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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沿革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及立法始于1891的第一部联邦法规《联邦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它标志着美国矿山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矿山安全活动的联邦立法的开端。之后受煤矿安全事故及其社会舆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影响的推动力作用,从早期安全管理立法阶段,经历修订完善,到日臻成熟三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一)早期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及立法阶段(1891~1951年)
美国东部的阿巴拉契亚山脉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1848年在弗吉尼亚州中部地区出现了第一座煤矿。此后,东部的山脉中开掘了数以百计的煤矿,早期资本主义的压榨与掠夺的本性在煤矿得到充分的暴露,成千上万的矿工终年在矿井下干着不见天日的工作,煤矿从联邦和州层面都没有所谓的安全管理体制可言,没有任何专门的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工人劳动条件十分恶劣,矿难事故频发,工人的死伤无人过问,但是当时留下的纪录却很少。
19世纪60年代,由于过多的煤矿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美国国会也曾提出关于成立联邦矿业局的法案,以建立联邦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然而由于受当时对煤矿安全认识水平的限制和立法经验不足,法案极不成熟,因此,法案颁布后没有推动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当然对煤矿安全几乎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重大矿山灾害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如西弗吉尼亚州造成362名矿工死亡的矿难(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最重大的矿难),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民众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以控制严重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在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治理煤矿安全的第一部联邦法规,标志着规范矿山活动的联邦立法的开端。由于该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相关的规定较为宽泛,所以没能够有效地规范煤矿开采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的作用有限,之后的20年煤矿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数仍然超过2000人(1907年人数更是高达3000多人),这一时期(20世纪初的前十年)也是美国采矿史上最为黑暗惨痛的时期。于是国会1910年通过成立矿业局的法案,隶属内政部,同时赋予矿业局管理采矿企业安全的责任,以减少采矿引发的事故,这是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的重要标志性事件,自此,矿业局会同各主要产煤州陆续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同时还加强了煤矿通风设备和安全仪器(如瓦斯检测器等)的开发和应用。这些安全措施的实施明显地促进了美国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但当时国会出于保护资本主义高度自由市场经济环境考虑,未授予矿业局进入煤矿的调查权。直到1941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烟煤和褐煤矿井全国性安全法规,并在煤矿区开始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派驻煤矿安全监察员和检查员,依据该法文,联邦调查员有权进入煤矿,进行年度检查,获取相关信息,但没有制定和安全与健康相关的条款,这一举措使煤矿事故率下降,1947年国会授权又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煤矿安全的联邦法规,到1949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85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3。
(二)修订完善阶段(1952~1976年)
以通过《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为标志。
1951年12月下旬西法兰克福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9名矿工遇难,再次引起公众极大关注,1952年第82次国会将《公众法552》颁布实施,并通过了《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主要在于防止重大灾害,要求对地下开采煤矿进行年检。规定了地下开采煤矿的安全要求,尤其是对高瓦斯煤矿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该法案赋予联邦监察员更大的权力,有权下发撤离危险区的命令和违纪处罚通知,规定州监察员在州的计划体系下进行监察时也须遵守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对于不听从撤离指令或拒绝调查员进入矿区检查的矿主,将给予民事处罚,但并未对违反安全条例的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规定。该法案有37条是关于煤矿安全与健康的标准,增加对无烟煤煤矿的管理,但未包括露天煤矿和那些矿工低于15名的地下煤矿。可见1952年的法规仍存在许多不足,次年立法委员会对之修改,取消了关于小规模矿井(井下职工少于14人)免检的规定。煤矿灾难性事故仍然接连不断的发生,要求建立一支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报告于1963年8月提出。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6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联邦法案》,将1952年煤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井工开采矿山,该法案是1952年法案的延展,制定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标准分为建议性和强制性两部分,增加了对小型地下煤矿企业的监管,明确提出了对地下矿山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例行安检,对于屡次违规的矿山,联邦监察员有权下发违法通知和关闭命令,并增加了教育和培训项目等。
然而,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依旧不断发生,煤矿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立法进程仍然不能跟上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于是1969年国会通过《煤矿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通常简称为《1969煤矿法案》),该法案比此前的那些法案都更加全面和更加严格,法案包括了露天和地下开采的所有煤矿,并规定露天煤矿一年必须进行两次安检,井工开采的煤矿一年必须进行四次安检。该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对煤矿的执法能力,《1969煤炭法案》规定对所有违规行为要处以罚款,并制定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例,规定了针对所有煤矿的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并建立了职业健康标准,规定了对因煤尘吸入(尘肺或“黑肺病”)引起的进行呼吸性疾病造成完全或永久性残废的矿工的赔偿。
《1969煤矿法案》比《1952年煤矿法案》前进了一大步。它不但规定了详尽的强制性安全与健康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安全监察制度。该法律规定若发现违法作业时,矿主将受到警告、罚款以至关闭矿井的处罚;对于故意违法的矿主,由联邦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监察机构有权调查任何一起事故,并追究责任。如1970年底,芬利煤炭公司一个矿井瓦斯爆炸,死亡38人,经理被判3年徒刑,罚款7.5万美元,公司被罚款10万美元。197 7年,煤矿违法事件罚款总额达到1200万美元左右。《1969煤矿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煤矿安全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对煤矿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年,即1968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有331人,千人事故死亡率2.31,1969年下降到203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到1.52,之后持续下降,到1972年,事故死亡率人数下降到152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0.96,首次降到了1以下。
(三)日臻成熟阶段(1977~至今)
以《1977年矿山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的通过为标志。
在1969年《煤矿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和原有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法》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和大量修改后制定出来,并于1977年10月由美国国会通过《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简称《矿山法案》),1978年3月9日当时的卡特总统签署生效。
该法修改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矿山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体制做了重大调整。将内政部内部的安全管理职能从内政部划转归劳工部,新机构命名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由一名副部长领导。二是根据该法案设立了独立的“矿山健康与安全联邦调查委员会”,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进行独立的监督(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做出的强制性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使煤矿生产和安全健康监督监察最终形成了高度独立、相互分权制衡的科学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管理的公正性大大增强。三是加强了所有采矿工业的联邦健康与安全规定,将煤和非煤开采包括在一个法案内。四是大大加强了“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权限,调整并加大了联邦机构的设置。五是规定了矿工代表可直接参与矿山安全事务,为工会和工人参与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改善了矿工权利,加强了因矿工行使这些权利而遭受矿主报复对矿工的保护,鼓励矿工及其代表多参加与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活动。六是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和矿工安全培训。七是进一步加大了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八是规定所有地下煤矿必须拥有救援队。
2006年国会进一步通过《矿山改善与应急新法案》。修订补充了《矿山法案》中地下开采煤矿应急方案,专门制定了地下煤矿应急方案,增加了一些有关矿山救援队和废弃矿区的新规定,规定了矿山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制度,即矿山灾害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并增加了矿山事故的民事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发生矿山事故的成本。
美国煤矿目前执行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主要是1969年国会通过,1970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法》;1977年10月国会通过,11月9日颁布实施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一般简称《矿山法》;2006年国会通过《矿山改善与应急新法案》是上述法案的补充。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执行机构是隶属劳工部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它的监督与复审则是一个独立的由总统任命的执法机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它的职能是监督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依法行使权力,受理机构和个人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决定的投诉或复议,从而使其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执行《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法》,美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详细的、便于操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汇编入《联邦法典》的第29卷中;同时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主持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整套详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细则,汇编入《联邦法典》的第30卷中,且每年根据煤矿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现状补充修订一次,成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执法的重要依据。
执法和监督在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执法监督工作的程序由事故预防、调查处理和最后的仲裁组成。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授权,主要任务是强制执行法定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消除矿山死亡事故、将危害程度减低到最低点;保证使美国矿山的安全与健康环境得到改善;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在联邦层面上成立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职能则是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复审(其5名委员由总统直接任命)。从而形成了煤矿安全管理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完整的闭环体系。
二、推动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与立法发展的主要动力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891年前美国煤矿无法可依,煤矿事故频发,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超过2000人,到如今(2011年)美国成为世界上煤矿立法和安全管理最为完善的国家,每年生产煤炭超过1.1 Gt洗精煤(相当于1.6Gt原煤),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少于30人,120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推动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立法进程的主要动力反映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动力,即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条件和相对自由的社会舆论环境。由于经济社会相对发达,整个社会对安全事故高度敏感和较低的容忍程度,煤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媒体跟踪追捧,舆论高度关注,产生巨大社会压力,引起政府和全社会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从而大大推动和加快煤矿安全立法的进程。如1968年11月20日,位于法明顿附近的固本煤炭公司9号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78名矿工遇难,几天后矿井被封。同日,康苏尔煤矿发生瓦斯大爆炸,又有78名矿工死亡,触发煤矿,社会舆论哗然;在此之后,又有发生了几次矿山安全事故,造成170多名矿工死亡,事故的不断出现,使得采煤业成了美国最危险的职业;同时,成千上万的矿工由于吸入过量煤尘而患尘肺病,致死致残严重,迫使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煤矿法规。
二是行政动力,1973年,通过行政手段(内政部部长签署行政命令),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局,该机构独立于矿业局,负责实施以前由矿业局行使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职能,避免了矿业局既负责矿山资源开发,又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当资源开发与行使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矛盾时难以处理的问题,从而使矿山安全管理体制向独立、分权制衡迈出了重要一步。美国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主导,从煤矿安全事故中总绪渗痛教训,完善煤矿安全法规。几乎每一条煤矿安全法规背后都有对应的事故教训,煤矿煤矿事故发生后,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组,对发生事故的内、外部原因进行 系统深入调查,提出基于事故科学分析的调查报告和煤矿安全修法补充草案,提交议会审议通过,如《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形成和完善过程即是行政推动立法完善的很好例证。该法案到目前为止仍然执行,已经影响了美国煤矿安全生产35年以上,并将继续产生影响。该法案的实施,推动了煤矿安全产生历史性的变化,安全状况持续改善,美国煤矿安全形势得到彻底改观,恶性多人事故已基本杜绝,工伤事故率稳步下降。煤矿事故伤亡人数由1977年的272人(百万吨死亡率0.21),下降到1980年事故死亡13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17,进而到1989年事故死亡6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O.08,10年中年平均事故死亡94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52.9%。从1980年起,美国对煤矿安全考核采用20万工时死亡率。进入90年代,美国煤矿事故伤亡人数继续减少,是历史上的最好水平。1990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66人,1999年事故死亡34人,10年中年平均死亡45人,20万工时死亡率降到了0.03,2008年事故死亡30人,20万工时死亡率降到了0.02,和1977年相比事故率下降了6倍。煤矿进入到了长期安全稳定的一个崭新的本质安全生产阶段,引领煤炭行业成为美国安全状况最好的行业之一,行业社会形象达到大大改观。
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可知,煤矿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径是:(1)煤矿发生安全事故;(2)强烈的公众反响;(3)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4)经验教训总结;(5)提出修法议案;(6)立法机构审议通过修法。其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步,事故调查;第二步,由劳工部长主持,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或咨询委员会等提出立法方案建议,草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的方案;第三步,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小组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经两党议员辩论;第四步,取得一致意见后表决通过;第五步,总统签署生效成为正式立法,并严格实施。
一、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政分工和部门分管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要求,煤矿企业各级党政领导要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应实行责任分工,并由书记分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较适合。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负起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工作,并落实部门分管责任制,主要措施有以下五条:
1、公司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制定年度指导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聘任教师、举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如特种人员培训班,采掘班队长培训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等。
2、矿井安全监察站应制定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主要围绕举办采掘机运队职工年初分类复训班;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和转岗人员培训班,部分特种人员培训班,如电机车、电瓶车司机、放监炮员培训班,以及“三违”人员教育班等。
3、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全部门实行安全教育培训督查和考核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下属单位进行落实计划考评或抽考,可与督查和考核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进行。
4、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入井人员或地面岗位人员都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重点抓好采掘新工人跟班培训制度的落实。凡未从事过煤矿采掘作业的新工人,必须与老工人签订现场跟班培训协议书,各队队长和班长为责任人和监护人。各矿安监站还必须跟踪反馈新工人跟培情况、定期组织复训。
二、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完善各级安培中心室设施
本着“管理、设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矿企业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把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更改资金计划范畴。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公司企业和二级培训中心室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室设施补套,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费等项目。如永安煤业公司两年来共拨出120余万元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费用,公司培训中心室和下属8对矿井安培中心室同步投入,包括教室装修、课桌购置,每个矿井配置大彩电、VCD全套设施,以及每年度拨给各矿井的安全教育培训基金等。
该公司经过改造和完善后的各基层矿井培训中心室,设施齐全,环境优雅,使各基层矿井职工受训时有一个良好的安全培训环境,借助现代先进的电视电教设施,随时可供播放安全教育片,有利于拓宽培训知识面,把煤矿井下采掘机运工种操作动作搬到课堂,尤如现场观看一般,无论是老工人或是新工人都能提高受训效果。
三、安全培训要讲究针对性、实用性,培训方式力求多样化
当前,随着煤矿用工制度的改革,新招的采掘工人大多是外省的农民工,平均年龄一般在34岁左右,文化水平小学及以下的近90%。岗前安全技术培训理论过深过多往往难以接受,培训时光靠理论灌输往往觉得枯燥无味,收效甚微,如何改变这种被动培训现状,可采取以下对策:
1、公司可投入资金引进“VCD”制作设备,培养专业人才,组织力量现场拍摄采掘工种操作电教片;矿工自救与互救系列片;机电运输事故案例片等作为安全技术培训补充教材。
2、培训对象可采取因人施教的办法。如对从事过煤矿采掘作业和从未从事过的人员分别制定培训时间。
3、编制安全知识1200问,作为采、掘、机、运工人安全培训的补充。如采煤工、掘进工、班队长、300问安全知识,印成小册子,人手一册,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熟记任务,可由矿井机关部门人员分别落实包队包人员完成抽考工作。
4、安全技术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如对担任特殊构造带和急倾斜工作面回采队的作业人员,可另行举办特别培训班。
5、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做到学用结合。与现场工程质量、隐患整改、"三违"情况相结合,综合考评安全技术培训效果,并与安监站、各队队长、支部书记连带考核,体现齐抓共管的责任。
以永安煤业公司为例,仅2002年就制作各种安全电教片达15篇之多,编制1200问安全知识五千余本,一次性发给各对矿井,所有矿井一级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工种岗位人员人手一册。这些1200问安全知识小读本,围绕煤矿采掘工作面,安全规章制度,顶板、通风、火工放炮、机电运输和防治水等主要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用最简短和通俗且易学易记的语言组成1200问,作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从业人员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的有效补充。
而安全电教片则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从井下采掘工作面现场拍摄出的素材,真实感人,其中还穿插因工种操作不当或违章冒险蛮干造成的事故案例,通过写进有关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通过解说和文字旁白等方式汇集在电教片中,使受训人员,那怕是新工人一看就懂,尤如身临现场一样,同样可从理性认识中悟到感性知识,受训从业人员观后普遍反映实用性和可教性都很强。
电教片下发到各基层矿井之后,给基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供一条捷径。扭转了过去那种枯燥无味的培训方式,使每一批受训人员可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四、必须致力于营造浓厚的矿山安全文化氛围
围绕营造浓厚的矿山安全文化氛围,可以有效地促进和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如何把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到与现时期安全管理水平相适应呢?我个人认为除了各级管安全的第一、二把手重视外,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还必须开动脑筋,提合理化建议,集思广益,点子要有针对性,措施要得力,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配合各阶段安全中心工作悬挂大幅横标,并做到常换常新。如宣传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贯彻中央和省有关电视电话会议主要内容等。
2、各矿井可在广场和住宅区醒目地段设立灯光安全警标,让从业人员时刻注意安全。
3、把有针对性的安全警示牌用搪瓷铁片制作后悬挂到井下各作业点,运输大巷和提升上山,机房峒室等要害部位,使从业人员在现场或路经现场时牢记安全莫违章。
4、各基层队部可悬挂公司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三违处罚条例,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和各项安全补充规定等安全教育材料。
5、井上下机电设备装上搪瓷制作的安全警示小牌,时刻提醒电工和非电工应按章操作,不可麻痹大意或越岗违章触动动力设备。
6、制作各工种案例教育片,不定期组织职工观看案例片,使从业人员接受案例片教训,从中得到安全教育启示。
7、建立安全宣传专栏和黑板报,落实责任人,配合各个时期安全活动搞好安全宣传工作。
8、公司设立有线电视播放专题;由各单位政工办负责收集安全稿件,及时宣传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