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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税负现状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和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临的税务压力也越来越大。本文根据截至目前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对高校应负担的各税种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探讨高校如何积极合理缴纳各项税款。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为主向多渠道筹集过渡。近几年来,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总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但是财政资金占高校总收入水平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无偿拨款(包括如“985工程”拨款)、科研横向和纵向收入、学费收入和自筹资金等几方面。
税收法规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务集团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部分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类税收。一直以来“税收不进学校”的观念在高校财务人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财务人员未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少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很少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高校依法及时纳税的压力逐渐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集在京高校财务负责人,就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探讨。2008年年初,海淀区税务局又就所得税召开了会议,这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对高校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如何对高校税负问题进行梳理,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就成为高校广大财务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分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所得税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5)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经费到款的逐年增长,很多高校并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故每年因为“四技”而缴纳的营业税已经成为高校的严重负担。
3.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在高校整体税负中比重很小。不过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税种也应该引起广大财务人员的重视。
二、高校可采取的对策
1.积极推动完善高校领域税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方面,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另外,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税收政策的出台显得非常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某些税收政策已经跟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不匹配,造成缴纳税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积极推动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立法层次高、规范、协调、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争取相关部门在法规制定阶段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可以为高校承担合理税赋争取主动权。
2.修订高校财务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本不能满足高校进行税金核算的要求,如没有“企业所得税”科目。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对账面利润进行较多的调整,如果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对与涉税业务有关的收入支出不进行完整的记录,不熟悉税法,就很难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的要求,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和非应纳税所得,对于应纳税所得,正确核算收入和与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计算和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各项税负。
3.加强纳税宣贯,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种税种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区,各高校《对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议成立地区高校财务负责人联谊制度,定期交流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口径。
对于“四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高校主管财务和主管科技校长应加强沟通,重视“四技”减免。财务部门跟科技处(部)的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四技”的减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在没有进行营业税减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缴纳600多万的营业税,登记备案后,每年只需要缴纳几十万元的营业税,效果非常明显。另外,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
4.提高财务队伍人员素质
目前,各高校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落后等困难。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垒,引进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年轻专业财务人员,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广大财务人员要重视对税法的学习,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利用税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高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必要时还要咨询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专家,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5]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关键词:分级管理体制 高校 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194-02
一、高校分级管理体制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特点
1.高校分级管理体制。高校财务核算体制分集中核算和分级核算等模式,其内部收支管理体制又分为统收统配统支的集中管理、分级管理和混合管理模式,本文讨论的是集中核算模式下的分级管理体制。高校分级管理体制是指高校为了扩大事业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和增加高校教育事业经费的需要,对正规公费本专科、研究生教学之外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校内各经济活动体之间进行集中核算、统一分配,由不同部门分级管理的一种收支管理体制或模式。高校采用这种分级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于学校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学科专业、人员结构、经济活动较为复杂。
2.高校分级管理体制下个人收入的特点。在分级管理模式下,个人收入构成是多样化的,来源是分散的,支付所得是多元的。因此,个人所得税也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个人收入涉及的各种项目见表1、2。
(1)人员结构复杂。高校人员,根据岗位职能、任务及管理体制分为:教师、教辅人员;党政管理机构人员;后勤服务机构人员及附属单位人员(含校医院、中、小、学、幼、托儿所及校办企业人员等)。根据编制管理或受聘对象分为:在编教职工;编外合同聘用人员;临时劳务人员。有时在岗位管理上也存在交叉现象,一部分管理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管理人员。
(2)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较多。虽然高等学校人员根据岗位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但是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是多层的,一般有三到四级管理体制,从校级高层管理组织、中层职能管理部门到各教学院系、附属单位、核算考评中心或小组等。
(3)内部分配体制多元化。支付所得的部门较多,来源较分散。内部分配体制的多元化带来了支付所得主体的多样性,既有学校统一的工资薪金,又有各学院支付的薪金,还有来源于其他学院、独立学院、某一研究课题组的劳务等。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1.关于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集中分配管理体制下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这是工资、薪金年总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法发挥最优作用的管理环境,能集中有效地进行最优筹划方案的设计,统筹安排月薪与年终奖的发放,实现最大节税目的。但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等级条件下,年终奖发放见表3。
划分出区间是因为在这些区间内发放的金额不足以抵减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即不能充分享受政策扣除或免除因速算造成的重复纳税值,所以进行筹划时必须要注意。根据这个原理,如果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发生重大的改变,特别是工资、薪金税收政策方面,只是对税率级差、级次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的话,只要根据这个规律加以推算避免即可。
2.高校分级管理体制下的工薪个税筹划。分级管理体制下,一般工资、岗位津贴、双薪、业绩津贴等由学校统一发放,而课酬和其他补助则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和分配,这种课酬是正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课报酬,是正常岗位任务之外的劳动。每个学院是独立的责任中心,就本学院教学课酬而言,自然属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但是对于本学院之外非全日制正规学生的授课酬金,属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所得的“次”和转移税负法筹划。在这种体制下,学院支配的薪酬,税收筹划选择的条件较多,运用较灵活,个性化较强。但基本思路依然是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酬金和补助的合理发放,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各学院没有财务收支核算权,只有部分支配权。学院应本着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支付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补助、补贴等薪酬,从而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例如,给予独生子女补助金、保育补助、幼儿入托补助,提供便利工具、条件,支付通讯、网络、交通等补助,合理进行费用化、改善办公条件需要的筹划。学院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使用全年总收入统筹考虑的方法,但需要结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和本学院薪金进行统一的考虑。一般来说,如果年终奖由学院发放,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则由学院设计和选择,否则要由学校筹划,而且学院薪酬分配可考虑采用均衡发放的方案,比较简便易行,效果更好。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办法实施的制约因素
前两节是关于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和一般方法,但任何税收筹划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影响税筹方案实施和选择的因素较为复杂,笔者总结工作实践经验归纳出以下几点制约因素:
1.学校财力的影响。例如,住房公积金扣缴比例的选择确定。住房公积金扣缴比例有一个法定的范围,各单位可以在限定之内自主选择,这取决于单位财力的大小。财力宽裕的单位可以执行最高限额的扣缴、缴存比例,反之,财力有限的单位需要以自身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适的扣缴、缴存比例;这个扣缴比例直接影响到节税金额的大小。
2.工作人员的业务以及把握政策的水平。工作人员对财税政策的研究和熟悉程度,对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都会影响税收筹划的质量。可以说,相关人员对财税知识、政策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是顺利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
3.学校内部财务、收入分配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高校采用的是高度集中核算管理体制还是分权管理体制,以及不同的内部分配管理办法,都会直接影响税收筹划方法的使用和方案的设计与选优。因为这决定了高校职工个人收入的支配权属或支配权属大小在哪一个决策层,从而影响税收筹划方案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学校出于某种需要要求某种款项一定要在某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或某种津贴统一实行平时只发70%或只发放10个月的做法等,对低收入人群是一种硬伤,会出现平时税基很低,年底或结算时税基陡升的异常情况,从而加大了他们的名义收入,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税收负担,有失税负的公平。
4.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便利性或技术复杂性以及风险的大小制约。个性化较强的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具有特定的针对性、个体性,受益面较窄。而且难以进行统一的筹划,不能设定普遍、通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因此,其有效性受到了限制。例如,税法规定托儿补助属于免税项目,可是这个补助受益人是特定的,其运用的有效性也是有限的。
四、提高个人所得税筹划质量的对策
1.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扬长避短,用人所长。合理配置熟悉业务、专业知识水平较高、政策掌握较好和工作流程较熟悉的财税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业务管理,是税收筹划有效性和高质性的有力保证。
2.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学校薪金发放的计划性、预期性和前瞻性。预期性、前瞻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没有前期计划,筹划就不可能统筹进行,也就更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学校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发放计划一般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因此,在校领导的支持下,加强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共同制定一个具有优质税收筹划功能的薪金发放计划方案。真正用好“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这一重要税收优惠办法,尽量节税。
3.研究相关财务管理体制和有关经费使用的方法,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制度环境。一般来说,集权制下,有利于大范围的税收筹划,覆盖面广,容易施行统一的税收筹划方案,特别是年终奖金或年薪制等方案的实施;反之,分权制更适合个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具有灵活性、多样化的特征。高校财务部门应结合实际,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合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从制度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努力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性和高质性,提高教职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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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龚育之主编.中国年鉴网络出版总库.中国20世纪通鉴.省略
一、基本评价
调查组认为,半年来,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只争朝夕快发展、力争上游保先进"的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税工作,认真执行监督法、预算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千方百计强征管、促增收、调结构,千方百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财税收入实现新的突破,支持发展实现新的跨越,保障能力实现新的提高,监管水平实现新的提升。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狠抓征收,财税收入实现新突破。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纳入了乡镇、部门年度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实行收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财税各单位均实行了收入进度与工资挂钩的管理办法,不断强化了征收责任。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税源的支持和监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进一步加强与集团的沟通联系,积极拓展税源保增长。上半年,全县财政总收入完成231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52.9%;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2300万元,为年初预算的58.6%,同比增长35.7%,增幅在全市排名第一。
二是集聚财力,支持发展实现新跨越。一方面抢抓政策机遇,千方百计对上争取项目。截止6月底,仅财政部门就争取到位项目和资金2374万元,同比增长17.9%,在项目和资金争取上实现新的突破;另一方面,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千方百计拓展增收渠道。如国税部门进一步加强与集团联系,在交流感情、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争取税收3000多万元;地税部门积极探索,与交警紧密协作,进一步规范运输税征收办法,已增收运输税收50多万元,稽查补税130多万元。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支持发展的财力进一步增强。上半年,财政累计支持重点项目资金近700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工业立县”战略的实施。
三是科学理财,保障能力实现新提高。上半年,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紧紧围绕“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的工作思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坚持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原则,坚持优先保障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重点支出的原则,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力度,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县级预算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既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又确保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半年财政累计投放间隙资金、地方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财源建设、惠农惠民、为企业融资等资金12124万元。
四是深化改革,监管水平实现新提升。一方面,从健全和完善制度着手,进一步深化县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县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部门预算审查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县直45个部门、118个预算单位全面实行了部门预算;另一方面,从强化监督着手,积极推行重点项目建设的绩效考评体系,继续完善财政政务公开,对20个预算单位在网上进行全面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管力度,不断降低县级财政运行风险,促进县级财政健康发展。
同时,调查组认为,虽然我县上半年在财政预算执行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要实现县委提出的“只争朝夕快发展、力争上游保先进”的工作目标,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一是应对金融危机,主体税源保增收压力大;磷、煤产业是我县的主体税源,受市场行情影响,今年上半年,与去年价格相比,跌幅较大,下半年价格能否回升,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二是国家财政体制调整,非税收入保增收压力大;如国家取消100项行政事业收费,我县取消了44项,降低收费标准47项;采矿权价款、土地收入、地质灾害备用金等收入征收上划等,对完成今年非税收入任务造成更大压力。三是政策性支出的项目增多,保障支出压力大;主要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医疗改革”等刚性支出增加,重点保障支出所需数额占预算比例大,收支平衡的压力加大等。
二、相关建议
为确保实现全年预算目标任务,调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税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目标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性,细化措施,严格依法治税。在煤、磷等主体税源上要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要进一步研究村级组织如何真正享受到扶持政策带来的实惠,对征地占用税要严格实行先征后返,既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要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二)要狠抓财源建设,增强发展后劲。在保稳定、保民生的基础上,要重点突出“保增长”,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完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等融资制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始终坚持“工业立县”的核心战略,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后续财源。