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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爱国卫生条例》、《**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物等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门前四包”责任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加强“门前四包”管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是实施城市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亲自抓,落实人员具体抓,动员各方力量经常抓。县市政管理局要具体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按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并加强对“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管理。各责任单位必须接受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并确定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街头宣传、举行游行活动、开办宣传专栏等形式,积极宣传“门前四包”责任管理的内容、要求和意义,逐步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局面,对落实好的单位要树典型,对执行不好或拒绝执行的要公开曝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管理声势。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加强“门前四包”管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城市形象。凡本县城区、各街镇乡、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必须落实“门前四包”管理责任。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街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的形式,动员本居住区域内的居民、村民搞好门前的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包秩序等“四包”。
(一)包卫生:单位要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环境整洁,主动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等,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及各种废弃物。
(二)包绿化: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管护,维护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和非法占用绿地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包市容:在门前责任区内,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钉乱贴乱画,不占道经营、乱设摊点,自觉维护好市容市貌,维护各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四)包秩序:在门前责任区内,不乱停放车辆,禁止打麻将、玩纸牌。发现打架斗殴等违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主动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各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的划定。地处城镇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为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道牙;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各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批准的集贸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其进出口处有乱摆摊设点的,由集贸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负责管理和取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居委会、村委会“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检查监督,对违反“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城市规划、交通、交警、公安、贸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交通规则、社会治安、市场经营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处罚款50元。
(二)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一切废弃物和随地吐痰者,处罚款50元。
(三)乱倒污水、垃圾及随地大小便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公共娱乐场所及单位门口和店面前摆摊设点、堆放货物、积土、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罚款200元。
(五)在街道或树木上乱刻、乱拴牲畜和宠物的,除责令其清除遗留物外,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非法砍伐、毁坏、移植行道树和其他树木的,除责令其赔偿外,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损坏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外,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电子显示牌(屏)、灯箱、霓虹灯及投射灯、装饰灯等,应做到外形美观、整洁、牢固、与街景协调一致,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并按时显亮(开启时间与路灯同步,不得在夜间12时前关闭)。出现破损或残缺的,影响市容景观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设置人应及时更新、维修、加固或清除。
在各类示范街区,临街单位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设置照明设施,并按规定的时间显亮;如设置照明设施确有困难的,须按要求提供照明设施设置场所。
第八条 各类招牌、标志牌、牌匾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用地内悬挂的条幅、充气物,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期满应及时清除。
除滨海大道、解放路、大同路、龙华路、公园路外,其余道路不得悬挂跨街条幅或充气物。跨街条幅或充气物的悬挂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十条 用作广告载体的各类城市户外设置物,不得闲置,闲置时应当公益广告,否则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须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应整洁美观,统一规范。同一街道须保持同一样式和风格,并且悬挂平齐,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2.0米。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应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应与城市文化、历史传统和环境协调,体现热带风光和滨海城市特色,并保持造型完好、整洁。城市雕塑须按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三条 各种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人应当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上述城市户外设置物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建绿地、绿篱、花坛(池)、栅栏或半透景围墙。除绿地外,其余设置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因基建施工需要经批准占道设置的围档墙,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并修复被损坏的道路或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临时摊点的设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设置的期间、地域、范围、布局、性质和容量等,不得影响城市的交通、环境和卫生。
临时摊点使用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有关设置物,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城市建筑和公用设施、树木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涂写、刻划和悬挂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物品。
城市建筑临城市道路的阳台、窗台、屋顶、平台、外走廊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景观的物品,改建或者封闭阳台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或悬挂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堆放物料。确因生产、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堆放物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期满应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各类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
张贴法律、法规及其他公益性宣传品的,需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上不得摆设摊点。
凡需在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的桥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通透、灯箱等形式,且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二十条 洗车站的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污染市容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不在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空间内;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设置物: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的;
(四)利用城市主干道的隔离带、绿化带,损害城市景观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城市户外设置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设置物,设置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批准的要求设置使用,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理或拆除。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的需办理延期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处罚款的额度为: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20xx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新修订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或拆除。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