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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1.紧急处理并报案
在场的救生员及安全员应在第一时间实施抢救措施,并向120急救中心、应急小组负责人报告;
2.处理
游泳馆接到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告,应迅速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立即进行专业处理,应急小组负责人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解决问题,并及时上报董事会。
3.联系电话
处理溺水的应急小组电话:
处理受伤、突发疾病等事故电话:
急救中心:120
安全事故:110报警,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卫生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概念、分类与分级
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肺炭疽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②周边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区境内无病例报告。
③霍乱病例在一个乡(镇)1周内发病5——1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发病30例以下,或县内发生疫情。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乡(镇)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个乡(镇)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在学校地区性或县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⑦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⑨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⑩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区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发生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疫情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②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继发病例发生。
③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⑤在一个(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区)以外的地区。
⑥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⑦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⑧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⑨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⑩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闭型≥4×106,非密闭型≥4×105。
⑾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3)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①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确诊后,两个鼠疫潜伏期内连续出现病例2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并有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肺炭疽在市区内发生,或在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一个区内的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
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多个(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⑤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卫健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成员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2、财政部门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3、教育部门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4、公安、安全、司法部门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5、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开辟防治突发事件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审批的绿色通道,保证市场供应。
7、物价部门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科技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10、民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11、铁路、交通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2、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商务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4、爱卫会、环卫部门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5、通讯管理部门保障突发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6、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处)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事件的评估。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突发事件的确认。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应急响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接到卫生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区卫健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区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区卫健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区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考办)预防和处理的各类人事考试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及人事考试机构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人事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况。
第四条处理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
省人考办设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省人考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人考办副主任担任。处理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由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整体协调。必要时,派出应急处理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省人考办综合科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具体部署并协调各市考点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厅领导和上级报送事项,督促落实领导决定事项;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等职能。
省人考办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提供技术保障,指导、监督、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是本地区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加强预防。高度重视人事考试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保障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应急管理,合理把握应急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准确信息,跟踪预测,迅速处理,最大程度保障人事考试的保密和安全。
(四)分级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的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由省人考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省人事厅的领导和人事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下,协调厅内有关业务处室统一指挥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由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机构负责处理。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分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程度、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三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一般)。
(一)一级事件
1、考前试卷(题)及其标准答案失、泄密,丢失或在媒体及其他渠道发现考试内容的;
2、考试期间发生考生大规模集体作弊、集体罢考、围攻、冲击考点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正常考试被迫中止的;
3、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不能按时抵达考场致使考试无法按时开考的;
4、计算机考试机房损坏、题库光盘或载有题库的设备被盗、丢失,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5、考后试卷运送中或阅卷中出现一个考场以上试卷丢失的;
6、由于出现突况,导致一个以上考点的考试不能照常进行;
7、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预测和抗拒因素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或疫情爆发;
8、其它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
(二)二级事件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毁坏的;
3、试卷预订有误、试卷数量严重少于考场编排人数,或试卷有严重的缺页、漏印、损坏、试卷科目发生差错等重大失误的;
4、考试成绩公布存在严重错误,或大量考生集体上访及投诉的;
5、考点、考场或考号编排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考后试卷运送中或评卷中出现考生试卷丢失的;
7、计算机考试因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病毒发作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
8、由于出现突况,导致一个考点内的部分考场考试不能照常进行;
9、其它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三级事件
1、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等情况;
2、其它突发事件。
(四)公共安全类事件
对人事考试造成影响的公共安全类事件,参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12号)相应类别、级别执行。
第七条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程序
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程序分为事先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三个阶段。
(一)事先预警。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预防预测。要定期组织开展各项保密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特别对试卷库房、计算机房等重要部位;试卷的运送、交接、分发过程;命题、审题、评阅过程;计算机工作记录、存储盘的保管、传递过程中的各项保密制度的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2、信息监测。加强各项人事考试工作动态、信息监测和反馈,建立健全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监测。在考前40天、考后30天内,进行通讯及其他信息监测并设立举报电话,发现可疑情况应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
3、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省人考办有关科室或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省人考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4、预警级别和。根据信息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人事考试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三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一般)。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接报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后,应根据考试管理范围分别迅速报省人事厅和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并按照突发事件的危害度和紧急程度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拟采取措施。(二)预案启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领导和科室相关成员应立即就位,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根据事件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评估预案执行效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由新闻宣传引发的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与媒体沟通的,应及时报厅机关业务处室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三)应急响应。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对接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确定事件等级。
在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直接危及人事考试、考生安全的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即时进行应急处理,并迅速向上级报告。除此以外,按以下方式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一级事件,省人考办有关科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考办领导,省人考办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上报厅分管领导,属于全国性考试的,在2小时内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经授权后对事件进行处理。
2、二级响应。发生二级事件,省人考办有关科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考办领导,省人考办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上报厅分管领导,属于全国性考试的,在4小时内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并根据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预测,划分事件等级,经授权后进行处理或提出指导性意见,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三级响应。发生三级事件,省人考办有关科室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省人考办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到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如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应由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共同应对。三级事件须在12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厅机关业务处室。
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依据本级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处理,及时、准确地向省人考办及当地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考试突发事件,一级事件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二级事件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三级事件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应在12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后期处理。省人考办会同有关单位或事发地人事考试管理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并做出书面报告,进一步落实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八条应急保障。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针对突发事件,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与措施,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好相应的通讯、人员、技术和经费等保障,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供必要的治安、医疗卫生、物资、交通等保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省人考办及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应急预案规定和要求,落实人事考试的保密安全工作责任制,经常分析排查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检查落实预防和处理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应急准备。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中高级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国家及地方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4.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负责。
5.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对建立和完善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提出意见。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第2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9条的相关规定,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批。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第34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财政部、民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体系
我局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我局安排落实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和应急演练以及监测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我局应急体系健全,确保出现突发事件能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精神做好应急工作。本项考核分值20分,我局全面做好,自查得分20分。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我局制定了《自然灾害预案》、《防洪防台预案》,并把《自然灾害预案》、《防洪防台预案》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开展重大活动制定应急预案上报上一级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备案,在本局网站上公布《自然灾害预案》、《防洪防台预案》和应急预案。我局根据不断发展的形势和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精神及上级部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部署,每年对《自然灾害预案》、《防洪防台预案》等进行一次修订,删除过时和不合事宜的条文,补充新的条文,使《自然灾害预案》、《防洪防台预案》等符合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要求,确保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到位,能够有效处置。
我局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明确了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卫生治疗和观察场所,设置了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所有应急场所向社会公布。我局制定了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召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对突发事件趋势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打下扎实基础。我局建立起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落实到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我局建立统一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信息库,加强对信息库的管理,提高信息库的质量,确保各类信息真实有效。我局根据工作职责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防范措施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局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落实工作措施,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社会稳定和谐。2012年,我局没有发生一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矛盾纠纷,有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局建立了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切实防范社会稳定风险,取得较好成绩。我局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必要的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加强对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保持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的性能和技术标准,确保在使用中不出现问题。我局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举行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演练,2012年进行了X次演练。我局建立了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应急管理培训制度,以制度保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有效开展,取得实际成效。我局通过各类方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将本局组织应急演练情况报区应急办备案,每年度未将本局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报区应急办备案。
本项考核分值30分,我局按照要求逐项做好,基本符合考核标准,自查得分29分。
三、监测与预警
我局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除本局自行监测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外,还广泛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我局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上级精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如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或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区应急办上报信息和做好信息续报,不得出现信息迟报、漏报情况,决不允许出现信息谎报、瞒报情况,同时我局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系方式,公布了联系名单和联系电话,确保信息报送畅通,让各级领导及时掌握信息情况,作出正确决策。我局建立应急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值班台账,要求值班人员按照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值好班,做好值班台账记录,决不允许脱岗、漏岗,决不允许找门卫和工勤人员代为值班,发现值班人员违反24小时值班制度的,严肃批评,责令整改,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我局加强值班室硬件建设,确保值班室设置合理,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值班需要。本项考核分值30分,我局做得较好,没有发生问题,基本符合考核标准,自查得分29分。
四、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