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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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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范文第1篇

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人大财经工委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5月14日—5月22日就全市贯彻实施《审计法》情况,到市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取了审计局和上述被检单位的工作汇报,并抽查了部分审计档案。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审计法》取得的主要成绩

近年来,市政府及审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对规范会计核算,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审计法宣传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的审计法律意识。为扩大审计工作的影响,让更多的人了解审计工作,市政府及审计部门在审计法的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在电视台开辟了《审计法》的宣传专栏,播放了市政府市长发表的电视讲话及《审计法》全文,并在市区各主要街道张挂宣传标语横幅。二是成立了专门的业务辅导组,组织各单位财务、内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培训,以会代训班参加学习培训人员达300多人。三是充分利用审计进点会,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宣传审计法律知识。四是邀请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审计工作会议,争取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支持。通过多层次的宣传,有力地推动了审计法贯彻实施。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任务。近两年来,市审计局较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对依法应该审计的事项都有计划地进行审计,审计监督覆盖面越来越大。依法按规定开展了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开展了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四个基层信用社等金融单位的审计;开展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民政救灾款物、疾病控制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开展了107国道改造工程、三湾工业园前期投资、团湾水库工程、水利局防汛大楼、通乡公路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审计;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先后对85个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了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据统计,*5年完成审计项目56个,*6年完成审计项目58个。

3、审计工作成果显著,依法查处了部分单位财务收支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通过查看审计档案,我市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市财政违规列收列支的数额大,财政周转资金难收回,市、乡两级隐形赤字负债多;②侵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多,数额大;③自立项目收费多,数额较大;④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依然存在;⑤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对查出的这些问题,审计机关基本上作了处理。据统计,*6年共完成审计项目58个,查出违纪违规金额3290万元,责成追回被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167万元,处理上缴财政88万元,提出合理化建议142条,向纪检、监察、检察移送6起。*5年共完成审计项目56个,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4000万元,责成追回被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355万元,处理应上缴财政76万元,提出合理化建议42条,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3起。同时,市审计局还将审计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人大加强对财经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参谋决策依据,从而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审计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轨道。市审计部门为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先后制订了《现场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等制度,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审计工作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文书均严格按法定要求送达和报送有关单位和领导。审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资料收集比较齐全。审计人员能够严格执法,对查出的违纪违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均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与处罚,并注意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执行审计决定。近年来所有被审计单位没有对审计局执法提出过行政复议。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执法力度不够大。一是审计层面不够宽。审计局在审计项目安排上存在人为选择,审计层面较窄,因受重收缴、轻监督的利益驱动,对有处罚承受能力的执收部门和经济部门审计较为频繁,甚至“年年审的现地方”,而对权力部门和经济状况差的事业单位和亏损、破产企业,则从没审计过,使一些违纪违规单位得不到及时查处。二是处罚力度不到位。一方面对查出的违纪金额,没有按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罚,大多数处罚都是协商处罚。例如*5年至*6年共查出违纪金额7290万元,而收缴市财政的只有164万元。另一方面对大要案查处不力,对发现的一些严重违纪线索查得不深不透。三是执法手段不强硬。在违纪问题处理和收缴罚款上,很少使用“向社会通报审计结果、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冻结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审计应有的处罚手段,使处罚对象认为违纪罚点钱就完事了,影响了审计权威性。如市教育局违规收费的问题,是年年查、年年有,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审计监督质量不够高。首先,审计结果不够客观。一些审计报告结论不够真实准确,甚至不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调查反映,审计人员在被审单位查出的部分违纪问题和金额,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出来,审计执法带有人情味出现偏差。其次,审议建议不够恰当。一些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分析问题不够深透和准确,所提建议套话、空话多,没有实质内容和可操作性。再次是为政府经济工作参谋不力。目前我市审计机关依然是“就审计论审计”的思想框框,没有更多的了解经济活动的过程,分析决策的背景,从机制、体制和制度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导致审计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

(三)审计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市审计局现有干部职工22人,内设股室7个,其中行政领导8人,有的股室仅有一个人。为完成法律规定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上级安排的各项审计任务,审计人员经常加班加点。审计质量有时就得不到保证,如有的审计笔录和审计文书上存在草率涂改的现象。由于没有学习时间,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提高,目前,审计机关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审计的业务人员不多,以至对那些使用电脑管理财务收支单位的审计难以开展。同时人员和经费不足,已严重影响了审计执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有的审计项目反停留在查帐这个层面上,只触及皮毛,未触及实质,难以发现大要案线。致使审计监督等同于一般的经济检查。

三、几点建议

(一)要提高审计监督水平。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全方位、高质量地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一是要把重点审计和全面审计结合起来。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抓住带有全局性影响的热点敏感问题不放,突出对财政收支、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和金融机构及国有民营企业的审计。同时,要把所有使用国家资金、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纳入审计工作的视野,拓展面上审计,消除审计死角,规范经济秩序,遏制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二是要把审计数量与审计质量统一起来。既要保证审计项目任务地完成,提高审计覆盖率,更要注重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益,确保审计结果准确无误,公正客观。三是要把审计执法与审计服务联系起来。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审计,加强审计监督,不搞关系审计和人情审计。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不能以处罚收缴为目的,而要重点在监督服务。对被审计单位违规及管理上的漏洞要帮助查找原因,采取积极的规范管理措施,进行跟踪防患服务,增强审计监督实效。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范文第2篇

陷阱一:空白合同被填空,得以合同为准?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机械包装公司工作7年,因公司厂址搬迁远郊。刘女士以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双方就7个月工资补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劳动仲裁审理中,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刘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刘女士月工资为2800元”刘女士提出,该份劳动合同中并未载明工资数额,是公司事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上去的。并当庭提出调取自己的银行卡,得到法庭同意后,刘女士于庭后3日内向仲裁法庭提交了银行打卡记录证明刘女士月工资为3800元。最终,仲裁法庭采信了刘女士提交的证据,裁定印染公司按每月3800元标准支付补偿金。

[分析]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月工资的约定是有力的凭证,但不是唯一证据。当合同工Y与实际所发工资数额不符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以实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刘女士实际每月应得工资为3800元,所以,仲裁部门的认定是公平公正、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本案也从一个侧面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谨慎从事,切莫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签订空白合同)。

陷阱二:就业协议签订后,反悔扣违约金?

[案例]毕业前夕,在校方与企业联合招聘活动期间,毕业生阿丹与一家电讯运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此就业合同签订后,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协议书签订后不久,阿丹参与网上招聘,成功地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运营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阿丹按协议要求支付3000元违约金。校方也认为,阿丹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之违约行为,校方不再发给其“就业协议书”(空表)。面对如此反悔代价,阿丹如何走出困境?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校方参与的、运营公司与阿丹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阿丹可以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与其解除就业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至于校方因阿丹的草率而表示不再发给“就业协议书”(空表),不能成为阻止阿丹就业要求,更何况阿丹已经被电力公司同意录用。

陷阱三:承诺违纪接受罚款,理所当然?

[案例]刘兰兰入职深圳某商业集团公司不久,被派到郊区一家大型超市工作。该集团公司早在2009年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工作期间无故串岗空岗、玩手机……每次视情节罚款50~100元,并要求全体员工在公司提供的承诺上签字。超市员工每天连续站着工作七八个小时,而月工资仅2600元,一天不到90元,若被罚一次,一天的工作就算白干了。刘兰兰是2013年初新来的员工,工作累时,就忘记了这种处罚规定,两次坐下歇一小会儿被发现,还两次玩手机均被记录下来,当月工资因而被扣300元。公司的处罚规定合法吗?

[分析]国务院早在1982年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的罚款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即便劳动者在承诺书签字,也因此承诺书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

当然,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而本案中刘兰兰只是偶尔违纪,尚不构成严重违纪。

陷阱四:同意半年后享受社保,签字则有效?

[案例]职专毕业的周欣欣入职某餐馆服务公司后,餐馆服务公司迟迟未给周欣欣办理社会保险。周欣欣询问老员工才知道该餐馆服务公司有一条规定,员工入职必须干满6个月且明确表示继续在此工作,才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在餐馆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中均有载明。周欣欣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可当她找公司人力部要求从入职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历来就如此,而且她已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

[分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随意想交就交,想不交就可不交的。该餐馆服务公司的此项规定无论是否写入劳动合同之中,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周欣欣即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办之前6个月的社会保险,也可以向社保局或者劳动监察投诉维权。

陷阱五:合同有约定,违规受伤单位不担责?

[案例]朱师傅是某餐饮公司厨师,与单位签订合同时,餐饮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约定:“凡员工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受到事故伤害,餐饮公司概不负责”,2015年2月15日朱师傅在使用新式压面机时。违规操作造成右手血管神经肌腱损伤,鉴定为10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事后,单位认为朱师傅的伤害完全是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他自己应对其违规后果承担责任。更何况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此种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有约定。违规操作受伤单位就可以不担责吗?

[分析]对于员工因违规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担责(即是否属于工上),可分为过失违章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蓄意违章”的复函》指出:“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对此种违章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朱师傅是“蓄意违章”,其所受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按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陷阱六:“生死合同”签字,事故责任自己担?

[案例]农民工老宋系某个体煤矿合同工。2013年11月初入厂时。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发生事故死亡的,厂方一次性补偿5万元;受伤的视轻重程度补偿2000元至20000元。”见先前的员工都是如此签订合同,老宋只好随大流签了合同,2015年1月15日,老宋在露天堆放的煤堆下干活时,煤堆突然塌方,老宋的腰部被严重压伤,住院治疗2个月就花费医疗费37000余元,并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事后,煤矿老板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据,只同意补偿老宋20000元。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范文第3篇

一、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制度约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1.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物资招投标是一项集原则性、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为一体的系统工作。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深受企业的信任,组织的重托,如何有理有据、积极稳妥、依法按章地做好在物资采购中的监督工作,切实做到监督采购,而不代替采购,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权限分明、易于操作的监督工作机制。

2.严守程序,做到按章办事。物资招投标工作之所以需要监督,就是因为买卖双方由于利益的驱动,容易引发一些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为了有效地避免和杜绝损害企业利益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好自身监督职能作用,这就需要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始终严格要求本部门参与物资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同志,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监督制度规定,严格按照业已形成的规章制度监督物资招投标部门依法按章办事,凡是对出现的违反规定行为要不折不扣地敢于提出质疑,并坚决予以制止,积极维护物质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

3.从严执纪,做到违章必究。加强法纪教育,健全完善制度,严惩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能。实践证明,只要纪检监察部门敢于坚持原则、铁面执纪,就能够有效地制约和根除在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过程监督,严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纪委监察部门在参与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就要增强责任意识,全程紧密跟踪,明确监督重点,严把主要关口,才能严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1.严把资质审查关,抓好事前监督。在物资采购招投标中,对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是否具有合法性。为了杜绝不具备资质的经销商违规进入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在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纪委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和同志必须做到将投标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按章按时纳税情况,是否具有所经营物资、设备的权,是否有企业规定的入网证明,企业经营业绩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凡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能够抱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提出致以和反对意见,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敢于坚持原则,当场明确表态,予以坚决支持,就一定能够保证物资招投标工作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2.严把过程规范关,抓好事中监督。确保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物资采购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能。为了有效杜绝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在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召开的物资采购招投标会议上,纪委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监督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招标过程组织是否严密,会议秩序是否良好;投标商是否按照要求密封投标书,是否具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资格,投标书是否对招标做出积极响应,是否按照要求购买标书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招投标会议的评委对于投标企业的评价评分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从而切实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3.严把合同履约关,抓好事后监督。中标只是投标商在物资招投标过程中取得了入选资格,并不标志着监督工作的结束与终止。作为纪检监察部门为了有效防止中标商入选后在交付期限、物资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出现违反合同规定行为,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物资招投标的事后监督工作。在事后监督中,纪委监察部门要紧密围绕企业确定重要工程、重点项目,积极主动地制定年度监查计划,认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对数量合数额较小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合同文本,认真检查供货厂商是否为中标厂商、履约金额是否为中标金额、物资交货期、付款方式是否遵循招标规定、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返还等。如果厂商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规现象,必须及时要求物资采购部门扣留厂商的抵押金。对物资采购部门出现的责任问题,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相应地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通知书,责令物资采购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并在经营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从而确保物资采购工作在制度规定下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统筹协调,发挥各方作用,确保招投标的规范运作

物资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涉及价格、质量、技术等多种专业门类知识的系统工作,仅仅依靠纪委监察部门自身的力量,是远远达不到监督要求的。为了确保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采取纵向沟通,横向协调,全员参与的方法,才能确保物资招投标的规范运作。

1.注重纵向沟通,发挥各级组织作用。物资采购是由于甲方的需要而发生的。因此采购的物资能否满足企业的实际要求,使用单位最具发言权和选择权。为了能够采购到让使用方感到满意的物资,作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要本着维护需求方利益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

2.注重横向协调,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物资采购招投标是一项涉及法规、政策、技术、质量、价格等多项内容的复杂工作,因此,仅仅依靠纪委监察部门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监督到位的。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作为计划部门要认真检查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涵盖于计划范围;法律部门要认真检查物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产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的物资是否满足技术规定;质量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物资是否达到标准;审计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的物资是否价格合理。通过各个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就一定能够确保购买的生产物资能够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范文第4篇

非党员廉洁自律责任书【1】

为认真落实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要求》,提高员工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结合项目部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与员工签订《廉洁自律责任书》,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实施:

1、严格执行公司党组颁布的廉洁从业六条规定;

2、不收受业务往来单位、个人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挥霍浪费,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不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公正监理,实事求是,坚决不以工程量签证等违规行为向施工单位索要回扣;

6、不违纪国法及企业规章制度。

以上承诺,本人将认真履行,自觉接受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监督,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非党员廉洁自律责任书【2】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干部职工的监督行为,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履职尽责,争创优势,形成干事创业、跨越发展的良好氛围,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根据《市xxxx站廉政建设制度》和作风建设的要求,签订廉洁自律、作风建设责任书如下:

一、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严格按照《xx市xxxx站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完成监督工作,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二、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严禁干部职工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兼任职务谋取利益及默许或授意家属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索贿受贿;

三、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推销与建筑工程安全有关的材料及其它物品;

四、严禁以各种名义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

五、严禁向有关单位、个人索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及向有关单位借钱借物;

六、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形式的接待;

七、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八、严禁参与任何时间、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执法依据,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挂牌上岗,言行规范,耐心解答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出的问题,禁止在安全监督过程中态度蛮横、粗暴管理,必须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杜绝生、冷、硬、顶现象。

十、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严禁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坚持小黑板公示制度,做到每天出行情况进行公示,杜绝利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吃零食及办私事。

十一、必须遵守与施工单位约定的时间,严禁因个人的行为造成施工单位的工程延误,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必须坚持节约,从珍惜一滴水、一页纸、一度电做起,节约办公经费,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科室成员要认真执行以上条款规定,服从科室管理。如果违反以上条款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除名的处理,并且取消本人评选先进的资格。

科室负责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干部职工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非党员廉洁自律责任书【3】

为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不廉洁行为,根据国家、交通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点多、线长、面广等不便于集中管理等特点,制定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不超越资质和职权办理各种手续,干预工程建设;不故意拖延各类规范和手续的办理时间,刁难被监理方。

二、不以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队伍和材料,物资设备而为个人谋取私利。

三、不接受被监理方的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利用职权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为配偶、子女、亲友到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私利。

六、不为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说情。

七、不违反合同规定和有关规程实施监理业务,不以故意隐瞒、作弊等方式躲避检查和审查监督。

八、不将监理业务转包和分包。

九、不接受被监理单位提供的任何合同外补贴;不在被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兼职或合伙经营。

十、不故意拖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十一、不准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敷衍了事。对以上条款均应认真遵守,如有违反则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无为的形式;原因;危害;对策

在企业管理中,我们时常发现,有的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够强,还有的领导干部知识与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干工作打不开局面,带班子形不成合力。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方面存在偏漏,偏重于对有错误的问责,而忽视了对碌碌无为、无所事事的问责,形成了管理的“真空地带”。因此,研究探讨对“无为”的行为,找出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更加有效地激活领导干部的工作主动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做好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瓶颈所在。

本文笔者结合学习和工作并联系所在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有益的探索,深入基层调研,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就针对“无为问责”激活领导干部的工作主动性,提出相关的思考。

一、“无为”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无为”的情形是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想作为。缺乏责任心、使命感,胸无大志,安于现状,工作消极怠慢,遇事推诿扯皮,逃避困难。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抱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二)不会作为。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与所负职责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完不成任务。

(三)不敢作为。思想不解放,因循守旧,不敢放手工作,怕工作出错,承担责任,造成工作被动,流于平庸。

(四)不真作为。一心揣摩领导心思,对上吹捧奉承,对下敷衍塞着,热衷于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二、“无为”的产生原因

(一)从领导干部主观上看,主要是其价值观存在问题。

一是责任意识淡化。有的领导干部宗旨意识不强,重权力轻义务,缺乏责任感。

二是本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履职的需要,遇到复杂问题和矛盾不知该如何作为,只好视而不见或消极应付。

三是过于计较个人得失。有的领导干部在公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压力下,怕当被告而不敢作为;有的受人情网和关系网的干扰,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只好变通、妥协。

(二)从体制机制上看,职责体制和奖惩机制不健全,存在诱发无为的制度环境。

一是机构改革不到位,在我们身边,就能看到岗位和权位与其初始的愿望不相符时,就出现不想作事、不愿做事,吃企业“大锅饭”、混日子的现象。

二是职责不清,疏于监督,特别是职权重叠、交叉,导致多头管理、责任模糊,虽然监管机制很多,但过于分散,难以形成治理不作为的合力。

三是管理不严、惩戒不力,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致使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从诱因的利益看,不见“好处不办事”的意识作怪。有的单位和个别干部把企业利益抛在一边,把权力和利益混为一谈,有利就争、无利就推,从而形成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和部门权力利益化,由此导致大量“无为”的现象产生。

三、“无为”的危害性

从表面上看,无为不像违规违纪或职务犯罪那样惹人注目,也不像其它腐败行为那样令人痛心疾首,后果也没有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直接损失,但其危害是严重的,它与滥用权力和渎职具有相同的本质,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巨大的,造成行政低效、法纪松弛、行为失范、政令阻塞,导致职工群众对领导不满和失望,影响社会稳定。

一是破坏了领导正常的工作秩序。领导的正常工作秩序应该是高效廉洁、勤政务实、政令畅通,围绕中心,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无为则是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坐失发展良机,贻误党的事业,背离执政为民的宗旨,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企业的利益,破坏了领导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是损害了领导同职工群众的关系。领导同职工群众的关系是血和肉的关系,领导的威望首先来源于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由于无为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态度粗暴,急功近利,甚至违纪违法,严重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利益,破坏了领导同职工群众的关系,伤害了职工群众的感情,造成了职工群众对领导的不满与失望,降低了领导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影响了领导的形象。

三是影响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由于无为者的消极行为,给职工群众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职工群众看到他人的无为没有得到控制,削弱了上进者的积极性,进而互相比照,造成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最终勤者变懒、贤者变愚、平者变庸、能者变劣,一个团结务实的氛围被打破,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被削弱,正气被邪气冲淡。

四、对“无为”治理的对策

综上所述,“无为”它的表现形式多样,产生原因复杂,渗透范围广阔,潜在危害巨大。它损害的是原则,埋下的是隐患,影响的是发展。因此,“无为问责”,势在必行。实践和经验证明,对“无为”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问”无为的人,“换”混事的官

“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问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问责的内容是“无为行为”,把在工作上虽然没有违规违纪和违法,但干工作打不开局面,带班子形不成合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处于“中间地带”的干部,用制度规范起来,对“无为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例如:下基层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时,经常是这样回答:“工作我们都做了、有资料、有记录”。然而,查看基础资料,缺项的多、应付的多;查看个人笔记,真实的少、虚假的多;向员工了解,说实情、讲实话的人少。为了掩盖没有履行好职责,找借口、找理由,讨价还价。

笔者认为,说谎不是好干部。对于“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等,都视为“无为”行为,与“有错行为”同等追究。追究要敢于“问”无为的人,“换”混事的官。

(二)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

问责什么?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将问责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自曝“家丑”, 不“护短”、不 “避短”、不“手软”,提高问责工作透明度,让群众看到问责工作实实在在。

例如: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的“责任在我”并不少见,每当出现问题造成损失时,有的领导却轻描淡写地说:“责任在我……”言下之意,就是“家丑不外扬”高抬贵手别再追究了;有的领导碍于情面,既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不去追究“我”的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

据统计,从2008年以来,炼化销售部在管理层面上的人员,被组织处理共计34人次,其中:行政处分5人次、党内处理2人次、待岗6人次、经济处罚28人次,处罚金额累计50797元。

笔者认为,由于惩戒不利,处罚不严,在管理层面上,有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连续两年被组织处理、单位连续三年出问题。多数问题属于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到位。在定性处理上,多是以经济处罚代替了追究责任。这一个个鲜活的实例,也是一个个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再认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该谁负责谁就负责,出了问题,应分清当事人与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要给那些轻描淡写说“责任在我”连带处理,要让他们知道,组织不是“保姆”。

(三)“问”成常态,建立长效机制

在推行“无为问责”的基础上,要坚持从严治企、高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建立“有错与无为问责”的长效机制,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权责明晰是前提。只有做到权责明晰,才能有效解决“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的问题,才能使无为问责有的放矢、有据可依。

2、准确量则是关键。如何把握问责的“度”,至关重要。问责过轻,不及痛处,达不到惩戒目的;问责过重,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一位追究责任,就会挫伤积极性,背离问责的初衷。

3、问责追究是手段。有权必有究,用权受监督,对违规违纪者,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绝不姑息。

4、公开透明是基础。公开和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才能知情,知情才能问责。只有实现了信息公开、权力运行透明,才能把领导干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5、奖惩兑现是保证。实行无为问责,对约束“无为”行为、彰显问责的威力、激活工作主动性、找回领导干部应有的责任心,真正有所作为将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对无为问责制的含义,树立勤政廉洁的责任意识,增强有权必有责、无为要问责的权责意识。

一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新形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把心思凝聚到促发展上、把精力集中到办实事上、把功夫倾注到抓落实上,强化责任、转变作风、激发活力、提高效能。

二是要在领导干部中开展“交心暖心促和谐、严管厚爱铸忠诚”活动。坚持在干部任前谈话、廉洁谈话、诫勉谈话的基础上,采取勉励谈、疏导谈、鼓劲谈、提醒谈、鞭策谈等方式,及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