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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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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一)从经济上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建议

1.优化产品结构以及产业结构煤矿企业应转变传统单一的煤炭生产结构,不断丰富矿区的产品、产业结构,朝着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发展、煤炭深加工等多种方向发展。可以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的自身优势,通过多样化方式(比如下游产业企业联营、多元持股、吸收外资支持等)大力发展“煤-建材”、“煤-焦”、“煤-化工”、“煤-电”等一些附加值较高、耗能较大的产业,实现煤矿企业经营发展的多元化,也可以慢慢延伸产业链。这种多元化经营发展模式实际上也是将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这是将煤矿行业转变成非煤矿行业,将产业经营转变成资产经营,确保矿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战略。

2.建立一套系统的现代营销网络体系,增强企业营销管理能力煤炭企业应明确当前自身拥有的优势或者未来可能拥有的优势,找准自己的发展市场,争取将自身优势发挥到最大限度,获取最大的盈利,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煤矿企业有必要建立一个高效、灵活的营销组织,同时应培养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营销人员队伍,不仅掌握多种营销技巧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同时也精通法律法规以及经营核算。其次,煤矿企业应制定一套有效、科学的营销政策,选择一种快捷、畅通、安全的营销渠道。另外应该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全面收集关于产品市场以及营销的信息,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处理、分析,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动态,为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科学、有力的证据,尽可能避免决策风险,进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实力。

(二)加强科技创新实现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

传统煤矿开采技术较为落后,这样不仅会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煤矿资源开采效率也不高,在当前高科技不断发展、创新的社会背景形势下,如果煤矿企业不积极创新、改造煤矿开采技术势必会被市场淘汰。为了确保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矿企业应不断创新、改进煤矿开采技术,提高煤矿开采工程的科技含量,进而促进煤矿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推动我国煤矿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从资源角度实现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在煤矿开采工程中主要采用放顶煤综采开采方式,但是由于放顶煤综采的特点,导致工作面采出率相对低下,为此,煤矿企业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放顶煤综采工艺,将综放工作面的几何尺寸适当进行调整,使初、末采以及端头的损失率尽可能降低。同时还应该进一步优化生产装备的条件以及生产工艺的方式,尽可能避免工作面端头顶煤的损失。其次,煤矿企业应想方设法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变废为宝,经过相关的加工处理后使其成为有用产品,形成煤矿资源的可循环利用。

(四)从环境角度实现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煤矿企业的绿化开采生产,煤矿企业应大力引进先进的净煤技术以及清洁技术,在煤矿开采的整个过程中进行洁净化处理,尽可能减少煤矿废物的排放。其次,应努力扩宽环境保护的筹资渠道,为环境保护及治理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应尽可能向国家争取在生态整治、废弃物资源化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管理以及废弃物资源化管理,建立一种良性运行机制。

二、结语

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范文第2篇

政策之探

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2007年全省煤炭产量达6.3亿吨,约占全国的25%,销售收入达2400亿元,实现利润250.6亿元。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实行原材料低价政策以支持国家重工业的发展,造成资源型地区财力积累严重不足。同时,山西承担着大量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社会责任和财政负担,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压力巨大,职工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沉重,产业引导、社会服务等公共职能亟待健全。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关于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意见》,山西省于2007年3月起开展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

山西实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的政策措施中,直接影响煤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是:全省统一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炭转产发展基金,又称“三项资金”。

按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应按动用资源储量上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该基金按不同煤种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其中:动力煤每吨5至15元,无烟煤每吨10至20元,焦煤每吨15至20元。核定标准时,根据不同产能的矿井确定一定的调节系数,其中:90万吨以上的矿井调节系数为1.0,45至90万吨的为1.5,45万吨以下的为2.0。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地税机关征收,纳入各级财政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基金收入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

各级财政分成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单个企业难以承担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二是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包括重要基础设施,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等;三是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以上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根据《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以吨煤10元的标准,按月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该项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国有重点等煤炭开采企业,由企业设立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其他煤炭开采企业,其保证金由煤炭可持续发展代征机构监交,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储存。

由企业专户储存保证金的煤炭企业,其环境治理方案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并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保证金的其他煤炭开采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申请,经同级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后,资金由政府部门按项目直接拨付企业。对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由相关部门监察监督,发出建议通知书督促限期完成。如逾期不完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治理恢复,费用从治理恢复范围内企业的保证金中支付。

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西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转产发展资金根据原煤产量,按每吨5元的标准逐月提取,按照“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使用。

对终止经营的煤炭企业,已提取转产发展资金有节余的,应首先用于本企业的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节余的,补交所得税后作为企业清算收益处理。

2007年,山西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实际征收入库103亿元,超预算收入2亿元。实际支出66.34亿元,扣除省长基金、基金征收费用等7.1亿元后,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29.79亿元,转型转产14.86亿元,解决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14.59亿元,三大投向合计59.24亿元,各占50.3%、25.1%、24.6%。结余36.66亿元,占省级收入总额的35.6%。

2008年,省级财政可安排用于三大投向的基金84.12亿元,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将70%的资金用于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程、六大造林绿化工程、采煤沉陷区治理、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等方面。

实践之答

差异化管理

总的看来,将三项资金计入煤炭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体现了煤炭资源的环境、生态、及转产成本,有利于逐步实现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扭转以资源浪费、生态失衡、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尽管企业提取三项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账面生产成本,但也为企业积累了资金,确保煤炭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渐还旧账,不欠新账”。

企业提取三项资金可以纳税扣除,加上原来就承担了部分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支出,实际上对企业现金流的压力比反映的成本负担要轻一些。此外,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调节系数以矿井核定规模作为依据,不同规模煤矿上缴的可持续发展基金存在明显差别,45万吨以下、45万吨至90万吨、90万吨以上矿井规模调节系数分别为2、1.5和1。规模调节系数明显有利于大型煤矿,有利于促进资源所在地区整合“多、小、散、乱、差”的煤炭开采局面。

一举多得

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一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煤炭开发收益分配趋于合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得以协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产业转型的引导推动作用十分显著,产生了“四两拨千斤”的良好效应,多年来因财力所限无法解决的生态环保、经济和社会事业等重大欠账问题开始得到解决。

让山西各界人士最关注的大型跨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得以启动。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近期总投资100亿元开始规划实施,采取省、市、县三级分摊,资金集中捆绑使用的方式进行。预计到2010年该工程项目实施后,全流域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美景象将得以重现。

民生和社会事业也得到了有力支持。2007年,大同市投资3000万元用于煤矿及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2万多户7万人的住房问题开始得到解决。长期难以有效推进的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业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产业结构深化调整也得到了政府引导资金的支持。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政府引导资金。一批符合山西产业结构特点,具有发展潜力和优势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旅游等项目得到政府资金的支持。

试点之获

2007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结合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试点,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山西试点有效缓解了煤炭工业体制、资源和转产方面的深层次矛盾,也为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启示。

政府对准备金实行部分统筹使用十分必要

从调研情况看,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资源开采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额较少,导致增值税额较高,形成资源产业贡献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构成。而增值税恰恰是中央分成比较高的一个税种,因此,地方获得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也相对较低。

改变这种状况,其根本措施是改革现行财税体制,但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山西试点经验表明,建立政府专项基金也是解决矛盾的现实可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由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这对协调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矛盾,逐渐解决资源型地区历史上的环境、民生欠账,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山西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这些政策仅在一个地区和个别行业实施,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实施三项资金的政策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山西境内企业的煤炭成本要高于其他省份的煤炭生产企业,因而企业呼吁尽快将相关政策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另一方面,其他煤炭生产大省及石油、冶金矿山等其他资源型企业,也希望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是山西试点三项资金的整合,尽快制定出台,有利于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有利于推进全国资源型企业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多数对成本的增加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山西省按照三项资金的征收和计提标准,企业吨煤成本账面上将增加29元至43元,由于所得税抵扣和原部分成本转化到三项资金的因素,企业实际增加的成本要少一些。而从煤炭销售价格看,大同市的煤炭坑口价2002年为75元/吨左右,现在涨到470元/吨左右,涨幅高达527%。因政策性调整带来的成本上升,远低于同期煤炭价格的上涨幅度。

煤炭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在目前情况下,三项资金的征收和计提不仅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同时也消化了成本增加的压力。因此,近几年资源产品价格普遍持续上涨,资源型企业效益普遍见好,未来几年将是资源型企业消化和解决可持续发展深层次矛盾的黄金时期,也是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的最佳时期。

对不同类型企业应当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山西试点政策措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差别式的管理方式,对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也有借鉴作用。一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区分企业规模大小,以此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促进了煤炭资源的整合和规模化开采。二是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区分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资金需要。三是区分企业的资源储备和历史负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政策。比如,对社会负担较重的同煤集团,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转产资金经批准减半提取。考虑到大同市整体煤炭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严峻形势,省政府将同煤集团上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并在企业分配上向大同市重点倾斜,实现了资源丰富地区对资源枯竭地区的财力横向转移支付。

制度之唤

资源型企业是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责,则是从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加强监督等方面,引导和督促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整合资源有偿使用税费制度,这应当成为当务之急。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风险意识和动力,是因为没有相关财务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财力,是因为产品价格中没有考虑补偿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等可持续发展的成本,可持续发展资金缺乏规范的积累渠道;市场机制失衡,是因为资源型企业产品成本不真实、不完整。因此,国家建立正式、统一的财务保障机制,并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将是化解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困境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当运用财务政策,督促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财务保障机制,在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方面,保证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履行安全、环保等社会责任。

三大问题

目前,有关法律、政策和一些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都要求资源型企业分别积累环境恢复治理与资源枯竭转产资金(准备金)。例如,《煤炭法》要求“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分年预提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海南、等地也出台了建立类似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文件。

这些规定,对于唤起各方对相关问题的重视、还原资源成本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制度的设计、执行的效果、发挥的作用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各部门、各地文件要求预提的成本名目增多,且具体用途有交叉,既不利于资金效用的集中发挥,又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流动造成了相当的困难。

二是部门政策缺少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资源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仅是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企业和地方政府都难以执行,而地方的一些文件,则因法规层次太低而缺乏有效约束力。

三是先行财务政策的资金提取标准和财务管理方式各异,造成政策上的不平等。比如有些地方要求企业提取的资金交给政府集中安排,有的则是由企业自行使用,提取的标准也相差甚大;矿山企业集团分布各地的矿山企业面对五花八门的政策,加大了集团统一管理的难度。这既不利于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会造成各地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此外,我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制度,从调查看,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的依据和使用方向上“名不副实”,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在实际执行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不能有效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资源税从量计征,不能引导企业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资源,也不能有效分配资源价格变动带来的利益。而资源补偿费标准偏低,没有合理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

政策建议

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电力新能源;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在全面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2020年,我国每单位GDP的CO2排放量与2015年相比要求降低18%,并着重将电力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进行管控。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电力行业纷纷致力于能源效率提升和清洁能源结构的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低碳发展的目标。从欧美先进经验来看,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是低碳经济的主要实现路径。而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立足于可持续低碳经济,促进电力能源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急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中国电力能源发展现状

我国正处于高度工业化的发展时期,依靠煤炭的火力发电仍是主要的发电方式。2016年我国总发电量59897亿千瓦时,其中依靠煤炭燃烧的火力发电占比高达71.60%,虽然相比于2015年火力发电同比略有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的发电结构相比,仍远远高于其他清洁能源的占比(见表1)。中国电力行业作为煤炭消费大户,如果按照现在电力能源的消耗速度来算,煤炭的可开采期限将不足60年。同时,在产电过程中产生大量的CO2、NO2等温室气体,将不利于我国低碳可持续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正逐步实施以下措施促进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第一,煤炭总量控制。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将是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的重要任务,国家力争到2020年,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②。第二,改革煤炭清洁发电技术。考虑到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燃煤发电的大形势在一定时期内并不会改变,因此清洁煤炭技术的研发成为了我国电力行业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必要路径。我国早在2004年就提出了“绿色煤电”计划,并设立了示范电站及示范项目,意图提高燃煤发电能源转换效率,降低燃煤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清洁能源的研发与利用。中国具备较为充足的风能、水能、核能基础,政府鼓励电力企业致力于风能、水能、核能等新能源的开发与运用,并为行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以此来加快电力行业能源结构的调整升级,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证。第四,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先进的碳减排经验,分别成立了北京、上海、天津等碳排放交易试点,并明确提出要在2017年建立全国范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我国电力、纺织、石油等重点行业作为温室气体高排放行业被强制纳入其中,碳减排不再局限于纸上谈兵,而是与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挂钩,这一举措将倒逼电力企业内部对于能源利用开发的技术革新,从根本上促进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电力能源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力能源正实施包括煤炭总量控制、改革煤炭清洁发电技术、研发利用清洁新能源、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等措施促进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但笔者对上述电力能源措施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发现现阶段可能存在以下几点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电力能源发展规划不明确

如上文所述,我国当前的电力能源结构相对单一,主要以燃煤发电为主,其他清洁新能源的比重相对较低,且燃煤发电技术还不能满足高效低碳、清洁环保的要求,缺少国家战略层面的发展规划。此外,我国煤炭资源大多数分布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发电机组大多设置在中东部发达地区,“西煤东运”成为了当前采用的主要方式。但是这项举措加大了发电过程的运输成本,只能解决燃煤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目前,我国缺少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匹配的电力能源发展规划,对于燃煤发电减排技术的研发政策还不够明确,不能从根本上转变电力能源结构,满足不了全国范围的电力需求。

(二)新能源技术支持不够

虽然国家鼓励电力行业研发和使用新能源,但是由于技术壁垒、开发成本等原因,各种新能源开发技术的水平都不够高。比如说风能发电中最重要的是风电场所的选址,如何测量一定时期内的有效风速,如何保证风速的稳定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此外,太阳能发电设备如何降低成本、水能发电设备如何避免季节性影响、其他生物质等新能源设备如何完善收购处理过程等,均很大程度地制约了我国新能源发电的进程。

(三)新能源电价难以确定

随着电力新能源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核能、风能、太阳能等能源的发电初始建设成本较高,相应的新能源电价在一定时期内比燃煤发电的价格高,将影响电力行业对于发电方式的选择。较低的销售电价与新能源开发成本等因素成为了短期难以避免的矛盾,在缓解这一矛盾的基础上,如何确定合适的新能源电价将成为我国新能源发电顺利转型的重要一环。

(四)新能源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方针促进电力能源的发展转型,但是仍缺少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支持。以核能发电为例,我国欠缺关于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核电技术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具有专业资格高核燃料处理能力的核电企业、核电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将导致新能源发展的缓慢,影响绿色、安全、经济的新能源发电体系的构建。

四、中国电力能源可持续发展建议

笔者从低碳经济电力能源发展的视角,针对我国当前电力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制定电力能源发展规划

我国政府需要全盘规划低碳发展目标,将经济规划、环保规划相挂钩,结合各部门、电力行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为电力能源发展设置约束性指标,并实施全面的计量、监督与考核,不断改进与优化。政府还需要从国家战略层面全方位建设特高压输配电网,从跨区域输煤发电向输电转变,解决当前发电与配电不均衡的矛盾。此外,电力行业需要在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下加大对燃煤发电清洁技术的研发力度,按照碳减排指标考核体系对自身碳排放量进行统计和分析,以结果约束过程,促进电力能源结构转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电力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进行考评。

(二)强化新能源技术开发

要实现电力能源低碳转型就必须要提高对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工作。从国际先进的经验来看,政府部门在电力行业新能源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不仅要加大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投入,还要根据国内资源特点,建立研究、开发和示范一体化管理体系,并组织科研机构、电力企业等单位共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制。各电力企业要充分运用发达的信息资源,加强国际合作,学习贯通国外的新能源技术,为新能源发电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深化电价体制改革

我国电价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新能源电价定价方面。政府需要继续深化电价体制改革,形成既满足市场供求关系,又能考量资源环境成本的合理电价机制;对于电力行业可再生能源产电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可再生能源补贴发展基金;加大对于电价、碳排放、低碳经济的宣传,引导电力企业、社会大众提高对新能源的关注,从意识层面推进清洁能源快速发展。

(四)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政府部门要响应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共同推进电力能源相关的制度体系建设。以上文提到的核能发电为例,一方面需要健全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电力企业核能发电制度保障体系,统一核电技术标准,为发电企业核电设施投资提供制度支持。电力新能源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我们需要“以人为本”,制定系统的新能源人才规划及培养方案,从而保障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五)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

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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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莉,叶强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政府职能转变研究[J].市场论坛,2014(5):20-21.

[3]孙浩.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及转型路径探索[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2):277.

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31日

一、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必然性

建国以来,资源型城市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且在区域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所依赖资源的不断减少,许多城市相继进入资源开发的成熟期和枯竭期,同时城市面临的问题如经济衰退、环境严重污染、失业率高等越来越多,经济发展逐步陷入困境,因此资源型城市转型应当尽早,越到后期转型越困难。

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过程中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其中中央政府主要从体制方面着手,尤其是财税政策方面制定利于资源城市转型的政策,对资源城市成功转型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很少针对资源城市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主要问题如下:

(一)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由于国家多年以来一直对资源型城市实行原料低价政策以支持国家重工业的发展,形成工业制成品和资源初级产品之的剪刀差,使资源型城市很少能有自身的积累。大多资源型城市经济实力不强,城市负担较重,必须国家下大力气、增加转移支付力度来促进资源城市转型。

2、针对不同资源城市特点的财政政策缺乏。我国资源型城市有的正处于资源开采的旺盛期,有的已处于资源枯竭期。针对不同的资源型城市,财政应给予有差别的财政政策,为资源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3、没有支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对于资源型城市,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只能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新兴接替产业。但是,现行财政政策大部分都是针对现有资源型企业的,对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基本没有特殊的财政支持政策。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先前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享受过渡照顾。这种过渡实际上是对外商直接投资东南沿海特定经济地区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保留与延续。这对于亟待转型资金、需要大量外资投入的资源型城市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对资源型城市的特殊状况缺乏必要考虑,必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办法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资源税方面。资源税作为针对自然资源开征的专门税种,直接引导调节企业对资源的开发行为。现行资源税的税制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剧了当地的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贫富差距悬殊,迫切需要改革和调整。

3、增值税方面。由于资源企业没有“原料”供应,其进项税额几乎为零。如果将资源业和制造业实行完全相同的增值税政策,必将导致资源企业增值税纳税负担的增加。资源型城市在增值税方面分享比例低,不利于优化地方财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其他产业。

三、支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财税政策改革建议

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应根据资源型城市的现实状况,反思政策制定的不足方面,继续探索有效的财税政策支持,真正实现资源型城市的持续发展。财税政策方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财政政策改革建议

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专项拨款、财政参股、财政贴息方式扶持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的发展,促进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大扶持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应该提高对采煤沉陷区的资金补助比例,增加对资源地区和城市下岗职工安置的专项资金补助,妥善解决中央煤炭企业下放前的历史遗留拖欠工资和安全生产欠账。其次,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集中扶持资源型城市,建设一批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并能充分吸纳就业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2、针对不同资源城市特点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我国的资源型城市发展阶段各异,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应有特殊的财政政策。如对于资源开采旺盛期的资源型城市,财政应当给予政策使资源企业减缓对资源的开采,更多进行资源的精深加工。而对于资源枯竭城市则可以出台政策支持旅游业、绿色农业、林业的发展。

3、出台支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资源型城市要转型就要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使城市不再仅仅依赖现有资源发展。政府可以采取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扶持资源枯竭型替代产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等跳出资源的约束陷阱,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使城市由原来单一的资源型城市向综合性城市转变。另外,还应该依据资源型城市特点出台不同的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政策。

(二)税收政策改革建议

1、优化企业所得税。(1)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对老企业优惠的过渡期内对资源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因特定地区过渡期内的特别优惠对资源企业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2)应调整到资源型城市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办法,凡是到资源型城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所得税全部留归地方,中央不再收取提成,这样能给资源枯竭型城市留下更多的转型资金,为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3)对于一些典型石油、煤炭企业为了资源枯竭后进行转型而逐步投资于高新技术、环保、资源替代型产品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实行减计收入或者实行低税率优惠,以激发资源型企业进行转型投资的积极性。

2、改革资源税。资源税制改革对资源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建议资源税改革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由矿藏资源扩大到非矿藏资源,以便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地区的林木、草场等重要资源;(2)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改从量计征为复合计税。这样可以保证一些资源地区滥采资源的现象尽少发生;(3)对资源地区处于资源已开始下滑、急需发展后续替代产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3、给予资源型企业一定增值税政策优惠。为了减轻资源型企业增值税负担,建议在全国实行统一增值税政策基础上,在资源型城市试点更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帮助资源企业重振生机。一是可以借鉴国家在所得税上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应用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考虑对资源型城市的企业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广告费确定一个合适的扣除比例;二是适当提高资源型城市增值税的地方分成比例,可将增值税分享比例由目前的25%提高到30%或40%,增值税增量返还系数也应适当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

[1]许信胜.牛妍.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问题探析[J].资源与产业,20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