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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二条、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林区野外用火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林地烧田埂,烧火土灰积肥,烧炭窑,造林炼山,烧隔离带等;非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打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精神病人、痴呆人弄火,小孩玩火等。
第四条、林区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在林区林地边烧田埂。
2、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土灰积肥。
3、不准在林区林地烧荒开垦耕地。
4、不准在林区林地乱丢烟头柴埂。
5、不准在林区林地打火把照明。
6、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取暖,野炊。
7、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纸上坟。
8、不准在林区林地燃放鞭炮。
9、不准在林区林地用火驱兽,烧蚂蚁、蜂窝等。
10、不准在林区林地建窑烧木炭、烧砖瓦。
第五条、造林炼山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报告乡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3、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防火线。
4、选择适合炼山的天气。
5、炼山时有现场指挥员和技术员。
6、组织足够的看守员。
7、准备扑火工具。
8、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村要确定3-5名野外火源巡查员,开展森林防火巡山护林、及时制止违章用火行为;要组织村干部对林区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在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要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标语等。
第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对精神病人、痴呆人、中小学生、儿童等需要监护的人员,各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学校要举办森林防火课,并向学生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卡,由学生家长签字后返回;要定期出好森林防火宣传黑板报和布置作文内容。
第九条、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点林区要在林区要道口设立火种检查站,杜绝火种进山。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期内,乡林业站每天利用防火宣传车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一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违章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十二条、在森林防火期内,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对野外用火管理松懈造成森林火灾的或因值班人员不在岗位而贻误扑火战机的,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各村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森林防火的防范、发生,按法律法规和本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各村和有关单位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到村(林场)、组、户,乡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本乡森林防火工作。乡驻村(林场)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林场场长)为主要责任人,负责该村森林防火工作。各村(林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巡护森林。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分片负责各行政村森林防火工作。对所负责村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各村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建立一支30-50人的扑火应急分队,配备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
第五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各村要及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严禁带火种进山,林区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开辟防火线,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巡逻检查,抓好野外火源管理、消除隐患
第六条森林防火重点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高火险天气和重要节假日,村班子成员必须确保在岗,扑火应急分队成员确保通信畅通、随叫随到。
第七条各村必须制订本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村干部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扑救,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扑救森林火灾。并同时上报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指挥者必须对林火的发展做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充分的应急准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直至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有森林火灾隐患,经乡防火办督查发出整改通知后未改正的,由乡领导或乡纪委、乡综治办进行督查。
(一)与所属单位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的。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订本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
(三)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未开辟防火线,村未成立扑火应急分队的。
(四)森林火灾重点期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人员离岗,高火险天气村干部脱岗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因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时机的。
(六)非重点防火期发生森林火警,重点防火期连续三次发生森林火警的。
第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受灾面积在100-150亩(含150亩),对该包村乡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场场长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2、受灾面积在150-300亩(含300亩),给予包村乡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场场长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受灾面积在300-500亩(含500亩),给予包村乡领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场场长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受害面积在500-1000(含1000亩)的,给予包村乡领导报县处分,给予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林场场长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处分。
5、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查明原因,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国家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
6、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县委有关规定,驻乡各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必须无条件服从乡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凡不服从指挥、参与扑救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报县委处理。
第十条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经查实,起火点明确,非起火点比照起火点下靠一档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森林火灾的村,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力量扑救,由该村按县有关规定,按实际过火面积每亩10元的标准支付扑火经费,同时人员工资,8小时到12小时内每人40元,12小时到24小时每人60元,指挥车辆、运兵车辆每出动一辆100元,扑火机具燃料和机械消耗每台按50元计。
一、工作目标
森林防火工作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区当年森林火灾起数控制在1次以下,且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55亩以下,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及时更新森林火灾迹地,当年火灾迹地必须在次年春季造林结束前完成更新。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1.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有关街道、社区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有关职能部门为具体责任人。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林区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年度要组织目标管理责任状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规定,通报考核结果。
2.开展重点森林火灾单位整治。对森林火灾多发的街道、社区实行挂牌整治,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街道、社区,取消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在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3.建立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街道、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预防措施
1.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紧要期各组织开展1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涉林社区要开辟森林防火宣传专栏,在进山路口或醒目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标语、横幅,要加强对林区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建立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在防火期间,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对林区重要单位(部位)周边林缘的林下可燃物,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清除或烧除。在高森林火险期,要及时野外禁火令,及时查处野外违章用火行为,并建立对痴呆、弱智、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杜绝其上山玩火,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3.健全专职护林巡查制度。落实护林经费,完善护林防火巡山制度,确保护林人员认真履职,及时、有效管控野外火源。逢高火险期或重要节假日,各有关街道、社区要增加巡护人员,加大巡查密度,在主要进山路口、重点部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宣传站,把火种堵在山下林外,把野外火源管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山头地块。
4.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和《区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实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得迟报、瞒报火情,确保火情信息联络畅通。
(三)科学组织有效扑灭森林火灾
严格执行森林火情报告制度,做到火情早发现、火灾早扑救。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周密部署、科学指挥、安全扑救、有效扑灭,严防死灰复燃。森林火灾力争在4小时内扑灭,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依法打击火灾肇事者。
(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火宣传、巡山护林、扑火物资、防火林带建设抚育和扑火工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资金必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1.要加强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按照省市要求备足各类森林防火物资,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的各类扑火工具需满足300人以上的应急使用,街道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的各类防火物资需满足100人以上的应急使用,有林地的社区需备足20人使用的各类扑火工具。各级储备库要定期清点检修,及时补足,确保各类机具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要加强护林和扑火队伍建设。护林员和扑火队是森林防火的骨干力量,有林地的社区应配备有一名护林员,社区林地面积达3500亩以上的要配备两名护林员。有林地的街道要组建一支30人以上的森林扑火队伍、有林地的社区需有一支15人以上的森林扑火队伍,并按标准配齐防护装备和扑火工具。
3.要做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抚育。要按照“因害设防”的要求规划建设防火林带,重点在街道、社区界、山脊线、林缘山边建设防火林带,要加大对已建成的生物防火林带的抚育管理,提高生物防火林带对森林火灾的天然阻隔能力。
三、奖惩办法
(一)凡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或责任制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十分复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别由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等三大林业部门管理,此外省农垦总局、哈尔滨铁路局、东北林业大学和煤矿集团等中(省)直单位分别管理各自辖区的森林资源。各市(地)政府行政辖区内的林业管理模式多样,分别有单一的地方林业、政企合一的林业(伊春)、中直的林业(大兴安岭)、森工林区的林业、垦区的林业、矿区的林业、教学科研的林业等等,各系统的林业施业区之间相互嵌套,森林资源管理的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全省县级以上各系统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近300个,还有省级预警监测信息中心1个、航空护林站8个、森林扑火总队1个、林火科研所1个,武警省森林总队6个支队,各级各类林业部门的扑火专业队231支14100人、半专业队1257支29407人,由林业干部职工、农场干部职工、乡(镇)干部农民、驻军、预备役、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等组成的各类森林扑火预备队总人数达16万人。在这样隶属关系复杂的林业管理体制下,面对如此庞大的森林防火战线和日趋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继续由现行的省森防指和省林业厅及内设的省森林防火办公室代表省政府承担全省森林防火的政府行政职责,缺少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地位,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的,在实际履职的过程中既无法切实履行职责到位,也无法真正发挥应有的权威作用。另外,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火办)都设置在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都是作为林业局内部的职能来贯彻落实的,防火办很难代表政府履行检查、监督、协调和依法行政的职能,自己监督自己,无法履行森林消防监督职能。现在的防火办属于办事机构,其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存在局限性,现在和将来都难以有效承担繁重的森林防火任务。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性事业,防火办也无法有效地动员、组织、协调林区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特别是在重点国有林区农林混居的复杂社会环境下管理野外火源问题,依法行政、行政处罚等方面没办法履行政府管理职能。
2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2.1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33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科学依据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充分表明,预防及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必须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才能完成的浩大的社会工程,只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才有能力完成。我国森林火灾的发生受人为活动影响极为显著,据统计,90%以上的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管理人为火源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头等大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对人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这种通过政府行为,体现政府强制力的管理必须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来实施。
2.3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林业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体制的深化改革,社情、林情、火情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新时期的森林防火任务必将十分繁重,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要有科学、完善的森林防火体制,只有加强森林防火体制建设才能理顺森林防火的管理体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森林消防监督,才能有稳定的投资渠道,才能巩固专职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才能保证森林防火事业快速发展。
2.4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不影响稳定且没有阻力
对现行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不是改变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对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整体的管理方式和隶属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不会增加政府负担,也不会对人员进行大的变动,不是削弱管理,而是强化组织机构,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走森林消防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道路。森林防火体制改革后,管理体制更加理顺,责任更加明确,人员待遇将会提高,投资渠道更加稳定,更加有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3黑龙江省新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结构设想
《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强化省森防指的权威性,由省长担任省森防指的总指挥,结合黑龙江省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设立统管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森林消防总局),代表省政府全面履行森林防火检查、监督、组织、协调职责。省林业厅防火办改建为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各地(市)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省森工总局防火办改建为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各森工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防火办改建为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各大兴安岭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大兴安岭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省政府森林消防总局统管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各航空护林站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划归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森林消防(分)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行政编制,其直属的林火监测中心、航空护林站、森林消防队、林火科研机构等专业人员为事业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有建设经费投资渠道不变。人员工资、工作经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专项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
4结论
今年6月以来,气温回升较快,林区可燃物富集,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森林火警增多,全县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现就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县两级安全工作会议及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落实措施。按照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位领导、每位巡山守卡人员及林区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路口,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进入森林防火临战状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联系片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相关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各林场要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及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森防指〔〕7号)文件要求,针对森林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和有关防火知识,全面提高所在区域的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各镇街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宣传林区火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因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引发森林山火。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林区中小学生的管理,防止因学生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加强安全检查,强化火源管理
6月下旬前,各镇街、各林场必须针对森林防火安全大检查查出的林区高危设施(军事设施、气库、油库、化学品仓库、炸药库、油气管道、高压线路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时加大督查力度,查护林组织、人员、制度是否落实,查扑火工具准备是否充分,查值班人员是否到位;各林区要对林内、林缘的可燃物进行全面清除;要增派巡山护林员,站岗设卡,对重点部位、重要区域严防死守,不留死角。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目标督查办要不定期对各镇街、林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四、认真做好扑救森林山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扑救森林火灾队伍组建标准及森林防火物资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级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建设及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要认真开展一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全面清理,检查森林防火通讯、扑火器具的完好状况,要及时维护,始终保持其良好状态。同时,搞好本单位森林扑火应急队的培训工作,对本单位的森林防火预案进行演练。二是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有关部门的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要加强培训,保持戒备。三是一旦遇有火情,要快速出击,真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范围。四是切实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各镇街、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缺岗、漏岗,并保证通讯工具处于开启状态,以确保信息灵敏、火情畅通。各地发生的山火,应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以免贻误扑火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