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通事故现场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今天,我受区政府的委托来参加这次交通事故现场会,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警示我们广大驾驶员同志注意交通安全,珍惜您和他人的生命。就我们东丽区来说,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各种交通道路就有一百多条,因此个体运输业比较集中,交通流量大,也是各种交通事故的多发区。其实有些事故只要多学点交通法规、行车时互相谦让点、多注意点交通安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下面,我想借今天这个会议的机会,谈几点要求。领导讲话
一、要提高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的“2.20”交通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仅给死者家属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这些都是无法弥补的,教训非常深刻。事故的发生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我们镇、村两级组织要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要常抓不懈,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放松。同时,为了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严格自查,堵塞漏洞。其次,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虽然大家多数都是自己干,天天工作很忙很少顾及其它,但我们要充分发挥镇、村车管组的作用,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核制度,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二、加强各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执行的主动性
各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大家在考驾驶证的时候都学过,而且学的不好还很难通过考试,可是为什么一开上车就全忘到脑后了呢?这都是我们广大驾驶员同志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没有一个端正的态度,有应付了事的思想,觉得没什么大用。可就是由于交通安全这根弦绷的不紧,让经济利益蒙住了眼睛,让侥幸思想占据了上风。“2.20”事故的惨痛教训再次提醒我们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广大驾驶员同志一要主动学习《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镇、村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不要怕担误了自己的生意,这对大家是有利无害的。二要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那怕我们把少跑一趟车、少拉一点货、车速开慢一点,这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那一个又更重呢?我想大家都明白这一点。
三、加强领导,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安全工作能否到位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就会下大力量抓,才能常抓不懈,才能抓出实效。我们积极领导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和经济工作一样当作大事、要事来抓,要努力做到“四个严”即严肃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约束机制;严格管理,不管谁,什么时候,都必须严格按交通安全制度办事;严格重视,对交通安全漏洞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严肃处理,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仔细分析,对违章人严肃教育,一点的松懈和疏忽都会酿成大祸。
第二节 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救护技术
一、出血损伤救护
出血过多可威胁生命,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对有出血的伤员首先应止血。
1.常见的出血种类
(1)动脉出血。动脉出血来势凶猛,颜色鲜红,呈喷射状涌出,大量出血可威及生命。
(2)静脉出血。静脉出血血液的颜色呈暗红色,血液在连续不断、均匀地从伤口流出,对生命威胁低于动脉出血。
(3)毛细血管出血。毛细血管出血呈小点状,红色血液从伤口表面渗出,并很快停止,对生命影响最小。
2.止血方法
救护中根据出血部位、出血血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止血方法。
(1)加压包扎止血法。绝大多数出血,都可用加压包扎止血法止血。有条件时应对伤口进行消毒,放上无菌纱布或干净毛巾等,再用绷带、三角巾适当加压包扎,包扎紧度以渐渐不出血为宜。如没有上述物品,可用手帕、领带等代用。或将衣物等扯成3~4厘米宽的长布条代替绷带使用。
(2)加垫屈肢止血法。此法多用于肘或膝关节以下的出血,在无骨折和关节伤时,可以使用如图8—2所示的方法止血。
a)屈肘加垫压迫舷动脉法 b)屈膝加垫压迫舷动脉法
(3)止血带止血法。此方法在较大的动脉出血时才使用。止血带应扎在伤口稍上方,止血带下应垫有一定厚度的毛巾或布片等,以保护皮肤。现场若无止血带,可用橡皮管、橡皮带、松紧绳、布腰带等代替。止血带松紧以恰好不流血为宜,尽量在1~2小时内送到医院。止血带一般应每隔半小时松解30分钟左右,此时应压住伤口,以免大量出血。
(4)压迫止血法。此方法是在一般不能使用止血带的部位,或身边无止血带时用于动脉止血。用手指压住出血的血管上方靠近心脏一端,压住动脉经过骨骼表面的部位,达到止血的目的。
3.伤口包扎
包扎伤口可以防止污染,有利于伤口愈合。
(1)包扎材料主要有三角巾、绷带、头巾,并配有敷料组成,也可使用清洁的毛巾、手绢以及布块等。
(2)常用包扎法:
①绷带包扎法。绷带包扎法分环形(图8—5)和蛇形(图8—6)包扎法。
②三角巾包扎法。
a.风帽式包扎法。
b.胸、背部包扎法。
c.腹部包扎法。
d.肘、膝包扎法。包扎四肢伤口时,结扎部位在伤口靠近心脏端。
二、骨折与肢体断离损伤救护
1.骨折症状
一般骨折处有局限性压痛、血肿或骨折端移位,局部肿胀,伤肢缩短、旋转等畸形变化。确定骨折后,应避免不必要的搬动,四肢骨折有骨外露,不要还纳,可用敷料包扎,以减轻痛苦和伤势,有利于预防休克和感染。
2.骨折的临时固定法
骨折的固定可就地取材,如木板、木棍、硬塑料板、硬纸板等。固定的范围应包括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如无上述固定物,可将上肢捆在胸旁,或将下肢捆在一起。
a)大腿骨折 b)小腿骨折
如发现肢体断离,应立即对伤肢残端止血,断离的肢体要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简单消毒后,用无菌或清洁敷料包好,在气温高的季节,可用干燥冷藏的方法保存,即先放人塑料袋中,再放在加盖的容器内,外围以冰块降温保存,不让断肢与冰块直接接触;以防冻伤,也不要用任何液体浸泡断肢,可进行必要的降温保护。然后紧急送往有条件的医院,可能会使肢体再植成功。
三、伤员死亡的判断及现场急救
1.伤员的死亡判断
(1)心脏停止跳动;
(2)呼吸变缓慢、不规则,直至停止;
(3)两眼瞳孔逐渐扩大,对光反应消失,则伤员濒临死亡。
2.呼吸、心跳停止的急救
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1)胸外心脏按压术。使病人仰卧于平地或硬木板上,立即用拳叩击心前区,拳击力中等。一般可连续叩击3~5次,然后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以一只手掌根部置于患者胸骨下段,剑突以上,另一手掌根部重叠于该手手背上,以肘及臂力有节奏地、冲击式地将胸骨向下压迫,使下陷3—4厘米深度为宜。压后迅速抬手,使胸骨复位,按压速率每分钟60~80次,如图8—15所示。注意按压要有节律,压力均匀且不中断。压力太小,效果不好,太大,时易引起肋骨骨折。有效的心脏按压标准是:在股动脉触到明显的脉搏,脸色转红,已扩大的瞳孔变小。
a)心脏挤压的正确手法 b)胸外心脏挤压的部位
(2)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的同时,必须配合人工呼吸,常用口对口吹气法。患者仰卧,救护人员跪于患者一侧,救护者用一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捏闭患者鼻孔,另一手抬起伤员下颌,使其头部尽量后仰,操作者深吸一口气后,以口唇密封患者口唇四周,迅速用力向患者口内吹气,吹气时,应注意患者胸壁胀起。然后放松鼻孔,离开患者口唇,此时可见患者胸部下沉和被动呼气。
与心脏按压配合时,成人每4次心脏按压行人工呼吸一次(4:1),儿童(3:1)且按压力量要小,一般可用单手掌按压法,一岁以内的小孩可用双指(食指及中指)加压法。反复进行恢复自主呼吸,或进一步作其他抢救。
四、交通事故损伤救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1.救护组织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带队人员应担负起领导、组织指挥的重任,积极组织在场幸免者及附近人员参加抢救。并立即利用电话与交通控制中心联系,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位置、事故性质、伤亡人数等,以便医务部门进行医疗抢救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勘察处理。组织轻伤人员进行自检、互检,并相互包扎伤口、止血、固定伤肢等。进行大致的检伤分类,确定轻重缓急。如处于昏迷状态,大出血、呼吸困难、肠道等脏器脱出者,应先抢救(首先送往医院),后护理一般伤员。同时关闭点火开关,熄灭发动机,搬开易燃易爆物品,消除一切隐患。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在移动伤员时,应标注死伤者位置,禁止无关人员人内,维持好秩序,疏通交通,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各项工作。
2.伤员救护
救护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如伤者压于车轮或物体下,禁止拉拽伤者的肢体,要想办法移动车辆或物品,根据伤势状况采取相应的救护方法,避免加重损伤。救护人员对伤者要全面仔细观察,到医院后,应主动向医务人员介绍伤者情况。
3.搬运伤员
在交通事故中,常常造成骨折、错位、器官破裂等损伤,搬运不当可能加重伤势,造成终身残疾。因此,搬运伤员时需特别小心,需按救护原则进行。搬运昏迷或有窒息危险的伤员时应采用侧俯卧式。
交通事故中被困者的情绪症状
交通事故发生时,多数被困者的身体会造成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人会处于一种心理应激状态,这种状态可使人员出现各种情绪反应,一般可具体表现为焦虑、恐惧、抑郁、愤怒等不良情绪。
焦虑:典型的焦虑表现为紧张不安、忧虑、烦躁、恐惧、易激惹等不良的情绪。此时被困者会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态过分敏感,还可能对未来的事件表示担忧,严重时可出现惊恐发作,表现为恐惧,有濒临死亡的感觉,觉得一切都无法控制,可伴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生理症状。惊恐发作时,除了濒死感和无助感外,还可出现头晕、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心慌等症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恐惧:在面临突发的交通情境时,被困者往往不知所措,内心会被恐惧笼罩,缺乏战胜危险或难关的信心。还会产生明显的心慌、胸闷、气短、面色苍白、出冷汗、手脚颤抖、尿急、尿频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若这种恐惧伴随时间较长,则对被困者造成心理伤害的程度就会很大。
抑郁:抑郁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困者在一段时间内出现的一种情绪反应,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心情不佳等。
愤怒:当被困者面临突发事件或受到伤害时,由于对事件发生的无法预料、不可理解,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通过愤怒以宣泄内心的压抑。
消防指战员心理安抚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交通事故现场被困者的生命受到的威胁较大:救援任务时间紧迫、行动困难的状况要求消防指战员具备一定的很好的职业素质和能力,能够严格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规范从事心理安抚工作。对心理安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心理安抚的对象是一组弱势群体,因此,心理安抚人员的言谈举止,不仅反映了自身素质水平,而且对安抚对象会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心理安抚人员在任何时刻都应该以一颗充满关爱的心,尽最大努力为安抚对象提供帮助,要保持真诚的态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心理安抚人员长期面对灾害事故的恶劣情境,面对危机受害者的各种应激反应,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影响。因此,具备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对于维护心理安抚人员的身心健康就显得至关重要,这是职业素质的必然要求。
具备敏锐的观察判断能力:消防指战员需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能力。通过观察被困者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眼神,来察觉、判断被困者的心理状况和生理状况,正确的判断可以促使心理安抚人员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对其进行心理安抚,配合救援工作开展。
具备足够的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的应用可以帮助消防指战员迅速的掌握被困者的心理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反应,并积极有效的采取应对措施。大多数被困者心理上受到惊吓,身体也大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所以消防指战员要对人体在缺氧、虚脱、骨折、软组织挫伤等现象发生时机体的状况有一定的认识,通过观察被困者与正常人表现、行为的改变,及时掌握其“动态”,防患于未然,使被困者及时得到救助。
对被困者心理安抚技能
对被困者心理的安抚的主要目的是消除被困者的恐惧、焦虑、强迫、绝望、痛苦等情绪,帮助其树立信心,增强其自身克服困难的能力,发挥机体和意志力的潜能,战胜苦难。目前,最常见心理安抚方法应该是语言安抚、行为安抚和环境安抚等方法。
语言安抚:语言安抚就是指通过语言的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达到调节被困者的心理状况目的一种安抚方法。语言安抚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是经常使用的,也是最简单实用的一种方法。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掌握语言的艺术性、灵活性。⑴安抚语言的选择:安抚语言的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能够改变被困者的心理混乱的状态,保持镇定,防止其做出错误行为。②能唤醒被困者的潜能力,体现斗志、唤起潜意识。③要能引起被困者的共鸣。⑵对语言的控制:①对语言音量的控制。不同的环境下,被困者的心理反应是不一样的,对于受到极大惊吓,神经极度衰弱的被困者高分贝的音量会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危害。在与被困者进行交谈时,音调不易过高,频率不易过快,注意认真倾听,并予以鼓励和安慰。对于处在昏迷状态的情况则可以对其采取高分贝的喊话,唤醒被困者,使被困者时刻感受到希望的存在。②掌握语言的感彩。在运用语言对被困者进行安抚时,应面带笑容,表情和蔼,语气要保持镇定、沉稳、平和。柔和悦耳的交谈对其来说是一种享受和心理安抚,有利于消除紧张情绪,起到心理调节和心理安抚的作用。同时针对被困者的情况还要适时的运用激情,具有感染力、号召力的语言,激起被困者的斗志。⑶与被困者的语言沟通:沟通的方式可以分为问答式,有问有答,主要适合精神状况稍好,身体伤害程度较轻的被困者,通过交谈可以缓解被困者的心理焦虑和不安,转移其注意力,减少其痛苦。要运用和蔼、简洁、恰当、适中、可信、有针对性的语言,勾起被困者在思想上产生共鸣。
行为安抚:行为安抚是指在通过肢体接触或是具体的行为,向被困者施加影响,以改变、调节被困者的心理状况的方法。其主要的手段是:拥抱、拍肩膀、握手、眼神的交流等。救援人员的具体行为能够给被困者以最直接的感触,是针对被困者在听觉、视觉等出现相对减弱时,辅以语言安抚的一种重要手段。①注重行为安抚的细节:在无形中消防救援人员的形象如姿态和表情都直接影响护理信息的接收和传递,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扬眉舒颜都会给被困者地心理上造成影响。一名衣帽不整、形象不佳的救援人员在救援时和战友谈笑风生,在无形中会给被困者造成巨大的疑虑和心理压力。镇静的表情,熟练的技术,饱满的精神,会给被困者带来信心。②行为安抚与语言安抚的交互使用:在对被困者心理安抚过程中,行为安抚和心理安抚往往是相辅助的。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表情自然、态度刚毅、语言稳重、配合过硬的业务技能,可以使被困者增强安全感和信赖感。但是在进行这些安抚时一定要注意行为和语言:与被困者的交谈中,面部表情过于丰富,手势过多,动作过大,或来回走动,就会给人留下一种轻浮的印象,被困者对救援人员的信赖感就难以建立,心理安抚的效果就难以达到。如果采取正确的语言和方式,将会给对方一种稳重及尊重的感觉,从而为整个救援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
环境安抚:环境安抚是通过改变被困者所处的外部环境,达到对其进行心理状况进行调解的方法。这是心理安抚的重要方法之一,主要目的在于营造一种安全的气氛,消除被困者的紧张心理,增强其得到救助的信心。环境安抚时一个整体的外部环境,紧张的救援气氛,众多力量的投入作战,无疑将对被困者的心理上起到镇定的作用。
其他:救援时往往不能仅仅依靠消防部队,因为不同的环境下,消防救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就有必要整合整个社会的救援力量,如交通、医疗救护等部门。在进行心理安抚时可以在医疗救护部门的帮助下进行,对被困人员进行心理的安抚和生理的救助,为进一步抢险救援救的开展提供可靠资料和保障。
对被困者现场急救方法
消防人员在交通事故现场应本着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顺序,灵活掌握正确有效地实施急救措施,为事故救援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对挽救生命、稳定伤情、较少伤残、减轻痛苦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救护组织:消防指战员一定要沉着冷静按照先救人后救灾的原则,对伤员进行大致的检伤分类,确定轻重缓急。同时要关闭车辆点火开关,熄灭发动机,搬开易燃易爆物品,消除一切隐患。保护好事故现场,确需移动伤员时,应标注死伤者位置,划定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维持好秩序,配合有关人员进行各项工作。
一、本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工作现状
前两年,本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撤率一直维持在70%左右,其中,事故双方自撤率仅为42%,截止到推进"快处"工作法之前,快撤率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处于波澜不惊的状态。20__年8月,实施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五步法"以来,本区事故快处率由之前的72.4%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处置时间也由原来的平均10~20分钟提高到目前的平均3~5分钟。事故当事人现场自撤率的大幅攀升无疑对本区的排堵保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制约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撤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交通事故现场自撤率虽有明显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亟待重视与改进。
(一)法律法规的因素。
即执勤民警是否有权勘察人伤和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现场,关于这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对人员轻伤以上或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依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其适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这样描述:"具有2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资格登记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事故处理进入一般程序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就涉及到事故现场处置的核心问题--现场勘查,在历来的工作规范中,一般由事故科专职民警来勘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这样表述,"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行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主体资格并不十分明确。
(二)执勤民警的主观因素。
即执勤民警“快处”意识的强弱和技能的高低,统计数据显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场时间一般为3分钟,事故专职民警二次出警到达现场时间少则需要5、6分钟,多则近10分钟。据有关资料统计,在两车道的道路中只要有1条机动车道因抛锚或事故受阻,该道路的运能将降至原来的40%,且疏导恢复时间将随着处置时间的增长呈几何级数增长,而执勤民警目前实际情况是:到达现场3分钟,处理一般在15~20分钟左右。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的理解为"快到",个别执勤民警还存在调剂利用进行体能恢复的现象。
另一方面,民警在快处上也存在技能不到位的问题。这里有两个案例,【案例一】20__年10月14日上午8:45分,瑞金二路近复兴中路发生一起3车事故。执勤民警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时,才发现一事故车严重损坏无法移动,再通知施救车辆到场牵引。整个过程前后历时30分钟,造成瑞金二路全线严重拥堵。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事先了解事故车辆的状况并通知清障车辆,将大大缩短事故处置的延误时间。【案例二】20__年11月3日上午7:15分,建国中路20号发生一起事故,助动车驾驶人左腿明显骨折。执勤民警到场后无法处理,回过头来呼叫警长,警长到场后再通知事故科勘查现场。伤员在事故现场滞留15分钟左右,事故前后历时45分钟,造成建国中路交通瘫痪。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对伤者迅速定位,直接送医救治,对道路交通畅通的影响程度将大为减少。
上述案例虽然发生在个别民警身上,但总体上还是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一是快处技能不高,处置措施不当。部分执勤民警由于事故处理技能较差,对一些事实清楚的现场举手无措、无所适从,尤其是人伤事故,“两脚闲着逛,心里直发慌,电台喊帮忙”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快处意识不强,处置流程不明。部分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认识不到位,认为慢功出细活,导致一些现场处置措施滞后、延长了处置时间。从座谈会摸底情况来看,一部分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不懂,生怕定责错误而不敢“动”现场,另一部分民警对事故现场处置程序不清,担心处置不当而不敢“动”现场,还有一部分民警有一定消极态度,唯恐多做多错而不愿“碰”现场。
(三)事故当事人的因素。
即有权处置事故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其是否确立了事故现场的自撤观念,由于目前保险理赔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配套未能及时跟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已经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在未造成人身伤亡或物损轻微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应当先行撤离现场,但事实上相当多情况下,当事人不敢自撤。本区80%以上事故都符合自撤条件,但由于法规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相应的惩罚性条款,造成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相当低。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在法理上对执勤民警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进行梳理。
首先,要解决“谁能做”的问题。依照目前法律相关条款描述,本区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为此,支队提出将现场“快处”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勘察阶段,第二阶段是快速处理结案阶段。并由此引申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和事故处理权限两个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现场处置(包括现场勘查)可由执勤民警承担,而事故办案处理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应移交给专职民警。"快处"事故现场要求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刻从路面执勤状态迅速转换为处警状态,以最快的速度处置完道路现场并迅速恢复交通,对超出现场处置权限的立即通知事故处理部门到场,并做好事故现场勘验的先期 处置和滞留车辆的疏导工作。
对人伤事故,支队又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提出了“除人员已当场死亡或有明显生命危险以及涉外事故外,一律由执勤民警自行或由机动警力辅助,依照支队制定的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五步法”流程,在3~5分钟内快速处置完毕,而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勘查的现场,执勤民警应先期做好判断车辆、抢救伤员、寻找证人以及现场警戒和车辆疏导分流等工作。"再一次大胆前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民警手脚的限制,实行该措施后,事故违章审理科二次处警由原来平均每天2~3次减到每周3~5次,辖区平均每起事故现场的处置时间也由原来15~20分钟减少到3~5分钟。
(二)提高执勤民警事故“快处”技能。
解决了事故“快处”“谁来做”的问题,那制约事故“快处”的另一个瓶颈问题,也即“怎样做”又如何让民警找到捷径。首先,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支队结合实际精简了处置流程,力求实用易记,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五步法”流程。(收取核对证照、组织抢救伤员、判断车辆状况、固定现场证据、人车撤离现场。)“五步法”流程将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简化,让民警对现场的处置做到心中有底、运用有谱,尤其强调了对人伤和车辆损坏情况,要先期了解情况,避免由此延误现场处置时间,同时还要求借助执勤装备(数码相机和录音笔)及时取证、为后续处理打下基础;其次、“五步法”的运用直接与勤务考核相挂钩,勤务科和事故科联手,对执勤民警“五步法”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跟踪录像并播放点评;同时,为了提高民警的快处技能,支队还编纂了《事故快处实用手册》,将事故快处“五步法”流程以及常用的事故定责规则图表化后编录其中,同时,依照“五步法”流程模拟场景拍摄,转录成VCD分发各中队,便于中队组织民警开展事故"快处"培训。
(三)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
在实践中,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较强的自撤意识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现场附近道路畅通的程度。对此,支队的主攻方向放在加大事故快撤宣传力度上,并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事故,严格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措施,按最高期限扣留车辆并予以检测,同时对其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形成震撼效应以拓展社会影响面。为确保措施得到落实,支队制定了未自撤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自撤的事故按一般程序简化处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审核和扣车放行审批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的民警行依照《卢湾交警支队执法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一年下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对违法当事人达到了教育和处罚目的,还扩大了社会宣传面。据统计,本区实行该项措施后,事故自撤率呈上升态势,去年下半年来事故自撤率一直维持90%以上。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