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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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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程序 治安案件 程序正义

    一、程序、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理解

    “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并保护****的含义,实质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关联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保障机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内涵,需要把握几点:

    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的过程所组成,因而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目标决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一定程序。但是,虽然目标决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达到目标。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前者显示程序的个性和差异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为达到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达到目标的程序。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须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规律。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如果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关心的是形成决定的过程,而实体关心的是决定的内容。由于私法领域的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法律一般不对其活动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在公权力领域,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滥用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往往对权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权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规范对象而言,主要是公权力。与现代国家权力被分立为立法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应,现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对法律程序的划分,以程序所规范的权利为标准较为适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有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程序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第四,行政程序的运行结果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从行政程序的种类上看,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程序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等,本文仅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着具体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上看,该法在程序方面分为处罚程序和监督程序。处罚程序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处罚程序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切程序。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决定对相对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即决定程序。本文将从广义上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规范。同时第3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众多,但其并不是只适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对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本文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处罚程序有:治安调解;行政管束;传唤与盘查;检查;扣押、没收和收缴;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和拘留的执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调解、传唤与盘查、拘留的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理上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适用的行为对象作了规定。简言之,适用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要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新旧法在调整行为对象上的差别,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基本上减轻版的犯罪行为种类。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本法对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上述规定有几点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并且从违法行为热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行为人不在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也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时的规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治安违法行为

一、治安违法行为的内涵及特征

治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对国家、集体、公民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的行为。①

治安违法行为的特征表现为:

第一,治安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该社会危害性既可能是侵害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也可能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既可以表现为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的实害性,也可以表现为虽未对一定客体造成实际危害,但对其有相当威胁的危险性。

第二,治安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治安违法行为必须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首的治安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治安违法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治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对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在量上的要求,它表明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了需要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制裁的程度,因而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受到惩罚。

二、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上述法条,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带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这种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判断具有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对此应当应用历史的、全面的和辩证的观点来具体讨论。

第二,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这一特征是从严重危害社会性中派生出来的,但同时它又是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一)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

1、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调整治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调整刑事违法行为的是《刑法》等刑事法律。

2、社会危害性大小和行为情节轻重不同。治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刑事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3、应当受到的处罚不同。治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受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而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是刑事法律责任,受到的刑事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4、范围不同。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可以明确的知道:一些违法行为就其本身性质而言,只能是治安违法行为,如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等;一些违法行为就其本身性质而言,只能是刑事违法行为,如故意杀人、等。

(二)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联系

从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司法实践的事实来看,这两种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表现为:

1、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形成的原因相似,它们都是社会、经济、文化等消极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

2、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部分相同,如都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是侵犯的严重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

3、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作案方法部分相同,如侵犯财产是都可以以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

三、治安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②

(一)治安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治安违法行为侵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而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客观方面不同。多数治安违法行为都不以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为要件,只要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可构成;而民事违法行为都是以实际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即必须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

3、违法主体不同。虽然整体上治安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都可以由自然人或者单位作为主体,但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而民事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没有此要求。

4、主观方面不同。治安违法行为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即主观上要求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民事违法行为不仅采取过错原则也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某些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5、承担的后果不同。治安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而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主要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国家公权力参与两种行为的方式不同。治安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由公安机关主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而民事违法行为,则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如当事人相互之间达成一致协议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公力救济的方式是的国家司法机关参与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关系中。

(二)治安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联系

治安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对我国治安调解的明确规定。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既符合治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能够通过能够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而"转化"为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3篇

派出所调解后一般是不能反悔的。经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调解的案件,双方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字同意后,一般是不允许反悔的。但是,达成协议后,当事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者明确表示反悔珠,另一方可以找办案单位,办案单位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告诉双方就有关民事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文章屋网 )

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4篇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范文第5篇

乙方(个人): , 性别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户籍地 , 租房暂住地 。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

根据甲方规章制度,为维护乙方人身安全、保证乙方基本生活条件及正常作息,进入甲方工作的员工必须根据公司安排统一食宿。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自行租房居住,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乙方自行租房居住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不接受甲方统一安排的食宿,自行租房居住。 二、在自行租房居住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乙方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接受法律制裁以及自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三、乙方自行租房居住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及纪律,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时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四、乙方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自愿接受甲方依据《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各类经济补偿。

五、乙方在外租住期间保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行租房居住期间如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放弃追究甲方相关民事责任的权利。

六、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动,应及时到公司人事部门或者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处登记备案。

七、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及自由生活之便利,以及乙方自愿遵守本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在外居住。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