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通执法的管理范围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本文作者:高琳闫莹工作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郗恩崇教授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一书中明确地提出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从多个方面论证了综合执法在交通行业中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概括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内容,为各地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陈伟炯教授在《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初探》中充分肯定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作用,通过分析综合执法模式在各地的尝试实践活动,总结出了其发展的必要性及受制的瓶颈因素,并指出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重庆市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改革、区县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和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的成效总结为“两降低两提高”。此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还提出在改革过程中要将交通执法的3项职权分开,形成监督制约与协调机制。王济钧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进行了理清与界定,分别从管理熵理论、系统理论、效率理论和公平原则4个方面分析其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与借鉴意义。除此之外,国内还有很多学者对综合执法进行了研究。比如,张成富在总结济源市探索的综合执法模式的基础上,分析全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学者们普遍认为综合执法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优化交通环境、提高队伍素质,是交通执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如费税改革),这些理论中有一些内容已不再适用(如省市交通征稽机构消失),需要进行调整,但是其总体的思路是正确的,这些理论能够指引着交通执法向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目前,各地均在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改革,但各个省市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要搞清楚综合执法问题,首先要区分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之间的差异。联合执法是为了解决由于平时执法不力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或者其他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行政主体分别派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或机构,共同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这种执法队伍的建立往往是依据各地地方政府的文件或者行政命令而成立,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来保障。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的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联合执法模式简单易行,联合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以及公安警察共同执法,不用对多个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彻底的改革,减少了改革过程中来自多方面的阻力。但是,联合执法在实质上并没有对执法部门进行彻底整合,交通部门分割与其利益冲突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这使得联合执法体制短期成果明显,长期效果不稳定。而综合执法是把道路运政、水运行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等行政机构的交通行政检查、违法处罚、行政强制执行3项职责从原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进行重组与整合,交由综合执法机关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这种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由于改革过程中较大程度的涉及到各部门的利益问题,因而将面临更多的阻力。总的来说,联合执法并非长久之计。这种改革模式并不彻底,长期执行的结果是联合执法之前的部门利益分割问题会再度出现。因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最终的发展方向还是要进行彻底地改革,向综合执法转变。
1.陕西省行政执法现状分析目前,陕西省政府有26个交通行政管理直属单位,包括公路局、运输管理局、航运管理局、路政执法总队等。其中,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是陕西省公路路政执法主体,日常业务与公路局路政管理处合署办公。它是独立的法人机构,省公路局行使实际的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共有8个执法门类4支执法队伍。由于陕西省现行的交通管理体制采用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公路路政条、水运运政条、航道行政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条有其各自的执法队伍负责所辖管理范围内的职责。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现象,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总的来说,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存在以下问题。(1)政出多门、重复执法。陕西省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交通管理的主体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政、公路路政等机构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与此同时,公安部门负责保障交通安全,具有管理车辆等职能。公路路政条、水运运政条、航道行政条、港口行政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条有其各自的执法队伍负责所辖管理范围内的职责。这些职能分工将交通管理分割成很多条块,每一条块的执法主体都有可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破坏整个行政执法的利益。由于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导致各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重复执法的现象增多。公安、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部门之间对权力和利益的争夺破坏了交通行政管理的完整性。对道路使用者来说,将面临不同部门的重复收费和重复受罚,违反了交通行政处罚中“一事一罚”的原则,也有损执法队伍的形象。(2)行政立法体系不完善。随着我国立法的迅速发展,交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日趋成熟。我国交通行政法规体系是由若干个交通子行业的法规体系组成的。从当前交通主管部门所管辖的范围来看,具有相对独立行政职能的子法规体系有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运行政、航道行政、港务行政和公路收费行政等。公路路政、港口行政分别有《公路法》和《港口法》作为法律保障,道路运政、水运行政、航道行政和公路收费行政分别有《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为保障。交通运输虽然在立法上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执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仍然存在缺乏法规依据和相关规定不合理、不配套的问题。例如,《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止行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而在公路执法过程中,由于赔偿费的尺度过宽,往往致使路产受损,国家资产流失。因此,应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及时进行调整,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3)行政执法成本高。现行重复的管理体制将大幅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各个部门重复购置设备、建立执法办公设施,大大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由于陕西省内实行分头管理的执法模式,每个执法部门都组织执法队伍。同时,为了扩大自身的管理范围与权限,各部门都在扩大执法队伍,导致执法队伍人员臃肿。这种膨胀很容易导致“养人来执法,执法为养人”的结果,其结果最终反映在管理成本上。(4)执法人员素质低。目前,从事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中有一部分是从社会人员中招聘而来的。这些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执法培训,在简单地了解执法知识后就上路执法。有些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缺乏耐心,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这对执法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聘用社会人员为相关执法部门充实了队伍,但是无疑会降低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2.陕西省综合执法改革的必要性(1)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执法改革可以避免政出多门和重复执法,完善行政立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水平,解决执法队伍中长期存在的级别、性质、编制等问题,是陕西省在交通运输领域内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理顺执法体制,建立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实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使分散的执法机构变为综合的执法机构,从而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避免多头执法的现象。这无疑会促使执法队伍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执法人员的专职化,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2)进行综合执法改革是深化交通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交通执法改革是交通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完成交通行政改革,必须要进行执法改革。我国目前正在向法治社会转变,执法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对形成合理的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执法机关公信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交通执法资源进行整合,能够推进依法行政,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些省市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已经相对完善,陕西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借鉴。事实上,随着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调整交通市场秩序,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成为了实现交通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标志,因此,其执行的好坏越来越成为国家交通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评定的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根据《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开展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主体合法
交通运输局是xx县人民政府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行政部门,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管理站、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在法律层面上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二、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要为运政执法、路政执法、港航执法三大类,法定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督检查。目前,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均取得交通部和河北省省行政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行业执法规范,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按照法定职能,强化道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依法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责任。此外,根据县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制度,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发挥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保障作用,有效地维护了行业稳定,促进了行业发展。
三、行政执法程序完善
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局属执法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职权职责,落实告知义务。同时,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结合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规范,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与合法化。
四、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
为有效控制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依法进行交通行政处罚,保证了交通行政处罚幅度合理合法。在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坚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的原则,一般案件由承办部门上报分管领导审查,再上报至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均须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在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损坏交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近几年来,我局没有出现任何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和执法人员。
虽然,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精心指导下,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与建设法制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也存在一些问题:
1、办理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证据的能力和取证种类仍有不足。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往往只是给案件当事人做一些简单的询问笔录和拍摄现场照片,以置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很难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证据链,降低了所取得证据的说服力、证明力。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评价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促进交通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评估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激励的原则,全面客观评价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实绩,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为区运管处、公路处、航道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局法规安保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质量,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执法绩效等;
(六)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局制定《区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并按照考评标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实施奖惩。
第七条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被认定为“三乱”行为的;
(二)有营私舞弊等严重违法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执法行为不当或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并产生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主要采用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估计量实行百分制。
第九条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检查;
(五)组织执法专项检查;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条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表;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局组织对各执法单位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评价,每季度末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局干部工作绩效评价的范围,作为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年度考评结果,直接与该单位绩效评估联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及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有关责任科室、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各级评优选佳。
第十五条被一票否决的执法单位,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由各处实施业务指导,局法规安保科负责监督。
一、行政执法规范化
(一)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换证工作。严把执法队伍准入关,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换证工作。
(二)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按照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的要求和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坚持做到理论学习与案例模拟相结合,重点培训执法文书填制规范,执法文明用语、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行为规定等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执法大比武”等活动形式,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规范执法文书填制。按照交通部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进行执法文书填制培训,并通过开展执法案件评查等活动,努力实现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制统一规范。
(四)行政处罚制度化。一是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都要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各执法单位要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幅度、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三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月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推进“六个统一”工作。一是统一执法标识,二是统一执法制式服装,三是统一执法案卷填制规范,四是统一执法设施装备,五是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六是统一执法用语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通过逐步推进“六个统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审批便民化
(一)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制度。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服务;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功能,切实做到“项目到位、授权到位、业务骨干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县级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结。
(二)进一步倡行“执法为民”理念。深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负责制”,“AB角互补制”,做到“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联办件”牵头办,“急办件”特别办。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逐步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拓展交通窗口的服务功能。
(三)积极推行电子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所有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在网上公开,并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
三、执法监督常态化
(一)继续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局与各单位继续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层级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力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因执法过错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规范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规范的交通行政许可、不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用语和行为,上级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通过整顿执法风纪,促进执法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落实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督察制,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性督察和不定期督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落实法制机构核审制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
(四)积极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积极受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确保渠道畅通,把交通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力争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四、普法宣传全员化
(一)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用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参加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广大交通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培养、树立和表彰一批交通执法和法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营造创先争优氛围,建立和完善文明执法长效机制。
(三)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省厅制定的“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全市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进依法治交进程。
(四)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法制宣传日主题,开展“一学三讲”,法律咨询及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增进全社会对交通依法治理的认同和支持。
五、交通发展制度化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年,是打造现代交通业、实现“十一五”交通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也是厅党组确定的“质量效益年”。全省交通政策法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依法立交、依法治交、依法兴交为目标,以大力提高交通法制工作质量为主线,坚持服务宗旨,立足素质建设,突出规范管理,强化执法创新,力争在立法、执法、执法监督、普法依法治理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努力营造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和谐法治环境。(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优化交通法制环境的效率和效益一是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适应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出台《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9年正式立法计划,省厅和省高管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力争上半年上报省政府,争取年内由省人大审议颁布实施。二是为进一步解决道路运输辅助业法规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的问题,适应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湖北省道路运输辅助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厅和省运管局要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修改和相关协调工作,争取年内出台。三是为进一步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省厅和省港航局要抓紧做好《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列入2009年省人大立法项目。四是及时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工作,维护交通部门的合法权益和交通法规体系的统一性。五是及时做好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备工作;做好法规咨询、解答等日常工作。(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倡行执法便民理念的效率和效益一是不断完善网上公示内容,大力推进交通电子政务,提高交通行政服务效率,努力塑造湖北交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管理形象。二是全面实现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逐步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年内要实现100%的基层交通执法部门的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三是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时限办结制,把服务贯穿到执法工作中去,真正做到服务为民。四是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通过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加深与群众的联系与沟通,有效改善政府形象,确保做到每一起投诉、举报、咨询有处理
、有结果、有回复。五是研究制定执法便民新举措,推行人性化执法。推广管理和征稽进社区、进村组的做法,使规费征收寓于执法便民的服务之中,不断扩大社会面,确保执法管理和规费征收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医院、进市场、进乡镇。年内各有执法职能的单位都要总结执法便民的措施和效果。(三)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锻造过硬执法队伍的效率和效益一是完成交通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在做好执法队伍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换发交通行政执法证。对不在执法岗位、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执法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一律不予换发执法证,把好执法人员准入关。二是实行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省厅年内将对全省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对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掌握执法人员的动态信息。三是加强交通执法标志和标识管理。对全省交通系统执法标志和标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适时按交通部要求统一规范。四是开展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按照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的要求,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教师,并要在年内完成30%的培训任务。各单位要继续抓好执法人员的学历教育,确保“十一五”期末所有执法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是大力推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忌语》和《禁令》的各项要求,在4月中旬前集中开展一次排查整治活动。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要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忌语》和《禁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每个执法人员能记、能背、会用。对违反《忌语》和《禁令》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四)努力提高监管质量,充分发挥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效率和效益一是组织开展交通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执法证件、执法文书
、执法程序及文明执法为重点,组织开展交通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断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省厅将在第三季度开展交通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请各地各单位及时做好自查、迎检和材料上报工作。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省厅将统一执法案卷卷宗,并将于9月份开展执法案卷交叉评查活动,促进执法案卷进一步规范。同时,省厅将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文书文本,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主体。三是继续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部印发的《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搞好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在部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系点的基础上,确定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系点,及时总结推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四是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建立和落实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评查,进一步规范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确保行政复议受案率达到100%,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复议于民”。五是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内各单位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1-2次行政执法评议活动,要将执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列入评议内容,注重发挥好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五)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效率和效益一是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省厅年内将组织开展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调研,并选择武穴市、武当山市交通局作为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力争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开展文明执法主题活动。针对行政许可、征收、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执法主题活动,省厅将适时制定下发全省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用规范制约执法人员行为,改进服务态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交通形象。凡不文明执法、野蛮粗暴执法、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在年终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三是推进执法微机管理系统的运用。推进运管、征稽、高速公路执法微机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执法工作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四是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的科技含量。推广随州运管部门利用监控手段取证的方式,不断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执法效率。五是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工作。尽快研究制定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开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广,有效解决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六)努力提高宣传实效,充分发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效率和效益一是组织开展“一学三讲”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主题活动和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基层、法律进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普法的宣传范围,努力增强普法宣传的效果。二是组织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学法用法示范机关”、“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植典型、总结经验、宣传先进,通过抓点促面,不断提升我省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三是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和法制培训等制度,省厅将适时组织两期交通部门领导干部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培训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交通各级、各系统年内都要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地组织领导干部学法和法制讲座。四是进一步做好2009年奥运法制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这一主题,精心组织策划奥运法制宣传活动,自觉将奥运法制宣传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五是大力开展交通专项整治活动。开展道路危货运输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大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和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整治公路违章建筑、打击非法经营车船、开展交通规费稽查和查处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和运输市场秩序。六是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法制宣传日主题,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