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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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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第1篇

在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限定城市发展边界,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一张蓝图干到底。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28个市县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其目的一是解决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保障旗县规划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二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三是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基础。

内蒙古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多规合一”试点,但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划分,确定了准格尔旗、杭锦后旗和扎兰屯市为我区“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旗县。

一、“多规合一”工作对内蒙古的意义更加重大

(一)有利于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尽管我区生态环境状况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了总体遏制、局部好转,但生态环境依然十分脆弱,部分区域生态退化问题依然严重,实现构筑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目标还需付出艰巨的努力。加快推进空间规划改革和“多规合一”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五大理念,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打造北疆亮丽风景线等的重要支撑。推进“多规合一”,把生态底线的要求贯穿于“多规合一”的全过程,可以划定生态红线,形成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明确草原、森林、水源、耕地等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明确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具体内容,进而细化各项指标,增强可视化程度,做到公开透明。推进“多规合一”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也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法理依据。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管控能力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空间规划体系不完善、空间规划管控不力、生态系统侵占干扰、土地资源利用不集约、规划交叉重复、布局冲突等问题日益突出。创新空间规化,通过“多规合一”顶层设计,协调和引导各种“规划”的编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体系,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空间布局,强化政府空间管理能力,调整建设用地规模,释放存量土地潜力,突出集约用地、空间换地,实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以空间结构优化来提升发展效益。通过建设“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可以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从而大幅度提高政府管理能力。

(三)有利于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

由于规划编制部门分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各类规划之间内容重叠交叉甚至冲突和矛盾的现象较为突出,各个规划自成体系、互不衔接,浪费了规划资源,而且导致资源配置在空间上缺乏统筹和协调,使得项目审批必须互为前置、串联审批,大大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影响了项目落地。“多规合一”不是把各类规划简单地叠加整合集成在一张图上,而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探索,是发展理念和行政审批方面的创新性改革,可以解决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是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基础,实现“合一”后的规划“可落地、可实施、可监管”。

二、“多规合一”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2014年国家开展“多规合一”全国试点以来,形成了可供借鉴的成果经验,并已将“多规合一”工作向全省横向及纵深层面推动,但内蒙古此项工作总体较为滞后、进展较慢,尚未形成成熟的成果体系和经验模式,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如下:

(一)J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阶段性认识误区。“多规合一”是我国深化改革、涉及空间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但在我区各盟市旗县,包括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普遍认为此项工作只是阶段性、国家层面及上级部门的事,与自身关系不大,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目前试点工作大多停留在规划层面,深入程度不够,基础信息平台建设、规划差异调整、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实质性进展。

二是重要性认识误区。由于“多规合一”理论基础知识在我国尚处于试点总结阶段,我区大部分旗县对要求的“一张蓝图干到底”缺乏准确深入的认识,对“多规合一”概念、理论、知识及技术体系等缺乏正确理解,更有甚者仍然认为是口头形式上的一张宏观大图,存在认识理解偏差、错误等。

三是职能认识误区。由于长期形成的“大一统”、“一刀切”的惯性思维,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权限制订各自的规划,在“多规合一”推进过程中,“一张蓝图”究竟该由发改委、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还是其他部门主导,没有形成共识,各职能部门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二)领导组织力度不够

目前,我区发改、住建部门均在推动“多规合一”,均有试点在推进,但从实际的工作进展来看,尚未形成当前及未来重点工作任务,且部门之间各有自己既定体系和工作要求,尚未形成领导组织和工作合力。

“多规合一”重心在于重构空间管理体系,但现有体制机制“路径依赖严重”,而非单纯的“规划”技术改良。由于“多规合一”工作任务涉及部门较多,而目前我国空间管理各部门分离,国家各有关部委对“多规合一”工作要求各不相同,我区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领导和推动全区“多规合一”工作的实施。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存在管理空间交叉、实施分割、沟通不畅等“失衡”或“打架”现象,导致部门间衔接难度增大,改革思想难以统一、内容难以确定、措施难以实施,改革创新难度大。

由于没有统一的工作平台和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而“多规合一”工作任务又牵扯部门较多,导致推动“多规合一”工作关键的资料共享难度较大。“多规合一”项目所需各类庞大的基础资料和数据、部分关键数据资料在不同部门掌握,且大部分数据为资料,如没有得力的协调沟通机制保障,资料收集难度很大。

(三)规划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我区各地旗县市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各类规划参差不齐,且编制较为粗糙,各类规划期限、范围、坐标系不尽相同,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分类也不一致,规划之间经常“打架”,导致“多规合一”基础协调统一难度加大,难以实现有效融合。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三规”之间的法律依据、规划期限、分类标准等均不尽相同。由于编制要求不一,标准缺乏衔接,甚至在同一平面上,规划、国土基准点都不同。空间管控不一,造成土地利用布局差异显著,最终导致规划空间管控能力降低,大量建设用地指标不能直接使用,不利于存量用地盘活,而且由于缺乏统筹,影响生态安全,不利于生态用地保护。

“多规合一”关键在于“一张蓝图”,但发展总体规划缺乏法律支撑,顶层管控缺乏硬约束。发展总体规划虽绘制了“一张蓝图”,本可指引其它规划的空间布局,但由于其法律地位缺失,编制审批缺乏依据,刚性不强,仍难以依法统领城乡、土地、环境等刚性较强的空间规划及其它重点专项规划。

(四)工作保障有所不足

一是统一技术导则缺乏。自从2014年国家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以来,已形成可供借鉴的成果经验,且国家也出台了较为宏观的指导要求,但需要各省制定技术导则。我区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内蒙古“多规合一”编制技术导则》,导致目前“多规合一”成果体系无统一标准,无本区导则依据。

二是R导际跞嗽辈蛔恪N仪各地旗县市普遍存在“多规合一”理论基础知识缺乏,相关主管部门缺少此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导致各部门人员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任务推进难度大。

三是项目经费保障不足。“多规合一”涉及多部门、多专业体系、多技术领域,如生态、城规、土规、测绘、地理、经济、信息、软件、计算等,因此项目团队较大、任务较重、周期较长,所需项目经费较多,各地旗县市经费有限,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快推进内蒙古“多规合一”工作的建议

充分学习借鉴“多规合一”试点地区成果经验,结合内蒙古实际,就下一步推进我区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建议如下:

(一)注重“多规合一”顶层设计

充分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经验做法,加强顶层设计,按照先总体、后专项,先上级、后下级的编制程序,逐步推动“多规合一”工作。建议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指标”、城乡总体规划“定坐标”融为一体,创新“三统一、二协调、一平台”(统一基础数据、统一目标、统一标准,协调土地利用、协调空间管制,建立“三规”协调实施平台)的编制技术路线,实现“一个城市一个空间,一个空间一个规划”。

建议在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我区“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因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特点,也决定了其能够统筹空间总体布局的地位。由于现行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是区域开发强度管理,还缺乏区域全覆盖的、明晰的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边界管控,缺少市县层面的规划支撑,因此需要结合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其加以完善。

要明确市区责任和部门分工,建立良好的协调制度,保障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等职能部门的充分沟通与协调,确保不越位、不缺位、相互补位,保障“多规合一”成果质量、规划效果。

(二)注重“多规合一”标准研究,制定区级技术导则

加快研究制定《内蒙古“多规合一”编制技术导则》,形成“多规合一”法定管理办法,统一“多规合一”编制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全区各地旗县市“多规合一”工作推进。

(三)注重“多规合一”基础研究,建立自治区级智库研究支撑体系

“多规合一”涉及领域宽、专业广、技术复杂,要加大这一领域的基础研究,建议成立“多规合一”研究中心,联合自治区相关专业研究部门和区内外专业研究规划机构,为我区创新推进空间规划改革和全力推进“多规合一”工作提供智力和研究支撑。

(四)强化“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建议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多规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多规合一”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和机制,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编制总体规划的牵头单位。

在“多规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全区统一的“多规合一”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将各旗县市“多规合一”数据库纳入全区平台体系,同时为各旗县市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减少重复开发,节约高效利用资源。

在试点总结、示范推广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区“多规合一”推进实施方案,从点到面,从局部到全域,将“多规合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多规合一”保障机制

一是注重经费保障,建议设立“多规合一”专项资金,自治区级补助、旗县级配套,提高补助额度,解决项目资金财政缺口,同时调动旗县推动“多规合一”工作的积极性。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第2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the c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and the limited supply of 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must walk the road of intensive conservation. Using inductiv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including the main management is not the actual performance, lack of planning system, the lack of systemic issues.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carry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clear targeting, preparation work,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se studie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关键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Key words: city;land for construction;intensive use;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007-02

0 引言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1-5]。但现行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研究多侧重于从评价方面进行[6-8],而对于规划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

目前,国内仅上海市和湖南长沙开展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相关探索,但未从系统、全面的角度进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拟通过论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在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的对策建议,以全面推动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1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

1.1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国发〔2008〕3号文件指出“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201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提出了“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八项制度。通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够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来实现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需要

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是一个宏观复杂系统,实现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城市建设用地利用开发的过程,现行管理制度下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有效管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组织、利用、控制和监督等几方面内容。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管控,侧重于上限控制与外延限定,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注重下限控制与内涵挖潜,对建设用地业态和时序进行科学调控,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精细化管理。

1.3 提升城市建设用地总体价值的需要

城市土地是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的综合体,有价值的土地资本与无价值的土地物质相结合,使得城市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得到提高,土地资本的含量越多,城市土地的价值也就越大。

城市产业的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开发价值,确保每寸土地的最佳利用。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拓展立体空间、控制发展密度、优化物业形态等措施,有效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价值。

2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集约利用管理未实际履行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国土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应由国土部门严格管理。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建设投资多元化,各个集团的利益纷争,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下,导致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管理呈现多头管理,现行集约利用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多头管理造成城市建设在集约利用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对集约利用管理的组织、控制、监督缺乏合力,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2.2 集约利用规划体系缺失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侧重于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更多的是偏重于物质建设规划,注重确定的规划期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对于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区的原则,而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结构、布局、规模、时序缺乏综合考虑,造成城市建设用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难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3 集约利用缺乏系统性

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评价,大多通过构建集约利用评价模型,测算不同区域集约利用度来评价集约利用程度,再提出集约利用的建议,而缺乏集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于一体的集成技术,难以实现全程化的集约利用;同时,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平面开发,缺乏地下空间规划,未对立体空间进行相关集约利用规划,难以实现立体化的集约利用。

3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建议

3.1 明确规划目标定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是一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法定规划为上位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核心是以“已开发”土地为对象,以上位规划对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强度、经济效益的规划值为标杆,以土地利用状况的现状值与规划值之差评价集约利用度,提出土地利用强度及效益的下限性目标,是对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改造升级的基础。

3.2 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建议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一是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全国选取一个城市的主城区进行规划编制试点;二是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规划,逐步在省(市)层面进行推广;三是待时机成熟由各省(市)组织编制省(市)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并最终推动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编制。

3.3 完善规划组织管理

由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规划编制队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启动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项研究工作。

规划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启动专项资金进行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集约利用资金,采取银行贷款、引进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3.4 加强规划专题研究

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研究》、《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地价与城市建设用地集约作用机制研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研究》等重大课题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广泛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访问、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5 健全规划监管机制

建立集约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3S技术和互联网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依法监督和查处城市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规划实施跟踪管理。

3.6 建立规划考核体系

建立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考核机制,对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作为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发区升级扩区等的依据;同时,建立土地供应与集约利用规划考核结合的评估机制,将增量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挂钩,建立长效的评估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林坚,张沛,刘诗毅.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技术体系与思路[J].中国土地科学,2009, 4(4):4-10.

[2]吴伟伟,雷国平,李宁.试论新时期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可行性措施[J].商业经济,2010, (9):29-31.

[3]马涛.产业规划:城市产业用地集约利用实现途径及其经济机理分析—基于土地空间特性的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6):75-80.

[4]姚惠.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7.

[5]张艳,梅昀.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差异影响因素[J].科技信息,2010,(1):309.

[6]陈晓军,涂建军,李宽等.重庆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 6(25):1-5.

[7]曹银贵,袁春,周伟等.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全国建设用地集约度评价[J].生态环境,2008, 17(4):1657-1661.

[8]刘宗强,付梅臣,张翼等.承德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1, 13(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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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一、 背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都肩负着推动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城乡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是指导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两者有序衔接、统筹协调,对于加快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整合为契机,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衔接”工作研究及实践。

1、 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 发展形势的需求

上海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面临着“资源紧约束”阶段发展转型的必然要求。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得城镇、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仍将保持较高用地需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规划要努力推动上海经济增长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发展由依靠传统要素向依靠新兴要素转变、城镇发展由规模扩张向功能提升转变,探索资源节约型的新型发展之路。

因此,加快 “两规衔接”工作,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有利于发挥规划土地机构整合的体制机制优势;三是有利于为维护上海长远发展和生态安全预留空间,促进上海城市可持续发展。

3、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近年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矛盾。

既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很大,城市规划总量超过下达指标

从既有规划情况分析,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家分配指标。

中心城向外蔓延式发展现象比较突出,空间结构亟需优化

中心城规划楔形绿地与敏感区建设和控制力度较弱,宝山、闵行等集中城市化地区实际已与中心城连为一体,中心城西部地区已经成为外来人口集聚、建设用地明显扩张的地区,引发了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等一系列问题。

建设用地结构有待优化,产出效能亟需提高

目前土地利用仍然主要延续外延式的扩展方式。2008年全市工业仓储(区)用地约占现状建设用地总量的三分之一,相对偏高,产出效益区域差异比较突出。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占补平衡问题比较突出

上海是土地资源缺乏型城市,后备耕地资源有限。

二、 实践的思路和原则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各自编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工作平台、技术手段、方法与内容,要做到两规衔接必然先要统一两规的技术层面,同时确定两规的各自主导的部分与共同协作的部分。

1、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集约布局

两规的核心都是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工作重点是确定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在长期的编制过程中城市规划较侧重于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基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预测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往往较大;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指标进行控制,重在控制。

建设用地以及基本农田规模均是国土部下达的刚性指标,因此两规衔接工作在规模方面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准,而城市规划则在空间布局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 制定技术路线,建立充分协调的技术平台

为协调用地规模与布局,两规衔接的技术路线主要分为:梳理、叠加和增减三个阶段。其中,在梳理阶段,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分别主要梳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项目;在叠加阶段,将基本农田和现状建设用地分别与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叠加,在此基础上分析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在增减阶段,确保近期重点条块项目和重要的生态廊道,增减规划建设范围,消减规划建设范围外的现状建设用地,以确保基本农田规模并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对接用地分类,统一统计口径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用地分类标准的衔接。鉴于国土部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的内涵,在用地分类对接中建设用地统计口径将包括农村建设用地。

利用现有基础,建立工作底版

两规衔接的基础是工作底版的统一,从而可以面向不同的规划编制规范,灵活的加以分合。本次两规衔接底版的精度采用1:2000,既兼顾了总体规划的表现力,也符合项目审批的需求。

结合工作特点,确定工作平台

本次衔接中AUTOCAD被确定为初期落实建设用地布局时的工作平台,而ARCGIS则作为后期计算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基本农田布局以及出成果图纸的工作平台。

三、 研究思考及建议

上海市前期的两规衔接工作对主要技术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形成了较为可行的成果内容和技术路线。但是在工作中仍然遗留了部分不足之处,需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1、 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上海市本轮“两规衔接”工作的开展,虽然经历了两规矛盾充分暴露时的困难和压力,但最终还是体会到在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时期这项工作对城市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建议组织编制两规的管理部门及上级部门应充分重视“两规衔接”工作,并为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进行推广。

2、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由于我国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合并设立和单独设立两种模式,对“两规衔接”工作的具体开展也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两部门合并设立的地区可由市规土局牵头,邀请具有高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院和土地利用规划院联合参加编制,将城市规划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形成“两规衔接”研究成果,作为深入编制同一个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两部门独立设置的地区可提请当地政府牵头建立两个部门充分协调的机制或成立共同参与的编制组织。

3、 加强交流与合作

针对“两规衔接”具体工作的开展,基本技术路线和思路应该是一致的,由于我国各地城市的具体情况不一致,所面临的困难也不尽相同,处理的方式方法会很多,也呼吁从事此项工作的设计院加强联系和交流,互相传授经验,将“两规衔接”研究工作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胡俊,规划的变革与变革的规划――上海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的实践与思考 [J]. 城市规划,2010(06).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第4篇

杨维刚说,我国高度重视空间规划工作,各相关部门主导编制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一系列规划,对推进相关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规划协调程度不够,各种规划在同一空间背景下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或多或少存在规划体系紊乱、规划数量过多、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等问题。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杨维刚提出了自己的思路: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用,实行信息化条件下的规划合一已具备技术基础。当前,关键是要在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

“规划是一门集技术、艺术于一体的科学。一项规划的制定,不仅需要大量的创意,还需要各种技术来保证其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测绘地信部门现有地理信息生产、更新与服务体系,以互联网、电子政务网为载体,把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整合为一体化的公共地理信息数据体系,为政府、专业部门、企业和公众提供‘一站式’地理信息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与各部门分建共享、联动更新和协同服务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从而消除因分级管理、各部门信息资源难以共享造成的信息孤岛、数字鸿沟。这就为实现三个规划的协调共享提供了及时、可靠、准确、统一的数据基础。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确保平台在规划制定中作为地理空间背景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杨维刚的话语之中透着迫切。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砂石土资源 允许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 备选开采区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69-02

砂石土类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对建筑原材料特别是砂石土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为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秩序,2015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中,明确提出,划定砂石土资源的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备选开采区,强化对砂石土类资源开发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规模有序开采。

一、砂石土资源“三区”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市县级规划管理改革的需要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要求针对目前市县各类空间管制分区数量过多、内容太杂、缺乏统筹、难以衔接等问题,大力推进“多规合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以行政边界和自然边界相结合,合理布局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形成统领市县发展全局的规划蓝图、布局总图。合理划分砂石土资源的允许区、集中区、备选区,有利于实现集中开采,既有利于市县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又有利于保障资源供应和民生改善需求。

(二)优化砂石土资源开局的需要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和《矿产勘查开采目录》有关规定,对砂石土采矿权的审批发证以市、县级主管部门为主,并且要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截至目前,我国共有砂石土矿采矿权约4.4万个,登记面积约6200平方千米,登记生产规模为58.8亿吨。点多面广、环境扰动大的基本特点。划定“三区”,通过政策引导,可以促进砂石土资源集中开发、集中治理,优化布局,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扰动。

(三)优化砂石土资源审批管理改革的需要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规范砂石土资源开发秩序,优化矿山布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地方也反映,由于配号系统程序繁琐、技术复杂等,影响了市县砂石土审批发证审批效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有必要通过划定“三区”管理,强化宏观引导,减少微观控制。

二、砂石土资源“三区”划定思路与方法

(一)加强基础调查,摸清砂石土资源分布情况

以市、县为单元,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资源普查工作。一是摸清砂石土资源的空间分布基本情况和资源储量,二是摸清砂石土矿开发利用主要矿种、采矿权分布、矿山数量、产能产量等。三是调查研究区域市场需求情况。同时收集、研究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为划定“三区”方案夯实基础。

(二)允许开采区划定思路与要求

调研发现,目前正在编制的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有两种思路。一是“反规划”思路。按照法律法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要求,将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源地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以及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不能合理利用资源,或者一旦开发会造成严重资源环境破坏浪费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市县可结合实际适当补充),明确本区域禁止开采砂石粘土的区域。按照该思路,禁止开采区以外,即是允许开采区。二是“正规划”思路。在市县范围内,结合资源分布、经济发展等要素,直接圈定允许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区域。

(三)集中开采区划定思路与要求

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以及环境、林业、土地利用等要求,划定集中开采区,促进规模集约开发。集中开采区的划定,要多部门联合踏勘,共同确定,尽量避让油气、煤炭等重要矿产开采或者资源分布区。同时应当具备一定资源基础(静态服务保障年限为10年或更长)、具有或可以规划一定的深加工配套产业、具有经济合理的运输半径、较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各市县资源条件不同,不一定都能合理划出集中开采区。只要符合实际的,集中、规模开发即可。

(四)备选开采区划定思路与要求

主要是为了保障县级以上重大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通村油路、义教工程、扶贫攻坚等农村公益基础建设需要,划定的满足项目临时需要的备选开采区。备选区划定中,要与其他规划做好衔接,加强前瞻研判,提高备选开采区选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砂石土资源“三区”管理的政策措施

笔者认为,划定“三区”,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差别化的分区管理政策,坚持“一矿一策”,逐步关停禁采区内的矿山,严格管理备选开采区内资源开发,积极引导矿山向集中开采区内集聚,促进布局优化,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安全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一)逐步关闭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

一是对于有意愿继续从事砂石土开采的矿山企业,探索储量等值置换等方式向集中开采区聚集,并按照矿山治理、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打造景观“四位一体”的思路,对废弃、关闭矿山实施生态改造,并与工矿废弃地治理、复垦复耕等政策做好衔接。二是对于违规违法开采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三是对于证照齐全又不想转移、转产的企业,到期不再延续,提出关闭方案和补偿措施。

(二)关于允许开采区内的矿山企业

有意愿向集中开采区转移的企业,予以鼓励,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水则水、宜建则建”原则,加强原矿区的综合整治。希望在原址继续开展开采活动的,要加强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开发和转型升级。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两种不同思路划定的允许开采区内涵不同、管理要求也不相同。一是“反规划”划定的允许开采区。笔者认为,这个范围会相对比较大,允许开采的地方,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路,是合法的,未必是最合理、最符合规划意图的。在此基础上,推进集中开采区管理。允许开采区是作为“过渡期”考虑,逐步清理允许开采区,最终达到集中开采目的。二是“正规划”划定的允许开采区。这种思路划定的允许开采区,笔者认为,应该类似于集中开采区,是现实条件下,布局最合理、最经济等规划布局。同理,这样的话,“禁止开采区”范围会比较大,包括法定禁止和人为禁止两部分,要制定差别化政策,有序处置里面的矿山企业。

(三)对于备选开采区

要科学合理制定备选开采区内资源开采动用的规划准入条件和规则。建议各地可以按照“资源开发随着工程项目走”的思路进行管理,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临时开采砂、石、土等资源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竣工后不得再开采,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在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开采砂、石、土等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采挖的砂石土也不能用于商业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四)对于集中开采区

大力推进集中开采区,是砂石土规划管理的最高层次目标。建议参照工业园区管理模式,可将开采区域和砂石深加工产业作为整体的集中区(或产业园区),可也两者相对独立。政府主要是“筑巢引凤”,做好交通设施、能源设施、通讯平台等基础建设,加强土地利用、投资融资、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新设砂石土开采项目都要在集中开采区内布局。要从山体景观保护、与交通线路、民生设施、已有矿山等保持合理安全距离,以及环境保护、开采方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从价款、税费等方面提出促进砂石土开采及产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的政策措施。可“事前”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矿业权合理布局。同时,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等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下游产业,引领区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四、砂石土资源“三区”管理工作保障建议

主要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公众参与,实现多方共赢。一是成立以市、县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公安、安监、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相关工作。二是深入宣传砂石土类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优化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使相关利益主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营造良好舆论和工作环境。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严格考核。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Z].北京:国土资源部,2008

[2]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Z].北京:国土资源部,2015

[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Z].北京:国土资源部,2015

[4] 孟旭光.国土资源规划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

[5] 董延涛.沟通式规划理论在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应用初探[J].矿产保护与利用,2014(6)

[6] 董延涛等.自然保护区等禁采区内矿业权处置问题研究[J].矿产保护与利用,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