障体系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探险旅游活动开展的背后有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后盾,因此每位游客都享有同等的相对完善的保险、救援保障。相比之下,国内探险旅游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探险旅游活动都是由缺乏经验的旅游者自发组织开展的,真正规范的商业性活动仅局限于高端客户市场,因此国外对对探险旅游的商业性研究在国内具有较大局限性。
分析探险旅游
唐 雪
摘要:本文对旅游景区的经营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旅游景区;经营;策略
旅游者通过不断与外界发生各种联系,不断从外界获得各种知识,并因获得愉悦而满足其旅游需要。旅游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体验,谢彦君教授明确提出过“旅游现象的硬核是旅游体验”。因此,旅游体验过程是旅游个体通过与外部世界取得暂时性的联系从而改变其心理水平并调整其心理结构的过程,是旅游者的内在心理活动与旅游客体所呈现的表面形态和深刻含义之间相互交流或相互作用的结果。凤凰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小小城镇却拥有众多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例如,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虹桥、吊脚楼、杨家祠堂等,处处弥漫着古香古色的气息。然而在经营权转让前其经营状况却不尽人意,自从经营权转让后,经营者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经济效益日益明显,不但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而且也带动了凤凰一带经济的发展。但是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考察其旅游体验,却并不尽如人意。举例来说,该地在经营策略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凤凰的经营者2005年夏秋季实施通票制,也就是说,游城内六个主要景点门票价为80元,各个景点不再单独卖票,为了测评旅游者对凤凰经营权转让后夏季实施通票制的经营策略的旅游体验,笔者于2005年8月20日专门作了一次抽样调查,简单设计了一份问卷,继而对旅游者的体验程度进行了调查,然后对所获得的数据运用社会学统计方法进行分析评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3份,回收率为91.5%。经分析得出:98.5%的散客对通票制不满意,甚至很失望,他们大多认为因为时间或金钱关系来这里只想看看最具有代表性的景观,例如一代文豪沈从文故居、泛舟沱江欣赏古香古色吊脚楼等。而不必买全票;36.4%的随团游客表示满意,25%的随团游客表示无所谓,38.6%的随团游客表示不满意,主要原因是时间关系,往往规定的景点游不完。
作为地理环境的一部分,它具有地理环境要素所具有的时空分布特征和动态分布特征,社会和文化因素又是这类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赋予了其特有的经济特征。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使旅游资源具有许多自己独有的特征。例如,旅游资源具有不可转移性特征,其形态特征、生态环境和旅游功能都是独有的,不可复制。也不能移动,如雄伟壮丽的长江三峡是不能仿造的;沈从文故居与熊希龄故居不可转移;沱江与吊脚楼组成的意境不可转移;幽深碧蓝的天山天池,同其周围的雪山、绿树的组合,更使其具有不可移动性。
从南京副市长陈刚的倡议中不难发现慢生活的理念在长江三角洲已经基本形成共识,长江三角洲已然成为中国式慢生活的起源地与引领地。在长江三角洲经济急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倡慢生活的理念实质是对生态学规律的一种正确认识。基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协调发展的规律,长江三角洲地区主动降速发展是传统发展模式在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遭遇瓶颈之后做出的战略抉择。这种选择最终将导致长江三角洲生态系统的发育和进化。
二、慢旅游是生态旅游的延续
生态旅游是慢旅游发展的基础,绿色的生态、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溪水、宁静的乡野气息是慢旅游的王牌。[3]同时,慢旅游是一种深度旅游,是一个文化的浸入过程。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主张扎进一个陌生地方沉淀自我,融入当地的生活,充分了解当地文化;
(2)主张在旅游地居住一段时间,像居家生活一样,亲自到市场买菜、做饭,在城市或乡村随意游逛,而没有特定的目的地;
(3)不以留念为目的,而是为了体验另一种生活;
(4)而作为全国旅游经济最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无疑是开展慢旅游活动最为理想的场所,因为该地区拥有超前的旅游发展理念并具有建设慢行系统,开展慢旅游及社区旅游的良好条件,而依托这些优势条件开展慢旅游活动将掀开生态旅游发展的新篇章。
三、长江三角洲构建慢旅游目的地的生态路径
正确把握长江三角洲慢旅游发展的瓶颈与问题是构建慢旅游目的地的前提条件。就目前长江三角洲开展慢旅游的实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1)慢旅游依托的旅游基础与接待设施严重不足;
(2)旅游目的地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慢城建设失去基础;
(3)文化旅游资源破坏严重,文化旅游消费快餐化,难以为旅游者提供深度旅游体验的文化环境;
(4)依托慢城发展慢旅游目的地比较困难,很难找到符合国际慢城标准的城镇建设慢城。在诸多瓶颈与问题的制约下,盲目地开发慢旅游将是一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行为,不是一种符合生态学规律的行为。因此在理顺长江三角洲慢旅游发展的瓶颈与问题后,长江三角洲应结合区域特点和区位优势,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构建慢旅游目的地。
(一)生活休闲化的旅游城市是开展深度体验旅游的理想场所
慢旅游是一种在旅游目的地的慢生活体验,需要融入当地社区,体验当地的风土人情。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生活休闲化城市旅游经济发达,休闲娱乐设施齐备,城市生态环境优美,如杭州、苏州等城市。这些城市可以结合国际慢城构建的部分标准,如在公共设施和尽可能多的私人设施上张贴“蜗牛”标识,以直观形式倡导“慢生活”及“慢旅游”的理念,并通过“慢生活”及“慢旅游”理念的宣传将旅游与社区融为一体,为旅游者提供深度文化体验旅游、社区体验旅游及休闲度假旅游等生态旅游活动,把自身打造成具备深度体验价值的慢旅游目的地。
(二)生态环境优美的山区城镇是构建慢旅游目的地的
最佳载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山区城镇,生态环境极其良好,并具有建设慢行系统,开展慢旅游及乡村社区旅游的良好条件,如南京高淳县、绍兴南部山区、杭州淳安与桐庐县、常州溧阳、宁波奉化等地区的乡镇,具有开发慢旅游的良好条件。这类山区城镇可以按照慢城相关标准、公约与准则积极构建国际“慢城”。此外,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些生态环境良好、现代工业不发达、乡村民俗文化保存完好、乡村性非常强的山区城镇则具备构建国际“慢城”的基础条件。国际“慢城”是开展生态旅游,发展慢旅游目的地的最佳载体。目前,长江三角洲已有高淳桠溪国际“慢城”,而生态环境优美的山区城镇完全可以借鉴桠溪成功申报国际“慢城”的经验,再次构建1-2处国际“慢城”,并立足于长远发展,在区域内部形成国际“慢城”的聚集地。
(三)具有乡村腹地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乡村旅游地具有发展慢旅游的良好条件
就长江三角洲目前的旅游资源现状来看,其区域内有多处具有乡村腹地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如仙居风景名胜区、绍兴浣江———五泄风景名胜区、绍兴新昌天姥山风景名胜、杭州千岛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宁波奉化雪窦山风景名胜区等,这些风景名胜区位居乡村腹地之中,并于社区融为一体,具有发展以慢生活、慢旅游、慢体验为特征的旅游目的地条件。此外,长江三角洲不仅城市旅游、城镇旅游发达,乡村旅游也极其发达,因此可以依托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旅游特色村、现代旅游乡村等载体构建国际“慢城”体系,并加快建设符合生态规律的慢旅游基础与接待设施,发展慢旅游业态。
(四)具有线性特征的旅游目的地地带是构建慢旅游带的理想地带
长江三角洲的空间架构主要是由一些江河、海洋与交通干线组成。已经申遗成功的京杭大运河贯穿长江三角洲16市,其中扬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嘉兴、杭州7市具有构建京杭大运河慢行绿道的得天独厚条件;环太湖岸线连接无锡、常州、苏州、湖州4市,太湖环湖慢行系统的建设也将使该区域成为慢旅游、慢体验、慢生活的慢旅游目的地地带;长江三角洲滨海岸线具有建设滨海慢行绿道的条件,也适合开发慢旅游;而长江把南京、扬州、镇江、泰州、常州、无锡、苏州、上海等8市连为一体,具有开发沿长江慢行系统的良好条件。因此,长江三角洲只要慢旅游发展理念正确,积极开展区域旅游合作,借助滨海、沿江、环太湖、京杭大运河、钱塘江和新安江等具有线性特征的水系资源构建滨水慢旅游目的地地带或慢旅游带及一体化旅游慢行系统,将来必定成为具有国际重要地位的慢旅游一体化发展区域。
(五)江南水乡古镇是开发慢旅游的试验场
江南水乡古镇具有自然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居民安居乐业、社区和谐、旅游业发达,以特色旅游交通工具为主,并且人口条件也符合国际“慢城”要求,具备构建国际“慢城”的良好条件。若直接把水乡古镇按照国际“慢城”体系开发建设,则不失为提升江南水乡古镇旅游品位的一种最佳路径。因此,江南水乡古镇完全可以依托社区旅游和文化旅游来构建生态旅游目的地系统,就其慢旅游开发路径而言主要包括:
(1)深度挖掘江南水乡古镇特色文化,构建能深度体验江南水乡古镇特色文化的旅游产品体系;
(2)在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中,注重当地居民的生存权利与正当诉求,保护古镇所依托的居民文脉,开展极具特色的古镇社区旅游以吸引社区体验旅游者;
(3)保护水乡古镇所依托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安全及提升居民用水质量;
(4)积极拓展水乡古镇开发领域,构建水乡古镇旅游圈;
【关键词】旅游保险合同;风险;对策
王女士参加“泰山孔庙三日游”,在爬泰山的时候,旅行社要求所有游客先乘车至半山腰,但齐女士想沿途拍照片,于是拒绝乘车。事故正好发生在从山底到半山腰的山路上,由于一脚不慎,齐女士摔倒,经医院诊断右手臂严重骨折。王女士回忆,当初组团时她曾询问旅行社是否买了保险,服务小姐答复说买了,并且出示了旅行社购买的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却不给予赔付。原因是旅行社只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而不是旅游意外保险。
一、旅游保险对于旅游者的重要性
旅游活动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中难免会存在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这些都可能损害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旅游安全及旅游者权益的保障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游者和旅游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也正在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
事实上,谁也无法预料旅游活动中将会存在什么风险,多大风险,因此,以互助共济为主要特征的旅游保险正是我们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最佳方式。旅游保险可以分担风险,补偿或减少意外事故及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
二、旅游保险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旅游保险是基于旅游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即旅游保险合同是旅游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因此,只有旅游者或投保人真正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成为保障旅游者利益,补偿损失的依据。我国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由于旅游保险市场不规范,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保险合同中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购买保险和签订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在旅游保险合同主体中,保险人一般是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一般是旅游者本人,而由于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点,投保人即交纳保险费的人则是多样的,可以是旅游企业(旅行社、游览景区、酒店、航空公司等),也可以是个人,这不仅给旅游增加了更多风险,也给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带来了难度。
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标的的确定问题。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分为财产及相关利益和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由于旅游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综合性,既包括财产及相关利益,又包括人的身体、生命,所以,这对确保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的依据带来了困境。
3、旅游保险合同内容的确定问题。由于旅游活动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等特点,这为风险和责任划分带来了难度,而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再加上由于投保人不知情不去了解或太盲目,于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分歧和争议。
(二)旅游保险索赔中的问题
1、由于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未分清而发生分歧
目前很多旅行社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当对外宣传或旅游者询问时简单告知已经投保,但并未明确投保的险种。其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往往以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只有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旅游者才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关于旅游意外险,其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
2、由于不清楚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内容导致索赔难
(1)由于探险旅游的广泛推广,许多娱乐项目都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文规定,对旅行社组织的如:赛车、赛马、攀岩、跳伞、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不予赔偿。另外有些保险细则还规定金银首饰、文物、电脑、照相机、软件、数据、信用卡等及其它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不在赔偿范围。
(2)即使符合旅行社责任险规定条款,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也十分复杂,如合同中规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等。这就要求旅游者在旅行社签定相关合同前认真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清楚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赔付条件、金额、方法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细节。
三、解决对策
1、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2、创新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增加产品的增值服务,实现产品的差异化;要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实现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另外,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3、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须了解保险公司和旅行社以及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详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如旅行者随身财产被窃、被抢或因第三方责任而被损坏以及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罢工、劫持等而导致旅程延误等被保险人可获补偿等。
4、进一步完善并宣传普及保障旅游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其防范和自救能力,避免或降低意外事故或风险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5、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披露机制,如自然灾害、天气变化、安全等级等,还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旅游投诉机制,拓展争议和分歧解决的途径和渠道。
综上所述,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处处存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让每一位外出的旅游者树立起更好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利用旅游保险降低风险,避免和减少意外事故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6-54.
[2]袁正新,张国兴.旅游政策与法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
[3]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3(第一版).
摘 要:
本文对中国城市旅游的研究动态进行了回顾与反思后认为,中国城市旅游研究虽然成果数量多并呈现稳定递增态势,但同时存在着动态研究不足、系统性缺失、研究深度不够以及方法落后等问题。本文从发展目的、形态、生产模式和空间结构四方面对城市旅游进行了重新认识,并探讨了对城市旅游与城市发展以及与城市其他产业的融合和嵌入发展等问题。
关键词:
城市旅游; 融合; 嵌入
1 引言
以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1976)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当人均GDP突破5000美元时,社会开始步入以信息化、知识化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化时期,经济结构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贝尔认为,后工业社会是服务的社会,因此,在后工业化时代,城市的发展模式不再依据传统的零售服务供给、制造业等活动,而是依据城市在全球化信息经济中的地位,来促进服务业系统性发展(Daniel Bell,1976)。由于服务业涵盖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众多方面,因此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城市的综合性特征日益彰显。不断完善的基础和配套设施,日渐优化的环境和多样化的服务功能,使城市不仅成为区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也成为旅游活动的中心。城市旅游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具有相当规模并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比较而言,中国城市旅游起步较晚。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带来了城市旅游的迅速和持续繁荣。根据国家旅游局2010年5月公布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名录》,截至2010年,全国先后有339个城市被命名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占城市总数的51%①。实践表明,城市旅游推动了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奠定了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基础,已成为中国现代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在整个旅游产业中地位突出。
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必然引起研究的关注。在国外,自Stansfield(1964)阐述了城市旅游的概念后,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城市旅游的重要性,到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城市旅游研究迅速发展,基本形成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局面,其研究领域涉及城市旅游的需求与供给、城市旅游的影响、城市旅游的开发规划与管理等方面。随着城市旅游的兴起,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城市旅游研究,并涌现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由于城市是由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形成的多层次多主体的复杂系统,造就了城市旅游研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尽可能全面地评价国内城市旅游的研究成果和现状,本文以中国知网为检索源,对检索到的相关文献做了简要分析,发现,国内的城市旅游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在学术研究层面都面临着转型问题,急需重新认识,廓清本质。
2 中国城市旅游研究的回顾
2.1 研究的兴起
城市旅游研究在西方国家发轫较早。Stansfield(1964)在其著作《美国旅游研究中的城乡不平衡》(An note on the urban-nonurban imbalance in American recreational research)中首次提出了旅游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城市旅游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世界范围内,旅游学都忽视基础理论研究,未能形成普遍认同的旅游研究的概念、理论乃至范式,导致研究陷于分散、凌乱的局面,城市旅游研究也不例外(古诗韵,保继刚,1999)。因此,尽管当时西方学者已经认识到城市旅游研究的重要性,但绝大部分研究只是停留在对现象的描述上;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城市旅游研究才真正开展起来,Ashworth(1989,1992)、Ashworth and Tunbridge(1990)等都做了开创性研究。
与国外相比,我国城市旅游研究起步较晚,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极少量的城市旅游方面的文献(以“城市旅游”或者“都市旅游”为关键词,选取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为检索源进行标准检索,截至1994年底,共检索到19篇文献),并且基本停留在简单介绍、描述层面。直到1995年后,随着城市旅游业的快速和全面发展,理论研究才得以兴起并不断跟进,陈传康(1996)、李蕾蕾(1995,1998)、宋家增(1996)等学者分别对城市旅游开发与规划、城市旅游形象以及都市旅游的发展进行了相关探讨,为城市旅游的后续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之后,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空间和范围的日益拓展,旅游形式和内容的日益更新,旅游活动和现象的日益复杂,城市旅游研究变得异常活跃,研究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研究成果也日渐增多(秦学,2001)。
2.2 研究成果的统计与分析
1995年以后,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城市旅游的研究中。在中国知网学术文献总库中选取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关键词 “城市旅游”或者“都市旅游”为检索式进行高级检索,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关城市旅游研究的相关文献共2139篇,除2011年外,研究成果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见表1)。从文献的年度分布来看,与旅游学科中的其他研究相比,城市旅游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稳定性,这也与城市旅游在旅游业中的稳定地位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