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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实行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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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实行的方针

动物防疫实行的方针范文第1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动物防疫工作不但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动物防疫工作精神,严格执行“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与职责,制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机制,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积极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的控制、扑灭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一)加强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质量

动物疫病免疫是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环节。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工作,切实做到“六不漏”,即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剂,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并统筹兼顾鸡新城疫、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工作。二是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存栏(笼)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和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家畜耳标一畜一标,佩带率要达到100%;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档案一村一册,由镇(乡、街道)保存;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由养殖场户建立并保存。

(二)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肉食品安全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是促进动物防疫工作开展、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健康安全、实现“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措施。各镇(乡、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程,认真抓好产地、屠宰、进出境检疫工作。

1、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产地检疫工作,同时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督、补检、重检工作,确保规模动物饲养场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产地检疫数将作为规模动物饲养场畜禽出栏(笼)数的重要依据。

2、建立动物调运报检制度。凡跨省、市、县引进畜禽时,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制度,调入前要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批准,办理动物准调证,并报当地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调入后3日内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经批准引进的,必须严格执行引种程序,落实隔离观察、消毒灭源、及时补免等措施,防止带入疫情。

3、切实做好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宰前临床检查和宰后检疫检验的规范程序,确保屠宰动物的健康无疫。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合动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确保屠宰动物的检疫率、持证率、耳标回收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4、规范动物检疫收费标准。检疫必须严格使用国家法定的检疫票据,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或检疫后不出据合法检疫票据等违法行为;检疫收费标准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赣价费字[1993]第066号、赣财综字[1993]第60号文件制定的《关于规范全县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饶县动监[2008]0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标准,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同时,要加强对运输、加工、销售、仓储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检疫工作。

(三)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控疫情动态

各镇(乡、街道)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牲畜集散地等实行重点监测,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实行常年补免,确保免疫质量,提高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突发和蔓延。

(四)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确保畜禽安全生产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人员、动物饲养场、定点屠宰场及动物产品加工、仓贮、经营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失效前的15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作废。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擅自从事动物生产和加工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将作为从事动物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获取补助和享受其它国家及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五)加强对规模动物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我县当前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县境内凡是饲养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50头以上、禽类存笼1000羽以上或达到一定规模的综合养殖场列为规模动物饲养场。规模动物饲养场必须达到以下防疫条件:一是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大于1000米;二是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是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是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应先报当地村委会和镇(乡、街道)政府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须经县规划、城管和环保等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镇(乡、街道)要对规模动物饲养场进行重点管理,以“包干到户、责任到人”的方式,指定专人进行技术指导,规范免疫注射程序、畜禽标识佩带和建立养殖档案,督促实行定期消毒灭源和死亡畜禽规范处置等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同时做好辖区内养殖大户的登记造册,及时准确地掌握畜禽养殖状况,每季度以报表形式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规模动物饲养场情况。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镇(乡、街道)要及时调整充实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防疫工作落实到行政村和规模动物养殖场(户),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动物防疫体系,各镇(乡、街道)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文)和《关于成立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的通知》(饶县编发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级畜牧兽医站建设,落实办公地点,解决办公设备,确保畜牧兽医站人员、设施和工作经费的到位;要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防疫员,保障工作经费,经批准使用的防疫员不得随意更换,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参与和支持。要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防疫意识,为推动防疫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防疫工作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等各种形式加强动物防疫员业务培训,提高防疫员素质,保证防疫质量。

(四)健全制度,责任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1、镇(乡、街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未履行对辖区内规模饲养场(户)进行登记造册、疫苗发放等管理职责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和按规定程序上报或其它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疫情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该镇(乡、街道)承担。

2、动物防检员无故不开展检疫工作或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动物检疫员证》,取消检疫资格;聘用干部将根据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3、村级防疫员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疫情发生的,将予以解聘。

动物防疫实行的方针范文第2篇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动物防疫实行的方针范文第3篇

__县是一个农牧结合的人口大县,辖20个乡镇场、141个村,41多万人口,总面积6150平方公里,农区养殖业比较发达,尤其是牛、羊、猪育肥、蛋禽养殖,活畜、禽蛋交易十分活跃,每年通过本县调出的牲畜超过200万头、家禽300万只、禽蛋3万余吨,20__年畜牧业总产值达11.5亿,占大农业的比重达43%,实现农牧民人均增收214.7元。作为伊犁河谷重要的活畜交易集散地之一,我县高度重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开展整改,强化工作力度,动物防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一)坚持防疫先行的方针,全面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进一步健全了重大疫病防控机制,调整充实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完善了政府保免疫密度、畜牧部门保免疫质量的防疫工作机制,按照县、乡、村、户,局、站、防疫员等层次,层层签定了防疫责任书,明确了责任义务,严格了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同时,县财政也加大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动物防疫物资、畜禽免疫抗体检测、产地检疫工作经费及村级防疫员生活补助费全部纳入了县财政预算,安排了87.8万元畜禽防疫预算经费。

二是狠抓强制免疫注苗工作。结合整改工作,开展了牲畜补免工作,通过入户排查,补免牲畜48950,补免鸡34794只。同时,组织乡村干部及防疫人员全面开展了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由于目前正值产羔季节,且大部分孕畜处在妊娠后期,无法进行免疫,影响了防疫进度。截止目前,全县牲畜免疫率达到91%,其中口蹄疫达到88%,猪瘟达到93%,猪蓝耳病达到95%,禽流感免疫率97%。

三是积极开展了畜禽免疫抗体监测,用免疫效价评价防疫水平。今年我县计划完成养禽专业户采样15000份,大畜采样20__份,为此县财政还专门安排了13万元畜禽免疫抗体检测工作经费。4月份,已率先开展了禽流感免疫抗体检测,现已完成7个乡、219户养禽专业户的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和零抗体户将依法进行强制免疫和处罚。

四是规范了疫苗保存、配送制度,确保了免疫质量。今年又为每个乡畜牧兽医站配置了冷藏、冷冻冰柜、冷藏包,提高了乡站的疫苗保存条件。实行了强制免疫疫苗逐级供应制度,由县兽医站统一配送,乡兽医站负责发放,常规疫苗由通过审核确定的30家个体家禽疫苗发放。

五是积极完成了疫病监测检验任务,完成牛脑送检7份,猪瘟、猪蓝耳病送检130份,禽流感送检300对,新城疫送检200对,小反刍兽疫送检80份,a型口蹄疫送检130份。同时,每月通过网络定期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信息中心传输有关疫情监测数据,截止目前,共报送信息4次,报疫情信息400余条。

(二)严防外疫传入,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__县生猪养殖户多而分散,目前猪存栏7.72万头,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时下发了防控文件及监测措施,细化了防控工作职责,并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组织人员深入乡村指导养猪户对圈舍内外进行了全面消毒,落实了猪场定期消毒制度和定期巡视制度,要求乡站猪禽专干定期对辖区内的猪场进行排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结合当前开展春季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加强了生猪口蹄疫、蓝耳病及其他常规免疫的接种工作,通过提高猪群免疫力和抗病能力,防止猪流感的发生。同时,严把入口关,对调入、调出的生猪进行严格检疫,严防疫病通过运输环节流入我县境内,目前尚未发现异常。

(三)继续深化乡镇站改革,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一是从科学划分职能入手,不断深化基层兽医站改革。20__年我县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乡站及技术员管理进行了改革,实现了20个基层兽医站三权归县,分步推行了风险工资责任制、三定三挂钩和全员聘用上岗措施,建立起服务业绩与技术职称评聘挂钩,与工资待遇挂钩,与效益挂钩的管理机制,技术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营造了争优创先的工作氛围;鼓励乡站创收,推行技术人员多劳多得的工作机制,解决了基层三站无钱办事,技术员干好干坏都一样等一系列问题。为一步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我县从提高基层站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水平入手,积极探索和推进基层站职能转变,结合兽医体制改革,基层站挂动物防疫、检疫站,设专职检疫员,负责动物执法管理工作。

二是充实村级防疫员队伍,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我县通过公开招聘,扩增了聘用防疫员和协防员,实行村级防疫员包村负责制,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处动物防疫点,根据牲畜数量,配备1-2名常年防疫员和一名季节性协防员。现全县有防疫员363名,其中在编防疫员116名,聘用防疫员100名,协防员147人,县财政每年拨付64.8万元用于村级防疫员生活补助费,除县财政每月补助400元外,乡站从收入中根据防疫员的技术、业务能力,酌情补助每月100元左右的生活费,鼓励聘用技术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拓宽服务、增加收入。

(四)以防检整改工作为契机,不断规范产地、交易运输各环节的检疫监督

我县针对防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了防检整改方案,积极开展了全面整改工作。

一是成立了县、乡两级防检整改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和整改时限,实行了定期督导制,县防检督导组分片区对各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和验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全县通报。

二是加大了《动物防疫法》宣传

教育力度,县、乡、村利用广播、电视全文播放宣传《动物防疫法》,组织各乡分管领导、活畜、畜产品销售市场从业人员开展了宣传培训,同时畜牧系统召开了动物防检疫整改动员大会,举办了检疫员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培训,掀起了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教育活动热潮。共发放宣传单20__0份,宣传教育人数达7万人次。

三是加强了产地检疫工作力度,规范了出村、进市场、进屠宰场、出县境等环节的检疫、出证程序,实行了动物产地检疫票证目标管理,规范了乡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设立了20个乡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公布了报检电话、防检员姓名、地址等,统一了检疫程序,严格了动物报检制度和临栏检疫出证制度,产地检疫率大大提高,截止目前全县产地检疫牛羊21.21万头,生猪1.51万头,家禽52.05万羽,检出并处理病畜8头,病禽13羽。

四是对全县各类活畜交易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活畜交易市场设立了入口、出口两个通道,与全县七个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者签定了《__县活畜交易市场动物检疫管理责任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长期派出2名监督员、1名检疫员与所属乡站检疫员负责活畜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截止目前,共监督检查畜类13.06万头、动物产品71.74吨。同时,严把畜禽定点屠宰准入关,所有进入屠宰场待宰的畜离必须附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否则禁止入场屠宰,屠宰场安排驻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做到了无检疫证不得进市场、进屠宰场。

五是强化了畜禽经纪人队伍管理。对全县50名畜禽经纪人登记,将经纪人纳入动监系统管理,与全县30户牲畜调运大户签订了《__县牲畜调运管理责任书》,并组织经纪人开展了法制培训,宣传讲解《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产地检疫,运输检疫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经纪人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六是规范了出县境检疫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一名监督员和两名检疫员共三名干部昼夜24小时值勤,办理出县境手续。截止到目前,共检查消毒车辆786辆,出县境检疫牛羊2.25万头、猪5206头、鸡12.25万羽,动物产品436.58吨。

(五)全面开展畜禽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实施工作

为确保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顺利工作开展,2月份,我县举办了两期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培训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检疫员、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站长、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的3名防检业务骨干共计96人参加了培训。同时,制定下发了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实施方案。目前,27万枚牛的二维码耳标已全部到货。

二、整改以来取得的成效

年初以来,我县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法》、规范检疫程序、狠抓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动物检疫员的责任心和执法水平大大提高。通过落实产地检疫责任追究机制,为每个检疫员敲响了警钟,使检疫员真正意识到了自己肩负的责任,提高了检疫执法的责任心。

2、检疫出证行为得到明显规范,做到了临栏检疫率100%,出县境检疫率100%。

3、活畜及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活畜、畜产品交易市场业主配合产地检疫的意识提高。

4、农牧民自觉参与防疫、报检的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开展《动物防疫法》宣传,组织活畜交易市场及牲畜调运经济人培训,提高了农牧民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并开始了解、认可、支持我们的工作,以检促防效果明显。

三、存在的问题

1、通过开展防检整顿,规范了产地检疫及市场管理,但外县进入我县交易的部分牲畜,由于手续不全,不准入市场就在市场外交易,对我县的产地检疫工作造成很大压力,特别对几个大型市场所在地的交通、安全稳定工作造成了影响。

2、今年,物价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取消动物防疫收费,但州、县财政未向畜牧部门拨付防疫经费,虽然理顺关系尚需时日,但对基层站动物防疫工作影响较大,乡兽医站运行困难。

3、由于工资待遇低,无养老统筹,村级防疫员队伍很不稳定。

动物防疫实行的方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防疫实行的方针范文第5篇

一、畜牧业生产情况:

1、牲畜存栏:全团牲畜存栏65081头(只),完成师计划的100%,母畜存栏42711头只,完成师计划的100%,其中羊存栏63396只,比年初增加13880只;牛存栏742头;猪存栏911头。

2、仔畜繁育:全团共繁育各类牲畜36388头(只),成活35670头(只),成活率98%,繁育率113%。其中羊繁殖31156胎,产羔36041只,成活35326只,成活率98%,繁育率113%;牛繁殖184头,成活184头,成活率100%,繁育率47%;猪繁殖胎数17胎,繁殖162头,成活159头,成活率98%,繁育率935%。

3、成畜死亡:全团各类成畜死亡83头(只),死亡率0.1%。其中羊死亡83只,死亡率0.1%。

4、畜产品完成情况:截止目前,肉类总产1114吨,完成师计划的101%,其中猪肉239吨,牛肉115吨,羊肉721吨,杂肉39吨;羊毛完成130吨,完成师计划的108%;牛奶270吨,完成师计划的104%;禽蛋180吨,完成师计划的106%。

5、饲草收集及加工工作:

截止目前,全团累计进行饲草收集2.68万吨,完成师计划的116%,粉碎11500吨,完成师计划的115%,三贮一化7600吨,饲料贮备5300吨,完成师计划的106%。

6、畜牧业重点工作及技术推广。

一年两产母羊试验50只,完成师计划的100%;当年羔配种完成2500只,完成师计划的100%;绵羊人工授精6000只,完成师计划的100%;双羔素注射1000只,完成师计划的100%;全年舍饲羊群2群,每群150只;草原鸡饲养12006只,其中大户3户;塑料暖棚完成18166平方米,完成师计划的519%;苜蓿种植完成53874亩;应用混合饲料1200吨;肉牛改良381头,其中牛细管冷配381头,完成师计划的100%。

7、截止目前各类畜禽防、检、驱、治任务完成总计694512头、只、口、匹、条(次),其中防疫301353头次,检疫7356头只/次,其中布检6710头/次,结核检疫646头/次,生猪屠宰检疫968头,活畜流通检疫14533头次,羊驱绦93620只,犬驱绦2585条(只),猪驱虫1237口。。

8、牧业贷款发放情况:贷款金额为146.71万元,贷款户240户,第一次贷款户数147户,第二次贷款户数83户,购买羊只5370只,落实师扶持贫困职工贷款86万元,86户已全部发放。

9、全团十个农牧连队从一连到十连基本实现“家家户户见牛羊”。目前,全团牲畜存栏6.5万头只,全团具有养畜能力的户数有845户,养畜户835户,全团养畜户占具有养畜能力户的98.8%,饲养20只羊以上户数有785户,全团饲养20只羊以上户占养畜户的92.9%。

二、主要工作和特点

1、加强牧业管理。

围绕一个目标(存栏8万只细毛羊)、抓好两项工程(家家户户见牛羊和家家有畜示范连)、建好两个万只小区(农科站、种畜站)、实现三个突破(饲养方式上、良种推广上、产品流通销售上)、搞好五项服务(技术推广、品种改良、产品流通、疫病防治、信息引导),做好今年的畜牧业各项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兵师党委会议精神,团场制定了畜牧业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成立了发展畜牧业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畜牧业的管理,并出台了《%%%%年畜牧业工作安排》、《%%%团绵羊品种改良实施办法》、《%%%团畜牧兽医考核办法》及《%%%%年畜牧业考核实施方案》。

2、“家家有畜示范连”开展情况

全团共有10个农牧连队,在六个单位实现“家家有畜示范连”的基础上,今年%连、%连、%连、%连四个连队达标,同时抓好连队的台帐和牲畜建档立卡工作。继续实施“家家户户见牛羊”和家家有畜示范连“工程。充分利用好师600万资金贴息扶持600户有生产能力的贫困职工发展庭院养殖业的政策,抓好团50万元支持家家户户见牛羊”和家家有畜示范连“工程的资金使用,确保了今年一连、二连、九连、十连四个连队按时达标。在饲养方式上,要坚持放牧与舍饲相结合,大力推行工厂化养殖和畜牧业十大主体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现代畜牧业。推行小区养殖加快牧业发展,两个万只小区(农科站、种畜站)已初见规模。

目前,全团牲畜存栏6.5万头只,全团具有养畜能力的户数有845户,养畜户835户,全团养畜户占具有养畜能力户的98.8%,饲养20只羊以上户数有785户,全团饲养20只羊以上户占养畜户的92.9%。

3、全面优化畜种结构,从品质上突破

经过近几年的畜牧业科技推广应用,广大职工对经济适用、见效快的塑料大棚、双羔素应用、秸秆“三贮一化”等技术已完全接受,并能自觉的加以应用。一六八团党委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坚持“农牧并举,优化畜种结构,全面推进产业化发展”的方针,大力实施成果转化,以科技输入为手段,使科技强牧成为带动团场畜牧业发展的催化剂,同时把品种改良作为提高牲畜品质,增加职工收入的关键措施。团场以细毛羊改良为重点,调整优化畜种结构,全力实施种畜工程,推广绵羊人工授精技术,增加配种站(点),加快品种改良步伐。同时建立优质细羊毛生产基地(生产七连和生产八连)的契机,做大做强细毛的平台,加快团场细毛的发展进程,通过良种引进、扩繁、推广,提高细毛羊的生产性能和资源的利用率,使牲畜繁育率、出栏率、羊毛品质得到提高。为促进我团养羊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品质,现根据团场安排,在去年成功推行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团范围内开展绵羊人工授精工作,为做好绵羊人工授精工作,团场在去年绵羊人工授精工作的基础上,抽调10名技术人员组建了绵羊人工授精服务站,常年开展此项工作,发展效益畜牧业,确保团场养羊业健康发展。引进细毛羊种公羊65只,进行品种改良,大力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2006年开展绵羊人工授精总数6000只,主要是以优质细毛羊(新疆军垦型)中国美利奴及肉毛兼用道赛特和罗姆尼西尔斯,目的是提高羊毛品质和繁育率;同时采取公司+农户的方式,在全团组织细毛生产母羊,连队养殖户将断奶生产母羊交给畜牧工作站进行“托管”,畜牧工作站负责饲养、抓膘、预防、配种等系列全程服务,以解养殖户的后顾之忧,同时保证绵羊人工授精的受胎率,确保羊只繁育率达到120%。同时在团种畜站养殖小区发展全年舍饲工厂化养殖,试验群2群,每群150只羊,年初有方案,年底有总结和效益报告并已上报师畜牧局。

4、人工草地建设

全团所有苜蓿地主要品种是紫花苜蓿,共有苜蓿地面积5.38万亩,其中水浇苜蓿地1.75万亩。第一茬苜蓿地5.38万亩,水浇地平均单产370公斤(干草),旱地平均单产160公斤(干草),总产12180吨;第二茬苜蓿水浇地全部实现收割二茬,旱地可根据雨水情况,部分可实现二茬,可浇二水,平均单产170公斤、总产4000吨;第三茬苜蓿地1000万亩、可浇三水,预计平均单产100公斤、总产100吨,十个生产连队均有100亩攻关田,干草单产平均800公斤以上,苜蓿地的划分办法和承包形式是固定到户。

5、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搞好疫病防治服务是发展畜牧业的前提。

疫病防治是一项社会化的工作,发展现代畜牧业,只有建立完善的防制体系,才能降低疫病危害,确保畜牧业产品安全和质量。根据《农%师动物防疫管理办法》,2006年我团又出台了《%%%团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和《兽医考核办法》,我团自1998年开始推行动物防疫费用统筹办法,同时收取单位管理(使用)费,畜牧兽医服务费,这对保证团场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收费体制的诸多矛盾也体现出来,尤其是目前全团牲畜已达6万余只,防疫、检疫、重大疫病防治、技术推广等工作推行的难度逐渐加大,必须确保团场畜牧兽医服务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此,我团将动物防疫费用、草场管理(使用)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费用“三费合一”统一征收。

征收费用内容:三费指动物防疫费(6元/头只),草场使用费用(1.2元/头只),畜牧兽医服务费用单位平均3000元。根据单位的牲畜数量、草场面积、土地面积加权测算,进行平衡;山区10000只以上牲畜的单位,按6.5元标准参照征收,5000只以上按7.5元参照征收;农牧连队5000只以下的按8.5元参照征收,3000只以下的按参照10元标准征收;团直单位按全团平均数交纳。各单位按团财务计划下达收费指标,于年初一次性上缴团财务科。兽医人员12人,平均收入11500元。

6、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流通工作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做好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是引导农户小群饲养与大市场接轨的桥梁。因此大力发展畜牧业,健全以畜牧公司为主体的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五项服务(技术推广、品种改良、产品销售、疫病防治和信息引导),确保我团的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团场做好扶贫贷款资金购畜工作,目前已发放贷款资金102万元,有144户职工购羊3025只,畜牧公司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资金30万元,为职工群众做好服务,为连队职工购畜1240只和3头荷斯坦牛。

三、存在问题

(一)虽然今年各连队都加大了对畜牧业的领导,但仍然存在管理比较薄弱,具体措施落实不够扎实,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对工作的统筹安排,年初生产计划连队分解到户不够详实,部分连队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还有差距,双羔素应用等技术推广项目落实不到位,示范连建设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畜牧业建档立卡工作也存在填写不规范现象,如饲草贮备、粉碎等项没有填写清楚。

四、今后的打算:

按照师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要求,%%%团“十一五”计划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为:始终坚持近期以养羊为主,中远期以养牛为主,发展丰富多彩的畜牧业的总体思路。实现优质细毛羊存栏8万头只,递增200%,主要畜产品产量总产1105吨,羊毛总产320吨,计划完成畜牧业总产值1亿元。

(一)在加大引导力度上求突破。

(二)在实现科技兴牧上求突破。一是要提高从事畜牧业生产职工的整体素质。二是要与科研机构、院校联合,有针对性地进行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使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得到应用和推广,形成规模。三是要建立健全科技体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形式,建立和完善团、连、户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网络,不断增强科技服务功能。

(三)在增强市场功能上求突破。一是要依托小城镇,有计划地建立畜禽产品交易市场。二是转变团场职能,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具体怎么调,发展什么要由职工自己决定,不能搞“官逼民富”,不能搞一个模式。三是要鼓励职工进入流通领域,大力培养经纪人和营销组织,让职工产得出、销得掉。

(四)在提高服务质量上求突破。一是要加强对畜牧业结构调整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加强督查、指导,做好协调和宏观调控等工作。二是要改变工作方式,鼓励党员干部、科技人员走出机关扎根基层创办科技服务基地。三是要为职工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

(五)以畜牧业“种子工程”为重点,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全面提升畜牧业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益。

继续继续实施牲畜“种子工程”建设,把畜禽品种改良、提高个体生产性能、畜牧业提质提效作为科技兴牧的主攻方向。建立自己的种羊基地(以德国美利奴肉毛兼用羊为主要发展品种),培育细毛羊、肉毛兼用羊核心群,实现种畜生产专业化,逐步形成团、连、户良种繁育推广网络。新建综合配种站2座,流动配种站8个,并有计划开展良种肉羊杂交繁育。具体要确定重点生产区域,在生产%连、%连、%连、%连、%连的细羊毛集中产区,大力发展优质细毛羊,扩大优质细毛羊群体,形成羊毛批量生产,2006年组群人工授精每个单位1500只,分配细毛种公羊每个单位6只。%%连以发展肉毛兼用羊为主,2006年参加人工授精每个单位1000只,分配种公羊每个单位5只。

(六)积极实施畜牧业牧草种子工程,进一步完善牧草良种繁育体系,实现牧草的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全团新播苜蓿实行统一供种,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牧草尤其是苜蓿质量低下的问题。

(七)积极开拓畜产品市场,促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要采取引进、挂靠等多种形式培育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好绿晨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团设立基地的优势,带动团场农区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大力发展职工经济人队伍和各种中介组织,促进养殖户分工分业,使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真正解决职工目前出现的销售问题。

(八)继续实施“家家户户见牛羊”和家家有畜示范连“工程,是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抓好团50万元支持家家户户见牛羊”和家家有畜示范连“工程的资金使用。鼓励职工大力发展丰富多彩的畜牧业,实现“六畜兴旺”的发展目标。特别是充分依托我们的资源优势,引导职工发展以草原鸡为主的家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