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1篇

翻阅旧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我们不难发现,“罚款”字眼虽在很多条文里频繁出现,但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

以去年环保部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处罚为例。处罚通知书显示,共有88家企业被处以罚款,总金额共计613万余元。这笔罚款看似不少,但分摊至每家企业还不足7万元,这对治理水污染与震慑企业而言均很难有实质效果。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除了罚款以外,往往很难再找到让企业敬畏的办法。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把环境保护放在眼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为数不多的罚款对很多企业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违法企业往往在交纳完远低于守法成本的罚款后,继续污染环境,很多财大气粗的企业甚至选择屡罚屡犯。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是不可持续的。”这一命题如今已成为共识。要破解这个现状,需要排污企业恪守法律。要让排污企业不敢污染环境,这需要增加他们违法的成本。修订后的环保法,在罚款力度方面的功效不容小觑,企业环保违法成本低或将成为历史。新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环保罚款“不痛不痒”的状况将成为历史。

“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王田律师告诉记者,此条文里面的“恢复原状”足以让那些未取得环评报告就开工建设的单位倾家荡产,因为这意味着已巨额投资的工程项目除面临被推倒拆除外,还必须还原建设前的生态环境。这将成为企业难以承担的责任代价。

“对犯法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处于五日至十五日拘留。”王田律师说,与之前的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还增加了治安处罚等内容。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可以处以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赐予环境监察执法尚方宝剑

“以上个月我们在汕尾海丰县暗访检查为例,遇到违法排污的‘三无’电镀小作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停止生产,但执法人员刚走,小作坊又换个地方恢复生产,与环保部门打起了‘游击’,没有现场执法权,我们往往束手无策。” 参与上月暗访环境污染行动的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海丰县鹅埠镇西湖村一些无牌无证小电镀厂,将未经处理,有毒有害,严重超出国家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的电镀废水,加设软管直接排放。按照“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当时由于环保部门没有查封、扣押权,导致因缺少物证无法立案,从而无法追究违法作坊主的刑事责任,只能施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行政处罚诉讼期为15天),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漫长的期间内,只能任由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环保部门无计可施。

“此次《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处违法行为,能更直接、有效地杜绝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从其他部门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封、扣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对环保部门来说,有了这个权力后,就能更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王田律师说,新修订的《环保法》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条款需要单行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给予具体规定。例如,如果能像公安系统那样成立类似公安缉毒大队那样的环保大队,将更能有效地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新环保法还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王田律师介绍说,比较1989年《环保法》第39条第2款“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可见,结合新环保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文,新环保法已取消中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异地污染特权。

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以适应新法要求

记者发现,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察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权力表现在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地位,增加了执法手段,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责令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涉嫌犯罪的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等,但同时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新法实施后,如果环境执法人员能够运用好,会对执法工作有推动作用,如果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者是工作中出现了失误、疏忽,都有可能被问责、被处理,形成责任倒逼。” 对于新环保法,不少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纷纷“点赞”,寄予厚望的同时,也开始担忧自身的职业素养能否胜任。

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2篇

今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被视为环保执法新利器。然而,记者连日走访广东省内各市环保部门发现,这些环保执法新利器在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不少地市环境执法人员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

按日计罚实施难

“新《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也给出了5种具体的适用情形,但近9个月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条例中的某些适用问题和具体操作仍然不是很清晰,需进一步规范。”江门市环境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坦言道。

比如根据《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在这条款中,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拒不改正”,困扰着不少基层执法人员。

“举例来说,第一次发现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超标,复查时发现氨氮达标排放,而其他水污染物因子(如化学需氧量等)或者大气污染物因子却超标排放,是否也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广州市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向记者提到。

目前很多排污企业都涉及水、气、渣这三种污染物的排放。记者比对了多家企业历年来的监测数据记录,发现企业同一时间存在两种不同污染物超标的机率非常高,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所担忧的情况并非罕见。

在一些环保法学专家看来,《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出台,只是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正确实施处罚明确了目标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在具体实践实施过程中,具体条文适用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对于‘拒不改正’,我认为是针对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例如前后都是水污染物超标或者是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行为,如果是污染物跨界超标,也要面临被按日连续处罚,这有失公平性。”一位多年从事环保法研究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如果复查时只发现其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即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这对于企业来说过于苛刻,也难让企业心服口服。“如果同是水污染物,不同因子超标,此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则无可厚非。”

近日报载今年1至7月,环保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348件,罚款数额共28203.42万元。而这项被誉为对违法排污企业最具杀伤力的经济处罚杀手锏,在广东的运用却是临深履薄。资料显示,今年1至6月期间,广东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仅为6件,处罚金额也是少之又少。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里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广州市某律师所律师向记者介绍到,因按日计罚在法律上可能只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一种推定,在证据中并无企业每一天的监测报告作为超标证据,这种推定或不符合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确定的行政处罚内容达到‘显失公正’程度,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就会被撤销或者变更”。如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在按日连续处罚期间内某一天确实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日连续处罚可能被。“珠三角地区毗邻港澳,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较强,企业也不例外,和环保部门对薄公堂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按日连续处罚并无先例,对我们的执法取证是很大的考验。”佛山市环保局一位执法人员对记者说。

查封扣押执行难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界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及具体对象,全面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实施期限、保管、解除、移送以及检查监督等实施程序。

记者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今年1月至6月期间,广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扣押的案件有288件,占全省上半年总案件的60%,其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揭阳有52件,广州有19 件,东莞有16件。

不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反映,以前环境执法时,由于环境执法人员没有现场执法权,违法排污的“三无”小作坊经常跟执法人员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查时停产整治、走时开工生产。“有了查封、扣押权后,有利于保存现场证据,能追究环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地防治污染。”

“从其他部门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封、扣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东莞市环境监察局郑伟达向记者坦言,“目前,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环境执法的查封扣押力度还是相对较弱。”

“发现违法排污企业后,我们环保部门立刻贴了封条,现场制止了企业违法排污。但我们执法人员走后,有些企业就会将封条撕毁,或者熟视无睹照常生产。”郑伟达告诉记者,虽然有明确的条文说明擅自撕毁封条等会遭受严厉处罚,但由于此项工作需要协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且要证明到底是谁撕毁了封条,太难了。

目前,由于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淡薄,环境、法治观念缺乏,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无知或者不重视,这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进行跟进处理,会助长了违法单位的气焰,削弱了查封的震慑力。建议环保部或省环保厅与公安机关专门就查封后擅自撕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等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跟进处理。”中山市环保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虽然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强硬执法手段,但是环保部门由于执法编制的限制,一般都是两名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在执法过程中面临违法者暴力抗法、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等的风险。“查封时,不少涉案企业抵触情绪非常强烈,有时甚至会出现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

“目前我市查封扣押的案件主要还是以查封为主,扣押成本太高了。” 郑伟达说。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由于涉嫌企业的生产设备往往过于庞大,难以搬运,且扣押后保存地点的堆放也是一道难题。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往往不知道下一家待检查企业会出现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数月的实践,我们学会了预先办理查封扣押的文件,现场对涉事企业进行简单填写就可实行相关查封、扣押。”江门市环境监察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现场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再补办相关手续,这样更能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据了解,《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记者了解到,该项工作中,除上述这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外,还存着一些区域性的问题。如深圳罗湖区就存在着由于涉事企业是汽修、餐饮等规模较小的服务行业,污染扰民问题频发,但却难以根治,并不适用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这些污染小、却影响不断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改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相关人员表示。

未批先建认定难

据了解,新《环境保护法》堵住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加大了环评违法项目的处罚力度,对环评违法项目直接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终结了以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允许“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

“新环保法里,并没对‘未批先建’作出明确定义,建议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就此问题进行明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李科长说,例如目前,东莞市很多企业都是租用现有的厂房进行生产和经营,但在现有厂房装修或安装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开工建设”?这些问题的存在,让该项处罚工作举步维艰。

此前,有业内专家建议,国家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例如对水利、城市交通设施(如:公路、铁路)、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如: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行为以实际工程开工建设为标准;对于工业类建设项目,综合考虑厂房产权归属和设备是否进场以判断,若企业为租赁厂房建设的,“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行为以生产设备进场为标准,若企业为自建厂房建设的,“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行为以厂房的建设工程开工为标准。

此外,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问题上,记者调查发现,根据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一条指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情况,环保部门可以直接罚款,然而规定却没有明确具体罚款数额。如果结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处理措施,未验先投的经济处罚额度为10万元以上。

“对于规模小的项目或者加工店处罚10万元以上,会导致群众意见很大的。”李科长指出,此外,未投产(未批先建)的比已经投产(未验先投)的处罚还重,这让群众也无法理解。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3篇

2013年11月22日,江门市依法对“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后江门首宗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2014年以来,江门继续加大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全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向司法部门累计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5宗。

利剑出鞘 重典治污

2014年1月5日,新会区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在新会区某地租赁花木场,利用废油漆渣、有机溶液等有机废料非法提炼“天那水”,并把提炼后的有毒废渣废液不做任何净化处理,直接倒进花木场内的两处泥坑,严重污染环境。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予以刑事追诉,受到法律严惩。

10月10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台山市富诚铝业有限公司及其金属表面处理车间厂长简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此案是台山市第一起因严重污染环境而被的案例。

11月4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开放日的形式,邀请20多位环保执法人员及企业代表,旁听了梁某炎、吴某湖、吴某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这是恩平首宗因污染环境被的刑事案件。

11月20日,开平市法院披露了开平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年初,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进行电镀作业,造成生产废水重度污染。经审理,该公司厂长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和即将颁布的新环保法为契机,江门高祭环境执法大旗,在五邑大地掀起一波又一波环境执法风暴,形成了2014年江门环保工作一道靓丽的风景。

尽心尽力 尽职尽责

11月27日,五邑大学吕志和礼堂座无虚席。来自江门全市近千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部门人员共同聆听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关于新环保法的讲座。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执法。这是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江门市环保局组织的第4场环保法专题讲座。除了企业负责人,讲座还邀请公安、检查、法院等司法部门人员参加,更好地理解贯彻环保新法规。除了市区,市环保局还送服务下县,深入各县、区宣讲,让环保新法规更接地气。除了宣讲,各级环保部门还结合实际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让环保新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不光要交罚款,还可能被抓进去,不是闹着玩的!”江门电镀企业较多,按照新法规超标排污3倍就可触到犯罪红线。“洗脑”后的工厂老板们也不愿以身试法。据了解,“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又新增了应急处理池,以防万一。

“新法规对一线环境执法工作也是新考验。”市环保局环监分局局长何宇珩说到,除了以前的辛苦照旧外,现在的工作更严谨更规范,对取证要求更高。”

一年来办案经历了无数风风雨雨、波澜曲折,其中甘苦,执法人员心中自知。2013年10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追踪犯罪线索,从广东省内一直追到湖南郴州。在当地又请求相关部门提供协助,才最终完成案件证据的收集。

还有一次,为全面收集犯罪确凿证据,执法人员在丛林中一连蹲守三天,终于掌握违法人员活动踪迹,并及时现场取样、监测……,

“要将每一次案审会,办成一次公正公开的‘审判’,不冤枉不纵容。”面对新法规更严格的要求,面对来之不易的案卷,案审人员慎之又慎,努力把好环保部门案审关。坚持审议人员专业化、审查程序规范化、审理案件全面化、案审结果透明化,做到不偏不倚、不矫不纵。

为做到案审结果透明化,案审会各环节由纪检组长亲自监督把关,全程记录会议情况,并制作成会议纪要对案审结果进行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在环保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最终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的效果。

对照“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凡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安等司法部门。“这就是一年来,我们移送司法部门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市环保局法规科主任科员李雁池指着电脑屏幕上“江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说。据介绍,目前,江门环保局会将每一宗移送案件信息都会及时录入系统,这样检察院就可以更便捷地监督案件接下来的进展情况。

部门配合 多方联动

“站住,别跑!”

6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某电镀厂内,违法排污人员见势不妙想开溜时,被现场执法的公安人员一声喝住,随后被带走继续接受讯问。

这是江门公安、环保人员联合执法的一幕。公安人员的现场介入,极大地提高了现场执法效力。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江门市环保部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机制。

首先,联合公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环保、公安部门执法协商会议。对于掌握涉嫌环境犯罪明显证据的案件,第一时间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加快案件侦办进度,快速、精准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饮食业 环境管理 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慈溪市饮食业由于选址欠妥、污染治理设施投入不足、运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食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管理已成慈溪市环境监督管理的热点、难点,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一系列解决对策,以期为慈溪市饮食业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1.慈溪市城区饮食业现状及环境管理

慈溪市城区饮食业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一些饮食业尚无合法运营执照。就餐饮业来说,城区共有餐饮店479家,其中有工商营业执照的226家,而且经过环保审批的仅有151家。这479家餐饮店中只有130家安装有油烟净化装置,大部分餐饮业废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且无隔音隔声措施,噪声很大,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当前,慈溪市饮食服务业的“三废”和噪声污染已成为城市居民投诉的热点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居民针对饮食服务业的投诉由2005年的121件上升至2007年的160件,增幅达到32.2%;所占城区比重由30.3%上升到35.2%,增加近5%。因此,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针对饮食业处理面临难度大、重复投诉率高、数量逐年上升的特征,近年来,慈溪市环保部门在严格执法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见表2。

从表中不难看出2005年饮食业的行政处罚数只有2件,而2007年则增至20件,罚款金额更是猛增至24万元,平均单件罚款由2005年的4 000元/件上升至2007年的12 000元/件。由此看来,环保部门加大了对饮食业的行政处罚力度和频度。

2 慈溪市城区饮食服务业现状成因分析

2.1城区规划滞后饮食业选址不当

近年来,慈溪市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区域规划矛盾日益显现。城区外扩造成工业区与住宅区并存、商业与住宅混建等现象凸现,使得饮食业大多分布在繁华商业区、居民聚集区。由于饮食业不当,致使其产生的“三废”问题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与生活。

2.2部门间协调不力审批把关不严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饮食店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证件一应俱全,而无环保部门的批文。这些业主以为是合法经营,环保部门是否审批无关紧要。早在1995年2月,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环保局联合《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明令规定:“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审批把关不严,环保部门对饮食业的环境管理无法做到事前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

2.3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难

目前,我国现有的大多数环保法律法规未对饮食业的环境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偶有有涉及到的其具体操作程序繁琐。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例,饮食业业主如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2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通常法院在行政处罚决定75天后才会正式受理和安排立案执行,餐饮店业主往往会利用这段空档进行违法经营和排污。由此看来,由于对违法行为处理周期过长,加上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对饮食业环境管理难令群众满意[1]。

2.4环保宣传不到位环保理念淡薄

环保宣传力度不强、范围不广,相当一部分饮食业业主环保意识薄弱。饮食服务业布局比较集中,若有一家未进行环保审批,其余未经环保审批的业主则观望等待,饮食业环境管理耗时长,难于顺利开展。而通过了环保审批的饮食店,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业主对废水、油烟等污染投入的治理设施不能保证正常运转,偶有运转也只是为了应付环保监察;环保治理设施疏于维护保养,有的干脆闲置,不能真正起到治理效果。

3 慈溪市城区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对策措施

3.1联合审批公众参与把好源头关

从源头上把好关,首先要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业的审批,各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建立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同时各部门要及时通报饮食业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应将环保审批作为饮食服务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制”;其次实行环保审批公众参与机制,对饮食业项目的环境审批要充分体现公众意见[2],如实行审批公示或居民听证制度等,让公众参与讨论,提高公众监督力度。

3.2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提升饮食业档次

规划建设部门要合理规划饮食服务业和居民住宅区域,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应对饮食服务业进行科学布局。饮食服务业的选址要符合城市功能区规划,如城区规划中可划定餐饮娱乐一条街;在设计建设中规划并预留具有饮食服务业功能的商业大楼等提升饮食业档次。

3.3加强宣传严格执法营造良好氛围

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城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饮食业,能通过整改取得执照的,对其作出限期审批;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停业关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多渠道开展有关绿色饮食业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清洁生产的意义,提高饮食服务业业主的环保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责任感。

4 结 论

本文以慈溪市公众投诉日益增多的饮食服务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饮食业环境的剖析,发现针对饮食服务业的投诉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环保部门加大了对饮食业的行政处罚力度和频度,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在此基础上,从规划、审批、宣传等方面对饮食服务业问题作了成因分析,并提出慈溪市饮食服务业环境管理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卓扬.小城市饮食业环境管理对策浅析[N].中国环境报,2005-9-14(4078).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经济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因素分析

1.1环保经济政策不配套

我们现在单纯地依靠行政手段来搞环保,而行政资源本身的潜力是有限的,因而还需要依靠利益机制去推动。如果我们可以在环境保护中融入经济政策的因素,就会放大环保的效应,使原来政府保护环境的行为变成企业的自身行为。因此并不能光靠国家的强制手段和环保部门强有力的监管来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要依靠一系列的经济调控辅助手段让企业自觉自愿地治理环境。

2、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一些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为了早投产,项目不批就建,不经批准就直接试生产;为了回避、应付环评,环境评估做假;为了减少“三同时”的投入,可以不建、少建、迟建污染治理设施: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处理设施可以少运行、不运行、偷排、暗排。这些企业更多注重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逃避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致使一些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极大地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环保T作起步较迟,现行的环保大法1979年试行,1989年才修改正式实施。期间,尽管不少环保法律陆续出台,但是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和不断加重的污染问题,环保法律法规仍然显得不完善、不适应,具体表现在:有违法行为认定,没有法律责任约束,面对一些企业的污染行为,明知其环保违法,却没有法律文件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因而无法处罚、制止;有处罚条款,但可操作性不强,用法律条文对照污染行为,处罚无法执行;处罚有规定,但罚款数额太低,而且只对事不对人,起不到震摄作用;法律没有赋予环保执法的硬手段、硬措施,强制措施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复杂,处置时间长,短期内不能到位,处罚效果也不好。由于环保法律的不足,造成普遍存在“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2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体系

2.1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珐规政策体系

环境问题源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政府可通过分散和明确环境资源产权,确立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主体,建立有效的使用、补偿和责任承担机制。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问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企业只有获得了排污的权力才有资格排污,否则擅自排污要受到法律严格的制裁,同时排污权还可以进行储存与转让。实现这种排污权制度后,环境保护就与企业利益联系起来了,企业会尽量提高环保设施效率,减少排污量,这样可以将剩余的排污权进行转让,从转让中获利。笔者认为:对废水排放的企业,国家可以根据行业制定行业单位产品生产废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规定企业将污水处理费纳人产品成本核算。并且制定对有污染治理设施且处理技术新进、污水治理一直达标排放。无偷排漏排无污染举报的企业次年经环保部门重新认定可以减、免单位产品污水处理费标准;对于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有偷排漏排现象或污染举报、污染治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次年经环保部门重新认定核增单位产品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奖罚机制。这种将废水污水处理费计入产品成本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企业也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而不断地提升处理废水的技术来追逐其最高的利润,对于那些无治理能力的企业必将在商品竞争中被市场淘汰,从而将环境保护与私人经济主体的利益紧密相连,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去。

2.2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费用支出越来越大,能否充分发挥环境成本的效率,使得一定的环保支出尽可能多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目前,我国进行环境费用的处理主要采用事后处理,即所谓的末端治理,这种做法的主要缺陷在于起不到对环境成本的预先了解和控制,不能未雨绸缪。因此就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

(1)完善环境会计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修改会计法规,增加有关环境会计内容条款,以法律形式确立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环境会计准则或环境会计制度,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人会计要素;建立完善环境成本控制的经济制度,主要包括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绿色GDP核算制度等。

(2)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主要包括环境会计的定义、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环境会计的计量、环境成本的定义、环境成本的分类、环境成本科目设置、环境成本的计量与记录、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环境收入确认与记录、环境资产的管理与计提摊销等。

(3)实施环境会计报告制度。环境会计报告制度是环境会计信息的反映,既是环境会计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或程序,又是实现环境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平台。环境会计报告可以分为宏观管理上的环境会计报告和微观企业管理的环境会计报告两个层次。宏观管理上的环境会计报告可以披露企业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方针及环境目标;微观企业管理的环境会计报告主要通过环境会计报表进行披露。实施环境会计报告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环境风险,进行环境绩效考核与评价,弥补环保法规的不足,有助于管理当局做出正确决策。

2.3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审计体系

审计作为一项综合的经济监督行为,必须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环境审计是由审计组织依据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遵循审计准则,系统地、定期地对被审单位的环境活动、环境财务信息和环境管理系统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委托方。我国环境会计发展滞后,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也不重视环境成本、环境效益的核算。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体系虽于近年来成立了专门负责环境审计的机构,但审计的内容主要局限于与财政审计相连的环境资金补助的投入和支出方面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计。尚未延伸到对企业生产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审计。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下,本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积极开展环境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审计体系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是极有意义的。

结束语

由于目前环保政策、法规、经济体系制度的不完善,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富被无偿使用,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组织,如果将企业造成污染的环境资源作为一项成本计入到企业的产品成本中去,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那么企业就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主动地对污染物进行治理,自动地促进清洁生产。

参考文献

[1]姚志勇.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