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整理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国土和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移民局、县监察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农综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费文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全县土地开发整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县府办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协调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协调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申报、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申请收购、质量监督、土地开发整理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国土房管局项目建设选址和项目区的绿化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农田水利技术指导;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全过程督查和监察;县环保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县农业局、县农综办负责配合县国土房管局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选址,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壤进行质量检测;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县国土房管局的领导下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事项。
(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一是对辖区内适宜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进行规划和申报,配合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选址;二是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宣传发动工作;三是负责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调整工作;四是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环境协调处理工作;五是落实青苗补偿的丈量、登记造册、公示工作;六是工程竣工后,负责落实土地的管护利用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目标。2009年,我县共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15000亩。其中,通过公开招投标模式开发整理土地新增耕地5000亩;通过招商融资模式开发整理新增耕地10000亩。
(二)进度安排。3月20日前,完成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测绘及审查工作;4月中旬前,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工作;5月底前,完成工程立项工作;6月—12月,完成工程施工,组织专家验收和上报资料;2010年1月前,全部工程项目获得《*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和《*市补划基本农田储备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相关乡镇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全乡现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以确保低保规范化、制度化。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十项规定以及市九项规定精神,全面核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骗取保、福利保”等,切实解决低保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深入推进清理查处乱保、错保、骗保行动,严明纪律规范,严查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清理核查方式:采取“一看”、“二问”、“三查”、“四登”、“五访”、“六议”的清理核查方式:主要看家庭居住、生活等情况;询问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查户口、查收入、查房产、查消费、查表象;登记《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卡》(附件3);走访邻居、基层干部及其他知情人,了解低保家庭真实情况;与村社干部、村(居)民代表一道评议,确定现有的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低保,新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二)界定必取必退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一律取消低保资格。
1、低保家庭拥有大额(贰万元以上)存款(有价证劵)、小车、中(大)型客车(货车、船舶)的;
2、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有铺面及经营性资产收益的;
3、正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
4、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业主或企业主;
5、已毕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
6、直系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或大型企业工作的;
7、已死亡,但仍在继续享受低保的;
8、户口迁出或长期居住在异地的;
9、因占地失地或旧房旧城改造拆迁得到妥善补偿安置的。
(三)规范和严把“入口”关
新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收入证明和相应的残疾人残疾证、大病重症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1、一二级重残户:家庭主要成员或主要劳动力因一二级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2、多残户:一户中有多人残疾的家庭。
3、重大疾病户:家庭成员因患重症绝症,花去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因病致贫,或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卫生部门确定的二十种慢性病或特殊病种)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4、变故户:因突发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贫穷,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家庭。
5、单亲户:夫妻离婚,子女只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失踪,无固定收入的家庭。
6、代养户: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留下的子女由他人代养的家庭。
7、占地户:因项目开发建设造成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四、工作步骤
本次全乡低保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从2014年5月20日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0日—6月2日)
各村(居)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宣传低保核查和复审的意义及程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将2014年4月底在册低保人员按《市乡××村(居)低保户常年公示表》规定内容和格式分别在乡和所在村(居)同时公示,并公布市监察局、民政局、乡政府办公室举报电话及通讯地址,发动群众对“人情保、关系保、骗取保、福利保”等问题进行举报。乡民政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增强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清理核查及复审阶段(6月4日—6月20日)
1、在核查工作中,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充分发挥村(居)的职能作用,完善各类表、册、本、薄的登记记录(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清理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类型构成等)及新评定的低保户名册、档案材料报送乡民政所。健全低保对象档案管理,适时将低保对象申请、证明材料和评议记录、审核审批等资料汇总成册,做好备案备查工作,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对清理、复审后的低保对象要以村(居)为单位在村(居)、乡两级同时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2、乡领导小组将安排人员到村(居)随机抽查、询问,对抽查不合格,未按规定动作操作的,责令该村(居)重新核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6月21日—6月30日)。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村(居)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低保工作更加有序、更加规范。努力推进全乡低保工作按照“公示常态化、进出常态化、监督常态化、补差标准化”要求有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低保工作是一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公平底线的民心工程,影响面广、责任重大。各村(居)要切实把低保工作作为贯彻群众路线、“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举措,把这项民生工程真正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让全乡困难群众生活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让群众满意。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本次清理核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全乡低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晓琴负责资料收集、上报、归类、归档等。
各村(居)要高度重视此项清理整治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低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村(居)要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各村(居)要以此次集中清理核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政策,建立完善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全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关键词】市政道路;施工;软土地基;处理方案
市政道路路基很可能因为软土而出现不均匀沉降、声誉沉降过大而导致的各种破坏和失稳现象。例如,路基突然长期持续下沉和大量下降、路基开裂、路基整体塌滑等。不仅会影响路基的结构安全,而且对路基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因此,要重视市政道路施工中的软土地基问题。
一、 软土地基的特点
软土与一般的土体相比含水量较高,主要是指在水环境下经过沉积形成的泥炭、淤泥等淤泥质土。软土具有透水性差、空隙较大和抗剪力较低、容易在一定外部条件的影响下出现触变性和蠕变性的现象。这种软土主要分布在我国的河流周边地区、滨海地区、以及内陆城市的沟、塘、谷地区。当进行市政道路建设时,出现软土,为了确保路基密实度和强度符合施工要求,就要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运用新设备、新材料和技术等合理处理软土,使市政道路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二、 软土地基处理的基本原则
2.1合理选择方案
为了防止因为盲目赶工而出现的施工质量低等现象,要对施工工期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时还要注意细节问题。另一方面,在材料的选用上要格外注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容易获取的材料进行施工。其次,对于软土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不能盲目使用,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的分析和研究,选用合理方案,确保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2.2实施科学管理
为了确保地基处理施工达到最佳效果,实施科学的管理工作是确定软土地基处理方案后的又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大部分施工地区都出现了因施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问题。例如,机械行走路线出错而引发的路面沉降不均匀和地基加固不均匀现象。因此,进行科学的管理工作不但能够避免施工中出现问题,而且能够保证软土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
三、 市政道路施工中软土地基的处理方法分析
3.1垫层法
垫层法包括换土加筋垫层法、加筋碎石垫层法、换土垫层法三种。垫层法是一种软土地基的浅层处理方法。通过垫层法可以通过下层分担上层的荷载量,从而减少沉降量和满足上部建筑的地基承载力,提高固结强度和软土层的排水能力。同时还能够调整地基强度不均匀和冻胀等问题。垫层法主要是采用人工或者是机械的方式挖出路基下的软土,将粘性土、卵石、砾、砂等材料进行换填。为了使换土的效果更佳,在换填深度大于1m时,就可在每隔0.5m时设置一层土工布隔栅和土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淤泥质土、冲填土、淤泥等软土地基的浅层处理。
3.2敷垫材料法
敷垫材料法主要是依靠敷垫材料的抗剪力和拉抗能力,应用于地基土层侧向变位、不均匀、局部不均匀沉降等情况的一种处理方法。只要善加利用敷垫材料的特性,就能确保有效的支承填土荷载和施工机械的顺利通信。不仅能够有效的控制局部沉降和地基侧变化等问题而且对于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和施工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3.3添加剂法
添加剂法主要是通过改善软土地基的压缩性和强度特性来确保施工机械的顺利通过和提高施工质量的一种方法。添加剂法主要是适用于粘性土层。当道路施工的地表是粘性土时,就可以采用熟石灰、水泥和生石灰等作为添加材料在黏土层上添加一定的添加剂,来增强地基的强度,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3.4置换法
置换法主要是为了保证减少填土的沉降量和确保填土的稳定。通常采用将优质土和软弱土替换的方式进行。置换法有两种方式,一是人工挖掘置换;二是强制置换。其中人工挖掘置换是使用最普遍、可靠性最高的方式。为了确保地面在受到水的侵蚀时也不会降低承载能力,我们在置换材料的选择上,通常为粗粒土。同时,对于粗粒土的使用也要充分压实再进行,减少空隙。
3.5加载法
加载法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增加荷载来促进软土地基沉降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但能够避免今后有关构造物发生有害沉降等问题同时还能够增加地基的强度,提高施工质量。增加总压的方法是加载法中用来促进地基固结沉降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对于地基的有效应力和降土中的间隙水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使用加载法时还要注意地基的稳定性,只有地基处于稳定的状态,填土加载法才能正常实施。
3.6抛石挤淤法
抛石挤淤法在石头的选择上有一定的要求。片石颗粒大小应当大于30cm,同时对于小于30cm的片石含量也应当控制在小于20%的水平上。其次,对于抛石挤淤法的开展要讲究一定的顺序,为了确保淤泥能够向两侧挤出,应当先从路堤的中部进行然后再向两侧进行。可以通过重型压路机将抛出水面的片石进行反复的碾压达到密实的状态,然后再将反滤层铺到片石的上部,最后对填土进行碾压。另一种方式就是在进行抛石挤淤法之前挖出1m深的淤泥层,同时保留一定的淤泥层。随后同上一方法相同,铺设反滤层同时进行利用重型机械进行反复碾压达到密实状态之后进行最后的填土工作。当沉降在经过一年的自然碾压达到稳定状态之后,在进行正常的施工过程。
3.7排水固结法
饱和粘土和有机质粘土的处理上我们通常使用排水固结的方法。排水固结法主要是由水平排水砂垫层和竖向排水体组成。主要功能是:缩短地基空隙水的排水距离、加快软土地基固结速度、改变原有排水边界条件。排水固结法中竖向排水法和水平排水砂垫层并不是都使用的。在软土层较薄或者是土地的渗透性良好、土层靠近地表的情况下,就可以不适用竖向排水体,旨在地面铺设砂垫层即可。砂垫层的通常会选用中砂或者是粗砂,厚度达到50cm即可。利用排水固结法有施工设备要求简单、节约施工成本、机械轻、效率高等特点。不仅能够达到良好的地基固结效果,同时对于挤密地基,排水固结具有重要意义。
3.8粒料桩法
粒料桩法主要适用于素填土、杂填土、粉土、粘土和松散砂土的置换和加固。粒料桩法主要是利用碎石、砂砾等松散粒料做桩料。为了提高地基的承载力,粒料桩法还要运用专用机械设置成为较大直径的桩体,达到置换效果。粒料桩法的桩径要保持在40cm~60cm之间,同时桩要设置为正三角形,桩定要装上砂砾垫层和碎石,并且要达到60cm。
结束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行业的不断进步,对市政道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市政道路在施工和建设过程中由于软土地基这一施工难题而出现很多事故,因此要正确的选择和运用好的软土地基处理方式,合理的解决软土地基问题,实现少投资、高回报、可靠性良好。解决好软土地基问题,才能确保市政道理能够按照预定时间投入使用,保证行车速度和运行安全,促进我国交通行业的持续发展和经济的迅速腾飞。
参考文献:
[1] 黄志光. 市政道路施工中软土地基施工处理分析[J]. 技术与市场. 2010(11)
[2] 吴玉祥. 市政公路工程软土地基处理技术探析[J]. 科技资讯. 2010(13)
[3] 赖文侠. 市政道路软土地基施工处理措施[J]. 民营科技. 2009(10)
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在原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地籍调查、现状确认、权属变更、土地登记等地政事务,是土地开发整理区别于一般农田基本建设和小流域治理工作的主要标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如果没有对土地权属现状进行清查、确认并公布合理的权属调整方案,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后,一旦土地权利人对土地权属问题提出异议,必然造成工程延误或项目实施停滞,甚至会影响整个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实施。此外,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不及时进行权属调整或权属调整不当,已完成土地开发整理的地方可能又会产生新的权属争议,甚至重新出现田块细化、沟渠堵塞、道路破坏等现象。所以,权属管理对土地开发整理具有重大意义。
权属调整的特点与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这使得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调整具有调整对象多元性和调整程序复杂性的特点。现阶段,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
(1)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为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可进行所有权调整。
(2)在国有宜农荒滩地开发、国有矿山废弃地复垦过程中,为使开发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可与周边集体土地进行调换。
(3)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等建设需要将原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
(1)在成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为了保证田块连片规则,一般要打破村界,在村界两侧的部分土地,可进行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调整。
(2)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插花地,涉及村与村之间土地权属调整。
3.土地使用权调整
(1)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民承包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为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可进行调整。
(2)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需确定土地使用权。
(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需确定土地使用权。
(4)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5)复垦废弃地需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4.土地他项权利调整
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对有些已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建设物进行迁并,则随着建设物所有权的消失和原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应进行相应调整。
权属调整方式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的方式
(1)为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可按照等当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主要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等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1)村界两侧的土地,可按照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数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2)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原则进行调整。
(3)不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4)土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等,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迁并的,对地上建筑物应进行补偿。土地整理过程中造成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损失的,也应进行补偿。
3.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调整方式
(1)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在经济基础较差、土地流转集中较难实现的项目区(距城市较远地区),土地整理只能在稳定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按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模式将整理后的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认定书,确认土地经营承包权。
(2)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在农民已部分转入二、三产业并有相对稳定收入(距城市较近)的地区,土地整理后可按土地整理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持股人按股份获取收益。
(3)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在经济基础较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已稳定转入二、三产业(城市郊区),并获得可靠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自愿的原则,将农民分户承包的土地适度集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并将整理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植大户,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农地承包权的出让者。
4.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理后,按规定新增耕地及其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属于公益性投资的,应将新增耕地使用权归项目区原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一般归当地项目区村集体),由他们统一经营使用。
5.开发复垦中土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2)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应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确定。
(3)复垦废弃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复垦单位协商确定。
6.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
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他项权利应根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调整予以变更登记,或因权利灭失而进行注销登记。
权属管理基本程序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确定后,在不同的整理阶段,权属管理程序上应进行以下工作:
1.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阶段
(1)切实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主要清查项目区域的确切边界,项目区域内宗地的数量、类型、质量,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类型、数量,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等。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清查核实后应编制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
(2)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按照土地所有权尽量不变、土地使用权位置面积可适当调整的原则,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尽量不调整。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
(3)编制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并公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和村委会组织有关村民代表就土地权属调整事项进行协商,形成权属调整初步方案,方案须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4)异议处理。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于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5)签订相关协议,包括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的协议。涉及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应签订调整协议。涉及使用权的,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调整协议。
(6)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协议等,并报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项目实施阶段
(1)实施准备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其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2)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项目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项目实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相关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等实施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县级“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宜农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纳入县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县级每年安排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址立项、评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确认,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资金使用;参与项目论证审定、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制。项目申报原则上以整理项目为主,开发项目为辅。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项目区须集中连片,具备农业生产配套条件。
(二)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
(二)项目摘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附着物迁占的承诺书。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核实项目区新增耕地率是否满足要求;会同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依据论证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应与路、水、林、田设计方案相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充分听取村(含居,下同)民委员会及群众意见。
公告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书;
(二)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建筑物单体图,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廉政建设承诺制、经费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与项目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县级“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监理企业备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并从中随机抽取监理企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资金、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因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序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解除与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取消监理企业入库备选资格。
第十五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开发整理项目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水工建筑物、道路及生态林网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第四章土地权属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县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为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整理规模投资,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初,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根据土地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本年度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审后批、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申请的拨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用款计划编报用款申请,持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报告,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拨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启动时,县财政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前拨付到位项目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和列支标准按照《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购置的设备应与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初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竣工初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随机抽查各类建设内容,抽查比率不低于60%;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核实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反馈项目竣工初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土地开发整理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项目竣工后期管护措施等资料;
(七)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
(八)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止验收,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广政办发〔〕57号)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关设施、林木移交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十七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林木成活。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半年内,施工单位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今后不再安排承担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