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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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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天津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意义

近代百年看天津,天津自近代以来,各项事业均走在全国的前列,教育更是敢为天下先,在较多方面都起到了示范带头的作用。天津的职业教育起步早,发展速度快,从近代时期的各类专业学堂,到建国初期的“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到职业教育在新世纪的高速发展,尤其是2006年天津市委与教育部合作共建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天津的职业教育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现在天津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进行一系列的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试验,为全国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借鉴。

规律来源于实践,具体地讲,职业教育的规律来源于职业教育实践,从职业教育发展历史切入,是我们探究职业教育与外部联系的重要途径。运用历史视角,探究职业教育与外部条件的历史变化,揭示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振兴离不开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伴随着经济振兴而发展,并且职业教育的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振兴。从世界范围来看,职业教育的发展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程度。职业教育将时代前沿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传授给学习者,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的优质人才。将潜在的劳动力转变成为现实的技术劳动力,将庞大的人口资源转变成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丰富我国的人才储备,从而促进经济的振兴发展。天津的职业教育和天津的近代工业是同步兴起的,正是由于这种职业教育与近代工业的结合,促成了近代天津的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地位日益攀升。所以说,职业教育的发展是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

二、技术进步和社会需要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

科学技术的发展制约着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在农业社会,生产技术简单,劳动者所需要的生产技能在劳动中就可获得。随着大机器生产的快速发展,单独依靠在生产过程中自发学习远远不够,只有独立于生产劳动之外的学习过程才能适应新的需要。当科技成果超越人们日常生活经验所能达到的高度后,人们想要掌握这些科技,就需要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蒸汽机的发明,引发了纺织、冶铁、采矿等领域的技术革命,推动了工业革命,带动了职业教育发展。科技的进步也导致了社会对人才结构需求的变化,社会对人才结构需求,也需要通过职业教育这一途径来满足。我国的职业教育是伴随着共同进行的,引入的西方技术还需要有懂技术的人去操作,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我国近代的职业教育便应运而生。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对大量人才的迫切需求,也是带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政府推动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

古今中外职业教育的兴衰都受到政治和政策的影响,与政府的干预有直接的关系。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政策等,可以对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政府的重视有利于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从而保证推进职业教育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总而言之,政府鼓励职业教育便会获得大的发展。从“西学东渐”政府倡导培养新式人才,到建国后“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推行,再到今天的“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无一不体现了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巨大的推动作用。职业教育培养的大量人才最根本上是有利于国家繁荣、社会发展的,所以,在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这个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四、统一协调下的多元化办学主体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摘要:校企合作不仅要有丰富的内容,更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支持和指导。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充分认识。本文从分析我国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现状入手,指出我国校企合作法治层面存在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以及有限的法规内容欠缺等问题,提出在推进校企合作立法的同时,在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强化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五个方面加强立法。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

课?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2013年立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323。

校企合作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解、规范和推动。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通过通知、决定、办法、意见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强制性。将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还很少,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具体来看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则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也比较少。目前,我国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实施的办法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只对职业培训做了简单规定。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2.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学校与企业间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的校企合作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强行规定,双方协议内容也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常常不明确也不具体。特别是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难度就会很大,还有可能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同时,如果企业毁约的惩罚性条款也缺失,企业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自然不高。

(2)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预期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主动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难往深化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保护、鼓励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实施细则,严重挫伤了企业促进校企合作实现共赢积极性的发挥。

(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法规规定,顶岗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在实习中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与企业员工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学生实习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为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幌子,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严重破坏了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几项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也全程参与其中,或以企业为主,或以院校为主,或以行业为主,校企合作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总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为德国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美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大量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极大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例如,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应该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美国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亚的“TAFE”,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等先进的国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学生得到系统教育的同时又具备职业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

(2)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学校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自身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展课程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制订可行的合作计划;学校因校企合作而购置的资产,应列入学校财产统一管理等。第二,学校对企业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企业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内容承担合作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对校企合作资产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在进厂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好学生实习权益,指派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安全保险。

(3)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企业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如该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对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不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4)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等。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该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可以通过减免赋税、增加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招生就业工作,为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专业深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5)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的权利屡受侵犯。学生的权益只能依赖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第一,完善实习人员获取报酬的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各地方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规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关立法出台。第二,完善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法规。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还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我国应通过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安全义务划分,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伤害保险,在实习事故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政府可以补助部分保险费用,以减轻学校压力。

参考文献:

[1]高山艳.法律视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J].教育与职业,2010(3).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G320 [文献标识码] B

当今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切入点就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是学生、相关企业和我们的社会,因此怎样统筹兼顾地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又怎样使这种模式演变成良性的循环系统和保持纵向与深入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模式,它是高职院校衔接企业市场需求和高职的人才培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充分符合本国国情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遇。它作为一种模式,已经摆脱了纯粹而单一的课堂教学,向着社会实际的工作岗位而进发,体现了由学位学科本位思想向职业技能的转变,也体现了以实践学习与模仿的新的学习方式。

二、关于校企合作多赢互利的各方

校企合作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也是存在差别的,它需要学生、学校、企业与社会多方面的合作,而在实践过程里,怎样达到共赢的目的是最具挑战性的。

(一)企业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就是着眼于如何充分利用高职学校所提供的劳动力资源、科技资源以及智力资源,为企业营造了在市场中崛起的强烈氛围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当然,校企合作也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的提升硬文化,起到了相当高的优势。

(二)学校

校企合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地提升硬文化,最终起到了提升学校竞争力的作用,同时,通过学校的知名度的迅速提升,也带动了学校周边地区的经济、文化的总体发展,带动地区成长。

(三)学生

作为学生,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所获得的利益是最丰富的。例如,学生可以在校园企业中进行业余工作,以获取相应的报酬,支持家用,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另外,学生还可以在校园企业中得到最真实的锻炼,了解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技巧,了解造成社会上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因素,也了解怎样去处理自己在社会分层中的处境问题。

(四)社会

校企合作对于社会的意义就是在于营造了和谐、进步的发展氛围,实现了就业机会的平均分配,以及增加人才的分配合理性。

三、关于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的解析

校企合作要达到真正的效果就必须有多方面的高度契合。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和谐,具体阐述如下:

(一)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很多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持消极的态度,严重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即便有合作,也只是表面的文章缺少实质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无利可图,同时法律法规缺少对企业社会教育责任义务的确定和调整。

(二)教学存在安排的盲区

至今为止仍然还有很多的高职教学计划是沿用了好久以前的落后模式,这也是高职院校与企业无法很好合作原因之一。高职教学的一成不变与现代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背道而驰,这也就造成了当下社会高职院校与企业极不协调的局面。

(三)“双师型”优秀教师数量缺乏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他们的素质与质量会直接影响学生素质,进而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办学能力。现在的职业教育中缺乏“双师型”优秀教师,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学校教师培训的资金不足,同时缺少相关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另外,企业出于商业秘密和经费支出的考虑,不愿意接纳高职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这一切都是“双师型”优秀教师缺乏的原因,直接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进而影响了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立法,实施细则和制度跟进迟缓

目前,校企合作表现为学校积极,企业冷淡,其原因是社会责任观念淡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国家缺少明确、具体、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前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主要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国务院及地方人大政府机关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制度的跟进也滞后。实际上,现前职业教育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的滞后,制约了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相关建议分析

针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尴尬局面,怎样做才能有力地扭转被动的形势,拓展校企合作范围,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呢?

(一)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我国应借鉴或效仿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自18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职业训练协作法》、《高等教育法》、《联合研究和发展法》、《珀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莫雷尔法案》、《职业训练协作法》、《教育培训合作法》、《职业教育法》、《由学校到就业法案》、《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很好地鼓励、支持和保护美国国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为美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日本从20世纪初期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工厂法》、《职业介绍法》、《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产业教育振兴法》、《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大大加快了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得益于其先后制订和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综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无不采用立法手段来保障其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我国政府虽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与上述国家相比,保障力度比较薄弱,立法明显滞后。法律保障不健全,不仅会影响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也会阻碍校企合作模式的实现。我们应尽快借鉴或效仿发达国家,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校企合作补偿机制

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依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对各方主体积极或消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奖惩制度,促使各方主体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合作办学教育,以此来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进而使各方主体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承担责任的过程之中获得它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促进校企合作事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机制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学校与企业不同,学校注重社会效益,而企业看到的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因为只有校企合作提升满足了各方主体的合理利益,才有可能使这项合作不断的进行下去。而且我们必须看到,学校作为公益的机构,它必须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各种高效的合作机制,协调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问题,从而形成一种有创新有继承的、有序的特定形式与格局。

(四)充分利用好双方的优势条件

企业有着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技师,而高校有教学经验十足的知识型教师,这两者的相互辅助可以提高双方能力,因此我们必须不断的深化合作模式和体制、机制。

(五)政府应努力搭建各种各样的合作平台

成立校企业指导委员会,高校以指导委员会为基础开展各种各样的交流活动,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从而促进校企合作不断提升层次。

[参考文献]

[1]金璐玫,孙伟,刘宏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新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8)

[2]郎艳丽.关于对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3]伍爱元,言玲.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J].科技信息,2012(34)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特色

职业教育在德国整体教育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其职业教育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以高中为界,一部分被称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另一部分则称为高中后职业教育。实践表明,德国职业教育的辉煌成就与其完备而科学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对组织和实施职业教育主办方的职权分配进行了法律化的具体规定,在联邦、州以及地区等层级上设置了科学而完备的管理机构。同时,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来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科学完备的教学内容与考核评定办法,这些共同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全部内容。

职业教育的职权分配 德国《基本法》对发展职业教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联邦各州在所辖区域内拥有对全部文化事业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这其中就包括组织和发展教育的权力。因此,从总体上看,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州所辖区域内,所有学校均属于该州的国家设施。作为基本教育形式之一的职业教育,其举办与发展均由所在州按照《州学校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管理;二是校外特别是企业形式职业教育,其管理职权则不属于所在州,联邦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对手工企业则按照《手工业条例》))的规定来进行管理。

经过多年发展,德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包括:1965年颁布的《手工业条例》、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联邦劳动促进法》、1972年颁布的《企业宪法》以及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等。2005年4月1日,德国联邦政府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合并,并且对其进行修订,最终颁布并实施我们今天看到的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均有对职业教育职权如何分配的规定与安排,这些共同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坚实屏障。

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 目前,德国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级,分别为联邦、州、地区。在联邦一级,负责对职业教育进行管理的机构主要有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的联邦专业部。具体如,联邦经济与劳动部主要承担着对全国职业教育进行教育立法与协调的任务。而成立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则主要负责协助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解决有关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带有根本性与全局性的问题。

而在地区一级,负责职业教育管理的主要是各类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包括工商行业协会、手工业行业协会、农业协会等,它们共同构成了德国地区一级职业教育进行自我管理的最为重要的组织体系。就职责而言,行业协会承担着教育企业资质认定、教育合同审查管理、结业考试组织实施、教育期限修订审批以及建立专业化的职业教育决策机构,对各类教育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制定并颁布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规章制度的任务。

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 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企业共同承担,各自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教育经费筹措工作,各类职业教育学校的经费则来源于所在地方与州政府。具体来讲,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主要由州政府来承担,而学校教室、宿舍的建设与维修管理费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此外,还有一类非常特别的企业职业教育,这类职业教育的全部经费完全由所在企业独立承担。

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与考核评定办法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也体现出企业与职业学校既分工又合作的特点。就企业培训而言,主要是按照联邦教育科学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部共同制定颁布的职业教育培训条例来进行,而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则由所在州文化教育部来制定。

在企业培训内容方面,德国经济部公布了经国家认可的93个大类的培训职业中的371个职业,与各专业相关联的各专业部则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了专门的职业培训条例。这些培训条例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育教学考核评定办法等,制定出条例之后各专业部会会同联邦教育科学部对其进行统一的颁布与实施。

德国职业教育考核评定工作则由各行业协会负责。对学生进行的考核从时间段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期中考核与结业考核两类;从考核内容与形式上分则可以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类。顺利通过行业协会考核评定的学生就可以如期获得经联邦政府承认的岗位资格从业证书,从而具备了成为一名合格技工的基本条件。

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国的职业教育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然而,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方面,我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汲取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探索产学一体化办学模式 在德国职业教育中,“双元制”(或称之为“双轨制”)是其最为独具特色的地方,在这一教育模式中,企业与职业学校各占“一元”,共同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活动。从实践来看,这种办学模式应该成为我国职业教育今后发展的方向,通过寻求校企合作的最佳结合点,搭建学生“学中做,做中学”的桥梁以及校企合作的广阔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促使企业与学校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创造各种条件来为学生提供生产实习与社会实践的机会,以此来实现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有机结合。

创建教学与考核相分离的职业教育评价机制 就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教学考核机制而言,存在的一大弊端就是不能有效地将教学与考核相分离。我国的职业教育教学与考核均由学校来组织实施,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为在教育教学中弄虚作假留下了可以人为操作的空间,无法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公平。要努力将教学与考核分离开来,学校主要负责学生的专业理论教学,考核则由国家规定的独立企业协会或组织来实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与质量。

广辟渠道 多方筹措资金 在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来源方面,既要立足于国家的财政教育拨款,又要广辟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特别是要吸引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通过企业的资金与技术优势来改善、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制约因素;解决措施

高职教育近几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与毕业生人数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质量未得到保障。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但目前我国中高级技工严重短缺,高级技工缺口达数十万人。现有的高级技工仅占工人总数的5%左右,与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40%的比例相差甚远。高职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远远低于普通高教,严重滞后于我国整体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也与国外高职教育相距甚远。

一、制约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的主要因素

1.社会上对高职教育存在多方面偏见

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是“学而优则仕”,到当代则变为学而优得到高人一等的工作,得到好身份,当干部,或成为企业的金领、白领,而不想当工人,当蓝领,上大学则上普通高校,上名牌、重点大学,最次也要上普通本科,而不上高职院校。社会公众有这种心理,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指出,这与我国的教育理念有很大关系。中国学生最不甘于平淡,不愿过普通的生活。在日本,甘于过平凡生活的观念相当普遍。日本的中学,经常把社区里的普通人请来给孩子讲课。学生们在吃饭之前,要向厨师鞠躬表示感谢和尊敬的感情。中国的学校显然缺乏类似的教育。我们的教育总是把目标定在天上,却不注意脚下该怎么走。虽然课本里也写着劳动无贵贱,但普通人的生活永远是低调的,不被关注或赞扬的。学生们也早已习惯了把科学家、学者、官员等社会知名人士作为偶像[1]。他们内心中仍把工作分为三六九等,在他们心目中读高职院校将来当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很没面子,要上真正的大学。高职院校声称培养的是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但学生普遍不愿到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工作,不想成为这样的人才。因此,社会公众心目中鄙视高职教育。认为“高职教育”是“次等教育”、“末流教育”。

再有,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也极为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发展。不是把高职教育视为一种教育类型,而是视为一种办学层次,把高职教育定位低于普通高校的专科层次,即高等教育中的最低层次。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委规定:“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在高等教育招生时,高职生的录取低于普通专科一个批次,最末一批录取,录取的生源较差。说明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一些领导心目中,高职教育的地位也是很低的。社会公众歧视高职教育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在高职生毕业就业时,不发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所持的证件与就业规定也与普通专科毕业生有别。一些用人单位对高职生也有歧视心理,面对众多求职的毕业生,首选高学历者,把高职生视为差生,即使录用,待遇也低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这些做法,层层强化了社会公众轻视鄙薄高职教育的意识和心理。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给中职学校解困,把不够设置条件的中等职校升格为高等职校,更降低了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的信任度。很多人认为高职教育不正规,层次低。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很多到高职院校就读的学生是不情愿的,感到很无奈,感到低人一等,情绪低落,学习积极性不高。毕业时难以就业。造成高职教育发展的恶性循环。一些优秀的学生怎么能来读高职院校。上述问题不解决,再怎么说高职教育重要,也无济于事。目前社会中是人人说高职教育重要,但就是很少有人愿意接受这种教育。

2.法律保障不足

世界发达国家都通过完备的法律来推动高职教育,使高职教育达到相当的水平。我国高职教育方面的立法存在相当的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备。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现有的《高等教育法》69个条文中只有一处提到“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规范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对高等职业教育规范不足[2]7。其二,法律刚性规范不够。如《职业教育法》中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在拨款方面说“应当”怎样,这好像是某团体倡议书的号召语言,法律用语应当是“必须”,“应当”之语,弹性很大,没有规范力量。拨款单位可以拨,也可以找借口不拨或少拨。国家还有一些对高职教育的要求,多半是以“决定”、“意见”、“通知”、“办法”等形式而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效力层次太低,而且往往只有规范内容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致其变成了口号式、宣言式文件[2]6。所有法律法规中对办高等职业教育最关键的经费投入问题没有专门规定。高职教育经费问题没有法律保障。其三,已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如《职业教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确立了劳动准入制度,由于各有关部门未能拿出完善的配套措施,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实施。职业教育的一些规章、政策出台后,没有相关的责任条款,对不履行法律条款者没有制裁措施,对没有遵守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者无法处理,违法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上述情况也成为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3.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高职教育重点是培养学生的技能,培养动手能力,需要高技术水平的实训基地,需要相当数量的实训设备,特别是最先进的设施。设备更新速度要快,这样学生才能掌握最先进的技术。资金投入的量要大,购一台数控机床需几十万元,一套汽车检测维修设备要几百万元,上千万元。办高职教育要比普通高教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靠学校的自身之力无力购买。高职院校大都创办时间不长,办学基础薄弱,教学设备短缺,图书资料不足。这些学校大都办在各地、市、州,由地方政府所办,国家对高职院校不投资,省政府对高职院校也不投资,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市(如深圳)对所办的高职院校给予充足的投资外,很多地、市、州政府对所办的高职教育投资极少。一些地、市、州政府教育投资偏重普通教育,对所办的重点高中的投资多于对高职的投资,在这些领导心目中,本地多一些学生考上重点大学、名牌大学,自己脸上有光彩,职业教育办得怎样,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政绩不明显,不予重视。一些高职院校在“贫血”的状态下运行,缺乏投入、缺乏实训设备,还只能在黑板上开机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为一句空话。

4.教学改革不到位,影响学生的能力培养

高职教育不同于传统的学科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教育。是以职业为导向的技术类高等教育。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是知识技能型人才,除具备一定的岗位操作技能外,还需掌握相当的理论知识,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具备职业岗位群需要的管理能力、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3]2。这种培养目标对从事高职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工作要更有创造性。每一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是跨专业的,教学者要精心设计,把各专业的知识进行综合、融合,实现最佳组合。使学生能适应岗位要求。高职教育的教学原则是理论知识必需“够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为1∶1,但相当一些学校教学仍因循守旧,理论教学搞本科的压缩饼干式,对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要求把握不准,每个岗位的哪些理论知识是必需的,学了哪些为“够用”,还不十分清楚。课程改革仍停留在砍课时、减内容、降低程度上。这些“必需”、“够用”的理论知识怎样实现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也不十分明确。没有考虑让学生在实践中应用理论、在实践中掌握理论。使理论与实践成为两张皮。实训实习由于条件所限流于走过场。一些学生文化基础差,学校理论教学时间少,内容又随意剪裁,所掌握的“必需”、“够用”的理论知识就大大打了折扣,由于实习实训的条件所限,学生动手能力较差。这样就造成了高职生理论知识不如普通专科生,动手能力不如技校生,理论知识不足,又缺乏一技之长,处境尴尬,不被社会认同。

二、解决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问题的对策

1.强化高职教育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经过多年的宣传,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世人有所了解,但不是很深刻,现在应换一个角度让全社会了解高职教育滞后的后果是什么。这样会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性有更清醒的认识,更深刻的认识。杨振宁先生说:“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么把科技变成为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办法。”[4]由于我国的高职教育未能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高级技能人才缺60万之多,一些企业中没有一流的技师,操作不了一流的设备,生产不了一流的产品,而生产出一些次品。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我国企业产品平均合格率只有70%,不良品每年造成的损失近2000亿元人民币[5]。这一后果是令人触目惊心的。职业技术教育是与经济建设联系最密切的教育。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发展职业教育使经济飞速发展,德国政府曾公开宣称职业教育是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高职教育办得好坏可以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民族和国家的兴衰。如不发展高职教育就不能迅速改变我们国家经济的落后状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滞后的严重性。

2.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消除对高职教育的偏见

要大力发展高职教育,首先要消除对高职教育的偏见。特别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首先消除对高职教育的歧视。不能一边大讲特讲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一边又出台歧视高职教育的政策。而现在的情况恰恰如此。这就形成一个自相矛盾的怪圈。高职教育怎能发展,怎能提高质量。目前要改变高考录取时高职最后一个批次录取的状况。高职教育既然是一种教育类型,就应该像世界发达国家那样,高职教育既有专科层次,又有本科层次,也有研究生层次。高职教育办本科一是适应科学技术飞快发展的需要;二是给优秀的专科生深造的机会。前不久教育部将高职都改为两年制的构想和七部委联合下发的2010年前高职院校停止升本的决定,引起高职院校的强烈反应。实际上还是把高职教育定位为低等高教,低于普通高教。目前应该允许办学时间长、条件好、效果好的高职院校升本,或几所高职院校组合升本。歧视高职教育政策的消除才能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的歧视,改善高职教育的发展环境,保证高职教育的发展。

3.完善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已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但仅靠这一部法律还不能给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应有的保障。要加快职业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应建立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明确高职教育与普通高教的同等地位,强化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6]。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法律相关的实施细则,如就业准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定要规定违法责任,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强化法律的执行,避免法律法规的口号化、空泛化。根据新的形势不断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加快出台和实施与现实形势相适应的新法规、新制度。

4.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在高职教育被社会轻视的环境下,高职教育处于高教中的弱势地位,高职院校如单凭自己之力求得大的发展,求得办学质量的提升是相当困难的,需政府多方扶持,教育行政部门更有力的领导。

首先是资金扶持,加大投入。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难点,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优先发展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的拨款高于普通教育,鉴于我国的国情,起码要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应从发展高职教育来强国富民、以技术兴国的战略高度出发,来加大资金投入,从资金投入方面显示职业教育的重要,对高职院校的投资应该是,国家投一部分,省里投一部分,地方政府投一部分,应达到普通本科高校的拨款数额,促进学校上档次,上水平,增强办学特色。

其次,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高职院校与相关单位协调交流与合作工作。主要是与企业的协调,科研机构、普通高校的协调。

由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在生产、管理、建设服务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就需要与企业密切合作,需要企业参与。学校需要安排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但很多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不积极。校企合作停留在学校一厢情愿的状态。从两者关系看,是学校有求于企业,企业较少有求于学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大的项目研究去找研究型大学,企业录用人时是供大于求,无求于高职院校。还担心接受高职生实习实训会影响生产,商业秘密泄漏,这样需地方政府出面,促进校企合作,利用地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地方政府还可帮助高职院校协调本地科研机构、及本科院校的关系,这些单位有较多较好的实验设备、教学设备,在他们设备空闲时可安排高职生实训实习,实现资源共享。

再次,政府扶持高职教育还可以做到政策倾斜,对高职教育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像韩国教育政策规定,职业高中的学生比普通高中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其他补助,免收10%~15%的学费;当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学生参加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高中的学生[7]。我们如做到职业教育投入高于普通教育,适当降低高职生的学费,高职教师的收入高于普通高校的教师。这样为平民百姓接受职业教育创造更好的条件,吸引更多文化基础较好的学生来读高职,吸引高质量的师资来高职任教,改变高职教育在人们心目中“次等教育”的形象。

5.高职院校要讲诚信,切实培养出高技能人才

高职教育要发展,要提升教育质量,高职院校自身要苦练内功。高职教育是就业教育,要有就业能力,即有从业某领域的专业技能。学生家长花上万元的学费就是希望学生有一技之长。几乎所有高职院校都在招生简章上承诺,要让学生在毕业时具备某项专业技能,成为高技能人才。有些学校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还让学生拿到技能证书,但实际上一些学生并未掌握学校所承诺的该项技能。2006年《文摘报》载一则消息,某汽车维修公司招聘人才,一些高职生来应聘,这些高职生还拿来高级维修工的证书,公司让应聘人员在一辆外国进口的小轿车上操作,但竟无人能拧下汽车上的螺丝钉,高职生中这种名实不符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也是高职教育中的软肋,是社会上对高职教育认可度低的重要原因。高职院校要千方百计抓好实践教学的质量,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请企业的技术状元到校演讲,做技术表演,在校园开展技术大赛,多方培养学生的能力。高职院校一定要讲诚信,守承诺,一定使学生掌握专业技能,达到标准。如学生到了毕业时技能仍未达标,要无偿再培养,到达标为止。学生能力培养还要做到有较强的转岗能力,持续发展的能力,技能成长的引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3]3。以此来改变高职教育在社会公众中的不良形象,获得认同。

6.加强应用性的科研工作,提高实践课教师的技术水平

这两项工作是高职院校应必须做好的。一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我们不是研究型大学,不用搞科研,或教学任务重无法搞科研,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高职院校不能像研究型大学那样搞基础理论研究,但必须搞应用性技术研究,向企业提供科研成果,方能显现学校的价值,实现校企互惠,密切校企合作,才能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目前,在高职院校中仍存在程度不同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一种通病,高质量的实践课不多。上好实践课首先要有高水平的教师,实践课教师要有很高的技术,在这个意义上讲,高职院校应该成为当地的高级技术中心。如教师没技术学生怎能学到技术。教师如只有中级工水平,那学生只能达到初级工水平了。实践课教师有高水平的技术,学校真正成为令人瞩目的高级技术中心,学生真正学有所得,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就会刮目相看,高职教育才能真正从“次等教育”的地位中解脱出来。

[参考文献]

[1]孙云晓.我们的教育总是把目标定在天上[N].报刊文摘,2007-01-12(2).

[2]孔凡彬.论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缺失与完善[J].职业教育研究,2006(3).

[3]李小鲁.论高等职业教育核心竞争力提高的着力点[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1).

[4]杨振宁.中国文化与科学技术[J].读报参考,2000(22):5.

[5]“中国制造”面临挑战[N].文汇报,2002-0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